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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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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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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稱及錄取名額:

(一)職稱:庶務組長(一般行政職系,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二)錄取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如正取人員未能報到,由備取人員遞補之,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 月;惟應試人員均無合適者,得予從缺。)

三、上網公告期間:自 106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至 106 年 4 月 29 日(星期六)。

四、公告網站: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三)本校網站( http://www.fysh.tc.edu.tw)。

五、報名資格條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普通考試以上或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 上合格實授,具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等調任限制者。

(二)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不得陞任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 之一者。

(三)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近 3 年內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四)品行端正、負責盡職、具服務熱忱,且能配合校務需要輪調及工作調整者。

(五)熟悉 Word、Excel 等辦公室軟體操作,熟諳政府採購法令。

(六)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證照或政府採購研習、訓練及相關經驗者得優先考量。

六、工作內容:

(一)營繕工程、物料採購事項。

(二)工友、技工之管理考核事項。

(三)財產及校舍環境管理督辦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

(二)報名期限及繳交之證件

1.報名資料請於 106 年 4 月 29 日(星期六)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420 臺 中市豐原區水源路 150 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應徵庶務組長」,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附繳證件:【報名書面資料恕不退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1 份(請黏貼相片並撰寫自傳)。

(2)甄選報名表及切結書各 1 份(報名表並請貼妥相片;報名表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

並請用 A4 白色紙張列印。)。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2)

(6)現 職派令、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 3 年考績、獎懲等資料影本各1 份。

(7)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8)其他證明文件【如採購專業證照、外語能力檢定資格證書、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附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

以上證件影本請加註「核與正本相符」並蓋章,依序以 A4 大小裝訂整齊。

(三)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面試,面試名單於 106 年 5 月 3 日(星期三)18 時前於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及本校網站(http://www.fysh.tc.edu.tw)公告,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報名書面資料恕不退件。

(四)聯絡電話:04-25290381 轉 1702 人事室湯小姐或 1301 總務處沈主任。

八、甄選日期及方式:

(一)甄選日期:106 年 5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在本校舉行,應試人員請於當日上午 8:20 至 8:50 前至人事室報到、繳驗身分證件及抽定應試序號。

(二)甄試方式:

項目 佔總成績

比例 備註

1.電腦測驗 20% Word、Excel 及網路使用能力。

2.面試

(每人 5-10 分鐘) 80%

1. 才識 30%(包括、志趣、見解、學識)

2. 言辭 30﹪(包括表達能力、態度、語言組織)

3. 儀表 20﹪(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三)依甄試結果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九、甄選完成提請甄審委員會評審列冊後,陳請校長圈定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惟參加甄選人 員甄試總成績如未達錄取標準時,經甄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十、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名單,訂於 106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18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 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十一、正取人員,如原服務單位不同意商調或逾期未到職,或因證件蒙蔽不實等其他因素,經 送銓敘部審定而資格不符致無法完成任用程序者,須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

應試者須自行負責,並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甄審委員會議決得修正之;如有補充事項,並於本校網站 公告。

(3)

附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4)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5)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庶務組長甄選報名表

編號: (報考人免填寫)

姓 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照 片 身分證

字 號

連絡 電話

(公):

(宅): 手機:

通訊地址

國 籍 □中華民國國籍 □雙重(或雙重以上)國籍 (請勾選一項)

現職機關 現職職稱

銓審職系 現職官職等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名 稱 日 期 字 號

證明文件

年別 名稱 證(明)書字號 一、以下繳交證件為影本,請

註明「核與正本相符」並 簽章。

二、應繳交表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切結書 2 張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退伍令影本

□5.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7.現職派令影本

□8.最近 1 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9.最近 3 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10.最近 3 年獎懲令影本

□11.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登記檔案同意書

□12.其他證明文件(採購專業 證 照 、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資 格、身心障礙手冊、原住 民身分等)

畢業學校 系所 畢業年月

曾服務機關 職稱 起訖年月

最近 3 年考績

(無者免填) (103)年: 等、(104)年: 等、(105)年: 等 甄選試務

迴避調查

目前是否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本校服務

□否 □是 請詳述姓名及關係:

具身心障礙

手冊 □否 □是 具原住民身分 □否 □是 本人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2 條」所列各款情事,所填 寫之各項資料及證明文件均無 偽造、變造或不實,如有不實 取消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

報考人切結簽章: 審查結果 初審人員 複審人員

□資格符合

□資格不符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貴 校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長 甄 選,經 已 詳 閱 甄 選 公 告 內 容 , 並 自 願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壹 、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時,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其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者 , 並 願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一、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 。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 曾 犯 內 亂 罪 、 外 患 罪 ,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 不 在 此 限 。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 尚 未 撤 銷 。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予 免 職;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撤 銷 任 用 。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不 失 其 效 力;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不 予 追 還。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 應 予 追 還 。

二 、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

貳 、 本 人 報 名 時 所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 經 辦 理 甄 選 審 核 若 有 缺 漏 或 不 齊 情 事 , 致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而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時 , 絕 無 異 議 。

此致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

切 結 書

本人 應徵貴校庶務組長職務,願據實陳明,

與機關長官並無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如有虛偽 欺矇情事,願接受法律處罰,所具切結是實。

此致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庶務組長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 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立同意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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