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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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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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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 「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 」 」申請指引 申請指引 申請指引 申請指引

1.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是 2014 年施政報告提出增加香港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機會的其中一項 措施,讓透過「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計劃」(免試收生計劃)到內地修讀學士學位課程並有經濟 需要的香港學生,可於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內獲每年最高港幣 15,000 元的資助款項。計劃不設名額上限。

為了向前往內地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的香港學生提供更適切的支援,以及確保學生不會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獲 得專上教育的機會,由 2016/17 學年起,資助計劃將擴展至資助於 155 所指定內地院校(見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修讀學士 學位課程並有經濟需要的香港學生,不論他們通過哪種途徑入讀有關院校。該 155 所內地院校包括參與 2016/17學年免試收生計劃的 84 所內地院校,以及另外 71 所並無參與免試收生計劃但已列入內地當局「985 工程」及/或「211 工程」的院校。擴大的資助計劃預期可惠及絕大多數前往內地修讀學士學位課程並有經 濟需要的香港學生,當中包括現正於指定內地院校修讀學士學位課程並將於 2016/17 學年仍然在該院校就讀 的香港學生。

資助計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教育局)負責管理,並由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 處(學資處)負責進行入息審查,以及教育局委聘機構協助執行核實學生入讀情況、發放資助等工作。資助款 項會按年發放,每名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每年可獲港幣 15,000 元的全額或港幣 7,500 元的半額資助。資助 年期直至有關學生於指定內地院校就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

2. 申請資格申請資格申請資格申請資格、、、入、入入入息息息息審審審審查查查查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 及資助幅度

2.1 申申申申請請請請資格資格資格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準則,才符合資格申請 2016/17 資助計劃的資助:

(a)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持單程證來港;

(b) 在香港接受及完成高中教育,包括在香港修讀本地及非本地課程的學生;以及 (c) 在 2016/17 學年,正在任何一所指定的內地院校(見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修讀學士學位課程。 附表一

2.2 符符符符合申請資助資合申請資助資合申請資助資合申請資助資格的學生格的學生格的學生格的學生,,,,均可均可均可遞交申請均可遞交申請遞交申請,遞交申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惟申請者的定義如下::: 1. 如申領資助學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則其本人視為「申請人」。

2. 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則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作「申請人」。

2.3 入入入入息息息息審審審審查查查 查

資助計劃目的是資助家境清貧的香港學生,故設有入息審查。學資處會協助教育局為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進 行入息審查,並向教育局提交有關家庭經濟情況之評估報告。有關的入息審查計算家庭的收入,但不會計 及資產。

2.4 評評評評估估估估方法方法方法方法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及資助幅度

1. 學資處會採用『調整後家庭收入』(AFI) 機制進行入息審查,以評定申領資助學生的資助資格及幅度。

2. 『調整後家庭收入』機制所採取的算式如下:

(2)

AFI AFI AFI

AFI === 家家家家庭全年總收入庭全年總收入庭全年總收入庭全年總收入

家 家

家庭成員人數庭成員人數庭成員人數 +庭成員人數 ++ (+ ((1(111))

3. 家庭全年總收入包括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全年收入,與申領資助學生父母同住的未婚兄弟 姐妹的全年收入的 30%(如適用),親友給予的津助(如適用),以及其他收入(如租金及源於定期存款、股票、

債券等的利息收入)。

4. 家庭成員通常是指申領資助學生本人、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與申領資助學生父母同住的未 婚兄弟姐妹,以及申領資助學生受供養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5. 就 2 至 3 人的單親家庭而言,公式中除數的(+1)將會增加至(+2)。

6. 由於入息審查是以家庭為單位,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成員和組合會直接影響申領資助學生的「調整後家 庭收入」值,因此若在入息審查評估表格 (M2) 第二部填寫的同住未婚子女並非申領資助學生父母或監 護人的親生子女,請在申請時另函解釋。

7. 資助資格及幅度資助資格及幅度 資助資格及幅度資助資格及幅度

下表詳列 2016/17 學年的『『『『調整後調整後調整後調整後家家家家庭庭庭庭收收收入收入入』入』』』組別的資助幅度(請請請請注意注意注意注意「「「「調整調整調整後調整後後家庭收入後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並並並並不是家庭不是家庭不是家庭不是家庭 每每每

每月月月月的平均收入的平均收入的平均收入)。 的平均收入

2016/ 17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 資助幅度

0 至 37,552 全額 *

37,553至 72,611 半額

超過 72,611 不合資格(申請不成功)

* 2016 / 17 學年 3 人家庭和 4 人家庭可獲全額資助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上限分別為 45,460 元和 41,824 元。就 2 人和 3 人單親家庭而言,有關家庭會分別視為 3 人家庭和 4 人家庭,以決定可獲全額 資助的「調整後家庭收入」上限及計算「調整後家庭收入」(見例子一至三)。

例子一 ﹕3 人家庭及 2 人單親家庭

2016/ 17學年的學年的 「學年的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元元元)))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0 至 45,460 全額

45,461 至 72,611 半額

超過 72,611 不合資格 (申請不成功)

例子二﹕4 人家庭及 3 人單親家庭

2016/ 17學年的學年的 「學年的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元元元)))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0 至 41,824 全額

41,825 至 72,611 半額

超過 72,611 不合資格 (申請不成功)

(3)

例子三﹕一般情況 (上述例子一及二的 3 人及 4 人家庭、2 人及 3 人單親家庭除外)

2016/ 17學年的學年的 「學年的學年的 「「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調整後家庭收入」」」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

機制下數值介乎((((元元元元)))) 資助幅度資助幅度資助幅度資助幅度

0 至 37,552 全額

37,553至 72,611 半額

超過 72,611 不合資格 (申請不成功)

8. 評估程序評估程序 評估程序評估程序

學資處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所填報及提供的一切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參照申領資助學 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學資處其他資助計劃所申報的資料,評核該家庭的經濟狀況。一般而言,若申 領資助學生家庭的「調整後家庭收入」值符合全額/半額資助資格,並獲查核及確認該學生符合上文 第 2.1 段的申請資格,便符合審批資格在資助計劃下領取資助。

