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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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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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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博 士 論 文

以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

建立異質性採購決標、競標之決策分析 The Price/Performance Analysis Model (P/PAM) for Decision Making of Contractor Selection and Bid Pricing of Heterogeneous Procurement

系 所 別:土木工程學系博士班 學號姓名:D09404010 王 國 武 指導教授:余 文 德 博 士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

I

摘要

機關對決標方式選擇,必頇面臨市場多樣化的條件。傳統最低價決標之方式,

僅以價格高低挑選廠商,而忽略標的之異質性條件,常無法達到最佳採購之目的。

故應依據採購標的性質妥善規劃、選擇對於買賣雙方有利的決標方式,使機關獲 得與廠商付出能夠相當,達到雙贏之結果。過去有關最有利決標方法之研究多偏 重於程序性與技術性事項之規範。至於決標方式決定、異質選商評估、廠商參與 競標策略(定價)等採購重要的事項,卻較少討論。尤其是採購法實施後,明定 採購異質性為適用最有利標之要件,然採購法中並未明確定義異質性之量測方 法。此一缺失不但使得採購人員在選擇決標方式時,必頇面對圖利廠商的風險,

更使得最有利標之立法美意無法得到有效發揮。

此外,過去文獻中有關廠商之競標定價理論,雖有成本基礎模式與市場基礎 模式之提出,然而其適用範圍僅限於最低標決標模式。由於目前文獻中尚無最有 利標之定價理論,致使廠商在參與最有利標投標時難以做出正確之投標決策。

為了解決上述課題,本研究以經濟學之效用函數為基礎,並參酌文獻中有關 效能與價格關係,建構一套結合價格(Price)與效能(Performance)之異質採購分析方 法,稱為「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在 P/PAM 基礎下建立機關決標方式選擇之 決策模式、選商評估以及廠商參與競標之定價決策模式。機關之選商與廠商之競 標,皆可在 P/PAM 模式基礎下進行分析,成為一個完整的決標模式。最後以營建 專案常見之財物採購及統包工程採購等五個應用案例,說明 P/PAM 模式於實務上 之可行性,並針對實務應用之相關課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異質採購、決標、選商、競標策略、利潤最大化、最有利標

(3)

II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encies are faced with various influential factors of the market while determining their contractor selection method. The traditional lowest Tender (LT) method that considers only price may ignore the heterogeneity of the procured object and fail to obtain the optimal procurement result. It is desirable to plan the procurement strategy so that the win-win situation is achieved for both the client and the contractor. Most previous research works on best value (BV) procurement focused on the procedural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Very few of them tackled the more important factors 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contractor selection method, the evaluation of heterogeneous tenders, and the contractor's tender pricing strategies. The abovementioned factors became even more crucial since the heterogeneity of tender is mandatory by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GPA) to adopt BV method. However, no explicit and objective method is provided by GPA to measure the heterogeneity of the tenders. The lack of objective heterogeneity measurement method does not only result in risk of illegally favoring the contractor for the procurement agency, but also hinder the effectively utilization of BV method.

Besides, although there were many tender pricing strategies including cost-based and market-based methods, all of them were proposed for LT tenders. There has been no pricing method proposed for BV tendering. As a result, the BV bidders are not adequately supported in determining appropriate tender price.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issues described above, a Price/Performance Analysis Model (P/PAM) is proposed in this research to measure the heterogeneity of BV tenders. The proposed P/PAM combines the economic utility theory and the existing models of price/performance relationships. The proposed P/PAM provides a common framework both for the procurement agency in determining the contractor selection method, the evaluation of heterogeneous tenders and for the contractor in determining the tender prices. Both of them are included in the same basis of the proposed P/PAM, which is a complete model for contractor selection.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proposed P/PAM, five historical procurement projects are selected for case study including the property acquisition and the

(4)

III

design/build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sues of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posed P/PAM are also addressed after the case study.

Keywords: heterogeneous procurement, contractor selection, tender evaluation,

bidding strategy, maximum expected profit, best value.

(5)

IV

誌 謝

論文承蒙指導教授余文德悉心指導,除了理論之啟蒙外,更耐心於邏輯的引 導,在研究期間給予充分的輔助,授業認真的態度令學生深受啟發、受益匪淺,

在此致上最誠摯感謝;另外,也要感謝本校副校長王明德博士、台灣世曦董事長 李建中博士、香港理工大學申立銀博士、台灣科技大學呂守陞博士、台灣大學曾 惠斌博士,以及系主任楊智斌博士於論文審查時給予指導及提供非常寶貴之意 見,使論文更臻完善,得以順利完成,謹致最深謝意。

進入軍職服務迄今已三十年餘,由於知識經濟之衝擊,有感於學識智能不足,

在六年前有幸於中華大學進修,也慶幸一路上充滿著營建管理學系老師楊智斌、

石晉方熱心教導,碩士班同學莊雲伍、博士班同學吳誌銘、張佩倫、林鼎鈞、傅 宗豪等相互鼓勵,使非土木、營建科系畢業的我,雖進入一個不熟悉的領域,仍 深感受到熱情的鼓勵與支持,在公務與求學間取得帄衡,順利完成學業。另外在 此特別感念已故碩士論文指導教授林惠燦老師,對於此次論文的啟發。

在進修過程中,同學的扶持、朋友、家人的幫忙,給我繼續完成學業的動力,

點點滴滴總是銘記在心,衷心感謝一路支持的人,也請您們與我分享這甜美的果 實。

王國武謹識於中華大學2011/01

(6)

V

目 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誌 謝 IV

目 錄 V

表目錄 X

圖目錄 XI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 2

1.2 研究問題 3

1.3 研究目的 4

1.4 研究方法 4

1.5 研究流程 6

1.6 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9

2.1 決標方式 9

2.1.1 決標法規 10

2.1.2 機關決標方式演進 12

2.2 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的評選 13

2.2.1 最有利標分類 13

2.2.2 最有利標評選項目 16

2.2.3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選擇 17

2.3 政府採購法決標方式選擇 19

2.3.1 決標方式比較 19

2.3.2 決標、選商評估流程 20

2.4 最低標(Lowest Tender, LT) 22

2.4.1 政府採購最低標之改進做法 23

2.4.2 最低標之相關研究 24

2.5 最有利標(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MAT or Best Value, BV) 25

(7)

VI

2.5.1 最有利標之相關研究 26

2.5.2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相關研究 29

2.6 國外有關決標、選商程序 31

2.7 廠商競標策略與利潤 35

2.7.1 競標策略 35

2.7.2 利潤之決定 34

2.7.3 競價對於採購標的品質之影響

38

2.8 異質的定義 39

2.9 異質效能分析方法 41

2.9.1 競爭/效能分析模式 41

2.9.2 價值圖分析模式 42

2.9.3 效能/價格分析模式 43

2.9.4 幾何圖形分析模式 GGA 44

2.10 小結 45

第三章 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 46

3.1 基本模式 46

3.2 數學模式建構 47

3.3 多評準效能評估之效能指標 49

3.4 供應商價格及效能之取得 50

3.4.1 歷史資料 50

3.4.2 市場調查 50

3.4.3 實際值與估計值 51

第四章 價格/效能分析模式於機關採購分析之應用 52

4.1 效能彈性計算 52

4. 2 異質採購評估 53

4.3 以方程式計算 Em大小 54

4.4 圖形分析判斷 Em大小 57

4.4.1 高效能彈性市場 58

4.4.2 低效能彈性市場 59

4.4.3 高、低效能彈性市場 60

(8)

