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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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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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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0 年 1 月 27 日高市府四維社工字第 1000009132 號令訂定「高雄市 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 年 7 月 27 日高市府社工字第 10636326200 號令修正「高雄市政 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裁罰基準」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處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裁罰基準」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 年 7 月 2 日高市府社工字第 10735478000 號令修正第 2 點附表,

並自即日生效。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案件,其裁罰基 準如附表。

  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 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 處罰。

1

(2)

違法事實 裁罰依據 裁罰內容 裁罰對象 裁罰基準

無正當理由持 有兒童或少年 為性交、猥褻 行為之圖畫、

照片、影片、

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品,第一 次被查獲。

第三十九 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 得令其接受二 小時以上十小 時以下之輔導 教育,其物品 不問屬於持有 人與否,沒入 之。

行為人 除沒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 行 為 之 圖 畫 、 照 片 、 影 片 、 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外,處以下列裁罰:

一、持有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 之物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罰鍰,並得命其接受二小時 以 上 五 小 時 以 下 之 輔 導 教 育。

二、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 之物品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罰鍰,並得命其接受六小時 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 育。

觀覽兒童或少 年為性交、猥 褻之行為而支 付對價。

第四十四

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 得令其接受二 小時以上十小 時以下之輔導 教育。

行為人 處以下列裁罰,另關於本項次之 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一萬元 罰鍰,並得命其接受二小時 以 上 四 小 時 以 下 之 輔 導 教 育。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五萬元 罰鍰,並得命其接受四小時 以 上 六 小 時 以 下 之 輔 導 教 育。

三、第三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 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以上十小 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三 利用兒童或少 年從事坐檯陪 酒或涉及色情 之 伴 遊 、 伴 唱、伴舞等侍 應工作。

第四十五

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 善者,移請目

行為人 處 以 下 列 罰 鍰 , 並 命 其 限 期 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移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

(3)

違法事實 裁罰依據 裁罰內容 裁罰對象 裁罰基準 的事業主管機

關命其停業一 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十五萬 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知 有本條例應保 護之兒童或少 年,或知有第 四章之犯罪嫌 疑人,未即向 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 機關或第五條 所定機關或人 員報告。

第四十六

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醫 事人 員、 社 會 工作 人員 、 教 育人 員、 保 育 人員 、移 民 管 理人 員、 移 民 業務 機構 從 業 人員 、戶 政 人 員、 村里 幹 事 、警 察、 司 法 人員 、觀 光 業 從業 人員 、 電 子遊 戲場 業 從 業人 員、 資 訊 休閒 業從 業 人 員、 就業 服 務 人員 及其 他 執 行兒 童福 利 或 少年 福利 業 務人員

處以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六千元 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知 有第四章之犯 罪嫌疑情事,

未先行移除該 資訊,並通知 警察機關且保 留相關資料至 少九十天,並 提供司法及警 察機關調查。

第四十七

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次 處罰。

網 際網 路平 臺 提 供者 、網 際 網 路應 用服 務 提 供者 及電 信 事業者

處以下列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十五萬 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六 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之負責 人違反第十四

第四十八 條 第 二 項、第三

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一 、網 際網 路 或 其 他 媒 體 之 負 責

處以下列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 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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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第 一 項 規 定,報導或記 載有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

並得沒入第十 四條第一項規 定之物品、命 其限期移除內 容、下架或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屆期不履 行者,得按次 處罰至履行為 止。

人。

二 、網 際網 路 或 其 他 媒 體 無 負 責 人 或 負 責 人 對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不 具 監 督 關 係 者 , 處 罰 行 為

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至履行為止: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 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十五萬 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不接受第二十 九條規定之親 職教育輔導或 拒不完成其時 數。

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並得按次 處罰。

被 害 人 之 父 母、 監護 人或 其他 實際 照顧 之人

處以下列罰鍰,限期命其履行;

屆期不履行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千元 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九千元 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罰 鍰。

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 顧之人,因未 善盡督促配合 之責,致兒童 或少年不接受 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三十 條規定之輔導 處 遇 及 追 蹤 者。

第四十九 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被 害 人 之 父 母、 監護 人或 其他 實際 照顧 之人

處以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三千六 百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九 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為他 人 散 布 、 傳 送、刊登或張 貼足以引誘、

媒介、暗示或

第五十條 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罰鍰。

但網際網路或 其他媒體若已 善盡防止任何

網 際網 路或 其 他媒體

處以下列罰鍰,並應發布新聞並 公開之: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五萬元 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十萬元 罰鍰。

(5)

違法事實 裁罰依據 裁罰內容 裁罰對象 裁罰基準 其他使兒童或

少年有遭受第 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 之虞之訊息。

人 散 布 、 傳 送、刊登或張 貼使兒童或少 年有遭受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之 虞之訊息者,

經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邀集 兒童及少年福 利團體與專家 學者代表審議 同意後,得減 輕或免除其罰 鍰。

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對於違 反前項規定之 媒體,應發布 新 聞 並 公 開 之。

三、第三次違規處新臺幣十五萬 元罰鍰。

四、第四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十 犯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第三 十二條至第三 十八條、第三 十 九 條 第 二 項、第四十條 或第四十五條 之罪,經判決 或緩起訴處分 確定。

第五十一 條第一項

實施四小時以 上五十小時以 下 之 輔 導 教 育。

行為人 依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實施以 下輔導教育時數:

一、緩起訴處分、拘役、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處有 期徒刑未滿六個月者:輔導 教育時數四小時。

二、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未滿 三年者:輔導教育時數十二 小時。

三、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 年者:輔導教育時數二十小 時。

四、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未滿十 年者:輔導教育時數三十小 時。

五、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未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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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者:輔導教育時數四十 小時。

六、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 刑十五年以上者:輔導教育 時數五十小時。

無正當理由不 接受第五十一 條第一項或第 三十九條第一 項 之 輔 導 教 育,或拒不完 成其時數。

第五十一 條第三項

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行為人 處以下列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輔導教育 者: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 限期接受輔導教育。

(二)屆期仍拒不接受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再限 期接受輔導教育。

(三)屆期仍不配合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罰鍰,得按次處 罰至參加為止。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完成輔導時 數者:

(一)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 限期補足時數。

(二)限期後通知仍拒不補足時 數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罰鍰,並再限期補足時 數。

(三)限期後再次通知仍拒不補 足時數者,處新臺幣二萬 四千元罰鍰,並再限期補 足時數。

( 四 ) 屆 期 仍 不 配 合 補 足 時 數 者 ,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罰 鍰,得按次處罰至補足時 數為止。

備註:除本裁罰基準表項次一、十及十一外,本裁罰基準之違規次數計算,以受處分人於最 初裁處時起一年內有違反相同款項之紀錄者,予以累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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