9. 最終最終審最終最終審審審批及發放批及發放批及發放批及發放

資助款項的發放由教育局審批後落實。教育局擁有最終決定權,決定有關資助款項的發放及延 續批核 事宜。

3. 提供提供提供提供////處理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

3.1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有責任詳實填妥申請書及提供所有證明文件副本,以便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聘 機構根據申請時所遞交的資料評估其資助資格和幅度。如提交的文件或資料欠詳盡或失實,申請將不獲進一步 處理。如有需要,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聘機構會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作查證之 用。

3.2 教育局會將申請書上的個人資料披露給學資處/學資處的代理人/教育局委聘機構,讓有關方面可就申請作 下列用途:

1. 處理及核實有關申請,以及在正常修業期內處理延續審批事宜;

2. 在有需要時,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以及查證在學資處及社會福利署儲存的個人資 料,以確認申請資助的資料的一致性;

3. 供教育局委聘機構向指定內地院校確認學生就讀情況,並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發放資助款項;

4. 統計及研究;以及

5. 供教育局/學資處/教育局委聘機構/學資處的代理人/有關政策局/政府部門作處理其他與學生資助 計劃有關的申請。

3.3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在申請書內所提供的資料及一切補充資料,可因應上文第 3.2 段所提及的用途,或在 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同意下,或在法例授權或規定須予披露的情況下,向各政策局/

政府部門及有關院校或機構披露。學資處或會聯絡其他政策局/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包括各家庭成員的 僱主來核實或補充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填報的資料,以進行入息審查。如有虛報或隱瞞事實,申領資助學 生/申請人的資格將被取消。

3.4 學資處在評定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的經濟需要和資助幅度後,會向教育局提交評估報告,再由教育局委聘機 構確認學生入學資料後,教育局會作最後審批,並經由教育局委聘機構向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發放資助款 項。

(4)

3.5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士若能向教育局/學資處證實其資料當事人的身份,均有權要求查 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可以用書面要求查閱/獲取/更正由教育局或學資處保存的 資料或紀錄(郵寄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政府總部東翼 7 樓教育局(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 劃」負責人))。

4. 申請申請申請申請手續手續手續手續、、、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注意事項及發放資助款項及發放資助款項及發放資助款項及發放資助款項

4.1 資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書 (M1) 、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 、 申 請 指 引 (M3) 及 相 關 附 表 可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www.edb.gov.hk/musss16)或學資處網頁(www.wfsfaa.gov.hk/sfo/tc/forms/listing3.htm)下載。

4.2 有意透過資助計劃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有意透過資助計劃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有意透過資助計劃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有意透過資助計劃申請資助的申請人請請請先請先先先詳細閱讀詳細閱讀詳細閱讀本詳細閱讀本本申請指引本申請指引申請指引申請指引。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可於 2016 年年年年 7 月月月月 31 日或日或日或日或 之前

之前 之前

之前(適用於 2016/17 學年以前已入讀指定內地院校的學生)或 2016 年年年年 8 月月月月 31 日或之前日或之前日或之前日或之前(適用於 2016/17 學年首年入讀指定內地院校的學生),把填妥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透過郵寄方式送交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 政府總部東翼 7 樓教育局,信封封面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 (見附表附表附表附表二二二二之郵寄申請的信封 封面)。

4.3 教育局/教育局委聘機構預計於 2016 年年年年 12 月至月至月至 2017 年月至 年年 3 月年 月月期間分階段月 分階段分階段分階段將申請結果通知申領資助學生/申 請人,資助款項將直接轉帳至成功申請人在申請書第一部提供的銀行帳戶內。教育局將根據接獲申請書及所 有相關證明文件的先後次序依次處理申請。

4.4 符合審批資格的學生在其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整個正常修業期內,除非有關學生的家庭狀況明顯改變,以 致有需要再次進行入息審查,否則入息審查只會在首次申請時進行入息審查只會在首次申請時進行入息審查只會在首次申請時進行入息審查只會在首次申請時進行,而其後毋須每年進行。獲資助獲資助獲資助獲資助學學學學生生生只生只只只須於其須於其須於其須於其 後每年

後每年 後每年

後每年書面聲明書面聲明書面聲明書面聲明其其其其家庭狀況家庭狀況家庭狀況家庭狀況沒有明顯改變,便可依據其以往獲批資助的資格及幅度,繼續繼續繼續繼續領取領取領取領取資助款項,,,直, 至其於指定內地院校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正常修業期完結為止。教育局/學資處每年均會抽查一部分領取 資助的學生,以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教育局/學資處職員可能會要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

/監護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以核實申領資助學生的申領資格及資助幅度。他們可能審閱所 有資料的正本,申請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有責任保存所有申請資料的證明文件至少兩年及須與有關 職員合作。故意阻撓教育局/學資處職員進行調查,隱瞞資料或未能提供所需資料,均可被要求全數歸還 已發放的資助金額,更可能被檢控。

4.5 獲發放資助款項的學生,如未能在正常修業期內完成有關的學士學位課程,教育局一般不會為超出正常修 業期的修讀年期提供資助款項。然而若該學生因某些特殊情況須延長其修業期,教育局將按個別情況考慮 是否為超出的修讀年期提供資助款項。除此之外,若學生在修業期間出現如下情況轉變,教育局有權不予支 付/扣減/限制申請人於該年領取資助款項,以及在教育局的要求下和指定時限內將全部/部份/多付的 資助款項歸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a) 中途休學/退學或被就讀院校終止學籍;

(b) 轉讀非指定的內地院校;

(c) 不再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

(d) 不再符合入息審查規定的資助資格或幅度; 或 (e) 未能符合資助計劃的其他獲批條件。

在上述任何一項的情況下,教育局保留是否繼續在資助計劃下資助有關學生的最終決定權。

(5)

5. 如何填寫申請書如何填寫申請書如何填寫申請書如何填寫申請書

注意 注意 注意 注意

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必須詳實填妥申請書。如有虛報或隱瞞事實,教育局有 權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另外,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取得 財產/金錢利益是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十年。

