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peration between the bond markets of Hong Kong and Mainland
Ji Min, Guan Shengyi
*This paper discusses issues 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in developing the renminbi bond markets, following the principles of building up a complementary, cooperative and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markets. The paper analyses the significance of such co-operation in promoting openness and innovation of the bond market in the Mainland, improving the balance of payment of the Mainland, raising the international role of the renminbi, as well as enhancing the status of Hong Kong as 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Pros and cons of three different co-operation models are discussed: (1) parallel development; (2) cross markets; and (3) full integration.
The near-term objective should be to allow a selected group of qualified issuers and investo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other market while the two bond markets develop in a parallel way. The scope of investor participation in the other market should be gradually broadened over time, including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of the custodians in each market and building up the linkage of market infrastructures of bond registration, custody and settlement. The long-term goal is to form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an integrated and open renminbi bond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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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 Min is a Researcher of the PKU-ACOM Financial Information Research Centre and Guan Shengyi is a postdoctoral fellow of the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he author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views expressed in this paper and any errors. The authors would like to thank Dr.
Zhang Tao and Dr. Yuan Ying for the helpful comments and input.
China Economic Issues
Number 2/08, June 2008
內 地 與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發 展 探 討
1紀 敏 2、 管 聖 義 3
本文以發展人民幣債券市場為主線,遵循“互補、互助、互動”的基本原則,討 論兩地債券市場發展分階段合作的主要思路。本文分析兩地債券市場合作對促進 內地債券市場國際化與創新、促進內地國際收支平衡、提升人民幣國際地位以及 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意義。在合作的具體形式上,本文探討了(一) 平 行發展;(二) 有限交叉;和(三) 一體化融合三種模式的優缺點。
就短期目標而言,雙方應在各自市場平行發展的基礎上,有步驟地選擇合格發行 人和投資者參與對方市場,加強兩地市場的互動滲透。從中長期目標看,應在方 便兩地投資者參與對方市場的大原則下,通過兩地市場託管機構的相互代理,聯 通登記、託管、結算等基礎設施,逐步加深兩地市場的融合程度,在內地和香港 之間形成一個統一、完整、互動,以人民幣為主並覆蓋多幣種的國際化債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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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僅反映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作者所在單位或組織的立場。作者感謝張濤博士在本文寫 作過程中提供的寶貴意見,感謝袁鷹博士提供的相關資料和所做的資料整理工作,文中可能 的錯誤或遺漏由作者本人負責。
2 北京大學 ACOM 金融資訊化研究中心研究員。
3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博士後。
一 、 引 言 : 問 題 的 提 出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之 後 , 內 地 及 香 港 均 認 識 到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 債 券 市 場 迅 速 發 展 。 到 2007 年 底 , 內 地 債 券 託 管 量 與 GDP 之 比 接 近 50%, 香 港 為 50.8%。
兩 地 市 場 在 快 速 發 展 的 同 時 , 也 各 有 優 勢 和 不 足 。 內 地 市 場 總 體 規 模 較 大 , 但 在 產 品 結 構 、 流 動 性 以 及 基 礎 設 施 等 方 面 還 有 相 當 改 善 餘 地 。 香 港 市 場 是 一 個 高 度 開 放 的 成 熟 市 場 , 定 價 水 準 以 及 基 礎 設 施 世 界 領 先 , 但 受 制 於 自 身 經 濟 體 總 量 偏 小 , 市 場 規 模 難 以 擴 大 。
從 國 際 範 圍 看 , 凡 是 具 備 影 響 力 的 債 券 市 場 , 無 一 不 具 相 當 規 模 。 債 券 作 為 一 種 低 風 險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 市 場 規 模 十 分 重 要 , 直 接 影 響 流 動 性 、 價 格 發 現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 通 常 而 言 , 市 場 規 模 的 擴 大 無 外 兩 個 途 徑 , 一 是 靠 自 身 努 力 吸 引 更 多 發 行 人 和 投 資 者 ; 二 是 與 其 他 市 場 合 作 甚 至 合 併 以 擴 大 規 模 。 總 體 上 看 , 內 地 和 香 港 兩 地 市 場 互 補 性 很 強 , 加 之 經 濟 金 融 聯 繫 密 切 , 互 動 合 作 具 有 廣 泛 基 礎。特 別 是 2007 年 內 地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和 中 國 進 出 口 銀 行 在 香 港 成 功 發 行 了 人 民 幣 債 券 , 給 兩 地 市 場 的 合 作 帶 來 了 新 的 想 像 空 間 。 如 能 以 此 為 開 始 , 探 索 兩 地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 無 論 對 促 進 整 個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甚 至 人 民 幣 的 國 際 化 , 還 是 對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以 及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的 鞏 固 , 都 極 具 戰 略 意 義 。
基 於 以 上 背 景 , 本 文 以 發 展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主 線 , 遵 循 “互 補 、 互 助 、 互 動 ”的 基 本 原 則 , 討 論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分 階 段 合 作 的 主 要 思 路 。 具 體 內 容 為 四 部 分 , 一 是 內 地 和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的 現 狀 描 述 , 二 是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的 意 義 , 三 是 對 未 來 兩 地 市 場 合 作 模 式 的 探 討 , 四 是 結 論 。
二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現 狀
( 一 )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快 速 發 展 與 不 足
1、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快 速 發 展
