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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947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194777A00_ATTCH2.pdf)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有關支(兼)領展期或減額 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5日總處給字第105004991 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 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 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 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 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
)領退休金」符合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 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規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 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 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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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5/08/1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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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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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 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規定之判斷準據;
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則先依規定計算後,再按 其減額比率減發。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2016-08-12
11: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