5.1 請 用請 用請 用請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 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 申 請 書 。 填 寫 前 , 請 仔 細 閱 讀 本 申 請 指 引 , 並 依 照 申 請 書 上 指 示 及 下 列 須 注 意 事 項 填 寫 申 請 書 。

5.2 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 申申申申領資助領資助領資助學生資料領資助學生資料學生資料學生資料

1. 項 目 1 及 2:請 填 寫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請 根 據「 香 港 身 份 證 」所 載 資 料 填 寫 , 並 請 在 申 請 書 的 附附附附 頁頁頁 貼 上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並頁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按 以 下 代 碼 填 寫 「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 一 欄 , 並 提 供 有 關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號 碼 及 証 明 文 件 副 本 :-

(i) 護 照 0 2

(ii) 回 港 證 0 3 (iii) 身 份 證 明 書 0 4 (iv) 簽 證 身 份 書 0 5 (v) 入 境 許 可 證 0 6 (vi) 簽 證 身 份 陳 述 書 0 7 (vii) 單 程 證 0 8 (viii) 其 他 0 9

2. 項 目 6-9: 有 意 申 領 資 助 的 學 生 , 在 遞 交 申 請 書 時,亦 須 遞 交 在在在在 港 就 讀港 就 讀港 就 讀 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的港 就 讀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的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的及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的 證 明

證 明證 明

證 明 文 件文 件文 件文 件 (例 如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中 學 六 年 級 成 績 表 或 就 讀 中 學 簽 發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 副 本 , 以 及 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 獲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就 讀 或獲獲獲 指 定指 定指 定 內 地 院 校 錄 取指 定內 地 院 校 錄 取內 地 院 校 錄 取 的內 地 院 校 錄 取的的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證 明 文 件 副 本證 明 文 件 副 本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並 將 之 與 申 請 所 須 文 件 一 併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教 育 局 。

3. 項 目 11: 銀 行 戶 口 必 須 是 申 請 人 本 人 擁 有 在 香 港 開 設 的 有 效 戶 口 。 聯 名 戶 口 、 信 用 咭 戶 口 、 貸 款 戶 口 、 定 期 存 款 戶 口 及 外 幣 戶 口 恕 不 接 納 。 請 附 上 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銀 行 戶 口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包 括 存 摺 戶 口 姓 名 頁 、 月 結 單 )。 所 提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須 清 楚 顯 示須 清 楚 顯 示須 清 楚 顯 示須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申 請 人申 請 人 的申 請 人的的的 英 文英 文英 文英 文 姓 名姓 名姓 名 、姓 名、、、 銀銀銀銀 行 名 稱

行 名 稱行 名 稱

行 名 稱 ((( 英 文(英 文英 文英 文 )))) 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及 銀 行 賬 戶 號 碼 。

4. 項 目 12: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以 號 表 示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家 庭 有 否 同 時 向 學 資 處 遞 交 2016/

17 學 年 的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綜 合 申 請 。 如如如如 有有有 , 請 提 供 學 資 處 就 相 關 的 綜 合 申 請 編 配 的 申 請 檔有 案 編 號 , 而 申 請 人 只 需 將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書 ( M1) , 連 同 申 請 書 內 列 明 必 須 提 供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遞 交 教 育 局,毋 須 填 寫 及 遞 交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如 沒 有如 沒 有如 沒 有如 沒 有,申 請 人 須 填 妥 申 請 書申 請 書申 請 書申 請 書 (M1)(M1)(M1)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M1)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 (M2)及 入 息 審 查 評 估 表 格(M2)(M2), 並 夾 附 所 須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一 併 以 郵 寄(M2) 方 式 遞 交 教 育 局 , 以 便 學 資 處 進 行 入 息 審 查 。

(6)

第一部第一部

第一部第一部 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資料資料資料資料

1. 學生姓名 (英文) 2. 香港身份證號碼

字母 數字 中文姓名 出生日期 (日/月/年) (如未能提供,請根據申請指引第 5.2.1 段在下方空格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3. 住宅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4. 流動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Whatsapp (如適用)(3) 微信 (WECHAT) (如適用)(3) 5. 電郵地址(3)

6. 在港就讀及完成高中教育的 中學名稱

就讀年級﹕中( )至中( ) 畢業年份﹕

(請""一適當方格)



本人現正於其中一所指定內地院校(2)修讀學士學位課程,預計於 2016/17 學年將仍然於該院校修讀有關課程。



本人將於 2016/17 學年首年入讀其中一所指定內地院校(2)的學士學位課程。

7. 現正修讀/獲錄取之內地高等院校 名稱

8. 現正修讀/獲錄取的專業(課程)

名稱

2016/17學年就讀年級﹕ 預計畢業年份﹕

9. 入讀內地院校途徑 (請""一適當方格)



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計劃

(參與年份﹕ 考生號﹕



港澳臺僑聯招試



院校自主招生



其他(請註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申領資助學生通訊地址(英文)

申領資助學生通訊地址(中文)

11. 存入資助款項的銀行賬戶資料(如申請獲批) (**此銀行賬戶的戶口持有人須為申請人須為申請人須為申請人須為申請人(1)本人本人)本人本人 戶口持有人姓名(英文)

(7)

銀行名稱(英文)

賬戶號碼

(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所需所需所需所需證證明文件核對清單明文件核對清單明文件核對清單明文件核對清單可參考可參考可參考可參考申請指引申請指引申請指引申請指引之之附表附表附表附表三三。)

12. 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有否同時向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學資處)遞交 2016/17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 合申請(不論是否獲悉申請結果)?(4)(5)

(請""一適當方格)

 有,學資處就相關的綜合申請編配的申請檔案編號(如能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沒有

註 註 註﹕

(1) 如申領資助學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則其本人視為「申請人」。如申領資助學生未滿 18 歲,則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作「申請人」。

(2) 申請資格及指定內地院校名單參見 2016/17「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申請指引(M3)或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musss16)。