市 地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的 一 個 轉 折 , 是 1997 年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後 成 立 的 全 國 統 一 的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 在 此 之 前 , 國 債 發 行 後 普 遍 持 有 到 期 , 除 幾 個 分 散 的 地 方 證 券 交 易 中 心 外 , 全 國 沒 有 統 一 的 債 券 市 場 。 1997 年 成 立 全 國 統 一 的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後 ,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逐 漸 加 快 。 特 別 是 近 年 來 , 原 本 以 高 信 用 政 府 債 券 和 金 融 債 券 為 主 的 市 場 逐 漸 引 入 了 企 業 短 期 融 資 券 以 及 企 業 中 期 票 據 等 產 品 , 債 券 市 場 開 始 成 為 資 本 市 場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從 市 場 規 模 看 , 到 2007 年 底 , 內 地 市 場 各 類 債 券 託 管 量 ( 餘 額 ) 的 面 值 12.33 萬 億 元 人 民 幣 ( 圖 1) , 與 GDP 之 比 近 50%, 相 當 於 同 一 時 點 A 股 總 市 值 的 37.8%,人 民 幣 貸 款 餘 額 的 46.9%;從 產 品 結 構 看,既 包 括 國 債( 中 央 政 府 債 券 )、 中 央 銀 行 票 據4、 金 融 機 構 債 券 ( 政 策 性 銀 行 債 券 和 商 業 銀 行 債 券 )、外 國 機 構 債 券 等 高 信 用 債 券 , 也 包 括 短 期 融 資 券
( 商 業 票 據 )、 中 期 票 據 、 公 司 債 券
4中央銀行票據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 構發行,用於回收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公開市場 操作工具。近年來,內地由國際收支巨額順差 導致的外匯流入大量增加,為對沖由此產生的 流動性,中央銀行創設票據進行對沖。目前中 央銀行票據餘額已超過國債,成為內地債券市 場第一大規模的債券。
等 企 業 債 券 , 還 有 少 量 衍 生 產 品 , 如 住 房 抵 押 債 證 券( MBS)、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ABS)。5; 從 期 限 結 構 看 , 從 1 年 至 30 年 不 等 , 結 構 相 對 完 整;從 交 易 方 式 看,除 現 券 交 易 外 , 買 斷 式 回 購 、 遠 期 、 利 率 掉 期 、 遠 期 利 率 協 議 等 衍 生 品 市 場 初 具 雛 形 。 從 利 率 結 構 看 , 包 括 固 定 利 率 債 、 浮 動 利 率 債 、 零 息 債 、 可 贖 回
債 、 本 息 剝 離 債 等 多 個 品 種 。 從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看 , 不 僅 建 立 了 高 效 的 託 管 體 系 , 而 且 在 結 算 方 式 上 初 步 實 現 了 券 款 對 付 ( DVP ) 以 及 交 易 與 結 算 資 料 的 “ 直 通 式 ” 處 理
( STP )。 開 通 質 押 融 資 與 融 券 業 務 , 提 高 債 券 在 不 同 市 場 的 轉 託 管 效 率 以 及 各 個 市 場 的 互 動 性 。
圖 1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迅 速 擴 大 6
資料來源:中國債券資訊網。
2、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不 足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有 幾 項 不 足 之 處 : 品 種 結 構 不 合 理 。 內 地 市 場 多 以 國 債 、 央 行 票 據 、 政 策 性 銀 行 債 等 高 信 用 債 券 為 主 , 公 司 債 券 、 資 產 支 援 證 券 等 信 用 產 品 偏 少。到 2007 年 底 ,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公 司 債 券 類 等 信 用 產 品 比 重 僅 6%,遠 低 於 美 國 等 成 熟 債 券 市 場 超 過 20%的 比 重 。 期 限 結 構 不 合 理 。 以 國 債 為 例 , 期 限 結 構 上 “ 兩 頭 小 、 中 間 大 ” , 短 期 債 券 發 行 量( 1 年 期 以 內 )僅 占 全 部
發 行 量 的 32%,而 美 國 則 超 過 80%。
2003-2007 年 中 30 年 期 國 債 僅 有 一 次 發 行 , 影 響 了 債 券 收 益 率 曲 線 的 完 整 性 。
市 場 主 體 單 一 。 儘 管 內 地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成 員 已 超 過 6000 家,幾 乎 覆 蓋 了 所 有 銀 行 、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相 關 大 型 企 業 , 但 債 券 在 各 類 持 有 者 之 間 的 分 佈 很 不 均 衡 , 各 類 銀 行 持 有 全 部 債 券 存 量 的 60%-70%,
風 險 沒 有 得 到 分 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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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 2006 年國際金融公司債券和亞洲開發銀行在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
6此資料僅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存量,不包括交易所市場的債券存量,後者約佔 5%。
市 場 流 動 性 不 足 。 儘 管 建 立 了 做 市 商( market maker)制 度 , 但 平 均 交 投 率 僅 為 託 管 量 3 倍 左 右 , 遠 低 於 美 國 平 均 5 倍 的 水 準 。 從 市 場 報 價 穩 定 性 看 , 2007 年 1-8 月 做 市 商 雙
邊 報 價( 買 賣 差 價 )最 高 超 過 90 個 基 點,而 香 港 約 5 個 基 點,英 國 約 3 個 基 點,美 國 短 期 國 債 約 2 個 基 點,
波 動 性 明 顯 大 於 成 熟 市 場 。
表 1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和 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比 較
市 場 分 割 。 目 前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由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債 券 市 場、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組 成( 表 1),
交 易 場 所 分 別 在 全 國 銀 行 間 拆 借 中 心 、 滬 深 交 易 所 ,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 託 管 結 算 分 別 在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公 司 和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公 司 , 監 管 分 別 由 人 民 銀 行 、 證 監 會 負 責 。 商 業 銀 行 只 能 進 入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交 易 , 不 能 直 接 進 入 交 易 所 市 場 交 易 。 由 於 政 出 多 門 , 相 互 牽 制 , 交 易 品 種 、 市 場 參 與 主 體 、 交 易 機 制 等 各 不 相 同 , 不 同 市 場 債 券 託 管 、 清 算 、 交 割 等 基 礎 設 施 互 不 聯 通 ,
降 低 了 市 場 整 體 效 率 和 流 動 性 , 增 加 了 交 易 成 本 。
( 二 )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現 狀 和 不 足 1、 開 放 程 度 高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是 全 球 最 開 放 的 市 場 之 一 。 外 國 投 資 者 可 自 由 投 資 香 港 發 行 的 債 券 工 具 , 外 國 借 款 人 在 港 發 行 各 種 港 元 或 外 幣 債 券 亦 無 限 制 , 亞 行 等 國 際 機 構 已 成 為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最 大 的 發 行 人 , 約 占 其 全 部 債 券 的 三 分 之 一 ( 圖 2)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
管理者 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交易工具 现券、回购、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
利率协议 现券、回购
交易品种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短
期融资券、美元债券 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投资者 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亚洲债券基金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
等
交易方式 场外询价、逐步成交 集中竞价、撮合成交
