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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費繳費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至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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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 考試招生簡章

【 網路填表報名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至 04 月 18 日】

【 網路填表報名時間:開始日下午 2 時至截止日下午 4 時 30 分 】

【 報名費繳費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至 04 月 19 日】

【 列印報名表件日期 : 108 年 04 月 11 日至 04 月 19 日】

【 報名表件郵寄日期 : 108 年 04 月 11 日至 04 月 19 日】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印製

校址: 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 1 段 59 號 網址: http://www.ntua.edu.tw

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通訊郵寄報名表件。

【經本校108 學年度第 4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2)

招生學系、招生名額、聯絡電話、簡章頁碼 學校電話: (02)2272-2181

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1110~1116;傳真機(02)2969-4420

學 院 招 生 學 系 招生名額 聯絡電話 簡章頁碼

美術學院

美術學系

32 名

分機2020 p.1

書畫藝術學系

30 名

分機2051 p.1 設計學院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20 名

分機2222 p.1

工藝設計學系

21 名

分機2112 p.1

傳播學院 廣播電視學系

39 名

分機5011 p.1

表演藝術學院 戲劇學系

15 名

分機2571 p.1

(3)

108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考試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 時 間 說 明 簡章公告及發售 108 年 1 月 24 日(星期四)起。 詳簡章p.11。

網路填表報名 108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08

年4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30 分止。 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報名費繳費 108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08 年4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前。

請儘早完成繳費,未能於期限內完成 繳費系統入帳,而致無法列印並郵寄 報名表件資料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詳簡章p.3-4。

列印報名表件 108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08

年4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9 時止。 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寄繳報名表件資料 108年4 月 11 日(星期四)起至 108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止。

報名表件資料請以郵局限時掛號或 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收,以郵戳為憑,逾期退件,

不予受理。

開放系統查詢完成 報 名 考 生 准 考 證

號、自行列印准考證 108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最晚下午 4 時起。 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試場公告 108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最晚下午 4 時。 校網址:http://www.ntua.edu.tw 考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2 日(星期日)。 確切時間、地點依試場公告為準。

放榜 108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 校網址:http://www.ntua.edu.tw 開放系統查詢及列

印「成績通知單」

108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08

年6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8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止。 一律書面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詳簡章p.8-9。

錄取生報到日期 本校將另行公告(通知)。 報到入學規定,詳簡章p.9-10。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依本校 108 學年度行事曆正式公告 為準。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申 請

報名費退費截止日 108年5 月 16 日(星期四)止。 一律書面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受理,詳簡章p.4。

【註】報名費:一律以 ATM 自動櫃員機或至銀行(郵局)櫃台方式繳費。【網路填表報名確認後,取得考生 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完成繳費系統入帳後,方可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單,請儘早完成繳費。】

本校總機:(02)2272-2181

註冊組分機:1110~1116 註冊組傳真機:(02)2969-4420 美術學系分機:2020 書畫藝術學系分機:2051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分機:2222 工藝設計學系分機:2112 廣播電視學系分機:5011 戲劇學系分機:2571

(4)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8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考試招生簡章

壹、 報考資格:

取得下列學歷(力)資格任一,並具累計一年(含)以上工作經驗年資(不限定在職或在同一機關服務)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民國108 年 9 月 30 日止,工作年 資可累積計算。工作經驗年資證明需載有服務起訖日期,如勞保局申請之個人投保資料、在職 證明書、離職證明文件、公家機關銓敘證明、聘任書等。】:

一、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者。

二、 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三、 或具有符合教育部頒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資格者(請詳閱簡章附錄一)。其中並須依教育部頒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報 考本招生考試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者,至多以 18 學分為限,

且重複修習之課程僅計乙次。

貳、 招生學系、名額及考試科目:

招生系別 招生 名額

考 試 科 目

(占總成績百分比)

注 意 事 項

專業學科 專業術科 美術學系 32 名 西 方 美 術 史

(35%) 1. 水彩(30%)

2. 素描(35%) 1. 每 位 考 生 僅 能 報 考 一 個 學系(視覺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及 工 藝 設 計 學系除外)。 2. 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含)以 上之學系,經 本校招生委員 會決議通過,

