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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75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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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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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75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601 會議室

主席:陳召集人雄文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單 記錄:黃碧蓮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第 74 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議:會議紀錄確定。

參、第 74 次及歷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第 74 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外勞在臺人數:近幾年就業安定費調高,惟 104 年分配縣市政府 經費卻低於 103 年度。

第74次會議決議:提供各縣市近幾年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書面資料 予委員參考。

決議:本案解除列管。

(二)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執行狀況。

第74次會議決議:請於下(第75)次會議將本部與法扶基金會合作 成果,向本管理會委員說明,並安排委員至該基金會參訪。

決議:本案解除列管。

(三)研提「就業安定基金 105 年度工作規劃重點」案。

第74次會議決議:本報告後續將參採委員建議修正後送請委員參 考。

決議:本案解除列管。

二、歷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修正「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

(2)

管理事項作業要點」第 5 點,由現行 10%-15%修正為 15%-

20%。

第 71 次會議決議:依第 70 次會議決議繼續列管: (一)未達成共 識前,統籌款比例維持 10%,至 10%-15% 則由地方政府專案提出 申請。(二)請發展署持續與地方政府研議協商改善補助地方政府 相關事項。

決議:中央與地方就業服務權責分工,因涉補助款分配比例,惟本 部 105 年概算,除原補助經費外,研編新增獎勵型補助計畫,

合計補助經費將可超過現行 10%-15%之額度,本案與地方政府 協商委辦就業服務業務試辦計畫之情形繼續列管。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 103 年度上半年重要計畫內部 管控審核報告。

第73次會議決議:請針對會中委員所提相關計畫(註:「103年及104 年臺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委外營運案」、「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及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於年度結束時邀請各委員參與座談會,

除進行計畫檢討,並討論明(104)年度執行方向。

決議:本案解除列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之績效獎勵制度 費編列事宜。

第73次會議決議:本部將針對105年提高「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 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獎勵金及獎勵制度進行 檢討。

決議:本案解除列管。

肆、報告事項:

一、104 年 2 月外勞在臺人數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報告:

(一)外勞在臺人數:

(3)

統計104年2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1,116萬人,較上年同期 增加14萬1千人;在臺外勞總計55萬7,774人,較上年同期增加6萬 5,330人。

1.產業外勞在臺 33 萬 3,747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2.99%註 1),其 中製造業外勞 31 萬 8,165 人(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10.55%

註 2),營造業外勞 5,197 人(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0.58%註 3),外籍船員 1 萬 385 人(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 1.87%註 4)。

2.社福外勞 22 萬 4,027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2.00%),其中外籍 看護工 22 萬 1,854 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 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05%,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 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8.34%註 5),外籍幫傭 2,173 人(與本國其他服 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0.40%註 6)。

3.男性外勞在臺 23 萬 5,035 人(占外勞在臺人數比率 42.14%),女性 外勞在臺 32 萬 2,739 人(占外勞在臺人數比率 57.86%)。

決議:洽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產業或社福外勞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外勞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註 2:製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註 3:營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 註 4:外籍船員與本國農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船員在臺人數÷本國農業就業人數

註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 護工在臺人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 務業就業人數

註 6:外籍幫傭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4)

(二)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

1.基金來源:

104 年度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11 億 4,883 萬 3 千元,累 計分配數 8 億 7,365 萬 2 千元,執行率 131.50%,其中:

(1)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8 億 4,721 萬 6 千元,累計分配數 7 億 5,900 萬 2 千元,執行率 111.62%,

主要係因就業安定費收款方式以 3 個月為一期,繳款日期為次 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爰 1 至 3 月就業安定收入分配於 5 月份所 致。

(2)勞務收入: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2 億 7,745 萬 3 千元,累 計分配數 8,860 萬 9 千元,執行率 313.12%,主要係因辦理技 能檢定業務,為符合收入支出配合原則,上(103)年度所收 預收收入 1 億 5,819 萬 3,136 元轉為實收所致。

(3)財產收入: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362 萬 9 千元,累計分配 數 301 萬 8 千元,執行率 120.25%,主要係地方政府繳回 103 年度補助款利息收入所致。

