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自 104 年 7 月 28 日 8 月 6 日 5 時 。 、報名日期: 起至 下午 止
二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
( 一 ) 符 僅 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之應考人, 須
自 WebATM( 全 ) 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國繳費網
繳
。
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惟 經審查結果,如須補件,本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 二 )
符 合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之 應考人,如姓名有罕見字、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最近三年年資中斷者等,
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外
,
務 必下載
報
名 , 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於 104 年 8 月
7
日 郵 以 11602 前( 戳為憑) 掛號郵寄至臺 1-1 號 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本項考試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2.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殊 照護措
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3.最近三年年資曾中斷者: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 明書影
本。
4.派用機關之派用人員:
(1)簡任升官等考試:須繳驗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特種考試三 (乙)等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薦任升官等考試:須繳驗公務人員普通或特種考試四 (丙)等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
5.併計警察人員、關務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應考者:須繳 驗銓敘審定函及考績通知書影本或派令及考成通知書影本(交通事業 人員適用)。
6.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 能執行業務者
:
(1)報考簡任及薦任獸醫類科:須繳驗獸醫師或獸醫佐專門職業證書。
(2)報考簡任及薦任航空管制類科:須繳驗民用航空檢定證、體格檢 查及格證等2 項證件。
(3)報考簡任及薦任船舶駕駛類科:須繳驗船員專門職業證書。
三 3 條 5 、應考資格: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至第
條 3條 6條 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至第 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 條之 1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
4 年 ( 100 年 11 月 6 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須於
日 4年 前任薦任第九職等年資始滿 )
(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
1. 具 33 條 1 第 2 有法定任用資格(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之
款 33 條 1 第 3 規定仍繼續任用、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之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 依 專 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3
年 ( 101 年 11 月 6 ,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須於
日 3年 前任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始滿 )
2. 依 33 條 1 第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之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或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3. 依 17 條 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第
項 之
規 八 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
職 等 人 員
。
(
三
)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以 限 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
。 下 人員之報考類科,並 以下之 制 但 列 受 限 ︰
1. 依 33 條 1 第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之
款
規 各該 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
2. 依 33 條 1 第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之
款 規 定 仍
繼 各該 職系升官等考試。 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各該 職系升官等考試。 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
(
四
)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技 術 類 科
,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各該 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
四 、繳驗證件:
除下列特定對象應考人應依規定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紙本寄件),
其餘應考人毋須繳交:
(一)派用機關之派用人員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簡任者須繳驗公務 人員高考三級或特種考試三(乙)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薦任者須 繳驗公務人員普通或特種考試四(丙)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二)最近三年年資曾中斷者,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 明書影本。
(三)併計交通事業機構年資應考者,須繳驗派令及考成通知書影本。
(四)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須繳驗各該類 科專門職業證書影本。
五 、報名表件查
核 :
應 考 人 須 確 實 填 妥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現任官等職等俸額、現任官職等生效日期及最近
3年 之年
終 經 銓敘部銓審資料 。 考績成績 所填 資料 將 由 庫進 行查 核 等 ,
六 、應繳費件:
( 報 新 一) 名費:
臺 。 幣1,800元
( 照 二)
片 : 電 子 檔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片電子 (正面 身 片 上 一 照 ) 檔 照 脫帽半 彩色清晰 照 ,請 勿 傳 般生活 片 ,
否
則 無法 進 程序 ,請於報名前 備 將 行報名登錄 妥照 片 JPG
檔 ( 案
檔 案
大 須為 小 1.0MB(1,024KB) 以 下),憑以報名。
( 符 三) 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請 參
照 視 不同 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 、 報名方式之(二), 報考資格之
七
、 表注意 事 項 : 填
( 「 欄, 一) 考區」 本考試分
設 雄 臺北考區) 臺北、臺中、 三考區 ( 設 , 高 簡任僅
請 行 慎擇 一選 填 自 審
, 一 經
選 填 得要 求更改 完成報名後 , 不 。 即
( 「 欄 二) 應考類科」
, ,一經選 填 請 自 行審 慎擇 一選 填 完成報名後,
即
不 得要 求更改 。
( 「 三)
聯 」、「通訊 電子 郵件 地址 」等 絡 電 話 地址 」及「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 如 有 不 符 或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他相關訊息無法
投
遞 、通知或 發生延 情 負責 。 誤 事, 概由 應考人自行
( 最 3 年 終 四) 近 年
考 績
成 打 數 績 , 請 登 分 而 等第 。 非
( 場 五)申請特別試
及 照 護 措 施
,
請 參閱 應考須知 填寫 ,
如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 需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部 定之 地 科別 核發 之診斷證明書。 生 福 利 認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
( 應 ( : 六) 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如
年 資中斷證明及復職證明等影本),一律繳交影
印 由 抽 本 考選部 存。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如 為 非 現 職 人 員
( 指 現 為 留 職 停 薪
、 停 職
、 休 職 及 辭 職 等 情 形
)
, 應 主 動
告 知 承 辦 單 位
, 該 等 人 員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如
未 復現職 不 回 狀態 ,自始 具應考資格,經查明者,依 公 務 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 規定
辦 理。
八
、 列 具本項考試應考 報考: 下 資 格 ,請 人員 不 勿
( 士 一)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現職師級及
( )級人員。 生
( 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人員(如:警員、
隊 員) 。
九 、依
據 公務人員 22 條 19 考 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試 法第
條 規 定
,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年 內不
得 應
考 之 種考試。 試 院 舉辦 或委 託舉辦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