本學年度該學 系 得 不 予 招 生。考生可改 報考其他學系

(填寫簡章附 表五)或申請 退還所繳報名 費(填寫簡章 附表八)。

書畫藝術學系 30 名 書畫藝術概論

(20%) 1. 水墨(40%) 2. 書法(40%)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20 名

設 計 概 論

(50%) 設計素描(50%)

此二系採聯合考試,再 依成績高低(排名)及志 願序分發錄取。考生網 路報名時須由「選填志 願」選項進入,再選填 確定學系志願順序及志 願數(至多可選 2 系)。

工藝設計學系 21 名

廣播電視學系 39 名 媒 體 與 社 會(100%)

戲劇學系 15 名

1. 個 人 專 長 才 藝 (30%)

2. 聲 音 肢 體 表 情 測驗(25%) 3. 即興表演(25%) 4. 面試(20%)

戲劇學系分男女招生 (男 7 名;女 8 名),分 別錄取,缺額得互為 流用。

參、 修業規定:

一、 修業年限:至少二年。

二、 授予學位: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及完成學系畢業條件後,授予學士學位。

三、 授課時段:原則上以週六及週日全日為主,輔以每週五夜間,惟各招生學系保留排課權。

(5)

四、 畢業應修學分數:

學 系 別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備 註 三專以上

本科系畢業生 二、五專 本科系畢業生

至 少 60學分

至 少 72學分

1. 各學系之錄取學生概分為本科系生及非本 科系生兩種。各學系之非本科系生經本校錄 取後,均應補修學分,且補修之學分不計 入其畢業應修學分數。若各學系另有其規 定,從其規定。

2. 各學系規定之非本科系生應補修學分數課 程規範請依各學系之規定,並由各學系於 註冊入學時,提供非本科系生參考。

※ 簡章所稱「本科系」請參閱簡章肆、招 生學系本科系(相關科系)一覽表。

3. 非本科系生應補修之專業課程,若因人數 不足,未達學校規定開課基本人數時,得 以至本校其他學制補修相關課程;並以安 排在進修學士班之上課時間(即週一至週 五晚間6 時 30 分至 10 時 10 分)為主。

4. 考生經本招生考試錄取入學後,依本校抵 免學分辦法規定不得申請辦理抵免學分。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五、 其他簡章未說明之畢業條件、應修科目、學分數等,於註冊入學後皆依相關規定及辦法辦理。

肆、 招生學系本科系(相關科系)一覽表

招 生 學 系 原 就 讀 相 關 科 (系) 組 美 術 學 系 本學系相關科系(本科系)認定,須於入學後三天內攜帶歷年成績單正本至系辦申請。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美術科(系)、雕塑科(系)、美術工藝科(系)、應用美術科(系)、商 業設計科(系)、視覺傳達藝術科(系)、視覺傳達設計科(系)、工藝 設計科(系)、工商業設計科(系)、美術工藝科(系)、工業設計科(系)、 產品設計科(系)、室內設計科(系)、商品設計科(系)、工商業設計 科(系)、書畫藝術科(系)、書畫科(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美術科(系)、雕塑科(系)、美術工藝科(系)、應用美術科(系)、商 業設計科(系)、視覺傳達藝術科(系)、視覺傳達設計科(系)、工藝 設計科(系)、工商業設計科(系)、美術工藝科(系)、工業設計科(系)、 產品設計科(系)、室內設計科(系)、商品設計科(系)、工商業設計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科(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廣播電視科(系)、廣播電視電影科(系)、大眾傳播科(系)、新聞科

(系)、視覺傳播科(系)、視覺傳達設計科(系)、影視科(系)、視聽 教育科(系)、廣告科(系)、廣告設計科(系)、數位影視動畫科(系)

※ 本學系相關科系(本科系)認定,須於入學後三天內攜帶歷年成績單 正本至系辦申請。

戲 劇 學 系 戲劇科(系)、影劇科(系)、影劇編導專修科(系)、戲劇與劇場應用科(系)、表演藝術科(系)

※ 其他未列入招生學系之本科系(相關科系)者,入學後皆交由招生學系認定。非相關科系入學 者需依各學系規定補修課程(學分費另計),惟不得列入其畢業學分數計算。

(6)