(4)政府撥入收入: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1,410 萬 8 千元,累 計分配數 2,287 萬 3 千元,執行率 61.68%,主要係依「公益 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 就轉業及身心障礙者創業補助等弱勢族群就業輔導事宜,截至 本月底止財政部尚未撥付第 1 期(上半年)公益彩券回饋金予 本基金所致。

(5)其他收入: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642 萬 7 千元,累計分配 數 15 萬元,執行率 4,284.67%,主要係因收回以前年度支出 及就業安定費轉銷呆帳後之繳款收入等。

2.基金用途:

104 年度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4 億 164 萬 3 千元(含預付 數 9 億 7,373 萬 8 千元),累計分配數 17 億 8,876 萬 3 千元,執行

(5)

率 78.36%,其中: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1 億 809 萬 5 千元(含預付數 7 億 1,191 萬 8 千元),累計分配數 13 億 9,280 萬 4 千元,執行率 79.56%,主要係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 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及 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

促進國人就業計畫,相關採購案件刻正辦理發包程序;營造健 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因自行進用人力尚未全數到職,

致影響執行率。

(2)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2 億 613 萬 8 千 元(含預付數 1 億 8,664 萬 7 千元),累計分配數 2 億 3,373 萬 元,執行率 88.19%,主要係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 相關業務,其中補助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查獲行蹤不明外勞績優 單位團體獎勵金,因該署獎勵金計畫尚未核定,目前暫無法執 行,致影響預算執行率。

(3)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7,492 萬 1 千元(含 預付數 7,462 萬 7 千元),累計分配數 1 億 3,011 萬 6 千元,執 行率 57.58%,主要係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 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就保),因核定地方政府補助人 力之相關作業程序稍有延宕,預計於 3 月底完成核定後,即可 達到預定進度。

(4)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2 萬 3 千元,累計 分配數 1,317 萬 4 千元,執行率 0.17%,主要係委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行政費用及律 師酬金,尚待依契約規定時程,由該基金會於第 1 季結束後向 本部提出經費核銷所致。

(5)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截至 2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246 萬 6 千元(含 54 萬 6 千元),累計分配數 1,893 萬 9 千元,執行率 65.82%,

(6)

係依實際情形撙節開支,節省經費。

3.賸餘(短絀):

本(104)年度截至 2 月底止短絀 2 億 5,281 萬元,加上期初基 金餘額 168 億 5,739 萬 5 千元,共有基金餘額 166 億 458 萬 5 千元。

決議:洽悉。

二、103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決算情形報告:

(一)基金來源:

103 年度預算數 142 億 5,974 萬 5,000 元,決算數 164 億 9,125 萬 2,877 元,執行率 115.65%,其中:

1.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數 125 億 4,992 萬 6,000 元,決算數 145 億 8,327 萬 9,693 元,執行率 116.20%,主要係製造業外籍 勞工人次增加(含實施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致就業安定 收入超收。

2. 勞務收入:預算數 13 億 3,388 萬 7,000 元,決算數 12 億 803 萬 5,763 元,執行率 90.57%。

3. 財產收入:預算數 6,226 萬 3,000 元,決算數 6,664 萬 4,196 元,

執行率 107.04%。

4. 政府撥入收入:預算數 1 億 1,205 萬 8,000 元,決算數 1 億 1,205 萬 8,000 元,執行率 100%。

5. 其他收入:預算數 2 億 161 萬 1,000 元,決算數 5 億 2,123 萬 5,225 元,執行率 258.54%,主要係辦理外勞保證金通知申領屆滿 5 年 後,仍未辦理返還,轉列「雜項收入」科目及廠商違約罰款收入等。

(二)基金用途:

103 年度預算數 164 億 9,311 萬 5,000 元,決算數 138 億 1,081 萬 3,683 元,執行率 83.74%,其中:

1.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數 149 億 9,493 萬 2,000 元,決算數 122 億 4,927 萬 4,285 元,執行率 81.69%,主要係:

(7)

(1) 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因考量國內整體就業市場活絡,以協助 失業者進入一般職場就業為優先,爰未辦理政府部門就業促進計 畫。

(2) 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因其中勞動力職場創新計畫(草案)未 獲本部核定,故經費未執行。

(3) 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因:

①本貸款強調創業輔導機制,使得貸款逾期戶數低,致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對本貸款之代償金額支出較少,未達捐助之標準,故 經費未執行。