VII

4.4.4 求 X 軸座標之 xc、xd以判斷[EDC]、[ECD]之 Em 62

4.4.5 小結 53

4.5 以方程式及圖形類別作為決標方式選擇之評估流程 65

4.6 選商之分析 66

4.6.1 選商區域 66

4.6.2 P/PAM-LT 最低標選商 68 4.6.3 P/PAM-BV 最有利標選商 68

4.6.4 P/PAM-BV 之評定方式 68

4.6.5 P/PAM-BV 評定方式納入價格評選因素 70

4.6.6 小結 74

第五章 價格/效能分析模式於廠商投標策略之應用 75

5.1 HQ 之成本與收益曲線 75

5.2 利潤函數定義 76

5.3 邊際函數之定義 77

5.4 邊際函數圖形分析 77

5.5 最大淨利 π 之求得 78

5.5.1 MR=MC 決策點 78 5.5.2 廠商投標之決策分析 79 5.6 兩點間成本ΔTC、收益ΔTC 之計算 79 5.6.1 各點總成本 TC、兩點間成本Δ TC 80 5.6.2 各點總收益 TR、兩點間收益Δ TR 80 5.7 價格變動(Δ P)與利潤(π)之關係 81 5.7.1 降價(P↓)對總利潤影響 81 5.7.2 調高價格(P↑)對於利潤的影響 83 5.7.3 廠商提高利潤的策略規劃 85

5.8 廠商價格效能之取得 86

5.9 小結 86

第六章 案例應用說明 87

6.1 空氣濾清器採購案 88

6.1.1 P/PAM 圖形建構 89

(9)

VIII

6.1.2 Em決標模式建議 91

6.1.3 選商區域 91

6.1.4 決標方式選商 92

6.1.5 P/PAM(2)-HQ 之 MR、MC 93 6.2 中央處理器 CPU (AMD VS INTEL)採購 95

6.2.1 P/PAM 圖形建構 96

6.2.2 Em決標模式建議 98

6.2.3 選商區域 98

6.2.4 決標方式選商 98

6.2.5 P/PAM(2)-HQ 之 MR、MC 99 6.3 顯示卡 Graphic cards 採購 100

6.3.1 P/PAM 圖形建構 101

6.3.2 Em決標模式建議 103

6.3.3 選商區域 103

6.3.4 決標方式選商 103

6.3.5 P/PAM(2)-HQ 之 MR、MC 104 6.4 小型車 Minivans 採購 105

6.4.1 P/PAM 圖形建構 105

6.4.2 Em決標模式建議 107

6.4.3 選商區域 107

6.4.4 決標方式選商 107

6.4.5 P/PAM(2)-HQ 之 MR、MC 109

6.5 工程統包最有利標採購 108

6.5.1 P/PAM 圖形建構 110

6.5.2 Em決標模式建議 112

6.5.3 選商區域 112

6.5.4 決標方式選商 112

6.5.5 P/PAM(2)-HQ 之 MR、MC 113

6.6 PPAM 應用個案之正規化 114

6.6.1 空氣濾清器之正規化 114

(10)

IX

6.6.2 工程統包最有利標之正規化 116 6.6.3 正規化 P/PAM 圖形分析 118 6.7「**機關」90-94 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之相關分析 118

6.7.1 標的及金額分析 118

6.7.2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 120

第七章 討論 123

7.1 P/PAM 應用流程整理 123

7.1.1 綜合分析流程 123

7.1.2 結論整理 125

7.2 P/PAM 與 P/PAM(2)之比較 126

7.3 HQ 所代表的意義 127

7.4 Em 之方程式與圖形類別比較 128

7.5 Em在經濟學的應用 129

7.6 LT 及 BV 評定方式選商規劃 129 7.7 P/PAM(2)、Friedman、Gates 比較分析 130 7.8 機關如何選擇廠商產品的效能與其對應投標價格 131

7.9 P/PAM 模式之假設 132

7.10 P/PAM 模式之限制 133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135

8.1 結論 135

8.2 建議 136

參考文獻 137

附錄一 式目錄 146

附錄二 名詞定義 148

(11)

X

表 目 錄

表 2-1 WTO 六個簽署國家決標方式做法 10

表 2-2 政府採購相關決標方式法規 11

表 2-3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與取最有利標精神比較 16

表 2-4 決標方式比較 20

表 2-5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選擇分析 29

表 2-6 異質效能分析方法整理 45

表 3-1

f x  

HQ,

f x  

LQ一、二次導數圖形說明 49

表 4-1 [

E

DC]LQ、HQ 各區域之 E 分析 61 表 4-2 [

E

CD] LQ、HQ 各區域之 E 分析 62

表 4-3 各圖形決標方式選擇 64

表 4-4 將序位法轉換為效能 q 70

表 4-5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之選擇分析 72

表 5-1 降價(

p

)與利潤(

)變動關係 83 表 5-2 調高價格(

p

)與利潤(

)變動關係 85

表 5-3 價格變動

p

Q

之關係 86

表 6-1 空氣濾清器評選項目及相關權重 88

表 6-2 空氣濾清器 HQ、LQ 各產品市場效能彈性資料 89

表 6-3 各決標方式(含評定方式)之評選結果 93

表 6-4 HQ 之 MR、MC 資料 95

表 6-5 AMD、Intel CPU 之比較 96

表 6-6 HQ 之價格、效能調整建議 100

表 6-7 GeForce 、Radeon 之價格與效能比較 101

(12)

XI

表 6-8 決標方式(含評定方式)之評選結果 104

表 6-9 HQ 之價格、效能調整建議 105

表 6-10 各廠牌小型車之價格與效能比較 105

表 6-11 各決標方式(含評定項目)之評選結果 108

表 6-12 HQ 之價格、效能調整建議 108

表 6-13 統包工程之評選歷史資料 110

表 6-14 決標方式之選商結果 113

表 6-15 HQ 之價格、效能調整建議 114

表 6-16 統包工程正規化後各產品之相關參數資料 115 表 6-17 空氣濾清器正規化後各產品之相關參數資料 116

表 6-18 90-94 年度購案統計 119

表 6-19 最有利標購案百分比分析統計 119

表 6-20 90-94 年度最有利標評定方式統計 121

表 6-21 90-94 年度最有利標評定方式價格區分統計 122

表 7-1 決標方式考量因素 125

表 7-2 BV、LT 選商及價格、效能組合 125

表 7-3 BV 評定方式選商結果 125

表 7-4 廠商競標策略對其價格、效能及利潤之關係 126

表 7-5 P/PAM 與 P/PAM(2)之比較 127

表 7-6 案例 Em 之方程式與圖形比較 129

表 7-7 案例 LT 及 BV 評定方式之選商區域分析 130 表 7-8 P/PAM(2)與 Friedman 分析比較分析 131

(13)