伍、 報名: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報名表件資料必須寄繳。且限報名一學系,不得重複報名。

(※請儘量於系統開放時間截止前1 小時完成,以免網路壅塞致無法完成作業。若因颱風、地 震等重大天災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完成網路填表報名者,請於網路填表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截止前,電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協助,02-22722181 分機 1110~1116。)

二、 招生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三、 網路填表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8 年 4 月 11(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08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

下午4 時 30 分止。

四、 報名費繳費截止日期:108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請於下午 3 時前完成繳費。完成繳費系統入帳,

方能列印並郵寄報名表件。

五、 列印報名表件系統開放時間:108 年 4 月 11(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08 年 4 月 19(星期五)

下午9 時止。

六、 報名表件寄繳日期:108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起至 108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 為憑,逾期退件,不予受理。

七、 收件地址: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 1 段 59 號。

八、 收件單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九、 報名表件資料,務必於規定期限108 年 4 月 19 日(含) 前(郵戳為憑),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 方式寄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逾期不予受理。

※ 最後一日郵寄者,請注意郵局截止收件時間,限時掛號收執聯或宅配服務收據請妥善保存,以 作為查詢報名收件之依據。

欲親自送件者請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註冊組上班時間送至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教務處註冊組辦公室,當場只 收件不審核,亦不提供收件收據或證明。

陸、報名費:

【一律以 ATM 自動櫃員機或至銀行(郵局)櫃台方式繳費。報名填表確認後,取得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

不得與其他考生共用。完成繳費後方可檢視、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單(報名表件),請儘早完成繳費。】

一、 報名費:新台幣2,500 元。(請於 108 年 4 月 19 日下午 3 時前完成繳費)

二、 繳費方式:下列方式擇一繳費(恕不受理其他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 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如無扣款紀錄即表繳費未成功) 銀行(郵局)櫃台

(15:30 後完成繳款,可能次交易日才入帳)

第一銀行

1. 持第一銀行金融卡至第一銀行 ATM 自動櫃 員機繳費,免手續費。

2. 插入晶片金融卡。

3. 輸入密碼。

4. 選擇「繳費」。

5.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6. 輸入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7. 輸入繳款金額「2,500」或中低收入戶「1,000」 8. 確認「繳費帳號」及「繳款金額」無誤後,

按「確認鍵」,並確認交易成功。

9. 完成繳費,列印交易明細表保留備查

1. 至全省第一銀行各地分行櫃台,現金繳款,免 手續費。

2. 填寫「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3. 填寫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報名 408 專戶。

4. 填寫戶號: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5. 填寫金額:「2,500」或中低收入戶「1,000」。

6. 填寫繳款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7. 第二聯收據為考生繳費憑證,請妥為保留備 查。

其他金融機構

1. 持第一銀行或他行金融卡至其他金融機構或 郵局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2. 插入晶片金融卡。

3. 輸入密碼。

4. 選擇「繳費」。

5.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6. 輸入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7. 輸入繳款金額「2,500」或中低收入戶「1,000」 8. 確認「繳費帳號」及「繳款金額」無誤後,

按「確認鍵」,並確認交易成功。

9. 完成繳費,列印交易明細表保留備查

1. 至其他銀行或郵局櫃台匯款,需自付手續費。

2. 填寫「匯款單

3. 填寫受款行: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4. 填寫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報名 408 專戶。

5. 填寫戶號: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6. 填寫金額:「2,500」或中低收入戶「1,000」。

7. 匯款收據為考生繳費憑證,請妥為保留備查。

(7)

※ 考生於繳費前,請務必先行確認報考資格、欲報考學系、考試日期時間,並確認可以如期應試,一經繳費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退費。

※ 若逢週末假日及繳費最後一天時,建議使用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避免櫃台繳費人工作業延遲或因週末假日無法入 帳,導致延誤報名。

※ 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完成後請列印並檢查「交易明細表」(交易訊息欄是否 OK 正常),如「交易金額」及「手續費」

欄(持第一銀行金融卡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繳費者免扣手續費)沒有出現金額、或「交易訊息」欄出現不正常代號、

