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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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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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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947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194777A00_ATTCH2.pdf)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有關支(兼)領展期或減額 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5日總處給字第105004991 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 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 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 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 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

)領退休金」符合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 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規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 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 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

8

1050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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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5/08/1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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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2)

92

第2頁, 共2頁

)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 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規定之判斷準據;

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則先依規定計算後,再按 其減額比率減發。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2016-08-12

11:16:1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