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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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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布,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復於九十四 年十二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及一百 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歷經四次修正。茲為因應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四 會計年度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並為強化理事、監事及總經理 酬金暨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經參酌「銀行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規定,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新增一條條 文及一張附表、修正八條條文及八張附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之修訂並參酌「銀行年報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 表達,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 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及第十四條附表九、十)

二、 強化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資訊揭露:

(一)為強化虧損信用合作社,其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

經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規定信用合作 社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理事、

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

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 三)

(二)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 獨揭露該個別董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內部管理目 標,爰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並考量信 用合作社財務狀況,增訂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 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五百萬元 者,應揭露該個別理事或監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 三)

三、 強化內部管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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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充分揭露內部管理運作情形、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及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附表十五、十八及增 訂附表十九)

(二)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特 別記載事項中,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事項。(修正條 文第十七條)

四、 其他:

(一)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之規定,明定信 用合作社年報應於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後,於網站揭露全部內 容。(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明定本準則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施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五會計年度起適用,另明定本準則施行日期。(增訂條文第十九 條及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三)為提高財務資訊及文字表達之明確性,爰修訂相關附表。(修正

第十條附表二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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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

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 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 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 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 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 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 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 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 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 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 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 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 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 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

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 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並參 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 定,將第一項第六款酌作文字 修正。

第十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 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 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

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 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 兼 任 本 社 及 其 他 公 司之職務、選(就) 任 日期、任期、初次選 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持有之社股數、所具 專業知識之情形。理 事、監事屬法人社員 之代表者,應註明法

第十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 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 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

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 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 兼 任 本 社 及 其 他 公 司之職務、選(就) 任 日期、任期、初次選 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持有之社股數、所具 專業知識之情形。理 事、監事屬法人社員 之代表者,應註明法

一、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 機 構 主 管 尚 非 選 任 人 員,無選任日期,爰第三 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並配合修正附表二。

二、為強化虧損信用合作社理 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 揭露,爰參照「銀行年報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 條,修正第三款第三目之 2(3),規定最近二年度財 務 報 告 曾 出 現 稅 後 虧 損 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 事及總經理之酬金,但最 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 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 虧損者,不在此限,並配 合修正附表三。

三、參採現行銀行業規定,個 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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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人 社 員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社 員 認 購 社 股 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名、主 要經(學)歷、就任日 期、任期及本人、配 偶 持 有 之 社 股 數 。 (附表二)

(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理 事、監事、總經理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情 形(附表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 採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姓名方式,或個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 方 式。

2. 信 用合 作社 有下 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露 個別理事、監事及總 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 平均逾期放款比 率 高 於 百 分 之 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 作社自結、會計 師複核或經本會 檢查調整後之資 本適足率低於百 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財務 報告曾出現稅後 虧損。但最近年 度財務報告已產 生稅後淨利,且 足以彌補累積虧 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加 股金,惟未依所 提增資計畫完成

人 社 員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社 員 認 購 社 股 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名、主 要經(學)歷、選(就) 任 日 期 、 任 期 及 本 人、配偶持有之社股 數。(附表二)

(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理 事、監事、總經理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情 形(附表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 採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姓名方式,或個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 方 式。

2. 信 用合作 社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露 個別理事、監事及總 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 平均逾期放款比 率 高 於 百 分 之 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 作社自結、會計 師複核或經本會 檢查調整後之資 本適足率低於百 分之八。

(3)最近年度稅後虧 損。

(4)經本會要求增加 股金,惟未依所 提增資計畫完成 者。

3. 分 別比較 說明於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理 事、監事、總經理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者,應單獨揭露該個別董 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 露以達內部管理目標,爰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十條,並考 量信用合作社財務狀況,

增訂第三款第三目之 3,

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 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十 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 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 元者,應揭露該個別理事 或監事酬金,並配合修正 附表三。

四、將原第三款第三目之 3 移列第三款第三目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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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者。

3.全體理事、監事領取 酬 金 占 稅 後 淨 利 超 過百分之十五,且個 別 理 事 或 監 事 領 取 酬 金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百萬元者,應揭露該 個 別 理 事 或 監 事 酬 金。

4. 分 別比 較說 明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理 事、監事、總經理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之 分析,並說明給付酬 金之政策、標準與組 合 、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與經營績效及未 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

經理 人其 持有 社股 數 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 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 露 該 相 對 人 之 姓 名、與信用合作社、理 事、監事、經理人之關 係及 所取 得社 股數 。 (附表四)

占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之 分析,並說明給付酬 金之政策、標準與組 合 、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與經營績效及未 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

經 理人其 持 有社股 數 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 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 露 該 相 對 人 之 姓 名、與信用合作社、理 事、監事、經理人之關 係 及所取 得 社股數 。 (附表四)

第十四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 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 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 其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

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 項 財 務 比 率 變 動 原 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第十四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 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 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 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

