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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109學年度第1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英語科 2 實缺代理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歷史科 1 實缺代理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體育科 1 實缺代理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表演藝術科 1 實缺代理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生活科技科 1 實缺代理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特殊教育國
文科 1 實缺代理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特殊教育數
學科 1 實缺代理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國文科 2 鐘點代課教師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之109學年 度課程起訖日為準或代課原因消滅為
止
備取若干名
輔導活動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每週授課鐘點約10節
課)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之109學年 度課程起訖日為準或代課原因消滅為
止
備取若干名
家政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每週授課鐘點約10節
課)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之109學年 度課程起訖日為準或代課原因消滅為
止
備取若干名
童軍科 1 鐘點代課教師 (每週授課鐘點約6節課)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之109學年 度課程起訖日為準或代課原因消滅為
止
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民國109年7月2日至109年7月13日下午17時止,逕至本校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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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j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二)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階段依表列日期依序分別招考甄選,倘前次 招考錄取人員從缺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時,續辦下階段招考,迄至缺額補滿時 為止,以上招考結果均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csj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至16條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3.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之情事者。
4.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1.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表所列資格:
第1次招考 具有國民中學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 1.具有國民中學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及 第4次以後招
考
1.具有國民中學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一)第1次招考:109年7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逾時不受理)。
(二)第2次招考:109年7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逾時不受理)。
(三)第3次招考: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逾時不受理)。
(四)第4次招考:109年7月1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逾時不受理)。
(五)第5次招考:109年7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逾時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本次甄 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人事室。(地址:43652 臺中市清水區西社里鰲峰路250號)
聯絡電話:04-26262042轉150人事室賴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 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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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試教:成績佔60%。試教時間10分鐘。(試教內容:詳下表,開始前10分鐘抽題)
(二) 口試:成績佔40%。口試時間7分鐘。(於開始前5分鐘抽題)
科別 試教教材與內容
英語科 國二上翰林
歷史科 國二上康軒
體育科 國二上康軒
表演藝術科 國一上翰林 生活科技科 國一上南一 特殊教育國文科 國一上翰林 特殊教育數學科 國一上南一
國文科 國一上翰林
輔導活動科 國一上康軒
家政科 國一上康軒
童軍科 國一上康軒
備註:書籍請自備
甄選成績同分時依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一)第1次招考:109年7月7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請於13時前至人事室報到。
(二)第2次招考:109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請於13時前至人事室報到。
(三)第3次招考: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13時30分,請於13時前至人事室報到。
(四)第4次招考:109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13時30分,請於13時前至人事室報到。
(五) 第5次招考:109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13時30分,請於13時前至人事室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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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口試及試教分數平均80分)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未達 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 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成績複查
該次招考放榜後翌日上午9-10時,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 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三)放榜:
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 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 項辦理。
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1.第1次招考:109年7月7日(星期二)下午20時前。
2.第2次招考:109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20時前。
3.第3次招考: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20時前。
4.第4次招考:109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20時前。
5.第5次招考:109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20時前。
十四、附則
(一)錄取人員應於應於本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 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 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
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 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 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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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 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 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本次甄選申訴專線:04-26271993。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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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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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 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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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 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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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 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 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 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 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7-1 條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 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 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 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 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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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
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 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
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 擾、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 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 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 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 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 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 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 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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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109學年度代理(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第1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 代理 鐘點代課 考證號碼: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中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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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109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1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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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109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代 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 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33條 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華民國1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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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 學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