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銀行法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銀行法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 "

Copied!
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9 5 年 5 月 3 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 9 5 0 0 0 7 5 8 0 1 號

茲修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銀行法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 十五條之三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 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 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 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 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11 條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前項第一次查核後,第二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

第十九條之七 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第四條第四款所定 乳牛飼育工作,其雇主採 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 八十頭以上,從事飼養管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63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98005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