②本貸款利息補貼利率係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因本年度未升息,致利息補貼支 出較少。

(4) 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因配合 103 年度中央與地方就業服務分 工原則之研議及協商進程,原規劃辦理直轄市內所屬部分就業中 心增設、裝修及搬遷之相關計畫暫停推動,致執行率偏低。

2.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數 11 億 1,685 萬 3,000 元,決算數 10 億 1,135 萬 2,239 元,執行率 90.55%。

3.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數 1 億 5,556 萬 6,000 元,決算數 3 億 8,644 萬 204 元,執行率 248.41%,主要係辦理退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就 業貸款案,經奉行政院 103 年 5 月 23 日院臺勞字第 1030026351 號 函同意,其所需經費於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 方式辦理。

4. 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數 4,189 萬 6,000 元,決算數 2,617 萬 7,826 元,執行率 62.48%,主要係:

(1) 總體經濟情況未如預期惡化,勞資爭議並未出現嚴重情形;再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成效提高,多數 勞資爭議業於調解程序解決,致進入訴訟之件數漸減。

(2)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開辦後,部分地方主管機關亦編列預算開 辦類似之訴訟扶助專案,民眾可選擇相較有利之專案,以尋求訴

(8)

訟扶助,致補助勞工訴訟律師費用及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較預算數減少。

5.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數 1 億 8,374 萬 3,000 元,決算數 1 億 3,745 萬 1,239 元,執行率 74.81%,係依實際情形撙節開支,節省經費。

6.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數 12 萬 5,000 元,決算數 11 萬 7,890 元,執行率 94.31%。

(三)賸餘(短絀):

103 年度截至 12 月底止賸餘 26 億 8,043 萬 9,194 元,加計期 初基金餘額 141 億 7,695 萬 5,354 元,共計 168 億 5,739 萬 4,548 元。

決議:本決算報告改列為討論案,審議通過。另下(第76)次會議於本 管理會報告「培力就業計畫」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執行情 形。

三、103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重要計畫內部管控審核報告:

本部為有效管控就業安定基金各項計畫執行情形,訂有「就業安定 基金內部管控審核作業要點」,以各單位之計畫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預 算達 5,000 萬元以上或各單位計畫之預算金額雖未達 5,000 萬元,但 屬重大政策、計畫方案,及與業務績效直接關聯者為管控對象,103 年計提列 21 項重要計畫。

決議:洽悉。

四、105 年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委託辦理具研究性質且經費達 80 萬元以 上之計畫案報告:

(一)依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65 次會議決議,略以勞動部及所屬依業務 需要,運用本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除依

「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略以「…於每

(9)

年二月底前由各單位提出下一年度研究計畫需求…,於三月中旬召 開會議審查,並於三月底前簽陳核定後據以辦理…」外,經本部審 查通過之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其個別計畫預算達 80 萬元者,應將 相關計畫說明表及經費預算表,併同概算之審查作業提送當年度第 1 次管理會會議報告。另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辦理之次年度 委託研究計畫,其預算達 80 萬元者,亦應將相關計畫說明表及經費 預算表,提送當年度第 1 次管理會會議報告。

(二)經彙整,計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提「韓國直接聘僱制度之研究計 畫」、「留用具一定技術之外籍勞工轉任技術人員對國內勞動市場、

經社發展、社會福利與資源之影響及效益評估」、「因應綠色經濟政 策綱領之未來人力供需政策研究」等 3 項;另本基金補助地方政府 委託辦理具研究性質且經費達 80 元以上之計畫共計 3 項,包含新北 市政府所提「從職場性騷擾案件類型探討雇主防制責任與補救措施- 以新北市為例」及高雄市政府所提「彈性化勞動體制:勞動派遣就 業現況與勞動條件」與宜蘭縣政府所提「宜蘭縣 105 年度青年就業 現況、就業意願、職業偏好調查分析委託研究計畫」。

決議:依本部審查單位意見修正後同意辦理。

五、「103 年度臺中市婦女勞動參與概況暨家庭托兒托老需求研究調查」

研究報告:

本局自 103 年 3 月 28 日至 11 月 28 日止委託東海大學辦理「103 年度臺中市婦女勞動參與概況暨家庭托兒托老需求研究調查案」,委 託經費新台幣 149 萬元。研究目標在瞭解臺中市婦女勞動參與概 況、事業對於女性人力的運用情形、事業單位的友善職場措施、待 業與在職婦女的家庭托兒與托老需求情形,以及家庭照顧需求對於

