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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大橋國民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範
98年12月120174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台南市大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國中基測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
三、本校「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規範」。
四、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貳、試場規則:
一、上課鐘響應即進入教室就坐,無特殊原因,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離開試場。
二、抽屜應淨空或轉向,書包須置於教室前後方。
三、各班學藝股長應於考試當日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到人數、實到 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
四、各班資訊設備股長應於英語聽力測驗實施前,檢查、測試班級視訊設備及手提音 響,確認良好,並將視訊設備及手提音響準備就緒,以便播放。如使用手提音響 施測,不可重覆播放。
五、文具須自備,不得在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桌面上不得放置課本、講義或其他非考 試必須之物品。必要時可使用透明墊板,但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其上,墊板下 不可放置任何物品及文件。
六、非應試用品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MP3、MP4、收音機等 計算或通訊器材,請勿攜入試場或隨身放置。
七、電腦閱卷部份答案卡須以2B鉛筆劃記,餘均使用藍、黑原子筆或鋼珠筆作答;寫 作測驗務必用黑色墨水筆書寫。
8 答案卡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如有劃記 不
明顯或汙損等情事,影響電腦判讀時,依電腦判讀結果處理,不得提出異議。
九、考試時,考生應將班級、座號、姓名寫在答案紙(卡)上,或核對答案上之班級
、座號、姓名是否正確無誤。
十、嚴禁調換座位、談話、左顧右盼、比手畫腳、故意發出聲響、挾帶、傳遞等擾亂 考場秩序或舞弊行為。除試卷題意有問題或印刷不清,可舉手發問外,其餘不得 發問。
十一、無特殊原因不得提前交卷或提早離開試場。測驗結束鐘(鈴)響,應立即停止作
答,聽從監考老師發令,每行最後一人,代為收取該行試卷。應等監考老師清點 完答案卷並簽名無誤後,始可離開試場。
十二、考生因病、因故(緊急事故)需暫時離座時,須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座考生經 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並 列為試場紀錄,未經監試人員許可,擅自離座,不得繼續考試。
十三、考試期間不得飲食(飲水)、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在考試中 飲水或服用藥物,應於考試前告知監試人員。
十四、段考因故無法到考應先行請假,經核准後,持假卡向教務處申請補考。無故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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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或未依規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准補考。若為臨時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應事先以 電話通知導師,導師再通知教務處,並於返校當天補考並補辦請假手續。未完成 上述通知不得補考。
十五、段考補考同學應於銷假返校當天直接至教務處補考,不得先進入教室,違者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六、考生違反試場規則時,依下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處理該科成績,並視 違規情節輕重,另依「臺南市大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或相關規定懲處。
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
類
別 違反試場事項
處 理 方 式 考試科目
分數計算 寫作測驗 依據
第 一 類 舞 弊 行 為
一、下列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或 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包含電子、書面、
言語及手勢等):
1.集體舞弊行為(包括偷看書本)。
2.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
3.請他人頂替或頂替他人代考。
4.以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 具有計算、記憶功能之物品舞弊。
5.抄襲、傳遞或交換試卷或答案。
6.自誦、交談、暗號、手勢或作聲提供他 人答案。
7.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8.其他舞弊行為,情節嚴重。
以零分計
算。 以零級分
計算。 依據「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點
」第三條第 九項第七款 應予記大過
第 二 類 違 規 行 為
二、交談、嬉鬧、發出聲響或其他擾亂試場
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以零級分
計算。 依據「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點
」第三條第 九項第七款 應予記大過 三、交談、嬉鬧、發出聲響或其他擾亂試場
內、外秩序,情節輕微者。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依實得級
分計算。 依據「臺南 市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實 施要點」第 三條第八項 第五款應予 記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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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與該科考試相 關之書籍或紙張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中(
未轉向時)、桌椅下、座位旁。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依實得分
數計算。 依據「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點
」及本校「
學生使用行 動電話使用 規範」,應 予記小過。(
請監考老師 暫時保管違 規物品,再 送交學務處 通知家長領 回)
五、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經制止仍繼續 作答。
2.考試結束後,未按時繳回答案卷(卡),情 節嚴重者。
3.任意毀損試卷或答案卷(卡)。
4.桌面上、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 該科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
5.答案卷(卡)惡意塗鴉或書寫謾罵、詆毀他 人之文字、圖案。
6.寫作測驗未依規用黑色墨水筆書寫。
7.其他違反試場規則行為,情節嚴重者。
以零分計
算 以零級分
計算。 違反「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點
」或本校「
學生使用行 動電話使用 規範」部分
,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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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未經監試人員許可擅自離座或更換座位 2.未將抽屜朝向前方或將抽屜內物品清空
,書包置於教室前後的地板。
3.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文具。
4.未將班級、座號、姓名寫在答案紙(卡
)上,或基本資料畫卡有誤。
5.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
6.未依規定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
7.左顧右盼、眉來眼去、比手畫腳等任何 形式交談,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 利他人窺視答案。
8.考試時飲食(飲水)、嚼食口香糖…等,
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論處。
9.測驗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再進入考場者
。
10.作答完畢後閱讀與該科考試無關之書 籍、紙張。
11.未經允許提早交卷或提早離場。
12.考試結束鈴(鐘)聲響,仍繼續作答
,經制止後停止。
13.考試結束後,非蓄意延遲補交答案卷 (卡),情節輕微者。
14.攜帶電子錶,發出聲響。
15.將電子辭典、計算機、計時器等或具 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中(未轉向時)、桌椅下
、座位旁,經監視人員發現。
16.其他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 科測驗分 數20分
。
扣該生寫 作測驗1 級分。
違反「臺南 市大橋國民 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點
」或本校「
學生使用行 動電話使用 規範」部分
,依規定辦 理。
七、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1.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致評閱人員無法 辨認答案者,該部分不予計分。
2.讀卡科目未依規定使用2B鉛筆劃記。
該部分以 零分計算
。(新生 第一學期 以扣該考 科20分 計算)
該部分以 零級分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