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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經貿暨投資環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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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越南經貿暨投資環境 參考資料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編撰

胡志明市第十郡阮智芳街三三六號

336, Nguyen Tri Phuong St., Dist.10, HCMC Tel : 84-28-38349196 Fax :84-28-38349197

Email: hochiminh@moea.gov.tw Website : http://roc-taiwan.org/vnsgn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

目錄

壹、越南基本經貿資料

一、越南基本資料表(2018 年) --- 1-1 二、越南經貿投資現況 --- 1-2 (一) 越南 2018 年總體經濟發展情況 --- 1-2 (二) 越南對外貿易簡介 --- 1-2 (三) 越南吸收外資概況 --- 1-3 (四) 越南南部地區經濟發展概況 --- 1-5

貳、越南投資環境之優劣勢

一、越南投資環境之優勢--- 2-1 二、越南投資環境之劣勢--- 2-4

參、臺越經貿投資現況

一、臺越 2018 年貿易概況 --- 3-1 二、臺商在越南投資經營概況 --- 3-1 三、越南南部地區臺商概況 --- 3-1

肆、越南投資參考資料表

附表一:臺灣在越南投資累計統計表(1988-2018 年) --- 4-1 附表二:臺灣在越南投資地區別統計表(2018 年) --- 4-2 附表三:臺灣在越南投資地區別累計統計表(1998-2018 年) --- 4-3 附表四:臺灣在越南投資產業別統計表(2018 年) --- 4-4 附表五:臺灣在越南投資產業別累計統計表(1988-2018 年) --- 4-5 附表六:越南水電費率 --- 4-6 附表七:越南主要城市外資企業之勞工最低薪資表 --- 4-9

伍、越南外國人投資法及稅法簡介

一、

外國人投資方式 --- 5-1

(3)

二、投資之相關稅捐暨其獎勵措施 --- 5-3 (一)企業營利所得稅 --- 5-3 (二)利潤匯出稅 --- 5-16 (三)關稅法所列優惠措施 --- 5-16 (四)加值稅簡介 --- 5-16 (五)特別消費稅簡介 --- 5-16 (六)個人所得稅簡介 --- 5-19 (七)賦稅管理法 --- 5-23 (八)公司證照稅 --- 5-25 (九)外國人投資越南證券市場之交易程序--- 5-25 (十)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申請要件及程序--- 5-28

陸、越南經貿單位聯絡名址

一、臺灣派駐越南單位名址 --- 6-1 二、越南中央派駐胡志明市經貿單位名址 --- 6-1 三、胡志明市經貿單位名址 --- 6-2 四、同奈省經貿單位名址--- 6-4 五、平陽省經貿單位名址--- 6-4 六、隆安省經貿單位名址--- 6-5 七、林同省經貿單位名址--- 6-5 八、西寧省經濟單位名址--- 6-6 九、胡志明市主要書局 --- 6-6 十、越南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暨各分會聯絡資料 --- 6-7 十一、 駐越南當地我國金融機構分支行 --- 6-9

柒、越南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聯絡名址

(4)

壹、 越南基本經貿資料

一、 越南基本資料表(2018 年)

地理位置 位於東南亞印度支那半島東岸。北與中國接壤,西接寮國、柬埔寨和泰國灣,東濱南 中國海和東京灣

面積 331,230 平方公里(臺灣 9 倍大)

人口 9,696 萬以上 人口密度 313 人/平方公里

與臺灣之時差 -1 小時 電話撥碼 +84(國家碼) (028)胡市;(024)河內 平均國民所得 US$2,587 (2018 年)

US$2,385(2017) US$2,215(2016)

GDP US$ 2,508 億(2018 年)

US$ 2,234.7 億(2017); US$ 2,051 億 (2016)

通貨膨脹率 3.54% (2018 年)

(2017 年 3.53%;2016 年 4.74 %)

失業率

2.00%(2018 年)

(2017 年 2.24%;2016 年 2.3%) 經濟成長率 7.08% (2018 年)

(2017 年 6.81%;2016 年 6.21%)

農業成長率 3.76%(2018 年)

(2017 年 2.94%;2016 年 1.36%) 工業暨營造成

長率

8.85%(2018 年)

(2017 年 8.00%;2016 年 7.57%)

服務業成長率 7.03%(2018 年)

(2017 年 7.44%;2016 年為 6.98%) 幣制 單位:越盾 匯率

US$1:VND23.163 (2019.10.02)

我國出口到越南

(越南海關)

US$ 132.28 億 (2018 年)

US$ 127.07 億 (2017)

我國由越南進口 (越南海關)

US$ 31.52 億(2018 年)

US$ 25.74 億 (2017) 越南進口總額

(越南海關)

US$ 2,367 億 (2018 年)

US$ 2,111 億 (2017 年)

越南出口總額 (越南海關)

US$ 2,435 億 (2018 年)

US$ 2,140 億 (2017 年) 越南主要進口

來源國 (越南海關)

依序為中國大陸(654.37 億美元)、南韓(474.97 億美元)、日本(190.11 億美元)、臺灣 (132.28 億美元)及美國(127.53 億美元)等

越南主要出口國 (越南海關)

依序為美國(475.26 億美元)、中國大陸(412.68 億美元)、日本(188.51 億美元)、南韓 (182.05 億美元)、及香港(79.55 億美元)等

吸引外資情形

2018 年越南共吸引外資 354.65 億美元,最大之外資來源為日本(85.99 億美元,占 24.25%),次為南韓(72.12 億美元,占 20.34%)、第 3 位新加坡(50.71 億美元、占

14.30%)、第 4 位香港(32.31 億美元,占 9.11%),第 5 位為中國大陸 (24.65 億美元,占 6.95%)、第 6 位為英屬維京群島(18.66 億美元,占 5.26%)、臺灣排名第 7 位(10.74 億美 元、占 3.03%)

國定假日

(2019 年)

1/1 New year 2/4-2/8 Lunar New year

4/13 Hung King Festival (以農曆 3 月 10 日為準,適逢例假日─於 4/15 日補休 1 天) 4/30-5/1 Independence Day & International Labor Day

9/2 National Day

(5)

一、 越南經貿投資現況

(一) 越南 2018 年總體經濟發展情況

2018 年越南經濟成長率為 7.08%,為 2008 年以來成長最高之 1 年,其中工業 暨營造業成長 8.85%,服務業成長 7.03%,農林漁業成長 3.76%,出口成長 13.8% (US$ 2,435 億),進口成長 12.1% (US$ 2,367 億),核准外人投資(新案 件及增資案)為 354.65 億美元,下降 1.2%,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 2017 年 上漲 3.54%。

近年越南經濟成長率

近年越南通貨膨脹率

資料來源:越南統計局

(二) 越南對外貿易簡介

越南 2018 年對外貿易簡介

1. 2018 年越南對外貿易總額為 4,801.70 億美元,出口為 2,434.83 億美元,

進口為 2,366.87 億美元,分別較 2017 年成長 13.8%及 12.1%。

2. 主要出口國家中,美國是越南最大出口市場(475.26 億美元)、次為中國大

5.32 6.78

5.89

5.03 5.42 5.98

6.68 6.21

6.81 7.08

0 1 2 3 4 5 6 7 8

GDP growth rate%

6.88 11.75

18.58

9.21 6.04

4.09 0.63

4.74 3.53 3.54

0 5 10 15 20

CPI growth rate%

(6)

陸(412.68 億美元)、日本(188.51 億美元)、南韓(182.05 億美元)、及香港 (79.55 億美元)等。

3. 主要進口國家依序為中國大陸(654.38 億美元)、次為南韓(474.97 億美元)、

日本(190.11 億美元)、臺灣(132.28 億美元)及美國(127.53 億美元)等。

2018 年越南前十大貿易夥伴

國家 貿易總額 出口 進口 出超(+)或入

超 排名 金額

(百萬美元)

排名 金額

(百萬美元)

排名 金額

(百萬美元)

金額

(百萬美元) 中國大陸 1 106,706.0 2 41,268.4 1 65,437.6 -24,169.2 南韓 2 65,701.7 4 18,204.5 2 47,497.2 -29,292.7 美國 3 60,278.9 1 47,525.5 5 12,753.4 34,772.1 日本 4 37,861.5 3 18,850.6 3 19,010.9 -160.3 泰國 5 17,517.0 9 5,493.8 6 12,023.2 -6,529.4 臺灣 6 16,379.7 15 3,151.5 4 13,228.2 -10,076.7 馬來西亞 7 11,498.1 10 4,047.8 7 7,4560.3 -3,402.5 德國 8 10,690.5 7 6,869.3 10 3,821.2 3,048.1 香港 9 9,494.6 5 7,955.3 14 1,539.3 6,416.0 印尼 10 8,453.0 13 3,534.9 8 4,918.1 -1,383.2

