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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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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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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優採廠商基本資料

優採廠商名稱

優採廠商屬性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 庇護工場

查核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立案地

地址:

負責人:

電話:

手機:

生產/服務場所地

□同立案地

場所形式: □自有 □租用 □公設民營 □其他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手機:

(2)

二、法規、人事與薪資/獎勵金管理查核情形

項目 查核內容 查核結果

補充說明

合格 需改善 不合格

、 法 規

符合優採辦法第 3 條 規定,生產或服務流 程由身心障礙者於依 法立案或指派服務之 場所為之

查核人員查

核時於現場 拍攝身心障 礙者實錄。

視情況訪問 身心障礙者 工作內容及 生產服務情 形。

生產或服務場 所確實有身心 障礙者參與生 產 或 服 務 流 程。

生產或服務場 所查無身心障 礙者參與生產 或服務流程。

、 人 事 與 薪 資/ 獎 勵 金 管 理

物品生產或勞務服務 參與之身心障礙者基 本資料核對

□ □ □

查核人員現 場核對並查 驗優先採購 網路資訊平 台與身心障 者證明等佐 證資料是否 相符。

查核時,優採 廠商已確實完 整更新優先採 購網路資訊平 台身心障礙者 名冊,並與現 場查驗身心障 礙 者 證 明 相 符。

□查核時,優採 廠 商 尚 未 完 整 更 新 優 先 採 購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身 心 障 礙 者 名 冊

□ 於 現 場 查 驗 時 身 心 障 礙 者 證明資料不符。

查核時,優採 廠商已逾 1 年 以上未更新優 先採購網路資 訊平台身心障 礙者名冊,且 現場查驗時身 心障礙者證明 資料不符。

備有參與物品生產或 勞務服務之身心障礙 者出勤參與情形

□ □ □ 出勤參與紀

錄格式由優 採 廠 商 自 備,查核人 員以抽查方 式進行。

備有完整出勤 參與。

備有出勤參與,

但 出 勤 人 員 簽 名 與 參 與 之 身 心障礙者不符。

無任何出勤參 與紀錄。

按時發放薪資/獎勵 金予參與生產或服務 之身心障礙者,且備 有薪資請領清冊

□ □ □

現場隨機抽 問身心障礙 者是否確實 有領取相關 薪 資 / 獎 勵 金。

查核時,優採 廠商已確實於 優先採購網路 資訊平台更新 身心障礙者薪 資/獎勵金資料 至查核前 1 個 月。

查核時,優採廠 商 未 確 實 於 優 先 採 購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更 新 身 心障礙者薪資/

獎 勵 金 資 料 至 查核前 1 個月,

但未逾 1 年。

查核時,優採 廠商已逾 1 年 以上未更新優 先採購網路資 訊平台身心障 礙 者 薪 資 / 獎 勵金資料。

(3)

三、專業輔導人員數與身心障礙者參與輔導比例概況(查核當天請單位填寫)

其他參與人員總數 參與生產/服務情形之

身心障礙者人數 比例

男 女 男 女

專業人員 重度、

極重度 營運人員

(行銷、技 術輔導員等 工作人員

中度

志工 輕度

家屬 其他人員

(請說明)

項目 查核內容 查核結果

補充說明

合格 需改善 不合格

、 人 事 與 薪 資/ 獎 勵 金 管 理

場所符合公安、消防 規定,如有販售食 品,經衛生檢驗合 格。

□ □ □

優採廠商提 供公安、消 防及衛生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查核時,生產 地場所皆符合 公安及消防規 定,並有食品 衛生檢驗合格 證明。

□查核時,生產 地 場 所 未 符 合 公 安 及 消 防 規 定。

□查核時,未有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合格證明。

查核時,生產 地場所未符合 公安及消防規 定,並未有食 品衛生檢驗合 格證明。

、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專業輔導人員(包含 社工、輔導員等)實 際協助身心障礙者參 與生產或服務流程說 明

現場請專業

輔導人員口 頭說明或備 有簡單工作 說 明 資 料

(照片或指 導 SOP 佐 證)。 專業輔導人員

可現場概述輔 導身心障礙者 參 與 流 程 情 形。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無 法 現 場 概 述 且 單 位 未 備 有 工作指引。