或帳戶餘額沒有扣款者,即表示繳費未成功,請再依上述繳費方式完成繳費。

※ 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約過 1-2 小時後,再至本校招生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繳費帳號及繳費、報名收 件情形」,查詢確認是否已繳費系統入帳;至銀行(郵局)櫃台方式繳費,因屬人工作業,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約需 半日至1 日工作天方能入帳。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報名費優待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全國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 福 建省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 件(非清寒證明)者,「低收入戶」考生得免繳報名費,「中低收入戶」考生得減免報名費十分 之六。

(二) 申請報名費優待之考生應另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戶口名簿影本或戶 籍謄本影本一份。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且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清 寒證明」不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不符報名費優待規定。

(四) 考生網路填表報名完成後,須直接自招生系統列印「報名費優待申請表」,請務必先將該「報名費優待申 請表」,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併先傳真至02-29694420,

並來電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經本校審核合格並註記後,「中低收入戶考生」才可再次使用本校招生系 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由「繳費帳號/繳費情形查詢」進入,查詢取得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

依減免後報名費繳費,完成繳費後才可列印報名表件;「低收入戶考生」則免繳報名費,可直接進入網路填表報 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

(五) 「報名費優待申請表」(自招生系統列印)及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 件一併寄繳。凡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或所繳驗之文件不符規定之考生,其 報名費不予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六) 不符合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考生資格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資 格。

四、 考生報名費繳交完畢,完成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請考生繳費前審慎考慮是否報考),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才得申請退費:

(一)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

(二) 已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三) 已繳費,但因所報考學系報名人數未達二十人(含)以上,暫不招生者。

五、 符合上述可退費條件者,申請退費方式:請於申請截止日108 年 5 月 16 日(含)前,檢具所繳報 名費之繳費憑證(收據、交易明細表等)正本、考生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考生個人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連同「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表(簡章附表八)」,逕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再彙 整統籌辦理退費,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個人帳戶存摺若非考生本人,須加附帳戶撥入 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繳費憑證(收據、交易明細表等)正本遺失,得以存摺扣款紀錄 影本替代。

柒、報名手續:

一、 考生請於網路填表報名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開放時間,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含 工作經歷),並上傳近三個月彩色、正面、脫帽、清晰之數位大頭照片(JPG 格式,建議像素 413(水平)x485(垂直),數位大頭照片檔案大小限制:100KB 以下,照片規格不符,致影響報名,

考生自行負責)。※本校招生系統建議使用中文版Internet Explorer7.0 以上版本瀏覽器,螢幕解 析度1280×1024電腦上操作,切勿使用平版電腦或手機報名。報名表件檔案為"pdf"檔案格式,需 以"Acrobat Reader"程式開啟,"Acrobat Reader"係 Adobe 公司之產品,該公司網址

(8)

http://www.chinese-t.adobe.com,請自行下載。完成報名確認後,取得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 帳號」,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後,請以A4 紙列印報名表(含正、副表)、工作經歷表、報名 專用信封封面(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詳簡章附錄二)。

為避免網路壅塞,考生請儘早於系統開放時間截止前1小時,完成網路填表報名及列印作業。未於系 統開放時間內完成網路填表報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工藝設計學系二學系乃採聯合考試,再依成績高低(排名)及志願序分發錄取之招生 學系。考生網路報名時須由「選填志願學系」選項進入,再確定選填學系之志願順序及志願數(至多可 選填 2 學系)。考生於報名時所填報之學系志願順序及志願數,一經完成報名,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修改或重填,請報考「選填志願學系」之考生特別注意。

三、 報名表核對無誤後於「考生簽名」欄處簽名,連同以下相關報考證明文件,裝入自行準備之信封 資料袋或購買簡章所附信封內(其上請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於108 年 4 月 19 日(含)前(郵 戳為憑),以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

四、 繳交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貼有相片之頁面)之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簡章附表一,應屆畢 業生須另黏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 申請報名費優待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須另外繳交自招生系統列印之「報名費優待申 請表」、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六、 繳交報考學歷(力)證件影本(請用 A4 規格影印):