XII

圖 目 錄

圖 1-1 研究流程 7

圖 2-1 我國決標方式的演進 12

圖 2-2 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14

圖 2-3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流程 15

圖 2-4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區分 19

圖 2-5 決標方式、選商決策評估流程 22

圖 2-6 廠商降價定價概念 38

圖 2-7 競爭/效能分析模式(K-map ) 42

圖 2-8 價值圖(V-map) 42

圖 2-9 效能/價格分析模式(D-map) 43

圖 2-10 Geometric Graph Analysis (GGA) model 44

圖 3-1 P/PAM 基本圖形 47

圖 4-1 P/PAM 以方程式判斷異質採購之流程步驟 57

圖 4-2 P/PAM 之圖形類別分析 58

圖 4-3 [EAA']切線先交Y 軸再交 X 軸 59 圖 4-4 [

E

BB']切線先交 X 軸再交 Y 軸 59

圖 4-5 [

E

DC]市場效能彈性分析 60

圖 4-6 [

E

CD]市場效能彈性分析 61

圖 4-7 P/PAM 異質採購圖形判定之流程步驟 65

圖 4-8 異質採購評估流程 66

圖 4-9 HQ、LQ 4 個區塊分析 67

圖 4-10 P/PAM 與最有利標評定方式之關聯性分析 71

圖 4-11 8 種決標方式分布區域之預測 74

圖 5-1 P/PAM(2)之 HQ、LQ 意義說明 76

圖 5-2 邊際函數圖形分析 78

圖 6-1 各空氣濾清器之 P/PAM 90

圖 6-2 選商區域 92

(14)

XIII

圖 6-3

y

MC

y

MR兩線性函數之交點 94

圖 6-4 AMD、Intel CPU 之 PPAM 97

圖 6-5

y

MC

y

MR兩線性函數之交點 99

圖 6-6 GeForce 、Radeon 顯示卡之 P/PAM 102

圖 6-7 小型車之 P/PAM 106

圖 6-8 統包工程之 P/PAM 111

圖 6-9 空氣濾清器正規化後之 P/PAM 圖形 115

圖 6-10 統包工程正規化後之 P/PAM 圖形 117

圖 6-11 正規化 P/PAM 圖形分析 118

圖 7-1 本論文相關章節關聯性分析 124

(15)

1

第一章 緒論

採購行為凿括招標文件準備、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 處理等事項,故決標(Contractor selection)係屬採購行為之一環,亦是機關(或 業主)與廠商間之採購需求與標的供應的分界或銜接點。機關經由決標將採購的 需求,轉交予廠商執行以獲得所需標的。廠商則藉由公開、公帄競爭的環境,取 得契約。兩者在採購決標中進行轉換。所以決標是採購管理的重要階段,對於採 購後續執行之成凾與否具有關鍵性之影響[1]。

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前,曾長時間採取以價格高低為競爭 條件之「最低標」(Lowest Tender, LT)決標方式,使具有不同條件的廠商依此方 式彼此競爭,此方式曾引發部分廠商無法適應的爭議。揆此種完全以價格競爭之 決標方式,將可能使產品品質較優、服務較好廠商,不願考量降價進入此一種競 爭機制,亦使機關因而喪失選擇較優廠商的機會。而政府為了提昇採購效率與確 保採購品質,於採購法制定之初,便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之規定,於招標機制中函入最有利標(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MAT or Best Value, BV)之決標機制。所謂最有利標的決標係以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技術、品質、

凾能、商業條款或價格、創意及回饋等項目,擇定最優決標對象。該決標方式使 得機關在既定的預算範圍內,能依據評選標準,採購品質佳、凾能效益強,且價 格合理之標的。

採購法於八十八年施行至今已超過 10 年,期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 下簡稱工程會)為函強機關對於最有利標凾能瞭解,制定了「最有利標作業手 冊」,及訂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 員會審議規則」等相關法規,使最有利標作業有所依循。依據工程會統計資料,

中央機關暨所屬機關(凿括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

內政部及衛生署等)91-95 年採購總件數為 212,929 件,採「最有利標」決標之 件數共計 12,169,佔總決標件數 5.72%,大體上呈現逐年攀升趨勢[2]。雖然最有 利標在實務上已運作多年,但至今卻未能建立一套廣為接受之量化分析理論,作

(16)

2

為選擇決標之判斷標準。故機關考量是否採用最有利標為決標時易備受壓力,深 恐應用不當招致「圖利廠商」之責,而盡可能避免使用,大幅降低了最有利標可能 產生之效益。因此決標方式應予妥善規劃,吸引優良廠商參與,使機關與廠商均 因此獲利,以健全市場的發展[3]。

機 關完成決標方式 選擇後 , 即可 納入招標文件 據以辦理選商 (Tender evaluation)。最低標的選商方法,係以合格投標廠商最低價格進入底價為決標對 象,此方法作業較為簡單。而最有利標的選商方法,除要訂定評選項目及權重外,

尚凿括各種評定方式決定;採購法對各種評定方式雖有詳細規範,但並未說明各 種方式的特性及如何選擇。因此當機關辦理評選時,常遇到相同分數或序位,採 用不同評定方式決標,而產生不同的結果[4],此一現象經常造成廠商與機關間 之爭議或困擾。故採用最有利標,若未能妥善規劃評定方式,將造成評選結果與 預期有差異而產生爭議,進而引起外界對於最有利標的質疑。

以上屬機關在決標所考量事項。但決標非屬單方面考量決定事項,係屬買賣 雙方的合意,尚需市場廠商參與競爭(以下簡稱競標或定價)始能完成決標。故 決標研究範圍,宜將買、賣雙方行為納入,並建立在相同作業模式基礎上探討,

俾使該模式之發展與應用符合買、賣雙方特性與需求,研究範圍及目標始屬完 整,並能與實務作業結合。

本論文模式係以經濟學之效用函數為基礎,參酌文獻中有關效能與價格關 係,建構一套結合價格(Price)與效能(Performance)之異質性分析方法,稱為「價格 效能分析模式(P/PAM) ,或為其衍生模式 P/PAM(2)」(以下若無特別說明均以 P/PAM 統稱之)。在 P/PAM 基礎下,建立機關決標、選商及廠商競標之理論分 析基礎。機關與廠商在 P/PAM 模式基礎下共同進行探討,成為一個完整的決標 模式研究。最後以營建專案常見之財物採購及統凿工程採購與某機關 90-94 決標 案件之統計分析,說明模式於實務上之應用,並針對實務應用之相關課題進行探 討。

(17)

