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 期 :
自民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二)至 3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 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無須寄送報名表件,於報名資 料登錄後,請於期限內繳費,方完成報名程序。
(三) 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者,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 明、考試及格證書、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
、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 108 年 3 月 22 日前(郵 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四) 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附 件 7。
三、考區設置
本考試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8 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別,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外 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四、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1。各類別需用名額,得 依用人機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
五、應考資格
(一) 三等、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 民國 71 年 3 月 11 日以後至 90 年 6 月 14 日以前出生者),無依法不得 應國家考試之情事,且具有附件 3 所列資格者,得應各該等別、類別 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 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 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二)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 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六、應繳文件與費用
(一) 報名費: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有關報 名費優待及繳交方式請見第 4 頁。
(二) 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其餘應考人將透 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無需繳交);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 戶籍謄本。
(三)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請務必下載 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惟報名時無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者,如學歷或考試及格資格查驗結果有疑義時,應考人仍須於考選部 通知繳交期限內,繳交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2.本(108)年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應試:
(1) 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應試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 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應試。
(2)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 申請暫准應試。
(3)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8 年 6 月 14 日以前或僅註明「108 年 6 月」,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
,請勿報考。
(4) 經審查准予「暫准應試」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除中央警 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各該校將畢業證書影本於 考前一週寄送本部查驗外),請於 108 年 6 月 14 日以前,以傳真方 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 寄者,至遲於同年 7 月 17 日前(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
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
,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
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類別、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 以四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 3 年報考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 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民國 105 年 6 月 14 日前及格)。
4. 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1) 檢具外國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別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下 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A.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 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B. 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 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
(2) 檢具大陸地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別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 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 證書。
B. 教育部核定之學歷認證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者);經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3) 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別應考資格之規定外
,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
A.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之學歷 證件。
B. 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身心障礙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須繳交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身心障 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述 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具本考 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0)。
(五) 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依請求之協助事項,繳交應 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等 證明文件。
繳交報名費說明
1. 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之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1)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2) 原住民族:戶籍謄本。
(3) 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4)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須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 待。
2. 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WebATM繳費 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108年3月22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 會信用部或ATM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 業要點」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瞭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 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郵局購買應 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辦理繳費,並請於匯票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 別:○○○○」及「補件編號:○○○」,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信封上請書 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補費」,俾憑 審查。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
相關申請表(書)
報名履歷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郵寄報名表件(限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一) 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 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 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1.報名履歷 表、2.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書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順序,依序逐一由上而 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 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右圖所示),並於 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請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 於限定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 班時間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3949)。
(一) 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三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等別、類別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 通知補件時告知)。
(二) 傳真: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
2. 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413)。
(三) 電子郵件:
1. 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等別、類別及補件編號。
2. 郵件信箱:exam108070@mail.moex.gov.tw
貳、考試 一、考試日期
(一) 筆試:108 年 6 月 15 日(星期六)至 6 月 16 日(星期日)。
(二) 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考試外語口試:108 年 6 月 17 日 (星期一)。
二、考試日程表
(一) 各等別各類別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2。
(二) 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 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三、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
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08 年 6 月 3 日起至 6 月 17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
」以空白紙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四、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08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分別在 8 考區之 各試區公布。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08 年 6 月 3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五、相關事宜
(一) 應考人應憑「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 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入場應試,未攜帶身分證件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 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 專區/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 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電子計算 器,且必須使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 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 詢。
(四) 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 分,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蓄意隱匿者,移 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六) 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108年6月17日至6月21日下午5時止。
逾期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2. 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網路報名分
類下查詢 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參、成績計算
一
、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 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二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 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 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 數。四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 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
(一) 預定榜示日期:預定 108 年 8 月 22 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 成績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 時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查詢」下載列印。
二、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 每 科 目 新 臺 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 理
三、閱覽試卷
(一) 請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內,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 點 選 「 申 請閱 覽 試 卷 」, 填 具相 關 資 料 , 並 依限 繳 費 ( 每 科 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 作 說 明 、 閱 覽 時 間 、 證 件 查 驗 及 禁 止 事 項 等 相 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閱覽 試卷專區。
(二)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冒名頂替。
2. 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 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 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 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 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 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 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
(三)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 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伍、體格檢查、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應考人於筆 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 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 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 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 格檢查表。
(二)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
,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 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 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 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3.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二、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 本考試錄取與及格人員之分配訓練與分發任用事宜,係由內政部或海 洋委員會負責,應考人如對職缺情形有疑義,敬請逕洽內政部或海洋 委員會。
(二) 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 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本考試三 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 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本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期程、地點及分配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 5。
(五)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 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 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 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六)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 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
三、任用規定
(一)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 前 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防災專區)
3.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
4. 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5. 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各款情事,撤銷其任用。
(二)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 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 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陸、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
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 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08070項下查詢。二、
應考人經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常見問答」中,請多利用。三、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 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四、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 或姓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 科更正。五、
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氣溫設定為攝氏 26-28 度。六、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七、
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 請自行 上網參閱。八、
考試承辦單位: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8、3949 傳真號碼:(02)22361413
九、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十、
試題疑義申請: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318
十一、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3256十二、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十三、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13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02)28053990 其他類別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柒、相關附件
1.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類別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4.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消防 警察人員及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工作內容
5.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地點及分配實務 訓練相關規定
6.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8.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9.試場規則
10.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11.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