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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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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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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起至 8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考試時間及地點: 110 年 11 月 6 日(星期六)至 7 日(星期日)在臺北、臺中及 高雄等 3 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三、應考資格:

(一)薦任升官等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 3 年,已敘委任第五職 等本俸最高級。(即委派人員需具公務人員或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始得報考)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 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 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九職等人員。

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 1 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註:於 107 年 11 月 5 日以前任第五職等,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且考試 舉行前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始 得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

(二)現職人員報考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 以下之限制︰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 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

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 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三)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 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四)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4 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 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具有本法第 4 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 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

四、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經系統提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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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僅須繳費無須寄送報名表件。惟經審查結果,如 須補件,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二)「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請下載報名書表並繳費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

(如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等),

於 110 年 8 月 6 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116203 臺北 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 效,不得補件。

五、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新臺幣 2,800 元。

(二)繳費方式:應考人可透過臨櫃或線上等多元方式繳款,請參見應考須知。

(三)照片電子檔: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 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以內,其中臉部占照片面積 70%~80%),憑以報名。

(四)「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須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報名履歷表 1 張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最近 3 年年資曾中斷者:

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明書影本。

(2)非現職人員:

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形,須繳驗准予附 條件應考申請表。

(3)派用機關之派用人員: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派第五職等人員(須繳驗公務人員普考或特種考 試四 (丙)等考試、初等考試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併計警察人員、關務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應考者:

須繳驗銓敘審定函及考績通知書影本或派令及考成通知書影本(交通事業 人員適用)。

(5)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 行業務者:

a.報考獸醫類科:須繳驗獸醫師或獸醫佐專門職業證書。

b.報考航空管制類科:須繳驗民用航空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等 2 項證 件。

c.報考船舶駕駛類科:須繳驗船員專門職業證書。

(6)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7)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a.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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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 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具考試報 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8)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般應考人因懷孕、罹病、突發傷病、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 困難,需申請應考協助,請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基本資料頁 面,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項目,並依請求之協助事項,

繳驗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 康手冊影本等證明文件。

(9)機關組織編修尚未銓敘審定者:

須繳驗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機關證明文件影本(含派令、最近 3 年年 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註:以上所繳文件均由考選部抽存,不予發還】

六、填表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確實填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現任官等職等 俸別俸級、現任職等生效日期,屆時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銓敘部資訊交換平 台進行檢核。

(二)「應考類科」欄,限報考應考人經銓敘審定之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

請自行審慎擇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三)「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欄,須確實詳細填寫,如 有不符,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 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四)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如:年資中斷證明及復職證明等影本),一律 繳交影印本由考選部抽存。

*(五)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 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該等人員 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狀態或未經銓敘審定,自始不具應考資格,或其 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六)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10 年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8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下載」

以空白 A4 紙張列印(勿使用回收紙張),應考人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將 載明於考試通知書上,請詳閱所載試區地點及相關資訊,並核對所載內容,

如有疑義,請儘速通知承辦單位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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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列人員不具本項考試應考資格,請勿報考:

(一)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現職師級及士(生)級人員。

(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人員(如:警員、隊員)。

(三)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關務人員。

(四)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人員(如:高員級、員級、士級資 位人員)。

(五)省市營事業機構未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八、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 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 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九、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14、39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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