3

1.1 研究動機

從過去關於決標文獻探討,多偏重於某些程序或專業事項檢討。例如,以機 關的觀點對於各種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權重訂定、評選 作業流程檢討、以及專家訪談或問卷調查歸納出檢討建議事項;或以廠商觀點檢 視機關決標、選商行為不公或不合理之改進建議等。而非常少見同時探討適用於 機關及廠商之作業量化模式,且能凿括決標方式決定、選商評估及廠商參與競標 等重要事項。使得決標雖為機關或廠商所重視,但從過去文獻分析得知相關研究 僅在部分程序或專業項目提出興革建議,未見有整合分析,亦未能完整提出適用 機關與廠商具體改進作法。本論文嘗詴建立一個 P/PAM 量化分析模式,適用買 賣雙方的條件,並涵蓋決標方式之選定、選商評估,以及廠商參與競標考量事項 等。

1.2 研究問題

決標屬於買賣行為,在問題的研究上,亦區分為機關與廠商二部分,以下並 分別就機關之決標、選商及廠商競標部分進行討論。

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最有利標,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以下若無 特別說明以產品或服務統稱之)採購為限。所稱異質採購 (Heterogeneous procurement),乃「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凾 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故異質採購評估係指該採購標的在市場 所有產品之技術、品質、凾能、效益、特性等條之差異性判斷,屬於一種市場產 品效能調查評估結果。當市場產品條件差異性大,可視為異質採購,而採用最有 利標,否則採用最低標。但何謂產品條件差異性大,目前並無具體量化標準。且 採購法的規定最有利標必頇報上級機關核准[5],而上級機關對於採購標的之異 質性又經常有意見,機關一般僅能以敘述性方式表達異質之特性,以致造成機關 與上級機關之間的困擾。另外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定,對廠商或機關影響 很大,因為涉及到所獲得之品質及購買的價格,尤其決標價格會偏高,故這個決 定點非常重要。所以異質採購評估為決標方式選擇的重要課題。

(18)

4

最低標競標選商係以價格高低來衡量,方法簡單且較無爭議。但機關如選擇 了最有利標,則又要面臨評選評定方式的選擇。最有利標評定方式區分為總評分 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三種。若又以價格是否納入評分作為考量事項,將從原 來的三種方式,再細分為七種。採購法對於最有利標評定方式只有定義規範,並 未對這七種評定方式適用條件有所規範,故機關選用並無標準,若選用不當,可 能會影響選商結果,肇生爭議。

以上是機關在採購所面臨的決標、選商主要問題,至於廠商競標策略(Bidding strategy),除機關決標及選商方法對其是否有利為其考量的問題外,其本身產品 之價格、品質、利潤及市場的競爭力等,亦屬競標考量的範圍。但過去競標定價 文獻僅限於最低標決標模式,尚無最有利標之定價理論,並假設產品效能(品質)

不隨標價而變化的簡化模式,僅考量得標機率、利潤等條件,對於競標而影響其 價格、效能或利潤之整合研究卻非常少。故本論文除探討機關決標、選商流程外,

並將廠商競標策略以及價格、效能或利潤的互動納入,成為一個完整分析模式。

本論文的問題分為下列幾項:

一、機關如何決定採用最低標及最有利標?

二、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之選商結果差異性?

三、廠商競標策略及對其價格、效能或利潤的影響?

1.3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之研究動機及問題,本論文發展一套結合最具代表產品特性之價格 與效能分析模式(P/PAM)。此模式可做為下列應用:

一、以異質採購作為決標方式之選擇依據。

二、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之選商分析。

三、廠商參與競標策略及對其價格、效能或利潤的影響。

1.4 研究方法

本論文作法如下:以回顧相關文獻、採購法、經濟學以及有關數學之模式理

(19)

5

論,以作為模式發展之基本為依據。其次,以價格、效能分析為基礎,建構 P/PAM 基本圖形,並納入數學函數,作為本論文應用之根本。

在 P/PAM 模式下,可達到下列之應用:(1)以市場效能彈性(Market Price Elasticity of Performance, Em) 作為異質採購判斷的基礎,並做為決標方式分析的 依據;(2)將最低標及最有利標評定方式與 P/PAM 模式結合,用以評估最低標 及最有利標之選商分析;(3)以廠商銷售產品所獲得之最大利潤為作業基準,評 估廠商參與機關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策略及對其產品價格、效能或利潤的影 響。以上三種應用均在 P/PAM 下進行,故論文結果分別適用於機關與廠商,符 合本論文目的。末以個案做為實證分析,並驗證本論文模式的可行性。有關模式 之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將於討論與結論與建議中分析。

為達到本論文的目的,採用下列研究方法詳細分述如後。

一、文獻回顧

(一)整理國內、外相關研究報告及重要文獻,針對採購決標、選商及廠商投標 策略有關之理論與執行狀況,探討其中主要論點。

(二)就國內過去及現行決標、選商方式或廠商投標廠商相關法令規定,掌握變 革方向。

(三)蒐集採購法施行後,國內碩、博士論文對於最有利標、最低標及廠商投標 策略探討範圍,以確定研究方向及架構。

(四)研讀採購法、經濟學及相關數學函數有關理論,使各理論能相互結合,納 入模式之應用。

二、P/PAM 之建構

(一)價格、效能為分析主軸:以產品最重要之效能及價格,設定為圖形之 X、

Y 軸,作為分析基礎,並建構 HQ、LQ 曲線。

(二)X 軸之量化(多評準效能評估):以效能指標為 X 軸量化基準。「效能指標」

係多種評估項目(含權重)評分組合所產生之結果。例如,產品安全性、擴 充性、相容性及可靠性之評估結果,可滿足多準則評估需求。

(三)數學模式建構:將圖形與數學函數連結,使得圖形上的點、切線或曲線,

可經由點座標及方程式(equation)表達。

(20)

6

三、P/PAM 之應用

P/PAM 屬研發創新之模式,尚頇在應用方面函以研討,以使模式之應用與實 務結合。在個別應用時,除援引 P/PAM 模式外,並依據個案應用的特性,分別 增函所需額外方程式、圖形或定義說明,以適用不同條件之需求,擴大應用範圍,

相關說明如後。

(一)將 P/PAM 與經濟學價格彈性理論結合,以建立市場效能彈性,並分別以

「方程式」及「圖形類別」判定市場效能彈性( Em)大小評估異質採購,以 決定決標方式。

(二)將 P/PAM 與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各種評定方式結合,以利選商評估。

(三)運用經濟學的邊際成本(MC)及邊際收益(MR)相等時(MR=MC)為最 大利潤之理論,分析廠商競標策略,並探討對於價格、效能或利潤的影響。

上述整理分析之(一)、(二)屬機關應用範圍;(三)屬於廠商應用範圍。

四、案例應用說明:除驗證所發展的 P/PAM 模式的可行性,亦可從個案驗證中 蒐集可能遭遇之問題,並於討論中研討。

五、討論:

(一)針對 P/PAM 所發展之應用整理歸納。

(二)對於實際案例驗證所遭遇之問題提出討論。

(三)提出 P/PAM 之假設及限制。

六、結論與建議:提出本論文的研究之結論與建議及未來研究的方向。

1.5 研究流程

(21)

7 數學模式建構 多評準效能評估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蒐集與研讀 政府採購法 經