班別

報考學歷身分 二年制在職專班

一般學歷

(含應屆畢業生)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畢業證(明)書影本。

國內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明)書或結業 證明文件者,畢業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須 符合教育部訂「入學 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詳閱簡章附錄 一)

※ 若符合「入學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3 條第9 款或第 6 條或第 7 條者,請填寫簡章附 表四「報考資格審查申 請表」,且其相關證明 文 件 及報 名表 件資 料 須 經 本校 招生 委員 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具報 考資格。

1. 符合第 3 條第 1-4 款者:繳交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影本

(須註明入學及離校年月),並檢附中文歷年成績單。

2. 符合第 3 條第 5 款者:繳交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3. 符合第 3 條第 6 款者:繳交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以國家考試成績通知 單繳交者,不予受理)。

4. 符合第 3 條第 7 款第 1 目者:繳交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乙級之單一級技術 士證影本,及取得該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證明文件。

5. 符合第 3 條第 7 款第 2 目者:繳交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之單一級技術 士證影本,及取得該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

6. 符合第 3 條第 8 款者:學分證明文件影本。

7. 符合第3 條第 9 款者: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該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證明文件。並填寫繳交簡章附表四「報考資格 審查申請表」。

8. 符合第 3 條第 10 款者:修業證明文件影本,並檢附中文歷年成績單。

9. 符合第6 條者: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 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繳交簡章附表四「報考 資格審查申請表」。

10. 符合第7 條者: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繳交 簡章附表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須 符合教育部訂「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之相關規定

報名時須另繳交下列文件:

1. 學歷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 歷年成績單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3.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三)。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訂「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9 條規定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詳簡章附錄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 (請先自行至教 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系統查詢,網址:https://www.fsedu.moe.gov.tw/),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 校規定相當,於報名時依規定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 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始得具報考資格。

(9)

班別

報考學歷身分 二年制在職專班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 歷報考者,須符合教 育部訂「香港澳門居 民來臺就學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之相關 規定

報名時須另繳交下列文件:

1.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本一份)。

2. 歷年成績單證明影本一份(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本一份)。

3.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三)。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訂「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9 條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詳簡章附錄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請先自 行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系統查詢,網址:https://www.fsedu.moe.gov.tw/),或為當地 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於報名時依規定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後 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始得具報考資格。

持大陸學歷報考者,

須符合教育部訂「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

報名時須另繳交下列文件:

1. 畢業證(明)書影本一份,且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 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書影本一份。

2. 學位證(明)書影本一份,且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 屬實之認證報告書影本一份。※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 位證(明)書。

3. 歷年成績影本一份,且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書影本一份。

4.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三)。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訂「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9 條規定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詳簡章附錄一),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不予採認之情形。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 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於報名時依規定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提請本 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始得具報考資格。

※ 持境外學歷(含國外學歷、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歷)之應屆畢業生,得先以在學證明及歷年成績單報名,

惟須切結同意錄取後應於報到入學時繳交完成驗證或採認之正式學歷證明文件,未繳交者不得註冊入學。

七、 繳交累計一年(含)以上工作經歷年資(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相關工作年資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之工作經歷表影本(使用簡章附表二或自招生系統列印)或在職證明影本乙份。【工作經 驗年資證明需載有服務起訖日期,如勞保局申請之個人投保資料、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文件、

公家機關銓敘證明、聘任書等。】

八、 將上述各項報名表及相關報考學歷(力)證件、工作經歷年資證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資料 等,使用迴紋針夾於左上角,裝入自行準備之信封資料袋或購買簡章所附信封內(其上請黏貼 報名資料專用信封封面),於108 年 4 月 19 日(含)前(郵戳為憑),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 服務方式寄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欲親自送件者請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註冊組上班時間送至本 校行政大樓二樓教務處註冊組,當場只收件不審核,亦不提供收件收據或證明。

九、 身心障礙考生若於考場有特殊需求,請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需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予 受理。