(3) 教育局及其委聘機構會透過電子郵件向申領資助學生發布與轉載和「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相關的資訊。如有需要,亦會透過 Whatsapp 及/或微信發布資訊。

(4)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已已已已同時向同時向同時向學資處同時向學資處學資處學資處遞交遞交遞交 2016/17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教育局會根據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在有關申請的資遞交 格評估結果,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請 2016/17「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以及可獲得的資助金額。此類申請人只需將已填妥及簽 署的申請書(M1),連同申請指引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三內列明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副本一併遞交教育局,毋須填寫及遞交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

(5)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家庭未有未有未有未有向向向向學資處學資處學資處遞交學資處遞交遞交遞交 2016/17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申請書申請書申請書(M1)及入息審查評估表格及入息審查評估表格及入息審查評估表格及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

並夾附所須證明文件副本,一併透過郵寄方式遞交教育局,以便學資處進行入息審查。

5.3 第二部第二部第二部第二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母母母///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 監護人資料

1. 項目 1 及 2:請填寫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姓名,並請在申請書的附附附附頁頁頁頁貼上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母/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項目 4:請填寫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的電話號碼。

3. 項目 5:請在適當方格內以號表示申領資助學生年齡是否未滿 18 歲,並由第二部所述人士作為「申請 人」及第一部所述的銀行賬戶持有人。

第二部 第二部

第二部第二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母母母////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監護人資料

1. 英文姓名 2. 中文姓名

3. 與申領資助學生的關係

4. 聯絡電話號碼 香港: 內地: (如適用) 5. 申領資助學生年齡是否未滿 18 歲,並由本部所述人士作「申請人」(1)及為第一部所述的銀行賬戶持有人?

( 請""一適當方格)   不是 5.4 第三部第三部第三部第三部 聲明聲明聲明聲明

請細閱聲明內容。若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及其配偶完全明白及同意第三部之聲 明內容,請在適當的位置簽署及填上日期。

5.5 「入息審查評估表格」(M2)只供未有向學資處遞交 2016/17 學年的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之申領資助學生父

/母/監護人填寫。

銀行編號

(8)

5.5.1 5.5.1 5.5.1

5.5.1 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第一部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 13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1313 章13章章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料》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料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料下認可的監護人的個人資料

5.5.1.1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並未持有香港身份證,請按以下代碼填寫「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一 欄,並提供有關身份証明文件號碼及証明文件副本:-

(i) 護 照 0 2

(ii) 回 港 證 0 3 (iii) 身 份 證 明 書 0 4 (iv) 簽 證 身 份 書 0 5 (v) 入 境 許 可 證 0 6 (vi) 簽 證 身 份 陳 述 書 0 7 (vii) 單 程 證 0 8 (viii) 其 他 0 9

請 用 英 文 大 楷 填 寫 , 由 第 一 空 格 開 始 填 寫 姓 氏 , 並 在 每 組 英 文 字 之 間 留 空 一 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請 填 寫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流 動 電 話 號 碼,以 便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 教 育 局 委 聘 機 構 以 短 訊 形 式 發 出 申 請 確 認 通 知 及 資 助 過 帳 資 料 ( 如 適 用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5 . 5 . 1 . 1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請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在此欄填寫 在 1.4.2015 至 31.3.2016 期間的婚姻狀况。如 屬「已婚」,請在(A)項旁的方格內加上“”

號,並在第二部分提供其配偶的資料。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在 1 . 4 . 2 0 1 5 至 3 1 . 3 . 2 0 1 6 期 間 屬 單 親 家 庭 , 請 依 例 子 在 ( B ) 項 旁 方 格 內 加 上 “  ” 號 及 刪 去 不 適 用 的 狀 況 , 並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而 毋 須 在 第 二 部 分 提 供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配 偶 資 料 。如 沒 有 證 明 文 件 , 請 以 備 有 申 請 人 簽 署 的 通 知 書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 輔 助 證 明 和 合 理 解 釋 , 以 供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考 慮 。 若 請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未 能 提 供 佐 證 或 合 理 解 釋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有 權 不 以 為 單 親 人 士 處 理 申 請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必 須 提 供 正 確 的 通 訊 地 址 , 否 則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 教 育 局 委 聘 機 構 將 未 能 以 書 面 形 式 聯 絡 申 請 人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後 才 能 確 定 新 居 地 址 , 請 在 搬 遷 新 居 後 盡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不 是 在 香 港 居 住 , 請 提 供 香 港 的 聯 絡 地 址 以 便 日 後 通 訊 。

(9)

B. 第一部所述人士同住未婚子女 (包括 第一部所述人士同住未婚子女 (包括 第一部所述人士同住未婚子女 (包括 第一部所述人士同住未婚子女 (包括 i) i) i) 申領資助學生i) 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ii) ii) ii) ii) 申領資助學生以外的同住未婚子女申領資助學生以外的同住未婚子女申領資助學生以外的同住未婚子女申領資助學生以外的同住未婚子女,,請按年紀由小至大順序列出)請按年紀由小至大順序列出)請按年紀由小至大順序列出)請按年紀由小至大順序列出)

申領資助學生 其他同住未婚子女 1

1. 中文姓名

2. 英文姓名 C H A N S I U F O N G C H A N T A I M I N G

3. 出生日期

4. 香港身份證/ D ( 7 ) C ( 7 )

出生證明書號碼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5.5.1.1 段 )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5.5.1.1 段 )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5. 2015-16期間的狀況 # √√√√ A. 在學 B. 就業 C. 失業 D. 其他 # √√√√ A. 在學 B. 就業 C. 失業 D. 其他 9 6

1 2 3 4 5 6

0 1 0 1 1 9

0 1 2 3 4 5 6

0 1 0 1 2 0

5.5.2 5.5.25.5.2

5.5.2 第二部第二部第二部第二部 家庭成員資料家庭成員資料家庭成員資料家庭成員資料

5.5.2.1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配 偶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及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一 . 如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數 目 多 於 4 名 , 請 另 以 備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附 頁( 參 照「 M2 表 格 」第 二 部 B)填 寫 他 們 的 資 料,並 將 所 有 已 填 報 的 子 女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