現場無專業輔 導人員進行輔 導。

(4)

四、前一年度薪資(或獎勵金)發放總額(以 年 月 日為基準)

項目(請勾選) 金額(單位:元) 備註

固定薪資

全年平均每月薪資 全年平均每月最低薪資 全年平均每月最高薪資

依生產情形發放薪資 或獎勵金

全年平均每月薪資(或獎勵 金)

全年平均每月最低薪資(或 獎勵金)

全年平均每月最高薪資(或 獎勵金)

其他發放方式(請註 明)

全年平均每月發放金額 全年平均每月最低發放金

全年平均每月最高發放金 額

備註:最低與最高薪資請扣除工作未滿 3 個月者以及到職當月或當月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未滿 20 小時者,則當月不列入該員平均薪資平均薪資之計算。

五、前一年度總營業額收入/優先採購之收入佔總營業額收入之比例(單位:元)

項目

優先採購之收入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機構及接 受政府補助之機 構、團體、私立學 校採購之金額)

(A)

非 優 先 採 購 之收入(B)

總營業額收入

(A)+(B)=(C)

優先採購之收入 占總營業額收入 之比例

(A)/(C)

合計

(5)

六、物品與服務提供及流程概述【由優採平台帶出資料】

物品或服務提供項目 有無加勞 健保職災 及其他

場所公 安是否 符合

場所消 防是否 符合

場所是否 有做衛生 檢驗

身心障礙者 參與流程概 項目 分類 物品或服 述

務名稱

□ 以上項目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據/其他,並已檢附於本表後面。

七、______年度參與生產/服務身心障礙者名冊【由優採平台帶出資料】

編號 姓名 性別 障礙程度

新制身心 障礙類別

身分證後 5 碼

(6)

八、______年度參與生產/服務身心障礙者提撥薪資(獎勵金)清冊

【由優採平台帶出資料】

編 號

姓 名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年度 總計

年度 平均

(7)

九、本次查核結果

說明:如查核結果中,有其中 1 項被評比為需改善,則本次查核全數列為需改善,並列 為輔導單位,且主管機關最遲應於 2 個月內重新查核;如其中 1 項被評比為不合格,廠 商應於 1 個月內改善完成並自行申請複檢,逾 1 個月未改善且未申請複檢,由主管機關 逕予決定是否註銷並報本署備查。

查核結果

□ 合格

□ 需改善,改善項目:

【列為輔導單位,並於 2 個月內重新評核】

□ 不合格,原因:

【重大缺失或違反法規,廠商應於 1 個月內改善完成 並自行申請複檢】

查核單位

□ _______縣/市__________________局/處/署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查核人員簽章

優採廠商代表簽章

查核人員建議事項

(8)

附件 現場實地拍照(攝)身心障礙者參與生產或服務等情形

附件 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據/其他證明黏貼

說明:查核人員查核完成後,雙方簽章以示負責,並影印 1 份由優採廠商留存,正本 由查核人員留存。

(9)

 主管機關查核人員工作流程/指引

9

一、 主管機關查核人員至現場查核前,應先行檢視系統該優採廠商是否完 整更新資料【廠商基本資料、參與身心障礙者之相關資料(包括人員 異動、薪資發放情形等)】 ,如優採廠商未依規定更新資料,則由主管 機關於查核當日告知並訂定改善期限後另訂日期進行查核。

二、 查核人員應於現場實地拍照(攝)身心障礙者參與生產或服務等情形 並拍照上傳存檔。

三、 查核人員應於現場確實比對優採廠商登錄於系統之參與身心障礙者 與現場提供之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四、 查核人員須檢視由優採廠商所備有之身心障礙者提供生產或服務時 之出勤相關紀錄。

五、 查核人員可視情況於現場隨機抽問身心障礙者是否確實有領取相關 薪資/獎勵金或工作情形。

六、 查核人員查核完畢後,如查核結果無須追蹤改善之情形,則直接勾選

【合格】並代表結案。

七、 查核人員如經查核發現有需改善之缺失,須填寫改善項目並最遲於 2 個月內重新查核該廠商,並於指定期限內以電子公文函報本署該年度 查核結果。

八、 如優採廠商經主管機關查核人員判定不合格且不配合改善,查核人員

應逕予報請單位主管協助處理並函文本署知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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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