十、 僑生、港澳地區居民、大陸地區居民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皆不得以其 身分報考本招生考試。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或定居者不在此限。報名時須先傳真清晰版「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為避免居留證影本 傳真時模糊不清,請於居留證影本空白處註明清楚考生個人基本資料(含姓名、居留證號、出 生年月日)、報考學系及聯絡方式(如電話、手機或email)等資料,再以 02-29694420 傳真至 註冊組,建立考生基本資料。待接獲通知再至本校招生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由

「修改報名」選項進入(帳號:居留證號,密碼:民國出生年月日,計7 碼),繼續完成報名 填表作業。報考並獲錄取考生,其入學就讀之簽證及居留相關事項請自行向有關單位查詢,若因在臺 居留問題,而致無法就學或完成修業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請考生報名時慎重考慮。

(10)

十一、 報名資料逾期寄送、報考資格不符、報名表件不全因而無法報名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一 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一律不予退費;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其繳交之各項報名 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請考生於寄件前再詳細確認,並自行複製留存。

十二、 錄取生報到入學時皆須繳驗報考學歷(力)證件正本、工作經歷表(或在職證明)正本等(且不得因 報名時已繳交影本而缺繳),若未能繳交,或經審驗發現與網路報名所填資料不符,或有學歷(力)不 予採認之情事,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入學,錄取生不得異議。

十三、 報考之考生皆視為同意本校就所填寫之個人資料,於辦理招生業務、註冊入學、推廣資料寄 送及相關研究時,作必要之電子資料應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考生上網填寫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等資料應填寫清楚無誤,否則因無法通 知致延誤或影響權益時,其後果自行負責。

十四、 為確保自身權益,考生可依簡章重要日程表日期,主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相關事項(電 洽02-22722181 轉 1110~1116)或逕至校網(http://www.ntua.edu.tw)查詢。

捌、准考證列印、使用及補發:

由考生自行網路系統列印,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一、 本校將於108 年 5 月 3 日最晚下午 4 時起,開放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查詢完成 報名考生准考證號及列印准考證(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不另採郵寄方式。准考證可列印者,

表示已完成報名。無法列印者,請電洽教務處註冊組(02)2272-2181 分機 1110~1116。

二、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並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疑問請於 10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 時前通知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分機1110~1116),否則影響權益,考生自行負責。

三、 考試當天考生應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駕照、健保卡、護照等貼有相片足資 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替代),以便查驗身分;經查驗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一律不准應考,考 生不得異議。

四、 考試當天欲辦理准考證補發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試務中心」申請補發,補發 以一次為限。

玖、考試日期、時間、科目:

專業學(術)科確切考試日期、時間、試場地點皆以試場公告為準。

108 年 5 月 12 日(星期日)

上 午 下 午 09:40 10:00-11:00 13:00 開始

專業學科 專業術科

美 術 學 系

預備

西方美術史 水彩、素描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書畫藝術概論 水墨、書法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 設計概論 設計素描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媒體與社會

戲 劇 學 系 08:40

09:00 開始 專業術科

個人專長才藝、聲音肢體表情測驗、即興表演、面試

(11)

拾、專業術科考試規定:

學 系 科 目 內 容 說 明

美 術 學 系 水彩、素描

1. 在專業術科測驗時間內,同一考題須處理出水彩、素描 二種方式。

2. 現場公佈題旨作畫。

3. 水彩:畫法及色料不拘(惟不得使用粉彩及油性顏料)。

4. 素描:依考題以鉛筆、炭筆(兩者併用亦可)作畫,畫 法不拘。

5. 畫架、畫板、紙張由本校供應,其他畫具自備。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水墨、書法 1. 現場公佈題旨作畫。

2. 畫桌、紙張由本校供應,其他畫具自備。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 設計素描 1. 依現場公佈題旨作畫。

2. 製圖桌及繪圖用紙由本校提供,請自備繪圖用具-素描鉛 筆、炭筆。

戲 劇 學 系

個人專長才藝、

聲音肢體表情測 驗、即興表演、

面試

1. 「即興表演」及「聲音肢體表情測驗」部分,請考生仔 細閱讀試題並針對現場考題內容應考。

2. 「個人專長才藝」部分,以3 分鐘為原則,若需使用音 樂檔,播放器材、傳輸線或其他配套設備,請考生自備 為原則,現場僅備有CD Player、電腦(外接喇叭設備),