合計(含其他) 480,170.00 243,483.00 236,687.00 6,796.00

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三)越南吸引外資概況

1. 2018 年越南吸引外資總額為 354.65 億美元,最大之外資來源為日本(85.99 億 美元,占 24.25%),次為南韓(72.12 億美元,占 20.34%)、新加坡(50.71 億美 元、占 14.30%)、香港(32.31 億美元、占 9.11%),中國大陸(24.65 美元,占 6.95%,臺灣排名第 7 位(10.74 億美元、占 3.03%)。

2. 由 1998 至 2018 年 12 月底止,越南外資累計總額為 3,401.59 億美元,以南韓 625.67 億美元(占 18.39%)最多,其次為日本 570.18 億美元(占 16.76%),第 3 位為新加坡 466.23 億美元(占 13.71%),第 4 位為臺灣 314.61 億美元(占 9.25%) 及第 5 位為英屬維京群島 207.91 億美元(占 6.11%)。

(7)

2018 年 10 大投資國統計表

排名 國家或地區 件數 金額

(百萬美元)

金額百分比 (%)

1 日本 1,215 8,598.95 24.25 2 南韓 3,345 7,212.09 20.34

3 新加坡 759 5,071.02 14.30

4 香港 369 3,231.61 9.11

5 中國大陸 1,508 2,464.88 6.95 6 英屬維京群島 151 1,866.27 5.26

7 臺灣 710 1,074.15 3.03

8 泰國 170 762.44 2.15

9 澳大利亞 189 609.07 1.72

10 法國 151 587.34 1.66

合計(含其他) 10,711 35,465.56 100

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各國在越南投資累計統計表 (1988-2018 年)

排名 國家或地區 件數 金額

(百萬美元)

金額百分比 (%)

1 南韓 7,459 62,566.98 18.39

2 日本 3,996 57,018.36 16.76

3 新加坡 2,159 46,623.08 13.71

4 臺灣 2,582 31,460.74 9.25

5 英屬維京群島 793 20,790.78 6.11

6 香港 1,422 19,829.15 5.83

7 中國大陸 2,149 13,348.76 3.92

8 馬來西亞 586 12,478.23 3.67

9 泰國 528 10,439.45 3.07

10 荷蘭 318 9,358.40 2.75

合計(含其他) 27,353 340,159.45 100

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8)

(四)胡志明市主要經濟指標

資料來源:越南統計總局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GDP 成長率

9.6% 7.72% 8.05% 8.25% 8.3%

通貨膨脹率 - 1% 1.98% - -

農業成長率 - 5.66% 5.81% 6.25% 6.2%

工業成長率 6.7% 6.05% 7.88% 7.84% 8.15%

服務業成長率 12.5% 7.9% 8.07% 8.23% 13.2%

進口成長率 - 9.4% 13.1% 13.6% 9.3%

出口成長率 8.8% -2.4% 7.9% 16.1% 7.8%

吸收新外資金額(美元) 約 30 億 28 億 9 億 23.4 億 70.7 億

吸收新臺商金額(美元) 1,529 萬 670 萬 4,170 萬 1 億 2,224 萬

1,253 萬

(9)

貳、越南投資環境之優劣勢

一、越南投資環境之優勢:越南投資環境之優勢:

1. 越南在 2009 年之前 5 年的平均經濟成長率達 7.71%,經濟成長表現不俗,惟 2009 年遭受全球經濟不景氣影響一度下滑至 5.32%,2010 至 2018 年經濟成長 率分別為 6.78%、5.89%、5.03%、5.42%、5.98%、6.68%、6.21%、6.81%及 7.08%。越南政府協助國內經濟發展,於 2009 年至 2018 年期間推出多項措施,

盼能延緩全球經濟下滑帶來的衝擊。預估 2019 年經濟成長 6.86%以上,CPI 上漲率維持在 4%以下。

2. 越南加入 WTO 時,承諾開放市場及創造更透明及公平之競爭環境,對外商在 越投資提供保障,入會效應已帶動經濟數年持續增長,尤其在工業及服務業 方面。

3. 越南政治發展穩定,對外以促進招商為重要目標,並期能有效降低政治因素 對外人投資之影響:

(1) 越南係共產黨一黨專政之集體領導,政治環境相較鄰近國家尚稱穩定,

2001 年越南完成黨政改組,越共中央黨書記由農德孟和平接任達 8 年,

並確定越南政府繼續推行自由與開放政策,農德孟於 2011 年 2 月越共第 11 屆國會代表大會後卸任,由阮富仲繼任,2016 年 5 月續任總書記,持 續開放政策。

(2) 越南政府前總理阮晉勇在任時指示,越南之外交將以協助經濟發展為重 要目標;並將經濟外交列為第一優先,發展經濟成為越南主要施政目標,

現任總理阮春福於 2016 年 5 月上任後,亦持續以外交推動發展經濟政策。

(3) 越南已與包括我國在內之 43 個國家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希望降低政治因 素對投資之不利影響,世界各國在越南之投資亦日益增加,顯示越南經 濟發展前景看好。

4. 臺、越雙邊關係發展良好,我國政府可作為我商投資之後盾:

(1) 目前我國與越南已簽署國家層次之投資保障協定、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農(漁)業合作協定、臺越勞工協定、臺越貿易協定及暫准通關協定等。

(2) 越南政府設立臺灣事務委員會,與我國政府駐越南單位關係良好,另越 南臺灣商會聯合總會已在越南北部、中部及南部地區之河內市、海防市、

太平省、河靜省、北寧省、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陽省、新順加工出區、

隆安省、西寧省、林同省、頭頓、峴港市等,共成立 14 個地區性臺商分 會。另自行車業及家具業成立產業性質之聯誼會。駐胡志明市辦事處不 定期參與胡志明市、同奈、平陽及隆安等各省投資及海關等官員與臺商 之交談會,協助臺商解決投資與經營問題。越南地區臺商如有相關問題,

可向我國駐越南單位或向各地臺商會尋求協助。

5. 越南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社會,享有國際社會給予之多項優惠:

(10)

(1) 越 南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及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 目 前 係 WTO(2007 年 加 入 ) 、 APEC(1998 年加入)及東協(1995 年加入)會員。越南與 ASEAN 會員國間 貨品之貿易,將依 ASEAN 之 ATIGA 協定計畫降稅,該協定已於 2010 年 5 月起開始生效,其中詳訂對柬埔寨、寮國、緬甸及越南若干項稅號產 品,展延其廢除關稅期限至 2018 年,同時亦允許東協會員國暫時中止或 調整有關減讓及廢除關稅的承諾。ATIGA 除廢除東協會員國間貨品的關 稅外,亦將加強有關衛生及檢疫合作,以及致力處理非關稅障礙問題。

ATIGA 已使東協區域貿易更加自由化。

(2) 東協國家於 2015 年底成立東協經濟共同體(AEC),在越南投資企業可善 加運用 AEC 所帶來的商機。

(3) 越南已簽署多項多邊及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包括:

a) 與日本簽署雙邊經濟夥伴協定(VJEPA),從 2009 年 7 月開始實施,

提供未來 10 年 92%進口貨品項目零關稅,而日本則為 94.53%(其中 工業產品金額占 97%及農產品占 86%),開放程度甚至高出東協其他 會員國。

b) 執行東協與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簽署設立自由貿易區協定(AANZFTA) 的逐年降稅計畫,其中越南家禽進口關稅為 5%、冷凍新鮮水牛及牛 肉為 10%至 15%、冷凍新鮮豬牛肉為 20%至 25%、水牛及牛屠宰後 可供食用的副產品為 7%至 15%、各種花卉為 25 至 35%等,合計降 低 1,000 項貨品之進口關稅。

c) 執行東協與日本全面經濟合作協定(AJCEP)的降稅計畫,計 8,873 個 稅項產品,其中越南在 2008 年至 2012 年執行降稅的產品為化學品、

藥品、紡品、電子產品、紙品、鋼鐵、汽車及機器設備,該等貨品 適用低關稅或零關稅。

d) 執行東協與印度貨品貿易協定(AIFTA)優惠關稅,在現行進口關稅 率表 9,222 項稅號貨品中,將相互減讓及刪除 7,640 項貨品稅率,其 中 2,200 項貨品之優惠關稅低於現行最惠國貨品關稅率(MFN),主要 為塑膠、紙、瓦楞紙、棉、紗、布料、衣服、成衣副料、紡品、石 材製品、石膏、鋼鐵製品、機器設備、電機及電力設備、運輸工具 及兒童玩具。

e) 越南與南韓已於 2015 月 5 月簽署 VKFTA 自由貿易協定,並於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其中南韓承諾將減讓約 95.4%稅項關稅,而越南 則承諾調降約 89.2%稅項關稅。越南對南韓出口的主要產品計有紡 品、水產品及農產品,而自南韓輸入紡織成衣原副料、塑膠原料、

