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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地政士】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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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地政士】考試試題解答
科目:土地登記實務
【吳兆增】老師解題
一、何謂登記錯誤或遺漏?於登記完畢後,如果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有那 些救濟措施?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由地政機關逕行為之?請詳述之。
(25 分)
【答】: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作答如下:
(一)登記錯誤或遺漏
1.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
2.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土登 13)
(二)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救濟措施如下:
1.更正登記: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
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 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 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土地法 69)
2.損害賠償: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土地法 68)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 訴。(土地法 71)
(三)登記錯誤或遺漏,可以由地政機關逕行更正之情況如下:
1.如(二)第 1 點後段,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 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 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2)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土登 144)
【提示】:吳兆增授課之「土地登記實務」講義第七章第二節五六七段中,已列入最重要之「☆」
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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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甲死亡後,其繼承人乙依照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遺囑內容有將部 分遺產遺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丙,經過確認之後某甲的遺囑是有效的,
詴依相關規定說明乙和丙如何辦理遺贈登記?(25 分)
【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2 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有繼承人時:應由繼承人(乙)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乙)會 同受遺贈人(丙)申請遺贈登記。
(二)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 會同受遺贈人(丙)申請遺贈登記。
(三)有遺產清理人時: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應於 辦畢遺產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遺贈人(丙)申 請遺贈登記。
(四)有遺產管理人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 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丙)申請遺贈登記。
【提示】:吳兆增授課之「土地登記實務」講義第十章三(十五)入「☆」重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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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地政士】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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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時,請問建物測 量如何辦理?勘測費由誰繳納?勘測完畢如何辦理登記?詴依規定說明 之。(25 分)
【答】: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與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未登記建物之測量
1.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之 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 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69)
2.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時,應 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 字樣。前項建物,由法院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土登 139 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
(
二)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時之勘測費,由法院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 關繳納。(土登 139 第二項)(三)未登記建物勘測完畢後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未登記建物勘測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
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 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土登 139 第三項)
【提示】:吳兆增授課之「土地登記實務」講義第十一章第一節四(三)3 中,並已 列入最重要「☆」重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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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動產投資開發公司興建集合住宅大樓一棟,其公共使用之樓梯、電梯、
一樓公共空間及地下室等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請說明區分所有建物 之共有部分如何辦理測量?如何辦理登記?不動產投資開發公司將其中 一戶出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之後,若該所有權人要將該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抵 押貸款,該共有部分又應如何辦理登記?(25 分)
【答】: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與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建物測量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勘測),如下辦理測量:
1.實地測量:測量人員到實地以測量儀器進行測量,並繪製建物測量 成果圖。
2.轉繪: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 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
不在此限。完成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送登記機關依相關規定 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3.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 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者,得不必申請建物第一次測 量。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
1.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 利,單獨申請測量。
2.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 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 測。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份之登記
1.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 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 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2.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 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 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四)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抵押權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 分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或限制登記。
所以其相關專有部分及基地權利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可,該共有部 分免再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提示】:吳兆增授課之「土地登記實務」講義第三章五、七及第九章第三節五。並 上課時詳細解說要求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