二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配 偶 和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如 正 在 領 取 綜 援,他 們 不 能 在「 調 整 後 家 庭 收 入 」 機 制 下 計 算 為 「 家 庭 成 員 」。

5.5.2.2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受 供 養 父 母

一 . 受 供 養 父 母 是 指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及 / 或 其 配 偶 的 父 親 或 母 親,或 是 指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受 供 養 的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 他 / 他 們 必 須 沒 有 接 受 綜 援 及 在 本 申 請 的 一 般 資 格 評 估 年 度 ( 即 2015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內 至 少 連 續 六 個 月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請 用 英 文 大 楷 填

寫 , 由 第 一 空 格 開 始 填 寫 姓 氏 , 並 在 每 組 英 文 字 之 間 留 空 一 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如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的 配 偶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5 . 5 . 1 . 1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請 參 考 所 示 格 式 填 寫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號 碼 及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5 . 5 . 1 . 1 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10)

C. 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 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第一部所述人士受供養父母 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是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 # (若填

(若填(若填

(若填 「「「「 是是是是 」」」 毋須填報」毋須填報毋須填報'C'部毋須填報 部部部 ,,,, 若若若若 「「「 否「否否 」否」」」 請繼續填寫請繼續填寫請繼續填寫請繼續填寫'C'其餘部分其餘部分其餘部分其餘部分 ,,,, 並根據並根據並根據 「並根據「「「 申請指引申請指引申請指引 」申請指引」」 第」第第5.5.2.2段所列明有關第 段所列明有關段所列明有關段所列明有關 「「「「 受供養父受供養父受供養父受供養父 母

母母

母 」」」」 的定義填寫)的定義填寫)的定義填寫)的定義填寫)

(1)中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E ( )

英文姓名 C H A N T A I

F U K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生年份:

1 2 3 4 5 6

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 其 配 偶 提 供其 配 偶 提 供其 配 偶 提 供其 配 偶 提 供 另 一 自 置 另 一 自 置另 一 自 置 另 一 自 置 // 租 用租 用租 用租 用

的 居 所 的 居 所的 居 所 的 居 所

(請參閱「申請指引」第 5.5.1.1 段 )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供 養 情 況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號 )號 )號 )

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 其 配 偶 全 數其 配 偶 全 數其 配 偶 全 數其 配 偶 全 數 供 養 供 養供 養 供 養 (請 附 上 副 本 )及 出 生 年 份

(請 附 上 副 本 )及 出 生 年 份(請 附 上 副 本 )及 出 生 年 份 (請 附 上 副 本 )及 出 生 年 份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在 2015年年 4月月 1日 至日 至日 至 2016年日 至 年 3月月 31日 內 至 少 連 續日 內 至 少 連 續日 內 至 少 連 續 6個 月日 內 至 少 連 續 個 月個 月 :個 月 與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與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與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與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家 庭 同 住 並 由 士 家 庭 同 住 並 由 士 家 庭 同 住 並 由 士 家 庭 同 住 並 由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第 一 部 所 述 人 士

/ 其 配 偶 供 養其 配 偶 供 養其 配 偶 供 養其 配 偶 供 養 受 供 養 父 母 姓 名

受 供 養 父 母 姓 名 受 供 養 父 母 姓 名 受 供 養 父 母 姓 名

( A) 與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同 住 , 並 由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負 責 供 養 ; 或

(B) 居 住 於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另 一 自 置 的 物 業 或 租 用 的 另 一 住 宅 單 位 ( 租 單 / 咭 上 必 須 顯 示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的 名 字 ) ; 或 (C) 在 其 自 置 物 業、租 用 單 位 或 安 老 院 居 住,並 由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提 供 全 部 生 活 費 用 。

註註

註註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母母母母 /// 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監 護 人 或 其 配 偶 須 在須 在須 在 201須 在 2012016666 / 1201 / 1/ 1/ 17777 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學 年 繼 續 供 養 所 填 報 的 受 供 養父母

養父母養父母

養父母,,,,供養 情況須與在資供養 情況須與在資供養 情況須與在資供養 情況須與在資 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格評 估年度內相若。。。由於家 庭成員人數可影響 申請家庭的資由於家 庭成員人數可影響 申請家庭的資由於家 庭成員人數可影響 申請家庭的資由於家 庭成員人數可影響 申請家庭的資 助幅度助幅度助幅度

助幅度,,,,教育局教育局教育局 /教育局/// 學資處學資處學資處學資處 有權要求有權要求有權要求有權要求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母母母母 //// 監護人監護人監護人監護人 提供有關 受供養父母提供有關 受供養父母提供有關 受供養父母提供有關 受供養父母 的證明文件

的證明文件的證明文件

的證明文件,,,,如租單如租單如租單如租單、、、、住址證明或 安老院收據等或要求住址證明或 安老院收據等或要求住址證明或 安老院收據等或要求住址證明或 安老院收據等或要求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 母母母母 //// 監護人監護人監護人監護人 詳細解釋供 養父母的情況

詳細解釋供 養父母的情況詳細解釋供 養父母的情況

詳細解釋供 養父母的情況 ,,, 讓,讓讓 教 育局讓教 育局教 育局教 育局 //// 學資處學資處學資處學資處 作考慮作考慮作考慮作考慮 。。。 。

二 . 如 受 供 養 父 母 數 目 多 於 2 名,請 另 以 備 有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附 頁( 參 照 「 M2 表 格 」 第 二 部 C) 填 寫 他 們 的 資 料 , 並 將 所 有 受 供 養 父 母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一 併 交 回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仔 細 閱 讀 本 指 引 第 5.5.2.2段 一 .(A)、 (B)和 (C)的 供 養 情 況 定 義 , 並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請 填 寫 受 供 養 父 母 的 個 人 資 料 , 並 夾 附 他 們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證 )副 本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若 填 「 是 」 毋 須 填 寫 ‘C’ 部 , 若 填「 否 」,則 請 繼 續 填 寫 ‘C’ 部 其 餘 部 分,並 根 據 本 指 引 第 5 .5.2 .2段 所 列 明 有 關 「 受 供 養 父 母 」 的 定 義 填 寫 。

