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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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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7 月 4 日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 1000069993 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 年 7 月 14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 10535963000 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工代賑事宜,扶助 本市經濟弱勢市民,解決生活困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之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具工作能 力,並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申請以工代賑: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本局處遇輔導之個案。

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 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 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為限。

三、以工代賑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環境清潔維護。

(二)協助資料處理。

(三)個案生活照顧。

(四)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以工代賑名額,依本局年度預算及需用人數定之。

五、申請以工代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以工代賑登記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家庭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與稅籍資料清單;如未檢附 者,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由本局查調。但本市列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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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附。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資格條件審查及進用程序:

(一)審核資格:經審核符合以工代賑資格者,由本局造具 名冊送用人單位擇優面試遴選。

(二)進用程序:經進用為以工代賑人員(以下簡稱代賑 工)者,應簽訂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之切結同意書。

七、以工代賑之扶助期間為一年;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成績優良 者,得繼續接受扶助。但扶助期間合計以三年為限。

前項情形,代賑工自願終止扶助後再申請以工代賑者,其扶 助期間應與終止扶助前合併計算,合計以三年為限。但代賑 工經輔導轉業後,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證明,再申請以工代賑者,其合併計算之扶助期間以五年為 限。

代賑工於接受扶助期間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扶助資格,其於 前二項扶助期限內喪失第二點規定扶助資格而提出申復時,

得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但有特殊情形並經本局評估確有延長 之必要時,得再給予最高三個月緩衝期間。

八、扶助條件:

(一)工作時間:代賑工每日工時由用人單位定之。但不得 低於四小時或超過八小時(以輪班工作者每日不得超 過十二小時);每人每月工作總日數不得逾二十三日。

超出工時部分以補休為限。除輪班工作者經專案簽准 得依其規定辦理外,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 時。

(二)代賑工之代賑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

代賑金每月按實際工作時數覈實發給。但因求職面試 而請假者,仍應發給代賑金,每月以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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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假規定:代賑工於扶助期間如因故無法到勤,需事 先填列請假單,如無法事先填列假單,須先行以電話 或他法告知單位主管或督導人員;無故未到勤者,視 為曠職。但有正當理由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四)工作獎金: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接受扶助之代賑 工,得依實際工作時數佔全年工作時數上限折合月數 之比例(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合併計算折合月 數,所餘未滿一月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酌 發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九、代賑工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本局辦理。

代賑工應參與本局轉業訓練輔導及就業促進措施。

十、依本要點進用之代賑工,與本局間係公法之救助關係,不適 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及勞退新制等相關 規定。

十一、督導管理:

(一)代賑工之管理、監督及考核,由用人單位辦理。

(二)各用人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代賑工考核 成績送本局備查;代賑工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次年度起應終止扶助。

(三)各用人單位應於次月二日前,彙送代賑工前月出勤紀 錄表報本局核銷。

十二、代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其扶助:

(一)不服管理、監督,經輔導仍未改善且情節重大。

(二)工作不力或態度欠佳,經輔導仍未改善。

(三)全月曠工累計達三次。

(四)全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七次。

(五)事、病假達全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全年累計達三次。

(六)偷竊、打架、鬧事或其他不當行為致影響工作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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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

(七)拒 接受求職登記或轉業輔導,或經轉業輔導而不願 就業。

(八)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

(九)其他違反法令、機關內部規範或切結同意書內容之情 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實施前,依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 要點或原高雄縣政府辦理以工代賑扶助低收入戶家庭自立 實施計畫進用之代賑工,得適用原規定有關申請扶助資格 及扶助期間之規範至終止扶助之日止。

十五、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民法、社會救助法暨施行細則、

高雄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作業要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 理社會救助案件調查審核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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