電子零組件、汽車及零組件等。

f) 越南與歐亞經濟聯盟(EAEU,包括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亞 美尼亞、吉爾吉斯)自由貿易協定已於 2016 年 10 月 5 日起生效,越 南鞋類及水產品關稅已調降至 0%,部分紡品關稅亦調降至 0%,其

(11)

餘紡品項目將按時程 3 年、5 年及 10 年逐漸調降關稅。

g) 越南目前已享有歐盟、日本、加拿大給予之 GSP 待遇。美國則於 2006 年 12 月 20 日給予越南永久正常貿易關係待遇(PNTR)。

h) 原「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12 個會員國已於 2015 年宣布完成談 判,並於 2016 年 2 月 4 日於紐西蘭完成簽署。惟美國總統川普於 2017 年 1 月 23 日宣布退出 TPP。在日本推動下,美國以外的其餘 11 個會員國於 2017 年 11 月 11 日在越南舉行亞太經濟合作論壇(APEC) 期間,將 TPP 改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暫 停適用 22 項原依美國要求納入之條文,CPTTP11 個成員國於 2018 年 3 月 8 日在智利完成協定簽署,至少 6 個簽署會員通知已完成國 內審議程序後 60 天,協定便可生效。CTPPP 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 開始生效,而越南隨於 2018 年 11 月 12 日完成協定簽署並於 2019 年 1 月 14 日生效。

i)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16 個會員國第一回合談判於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13 日在汶萊舉行,其後於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19 日在越南 胡志明市舉行第 14 回合談判,至 2017 年 10 月已在南韓仁川舉行第 20 回合談判,各會員國積極進行諮商以處理各方歧見。16 個會員國 共同於 2017 年 11 月 14 日在柬埔寨召開 RCEP 領袖峰會發表聲明,

宣示致力於 2018 年底前完成談判。惟由於印度對於中國大陸市場准 入及保護主義持疑,迄 2019 年 9 月於越南峴港舉行之第 7 屆 RCEP 部長會議仍無法達成突破性進展,因此 RCEP 是否能在 2019 年前完 成談判仍具變數。

j) 越南與歐盟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完成自由貿易協定(EVFTA)諮商,目 前雙方已進入法律檢討程序,雙方致力推動於 2018 年底生效。一旦 EVFTA 生效後,歐盟將廢除越南輸往歐盟 85.6%稅項貨品關稅(該協 定執行 7 年後,歐盟將廢除計 99.2%稅項貨品關稅,其餘稅項貨品,

歐盟承諾自 EVFTA 生效起立即採取關稅配額管制(額內適用 0%關 稅)。EVFT 執行起 7 年期內,歐盟將廢除越南紡品、鞋類及水產品 之關稅;對於越南稻米,歐盟 EVFT 生效起即廢除其關稅,惟對越南 碎米,將按時程廢除關稅。對於稻米製品,歐盟亦將在 7 年內廢除 關稅。此外,歐盟亦將廢除蔬菜薯類加工產品、其他花果汁、手提 袋、行李箱、塑膠製品、玻璃陶瓷產品等關稅,惟對於敏感性農產 品,例如甜玉米、蒜球、菇類、糖、含糖和澱粉製品等,歐盟不減 讓關稅,且將採取適用關稅配額。另越南承諾洽簽 EVFTA 將廢除歐 盟 48.5%稅項貨品關稅,10 年後廢除 99.8%稅項貨品關稅,其餘貨 品,越南將在 EVFTA 生效 10 年後廢除關稅,或依據世貿組織規定 採取關稅配額管制。對歐盟大型引擎氣缸排氣量汽車(3,000cc 以上 汽油引擎及 2,500cc 柴油引擎汽車),越南將在 9 年後廢除其關稅,

(12)

其餘汽車則為 10 年;對 150cc 重型機車及零組件,越南承諾在 7 年期 內廢除關稅,其他機車為 10 年。越南與歐盟洽簽 EVFTA 後,預估 將有大量歐盟貨品(含乳品)輸入越南,嘉惠消費者。越南與歐盟 28 個國家於 2019 年 6 月 30 日完成簽署 EVFTA 以及投資保障協定 (EVIPA),但迄今尚未生效。

k) 越南、泰國、新加坡、寮國及緬甸(東協 5 國)與香港簽訂自由貿易協 定(AHKFTA),並於 2019 年 6 月 17 日正式生效,其中 10 年內撤除 其約 75%關稅項目,另 10%關稅項目將於 14 年內撤除。

6. 越南地理位置接近臺灣,由國內調度支應容易:每日至少約有 5 至 10 個飛機 航班往來臺灣與越南間,產業技術人員及重要零配件之調度容易。

7. 臺越文化相近,我商容易接受越南風土文化:越南文化與臺灣相近,亦有農 曆春節、中秋節等,重視傳統孝道及家庭觀念。

8. 越南重視我國經濟發展經驗,我商在越南具投資潛力。

(1) 越南南部地區係越南吸引外資最多之區域,該區域吸引之外資總額約占 越南外資總額之 60-70%;臺商在越南投資主要集中在胡志明市、同奈省 及平陽省,其中製鞋業、紡織業、自行車業、機車業、木製家具業等勞 力密集產業,在越南南部地區已形成上下游之產業聚落。

(2) 重視中小企業發展:越南中央政府重視我國中小企業,經常派遣投資招 商團至臺灣吸引中小企業至越南投資。

9. 越南治安相對良好:越南持械搶劫及擄人勒索等案件尚未聽聞,惟由於近年 來貧富差距漸大,且吸食毒品不良分子漸多,偷竊及搶奪案件亦漸多聞。

10. 越南人力素質尚可且工資低廉;越南人民(尤其女性)勤奮,識字率高且易 接受訓練,越南之勞工成本相較於其他東南亞國家仍屬合理。

二、越南投資環境之劣勢

1. 近年由於大量外資廠商前來越南投資,導致在投資重點地區的勞工發生不足 現象,尤其是勞工密集產業,其專業技工及及普通操作員階層,逐年發生缺 工現象。

2. 越南近年偶有加倍非法罷工事件,主因相關法令不健全,加上官方未有效因 應,導致罷工時有發生。累計從 1995 年至 2012 年前 7 個月止,共發生 4,441 件勞工罷工案,其中南韓、日本及臺資企業即占約 80%。另越南已於 2013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新版勞動法,其中規範勞工非法罷工造成資方損害時應對僱主 賠償,致使 2014 至 2015 年勞工非法罷工件數雖有減少,但 2016 年全國仍發 生 286 件勞工罷工案,2017 年為 314 件罷工案件,較 2016 年增加 28 件,但 2018 年為 214 件罷工案件,較 2017 年減少 100 件。

3. 越南屬外匯管制國家,越南盾長年呈貶值趨勢,廠商購買外匯以支付進口原 物料之成本上升,另內需型的廠商持有的越南盾亦可能因貶值而使營利受損。

此外,涉及國際經營之企業在外匯操作及利潤匯出方面常遭遇困難。惟近年

(13)

越南政府採取穩定外滙之滙率政策,且越南央行滙率中心發布即期滙率公告 後,官價及自由市場美元與越盾滙率間之差額,已縮小並趨穩定。

4. 越南供電系統及基礎設施尚待加強;越南供電主力在水力發電,在旱季期間 無法足額供電,導致全國普遍性缺電問題,儘管政府因應成本調高電價,廠 商仍須面臨嚴格限電措施,因此產能受到影響。越南政府為解決長期缺電情 形,已分別與俄羅斯及日本合作,在越南中部寧順省投資興建第 1 座核能電 廠,預計將於 2020 年動工興建,但國會於 2016 年 11 月以經濟為由否決該計 畫案之進行。