如 受 供 養 父 母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參 照 本 指 引 第 5 .5.1 .1段 填 寫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

(11)

5.5.3 5.5.35.5.3

5.5.3 第 三 部第 三 部第 三 部 第 三 部 家 庭 住 址家 庭 住 址 家 庭 住 址家 庭 住 址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請 在 此 部 分 提 供 其 家 庭 住 址。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住 址 等 同 第 一 部 的 通 訊 地 址 , 則 不 用 填 寫 此 部 分 。

5.5.4 5.5.45.5.4

5.5.4 第第第第 四四四四 部部部 家 庭 收 入部 家 庭 收 入家 庭 收 入家 庭 收 入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 其 配 偶 或 在 職 同 住 未 婚 子 女 在 評 估 年 度 內 曾 失 業

失 業失 業

失 業 , 請 依 例 子 填 寫 。

請 提 供 2 0 1 5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期 間 的 整 數 總 收 入

( 小 數 點 後 數 字 不 用 填 寫 )。 不 接 受 約 數,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不 接 受 約 數,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不 接 受 約 數,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不 接 受 約 數,請 填 報 實 際 收 入 。 如 有 租 金( 包 括 香 港、內 地 及 海 外 )、非 同 住 子 女 / 親 友 津 助 、 贍 養 費 或 投 資 所 得 利 息 等 其 他 收 入 , 請 填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

此 總 計 只 作 為 參 考 用,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會 按 申 請 指 引 第 2段 的 「 調 整 後 家 庭 收 入 」 機 制 評 定 資 助 資 格 及 幅 度 。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 全職

# 兼職

總計

總計 總計 總計 ====

^包括薪金/工資/花紅/津貼/兼職收入(不包括僱員強積金/公積金供款)

侍應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 失業 (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3月31日)

薪金^ ($) 營業盈利 ($)

退休金(一次過領取的 退休金除外) ($) 非同住子女/親友津助

($)

營業盈利 ($)

職位 職位 職位 職位////時段時段時段時段

((((如非全年如非全年如非全年如非全年)))) 全年總收入全年總收入(((($$$$))))全年總收入全年總收入

失業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文員(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自僱司機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薪金^ ($)

283000

營業盈利 ($)

上述第1項人士的同住 未婚子女(如適用)

上述第1項人士的同住 未婚子女(如適用)

姓名︰ˍ陳大明ˍˍˍˍˍ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母/監護人

上述第1項人士的配偶

就業模式就業模式就業模式 就業模式

孤兒寡婦金/恩恤金 ($)

定期存款、股票債券

等利息收入 ($) 贍養費 ($)

其他 ($)

營業盈利 ($)

0 0 0

薪金^ ($)

由本處填寫 由本處填寫由本處填寫 由本處填寫

薪金^ ($) 家庭主婦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兼職收銀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 日)

0 0 0

其他收入(如適用) 姓名︰ˍˍˍˍˍˍˍˍ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 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母母母

/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

租金收入 ($)

1 2 0 0 0 9 6 0 0 0 5 0 0 0

8 0 4 5

9 0

0 0 0

3 6 0 0

1 1 1 1 2 2 2 2

5 5 5 5 3 3 3 3

4

4

4

4

(12)

5.5.4.1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包 括 在 香 港 和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收 入,有 關 種 類 詳 列 如 下,以 作 參 考。 有 關 須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閱 附 表附 表附 表附 表 三三三 。 三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須 填 報 的 收 入須 填 報 的 收 入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1 薪 酬 ( 包 括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 其 配 偶 及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同 住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的 全 職 、 兼 職 、 短 期 工 作 的 收 入 , 當 中 不 包 括 僱 員 強 積 金 / 公 積 金 供 款 )

1 高 齡 津 貼 ( 即 生 果 金 )

2 雙 薪 / 假 期 工 資 2 傷 殘 津 貼 3 津 貼( 包 括 超 時 工 作 / 生 活 / 房 屋 或 屋

租 / 交 通 / 旅 遊 / 膳 食 / 教 育 / 輪 班 津 貼 等 )

3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4 花 紅 / 獎 金 / 佣 金 / 小 帳 4 遣 散 費 5 因 被 撤 職 而 領 取 的 代 通 知 金 5 貸 款 6 營 業 盈 利 以 及 其 他 自 僱 行 業 的 收 入 , 例

如 販 賣 、 駕 駛 的 士 / 小 巴 / 貨 車 、 所 收 取 各 項 服 務 費 等

6 一 次 過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公 積 金

7 贍 養 費 7 遺 產

8 由 任 何 非 同 住 人 士 給 予 的 津 助 ( 包 括 金 錢 及 住 屋、匯 款、按 揭 還 款、租 金、水 、 電 、 燃 料 或 其 他 生 活 費 用 等 津 助 )

8 慈 善 捐 款

9 定 期 存 款 、 股 票 、 債 券 等 的 利 息 收 益 9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10 租 金 收 入 (包 括 香 港 、 內 地 及 海 外 ) 10 再 培 訓 津 貼 /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11 每 月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孤 兒 寡 婦 金 或 恩 恤

金 11 保 險 / 意 外 / 傷 亡 賠 償

12 僱 員 強 積 金 / 公 積 金 供 款

5.5.4.2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提 供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及 所 有 在 職 家 庭 成 員 的 全 年 入 息 證 明。如 提 交 的 入 息 證 明 為「 收 入 自 述 書 」(即 附 表附 表附 表附 表 四四四四 ) 或「 收 入 證 明 書 」 (即 附附附附 表表表 五表五五五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在 有 必 要 時 仍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時 遞 交 銀 行 存 摺 、糧 單 或 其 他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參 考 。如 因 特 別 理 由 而 未 能 提 供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應 以 書 面 合 理 解 釋 未 能 提 交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的 原 因 及 須 詳 細 列 出 入 息 的 計 算 方 法,並 須 在 書 面 解 釋 文 件 上 簽 署。倘 若 所 遞 交 的 解 釋 或 文 件 未 足 以 證 實 所 申 報 的 家 庭 成 員 收 入 的 真 確 性( 例 如 自 行 擬 備 的 收 入 證 明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採 用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等 部 門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 資 料 以 評 定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收 入 。在 審 查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家 庭 收 入 時 ,如 有 需 要,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提 供 上 列 不 須 填 報 的 收 入 或 解 釋 其 用 以 維 持 日 常 生 活 開 支 的 資 金 的 來 源 ,如 儲 蓄、 借 貸,並 可 能 要 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就 有 關 款 項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銀 行 儲 蓄 記 錄 、 貸 款 人 簽 署 的 聲 明 書 等 , 如 未 能 提 供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將 該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13)