(10)

婦女勞動參與的影響狀況等。

(一)研究發現

1. 受訪婦女曾中斷工作情形:70.5%的婦女曾經因為「家庭因素而 中斷工作」。但教育程度為大學的女性因家庭因素中斷工作的比 例(63.6%)較低於專科(77.8%)和高中(75.3%)的女性。

影響婦女中斷工作的原因,「照顧小孩」比例最高,佔 79.8%、

其他原因的比例相對低很多,「結婚」佔 17.5%、「照顧老人或 病人」佔 11.4%、「料理家務」佔 14.1%、「其他」為 8.8%。

與年齡交叉分析發現,35-44 歲女性有 87.5%係因照顧小孩因素 而中斷工作,比例最高,而 45-60 歲女性 14.6%為照顧老人或病 人等家中需要長期照顧的人而中斷工作,因為家庭因素而中斷工 作多久的時間,整體而言以中斷十年以上比例最高 28.9%。本研 究調查顯示國中和小學教育程度中斷十年以上者分別為 45.9%、

41.2%,而大學教育程度者曾因家庭因素中斷工作的時間以一年 以上未滿三年者比例較高,佔 25.3%,研究所以上學歷者則有 27.8%中斷過工作半年到未滿一年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2.在職婦女之就業情形:受訪女性主要工作的行業屬於服務業,各 年齡層的女性從事服務業的比率皆超過七成,25-34 歲佔79.6%、

35-44 歲佔72.7%、45-60 歲佔75.7%,與教育程度交叉分析,從 事製造業者以小學(36.8%)、國中比例較高(33.3%),從事服 務業以研究所以上(84.1%)、大學(82.9%)、專科(75.2%)、

高中(70.9%)比例較高。從調查可看到行業與教育程度有關,教 育程度較高,從事技術性質的服務業也高。

3.工作場所友善職場提供情形:工作場所提供支持女性與家庭之友 善家庭的措施,以產假(包括流產假、安胎休養)比例最高

(57.8%)、其次為育嬰假(50.0%)、家庭照顧假(28.8%)、懷 孕女性員工可申請工作調動(22.5%)哺乳室及集乳室(22.1%)、

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14.8%)。但是回答

(11)

不知道也高達 39.7%。「不知道或都沒有提供」視為遺漏值,因 為年齡層為 45-60 歲、教育程度為國中、國小,因為已經離生育 階段較久,對於產假因無需求因素,因此,對於現在的工作場所 有無提供產假,有較高的比例回答「不知道」。

4.待業婦女重返職場與尋職狀況:從結束上一份工作至今,目前沒 有工作女性,調查顯示以 10 年以上比例最高,佔 44%、其次為 5-未滿 10 年佔 17.3%、第三為 1 年-未滿 3 年佔 12.1%、3-未滿 5 年佔 11.6%。半年以內佔 10.4%、半年~一年佔 4.7%。而目前沒 有工作的原因,依序為照顧小孩佔 48.5%、料理家務佔 23.8%、

照顧老人或病人佔 16.3%、健康因素佔 10.9%、退休佔 10.6%、

找不到工作佔 7.4%、家中經濟許可無須工作佔 7.2%。

5.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動力狀況:以行業別區分,製造業之事業單 位以僱用女性員工數未滿 25%及 25%~未滿 50%者比例較高,分別 佔製造業受訪事業單位的 32.2%及 40.7%。服務業之事業單位則以 僱用女性員工數 50%~未滿 75%比例最高,有 31.5%,次為女性員 工數達 75%以上者,有 26.9%。換言之,服務業事業單位僱用女性 員工數佔僱用人力之比例高於製造業。服務業中女性員工數比例 較高的行業依序為:醫療保健與社會工作服務業(75%以上佔 62.7%、50%~未滿 75%佔 22.4%)、教育服務業(75%以上佔 54.5%、

50%~未滿 75%佔 27.3%)、住宿餐飲/休閒娛樂/藝術業(50%以 上合計佔 60.9%)、批發零售業(50%以上合計佔 58.6%)、專業 技術服務業(資訊通訊/金融保險不動產/與專業技術科技/與 支援服務)(50%以上合計佔 56.3%)。