5. 儘管越南內需市場近年逐漸擴大,惟外商申請國內市場配銷權仍有相當障礙,

政府相關申請審核程序亦有待簡化。

6. 目前胡志明市暨鄰近省份地區地價開始大幅上漲,土地成本升高。

7. 越南政府規定之環保標準嚴苛,近來更大力查緝,導致高污染行業如染整業 投資受限,並需大幅投資環保設備。

8. 越南政府雖然致力投資水電、公路、港口等基礎設施,惟仍明顯不足。

9. 越南各級機關行政效率仍有待改善,且時有聽聞有索取不當額外費用之情形,

造成外商額外成本。

10. 越南設廠土地取得不易,特別是居民搬遷補償事宜,影響外人投資進度。

(14)

參、臺越經貿投資現況

一、 臺越 2018 年貿易概況

1. 2018 年越南與我國貿易總額為 163.8 億美元,較 2017 年同期成長 7.2%,其中越 南對我出口 31.52 億美元,較 2017 年同期成長 22.5%;自我國進口 132.28 億美 元,較 2017 年同期成長 4.1%。累計越南對我國貿易逆差為 101.33 億美元,較 2016 年同期成長 13.2%。我國為越南第 6 大貿易夥伴(次於中國大陸、南韓、

美國、日本及泰國),為越南第 15 大出口市場,第 4 大進口來源國(次於中國 大陸、南韓及日本)。

2. 2018 年越南自我國主要進口項目為:成衣紡織品原料、機器設備及零組件、燃 油料、鋼鐵,以及塑膠原料等。

3. 2018 年越南出口至我國主要項目為:各類成衣及紡織品、稻米、水產品、橡膠、

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紙類及紙品、木材及木製品,以及鞋類等。

4. 我國對越南貿易,大部分由我商在越南投資之廠商所帶動,我商投資時所需機器 設備亦為我國出口越南之重要項目,而我商製造所需原物料,因語言及使用習慣,

大部分向我國廠商採購,故機器設備及紡品原料成為我國主要出口項目。我國由 越南進口之主要項目以鞋類、紡織成衣類、家具類、農產品為主,上述產業亦係 我國在越南投資之主要項目。

二、臺商在越南投資經營概況

1. 至 2018 年底止,我商在越投資金額約為 314.61 億美元,案件共 2,582 件,投資金 額排名第 4 位,次於南韓(625.67 億美元)、日本(570.18 億美元)、新加坡(466.23 億 美元),但我商有許多是透過第三地前來投資,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香 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若加計前述第 3 國名義投資,估計我商實際在越投資 金額應有 500 億美金以上。

2. 臺商在越南投資或從事經營活動估計超過 4,600 家,長期居住在越南的臺商及其 家眷人數,估計超過 80,000 人。

3. 我商在越南投資主要以紡織成衣、鞋類、木製品及腳踏車等製造業為主,少數 從事營建業、不動產及農林漁業。近年來臺商在越南投資件數仍在增加,我商 有多家上市公司如臺塑集團、中鋼集團、東元集團、遠東新世紀、正隆、建大、

仁寶集團及鴻海集團均在越有投資。

三、越南南部地區臺商概況:

1. 越南南部地區係越南吸收外資最多之區域,我商在該區域之投資占我商在越南 投資總額超過 50%,越南南部地區亦為臺商投資重鎮,臺商主要聚集在胡志明 市、同奈省及平陽省。

2. 我商在越南投資之產業,主要為成衣紡織業、鞋業、食品、農產品、金屬機械 業、金融、橡塑膠業、汽機車零組件、電機設備、土木營造、紙器包裝及家具 業。

3. 我商在越南南部地區知名投資案如次:

(1) 製造及營建業:我國在胡志明市較知名之投資包括新順加工出口區、富美 興公司、寶元公司;同奈省則包括味丹公司、三陽機車公司(SYM)、臺南 紡織公司、大亞電線電纜公司、建大橡膠、東元集團、中鋼集團、臺塑集

(15)

團;平陽省則為統一公司、大同公司、遠東製衣。其他隆安省尚有我商清 祿鞋業公司、福懋公司、中興紡織、廣隆電池、裕源紡織等。

(2) 服務業:銀行業目前有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第 一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等在越南胡市成 立分行,臺新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臺灣銀行成立辦 事處;臺北富邦銀行在平陽省成立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玉山銀行在 同奈省成立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在茱苿省成立分行,以及中租迪和公司設 立租賃公司直接為我商提供融資及存提款服務;產物保險業方面則有富邦 保險公司及國泰產險在越南設立分公司從事產物保險業務;其他 多家旅行 社亦在越南設立辦事處。

(16)

肆、越南投資參考資料表

附表一: 臺灣 在越南投資累計統計表(1988-2018 年)

年度 件數 金額(百萬美元)

1988

0 0

1989

1 1.0

1990

17 251.0

1991

36 520.9

1992

37 561.6

1993

49 421.3

1994

78 518.6

1995

65 1,239.7

1996

48 534.3

1997

68 247.8

1998

72 440.6

1999

92 172.9

2000

140 280.5

2001

137 455.7

2002

189 277.0

2003

167 321.6

2004

159 469.57

2005

145 388.81

2006

124 231.61

2007

226 1,786.91

2008

138 8,657.34

2009

53 1,355.73

2010

117 1426.60

2011

69 451.54

2012

59 257.32

2013

75 430.47

2014

85 512.42

2015

110 940.40

2016

216 1,327.14

2017

106 326.93

2018

486 937.65

合計

2,582 31,460.74

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註:本表係逐年統計,不含已撤資案件

(17)

附表二: 臺灣 在越南投資地區別統計表

(2018 年 1 至 12 月份)

排 名

省市 新投

資案 件數

新登記 之投資 金額

增(減) 資案件

增(減)資 金額 (百萬美

元)

合資、

股份購 買次數

合資、

股份購 買之金

新登記、增 資、合資、

股份購買之 總額 1 平陽省 37 174.91 24 96.07 186 172.09 443.06 2 胡志明市 46 12.53 8 21.85 170 102.12 136.50 3 隆安省 7 14.44 10 18.01 31 46.29 78.74 4 同奈省 9 43.02 5 18.64 31 16.84 78.50

5 永隆省 3 70.48 70.48

6 河南省 2 60.50 1 1.53 62.03

7 河靜省 3 29.63 6 2.60 32.23

8 太平省 1 19.75 1 3.90 5 2.74 26.39 9 海防市 1 2.80 4 15.80 5 1.71 20.31 10 巴地頭頓省 1 4.00 1 6.00 6 9.94 19.94 11 北寧省 4 8.70 1 7.30 10 2.74 18.74 12 西寧省 2 11.50 1 0.35 6 6.84 18.69 13 河内市 8 7.62 7 4.55 9 1.61 13.78

14 寧平省 1 13.00 1 0.19 13.19

15 峴港 2 0.81 2 6.42 7.23

16 北江省 2 3.14 3 3.05 3 0.30 6.49

17 清化省 3 4.91 4.91

18 前江省 1 4.00 4.00

19 永福省 1 5.00 1 (8.24) 10 6.94 3.70 20 海陽省 1 1.50 1 0.26 4 1.03 2.79

21 平福省 2 2.51 2.51

22 南定省 1 2.00 2.00

23 太原省 1 1.54 1.54

24 平定省 1 1.26 1.26

25 廣南省 3 1.26 1.26

26 同塔省 1 1.00 1 0.00 1.00

27 安沛省 1 0.98 0.98

28 富安省 1 0.78 0.78

29 薄遼省 1 0.35 0.35

30 林同省 1 (0.02) 5 0.34 0.32

31 茶榮省 1 0.27 0.27

32 安江省 1 0.13 0.13

33 慶和省 1 0.04 0.04

合計

87 473.81 63 171.37 336 292.47 937.65

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18)

附表三: 臺灣 在越南投資地區別累計統計(1988-2018 年)

排名 省市 件數 總投資額(百萬美元) 百分比(%)

1 河靜省 34 11,150.62 35.44

2 平陽省 822 5,374.39 17.08

3 同奈省 325 4,980.83 15.83

4 巴地頭頓省 28 2,122.79 6.75

5 隆安省 179 1,474.74 4.69

6 胡志明市 515 1,336.29 4.25

7 寧平省 11 522.73 1.66

8 河內市 153 469.42 1.49

9 北寧省 47 466.87 1.48

10 西寧省 67 369.10 1.17

11 清化省 17 288.10 0.92

12 海防市 55 273.84 0.87

13 海陽省 35 272.08 0.86

14 河南省 11 264.92 0.84

15 永隆省 9 207.81 0.66

16 廣南省 18 194.84 0.62

17 永福省 32 183.72 0.58

18 前江省 9 183.16 0.58

19 太平省 22 161.37 0.51

20 北江省 14 159.30 0.51

21 峴港市 22 147.07 0.47

22 林同省 37 114.24 0.36

23 後江省 4 112.05 0.36

24 平福省 20 82.92 0.26

25 廣寧省 4 73.36 0.23

26 平順省 11 72.65 0.23

27 茶榮省 7 64.60 0.21

28 南定省 4 41.08 0.13

29 興安省 9 35.65 0.11

30 薄遼省 2 31.40 0.10

31 平定省 1 30.00 0.10

(19)

