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戶政
科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0570 頁次:1-1
一、甲受輔助宣告後,與輔助人乙結婚。結婚時,丙贈與甲金塊一個作為禮 物。一年後,甲立遺囑將該金塊遺贈給丁。試問:甲乙間之婚姻、甲丙 間之贈與契約及甲所為之遺贈是否有效?(25 分)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 A、B 二子,丙為甲之父。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
試問:乙得否代理 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得否選任丙為 A、B 之特 別代理人,代理 A、B 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若 A 繼承房屋一棟,乙 將該屋出租,何人有收取該屋租金之權利?(25 分)
三、甲與乙結婚五年後,才知悉甲之祖父與乙之祖母為親兄妹,甲乃訴請確 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乙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試問:乙之請求是否 有理?若乙得為請求,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何時為準?
(25 分)
四、甲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於丙結婚時,給予丙價值新臺幣(下同)
400 萬元之房屋,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 200 萬元,但對乙負有債務 800 萬元。試問:乙最多得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