6.事業單位對二度就業婦女的看法:在焦點座談及訪談時,量販店、

生活百貨與飯店等事業單位人資主管普遍提及二度就業或重返職 場婦女,常常因為跟市場脫節一段不算短的時間,在尋職時對於 市場資訊不夠瞭解、缺乏自信、仍然有家庭牽絆、心態上不夠積 極、體能適應等問題,因此,如何引導他們了解產業特性與職業

(12)

要求,在過去經驗上補強不足之處,願意重基層實作取得職場入 門資歷、並建議在家庭上能適當安排調節照顧需求,再重回職場 仍有相當機會。部過,部分人資主管也提及現今服務業雖僱用許 多年輕人,但年輕人自我意識強,不易接受指導,不滿意即離職,

就這部分的比較,婦女的學習態度與工作穩定性反而是就業優勢。

7.婦女對於托育的需求:從婦女電訪中發現,受訪婦女有托兒需求 者,就現行的托育政策與服務措施依比例高低依序是:補助托育 費用(36.6%)、生育津貼(31.7%)、小學平日與寒暑假之課後 照顧(27.6%)、公共托育(23.4%)、社區保母支持系統(22%)、

托育資源中心(20.7%)等。

8.事業單位對於托育的觀點:就受訪的事業單位認為政府提供哪些 照顧兒童措施,可以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之分析方面,比例最高 的措施仍為現金補助的生育津貼和托育補助。第一是「提高生育 補助」佔 42.5%、第二為「托育補助或自行照顧子女費用補助延 長年齡(目前補助 2 歲前)」佔 35.5%、第三為「社區保母系統

(強化媒合、訓練與督導)」佔 31.3%。

9.婦女對於老人照顧的需求:婦女電訪中,有托老需求者,對需求 項目方面依比例高低依序是:老人日間照顧中心(24.4%)、居家 護理與復健(22.4%)、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21.5%)、老人社 區休閒樂齡學習中心(17.1%)、復康巴士交通接送(18.5%)、

居家服務/送餐服務(17.6%)、社區關懷據點(16.6%)、長期照 顧機構(16.6%)、照顧者喘息服務(15.1%)、家庭托顧(13.2%)

等。

10.從受訪事業單位的觀點,認為政府提供哪些托老或長期照顧措 施,可以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方面,以「提供老人照顧津貼」

(44.3%)及「增設老人日間照顧中心」(42.6%)比例最高。其 次分別為「加強老人安養或長照機構的服務品質」(24.4%)、

「加強辦理家庭托顧」(23.6%)與「增加稅式優惠(免稅額、

(13)

扣除額)」(22.7%),「普及社區關懷據點」(19.9%)與「增 設老人社區休閒樂齡學習中心」(17.3%)。之後分別為「居家 服務∕送餐服務、(15.5%)、「居家護理或復健」(15.8%)、

「提供就醫交通接送服務(復康巴士)」(14.7%)、「照顧者喘 息服務」(6.3%)等。

(二)研究建議:

1.針對企業

(1)珍視職涯黃金期婦女的人力資源:建議對於請育嬰假的員工,

企業有進修機會時,仍宜將機會訊息提供給員工,並在育嬰假 期滿前,提供員工逐步返回職場的鼓勵措施(如一周有特定時間 返回工作崗位,逐步調適工作與家庭的安排。

(2)開放部分工時機會給二度就業婦女:重返職場婦女而言,在未 能找到適當的全職工作前,部分工時是求職者熟悉職場、累積 經歷的機會。在先進國家,婦女運用部分工時的機會遠多於我 國,企業在僱用人力方面,亦可調出適當職缺協助婦女重返職 場,而政府對於提供中高齡婦女的特定職缺,可給予適當補助。

(3)友善職場措施的落實:雖然多數企業已實施育嬰假,但仍有約 11%-16%的企業未落實育嬰假。而 29 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實施率 偏低,因為員工請育嬰假期間,員工人力調度困難。

2.針對政府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職業訓練機構,針對不同區位之產業特 性,運用不管道提供就業與職業訓練訊息。