1. 如在第二部所填報的同住未婚子女不是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的親生子女,請詳列他/他們的姓名及將 他/他們包括在家庭成員之內的原因。

他 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他

2.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的家庭在 2015 年 4 月 1 日至遞交申請時正/曾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請詳述時段

、領取綜援的家庭成員姓名及綜援檔案編號。

李一文李一文

李一文李一文 、、、、 陳小玲陳小玲陳小玲陳小玲 、、、、 李小明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曾領取綜援李小明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曾領取綜援李小明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曾領取綜援李小明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曾領取綜援 ,,, 綜援檔案編號,綜援檔案編號綜援檔案編號綜援檔案編號 ﹕﹕﹕ ABC-C-123456﹕ABC-C-123456ABC-C-123456。ABC-C-123456。。。 3. 如申領資助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有特殊的經濟困難,請詳述情況、有關時段及提供有關證明。

5.5.5 第第第第 五五五五 部部部部 家 庭 成 員 涉 及 痼家 庭 成 員 涉 及 痼家 庭 成 員 涉 及 痼 疾家 庭 成 員 涉 及 痼疾疾疾 的的的 醫 療 開 支的醫 療 開 支醫 療 開 支醫 療 開 支

5.5.5.1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如 在 2015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 須 支 持 家 庭 成 員 (只 限 於 長 期 病 患 者 或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人 士 )必 要 的 醫 療 開 支 , 可 於 「 M2 表 格 」 第 五 部 填 寫 , 並 提 供 醫 療 開 支 的 詳 情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出 示 醫 院 / 診 所 / 註 冊 醫 生 發 出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和 所 有 有 關 收 據 , 才 可 獲 考 慮 扣 減 有 關 醫 療 開 支 ( 2016/17 學 年 每 名 家 庭 成 員 可 扣 減 的 款 額 上 限 為 全 年 19,680元 )。

5.5.6 第第第第 六六六 部六部部部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母 或 監 護 人母 或 監 護 人 附母 或 監 護 人附附附 加加加加 資 料資 料資 料資 料

5.5.7 第第第第 七七七 部七部部部 聲 明聲 明 聲 明聲 明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及 其 配 偶 (如 適 用 )必 須 細 閱 表 格 內 的 聲 明 , 然 後 在 表 格 上 適 當 位 置 簽 署 及 填 上 日 期 。

5.5.8 須 遞 交 證 明 文 件須 遞 交 證 明 文 件須 遞 交 證 明 文 件須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5.5.8.1 請 參 閱 附 表附 表附 表 三附 表三三三 , 按按按按 所所所 需所需需需 數數數 目數目目目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5.5.8.2在 2015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全 年 收 入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請 按 以 下 規 定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

受 薪 人 士 (1) 由 稅 務 局 發 出 的 繳 稅 通 知 書 ; 如 沒 有 (2) 僱 主 填 報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稅 表 ; 如 沒 有 (3) 薪 俸 結 算 書 ; 如 沒 有

(4) 顯 示 支 取 薪 酬 、 津 貼 等 記 錄 的 銀 行 結 算 單 ( 連 戶 口 持 有 人 姓 名 頁 )( 請 用 顏 色 筆 註明 薪 金 的 項 目 及 加 以 注 釋,並 在 其 他 存 入 金 額 旁 說 明 入 數 來 源 , 否 則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將 該 筆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如 沒 有

(5) 由 僱 主 填 寫 的 收 入 證 明 書 正 本 ( 見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 五五五五) 等

如 有 需 要 ,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可 在 此 部 分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家 庭 狀 況 或 領 取 綜 援 的 特 別 資 料 ; 否 則 , 可 留 空 此 部 分 。

(14)

5.6 查查查查詢詢詢

如對「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有任何疑問,請透過下列途徑向教育局/學資處查詢:

教育局熱線(一般查詢):3509 7396 學資處熱線(入息審查):3622 3775

申請郵寄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政府總部東翼 7 樓教育局

(請註明﹕「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申請)

注意 注意注意

注意 ● 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若不能遞交所需文件/申請人若不能遞交所需文件申請人若不能遞交所需文件申請人若不能遞交所需文件,,,,其申請將不予考慮其申請將不予考慮其申請將不予考慮其申請將不予考慮。。。

● 一切已呈交的申請書及文件一切已呈交的申請書及文件一切已呈交的申請書及文件,一切已呈交的申請書及文件,,,恕不退回恕不退回恕不退回。恕不退回。。如有需要。如有需要如有需要如有需要,,,,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領資助學生//申請人宜自行保留有關文件的影印本/申請人宜自行保留有關文件的影印本申請人宜自行保留有關文件的影印本申請人宜自行保留有關文件的影印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教育局

教育局 教育局 教育局 2016年年年年 6 月月月

自 僱 司 機 或 經 營 業 務 人 士( 包 括 獨 資 經 營 / 合 夥 業 務 / 有 限 公 司 )

(1) 由 執 業 會 計 師 核 實 的 營 業 損 益 表 ; 如 沒 有 (2) 自 行 擬 備 的 營 業 損 益 表 ( 見 附表附表附表 六附表六六六 ) 及 (3)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通 知 書 ( 如 適 用 )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收 入 證