托管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圖 2 香港債券市場海外发行人分布
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2、 基 礎 設 施 完 善
香 港 擁 有 完 善 的 外 匯 、 債 務 工 具 及 其 他 證 券 的 結 算 系 統,早 在 1996 年 就 率 先 引 進 即 時 交 收 結 算 系 統 , 可 以 進 行 即 時 及 收 市 時 貨 銀 同 步 交 收 服 務 。 目 前 其 債 券 結 算 系 統 已 具 備 處 理 多 幣 種 債 券 交 易 的 能 力 , 基 礎 設 施 優 勢 明 顯 。
3、 發 展 較 快 但 規 模 仍 然 較 小
到 2006 年 底,香 港 市 場 債 券 餘 額 為
7481 億 港 幣 , 較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時 的 1997 年 大 幅 增 長 111%, 與 GDP 之 比 達 到 50.8%,但 這 一 比 例 仍 大 大 低 於 成 熟 經 濟 體 ( 圖 3), 也 遠 低 於 股 票 總 市 值 和 銀 行 貸 款 餘 額 , 到 2006 年 底 , 香 港 股 票 市 場 總 市 值 和 銀 行 貸 款 餘 額 分 別 達 到 133377 億 和 24679 億 港 幣 , 分 別 是 債 券 餘 額 的 17.8 和 3.29 倍 , 可 見 債 券 市 場 仍 是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弱 項 。
圖 3 香港與主要經濟體債券餘額/GDP 之比
資料來源:IMF,香港金融管理局
191% 189%
147%
115%
51%
0%
50%
100%
150%
200%
250%
美国 日本 德国 英国 香港
美国, 26%
日本, 3%
欧洲, 23%
英国, 24%
内地, 5%
新加坡, 9%
台湾, 1%
其他, 8%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小 有 多 方 面 原 因 。 一 是 港 府 擁 有 上 千 億 港 元 的 財 政 儲 備 , 在 審 慎 理 財 原 則 以 及 聯 匯 制 和 評 級 的 較 高 要 求 下 , 政 府 債 券 發 行 量 較 低 ; 二 是 香 港 實 行 的 是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下 的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 只 有 在 資 金 流 入 情 況 下 外 匯 基 金 才 可 以 發 行 新 的 票 據 和 債 券 , 其 發 行 規 模 遠 遠 趕 不 上 金 融 資 產 增 長 速 度 ; 三 是 香 港 金 管 局 不 再 把 私 人 機 構 新 發 行 的 債 券 列 入 公 開 市 場 回 購 操 作 的 合 格 債 券 之 列 , 從 而 削 弱 了 銀 行 對 這 部 分 債 券 的 需 求 ; 四 是 在 市 場 建 設 層 面 , 除 少 數 幾 家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外 , 香 港 大 企 業 基 本 由 家 族 控 制 , 企 業 缺 乏 向 公 眾 披 露 資 訊 的 動 力 , 加 之 債 券 發 行 成 本 較 高 和 發
行 程 式 相 對 複 雜 , 稅 費 較 多 等 因 素 , 債 券 融 資 對 公 司 等 借 款 人 的 融 資 活 動 作 用 甚 微 。 上 述 因 素 大 都 與 香 港 自 身 的 經 濟 體 性 質 有 關 , 單 靠 自 身 力 量 難 以 突 破 , 必 須 依 靠 外 力 特 別 是 吸 引 境 外 發 行 人 如 大 陸 發 行 人 。
4、收 益 率 曲 線 定 價 基 準 的 參 考 性 不 強
香 港 中 短 期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雖 交 投 活 躍 , 但 由 於 期 限 短 , 特 別 是 缺 乏 10 年 期 以 上 長 端 收 益 率 曲 線 ( 圖 4),
難 以 承 擔 為 整 個 金 融 市 場 產 品 定 價 的 重 任 。
圖 4 香港債券市場收益率一覽(2006 年底)
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三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的 戰 略 意 義 (一 ) 相 關 討 論 綜 述
近 年 來 , 隨 著 香 港 人 民 幣 業 務 特 別 是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試 點 以 來 , 有 關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意 義 的 討 論 逐 漸 增 多 , 主 要 觀 點 有 四 個 方 面 : 一 是 通 過 以 適 當 方 式 連 通 兩 地 市 場 , 可 使 兩 地 市 場 同 時 分 享 規 模 經
濟 效 應 ( 任 志 剛 , 2007 ) 。 這 一 觀 點 強 調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對 提 升 流 動 性 以 及 改 善 市 場 效 率 的 重 要 意 義 , 並 認 為 這 是 債 市 不 同 於 其 他 金 融 市 場 的 一 個 顯 著 特 點 。 香 港 儘 管 具 有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軟 硬 體 設 施 , 但 受 制 於 本 地 經 濟 規 模 尤 其 是 特 有 的 財 政 結 構 ,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先 天 不 足 , 未 來 債 市 發 展 潛 力 主 要 不 在 本 地 而 在 吸 引 境 外 發 行 人 和 投 資 者 。
2. 99
3. 4 3. 48 3. 52 3. 59 3. 69 3. 72 3. 73
2. 5 2. 7 2. 9 3. 1 3. 3 3. 5 3. 7 3. 9
3m 6m 1Y 2Y 3Y 5Y 7Y 10Y
%
二 是 有 利 於 提 升 內 地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程 度 ( 曹 紅 輝 , 2007)。 與 香 港 市 場 相 比 , 內 地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程 度 明 顯 不 足 。 綜 觀 國 際 上 任 何 一 個 發 達 的 債 券 市 場 , 無 一 不 依 託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而 發 展 , 紐 約 、 倫 敦 、 東 京 莫 不 如 此 。 隨 著 內 地 經 濟 在 全 球 地 位 的 提 升 , 債 券 市 場 國 際 化 的 要 求 和 條 件 也 相 應 凸 顯 , 加 強 與 作 為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香 港 的 合 作 , 自 然 能 為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提 供 平 台 。 三 是 有 助 於 提 升 兩 地 市 場 的 效 率 。 就 總 體 看 , 內 地 市 場 的 優 勢 在 於 規 模 和 發 展 潛 力 , 香 港 市 場 的 優 勢 在 於 效 率 、 投 資 者 以 及 定 價 等 技 術 層 面 。 由 於 兩 地 市 場 互 有 短 長 , 加 強 合 作 有 助 於 改 善 各 自 的 結 構 , 提 升 兩 地 市 場 效 率 。
四 是 有 利 於 推 動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下 的 可 兌 換 。 加 強 兩 地 市 場 合 作 , 特 別 是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 等 於 是 在 一 個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打 開 了 人 民 幣 通 向 世 界 的 一 扇 大 門 ( 巴 曙 松 , 2007)。 在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發 行 、 交 易 過 程 中 , 必 然 伴 隨 人 民 幣 跨 境 結 算 和 跨 境 流 動 , 出 於 風 險 管 理 需 要 , 投 資 者 要 在 在 一 定 限 度 內 兌 換 所 需 人 民 幣 或 外 幣 頭 寸 , 這 就 打 開 了 人 民 幣 與 外 幣 在 資 本 項 下 可 兌 換 的 空 間 。
(二 ) 合 作 的 戰 略 意 義
目 前 對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利 弊 的 討 論 , 更 多 基 於 兩 地 市 場 互 不 相 通 現 狀 下 對 各 自 市 場 的 利 弊 分 析 , 缺 乏 對 兩 地 市 場 在 相 互 合 作 特 別 是 互 聯 互 通 前 景 下 的 深 入 討 論 , 這 些 觀 點 過 於 靜 態 。 本 文 將 從 兩 地 市 場 合 作 特 別 是 基 礎 設 施 以 及 投 資 者 互 聯 互 通 的 思 路 出 發 , 討 論 兩 地 市 場 合 作 的 戰 略 意 義 、 合 作 方 式 及 前 景 。
1、 促 進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和 創 新
近 年 來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迅 速 擴 大 。 但 與 成 熟 市 場 相 比 , 無 論 在 廣 度 還 是 深 度 上 , 還 有 相 當 差 距 。 其 中 一 個 突 出 問 題 , 就 是 國 際 化 程 度 低 , 缺 乏 多 樣 化 的 參 與 者 , 影 響 了 市 場 定 價 的 有 效 性 , 妨 礙 了 市 場 創 新 。
