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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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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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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因工程

Ergonomics

Human Factors Engineering

(2)

內容架構

1. 人因工程目的 2. 人因工程範疇

3. 人體計測值與工作站規劃 4. 人機系統

5. 其他人因工程危害與管理機制

(3)

1.人因工程目的

探討工作中人員、作業與環境之關係並達到和諧 了解工作人員的能力、特性與作業環境所帶來的 壓力,進而尋求解決改善之道

使工作人員在其作業環境中以安全、有效、舒適 的方法發揮最大績效

設備機具

工作空間與工作場所佈置上的設計與修改 工作方法的設計與修改

在工作場所中控制物理條件

(4)

2.人因工程範疇

–心理學

–生理學/醫學(人體 計測學;肌動學) –人類學

–生物學

–力學(生物力學;流力;

靜力;動力)

–數學(包括統計學)

–工程學(電子,工業管 理,機械,照明)

–管理學(系統規劃)

(5)

3.人體計測值與工作站規劃

3.1站姿工作站規劃與設計

3.2坐姿工作站規劃與設計

3.3電腦工作站規劃與設計

3.4人工提舉與下背傷害

(6)

3.2站姿工作站規劃與設計

極端設計

可調設計

平均設計

(7)

極端設計

極小設計係於設計時採取第百分之5之

尺寸,使比之還高大之群體均能適用

極大設計係採取第百分之95之尺寸,

使比之還矮小之群體均能適用

可調設計

調整之範圍以容納百分之90的群眾使 用為原則

(8)

一般人總有一個模糊的概念,以為 採用平均值所設計之尺寸必能符合 多數人之需求,事實上,以平均值 所設計之用具可能只適合「平均人」

來使用,而此「平均人」並不存在

平均設計

(9)

3.2站姿工作站 規劃 與設計

(10)

國人高大男性作業員的工作範圍建議值

• --短小女性(5th%ile女性)

• 正常握拳範圍:23.2 cm 最大握拳範圍:59.7 cm

• --高大男性 (95th%ile男 性)

• 正常握拳範圍:34.8 cm 最大握拳範圍:76.9 cm

(11)

3.2.1坐姿工作站規劃與設計

(12)

3.3電腦操作所致健康危害

(13)

3.3電腦工作站規劃與設計

如何選把好椅子

(14)

3.4電腦工作站規劃與設計

15-25o

(15)

3.3電腦工作站規劃與設計-簡易運動(體操)

(16)

3.4人工提舉與下背傷害

人工物料搬運(manual material handling; MMH)

人類在沒有藉助外力的情況下所從事的物料搬運行為,包括 提舉、卸下、推進及拖曳等

過度與不當的人工物料搬運,是造成人體下背傷害的 主要因素之一

人工搬運對產業界與勞工安全衛生均產生相當之問題

約25%工業界意外災害與人工物料作業有關

50%過度用力傷害與下背傷害有關

(17)

3.4人工提舉與下背傷害

醫護人員在工作上最大的人因危害為下背痛

盛行率為60%-80%。 (粘秋桂等人,1996)

盛行率在40%-50%。 (Dehlin等人, 1976)

某 醫 學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下 背 痛 的 年 盛 行 率 為

48.3%,粗估全國護士一年有1.3~1.9億的經濟

損失。 (林茂榮,王榮德 1990)

隨年齡增加與工作年資增進有上升的趨勢。

(18)
(19)

如何預防下背痛-從日常生活做起

(20)

如何預防下背痛-從日常生活做起

(21)

--抬舉工作舒適高度上限(5th% ile女性肩高):

120.2 cm

--抬舉工作舒適高度下限(95th% ile男性膝

高):45.2 cm

(22)

4.人機系統

作業人員與機器設備共處 在一個工作環境之中而形 成一個人機系統

人機之間靠著密切的訊息 交流來確保二者之間溝通 良好,此訊息之交流稱為 人機互動,而訊息交流之 處稱為人機介面

設備機具的設計必須適時 提供作業人員足夠的訊息

人類 機械

感知器官

決策器官

(大腦)

處理器 顯示器 控制器

操作器官

(23)

4.1顯示器

顯示器具有吸引、警示、溝通的功用

顯示器的內容該如何設計,顯示器的位置該如何配置,

何時該用什麼類型的顯示,都與系統整體操作效率、

安全息息相關。

顯示器依人員感覺型式可分為視覺、聽覺、觸覺顯示。

視覺顯示與聽覺顯示二者並用,可提高餘度,使訊息 之傳達更為可靠。

(24)

視覺顯示/聽覺顯示之運用時機

使用聽覺顯示如果﹕ 使用視覺顯示如果﹕

1. 訊息簡單。 1. 訊息複雜。

2. 訊息很短。 2. 訊息很長。

3. 訊息隨後不會被用到。 3. 訊息隨後會被用到。

4. 訊息與事件發生之時間有關。 4. 訊息與事件發生之空間有關。

5. 訊息要求立即回應。 5. 訊息不要求立即回應。

6. 人員之視覺已被佔用。 6. 人員之聽覺已被佔用。

7. 燈光照明不利於視覺顯示時。 7. 噪音不利於聽覺顯示時。

8. 人員之作業經常走動。 8. 人員於固定位置作業。

(25)

顯示型式

靜態顯示

文數字/象徵符號/圖畫與圖表

動態顯示

數量儀表 性質儀表

其他顯示

信號和警示燈

人員車輛醒目輔助顯示

聽覺顯示以警告與緊急信號為主

(26)

4.2控制器

空間相容性

顯示與控制間對應的關係是否與使用者本身的認定 一致

移動相容性

儀表指針或刻度之移動方向是否配合旋扭或搖桿轉 動移動的方向

設計者 VS.使用者 的概念模式

A B

C D

(27)

