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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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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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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新北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 網址:http://career.ntpc.edu.tw 網路報名及繳費:

101 年 6 月 06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0 日(星期日)晚上 12 時止

初試時間: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

複試時間:101 年 7 月 8 日(星期日)

(2)

新北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1 公告簡章 101 年 5 月 31 日(星期四) 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販售。

2 公告甄選名額 101 年 6 月 04 日(星期一) 公告於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以下簡稱甄選系統

)。

3 線上報名 101 年 6 月 06 日(星期三)

101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0 日(星期日)24 時止,於甄選系統登錄報名,並完成繳 費。

5 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服

務截止 101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

填列相關申請表件後,請傳真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傳真:(02)29602334;電話:(02)29603456 分機 2668】

6 列印准考證開始 101 年 6 月 16 日(星期六) 繳費完成後自 101 年 6 月 16 日(星期六)起至甄選系統 列印准考證,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

7 公告初試試場分配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 101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至 6 時開放初試試 場。

8 初試時間 101 年 7 月 01 日(星期日) 上午 9 時起。

9 公布試題及建議答案 101 年 7 月 01 日(星期日) 下午 2 時公告於甄選系統。

10 答案疑義反映時間 101 年 7 月 01 日(星期日) 下午 5 時前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傳真至教育局【傳真

:(02)29602334、29681340 】。

11 試題疑義回覆 101 年 7 月 02 日(星期一) 下午 1 時公告於甄選系統。

12 公告初試成績 101 年 7 月 03 日(星期二) 下午 6 時前於甄選系統公布初試成績,應試者自行登入 系統查榜。

13 初試成績複查 101 年 7 月 04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至 12 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於新北市板 橋區板橋國民小學申請複查【聯絡電話:02-29686834 分機 811 】。

14 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101 年 7 月 04 日(星期三) 下午 6 時前於聯合甄選系統及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 學網頁公告錄取名單。

15 複試報名 101 年 7 月 05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於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補 件時間:101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於 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辦理。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 託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委託書如附件 1】。

16 公告複試試場分配 101 月 7 月 06 日(星期五) 7 月 7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至 4 時開放複試試場。

17 複試時間 101 年 7 月 08 日(星期日) 上午 8 時 30 分預備。

18 公告複試成績 101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 下午 6 時前公告於甄選系統。

19 複試成績複查 101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至 12 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於新北市板 橋區板橋國民小學申請複查【聯絡電話:02-29686834 分機 811 】。

20 公告複試錄取名單 101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 下午 6 時前公告於甄選系統及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 學網頁。

21 錄取人員分發 101 年 7 月 22 日(星期日) 公告於甄選系統及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學網頁。

22 錄取人員報到 10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 上午 10 時前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幼兒園辦理報到 簽約手續,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3)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0 年 6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發布「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

(二)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7 日臺参字第 1010071990C 號令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二、簡章:自即日起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及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

以下簡稱甄選系統)網址:http://career.ntpc.edu.tw。請自行下載並一律使用 A4 紙張列印。

三、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 甄選含初試與複試,初試成績錄取者,得報名參加複試。

(一)初試:

1.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通訊及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2.線上報名時間:自 101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0 日(星期 日)24 時止,至甄選系統登錄報名,並自行列印繳費單(請以雷射印表機列 印)。

3.繳交報名費:自 101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0 日(星期日)

24 時止。

(1)報名費:新臺幣 700 元,不含代收手續費。

(2)繳交方式:依繳費單說明擇任一種方式繳納。

A. 持繳費單至代收超商繳費(需自行另負擔手續費 15 元)。

B.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需自行另負擔手續費 17 元,交易明細表 請務必留存與確認繳費完成)。

4.完成繳費並自 101 年 6 月 16 日(星期六)起自行登入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始完 成線上報名手續;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初試報名資訊:請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02)29603456 分機 2668、2660;新北市 板橋區板橋國民小學(02)29686834 分機 811。

6.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第 2 頁「四、甄選條件及資格」,並由報名人自行檢 核。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

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二)複試:

1.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附件 1),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時間:101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報名地點: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 163 號,電 話:(02)82527561 分機 11、13)

4.補件時間:101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5.補件地點: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

6.繳費方式:至報名現場繳費 332 元整(含報名費 300 元、限時掛號郵資 32 元,考 生請自備零錢。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7.資格審查:複試報名應檢附以下表件及證件進行審查,證件繳交影本,以 A4 大小 影印,正本驗畢歸還。

(4)

(1)國民身分證貼於黏貼證件資料表(附件 2),出生地欄未註記或註記為大陸地 區者,請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2)學歷證件:畢業證書。