2006 年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和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在 內 地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發 行 了 人 民 幣 債 券 , 這 是 境 外 機 構 首 次 在 境 內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 QFII ) 和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制 度( QDII)制 度 也 相 繼 建 立 。 在 這 一 背 景 下 , 如 能 借 助 香 港 這 一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發 展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 則 會 逐 漸 吸 引 一 些 成 熟 、 多 元 化 的 國 際 投 資 者 , 對 促 進 整 個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 進 而 提 升 市 場 發 展 水 準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 此 外 , 通 過 內 地 和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聯 動 發 展 , 能 夠 有 效 提 升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市 場 定 價 水 準 , 也 使 其 他 人 民 幣 理 財 產 品 的 定 價 更 為 科 學 , 促 進 金 融 創 新 。
2、 豐 富 投 資 管 道 , 促 進 內 地 國 際 收 支 平 衡
加 強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 特 別 是 引 導 內 地 投 資 者 參 與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 對 促 進 內 地 對 外 投 資 以 及 平 衡 國 際 收 支 具 有 戰 略 意 義 。
2001-2007 年 , 內 地 貿 易 順 差 從 225 億 美 元 上 升 到 2622 億 美 元,占 GDP 比 重 由 1.7%上 升 到 8.08%, 外 匯 儲 備 由 2001 年 底 的 1656 億 美 元 , 增 加 到 2007 年 底 的 15282 億 美 元,增 長 9 倍 多 。 在 國 際 收 支 壓 力 與 日 俱 增 的 背 景 下 , 加 強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能 夠 為 內 地 開 闢 新 的 投 資 管 道 , 兩 地 市 場 合 作 正 面 臨 重 大 而 難 得 的 歷 史 機 遇 。
3、 提 升 人 民 幣 國 際 地 位
當 今 全 球 金 融 交 易 規 模 遠 超 經 濟 貿 易 , 貨 幣 主 要 分 佈 在 金 融 市 場 而 不 是 實 體 經 濟 領 域 。 債 券 作 為 金 融 市 場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一 個 部 分 , 是 貨 幣 交 易 和 儲 藏 的 主 要 載 體 , 其 國 際 化 程 度 如 何 , 自 然 對 一 種 貨 幣 的 國 際 地 位 具 有 重 要 影 響 。
以 美 元 為 例 , 目 前 在 貿 易 領 域 其 地 位 有 所 下 降 , 但 大 部 分 美 債 由 海 外 持 有 , 這 對 維 護 美 元 地 位 至 關 重 要 。 再 以 澳 元 為 例 , 自 上 世 紀 70 年 代 實 施 盯 住 美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制 , 到 80 年 代 可 兌 換 成 為 一 種 國 際 貨 幣 , 只 有 10 年 時 間,這 一 過 程 與 澳 元 債 券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密 不 可 分 , 2005 年 底 , 澳 元 歐 洲 債 券 市 場 最 大 發 行 人 包 括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政 府 、 世 界 銀 行 和 兩 家 荷 蘭 銀 行 , 澳 元 在 離 岸 市 場 的 交 易 甚 至 超 過 了 國 內 市 場 ( 表 2)。
全球交易 国内交易 离岸交易 离岸交易比例
美元 1572.9 422.8 1150.1 73
欧元 659.4 196.6 462.8 70
日元 359.2 139.6 219.6 61
英镑 299.4 209.5 89.9 30
澳元 97.1 39.4 57.7 59
表 2 主 要 國 際 貨 幣 的 本 土 及 離 岸 交 易 分 佈 ( 10 億 美 元 )
資料來源:BIS,2005,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統計時間為 2004 年 4 月。
目 前 內 地 經 濟 規 模 ( 名 義 GDP) 居 全 球 第 4 位 , 貿 易 規 模 ( 進 出 口 總 額 )居 第 3 位,外 匯 儲 備 規 模 居 第 1 位 。 這 些 基 本 因 素 決 定 了 人 民 幣 國 際 地 位 必 然 上 升 。 目 前 在 邊 境 貿 易 、 旅 遊 和 人 員 往 來 中 , 人 民 幣 已 具 有 一 定 的 支 付 功 能 。 如 果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能 夠 發 展 起 來 , 對 提 升 人 民 幣 國 際 地 位 意 義 重 大 。 4、 提 升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香 港 的 銀 行 體 系 十 分 發 達 , 但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有 限 , 這 與 其 國 際 金 融 心 的 地 位 並 不 相 稱 。 從 未 來 趨 勢 看 ,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的 最 大 潛 力 , 莫 過 於 在 加 強 與 內 地 全 方 位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 發 展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 從 短 期 看 , 人 民 幣 債 券 在 港 發 行 有 助 於 擴 大 香 港 銀 行 的 資 產 業 務 範 圍 , 為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找 到 合 適 的 投 資 管 道 ; 有 助 於 增 加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交 易 幣 種 和 品 種 , 擴 大 債 券 市 場 的 規 模 ; 有 助 於 進 一 步 打 通 香 港 與 內 地 資 金 融 通 的 管 道 。 從 中 長 期 看 , 隨 著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管 理 體 制 的 改 革 和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逐 步 與 內 地 聯 通 , 香 港 完 全 有 條 件 成 為 一 個 人 民 幣 離 岸 債 券 的 中 心 市 場 , 成 為 整 個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一 個 國 際 化 交 易 平 台 , 這 對 未 來 鞏 固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意 義 重 大 。
5、 形 成 更 為 科 學 的 定 價 基 準
在 投 資 者 互 不 參 與 的 情 況 下 , 兩 地 市 場 會 在 定 價 上 形 成 差 異,A 股 和 H 股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也 是 如 此 ( 表 3)。 就 目 前 現 狀 而 言 , 無 論 內 地 或 香 港 均 未 形 成 理 想 的 債 券 收 益 率 基 準 , 加 強 兩 地 市 場 合 作 特 別 是 聯 通 兩 個 市 場 的 託 管 結 算 系 統 , 有 助 於 兩 地 市 場 在 互 相 滲 透 、 優 勢 互 補 的 基 礎 上 , 形 成 一 個 科 學 統 一 的 債 券 收 益 率 定 價 基 準 。
表 3 內 地 銀 行 間 市 場 與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市 價 格 比 較 ( %)
資料來源:中債網和金管局網,時點為 2007 年 10 月 30 日。
6、 促 進 亞 洲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目 前 亞 洲 債 券 市 場 已 成 為 僅 次 於 美 國 的 世 界 第 二 大 債 券 市 場 。 2004 年 亞 洲 十 一 國 中 央 銀 行 提 出 加 快 亞 洲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的 倡 議 , 並 以 外 匯 儲 備 出 資 成 立 了 兩 期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 用 於 投 資 成 員 國 發 行 的 政 府 或 准 政 府 美 元 債 券 , 以 起 到 推 動 亞 洲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和 促 進 外 匯 儲 備 保 值 增 值
的 作 用 。 在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設 立 和 交 易 過 程 中,香 港 從 方 案 設 計、託 管 、 投 資 、 交 易 等 方 面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 成 為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的 重 要 投 資 和 交 易 場 所 之 一 ( 圖 5)。 內 地 和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若 能 聯 動 發 展 , 一 則 對 促 進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發 展 將 起 到 推 動 作 用 , 二 則 對 促 進 亞 洲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起 到 示 範 作 用 。