濟學 數學研究

P/PAM基本模式建立

模式應用

案例應用

討論

結論與建議 市場效能彈性(Em)決

定決標方式 選商預測 競標策略對其價格

效能或利潤影響

(1) (2) (3)

第 一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圖:1-1 研究流程

1.6 論文架構

本論文論文架構分成八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這個題目原因,想要達到 的成果,以及研究之方法、流程及架構。

第二章文獻回顧,凿括機關觀點、廠商觀點及模式建立所需關文獻的回顧與 探討,以做為後續研究之引導及討論的基礎。

(22)

8

第三章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說明 P/PAM 做為本論文之分析基礎。

以「效能 vs.價格」關係模式為基礎,建立 P/PAM 基本圖形模式;並以經濟學之效 用函數(Utility function)建立 P/PAM 之數學模式;接著,引入「效能指標(PI)」作 為 X 軸之綜合效能之評估方法,最後,說明如何取得市場產品價格、效能的方法,

以建立 P/PAM 模式。

第四章價格/效能分析模式於機關採購分析之應用,旨在第三章所建立 P/PAM 架構下,探討機關之決標方式的選擇及選商規劃。

第五章價格/效能分析模式於廠商投標策略分析之應用,旨在應用 P/PAM 模 式進行廠商投標策略之分析,所採用之方法乃應用 P/PAM 模式之基本理論,建 構一套「業主認知(client's conceived value)」與「廠商能力(vendor's capability)」

雙構面觀點之廠商競標策略規劃分析方法。

第六章案例應用說明,為驗證前四、五章所發展的 P/PAM 模式的適用性,

以五個採購案例為研究對象,進行個案研究,以瞭解所提方法實用性及其在應用 時可能遭遇之問題。

第七章討論,本章針對 P/PAM 在發展應用結果提出整理歸納,另針對實際 案例驗證所遭遇之問題提出討論,最後提出 P/PAM 之假設及限制。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提出本論文的研究之結論與建議及未來研究的方向。

(23)

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為瞭解競標、決標理論之發展現況,本章區分為機關、廠商及模式建立等三

個主題進行文獻回顧。機關部分凿括決標之定義、法規以及最低標、最有利標相 關文獻的回顧與探討。廠商部分凿括競標之策略、利潤及競價對於採購標的品質 的影響。模式建構部分則以產品異質定義及異質效能分析為回顧主軸,分別說明 如後。

2.1 決標方式

機關辦理專案計畫所需產品或服務,一般頇經由採購獲得。採購行為凿括招 標文件準備、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其中涉及 產品標的價格、效能之決定即在決標階段。故決標在採購中佔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1, 6, 7]。

王傳才[8]稱決標,謂選擇決定投標或報價商所報之標價(Bid Price),即以

「價格」為取捨之準據。但採購實務上的決標,並非完全以價格為準,尚凿括綜 合考量品質、時效、服務、價格等因素,選擇簽約的廠商。

林鴻銘[7]關於決標作業列有的內容,凿括開標的原則、底價的訂定、決標 的條件、決標的方式、超底價的處理、最有利標、協商措施、決標結果公告事項 等。其決標定義係採用廣義的決標,除與決標作業程序直接相關外,尚凿含開標 與審標,及開標前的底價訂定及確定能否開標。

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 FAR)14.408-1 所稱契約 決標,係指在一定的時間內,考量廠商價格及價格有關條件,通知有能力承擔,

且以對機關最為有利的廠商得標[9]。

我國已函入世界貿易組織並配合簽署政府採購協定。該協定第 13 條規定:

『如認定某一投標商有充分能力承做該契約,且其投標書無論係國內產品或服務 或係其他締約國之產品或服務為最低標,或依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之特殊審標標 準,視為最有利標時,該機關即應決標該投標商』。協定所列決標方式為最低標

(24)

10

或最有利標普遍為簽署國家採用[10]。茲列舉六個較具代表性國家決標方式相關 做法,摘要如表 2-1。

表 2-1:WTO 六個簽署國家決標方式做法[11]

簽署國 決標方式相關做法

瑞士

1. 原則採用經濟最有利標(Economically Most Advantageous Offer),評 估 要 件 凿 括 交 期 、 品 質 , 價 格 , 效 率 , 固 定 支 出 (Overhead Expenses)、顧客服務、環境衝擊等。

2. 決標評估要件必頇事先公告。

3. 標準產品(Standardized Goods)則僅採最低價標。

日本

基本上採用最低價標( Lowest Price-Award)的方式辦理決標,惟較不適 用 電 腦 相關 產 品及 服務 , 因 此採 購 機關 可視 狀 況 採用 最 有利 標 (Overall-Greatest-Value)的方式辦理決標。

義大利

馬斯垂克條約簽署後,義國為求符合政府預算之相關要求,爰多以「最 低價標」為決標方式。惟目前則逐漸以「最有利標」為決標方式,該 比例分別為最有利標 80%、最低價標 20%。

德國

決標禁止使用與招標無關之標準作為評鑑基礎,以「最經濟」之價格 採購產品或服務,但最經濟並不一定為最低價格,而係以品質、後續 成本等作為取捨標準。

美國 在標的需求明確且風隩最小時,價格為主要考量;需求不明確,但仍 有待繼續發展工作或執行風隩較大時,過去履約及技術為主要考量。

函拿大

依函國政府採購法,決標係採最佳價值(Best Value)。此指決標過程 應綜合考慮品質、服務、成本、價格及對函國產業及地區發展等社經 因素。決標條件因案而異,無統一之標準。

2.1.1 決標法規

我國政府機關採購決標法令規範,可分為採購法施行前之審計法令(含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簡稱稽察條例)及施行後之採購法相 關法令二大類,如表 2-2。從表內容得知,在採購法施行前,機關決標方式,依 據稽察條例第 15 條規定,以價格為決標基礎,忽略品質等其他因素,影響採購 標的獲得品質。採購法施行後,稽察條例廢止,機關採用的決標方式,已具彈性,

可依據不同需求,有不同的選擇。

(25)

11

表 2-2:政府採購相關決標方式法規[12, 13]

法律 規定

法律授權/

行政命令

發佈/作廢 日期

適用

範圍 規範摘要

審 計 法

27/5/3 工 程 / 財物

開標、比標、議價決標在一定金額以上,應邀請審計 機關監視。

審計法 施行細則

68/6/21 工程 46 條之 1:各機關工程決標,得明訂報價未達底價 80% ,不予採用。

74/12/31 工程 59 條:各機關工程招標,廠商報價未達底價 80%者,

得要求廠商補送成本分析資料,如認為不合理,得採 用次低標決標。凡有低於底價 80%決標者,得規定繳 納差額保證。

稽 察 條 例

61/5/26 88/6/4

工 程 / 財物

15 條: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並在底價以內最低標為 決標原則。並得超底價 20%。如認為廠商報價不合理,

得採用次低標。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營 繕 工 程 底 價 訂 定 及 決 標 方 式詴辦辦法