排名 省市 件數 總投資額(百萬美元) 百分比(%)

32 芹苴市 6 28.08 0.09

33 檳椥省 3 24.80 0.08

34 蓄臻省 2 24.50 0.08

35 諒山省 1 20.00 0.06

36 太原省 6 15.33 0.05

37 寧順省 5 12.70 0.04

38 廣平省 2 10.00 0.03

39 藝安省 3 9.56 0.03

40 慶和省 5 9.37 0.03

41 廣義省 1 7.50 0.02

42 同塔省 3 5.77 0.02

43 順化省 2 5.35 0.02

44 安沛省 3 5.07 0.02

45 富安省 3 5.00 0.02

46 得農省 2 4.00 0.01

47 老街省 2 3.82 0.01

48 廣治省 1 2.50 0.01

49 山羅省 2 1.98 0.01

50 北乾省 2 1.81 0.01

51 宣光省 1 1.00 0.00

52 安江省 1 0.40 0.00

53 富壽省 1 0.28 0.00

54 高平省 1 0.00 0.00

合計

2,582 31,460.74 100.00

資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20)

附表四: 臺灣 在越南投資產業別統計表 (2018 年 1 至 12 月份)

排 名

產業別

新投 資案 件數

新登記 之投資 金額

增(減) 資案次

增(減)資 金額

合資、

股份購 買次數

合資、

股份購 買之金 額

新登 記、增 資、合 資、股 份購買 之總額 1 加工業、製

造業

70 393.19 58 187.92 296 281.30 862.41 2 不動產 12 69.65 20 46.36 116.01 3 批發、零售 39 11.38 5 1.21 147 57.14 69.73 4 農、林、水

產業

2 9.98 9 2.84 12.82 5 教育 1 8.00 1 0.70 1 1.20 9.90 6 運輸、庫存 2 2.50 1 (0.00) 2 0.05 2.54 7 供水、廢棄

物處理

1 1.53 1.53

8 物流、行政 服務

2 0.50 7 0.72 1.22

9 資訊暨通訊 業

1 0.27 3 0.50 0.77

10 旅館、飯店 1 0.11 7 0.59 0.70

11 專業項目、

科技

3 0.34 5 0.16 0.50

12 其他服務業 1 0.20 0.20

13 電力、水、

天然氣配銷 暨生產

1 0.04 0.04

14 建築 1 0.20 2 (8.14) 9 3.73 (4.21) 合計

133 486.34 71 193.23 506 394.58 1074.15

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21)

附表五:我國在越南投資產業別累計統計表(1988 – 2017 年)

排名 產業別 件數 金額(百萬美元) 金額百分比(%)

1 加工業、製造業 1,962 27,556.38 87.59

2 建築 98 1,086.72 3.45

3 不動產 46 734.23 2.33

4 農、林、水產 150 648.15 2.06

5 運輸、庫存 19 461.83 1.47

6 衛生暨社會公益 5 303.41 0.96

7 旅館、飯店 18 173.52 0.55

8 批發、零售 155 141.23 0.45

9 供水、廢棄物處理 5 59.60 0.19

10 礦物開採 8 46.72 0.15

11 金融、銀行、保險 3 46.00 0.15

12 教育 6 43.20 0.14

13 資訊暨通訊業 14 36.52 0.12

14 物流、行政服務 24 35.85 0.11

15 專業項目、科技 56 30.25 0.10

16 藝術、娛樂服務業 3 25.73 0.08

17 其他服務業 5 23.96 0.08

18 家庭打工人力派遣 1 4.00 0.01

19 電力、水、天然氣配銷暨生產 4 3.45 0.01

合計

2,582 31,460.74 100.00

資料來源:越南計畫投資部

附表六、越南水電售價表

(一)越南電費(自 2019 年 3 月 10 日生效)

單位:每度(Kwh)/越盾

A.工業用電零售價格表

序號 適用對象 每度電價

(越盾)

1 工業用電零售價格表

使用 110 kV 電壓以上電力 1,536

正常時段 970

離峰時段 2,759

2 尖峰時段

使用從 22 kV 至 110 kV 電壓以下電力 1,555

(22)

序號 適用對象 每度電價 (越盾)

正常時段 1,007

離峰時段 2,871

3 尖峰時段

使用從 6 kV 至 22 kV 電壓以下電力 1,611

正常時段 1,044

離峰時段 2,964

4 尖峰時段

使用 6 kV 電壓以下電力 1,685

正常時段 1,100

離峰時段 3,076

B. 商業用電零售價格表:

序號 適用對象 每度電價

(越盾) 1 使用 22 kV 以上電力

正常時段 2,442

離峰時段 1,361

尖峰時段 4,251

2 使用從 6 kV 至 22 kV 電壓以下電力

正常時段 2,629

離峰時段 1,547

尖峰時段 4,400

3 使用 6 kV 電壓以下電力

正常時段 2,666

離峰時段 1,622

尖峰時段 4,587

C.

日常生活用電梯形零售價格表:依累進方計算:

序號 每個家庭戶每月用電(度電) 每度電價

(越盾)

1 0 度至 50 度 1,678

2 51 度至 100 度 1,734

3 101 度至 200 度 2,014

4 201 度至 300 度 2,536

5 301 度至 400 度 2,834

6 401 度以上 2,927

(23)

D. 行政事業單位用電零售價格表:

序號 適用對象 每度電價

(越盾)

1 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及學校用電:

使用 6 kV 電壓以上電力 1,659

使用 6 kV 電壓以下電力 1,771

2 公共照明用電

使用 6 kV 電壓以上電力 1,827

使用 6 kV 電壓以下電力 1,902

E. 工業區 110 Kv/35-22-10-6Kv 變壓站所屬 110 kV 主桿電力批發價

序號 內容 每度電價

(越盾) 1 變電站內設置 MBA 之電力裝置總量超過 100 MVA 者

正常時段 1,480

離峰時段 945

尖峰時段 2,702

2

變電站內設置 MBA 之電力裝置總容量超過從 50 MVA 至 100 MVA 者

正常時段 1,474

離峰時段 917

尖峰時段 2,689

3 變電站內設置 MBA 之電力裝置總容量 50 MVA 以下者

正常時段 1,466

離峰時段 914

尖峰時段 2,673

(二)越南水費

胡志明市水費(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

用水對象 價格(越盾)

(一)

人民日常消費

(每立方米水價)

1 立方米至 4 立方米者 6,095

4 立方米以上至 6 立方米者 11,730

6 立方米以上 13,110

(二) 工業

11,040

(24)

(三) 商業、服務業及外資企業

19,435

(四) 政府機關

11,845

附表七:越南主要城市外資企業之勞工基本薪資額表(2019.1.1 日起)

次序 都市/省區 勞工之基本薪(越盾及換算之美元)

1 胡志明市

4,180,000 (郡區、古芝縣、福門縣、平政縣及芽皮縣區) 約 181.31 美元 3,710,000 (其餘縣區) 約 160.93 美元

2 河內市

4,180,000 (郡區、嘉林縣、東英縣、蓄山縣、清馳縣、常 信縣、懷德縣、石室縣、國威縣、清威縣、糜 玲縣、章美縣及山西市區) 約 181.31 美元 3,710,000 (其餘縣區) 約 160.93 美元

3 海防市

4,180,000 (郡區、水原縣、安陽縣、安老縣、永保縣、仙 郎縣、吉海縣及建垂縣區)

約 181.31 美元 3,710,000 (其餘縣區) 約 160.93 美元

4 廣寧省

3,710,000 (下龍灣市、錦普市、汪秘市及孟街市區) 約 160.93 美元

3,250,000 (廣安市、東潮市及橫蒲縣區) 約 140.97 美元 5 峴港市 3,710,000 約 160.93 美元

6 林同省 3,710,000 (大叻市及保祿市區) 約 160.93 美元 3,250,000 (德重縣及夷玲縣區) 約 140.97 美元

7 巴地頭頓省

4,180,000 (頭頓市區及新成縣區) 約 181.31 美元 3,710,000 (巴地市區) 約 160.93 美元

3,250,000 (隆田縣、紅土縣、川木縣、周德縣及昆山 島) 約 140.97 美元

8 同奈省

4,180,000 (邊和市、隆慶市、仁澤縣、隆城縣、永久縣 及盞泵縣區) 約 181.31 美元

3,710,000 (定館縣及春祿縣區) 約 160.93 美元 3,250,000 (其餘縣區) 約 140.97 美元

9 平陽省

4,180,000 (土龍木市、順安市、逸安市、濱葛市、新淵 市、保盤縣及北新淵縣、油聲及富教縣區) 約 181.31 美元 3,710,000 (其餘縣區) 約 160.93 美元