香港债市(中行报)
期限
(年) 买收益率 卖收益率 买卖中值
中债 收益率
国开行债券 1.70 3.01 2.83 2.92 4.15 进出口行债 1.82 2.99 2.82 2.905 4.18 中国银行债 1.92 3.09 2.92 3.005 4.44
香港
中國 香港 印尼 韓國 馬來西亞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圖 5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在 各 成 員 國 投 資 比 例
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四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合 作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未 來 合 作 的 最 大 潛 力 , 在 於 建 立 一 個 人 民 幣 離 岸 債 券 市 場 。 對 內 地 而 言 , 這 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國 際 化 和 創 新 的 前 沿 陣 地 ; 對 香 港 而 言 , 這 是 擴 大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進 而 鞏 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的 一 個 關 鍵 。 如 以 在 香 港 建 立 一 個 與 內 地 聯 通 的 人 民 幣 離 岸 債 券 市 場 為 目 標 , 按 照 後 臺 基 礎 設 施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融 合 程 度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可 劃 分 為 平 行 發 展 、 有 限 融 合 和 一 體 化 三 種 模 式 。
( 一 ) 平 行 發 展 模 式
在 平 行 發 展 模 式 下 , 兩 個 市 場 具 有 獨 立 的 發 行 、 交 易 和 託 管 結 算 系 統 。 無 論 是 發 行 人 還 是 投 資 者 , 要 實 現 對 兩 個 市 場 的 利 用 , 均 需 在 兩 個 市 場 同 時 開 設 相 應 的 託 管 和 結 算 帳 戶 , 同 一 發 行 人 在 兩 個 市 場 發 行 的 同 一 債 券 , 可 能 存 在 價 差 , 但 這 也 是 平 行 模 式 最 大 的 好 處 , 即 通 過 兩 個 互 不 聯 通 但 功 能 相 似 市 場 之 間 的 相 互 競 爭 , 方 便 投 資 者 選 擇 或 同 時 參 與 。 平 行 模 式 目 前 在 國 際 上 普
遍 存 在 , 如 美 國 的 美 元 債 券 市 場 和 歐 洲 的 美 元 債 券 市 場 , 澳 大 利 亞 的 澳 元 債 券 市 場 和 歐 洲 的 澳 元 債 券 市 場 。 目 前 內 地 和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關 係 也 基 本 處 於 平 行 發 展 狀 態 , 兩 個 市 場 在 發 行 、 交 易 以 及 託 管 結 算 等 市 場 環 節 上 互 不 聯 通 , 投 資 者 也 不 能 自 由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1、 狀 態 特 徵
在 發 行 和 交 易 方 面 , 發 行 體 分 別 在 兩 個 市 場 發 行 債 券 , 所 發 債 券 不 能 轉 移 到 另 一 市 場 流 通 , 二 級 市 場 存 量 債 券 也 不 能 轉 移 到 另 一 市 場 流 通 。
在 投 資 交 易 方 面 , 投 資 者 分 別 參 與 兩 個 市 場 進 行 不 同 的 債 券 交 易 , 不 能 實 現 利 用 一 個 債 券 帳 戶 分 別 進 行 不 同 場 所 的 債 券 交 易 。
在 託 管 方 面 , 債 券 分 別 託 管 在 兩 個 市 場 的 後 台 體 系 , 兩 個 市 場 託 管 結 算 的 後 台 以 及 投 資 者 帳 戶 互 不 連 通 。
在 結 算 方 面 , 兩 個 託 管 結 算 機 構 不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的 債 券 交 割 結 算 業 務 , 不 涉 及 跨 境 結 算 。 投 資 者 要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需 在 對 方 市 場 另 開 單 獨 的 債 券 帳 戶 , 按 照 不 同 的 結 算 交 割 指 令 分 別 辦 理 結 算 。
在 資 金 清 算 上 也 無 特 殊 安 排 , 各 自 維 持 現 有 的 資 金 清 算 和 交 收 體 系 , 不 涉 及 資 金 的 跨 境 清 算 。
在 資 訊 行 情 方 面 , 兩 個 市 場 各 自 形 成 獨 立 的 債 券 行 情 。 由 於 市 場 參 與 主 體 不 同 , 交 易 規 則 與 慣 例 不 同 , 同 一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同 一 期 限 債 券 在 發 行 定 價 及 二 級 市 場 的 做 市 商 報 價 上 會 有 明 顯 差 異 。
在 監 管 方 面 , 兩 個 市 場 由 不 同 的 監 管 部 門 管 理 , 在 管 理 理 念 與 規 則 上 均 有 不 同 。
2、 有 利 方 面
在 平 行 模 式 下 , 兩 個 市 場 在 物 理 上 沒 有 實 質 連 接 , 在 制 度 安 排 、 要 素 流 通 上 也 有 不 同 限 制 , 這 一 安 排 有 利 於 保 持 市 場 原 有 特 點 和 功 能 完 整 。 隨 著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和 內 地 外 幣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的 擴 大 , 兩 地 市 場 的 功 能 會 逐 步 趨 同 , 在 市 場 主 體 逐 漸 放 開 的 促 進 下 , 兩 地 市 場 會 形 成 一 定 競 爭 , 發 行 人 和 投 資 者 會 從 中 受 益 。
3、 不 利 方 面
會 形 成 市 場 分 割 。 平 行 模 式 下 兩 個 市 場 互 不 聯 通 , 在 香 港 發 行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在 本 地 託 管 和 流 通 , 不 能 回 流 內 地 , 勢 必 減 少 內 地 市 場 的 增 量 , 也 無 法 實 現 兩 地 市 場 一 體 化 帶 來 的 規 模 效 益 。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難 以 擴 大 。 平 行 模 式 下 兩 個 市 場 特 別 是 後
台 債 券 託 管 結 算 系 統 互 不 聯 通 ,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擴 大 只 能 依 靠 自 身 積 累 , 而 受 制 於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的 管 制 , 香 港 自 身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及 人 民 幣 債 券 規 模 將 難 以 擴 大 。 造 成 事 實 上 又 一 個 分 割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 由 於 券 種 不 能 跨 境 流 通 , 主 體 不 能 自 由 交 易 , 交 易 結 算 規 則 與 內 地 也 不 統 一 , 資 訊 不 共 用 , 勢 必 形 成 同 一 債 券 在 兩 個 市 場 上 定 價 的 差 異 。 由 於 機 構 投 資 者 的 債 券 帳 戶 不 支 持 兩 個 市 場 的 自 由 交 易 功 能 , 債 券 不 能 轉 託 管 和 跨 境 流 通 , 加 之 資 本 管 制 , 所 以 套 利 不 可 能 發 生 , 價 格 差 異 會 長 期 存 在 , 形 成 兩 個 分 割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
4、 平 行 模 式 下 兩 地 市 場 的 合 作 平 行 模 式 下 要 發 揮 兩 地 市 場 的 相 互 競 爭 優 勢 , 盡 可 能 減 少 市 場 分 割 的 負 面 影 響 , 關 鍵 是 解 決 投 資 者 的 市 場 准 入 問 題 , 在 投 資 者 不 能 自 由 進 入 市 場 的 限 制 下 , 平 行 發 展 模 式 下 的 競 爭 優 勢 就 無 法 實 現 。 就 現 狀 而 言 ,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 其 流 通 和 交 易 均 與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沒 有 必 然 聯 繫 , 且 兩 地 投 資 者 不 能 自 由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對 香 港 而 言 , 平 行 模 式 下 的 另 一 個 關 鍵 問 題 , 是 如 何 吸 引 境 內 機 構 來 港 發 債 ? 在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不 可 兌 換 的 前 提 下 , 香 港 人 民 幣 存 量 的 增 長 會 受 到 很 大 限 制 , 難 以 支 撐 大 規 模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發 行 , 加 之 交 易 結 算 規 則 、 清 算 制 度 安 排 、 收 益 率 等 因 素 , 內 地 機 構 參 與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熱 情 會 受 到 影 響 。
( 二 )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在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下 , 兩 個 市 場 在 債 券 的 發 行 、 交 易 方 面 互 有 交 叉 ,相 應 在 託 管 和 結 算 上 可 通 過 轉 託 管 方 式