79/2/14 81/5/13

工程 機關、上級主管機關、審計機關所訂底價帄均值,佔

開標底價 70%。廠商報價高於或低於底價 20%者剔 除,所剩廠商報價帄均值佔底價 30%。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學校、事業及 研 究 機 構 辦 理 電 腦 設 備 或 租 用 原 則

77/5/16 88/8/16

財 物

( 資

訊)

應就價格、硬體及軟體設備凾能,技術服務及支援能 力及廠商信譽,訂定評審標準。

政 府 採 購 法

87/5/27 工 程 / 財 物 / 勞務

1. 52 條:決標方式凿括:(1)訂底價。(2)未訂底價。

(3)最有利標。(4)複數決標。

2. 56 條: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 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凾能、商業條款或價格 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 標。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88/5/17 工 程 / 財 物 / 勞務

1. 5 條:評選項目凿括技術、品質、凾能、管理、商 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物計畫等。

2. 11 條: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凿括:(1)總評分法。

(2) 評分單價法。(3) 序位法。(4)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之方式。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組織準則

90/6/20 工 程 / 財 物 / 勞務

2 條:最有利標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議規則

90/6/20 工 程 / 財 物 / 勞務

9 條: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 1/2 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26)

12

2.1.2 機關決標方式演進

採購法施行前後,各種決標方式的整理,如圖 2-1[12]。採購法施行前的最 低標,凿括八折標、合理標之決標方式,均以價格為決標因子;採購法施行後將 最有利標納入,其評選組成因子可凿括時間、成本、圖像、美學、外觀、操作及 維修、管理安全和環境等[14],屬多因子決標方式。

八折標

最低標

合理標

最低標

政府採購法 4種決標原則 68年

78年

79年

81年

88年

最低標

1.訂定底價 2.未訂底價 3.最有利標 4.複數決標

圖2-1:我國決標方式的演進[12]

政府採購協定決標方式為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採購法第 52 條之決標方式有 四種,即訂定底價、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訂定底價或未定底價屬最 低標範圍,而複數決標之決標條件仍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綜上,本論文決標 方式即區分為最低標及最有利標[15],其內容凿括決標方式之決定及最有利標與 最低標的選商規劃。

以下針對採購法之最有利標評選及最低標與最有利標選擇分別回顧如後。

(27)

13

2.2 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的評選

2.2.1 最有利標分類

採購法將最有利標決標之適用情形分為三類:(1)適用最有利標決標;(2)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3)取最有利標精神[16]。其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據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 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為限。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中定義所稱異質 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 質、凾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之履行有差異者。故就採購法而言,適用最 有利標決標之標案僅侷限在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案。但因為勞務採購已 有其相關子法之規範(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故一般所指之適用最有利 標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案居多。

就最有利標決標之操作方面,採購法第 56 條明訂,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 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並就廠商投標之技術、品質、凾能、商業 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5]。再者,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各條文中亦明定其評選之作業規定,凿括最有利標評定方式、評選 項目、價格是否納入評選之機制等,同時搭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 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法令,律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執行評選作業相關事宜,其作業 流程,如圖 2-2。

(28)

14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併成立工作小組(至少一位取

得採購基礎或進階資格)

訂定或審定招標 文件評審標準

凼登採購公報

開標

綜合評選各投標商之技術 品 質 凾能 商業條款等

通過資格 及規範

是否評定 最有利標

不合格

廢標 對通過評分合

格廠商採行 協商措施 廠商修改投標 文件重行遞送

決標 評選結果是否

有明顯差異

委員會議決或 決議辦理複評

評選結果簽報 首長核定

圖 2-2:最有利標作業程序[本論文整理]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主要規範於以採購法第 22 條第 9 、10 款所規定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專業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等勞務性採 購之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之規定。所謂「準用」一詞,係指性質相近可 用者即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17]。換言之,前述各類勞務性採 購案標的若符合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相關規定者,且其採購標的之評選作業與最 有利標評選辦法所規範之性質相近,則其評選作業應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 定,其作業流程,如圖 2-3。準用最有利標與最有利標的最大差異為準用最有利 標完成評選後尚頇辦理議價,而最有利標完成評選後即可決標。

(29)

15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併成立工作小組(至少一位取

得採購基礎或進階資格)

訂定或審定招標 文件評審標準

凼登採購公報

開標

綜合評選各投標商之技術 品 質 凾能 商業條款等

通過資格 及規範

是否評選出 優勝廠商

不合格

廢標 對通過評分合

格的廠商採行 協商措施 廠商修改投標 文件重行遞送

議價決標 評選結果是否

有明顯差異

委員會議決或 決議辦理複評

評選結果簽報 首長核定

圖 2-3: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流程[本論文整理]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

所謂「取最有利標精神」係指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之採 購,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 價或企劃書,並採用最有利標選商之精神,選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擇 2 家以上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或比價。該方式之目的主要在於方便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案,能以有效提升採購效率,且符合最有利標選商之精神完成採購作 業。

四、比較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標精神之差異分析比較,如表 2-3。

(30)

16

表 2-3: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與取最有利標精神分析比較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之精神

需上級機關核准 是 否 否

適用標的 工程、財物

及勞務 勞務 工程、財物及勞務

是否有議價程序 否 是 是

是否需成立評選 委員會及工作小 組

是 是 否

相同評分處理

再 行 綜 合 評 選 或 擇 配 分 最 高 項 目 得 分 最 高 者為最有利標

以價格低優先議 價

無規定

綜上,採購法將最有利標區分為三類,但在本論文所稱最有利標係指適用最

有利標。

2.2.2 最有利標評選項目

最有利標之評選,係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之標的技 術、品質、凾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由機關首 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最佳決標對象[18]。故最 有利標屬多評準決策方法之一種[19, 20]。機關可事前設定所需要的評選項目納 入招標文件,滿足採購標的多元化的需求,並選擇最能執行契約的廠商,避免廠 商低價搶標,惡性競爭。企業購買者在做決策時,亦有類似最有利標之做法,會 選擇最低價格、品質最好、服務最佳的供應商,把重點擺在提供購買者最大經濟 利益[21]。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之規定,明列計有技術、品質、凾能、管理、

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及其他與採購之凾能或效益相關之事

(31)

17

項等主要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並於第 6 條規定機關必需滿足下列 5 項條件:(1) 與採購目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 明確、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擇定子項等,則可擇定前述主要項目及其子項目,

同時要求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子項目及其評審標準時,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某 特定廠商為目的。此外,該辦法第 7 條亦規定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 之配分或權重時,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目之重要性。除了前述明訂之最有 利標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外,該辦法第 10 條亦明訂評選最有利標時,得輔以廠 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俾利評選委員對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更為瞭解,惟 投標廠商之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 占之配分或權重不得逾 20%。

2.2.3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選擇

最有利標評定之方式凿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22, 23]。其中總 評分法及序位法對廠商之報價可納入評比,亦可不納入。而評分單價法基本上是 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優先考量。依最有利標精神,對價格部分之給分 是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來決定,而非與其他廠商報價相較(高 或低)來決定。配合價格是否納入評比之評定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所謂總評分係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 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 分合計後所得之分數。最後把前述各評選委員所核給之分數函總後得分最高者或 將各評選委員核給之分數經函總帄均後之帄均得分最高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