4.3人為失誤之防制

人為失誤的類型

取代失誤/調整失誤/遺忘失誤/顛倒錯誤/無意啟動 /無法搆及

系統設計上應採取

容錯設計

增加設計可靠度

可逆措施

防誤防呆設計

記憶輔助措施

警示措施

(28)

人為失誤相關災害之類型

(29)

5.其他人因工程危害與管理機制

5.1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與職掌 5.2 專業分工與協議組織之功能 5.3 其他人因工程危害

5.4 結語

(30)

5.1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與職掌

安全衛生管理專職人員

規劃與督導人因危害防制計劃訓練

人因計劃的要素是:

領導管理和員工參與 危害辨識和資訊

工作危害分析和控制、訓練 醫療管理和計劃評估

(31)

5.1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與職掌

管理階層:

良好的領導管理 (PDCA)

計 劃 P (Planning) 實 行 D (Doing)

矯 正 C (Checking) 建 議 A (advising)

(32)

5.2 專業分工與協議組織之功能

領導管理和員工參與

良好的領導管理 員工充分參與溝通 並指派責任為領導者 本人應作的事

有關員工參與人因計 劃方面:

相關人員與管理階層 對他們的報告和建議 要迅速的回應

(33)

5.2 專業分工與協議組織之功能

•做你自己可以改善

(34)

5.3 其他人因工程危害

•振動

(35)

5.3 其他人因工程危害通道 (1)

(36)

5.3 其他人因工程危害(2)

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Cumulative trauma disorder, CTD) 重覆、長時間、不自然的姿勢下收縮時造成肌腱、腱鞘、

韌帶、神經及肌肉之磨損或拉傷

通常是發生:肩膀、頸部及上肢等部位。 (Armstrong 1986)

–腕道症候群(carpal tunnel syndrome) –腱鞘炎(tenosynovitis)

–扳機指(trigger finger) –白指症(white finger) –網球肘(tennis elbow)

(37)
(38)

肌肉骨骼傷害傷害:

工作環境 過度施力

不自然的工作姿勢 重複性工作

無適當的休息

酸/ 痛 / 麻木或失去知覺 肌力減退或工作能力衰退 減少休閒活動

看輕自己(loss of self-worth)

不管他

休息一段時間

在問題上加防護措施 動手術治療

(39)

6.手工具設計的原則

保持手腕正直

避免對肌肉軟性組織壓迫 避免手指重複動作

安全上的顧慮

考慮不同性別及不同慣用手

(40)
(41)

人因工程相關條文

為防止勞工因工作而發生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即 所謂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我國訂有勞工 安全衛生法,並進而依法律授權,訂有相關標準、規 則等等。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42)

勞工安全衛生法

• 第五條: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四、防止採石…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 防濕、休息、避難、

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 第十一條: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 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等作業之減少工作 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 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五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4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第三十五條: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左列事項訂定 之:

• 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 二、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 四、教育與訓練。

• 五、急救與搶救。

•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 七、事故通報與報告。

•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第三十七條: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 部分事業,且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經檢查機構備查。

(4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

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 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 示。

(45)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1)

• 第一條: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重體力勞動作業,係指下列作業:

•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 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 三、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 四、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 五、從事簿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之人力 剝離作業。

• 六、以四•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

• 七、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 八、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 九、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鎚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 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 十、鑄造時雙人以器皿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單人搯金熔液之澆鑄 作業。

• 十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 十二、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 十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46)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2)

• 第三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 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 於二十分鐘。

• 第四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 護規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 第五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 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 第六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 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 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 第七條:雇主原訂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優於本標 準者,從其規定。

•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47)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1)

• 第一條: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精密作業之有關事業。

•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左列凝視作業,且每日凝 視作業時間合計在二小時以上者。

• 一、小型收發機用天線及信號耦合器等之線徑在○•一六毫米以下非自動繞線 機之線圈繞線。

• 二、精密零件之切削、加工、量測、組合、檢試。

• 三、鐘、錶、珠寶之鑲製、組合、修理。

• 四、製圖、印刷之繪製及文字、圖案之校對。

• 五、紡織之穿針。

• 六、織物之瑕疵檢驗、縫製、刺繡。

• 七、自動或半自動瓶裝藥品、飲料、酒類等之浮游物檢查。

• 八、以放大鏡或顯微鏡從事記憶盤、半導體、積體電路元件、光織等之檢驗、判 片、製造、組合、熔接。

• 九、電腦或電視影像顯示器之操作或檢視。

• 十、以放大鏡或顯微鏡從事組織培養、微生物、細胞、礦物等之檢驗或判片。

(48)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2)

• 十一、記憶盤製造過程中,從事磁蕊之穿線、檢試、修理。

• 十二、印刷電路板上以人工插件、焊接、檢視、修補。

• 十三、從事硬式磁碟片(鋁基板)拋光後之檢視。

• 十四、隱形眼鏡之拋光、切削鏡片後之檢視。

• 十五、蒸鍍鏡片等物品之檢視。

• 第四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 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 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 第五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之作 業時,作業台面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其採色並應與處理物件有較佳對比之顏 色。

• 第六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六款、七款規定之作業,如採用發光背景時,

使光度均勻。

• 第七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其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 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二 十分之一。

(49)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3)

• 第八條: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源之連和 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 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

• 第九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 作業二小時,給予作業勞工至少十五分鐘之休息。

• 第十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 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 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雇主應採取指導勞工保護眼睛之必要措施。

(50)

結語:讓人因工程因素為 每日工作一部份

(Dan Macleod, The Ergonomics Kit for General Industrial with Training Disc , Lewis Co. 199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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