實 現 兩 個 市 場 的 部 分 聯 通 。 與 平 行 模 式 相 比 , 轉 託 管 方 式 實 現 了 部 分 債 券 在 兩 個 市 場 之 間 的 相 互 融 通 , 但 對 投 資 者 而 言 , 轉 託 管 方 式 仍 需 投 資 者 在 對 方 市 場 開 設 獨 立 的 託 管 和 結 算 帳 戶 , 不 支 持 投 資 者 在 同 一 帳 戶 下 交 易 不 同 市 場 債 券 。 內 地 的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和 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的 相 互 關 係 目 前 就 處 於 有 限 融 合 狀 態 。
1、 狀 態 特 徵
交 叉 發 行 。 指 部 分 債 券 品 種 的 跨 境 發 行 , 比 如 利 用 香 港 衍 生 品 市 場 的 優 勢 , 將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等 一 些 定 價 偏 難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在 香 港 發 行 和 交 易 。
跨 境 交 易 。 指 交 易 對 手 分 處 不 同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交 易 , 可 嘗 試 將 部 分 債 券 品 種 轉 入 對 方 市 場 交 易 , 同 時 允 許 兩 地 部 分 投 資 者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跨 境 結 算 。 指 發 生 在 交 易 一 方 或 雙 方 所 在 國 家( 地 區 )以 外 國 家 (地 區 ) 的 結 算 。 多 數 情 況 下 , 跨 境 結 算 發 生 在 證 券 的 發 行 國 ( 或 地 區 ) 的 一 方 , 但 也 有 例 外 , 比 如 許 多 歐 洲 政 府 債 券 在 倫 敦 交 易 , 但 卻 通 過 比 利 時 的 歐 清 系 統 或 盧 森 堡 的 明 訊 系 統 結 算 。 在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下 , 投 資 主 體 要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仍 須 在 對 方 託 管 結 算 系 統 單 獨 開 設 債 券 帳 戶 , 債 券 跨 境 流 通 只 能 通 過 轉 託 管 方 式 進 行 , 而 且 對 兩 個 市 場 而 言 , 不 同 債 券 的 轉 入 轉 出 對 對 方 市 場 流 量 會 產 生 影 響 , 這 表 明 轉 託 管 方 式 並 非 債 券 市 場 成 熟 的 標 誌 , 只 是 解 決 市 場 分 割 的 一 種 變 通 方 式 。 實 際 操 作 中 , 陸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轉 託 管 發 行 與 交 易 可 參 照 內 地 銀 行 間 與 交 易 所 市 場 國 債 跨 市 場 發 行 與 交 易 模 式 。 跨 境 託 管 。 在 交 叉 模 式 下 並 不 涉 及
跨 境 託 管 問 題 , 陸 港 兩 個 託 管 結 算 機 構 各 自 提 供 本 市 場 的 託 管 服 務 。 如 果 發 生 債 券 轉 託 管 , 則 雙 方 託 管 量 會 發 生 此 增 彼 減 的 變 化 。
2、 有 利 方 面
可 迅 速 壯 大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 通 過 債 券 轉 託 管 和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 QDII ) 等 制 度 , 一 方 面 可 直 接 增 加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規 模 , 另 一 方 面 可 增 加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投 資 者 隊 伍 , 進 而 增 加 香 港 債 市 人 民 幣 資 金 的 規 模 , 有 助 於 擴 大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規 模 和 和 提 升 活 躍 程 度 。
有 利 於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創 新 。 可 充 分 利 用 香 港 衍 生 品 交 易 活 躍 與 機 構 投 資 者 管 理 風 險 的 優 勢 , 將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等 一 些 定 價 較 為 複 雜 的 債 券 品 種 在 香 港 市 場 發 行 和 交 易 , 使 其 成 為 人 民 幣 債 券 衍 生 產 品 創 新 的 試 驗 田 。
增 強 兩 地 市 場 的 互 動 。 部 分 券 種 的 相 互 掛 牌 交 易 與 部 分 投 資 者 的 相 互 參 與 , 可 以 促 進 兩 個 市 場 互 動 , 從 而 降 低 兩 個 市 場 的 價 差 。 同 時 雙 方 託 管 結 算 機 構 之 間 合 作 的 加 強 , 可 以 促 進 託 管 業 務 的 國 際 化 , 從 而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託 管 結 算 服 務 。
拓 展 內 地 對 外 投 資 管 道 。 通 過 引 入 債 券 市 場 的 QDII 制 度,使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成 為 內 地 人 民 幣 、 港 幣 、 美 元 等 資 金 運 用 的 重 要 場 所 。
3、 不 利 方 面
增 加 投 資 者 交 易 成 本 。 由 於 是 有 限 融 合 , 兩 個 市 場 仍 在 兩 套 託 管 結 算 體 系 、 兩 種 價 格 形 成 機 制 、 兩 種 交 易 結 算 規 則 下 運 行 , 兩 個 市 場 的 差 異 仍 然 存 在 , 投 資 者 要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需 另 開 帳 戶 並 通 過 轉 託 管 方 式
進 行 , 這 會 增 加 交 易 成 本 , 從 而 影 響 其 參 與 的 積 極 性 。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仍 受 限 於 主 體 的 完 全 放 開 與 券 種 的 自 由 掛 牌 交 易 。 部 分 券 種 的 相 互 掛 牌 流 通 與 部 分 投 資 者 的 相 互 參 與 , 提 升 了 兩 個 市 場 的 互 動 性 , 但 審 批 效 率 和 結 算 安 排 仍 會 影 響 兩 個 市 場 的 互 動 程 度 , 較 之 兩 個 市 場 完 全 互 聯 互 通 所 帶 來 的 規 模 經 濟 和 整 體 效 率 仍 有 距 離 。
可 能 存 在 跨 境 結 算 的 風 險 。 與 一 國 (或 地 區 )內 部 結 算 相 比,跨 境 結 算 的 成 本 和 風 險 受 當 地 市 場 慣 例 的 影 響 較 大 。 比 如 只 有 當 地 市 場 實 現 券 款 對 付 ( DVP), 跨 系 統 結 算 才 能 券 款 對 付 , 結 算 時 滯 也 要 遵 從 當 地 慣 例,這 可 能 會 增 加 跨 境 投 資 的 風 險。
( 三 ) 一 體 化 融 合 模 式
在 一 體 化 融 合 模 式 下 , 兩 個 市 場 在 發 行 、 交 易 及 託 管 結 算 方 面 基 本 融 合 , 投 資 者 在 同 一 帳 戶 下 可 支 援 在 不 同 市 場 的 交 易 。 一 體 化 模 式 典 型 的 是 目 前 的 歐 元 區 債 券 市 場 。 在 這 一 模 式 下 ,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將 成 為 內 地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一 個 有 機 組 成 部 分 , 成 為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一 個 國 際 化 發 行 和 交 易 場 所 。
1、 狀 態 特 徵
本 文 將 一 體 化 債 券 市 場 定 義 為 託 管 結 算 後 台 上 集 中 統 一 的 債 券 市 場 。 對 投 資 者 而 言 , 可 實 現 在 一 個 債 券 帳 戶 下 參 與 不 同 市 場 交 易 的 功 能 。 對 發 行 人 而 言 , 無 論 在 哪 個 市 場 發 債 , 只 存 在 唯 一 價 格 。 可 以 總 結 為 三 個 特 點 : 集 中 結 算 、 集 中 定 價 及 高 度 的 開 放 性 。 一 體 化 的 債 券 市 場 可 以 分 層 次 、 分 場 所 交 易 , 資 訊 也 可 在 不 同 場 所 發 佈
。
在 雙 方 託 管 結 算 機 構 有 效 聯 通 的 基 礎 上, 陸 港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可 以 體 現 在 債 券 跨 境 發 行 , 跨 境 交 易 ( 包 括 交 叉 買 賣 和 交 易 品 種 相 互 流 通 )、參 與 者 自 由 進 入 、 資 訊 共 用 等 方 面 。 其 核 心 是 支 援 現 有 投 資 者 在 不 增 加 交 易 和 結 算 成 本 的 基 礎 上 , 實 現 一 個 債 券 帳 戶 在 兩 個 債 券 市 場 的 自 由 交 易 。 主 要 體 現 在 以 下 兩 個 方 面 : 一 是 跨 境 發 行, 即 發 行 與 投 標 上 的 一 體 化 。 同 一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債 券 (不 限 於 人 民 幣 債 券 ) 可 以 在 同 一 時 間 利 用 同 一 發 行 系 統 面 向 香 港 與 內 地 投 資 者 招 標 發 行 。 其 好 處 是 : 提 高 發 行 效 率 。 由 於 實 現 了 在 不 同 市 場 的 一 體 化 發 行 , 對 發 行 人 而 言 , 不 管 在 哪 個 市 場 發 債 , 只 需 連 通 一 個 電 腦 終 端 即 可 實 現 , 其 發 行 公 告 等 資 訊 均 可 同 時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市 場 公 開 , 發 行 效 率 大 大 提 高 。 減 少 定 價 差 異 。 由 於 在 同 一 時 間 面 對 兩 地 市 場 投 資 者 同 時 發 行 , 能 夠 實 現 發 行 定 價 上 的 唯 一 性 。 由 於 託 管 結 算 機 構 的 充 分 聯 通 , 兩 地 市 場 投 資 者 能 夠 方 便 地 跨 市 場 買 賣 , 二 級 市 場 的 定 價 也 會 因 套 利 而 趨 同 。 方 便 投 資 者 選 擇 。 通 常 投 資 者 大 都 偏 好 本 地 市 場 的 交 易 習 慣 和 規 則 , 通 過 兩 地 市 場 託 管 結 算 帳 戶 的 有 效 聯 通 , 可 在 不 改 變 投 資 者 習 慣 的 同 時 , 方 便 其 認 購 其 他 市 場 發 行 的 債 券 , 這 將 大 大 提 高 投 資 者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的 興 趣 , 兩 地 市 場 的 融 合 程 度 會 因 此 大 大 提 高 。