(3)合於報名資格之各項證明文件(請詳本簡章第 2 頁「四、甄選條件及資格」)

(4)複試報名表(附件 3)。

(5)初試准考證。

(6)切結書(附件 4)。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應於複試報名時備妥審查,資料不齊須於 101 年 7 月 6 日(

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至莒光國小補件,逾時不予受理。

8.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9.複試報名資訊:洽詢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電話:(02)82527561 分機 11

、13。

10.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 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四、甄選條件及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 設籍 10 年以上)。

2.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第 27 條各款情事之一,各應試人員應填具 切結書(附件 4)。若事後發現具幼照法第 27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 格。

3.依幼照法第 32 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 1 年內接 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 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附件 4)。若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仍未能向分發報 到之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具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 附)。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結業證書者。繳交幼稚園教師證書正反面影本或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訓練結 業證書。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93 年 12 月 23 日),已修畢兒童 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

(5)

本辦法施行日起 10 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繳交政府機構所開立之結業 證書。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 格者,取得該教保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及政 府機構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2.具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7 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 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者。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 務證明。

3.符合報名資格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 位)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1) 經准予「暫准報名」者,應簽具切結書(附件 4),應考人至遲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向分發報到之幼兒園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且繳驗之畢 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1 年 7 月 31 日前。

(2)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甄選名額:

1.第 1 次公告:101 年 6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前,公告於甄選系統及新北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

2.第 2 次公告:倘有增額之名額,將於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前,公 告於甄選系統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

五、甄選時間

(一)初試: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起(9 時 15 分以後不得進場)。

(二)複試:101 年 7 月 8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30 分預備(應試者於排定時間前 30 分鐘內預備)。

六、甄選地點:

(一)初試: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新北市板橋區松江街 63 號)。

(二)複試: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 163 號 )。

(三)初試考場開放時間:101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至 6 時。

(四)複試考場開放時間:101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至 4 時。

(五)如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甄選系統最新消息公告或洽下列承 辦學校:

1. 【初試】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學。

2. 【複試】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

七、甄選方式:

(一)初試:

1.採筆試方式進行,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於有效期限內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試場規則如附錄一。

2.考試時間及科目: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

(1)第 1 節: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上午 9 時至 10 時 10 分。

(2)第 2 節:幼兒教保活動設計,上午 10 時 30 分至 11 時 40 分。

(6)

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範圍內涵

1、2~6 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社 會情緒發展。

2、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為 輔導、親職教育。

4、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1、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幼兒教保模式。

3、幼兒園班級經營。

4、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幼兒園環境規劃。

1.考試題型:每科均為選擇題 50 題,採電腦閱卷,請攜帶 2B 鉛筆應試,違者不予 計分。

2.初試試題及建議答案於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公布於甄選系統,應 考人如有疑義,請於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下午 5 時前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

(附件 5),以傳真方式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傳真電話:(02)

29602334、(02)29681340。疑義答案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公 告於甄選系統。

(二)複試:

1.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於有效期限內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准考證入 場參加考試。

2.口試時間:每人 10 分鐘,以進入試場開始計時。口試內容以教保服務理念、班級 經營、行政規劃、課程與教學等為主。

八、甄選錄取方式:

(一)初試:

1. 成績計算:2 科各佔 50%,總分以 100 分計,以原始分數呈現。

2. 初試錄取人數:按全市甄選名額 2 倍人數錄取參加複試。

3. 如初試最低錄取分數多人同分時,得增額錄取。

4. 初試科目其中 1 科零分不予錄取。

(二)複試:採分組口試,分數轉化為常態化標準分數t 分數。

(三)錄取名額:

1.錄取總成績計算標準:初試總成績及複試總成績各佔 50%。

2.按公告之甄選名額,依總成績決定錄取名單。得視需要另備取若干名,101 學年 度倘有其它幼兒園出缺者,得不另辦理甄選,依其備取名額遞補(備取名額由教 保員甄選委員會訂之)。

3. 甄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

(1)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以筆試科目「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成績高者為優先。

(3)若比序後成績仍相同時增額錄取,惟需視出缺情形由教育局指派工作地。

九、成績複查及甄選錄取公告:

(一)甄選成績公告:

1.初試成績:101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前公布於甄選系統(請應試者自 行登入查詢,不另寄發書面通知書)。

(7)

2.初試錄取:101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前公布於甄選系統。

3.複試成績:101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前公布於甄選系統。

4.正式錄取:101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6 時前公布於甄選系統。

※正式錄取名單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 及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學網頁。名單以甄選系統及網頁公告為準,成績單寄達 為輔,應試者自行可上甄選系統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二)成績複查:

1.初試:101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

2.複試:101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

3.持國民身分證(或於有效期限內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及成績複查 申請表(附件 6)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 7)向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 民小學﹝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3 號,電話:(02)29686834 分機 811﹞申請複查,每一科目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 封 1 只,貼足 32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十、甄選分發:

(一)錄取教保員分發作業

1. 分發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學【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3 號,電話:

(02)29686834 分機 811】。

2. 分發時間:101 年 7 月 22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前完成報到手續,未準時報到或 證件不齊者以棄權論。

3. 分發方式:正取、備取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或於有效期限內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准考證,親自到場填寫志願憑辦;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攜帶委託 書(附件 8)及雙方身分證(或於有效期限內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4. 分發作業程序:

(1) 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依序分發。

(2) 俟正取人原分發完畢後,若還有缺額,則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唱名參加公 開分發。

(3) 唱名 3 次未到者或不接受分發者視同棄權,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0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前

,攜帶報到通知單暨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幼兒園辦理應聘手續,逾 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十一、本簡章經新北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經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公 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甄選系統及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學網頁。

十二、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衛生署公告之身 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 101 年 3 月 15 日之後)之身心障 礙考生。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 101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前,將以下證件傳真或 送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並以電話確認:

1.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印本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

(8)

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 101 年 3 月 15 日之後)。

2.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如附件 9)。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傳 真 號 碼 : ( 02 ) 29602334 , 施 小 姐 收 ; 電 話 : ( 02 ) 29603456 分機 2668

(三)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 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1.考生如需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或必要之輔助器材(如:助聽 器、擴視機、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過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2.延長作答時間:依障礙情形對答題功能之影響程度審核,延長時間最多以 20 分鐘 為限,所延長時間由休息時間扣除。

3.提供放大試卷(字體放大成 24 號標楷體字)。

4.代讀試卷(由監試人員代讀)。

5.重謄或代劃答案卡:因障礙而無法將答案正確填入答案卡適當位置者,可申請下 列方式應考:

(1)考生在影印放大 1.5 倍之答案卡劃記,或以點字機點出答案,考後由監試人 員將答案代劃至原答案卡。

(2)考生念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原答案卡。

6.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7.行動不方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8.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前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四)初試報名後,臨時因故需申請應考服務者,應於 101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前 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主辦單位(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國民小 學,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3 號,電話:(02)29686834 分機 811,

提出申請,並另行討論後通知。

十三、附則:

(一)凡經甄選錄取分發者,不得拒絕幼兒園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 協助校務工作等。

(二)現役軍人參加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其錄取資格予以保留

,並應於原因消滅後 5 日內提出申請分發。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 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四)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甄選委員會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報名、考試地點不提供停車場地,請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六)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甄選系統及各負責學校網頁公告或媒體公告。

(七)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八)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公布 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甄選系統及各負責學校網頁。

(九)附錄:

1. 試場規則暨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9)

2. 複試(口試)考生注意事項。

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10)

附錄一 試場規則暨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壹、試場規則(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身分證 (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 等有效期 間證件正本及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 日攜帶身分證件,向各試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應試外,逾時不得入場。每節考試開始後 30 分鐘內,不准離場。

三、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 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作任何標記、或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答案卡與試題卷不得攜出試場

。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收卷

、收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卡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扣該科筆試分數 6 分。

八、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電子辭典、計算機、參考 書籍、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扣該科 筆試分數 6 分。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悉遵照「新北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筆試違反 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11)

貳、附則—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新北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筆試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備註

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參加該次教保員甄選考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四、交換座位應試者。

五、交換答案卡、試題卷作答者。

六、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七、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 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第二類:(一般舞弊行為)

一、於第 1 節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強行入 場者。

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二、考試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 正者。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四、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作任何標記、或顯 示自己身分者。

五、攜出答案卡、試題卷經查證屬實者。

六、交卡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三類:(一般違規行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扣該科考試分數 6 分 二、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三、污損答案卡、損壞試題卷者。

四、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

PDA 等計算及通訊器材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五、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附記:

1.上述違規行為,請監試人員記錄,交由甄選委員會討論後處理。

2.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提甄選委員會討論。

3.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12)

附錄二 複試(口試)考生注意事項

一、複試考生的應試順序,依初試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排序。

二、參加複試的考生,於進入口試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給工作人員蓋章。

三、口試時間皆以 10 分鐘為限,由服務人員於應試 9 分鐘時,按第 1 次鈴,10 分鐘按第 2 次長鈴強制結束。

四、考生不得另行提供資料予口試委員。

五、試場配置公告於下列網站:

(一)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http://career.ntpc.edu.tw)。

(二)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http://www.jges.ntpc.edu.tw)。

六、若有補充規定,隨時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新北市教育局聯合甄選系統。

(13)

附錄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94 年 8 月 23 日內授童字第 0940098794 號函頒 98 年 4 月 28 日內授童字第 0980840018 號函修正 100 年 8 月 11 日內授童字第 1000840313 號函修正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兒保育學系 嬰幼兒保育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 發展與教育組、家政與家庭 生活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 組、人生發展組、兒童與家 庭組、兒童與家庭研究組)

(註 3)

1. 98 年 2 月 18 日 童 綜 字 第 0980002574 號函略以:「兒童 與家庭服務系」為「幼兒保育 系」之相關科系。

2. 95 年 6 月 20 日 童 綜 字 第 0950007881 號函略以:「青少 年兒童福利學系」 為「幼兒 保育系」之相關科系。

3. 依據 100 年 7 月 22 日幼兒教 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認定研 商會議決議納入。

家政 家政系 家政學系

生活應用科學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 發展與教育組、家政與家庭 生活教育組)

幼兒教育系 家庭教育研究所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兒教育學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 展與教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14)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家庭教育研究所

教育 教育系 教育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初等教育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 發展與教育組、家政與家庭 生活教育組)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復健與諮商學系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系 特殊教育學系 特殊教育學程

早期療育學系

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 溝通障礙研究所 復健與諮商學系 特殊教育系

特殊教育與輔助科技研究所 身心障礙教育研究所

物理治療學系 適應體育系

早期療育 早期療育學系 早期療育系

早期療育與照護研究所 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 復健與諮商學

特殊教育與輔助科技研究所 身心障礙教育研究所

物理治療研究所--小兒物理 治療組

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 特殊教育學系

特殊教育學程

社會 社會系 社會學系

人文社會學系 社會心理學系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應用社會學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學系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系 社會工作學系 社會政策與社 會工作學系 醫學社會學與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 兒童福利

社會教育

包括「社會工作師法」第 5、6 條

、專技高考社工師考試規則第 5 條,參考社工師檢覈辦法(已廢 止)第 2、3 條等,具有參加社工 師考試資格之系所者。

(15)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社會工作學系 ※90 年以前社會學系及社會系為

相關科系。

青少年兒 童福利

青少年兒童福 利學系

兒童福利研究 所

心理

心理系 心理學系

心理輔導學系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 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 臨床心理學系

應用心理學系 社會心理學系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 行為科學研究所 諮商與教育研究所 心理復健學系

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 心理學系(臨床組)

諮商心理學系

包括「心理師法」第 2 條、專技 高考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6、7 條及 專技特考第 6、7 條等,具有參加 心理師考試資格之系所者。

輔導

輔導系 輔導學系

輔導與諮商學系 諮商與輔導學系 諮商與教育心理 輔導諮商學系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 心理與輔導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 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 特殊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諮商 諮商系 諮商學系

輔導與諮商學系 諮商與輔導學系 輔導諮商學系 諮商心理學系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 臨床諮商心理學系 復健與諮商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組

包括「心理師法」第 2 條、專技 高考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6、7 條及 專技特考第 6、7 條等,具有參加 心理師考試資格之系所者。

(16)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性別

性別學系 性別研究所 性別教育研究 所

犯罪防治 犯罪防治學系 犯罪預防系 犯罪學研究所

護理

護理系

護理學系/所/

臨床護理 社區護理

健康照護研究所

包括「護理人員法」第 2 條及參 考醫事人員檢覈辦法(已廢止)

第 6 條、第 11 條等,具有參加護 理師、護士考試資格之科系所者

醫護

醫學系 護理系 護理學系 護理助產系 助產系

包括「醫師法」第 2 條、「護理 人員法」第 2 條,參考醫事人員 檢覈辦法(已廢止)第 3 條、第 6 條、第 11 條等,具有參加醫師

、護理師、護士考試資格之科系 所者。

職能治療 職能治療系 職能治療學系

包括「職能治療師法」、參考醫 事人員檢覈辦法(已廢止)第 15 條等,具有參加職能治療生考試 資格之科系所者。

物理治療 物理治療系 物理治療學系

包括「物理治療師法」、參考醫 事人員檢覈辦法(已廢止)第 14 條等,具有參加物理治療生考試 資格之科系所者。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 下簡稱大考中心)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 用告知事項」。2.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 情事者。.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