附表四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考學系 組 別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每科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複查回覆結果
(本欄考生勿填)回覆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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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且以一次為限。
2. 學系「甄試組」資料審查 ( 初試 ) 成績複查 期限:107 年 6 月 27 日(含)前,以郵戳為憑,逾期 或口頭申請概不予受理。
3. 總成績複查 期限:107 年 8 月 1 日(含)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予受理。
4.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及成績複查費用
(每一科目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附 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請以限時 掛號寄至220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否則不予 受理。
5.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學系(組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目。
6. 複查各科目成績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評閱、調閱 或影印試卷(卡),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求告知評閱 (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7.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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