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 期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之食品業者類別、規 模及實施日期:
(一)食品業者類別:
1.製造、加工業:食 品 製 造 、 加 工 業、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製造、加工業、
食品用洗潔劑製 造、加工業。
2.餐飲業。
3.輸入業:依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公 告應申請查驗產 品之輸入業。
4.販售業。
5.物流業:從事運送 食品或食品添加 物營業行為之業 者。
(二)食品業者規模及 實施日期:
1.製造、加工業:
(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之 食品製造、加工 業,以一百零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
一、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之食品業者類別、規 模及實施日期:
(一)食品業者類別:
1.製造、加工業:食 品 製 造 、 加 工 業、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製造、加工業、
食品用洗潔劑製 造、加工業。
2.餐飲業。
3.輸入業:依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公 告應申請查驗產 品之輸入業。
4.販售業。
(二)食品業者規模及 實施日期:
1.製造、加工業:
(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之 食品製造、加工 業,以一百零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業 者 ,
一、因應衛生福利部一百 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修 正發布「食品業者登 錄辦法」第四條新增 應登錄始得營業之物 流業類別,爰於本規 定增修物流類別,並 明訂其實施規模及實 施日期。
二、為配合財政部於一百 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以台財稅字第一○六
○四五四四五一○號 令將「營業登記規則」
修正為「稅籍登記規 則」,爰將本規定內之
「營業登記」文字修 正為「稅籍登記」。 三、敘明條文內前次修正
公 告(部授食字第一
○四一三○三一二七 號 )之實施日為一 百 零四年九月十八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月 十六 日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 記 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丙.已辦理工 廠登 記之 食用 油 脂 製造 、加 工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月 三十 一日 實施。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食 品 製造、加工業:
甲.新辦理稅 籍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四年 九月 十八 日 起 實 施。
乙.已辦理稅 籍登 記 業 者, 自一
自一 百 零 三年 十 月 十六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三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實施。
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之 食用 油 脂 製造 、 加 工業 者 , 自一 百 零 三年 十 月 三十 一 日 實施。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食 品 製造、加工業:
甲.新辦理營 業登 記 業 者, 自 公 告日 起 實 施。
乙.已辦理營 業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四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實施。
(3)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百 零 三 年
百零 四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3)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食 品器具、食品容 器 或 包 裝 製 造、加工業,以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為 基 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之 含塑 膠類 材質 食 品 器 具、 食品 容器 或包 裝製 造、
加 工 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月 十六 日 起 實 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記 之含 塑膠 類材 質食 品器 具、 食品 容器 或包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食 品器具、食品容 器 或 包 裝 製 造、加工業,以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為 基 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之 含 塑 膠類 材 質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器 或 包 裝製 造 、 加 工 業 者, 自 一 百零 三 年 十月 十 六 日 起 實 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記 之 含 塑膠 類 材 質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器 或 包 裝製 造 、 加 工 業 者, 自 一 百零 三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裝製 造、
加 工 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4)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食 品 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製造、加 工業: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業 者,
自一 百零 四年 九月 十八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 記 業 者, 自一 百零 四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5)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製造、加工業: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業 者,
自一 百零 四年 九月
實施。
(4)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食 品 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製造、加 工業: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業 者 , 自公 告 日 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四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實施。
(5)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製造、加工業: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業 者 , 自公 告 日 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四 年 十二 月 三
十八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 記 業 者, 自一 百零 四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2.餐飲業:
(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之 餐飲業,以一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日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月 十六 日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 記 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十一 日 起 實施。
2.餐飲業:
(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之 餐飲業,以一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日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業 者 , 自一 百 零 三年 十 月 十六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三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實施。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餐 飲 業:
甲.新辦理營 業登 記 業 者或 新 經 地方 經 建 主管 機 關 許可 營 業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餐 飲 業:
甲.新辦理稅 籍登 記 業 者或 新經 地方 經建 主管 機關 許可 營業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人 及攤 販,
自一 百零 四年 九月 十八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稅 籍登 記 業 者或 已經 地方 經建 主管 機關 許可 營業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人 及攤 販,
自一 百零 四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 起 實 施。
3.輸入業:
(1)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之 食 品輸入業、含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器具、食品容 器 或 包 裝 輸 入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 人 及攤 販 , 自公 告 日 起實施。
乙.已辦理營 業登 記 業 者或 已 經 地方 經 建 主管 機 關 許可 營 業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 人 及攤 販 , 自一 百 零 四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起 實 施。
3.輸入業:
(1)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部 授 食 字 第 一 ○ 三 一 三 ○ 一 八 八 四 號 公 告 之 食 品輸入業、含塑 膠 類 材 質 之 食 品器具、食品容 器 或 包 裝 輸 入 業,以一百零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業 者 , 自一 百 零 三年 十 月 十六 日 起 實施。
業,以一百零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為基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月 十六 日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 記 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之 食用 油脂 輸入 業者 ,自 一百 零三 年十 月三 十一 日實 施。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輸 入 業: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三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實施。
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之 食 用 油脂 輸 入 業者 , 自 一百 零 三 年十 月 三 十一 日 實 施。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輸 入 業: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業 者 , 自公 告 日 起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四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記業 者,
自一 百零 四年 九月 十八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 記 業 者, 自一 百零 四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4.販售業:
(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一百零三年 十月十六日部 授食字第一○
三一三○一八 八四號公告之 販售業,以一 百零三年十月 十 六 日 為 基 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商業 登記 或公 司登 記業 者,
自一 百零 三年 十月 十六 日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公司 登 記 業 者, 自一
實施。
4.販售業:
(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一百零三年 十月十六日部 授食字第一○
三一三○一八 八四號公告之 販售業,以一 百零三年十月 十 六 日 為 基 準:
甲.新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業 登 記 或公 司 登 記業 者 , 自一 百 零 三年 十 月 十六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工 廠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業 者, 自 一 百零 三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起 實施。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販 售 業:
甲.新辦理營 業登 記 業 者或 新 經 地方 經 建 主管 機 關 許可 營 業
百零 三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起 實施。
(2) 非 屬 前 目 一 百 零 三 年 公 告 範 圍 之 其 他 販 售 業:
甲.新辦理稅 籍登 記 業 者或 新經 地方 經建 主管 機關 許可 營業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人 及攤 販,
自一 百零 四年 九月 十八 日 起 實施。
乙.已辦理稅 籍登 記 業 者或 已經 地方 經建 主管 機關 許可 營業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人 及攤 販,
自一 百零 四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 起 實 施。
5.物流業:
(1) 新辦理工廠登 記、商業登記 或公司登記業 者,自公告日 起實施。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 人 及攤 販 , 自公 告 日 起實施。
乙.已辦理營 業登 記 業 者或 已 經 地方 經 建 主管 機 關 許可 營 業 之 攤 ( 鋪 ) 位使 用 人 及攤 販 , 自一 百 零 四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起 實 施。
(2) 已辦理工廠登 記、商業登記 或公司登記業 者,自一百零 八年七月一日 實施。
二、食品添加物製造、加 工 、 輸 入 及 販 售 業 者,應依本部一百零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部 授食字第一○三一三
○○七六三號公告規 定登錄。
二、食品添加物製造、加 工 、 輸 入 及 販 售 業 者,應依本部一百零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部 授食字第一○三一三
○○七六三號公告規 定登錄。
本點未修正。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 品業者之登錄。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 品業者之登錄。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