二 是 跨 境 交 易 , 包 括 交 叉 買 賣 、 品 種 相 互 流 通 、 合 格 機 構 投 資 者 方 便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債 券 報 價 與 交 易 結 算 資 訊 共 用 等 方 面 。
品 種 相 互 流 通 。 品 種 相 互 流 通 是 指
兩 地 二 級 市 場 債 券 的 相 互 掛 牌 。 一 是 可 考 慮 將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一 些 高 信 用 債 券 在 香 港 市 場 以 人 民 幣 標 價 流 通 , 比 如 中 央 政 府 債 券 、 金 融 債 券 等 , 以 增 強 香 港 市 場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供 給 ; 二 是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港 幣 (也 包 括 其 他 外 幣 ) 債 券 可 在 內 地 市 場 以 外 幣 形 式 掛 牌 交 易 , 以 滿 足 內 地 投 資 者 對 外 幣 債 券 的 需 求 。
投 資 者 相 互 參 與 。 無 論 是 債 券 的 跨 境 發 行 或 跨 境 交 易 , 均 以 雙 方 投 資 者 相 互 參 與 為 前 提 , 這 必 然 涉 及 兩 方 面 問 題 , 一 是 資 本 的 跨 境 流 動 , 二 是 債 券 帳 戶 託 管 關 係 的 變 化 。 對 前 者 而 言 , 可 通 過 分 步 放 開 跨 境 機 構 投 資 者 資 格 規 避 風 險 。 對 後 者 而 言 , 需 要 保 證 在 不 改 變 投 資 者 託 管 關 係 和 交 易 結 算 習 慣 的 前 提 下 , 實 現 本 地 一 個 帳 戶 交 易 多 市 場 債 券 的 便 利 。
2、一 體 化 融 合 模 式 所 需 要 的 前 提 條 件
報 價 與 交 易 系 統 一 體 化 。 在 一 體 化 模 式 下 , 雙 方 各 自 的 報 價 與 交 易 系 統 應 能 支 援 兩 個 市 場 的 共 同 需 要 , 在 做 市 商 報 價 、 點 擊 成 交 、 結 算 交 割 等 方 面 均 能 做 到 一 體 化 。 在 債 券 的 報 價 與 交 易 系 統 方 面 , 目 前 內 地 和 香 港 還 有 不 小 差 距 , 現 階 段 尚 難 做 到 報 價 與 交 易 系 統 的 集 中 統 一 。 從 國 際 經 驗 看 , 債 券 報 價 與 交 易 並 不 要 求 集 中 統 一 , 甚 至 可 以 分 層 次 報 價 和 交 易 。 美 國 的 場 外 債 券 市 場 有 多 個 報 價 交 易 系 統 , 不 同 經 紀 人 集 中 收 集 多 個 做 市 商 的 報 價 資 訊 以 便 共 用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也 可 採 取 類 似 的 分 層 報 價 模 式 , 即 不 同 市 場 投 資 者 可 在 本 地 自 動 點 擊 交 易 報 價 系 統 , 市 場 實 現 了 分 層 次 報 價 交 易 , 不 同 的 報 價 交 易 與 同 一 後 臺 結 算 系 統 相 聯 。
債 券 託 管 結 算 的 一 體 化 。 一 體 化 模 式 下 兩 地 市 場 的 託 管 結 算 機 構 在 業 務 上 實 現 了 完 全 意 義 上 的 互 聯 , 債 券 跨 境 託 管 不 再 通 過 轉 託 管 方 式 進 行 , 而 是 通 過 互 相 建 立 代 理 總 帳 戶 的 方 式 進 行 , 能 夠 支 援 投 資 者 一 個 債 券 帳 戶 在 不 同 市 場 交 易 的 功 能 , 這 是 一 體 化 融 合 模 式 最 重 要 的 特 點 。 具 體 操 作 是 : 如 果 內 地 投 資 者 投 資 香 港 市 場 , 則 通 過 大 陸 中 央 託 管 機 構 ( CDC ) 在 香 港 中 央 託 管 機 構 ( CMU) 下 開 設 代 理 總 帳 戶 , 代 理 總 帳 戶 與 香 港 本 地 投 資 者 的 債 券 自 營 帳 戶 建 立 一 一 對 應 的 託 管 關 係 , 用 於 託 管 轉 到 香 港 市 場 流 通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 即 轉 到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流 通 的 債 券 仍 託 管 在 CDC 名 下,此 時 CMU 實 際 為 二 級 託 管 人。相 反 , 如 果 香 港 投 資 者 投 資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 則 CMU 在 CDC 下 開 設 代 理 總 帳 戶 , 代 理 總 帳 戶 與 內 地 投 資 者 的 債 券 自 營 帳 戶 建 立 一 一 對 應 的 託 管 關 係 , 用 於 託 管 轉 到 內 地 市 場 流 通 的 香 港 債 券 , 即 轉 到 內 地 市 場 流 通 的 債 券 仍 託 管 在 CMU 名 下 , 此 時 CDC 實 際 為 二 級 託 管 人 。
規 範 統 一 的 市 場 規 則 與 資 訊 披 露 標 準 。 資 訊 方 面 的 建 設 是 影 響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的 一 個 關 鍵 因 素 。 對 投 資 者 而 言 , 能 否 獲 取 債 券 資 訊 直 接 影 響 其 參 與 市 場 的 積 極 性 , 此 所 謂
“ 透 明 度 維 繫 著 債 券 市 場 的 生 命 力
( 任 志 剛 , 2007) ”。 例 如 為 促 進 歐 元 區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歐 盟 逐 步 統 一 債 券 市 場 操 作 慣 例 , 如 付 息 頻 率 、 計 息 規 則 、 報 價 指 標 、 結 算 週 期 、 工 作 日 安 排 等 。 在 歐 元 推 出 之 後 , 將 歐 元 區 內 各 國 本 幣 面 值 債 券 改 為 統 一 的 歐 元 面 值 。 在 一 體 化 格 局 下 , 內 地 和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也 必 然 統 一 市 場 運 行 和 資 訊 規 則 , 如 債 券 報 價、交 易、結 算 資 訊 規 則 的 統 一 , 會 計 、 稅 收 規 則 的 完 善 等 等 。
必 要 的 金 融 當 局 合 作 。 金 融 當 局 合 作 之 所 以 必 要 , 在 於 它 們 對 各 自 金 融 體 系 的 整 體 穩 定 所 肩 負 的 責 任 。 這 些 職 責 要 求 金 融 當 局 識 別 系 統 風 險 的 源 頭 , 並 考 慮 能 夠 消 除 多 大 的 風 險 , 對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而 言 , 最 大 的 風 險 源 於 跨 境 結 算 安 排 的 透 明 性 。 與 此 同 時 , 兩 地 市 場 因 投 資 主 體 開 放 而 可 能 產 生 的 跨 市 場 風 險 無 疑 將 增 加 監 管 及 風 險 控 制 的 複 雜 性 。
( 四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模 式 的 轉 化
上 述 三 種 模 式 分 別 代 表 兩 個 債 券 市 場 之 間 三 種 不 同 的 關 係 狀 態 。 就 一 般 意 義 而 言 , 判 斷 不 同 貨 幣 主 導 下 兩 個 債 券 市 場 關 係 狀 態 的 主 要 標 準 , 是 區 域 內 貨 幣 與 債 券 託 管 結 算 上 的 一 體 化 程 度 。 三 種 發 展 模 式 既 可 能 長 期 並 存 , 也 可 能 由 一 種 狀 態 向 另 外 一 種 狀 態 轉 化 , 這 取 決 於 市 場 發 展 需 要 及 開 放 程 度 , 並 與 區 域 內 貨 幣 制 度 的 變 化 有 很 大 關 係 。 1、由 平 行 模 式 向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轉 化 如 果 一 個 市 場 能 夠 依 靠 自 身 力 量 得 到 充 分 發 展 , 並 能 在 一 定 區 域 內 發 揮 主 導 作 用 , 平 行 發 展 模 式 並 不 一 定 要 向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轉 化 。 如 果 市 場 自 身 規 模 較 小 , 且 靠 經 濟 體 內 部 需 求 難 以 擴 大 時 , 則 應 借 助 外 力 , 通 過 與 別 的 市 場 交 叉 融 合 實 現 自 身 的 跨 越 發 展 。 特 別 是 當 兩 個 市 場 內 在 互 補 性 強 , 有 限 交 叉 後 的 規 模 性 優 勢 明 顯 時 , 則 監 管 當 局 應 主 動 促 進 平 行 發 展 模 式 向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的 轉 化 , 以 提 高 市 場 效 率 和 降 低 市 場 成 本 , 並 加 快 壯 大 自 身 市 場 規 模 。 就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與 內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關 係 而 言 , 目 前 看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平 行 發 展 模 式 , 但 前 述 分 析 表 明 , 兩