明 的 受 薪 或 自 僱 人 士 (1) 請 參 照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 四四四四,填 寫「收 入 自 述 書 」,詳 細 列 明 全 年 的 每 月 入 息 的 計 算 方 法 及 沒 法 提 供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的 原 因 ( 如 申 領 資 助 學 生 的 父 / 母 或 監 護 人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其 申 請 )

擁 有 收 租 物 業 人 士 (1) 租 約 ; 如 沒 有

(2) 顯 示 租 金 收 入 的 銀 行 結 算 單( 連 戶 口 持 有 人 姓 名 頁 )( 請 用 顏 色 筆 註 明 租 金 收 入 的 項 目 及 加 以 注 釋 , 並 在 其 他 存 入 金 額 旁 說 明 入 數 來 源 , 否 則 教 育 局 / 學 資 處 或 會 將 該 筆 款 項 納 入 家 庭 收 入 計 算 )

(15)

附 表 附 表 附 表 附 表 一 一 一 一 2016/17「 「 「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 」下指定的內地 」 下指定的內地 下指定的內地院 校 名 單 下指定的內地 院 校 名 單 院 校 名 單 院 校 名 單

北 京 市 北 京 市 北 京 市 北 京 市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 中 央 民 族 大 學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 北 京 ) ^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 北 京 )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中 國 農 業 大 學 ^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 北 京 ) ^ 北 京 大 學

北 京 中 醫 藥 大 學 北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北 京 服 裝 學 院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北 京 語 言 大 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交通大學^

北京體育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

北京工業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

清 華 大 學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天 津 市

天 津 市 天 津 市 天 津 市 天 津 大 學

天 津 中 醫 藥 大 學 天 津 師 範 大 學 天 津 醫 科 大 學 ^ 河 北 工 業 大 學 ^ 南 開 大 學

河 北河 北 河 北河 北 省省省省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 保 定 ) ^ 山 西 省

山 西 省 山 西 省 山 西 省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內 蒙 古 大 學 ^ 遼寧省遼寧省

遼寧省遼寧省

大連海事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東北大學^

遼寧大學^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大學^

延邊大學^

東北師範大學^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 東北林業大學^

東北農業大學^

哈爾濱工程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上 海 市 上 海 市 上 海 市 上 海 市 上 海 大 學

上 海 中 醫 藥 大 學 上 海 外 國 語 大 學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同 濟 大 學 東 華 大 學 復 旦 大 學 華 東 政 法 大 學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華 東 理 工 大 學 第 二 軍 醫 大 學 ^

江 蘇 省 江 蘇 省 江 蘇 省 江 蘇 省

中國藥科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

江 南 大 學 ^ 河 海 大 學 ^ 東 南 大 學 ^ 南 京 大 學

南 京 中 醫 藥 大 學

南 京 師 範 大 學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 南 京 農 業 大 學 ^ 蘇 州 大 學 ^ 浙 江 省 浙 江 省 浙 江 省 浙 江 省 浙 江 大 學

浙 江 中 醫 藥 大 學 浙 江 理 工 大 學 溫 州 醫 科 大 學 寧 波 大 學

安徽省 安徽省 安徽省 安徽省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

安徽大學^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福 建 省 華 僑 大 學 集 美 大 學 廈 門 大 學 福 州 大 學

福 建 中 醫 藥 大 學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江 西 省

江 西 省 江 西 省 江 西 省

江 西 中 醫 藥 大 學 南 昌 大 學

山 東 省 山 東 省 山 東 省 山 東 省 山 東 大 學 中國石油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 鄭州大學^

湖 北 省 湖 北 省 湖 北 省 湖 北 省 三 峽 大 學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武 漢 ) 武 漢 大 學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

(16)

湖 北 中 醫 藥 大 學 華 中 師 範 大 學 華 中 農 業 大 學 ^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 湖 南 省

湖 南 省 湖 南 省 湖 南 省 中南大學^

國 防 科 學 技 術 大 學 ^ 湖南大學^

湖 南 師 範 大 學 廣 東 省

廣 東 省 廣 東 省 廣 東 省 中 山 大 學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珠 海 分 校 汕 頭 大 學

南 方 醫 科 大 學 星 海 音 樂 學 院 深 圳 大 學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暨 南 大 學 肇 慶 學 院 韶 關 學 院 廣 州 大 學

廣 州 中 醫 藥 大 學 廣 州 美 術 學 院 廣 州 醫 科 大 學 廣 東 工 業 大 學 廣 東 外 語 外 貿 大 學 廣 東 金 融 學 院 廣 東 財 經 大 學 廣 東 醫 學 院 廣 東 藥 學 院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廣 西 大 學

廣 西 中 醫 藥 大 學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廣 西 醫 科 大 學 海南省

海南省 海南省 海南省 海南大學^

重 慶 市 重 慶 市 重 慶 市 重 慶 市 西 南 大 學 西 南 政 法 大 學 重 慶 大 學

四 川 省 四 川 省 四 川 省 四 川 省 四 川 大 學 四 川 師 範 大 學 四 川 農 業 大 學 ^ 西南交通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成 都 中 醫 藥 大 學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 貴州省貴州省

貴州省貴州省 貴 州 大 學 ^ 雲 南 省 雲 南 省 雲 南 省 雲 南 省 雲 南 大 學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西藏大學^

陝西省陝西省 陝西省陝西省 西北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

陝西師範大學^

第四軍醫大學^

甘肅省 甘肅省 甘肅省 甘肅省 蘭州大學^

青海省 青海省 青海省 青海省 青海大學^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大學^

新 新 新

新疆疆疆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自治區 石河子大學^

新疆大學^

(按 中 文 筆 劃 序 ) 備 註 ﹕

^ 2016/17 學 年 資 助 計 劃 新 增 院 校

(17)

「M3 申請指引」(第 17 頁)

 

 

香港添馬添美道 香港添馬添美道 香港添馬添美道2222號 香港添馬添美道 號 號 號

政府總部東翼 政府總部東翼 政府總部東翼7777樓 政府總部東翼 樓 樓 樓

教育局 教育局 教育局 教育局

((((「 「 「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 」 」 」的申請 的申請 的申請 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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