若因檔案或設備產生相容性問題,請考生自行負責。建 議音樂播放檔準備2 份(例如:光碟、USB 隨身碟等各 1 份),以備不時之需,且該檔案請考生務必先行測試 過,避免屆時無法播放。

3. 現場另備有電鋼琴一台、Cube 數個及課桌椅一套,若 考生有使用其他樂器或相關道具等,請自行準備。

4. 「面試」部分,若考生有相關的作品、文字、照片、影 音等備審資料想讓主考老師參閱者(若無亦可),建議準 備一式三份,於考試當天報到時交給現場工作人員,面 試結束後當場歸還(不需事先郵寄)。

5. 考生應考時請勿佩帶飾品及手錶,並請穿戴寬鬆衣物,

以利肢體動作進行。個人專長才藝或其他表演項目之動 作設計,切勿為求表演效果,而有傷害自己或他人身體 行為。

拾壹、考試地點:本校(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

一、 試場公告:108 年 5 月 6 日最晚下午 4 時起,公告於校大門口及校網(http://www.ntua.edu.tw )最 新消息。※專業學科、專業術科等確切考試時間、試場地點皆以校大門口正式公告為準。

二、 本招生專業學科(筆試)、專業術科之試場地點及時程(場次)得視考生人數多寡予以調整考試 日期、時間及地點,或延長考試時間。

三、 如遇地震、颱風等重大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將另行公告延期 舉行日期,不另個別通知,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拾貳、計分及錄取方式:

一、 各考試科目原始成績滿分各為一百分。各考試科目所占比例詳見簡章貳、招生學系、名額及考 試科目(簡章第1 頁),各考科所占比例乘各該科原始成績後之和數為最後總成績分數,滿分一 百分。

二、 成績計算:各考試科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3 位(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

三、 各招生學系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凡考生總成績分數在此最低錄取標準以上 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12)

四、 考生總成績分數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不符合各招生學系規定分數者,雖有名額,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五、 考生如有任何一科目缺考,或零分者,即使總成績分數達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六、 總成績分數相同時,成績參酌科目順序:(1)專業學科(2)專業術科科目 1.(3)專業術科科目 2. (4) 專業術科科目3.,依此類推。以上參酌至最後一項科目仍相同時,則報教育部核備增額錄取。

備取生之遞補亦同。

七、 選填志願學系(視覺傳達設計學系、工藝設計學系)採聯合考試,再依考生成績高低(排名)及志願順序 分發錄取學系

拾參、榜單公告、成績查詢及列印成績通知單:

一、 預訂108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最晚下午 4 時,於校大門口及校網(http://www.ntua.edu.tw)

最新消息同時公告榜單;並開放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查詢及列印「成績通知單」 不另採郵寄,系統開放時間:108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起至 108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二、 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放榜期程,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地點放榜,不再另行通 知。

三、 一律不接受電話查榜;錄取名單以校大門口公告榜單為準。

四、 「成績通知單」請考生於上述系統(http://uaap.ntua.edu.tw/enroll/)開放時間自行查詢並列印。

欲申請「郵寄紙本成績通知單」者,請於系統開放列印期間,填寫「簡章附表七」,並檢附工本費

(每一份新台幣50 元),限用「郵政匯票」(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 大學)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以限時掛號 郵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信封上註明申請二年制成績通知單),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拾肆、成績複查:

一、 申請期限:108 年 6 月 5 日(含)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提出申請,口頭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三、 申請程序:

(一) 一律填寫簡章附表六「成績複查申請表」,須註明查分科目。並檢附成績通知單、複查費之郵政 匯票(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一只(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信封上 註明二年制成績複查)。

(二) 複查費:每一科目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複查二科新台幣 100 元,依此累計),限以郵政匯票方 式繳費(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匯票戶名誤寫以致匯票無法兌 現,因而延誤複查,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申請各科(項)目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評 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求 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五、 處理辦法:

(一) 補行錄取: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總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並 於一個月內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即予補錄取。

(二) 取消錄取資格:已錄取之考生,經查出其總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得異議。

(三) 所有符合規定手續申請複查考生,均予分別回覆。

拾伍、報到入學:

一、 錄取生應依正式公告(通知)規定辦理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者,以自願棄權論。

(13)

二、 錄取生報到時,必須繳(驗)交身分證件資料及報考學經歷(力)證明文件正本(且不得因報名時已繳納 影本而缺繳),未能繳交或不符報考資格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一)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面、反面影本各一份(所有錄取生皆需繳交身分證件)

(二) 累計至少一年(含)以上工作經驗年資之「工作經歷表或在職證明」(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相關工作 年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正本一份(所有錄取生皆需繳交)。工作經驗年資證明需載有服務起訖日 期,如勞保局申請之個人投保資料、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文件、公家機關銓敘證明、聘任書等。

(三)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須繳交(驗)畢業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須經 審驗,開學後再發還,影本抽存)。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者,須繳驗畢業證 書或結業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須經審驗,開學後再發還,影本抽存)。

(四)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錄取者,須繳交(驗)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 一份(詳簡章附錄一)。

(五) 持國外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並檢具下 列文件辦理報到:

1.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報考人如係外國人 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六)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訂「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

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影本各一份,且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經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

2. 歷年成績單證明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影本各一份,且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經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港澳地區學歷修業起訖期間),報考人如係外 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七)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訂「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並檢具下 列文件辦理報到:

1. 畢業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及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 實之認證報告正本(或副本)一份。

2. 學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及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 告正本(或副本)一份。※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明)書。

3. 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各一份,及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 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或副本)一份。

4.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大陸學歷修業起訖期間),報考人如係外國人 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三、 錄取生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經歷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並於切結期 限內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不得異議。

四、 錄取生所繳學歷(力)、經歷、年資等證明文件,如有與報考資格不符、或有學歷(力)不予採認之 情事、或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不實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被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註冊入學後始發現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修業證明文件。如在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繳回註銷其學位證書外,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並通知其他大專院校及相關機關(構)。

五、 本招生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本校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六、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等,皆須遵守教育部及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

(14)

拾陸、申訴事宜:

本校為確保考生入學考試之權益,特成立「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考生對於本招生事宜有疑 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疑慮之申訴案,須於放榜後一週內,考生以具名之正式書面申訴函,

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委員會交由「招生申訴處理小 組」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不受理其他人申訴。逾期申訴或以其他 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並告訴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拾柒、簡章發售:

一、 簡章免費下載:公告於校網站(http://www.ntua.edu.tw)最新消息及教務處網站 (http://aca.ntua.edu.tw/)。

二、 簡章購買:

(一) 簡章每份工本費新台幣 100 元。

(二) 發售方式:

1. 現場購買:請於簡章公告日起至 108 年 4 月 18 日止,親至校大門口警衛室購買。

2. 函購:請於簡章公告日起至 108 年 4 月 10 日止(以郵戳為憑),附貼足郵資之 B4 回郵信封一 只(請填妥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聯絡電話。每份簡章之回郵若以限時郵資計,約為 新台幣23 元,超過一份以上者請洽郵局計價,郵資不足待補足後再寄,若因此延誤時間致權益 受損,請自行負責),及簡章工本費之匯票(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郵票代替恕不受理),信封上註明「購買二年制招生簡章」,逕寄至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 一段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

※ 請於規定期間內來函購買,如因逾期函購而延誤時間致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

拾捌、附註:

一、 本招生報名人數未達二十人(含)以上之招生學系,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本學年度該 學系得不予招生。考生可改報考其他招生學系(請填寫簡章附表五)或申請退還所繳之報名費(請 填寫簡章附表八)。

二、 本校107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各項收費標準,請詳閱本校教務處網站(http://aca.ntua.edu.tw/)

學雜費專區資訊;108 學年度俟收費標準經教育部核定後,再予公告。

三、 本簡章其他未盡事宜,皆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15)

附錄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育部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以下條文如有修正以部頒內容為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 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16)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 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 上。

(二)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 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

(17)

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 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 年級或三年級: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 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 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 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 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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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 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 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 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 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 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 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

(二)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 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 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 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 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 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 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 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 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

(19)

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 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 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 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 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 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 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 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 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 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 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 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 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 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 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 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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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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