(2)透過企業提供提供職缺代訓,幫助求職婦女取得入門技能與經 驗。

(3)協助暫離職場婦女或二度就業婦女,透過網路自我教育或參與 大專、勞工大學進修課程,政府購買進修名額及提供臨時托育 服務。

(4)透過與教育機構結合,提升照顧人力的專業度與培訓制度,開

(14)

發婦女就業機會。

(5)職業訓練機構與企業建立「產訓合一」的合作體系,幫助婦女 取得符合職場需要的就業技能。

(6)政府在產業經濟發展需要創造及引入有前瞻性的產業,並在人 力規劃運用上納入性別考量。

3.針對兒童照顧與托育措施方面

(1)夫妻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建議可合併,讓夫妻自主協調照顧時 間安排;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前,幫助員工以部分工時方式逐步 調適回歸職場。

(2)針對托育資源有限地區,選擇交通便利地點,設置值得信賴、

社區型的公共托育服務據點。

(3)對於托育照顧的協助,能夠往上延昇到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

並能考慮區保母人力落差,在保母人力不足區域設置公立托嬰 與托育場所。

(4)小學學童之課後照顧建議能延長照顧時間及擴大名額。

(5)兒童需要多元刺激,托育資源中心與社區圖書館可以成為保母 的網絡空間,帶領小孩遊戲與照顧,同時也增進保母互相學習 與支持。

(6)服務業從業人員臨時托育、夜間托育及假日托育有很大的需 求,此部分的服務亟待發展,事業單位應負起協助責任,以降 低服務業員工因子女照顧的離職率,減低人力流失與訓練成本。

(7)中大型企業的托育設施與友善家庭措施,如彈性工時與家庭照 顧假仍有待開發與落實,以幫助員工善盡家庭、企業與社會責 任,同時,企業人資也能適度提供家庭照顧資訊,幫助員工因 應需求。

4.針對老人照顧與托老服務方面

(1)提供健康老人活動或日間托老服務的資訊與場所。

(2)老人就醫交通的協助。

(15)

(3)居家陪伴 v.s.外籍看護,運用與開發二度就業婦女人力。

(4) 托老的企業責任仍待宣導與開發。

本案研究建議將納入本局業務推動參考。

決議:洽悉。

伍、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本部勞動關係司 案由: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

通報查訪機制計畫」,擬請同意於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 工福祉」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辦 理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本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積欠勞 工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健保費,或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達 一定數額,有全部停工或主要營業部分停工,決議併購或發生重大 勞資爭議等情形之ㄧ時,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接獲上開通 報後,應於七日內進行查訪,並得視需要由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 業人員協助辦理。

二、上開「預警通報」機制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先期掌握轄內可能 發生大量解僱之事業單位,透過專業人員之協同查訪、診斷,避免 勞資爭議發生,甚或,適時導入必要之協助,創造勞資雙贏之契機。

惟主管機關咸認並無足夠人力及財源,於進行通報案件查訪時邀集 會計師、律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辦理,致進行查訪之勞工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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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因未能擁有案情所需關鍵且專業之知識,難以進行預警判讀,故 無法確實發揮預警功能。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 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

依本法進行通報之案件,為確保其能及早因應及協助勞工,甚至揭 露事業單位惡性大量解僱或有刻意拖延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等情 事,應使其具備關鍵且專業資訊以利預警判讀:爰本計畫補助主管 機關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於接獲通報後查訪事業單位時,運用會計 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其辦理查訪業務,以落實大量解僱預 警通報機制,提供勞工完整且即時之保護,保障勞工權益並提升其 福祉,所需經費擬自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項下 支應。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目前預警查訪 案件量平均一年 300 件,需由會計師、律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進 行查訪之預估案件量為一年 100 件,所需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以每案最高 3 萬元估計),擬優先於本(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上開計畫項下 勞動關係業務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計畫可調整 容納 300 萬元,並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辦法:擬請依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5 點第 4 款規定,同 意於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 業務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

決議:同意照案提列,另本計畫應持續辦理,並於105年就業安定基金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預算。

(17)

提案二 提案單位:本部勞動關係司 案由:有關「關廠歇業勞工退還貸款補助計畫」,擬請同意於 104 年度就

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 足再以併決算方式辦理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部為妥善處理關廠歇業工人一案,基於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弱勢 勞工權益,業於 103 年 3 月 25 日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 103 年第 2 次 臨時會,就新增「關廠歇業勞工退還貸款補助計畫」之預算,共新 臺幣(以下同)2 億 2,000 萬元,決議於 103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 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 辦理;若未能於 103 年度處理完畢,另於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續 編,如有不足再併決算。