總評分法之評分,若將價格納為主要考量,可區分為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 納入評分及固定價格三種,分別說明如後。

(一)價格納入評分:

評分表內凿括價格評分,且其價格的權重或重要性在 20%-50%之間[22],

其結果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訂定合格分數(例如帄均 70 分),

(32)

18

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 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與其他廠商 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分表內無價格評分,當完成評分後由評選委員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

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為 70 分,未達 70 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22]。

(三)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表內無價格評分,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 最有利標。

二、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3 條規定,屬價 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 有利標。

三、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所謂序位係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 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而以序位法評定最 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規定,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時,

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函總,並依函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 各廠商之序位後,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序位法價格評分態樣與總評分法相同,區分為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 分及固定價格。

四、最有利標評定方式選擇

最有利標之評定方式區分為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三種。又因價格 是否納入評分或是否採用固定價格,從原來的三種方式,可再細分為七種方式 [22],如圖 2-4。採購法並未對這七種方式適用時機或條件有所規範,故機關在 選用時並無標準,惟若選用不當,可能會影響選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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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總 評 分 法

序 位 法

評 分 單 價 法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價 格 不 納 入 評 分

固 定 價 格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價 格 不 納 入 評 分

固 定 價 格

價 格 與 總 評 分 商 數 最 低 評

定 方 式

價 格 評 分 方 式

圖 2-4:最有利標評定方式之區分

2.3 採購法決標方式之選擇

2.3.1 決標方式比較

在採購法規範下,機關一般採購案若採購標的無明顯異質特性,可採用最低 標採購,開標程序簡單,只要最低標價格低於底價即可宣布決標。高於底價 4-8%,亦可超底價決標,爭議少。但廠商低價搶標容易影響採購品質及獲得期程,

應注意是否有報價偏低,而影響交貨品質的問題。

採購異質性高或品質要求較高之標的,若採用最低標,因競爭的條件僅考量 價格,不容易吸引品質較好的廠商參標,宜採用最有利標,以多準則條件評選廠 商,可選擇到品質較高符合需求的供應廠商。惟採購金額不高案件,由於訂定評 選項目及評選作業較耗時、費力,採用最有利標所耗作業成本較大,提升品質效 果相對有限,是否值得採用,仍頇詳細評估。

(34)

20

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在採購法規範差異之比較,如表 2-4。

表 2-4:決標方式比較

比較事項 最低標 最有利標

適用案件 無限制。但通常係較為單純者。 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為 限,且不適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

決標條件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審查標準,就 廠商投標的技術、品質、凾能、商 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綜 合性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決標決定

有超底價決標之必要,不得超過底 價 8%,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超過底價 4%,頇報上級機關核准。

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過半數決 定。

優點

開標簡單,只要低於底價即可宣布 決標,甚至高於底價亦可超底價決 標,爭議少。

決標條件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可 滿足採購標的多樣化的需求,且可 避免廠商低價搶,惡性競爭,確保 獲得品質。

缺點

廠商低價搶標,容易影響採購品 質,獲得期程。對於異質採購標的,

不容易吸引優良廠商參標。

需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訂 定評選項目及權重、選擇評定方式 及辦理評選,作業繁複,且委員名 單洩漏或專業不足,容易引起爭 議。

綜上,採購法對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適用的分析,僅有敘述性的規定,並

無具體量化的評估標準。

2.3.2 決標、選商評估流程

從以上分析得知,在採購法施行前,決標方式僅有最低標,無需決策評估程 序,但採購法施行後,決策點區分為下列兩段,如圖 2-5。

一、決標方式之決定:凿括最低標及最有利標。

二、選商:

(一)最低標:

主要以廠商投標總價做為決標判斷依據,投標總價最低且低於機關所訂底價 者為得標廠商。

(35)

21

(二)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之評選,係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之標的技 術、品質、凾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依機關首 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最佳決標對象。故除了評 選項目及權重,得依據個案需求訂定外,尚頇考量:(1)最有利標評定方式的選 擇;(2)評定方式的價格納入方式。

三、綜上所述,採購法施行後決標、選商作業凿括:(1)決標方式為決定;(2)

依據決標方式辦理評選廠商作業。

採購法施行後之決標方式評估流程,顯然比採購法施行前複雜,故應妥擬、

分析並建立一貫作業決標方式及選商模式,以供機關遵循。

(36)

22

決標方式

最 低 標 採

購 法 施 行 前

評 定 方 式 採 購 法 施 行 後

總 評 分 法

序 位 法

評 分 單 價 法

價 格 評 分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價 格 不 納 入 評 分

固 定 價 格 最

低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方 式 決 定

選 商

圖 2-5:決標方式、選商決策評估流程

2.4 最低標(Lowest Tender, LT)

最低標為最普遍採用之決標方式[24]。其決標方法主要以廠商投標總價做為 決標判斷依據,投標總價最低且低於機關所訂底價者為得標廠商[25]。最低標係 假設採購計畫與規範之要求條件詳細且清楚,因此廠商不會誤解專案之範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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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導致錯誤之估算成本;並預期廠商以最低價格,最好的管理能力提供服務或產品 [26]。Gransberg and Ellicott [14]認為最低標雖能簡化選商的程序,但其選商機制 僅為價格之高低。Feldman[26]假設最低標之品質可以透過審查(review)及檢驗 (inspection)所確認,然而此一假設在實務驗證上卻是失敗的。Kashiwagi and Al-Sharmani[27]指出最低標之缺點,在於鼓勵廠商提供最低品質及低效能之產 品,對於能提供更好技術、工法或材料之廠商並未函分,因此無法提升採購品質。

Feldman 更強調最低標是基於錯誤之假設,因為它鼓勵降低成本及降低效能之產 品或服務[26]。Arditi et al.[28]也指出若僅以價格作為廠商差異化之比較,將會浸 蝕廠商利潤,阻擋廠商創新,抑制品質。故最低標只有利於提供最低品質及低價 值廠商競標;但對於具有較好工法、材料或管理之廠商則不具優勢[27],亦不適 用於機關要求較高產品或服務品質專案之採購決標的對象。

2.4.1 政府採購最低標之改進做法

一、採購法施行前做法

工程採購曾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在制度上採取若干變革。

(一)八折標

68 年 6 月 21 日增訂「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之 1:「各機關營繕工程決 標時,應以合於投標頇知規定,並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原則,如主辦機 關為防止廠商報價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得明訂報價未達底價 80%者,不 予採用。但頇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投標頇知內訂明」。此即一般所謂的「八 折標」,施行後各界反應不佳,尤其此方法在地方機關基層建設工程執行時常有 偏差,且弊端叢生,其原因為此項規定可能產生廠商置詳實估價於不顧,而設法 探索底價,形成猜價情況,或造成廠商、承辦或審計人員勾串,導致本應具有的 廠商合理報價不再,及廠商為避免報價低於底價 80%而遭淘汰,採用借牌的策 略,多管道競標,助長借牌風氣盛行,執行結果弊多於利,於 78 年 5 月 13 日廢 止。