10 西寧省 3,710,000 (西寧市、展鵬縣及鵝油縣) 約 160.93 美元 3,250,000 (其餘地區) 約 140.97 美元

(25)

次序 都市/省區 勞工之基本薪(越盾及換算之美元)

11 隆安省

3,710,000 (新安市、德和縣、濱瀝縣、芹德縣及芹玉區) 約 160.93 美元

3,250,000 (建祥市、守承縣、德惠縣、周城縣、新柱縣 及盛化縣區) 約 140.97 美元

參考匯率:依繳交社保費計算匯率 1 美元=23,054 越盾(2019.9)

備註:由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僱主尚應代勞工繳交:社會保險費(勞工薪資額之

17.5%)、醫療保險費(勞工薪資額之 3%)及失業保險金(勞工薪資額之 1%)。

外籍勞工在越南任職適用強制社會保險之繳交額度:

+ 外籍勞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應繳交相當薪資 8%之退休及撫恤金。

+ 雇用者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每月應繳交相當薪資 3%之一般疾病、分娩 金;0.5%之勞動意外及職業疾病保險金,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每 月應額外繳交相當薪資 14%之退休及撫恤金。

(26)

伍、越南投資法及稅法簡介

一、 外國人投資方式 A. 法令規章:

(一)、 投資法:越南因應加入 WTO,為符合國民待遇原則,業將越南國內投資法與 外國人投資法合併為「投資法」,以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越南國會已於 2005 年通過投資法,嗣於 2014 年再增修該法並於同(2014)年 11 月通過新版投 資法(2014 年版本,共7 章 76 條),規定自 2015 年起開始實施。

該新版投資法的重點規定摘要如下:

1. 廢除對越南國內所有投資計畫核發投資登記證明書(執照)的手續;

2. 縮短核發外資案投資執照的時間,從 45 天縮短為 15 天;

3. 為確保業者執行投資計畫案義務,增列業者須繳交保證金規定;

4. 增列落實投資計畫案進口機器設備鑑定之規定;

5. 改進有關投資計畫案轉讓、展延執行期限、暫時中止活動、撤銷投資登記證 明書及終止投資計畫案之規定;

6. 廢除投資執照同時亦係經營登記證規定,以明確區分投資計畫案與登記經營 間之活動,依此當外國投資業者取得核發投資登記證明書後,得比照越南國 內投資業者,向登記投資機關辦理成立企業手續;

7. 對於外國投資業者持公司章程資金 51%以上,或該等企業(即外國投資業者持 企業章程資金 51%以上)持公司章程資金 51%以上之企業,方須比照外國業者 適用投資規範條件和手續,其餘的企業,可比照越南國內業者適用投資規範 之條件和手續;

8. 改進外國投資業者入股企業、購買企業股權和購買入股資金程序,其中允許 外國投資業者可依據企業法規定落實變更公司成員(股東)手續,毋須再辦理 投資手續,惟外國投資業者如入股屬於外商適用具備投資條件產業之企業、

購買該企業股權和購買企業入股資金,或外國投資業者入股企業、購買企業 股權和企業入股資金後而持該企業章程資金 51%以上者則除外。

9. 享受投資優惠產業項目:

a) 從事高科技、高科技協力工業產品活動;研發活動;

b) 生產新品種材料、新能源、綠能、再生能源;生產具有附加經濟價值 30%

以上、節約能源的產品;

c) 生產電子產品、重要機器產品、農機、汽車、汽車零組件、造船;

d) 生產紡織成衣業、鞋類皮革業協力工業產品,以及本項 c 點所列產品項

(27)

目;

e) 生產資訊科技產品、軟體、數位內容;

f)

養殖、加工農林水產品;植林及保護森林;製鹽;開採海產暨提供漁業後勤 勞務;培育植物及飼養動物種苗、生產生物科技產品;

g) 蒐集、處理及複製或再使用廢棄物;

h) 投資開發、運作及管理基設施結構工程;發展都市公共客運;

i)

幼稚園、普通教育、職業教育;

j)

診療疾病;生產藥品,製藥原料、各種主要藥品、必要藥品、防範社會疾 病藥品、疫苗、醫療生物製品、藥材製成藥品、中醫藥品;從事研究製藥 科技及生物科技,以生產各種新品種藥品;

k) 投資設立專業或殘障人士之體育體操練習及競賽的單位;保護並發揮文化

遺產價值;

l)

投資老人科、神經科、治療感染落葉劑人士的中心;照顧高齡、殘障人 士、孤兒、無依靠流浪兒童的中心;

m) 人民信用基金、微型金融機構。

10. 享受投資優惠的地區:

a) 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

b) 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經濟區。

(二)、 企業法:越南國會於 2014 年 11 月通過新版企業法(2014 年版本,共 10 章 213 條),規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且取代國會 2005 年 7 月 1 日第 60/2005/QH11 號企業法、2013 年 6 月 20 日第 37/2013/QH13 號企業法第 170 條修訂案。

新版企業法規定之重點內容摘要如下:

1. 企業可自行決定其公司圖章形式、數量及內容,惟於使用前須向登記經營機 關報備該圖章樣式,俾於國家廠商登記資訊網刊登;

2. 企業法規定 4 種型態公司,包括 1 名或 2 名成員以上責任有限公司、兩合公 司、股份公司(可發行股票)及責任無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可設 置單 1 人或多人之法定代表人,對於僅有 1 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則該法定 代表人須在越南居住,若離開越境時,則須書面授權他人執行法定代表人之 權限及義務;

3. 企業登記證上廢除載列經營產業項目的規定,為此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所核 發企業登記證上,僅載列公司名稱、代號、公司總辦公處所地址、公司章程 資金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資訊,或兩合公司成員資訊(適用於兩合公司),

或經營業主資訊(適用於責任無限公司)。當企業變更企業登記證上所列內容

(28)

時,應自變更起的 10 天及 30 天期間內,分別向登記經營機關辦理註冊手續,

以及刊登於國家廠商登記資訊網。

B. 直接投資:外商得在越南投資設立下列型態公司:

 責任有限公司:包括乙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全外資公司)及兩名成員以上型 態責任有限公司(外資與越資或各外資方所合作投資之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最少為 3 位,人數無上限。

 兩合公司 :應至少有 2 位為公司共同所有的成員(合名成員),並在公司同一名下共 同經營,除合名成員外,公司可具有出資之成員。合名成員應為自然人,並應對 公司負起其個人全部資產之責任。

 責任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係指由單一個人擔任老闆、並以其個人全部資產自行負 起公司一切活動之責,惟越南政府迄今尚未發布外商投資設立責任無限公司相關 施行細則。

 合作經營合約(BCC):

1. 合作經營合約是一種由雙方或多方所簽訂在越南投資經營之文件,其中規定 各方之責任及經營成果之分配,惟不成立新法人組織。

2. 外資企業准與外國組織及個人合作,以執行合作經營合約。

3. 調查、探勘及開採石油、天然氣、及依據合約分享其他天然資源產品之合作 經營合約,得依越南其他相關法律及外國人投資法之規定辦理。

 促進民間參與基本建設合約(PPP):係指投資業者、投資計畫案企業與越南政府 權責機關簽訂之 PPP 合約,以落實新的投資畫案或改建、擴大、運作及管理基 礎設施結構工程或提供服務。

C. 間接投資:係指透過購買公司股份、股票、債券、其他有價證券、證券投資管理資 金及其他金融機構,而不直接參與管理投資活動的投資形式。

二、 投資之相關稅捐暨其獎勵措施 (一) 企業營利所得稅:

越南國會第 12 屆第 3 次會議於 2008 年 6 月 3 日通過第 14/2008/QH12 號企業 營利所得稅法新版。復於2013 年 6 月 19 日通過企業營所稅修訂案,其中重點 規定包括企業自201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22%的營所稅率,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將改為適用 20%的營所稅率;對於年度總營業額不超過 200 億越盾的企 業,則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適用 20%的稅率;對於企業執行投資計畫案興 建以供銷售、出租及出租後售賣予越南住宅法第 53 條規定所列對象之經營國 民住宅的營業所得,亦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 10%的營所稅;報章法規範從