個 市 場 互 補 性 強 , 通 過 有 限 交 叉 既 可 顯 現 規 模 優 勢 , 又 能 發 揮 各 自 市 場 的 特 色 優 勢 , 未 來 應 促 進 兩 地 市 場 特 別 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從 平 行 發 展 模 式 向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轉 化 。 2、從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向 一 體 化 模 式 轉
化
有 限 交 叉 模 式 是 兩 個 市 場 合 作 的 長 期 模 式 。 從 國 際 現 狀 看 , 目 前 覆 蓋 不 同 國 家 的 一 體 化 債 券 市 場 只 有 歐 元 區 市 場 , 尚 未 見 到 兩 種 貨 幣 並 存 但 兩 地 市 場 完 全 融 合 的 實 例 , 可 見 貨 幣 一 體 化 對 債 券 市 場 一 體 化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在 可 預 見 的 將 來 , 內 地 和 香 港 貨 幣 一 體 化 並 無 必 要 和 可 能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完 全 一 體 化 也 就 無 從 談 起 。 但 僅 就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而 言 , 則 存 在 納 入 內 地 整 個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通 盤 考 慮 的 可 能 。 一 是 隨 著 兩 地 人 員 和 貿 易 往 來 的 擴 大 , 香 港 人 民 幣 存 量 規 模 將 逐 漸 擴 大 ,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也 會 隨 著 擴 大 ; 二 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要 走 向 國 際 化 , 需 要 借 助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這 一 平 臺 ; 三 是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逐 步 走 向 可 兌 換 ,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也 是 一 個 重 要 途 徑 。 如 果 在 這 一 過 程 中 能 夠 促 進 香 港 和 內 地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逐 漸 交 叉 , 既 有 助 於 促 進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也 存 在 將 其 併 入 內 地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可 能 , 即 成 為 整 個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一 個 國 際 化 發 行 和 交 易 平 台 。
五 、 結 論
本 文 對 內 地 和 香 港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合 作 模 式 作 了 探 討 。 就 總 體 而 言 ,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在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後 的 均 獲 得 了 快 速 發 展 , 但 各 自 也 都 面 臨 加 快 發 展 的 制 約 和 挑 戰 , 加 強 兩 地 市 場 合 作 具 有 多 方 面 重 要 意 義 。
對 內 地 而 言 , 借 助 與 香 港 市 場 合 作 , 其 市 場 創 新 水 準 和 國 際 化 程 度 能 得 到 有 效 提 升 ; 對 香 港 而 言 , 借 助 與 內 地 市 場 的 合 作 , 能 有 效 彌 補 發 債 需 求 的 不 足 , 從 中 長 期 看 , 隨 著 人 民 幣 資 本 專 案 管 理 體 制 的 改 革 和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合 作 的 加 強 , 香 港 有 條 件 成 為 一 個 人 民 幣 離 岸 債 券 中 心 市 場 , 成 為 整 個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一 個 國 際 化 發 行 和 交 易 平 台 。 具 體 看 兩 地 市 場 的 合 作 , 涉 及 兩 種 貨 幣 、 兩 個 貨 幣 當 局 和 各 自 的 市 場 利 益 , 需 在 謀 求 共 贏 的 基 礎 上 有 步 驟 、 分 階 段 地 推 進 。 就 短 期 目 標 而
言 , 雙 方 應 在 各 自 市 場 平 行 發 展 的 基 礎 上 , 有 步 驟 地 選 擇 合 格 發 行 人 和 投 資 者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 加 強 兩 地 市 場 的 互 動 滲 透 。 從 中 長 期 目 標 看 , 應 在 方 便 兩 地 投 資 者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的 大 原 則 下 , 通 過 兩 地 市 場 託 管 機 構 的 相 互 代 理 , 聯 通 登 記 、 託 管 、 結 算 等 後 台 基 礎 設 施 , 逐 步 加 深 兩 地 市 場 的 融 合 程 度 , 在 內 地 和 香 港 之 間 形 成 一 個 統 一 、 完 整 、 互 動 , 以 人 民 幣 為 主 並 覆 蓋 多 幣 種 的 債 券 市 場 , 並 成 為 兩 地 發 行 人 及 投 資 者 共 同 參 與 的 一 個 國 際 化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發 行 和 交 易 場 所 。
參 考 文 獻
1.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債 券 託 管 結 算 業 務 》,2005 年 3 月。
2.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債 券 研 究 會 主 編:《 債 券 創 新 理 論 與 實 務 》, 中 國 市 場 出 版 社 , 2005 年 11 月 。
3.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債 券 研 究 會 主 編:《 債 券 市 場 前 沿 問 題 研 究 》, 中 國 市 場 出 版 社 , 2007 年 12 月 。
4. 王 平 等 譯 :《 證 券 結 算 系 統 推 薦 標 準 》,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2001 年 。
5.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國 際 司 :《 發 展 亞 洲 公 司 債 券 市 場 》, 中 國 金 融 出 版 社 , 2006 年 11 月 。
6. 邁 克 x巴 克 爾 、約 翰 x湯 普 森 著 , 陳 敏 強 譯 :《 英 國 金 融 體 系 理 論 與 實 踐 》
( 第 四 版 ), 中 國 金 融 出 版 社 , 2005 年 12 月 。
7.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聯 合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發 展 亞 洲 公 司 債 券 市 場 》, 2006 年 昆 明 。
8. 雷 達 、 於 春 海 著 :《 金 融 發 展 與 金 融 自 由 化 》, 中 國 青 年 出 版 社 , 2005 年 8 月 。
9. 戈 德 斯 密 斯 :《 金 融 結 構 與 經 濟 發 展 》, 上 海 三 聯 書 店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94 年 版 。
10. 李 富 有 著 :《 區 域 貨 幣 合 作 : 理 論 、 實 踐 與 亞 洲 的 選 擇 》, 中 國 金 融 出 版 社 , 2004 年 。
11. IMF,1993,“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 Fifth Edition,1993”,
Washington.
12. Edwards,Sebastian,2002,“Capital Mobility, Capital Controls, and Globaliz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pp.240-260.
13. Cavallo,Domingo,2003,“Searching for the Right Currency Regime for Emerging Economies”,in The Banker,March,2003。
14. Jakhade,Jayashree 2000,“Capital Account Convertibility-A Far Cry”,http://www.expressindia.com/fe/daily/2000611/ffe0609.html.
15.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中 國 債 券 市 場 年 度 分 析 http://www.chinabond.com.cn/chinabond/article/content。
16.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http://www.info.gov.hk/hkma/chi/infra/index.htm。
17 .“2006 年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年 報 ”,
http://www.info.gov.hk/hkma/ar2006/chi/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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