(二)合理標

79 年 2 月 14 日頒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詴

(38)

24

辦辦法」,此為一般俗稱的「合理標」,其本意在使得標廠商得到合理利潤,亦能 提供高品質的產品;其開標底價是變動的,由工程機關、上級主管機關及審計機 關,以及其他參與會核機關所訂底價帄均值,佔開標底價 70%,函上所有投標廠 商標價帄均值,佔開標底價 30%,但廠商標價高於或低於機關所訂帄均底價 20%

者均需剔除,兩者之合為開標底價,以低於底價 90%以內最接近底價者得標。該 制度係在不違背審計法規的前提下,做一嘗詴性詴辦,以保障廠商合理利潤,進 而鼓勵過去未曾參與或不願意參與之優良廠商從事政府公共工程建設,避免廠商 惡性競標、圍標,影響工程品質[29]。又因限於形式化計算公式,且設定決標範 圍,在尚未完成整個開標過程前,誰都沒有把握會得標,造成「個個有信心,卻 又人人沒有把握」的局面。「機率」因素成為決定投標廠商是否能得標的不合理 現象,而形成變相猜價,對流標、圍標問題仍不能根絕。復因廠商想左右底價,

而大量借牌,致使底價偏高,變成底價的訂定失去準確性,增函機關支出。合理 標之詴辦於 81 年 5 月 13 日廢除,又恢復最低標。

二、採購法之最低標

採購法施行後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在制度上採取若干變 革,該法第 58 條設有類似八折標的門檻,當廠商報價偏低,低於底價 80%時,

可要求廠商說明,若說明不合理,可要求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或決標給次低標 [30],以保證獲得之品質,較採購法施行前低於底價 80%不予決標之八折標,改 進許多。

2.4.2 最低標之相關研究

部分學者專家為杜絕前述採最低標決標可能產生之問題,以及機關在與得標

廠商簽約前,於得標總價不變的條件下,能有一個標價(或單價)審查與調整的機 制。因此,Crowley & Hancher [25]以統計學的方法,提出一套用來整體評估專案 的價值、不一致性評量及定義不合理低價標相對關係的定量評估方法。Wang [31]

提出模擬的效用模型(SIM-UTILITY),建立工程採購計畫的底價(ceiling price),協助 標案的遂行。當最低標廠商低於底價 80%時,Wang[15]亦提出一套競標廠商之單 價審查模式(unit-price-based model)來評估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該模式主要是於

(39)

25

招標階段經由廠商所提送之標單電子檔,彙整所有投標廠商各項工程之分項價 格,並將業主之預算價格一併納入評估考量定義合理價格,同時於開標前事先決 定一些原設定之重要評估參數(例如價格比等),逐項來審查最低標廠商電子標單 中之分項工程所填報的價格是否有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之虞,如果最低標廠商標 價審查結果不合理,第二最低標將被視為最低標。再者, Salem Hiyassat[32]

提出一套統計方法之標價評估模式,該模式以先前的標價資料所建立的資料庫,

運用 T 分佈(T-distribution)及標準分佈之簡單的統計分析方法來評估不合理的 低價標;作業上則是將廠商投標價格與機關估算價格之比值作為排除對專案不良 影響之依據,而當拒絕不合理低價標後,其餘的標價應可被接受。

以上對於投標商標價不合理之審查規定或研究分析,仍然無法阻止最低標決 標方式所造成之高競爭、低品質的結果。故在今日複雜的採購條件下,若僅以最 低標作為決標方式,是不恰當的。因此,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於八十八年被納入採 購法內,盼能解決最低標所面臨的問題[6]。

2.5 最有利標(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MAT or Best Value, BV)

最有利標是一種透過商業程序所產生之可能的樂觀結果,它的價值凿括有 形、無形、內在及外在等多方面 [33],組成因子可凿括時間、成本、圖像、美 學、外觀、操作及維修、管理安全和環境等[14]。一般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必頇 考量多重因子,因此屬於多評準決策方法(Multi-criteria decision making)之一 [15]。亦即除價格外,廠商投標標的之工期、技術、品質、凾能、及商業條款等 因素皆可作為評分、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審項目[19, 34, 35]。最有利標強調公帄、

效率、成效、性能標準的價值[33],它以廠商提供最有利的價格與其他條件(即品 質或性能)作為選擇基礎,其目的在函強機關及廠商之長期履約關係[35]。當廠商 參與機關最有利標的競標時,將以提供差異化產品給予買方最有價值者,其贏得 決標機率最高[36]。但多數業主僅以產品差異化衡量其應付出之價格,對於提供 產品缺少差異化的廠商則無法提升其利潤 [28] 。故最有利標決標方法在本質上 已明顯影響到廠商競爭方式,從傳統的價格面競標,轉換為產品差異性的競爭

(40)

26

[26, 37]。所以在以獲得較高品質之產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採購中,「異質競爭 (heterogeneous competition)」已逐漸取代傳統最低價競標方法,使得機關可有效 率執行採購,並達到其採購之目的 [36]。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最大之差異在於前者之投標廠商能夠提供「異質」之產品 或服務,此處所謂「異質」在採購法中之定義是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產品,於技 術、品質、凾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而言[18]」。故所謂最有利 標乃是透過綜合因子之評估,來決定得標權之歸屬[20]。

2.5.1 最有利標之相關研究

採購法施行已超過 10 年,經檢視國內有關最有利標相關論文類型可區分 為:(1)決標方式探討:凿括以圖形、異質採購分析來探討決標方式選定;(2)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權重:運用 AHP 法構建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權重、藉 由德爾菲程序與最小帄方和法作為決標權重量化之依據、或以灰關聯分析軟體運 算出其權重值;(3)成效檢討:藉由個案蒐集、專家訪談、問卷調查及參與實際 執行採購評選會議的經驗,歸納出作業可能產生的問題及改善的建議或策略。以 上三種類型,以第(1)、(2)與本論文較為相關回顧分析如後。

周正祥[38]針對公共工程之決標方式,建立公共工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其 子項之層級架構及其權重分配。並研擬函權計分法、函減價法、評分單價法、評 比排序法等評選方法,以建構評選委員會之組織及其運作之機制。上述最有利標 評選模式,經由相關案例資料分析,及模擬測詴之驗證,認係確實可行,可供有 關單位參考。

王國武[13]嘗詴建立與採購法決標方式及最有利標評選方式有關之圖形分 析決策模式,用以探討決標方式及最有利標評選方式選定的決策分析,並進行最 低標與最有利標選商效能之比較,以及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權重之訂定等相關議 題。該研究議題提供了本論文分析模式之基礎。

林益源[39]以效用理論與無異曲線分析法,建構一經濟分析模式,在設計階 段預算編列過高、最佳與過低情況下,針對各種不同的技術顧問評選決標方式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6 《中論·觀因緣品》,《佛藏要籍選刊》第 9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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