(29)

事印刷報章,含在報章提供廣告服務活動;依據出版法規定從事出版活動的機 關所得,亦一律適用10%的營所稅。

 納稅人

1. 按企業法、國營企業法、外國人投資法、投資法、信用機構法、保險經營 法、證券法、石油天然氣法、貿易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以股份公司、有限責 任公司、兩合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國營公司、合作經營合約、石油天然氣 合約分享產品以及石油天然氣合作企業及共同管理公司型態設立及活動的企 業;

2.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的企業(以下稱為外國企業),不論其有否在越南設立常 駐單位;

3. 依合作社法設立及活動的組織;

4. 依越南法律規定設立或登記的組織、企業營所稅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c 及 d 款 規定向企業購買勞務(含購買勞務結合貨品),而適用在源頭扣減方法繳稅的 經營稅捐個人。

企業營所稅法及其修訂案之施行細則重點規定:

越南政府為執行國會於 2013 年 6 月 19 日通過之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於 2013 年 12 月 26 日發布第 218/2013/ND-CP 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 2014 年 2 月 15 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 2014 年的計稅期,同時取代政府 2008 年 12 月 11 日第 124/2008/ND-CP 號、2011 年 12 月 27 日第 121/2011/ND-CP 號,以及本年 8 月 13 日第 92/2013/ND-CP 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則第 2 及 3 條的規定。

前列第 218/2013/ND-CP 號公告計 20 條,其中有關企業適用稅率及享受優惠租稅 規定如下:

1. 稅率(第 10 條):

依據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第 1 條第 6 項規定之企業營所稅率執行:

(1) 企業營所稅率為 22%,惟本(10)條第 2 及 3 項規定適用 32%至 50%稅率,

以及第 218/2013/ND-CP 號公告第 15 及 16 條規定享受優惠稅率的對象除

外 。

對於適用本條規定22%稅率的對象,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則適用 20%的 稅率。

(2)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成立及活動的企業,包括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貨品 和勞務活動的事業單位,而年總營業額不超過200 億越盾者,得適用 20%

的 稅 率 。

認定適用 20%稅率對象的年總營業額,係指其上年銷售貨品和勞務的總

(30)

營業額。

(3) 對於在越南境內從事尋覓、探勘及開採石油天然氣和珍貴資源適用的企 業營所稅率為 32%至 50%,其中對於從事尋覓、探勘及開採石油天然氣 活動者,總理按財政部建議就依據其開採地點、條件及蘊藏量,裁定符 合適用於個別投資計畫案及經營單位的具體稅率,惟屬於白金、黃金、

銀、錫、鵭、銻、珍貴寶石、稀土礦者,適用的稅率為 50%。凡屬於在 本公告附錄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 區,而獲得交付礦區的面積70%以上者,則適用 40%的企業營所稅率。

2. 優惠稅率(第 15 條):

(1) 15 年適用 10%的優惠稅率,適用於:

a. 進駐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經濟區、

高科技園區以及依據總理決定成立資訊科技區投資執行新計畫案之企 業所得;

b. 落實屬於研究科學與發展科技、依據高科技法規範優先投資發展高科 技產業清單所列高科技項目之應用;培育高科技及培育高科技企業;依 據高科技法規範優先投資發展高科技產業清單所列高科技項目之冒險 投資;投資興建培育高科技與培育高科技企業的經營單位;投資開發水 廠、電廠與供排水系統、橋樑、陸路、鐵路、航空港、海港、河港、

機場、火車站以及總理核定之其特別重要的基礎設施工程;生產軟體 產品;生產複合材料(composite)、輕質材料、珍貴材料;生產再生能源、

綠能以及自廢棄物生產能源;發展生物科技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本點所列投資生產軟體產品的計畫,係指依據法令規定生產軟體產品 流程以及軟體產品清單所列軟體產品之從事生產的計畫案。

c. 落實屬於環保領域,包括製造處理污染環境設備、觀測設備和環境分 析設備;處理污染與保護環境設備;蒐集並處理廢水、氣體及固體廢棄 物;複製及再使用廢棄物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d. 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的農業企業。

對於取得高科技企業及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證明書,而依據企業營所 稅法規定刻正享受,或己享受完畢優惠企業營所稅的企業,則高科技 企業及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享受的優惠額度,相當於以本公告第 15 條 1 項和第 16 條第 1 項所列優惠規定,扣除其己享受優惠(含稅率及 享受租稅減免)的時間認定為之。

e. 從事生產領域活動新投資計畫案(適用特別消費稅與採礦投資計畫案 例外)之企業所得,惟須滿足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a) 計畫案投資資金規模至少為6 兆越盾、自發給投資執照後資金到位

(31)

期限不得超過3 年,且最遲應於取得營業額的 3 年後每年總營業額 至少為10 兆越盾者;

b) 計畫案投資資金規模至少為6 兆越盾,自發給投資執照後資金到位 期限不得超過 3 年,且應最遲於取得營業額的 3 年後僱用逾 3,000 名勞工者。

本點所列勞工的人數,係指具備簽訂全時間作業勞動合約的勞工人數,

不含期限 1 年以下勞動合約及兼職勞工人數。

(2) 適用 10%稅率的所得項目如下:

a. 從事教育訓練、職訓、醫療、文化、運動及環保領域社會化之企業所 得;總理核定本(2)項所列執行社會化企業之型態、規模及標準清單。

b. 出版社依據出版法規定從事出版活動之所得;

c. 報章機關依據報章法規定從事報章活動(含在報章上進行廣告)之所得;

d. 企業從事投資經營出售、出租、出租後出售國民住宅,而為住宅法第 53 條 規 定 所 列 對 象 提 供 服 務 之 所 得;

本項規範國民住宅,係指政府或各種經濟型態投資興建並符合住宅法 規定住用房屋、出售價格、出租價格、出租後出售價格、購置、租用 及租用後購置國民住宅對象的標準,且認定適用本項所列10%稅率的 所得,並不附屬於簽訂購買、出租及出租後出售合約簽訂的時間。

e. 企業之所得,涵蓋植林、照顧與保護森林、於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 養殖水產及種植農林產;生產、繁殖與交配植物及飼養動物種苗;開採 及精製鹽品,惟本公告第4 條第 1 項規定者除外;投資保管收穫後農產 品、保管農水產品及食品;

f. 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及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以外,從事農業、林 業、漁業及鹽業領域活動的合作社所得,惟第 218/2013/ND-CP 號公 告第34 條 1 規定的所得除外。

(3) 10 年適用 20%的稅率,適用於:

a. 於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新投資計畫 案之企業所得;

b. 企業落實投資計畫案,包括生產高級鋼;生產節能產品;生產農林漁及 鹽業用機器設備;生產農業灌溉設備;生產及精製家畜、家禽及水產飼 料;發展傳統產業;

凡在本(3)項 a 和 b 點規定所列地區及優惠產業執行新投資計畫案的 企業,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17%的稅率。

(4) 適用於人民信用基金及微型金融機構的稅率為 20%,惟從自 2016 年 1 月

(32)

1 日起適用 17%稅率。

依據本(15)條第 1 項規定享受 10%稅率期滿後的人民信用基金及微型 金融機構,則改為適用 20%的稅率(惟從 2016 年年 1 月 1 日起則適用 17%

的稅率)。本(4)項規定微型金融機構,係指依據各信用組織法成立及營運 的組織。

(5) 屬於本(15)條第 1 項 b 及 c 點規定享受租稅優惠的計畫案,若屬於須特別 吸收投資之具有大規模及高或新科技者,則可展延其享受租稅優惠期,

惟適用 10%稅率的總期間不得超過 30 年。總理將按財政部建議,核定本 項適用10%稅率的展延時間。

(6) 本(15)條規範適用租稅優惠期,係自新投資畫案首年取得營業額連續計起 為之;對於高科技企業及運用高科技的農業企業,自獲得認可為高科技企 業及運用高科技農業企業日起為之;至於應用高科技的企業,則自獲核發 應用高科技證明書日起為之。

3. 減免稅:

(1) 4 年免稅及後續 9 年應繳稅額之減半,適用於:

a. 依據本公告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b. 依據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及經濟社會條件 困難地區,落實屬於社會化領域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2) 4 年免稅及後續 5 年應繳稅額之減半,適用於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 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及經濟社會條件困難以外地區,落實屬於社會化領 域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3) 2 年免稅及後續 4 年應繳稅額之減半,適用於本公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新投資計畫案,以及進駐工業區(座落經濟社會條件順利地區的工業區除 外)執行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本(3)項規定之經濟社會條件順利地區,係指屬於特別等級都市、中 央直轄市第 1 等級都市以及省轄屬第 1 等級市轄屬市內郡區;若工業區同 時座跨經濟社會條件因難及經濟社會條件良好地區時,則其享受優惠租 稅之認定,將依據擁有工業區面積較大的地區為之。本項規定特別等級 及第 1 等級都市,依據政府告都市分類的規定認定之。

(4) 本條規範租稅的減免時間,得自享受租稅優惠投資計畫案取得課稅所得 首年後起連續計算,對於自首年取得營業額後 3 年而無課稅所得的新投 資計畫案,則其租稅減免期從第 4 年計起。至於本公告第 15 條第 1 項規 定高科技企業與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享受租稅的減免期,則自獲得認可 為高科技企業和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的時間起。

(33)

對於在首度計稅期內,企業落實享受租稅減免新投資計畫案之生產 經營活動時間,若在 12 個月以下者,則執行新投資計畫案的企業,可選 擇立即享受屬於該計稅期內之租稅減免優惠,或向稅務機關辦理後續計 稅期開始享受租稅優惠之登記。

(5) 從事屬於本公告規定優惠租稅產業及地區之刻正執行投資活動的企業,

若有計畫擴大其生產規模、提升產能與更新生產科技計畫,若符合下列3 項標準規定之一者,可選擇為其正在執行投資計畫案活動的剩餘時間(若 有)享受租稅優惠,或享受因擴廠帶來增加所得租稅減免的優惠。本(5)項 規範增加所得享受租稅減免的優惠期,得比照屬於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 的相同地區和產業執行新投資計畫案的租稅減免優惠期限辦理。

本項規範擴大的投資計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標準之一:

a. 本公告規定屬於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的產業,或依據企業營所稅法規 定進駐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或困難地區執行投資的擴大計畫案,當 該擴大計畫案完成並投入活動時,其增加的企業固定資產之原始價值 至少從200 億越盾,或至少從 100 億越盾者;

b. 增加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始價格,占投資擴大前企業固定資產總價值至 少從20%的比重者;

c. 增加的產能設計,占投資擴大前產能設計至少從 20%者。

對於正在營運的企業,而有投資擴大屬於本公告規定所列享受租 稅優惠的產業及地區之計畫,若無法滿足前列規定標準之一者,則其 投資計畫案執行的剩餘時間,得比照其正在營運投資案享受的租稅優 惠規定辦理。

對於選擇享受租稅優惠之投資擴大的企業,則其投資擴大所增加 的所得部分應予分列核算;若不克予以分列時,則其投資擴大的所得,

應以其投入生產經營使用新固定資產之原始價格,占企業固定資產總 價值之比例認定為之。

前列規範享受租稅減免的期限,係從完成投資擴大計畫案投入生 產經營取得所得的年份計起;若於其首 3 年尚未取得所得者,則自其投 資擴大計畫案首年取得營業額的第 4 年計起,為享受租稅減免之期限。

本規範享受租稅的優惠,不適用於企業併入、併購後擴大或正在 活動的投資計畫案。

4. 其他適用租稅減免的情況(第 17 條):

(1). 僱用 10 至 100 女性勞工而女性勞工占經常操作勞工總人數逾 50%,或經 常僱用逾 100 名女性勞工而女性勞工占經常操作勞工總人數逾 30%之從 事生產、營造及運輸的企業,則企業享受減免的營業所得稅額,相當於

(34)

其給付女性勞工之下列的增加費用:

a. 職業訓練費;

b. 給付於由企業舉辦及管理托兒所和幼稚園任教女性老師之薪資和津貼 (若有);

c. 年度多付健康檢查的費用;

d. 給分娩後女性勞工的補助。財政部與勞動部配合,具體制定給付本(1) 項規定的補助額度;

e. 給付女性勞工分娩後依據制度規定得准休息及哺育,而仍予執勤時間 的薪資和津貼;

(2). 僱用少數民族勞工的企業,其獲得減免的企業營所稅額,相當於其給付 屬於適用規定制度,而政府尚未對少數民族勞工提供補助之職業訓練、

住宿補助、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的費用。

(3). 對於向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內組織及個人,執行屬於優先轉交領域所 列科技轉交的企業,得享受因轉交科技所得計算企業營所稅之50%。

5. 提撥企業發展科技基金(第 18 條):

企業提撥之發展科技基金,依據企業營所稅法第 17 條及企業營所稅法 第 1 條第 11 項規定辦理,其中對於依據越南法律規定成立及活動的企業,可 從其年度計稅的所得,最多提撥 10%以設置發展科技基金。

6. 適用企業優惠營所稅的條件(第 19 條):

企業適用的優惠營所稅之條件,依據企業營所稅法第 1 條第 12 項規定 辦理。

(1). 企業應將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包括優惠稅率及租稅減免)的生產經營活動

的項目分列;若無法將營業額或獲准扣除支出費用分列的企業,則享受租 稅優惠的營業額或獲准扣除的支出費用,以其占企業總營業額或獲准扣 除支出總費用的比認定為之。

(2). 本公告第 4 條第 1 及 4 項、第 15 條及第 16 條所列租稅優惠,以及第 10

條第 2 規定的 20%稅率,不適用於下列所得項目:

a. 資金轉讓、入股權轉讓及不動產轉讓所得,惟本公告第 15 條第 2 項 d 點規定投資經營國民住宅所得,則不在此限;投資計畫案轉讓、投資 計畫案參與執行權轉讓、探勘和開採礦產權轉讓所得;越南境外從事 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b. 尋覓、探勘及開採石油天然氣、其他珍貴天然資源以及開採礦產活動 所得;

(35)

c. 依據特別消費稅法規定從事經營適用特別消費稅勞務活動所得;

d. 本公告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與享受優惠租稅生產經營活動並無關連的其 他所得項目(適用於符合本公告第 15 及 16 條規定享受優惠產業及地區 條件的情況)。

(3). 對於企業在同一時間內,而同時可享受多種租稅優惠額度的所得,則企

業可選擇享受最有利的優惠租稅。

(4). 對於正在享受企業營所稅優惠期間的企業,若企業於計稅年度內無法滿

足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第 1 條第 7、8、12 項所列優惠租稅的條件之一,

以及本(第 19)條規定者,則不准享受該計稅年度的租稅優惠,而應以 22%的稅率繳交,以及本公告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年度總營業額不超過 200 億越盾的企業,則按 20%稅率繳稅,惟渠等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將共 同適用 20%的稅率。

對屬於本公告第 15 條第 1 項 e 點規定的投資計畫案,自獲核發投資 執照(因發生客觀因素,例如清理場地、政府機關理行政手續,或由發生 天災與、火警而獲得發照機關認可並提報總理核准,以致投資計畫進度 遭延緩除外)後 3 年,或自取得營業額首年計起後第 4 年,而企業執行的 投資計畫不符合本公告第 15 條第 1 項 e 點所列規定時,則不准享受企業 營所稅優惠,同時企業應依法令規定進行申報並繳交先前各年(若有)業己 申報享受的優惠企業營所稅,且依賦稅管理法規定獲非視為具有虛報的 行為。至於正享受租稅優惠期中,若企業具有一年計稅期無法滿足本公 告第 15 條第 1 項 e 點規定優惠租稅條件時,則不准企業享受該年度企業 營所稅的優惠。

(5). 本公告第 15 條第 1 及 3 項、第 16 條第 1、2 及 3 項規定享受優惠租稅的

新投資計畫案,係指首次執行或與刻正落實獨立性投資的計畫,惟屬下 列的情況則除外:

a. 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分立、併入、合併及變更企業型態,所形成 的投資計畫案;

b. 轉讓所有業主(包括繼承企業資產、經營地點及產業項目,而繼續生 產經營活動所執行之新投資計畫)所形成新的投資計畫案。

享受本公告第 15 條及 16 條優惠租稅的投資計畫案,應取得權責機 關核發投資執照投資證明書。對於投資資金額 150 億越盾以下,且非屬 具備投資條件產業清單所列項目,而接合成立新企業之國內投資計畫案,

則認定其投資計畫的文件,為企業登記證。

7. 適用以營業額百分比繳交企業營所稅的對象(第 11 條):

凡屬企業營所稅法第 2 條(稅捐人)第 2 項(企業營所稅法第 3 條規定具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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