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 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 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 度」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參 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四款規定,修正第一款及第 四款,將「損益表」修正為「綜 合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 表」修正為「權益變動表」, 並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修正 附表九及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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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四條規定計算 之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比率及 其低於法定比率 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 信總餘額及其占 授信總餘額之比 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 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 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 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 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 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如有發生財務週 轉困難情事,應列明 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 影響。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四條規定計算 之自有資本占風 險性資產比率及 其低於法定比率 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 信總餘額及其占 授信總餘額之比 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 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 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 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社員權益變動 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 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 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 情事,應列明其對本社 財務狀況之影響。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 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 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 資產、負債與權益發生 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 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 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 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 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 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 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 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 資產、負債與社員權益 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 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 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 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 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 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一、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二十條規 定,修正本條序文及第二 款,將「經營結果」修正 為「財務績效」。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 計制度」第十二條規定,

修正本條第一款,將「社 員權益」修正為「權益」。

三、為明確化應揭露之資訊,

爰配合修正附表十一及 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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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

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 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 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 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 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 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 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 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 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 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 定量資訊:

1. 信 用風 險 管理 制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一)

2. 作 業風 險管 理制 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二)

3. 市 場風 險管 理制 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三)

4. 流 動性 風險 包括 資 產 與負 債之 到期 分 析,並說明對於資產 流 動性 與資 金缺 口 流 動 性 之 管 理 方 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

法 律變 動對 信用 合 作 社財 務業 務之 影 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 化 對信 用合 作社 財 務 業務 之影 響及 因 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 變 對信 用合 作社 之 影響及因應措施。

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 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 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 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 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 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 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 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 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 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 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 定量資訊:

1. 信 用風險 管理制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一)

2. 作 業 風險 管理制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二)

3. 市 場風險 管理制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三)

4. 流 動性風 險包括資 產 與負債 之到期分 析,並說明對於資產 流 動性與 資金缺口 流 動 性 之 管 理 方 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

法 律變動 對信用合 作 社財務 業務之影 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 化 對信用 合作社財 務 業務之 影響及因 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 變 對信用 合作社之 影響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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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五 )擴充營業據點之預

期效益、可能風險及 因應措施。

(六 )業務 集中所面臨之 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 用合作社之影響、風 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 列 明信 用合 作社 及 其理事、監事、總經 理 已判 決確 定或 尚 在 繫屬 中之 重大 訴 訟、非訟或行政爭訟 事件,其結果可能對 存 款人 或社 員權 益 有重大影響者,應揭 露其系爭事實、標的 金 額、 訴訟 開始 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人 及 截至 年 報 刊印日 止之處理情形。

(九 )其他重要風險 及因 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五 )擴充營業據點之預 期效益、可能風險及 因應措施。

(六 )業 務集中所面臨之 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 用合作社之影響、風 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 列 明信用 合作社及 其理事、監事、總經 理 已判決 確定或尚 在 繫屬中 之重大訴 訟、非訟或行政爭訟 事件,其結果可能對 存 款人或 社員權益 有重大影響者,應揭 露其系爭事實、標的 金 額、訴 訟開始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人 及 截至 年 報刊印日 止之處理情形。

(九 )其他重要風險 及因 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 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 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

之執行情形。(附表十 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 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 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

第十六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 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 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

之執行情形。(附表十 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 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 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

一、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四款 第七目之規定,修正第九 款增訂附表十九,詳細規 範信用合作社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之 應揭露項目,並配合修正 附表十五。

二、另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 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四 款第六目之規定,修正第 八款附表十八,詳細規範 信用合作社履行社員責 任情形之應揭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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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附表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

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 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第十七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 內部控制制度者,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 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 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 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 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 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 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 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 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 案件(詐欺、偷竊、挪 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 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 券、收取回扣、天然災 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 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 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 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 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 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

第十七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 內部控制制度者,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 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 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 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 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 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 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 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 罰鍰者。

(三)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 者。

(四)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五)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 案件(詐欺、偷竊、挪 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 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 券、收取回扣、天然災 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 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 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 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第十條第四款第十一目 規定,刪除第四款第三目「缺 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之規 定,並將原第四目、第五目及 第六目移列第三目、第四目及 第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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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

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 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 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 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 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 項。

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 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 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 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 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 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 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 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 項。

第十八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 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後,於網 站上揭露信用合作社年報 之全部內容。

第十八條 本年報內容應於 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九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 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 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 會計年度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 二百一十五次委員會會 議紀錄結論,法規如有特 定條文不自公(發)布日 施行,宜另增列條文明定 其施行日期,爰新增本 條。

三、基於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 第十五條第二款係配合 信用合作社於一百零四 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考 量年報之編製係落後一 年度,爰規定上開條款自 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開始 日起適用。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 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 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 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 二百一十五次委員會會 議紀錄結論,如有特定條 文另增列條文明定其施 行日期,末條並採「本法 (本辦法 )除已另訂施行 日期者外,自公(發)布日 施行」,爰修正第二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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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文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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