二、又為辦理上開計畫,本部業於 103 年 4 月訂頒「勞動部退還關廠歇 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以下稱退還補助要點) 及「勞動部返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處理要點」

兩要點,作為關廠案工人退(返)還清償款之依據。

三、本部業於去(103)年度辦理上開計畫,經查符合資格應退(返)還清償 款之關廠案申貸戶,共計 859 戶,截至 103 年 12 月底已完成辦理 832 戶,其中依「退還補助要點」退還金額計 2 億 3 百多萬元,執 行率達 92%(以退還金額計算),爰該計畫尚有 27 戶未申請辦理,

需經費約 500 萬元。

四、另依退還補助要點第 6 點規定,「請領退還清償款補助之請求權,自 本要點生效之日(103 年 4 月 3 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基此,上開未送件 27 戶之請求權時效消滅為 113 年 4 月 2 日。

五、為依法賡續辦理上開計畫之未申請案件計 27 戶,所需經費約 500 萬 元,擬優先於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

(18)

工福利業務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辦理。另如未能於 104 年度處理完畢,擬於 105 年度計業安定基金續編,如有不足再 併決算。

辦法:擬請依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5 點第 4 款規定,同 意於 104 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 容納辦理「關廠歇業勞工退還貸款補助計畫」。若未能於本(104) 度處理完畢,擬於 105 度就業安定基金續編,如有不足再併決算。

決議:同意照案提列,另本計畫應持續辦理,並於105年就業安定基金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預算。

提案三 提案單位:本部勞動關係司 案由:有關辦理「勞工因退休金或資遣費所生爭議而訴訟之裁判費」及

「勞工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動機解僱之裁決律師代理」之扶助,

擬請同意於 104 年度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總 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辦理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 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惟尚無包括對於因資遣費、退 休金所生爭議之規範。本部為完善保障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 之障礙,故於 103 年 9 月 5 日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 法(以下簡稱扶助辦法),增訂勞工因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 金之爭議,得申請裁判費扶助之規定,每件約需扶助新臺幣 10 千 元,本年預計扶助 500 件,計約需新臺幣 5,000 千元,為配合修正 案管系統經預估約需新臺幣 800 千元。

二、另為保護弱勢勞工及避免雇主以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解僱勞工或工

(19)

會幹部,影響我國勞資關係之發展,本部已於 103 年 12 月 5 日修正 扶助辦法,增訂勞工因解僱事件申請裁決時,得申請律師代理酬金 扶助之規定,每案最高扶助新臺幣 40 千元,本年度預計扶助 12 件,

計約需新臺幣 480 千元。

三、上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擴增裁判費案管系統及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代理扶助,共計約需增加新臺幣 6,280 千元,所需經費擬於 104 年度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辦理,

如有不足再併決算。

辦法:擬請依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5 點第 4 款規定,同 意於 104 年度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總額內調 整容納辦理,如有不足再併決算。

決議:同意照案提列。

提案四 提案單位:本部勞動關係司 案由:有關勞工權益基金 105 年度來源(收入)概算及計畫 5,686 萬 2 千

元、用途(支出)概算及計畫 5,612 萬 7 千元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有關本部 105 年勞工權益基金概算編列事宜,係依據 105 年度施政 計畫,並參考 104 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執行情形辦理。

二、 105 年度勞工權益基金概算提列事宜經本部初審,共編列來源(收 入)概算 5,686 萬 2 千元整,用途(支出)概算 5,612 萬 7 千元。

三、 有關 105 年度勞工權益基金計畫重點、預算編列項目及額度,說明 如下:

(一)

本部勞工權益基金 105 年度來源(收入)計畫概算計 5,686 萬 2 千元;用途(支出)計畫概算計 5,612 萬 7 千元。

(20)

(二)

基金來源:

1.利息收入:係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預計收入 27 萬 2 千元。

2.國庫撥款收入:國庫補助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5,000 萬元。

3.政府其他撥入收入:就業安定基金撥入收入 659 萬元。

(三)

基金用途:

1.推動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計畫:

(1)專案人力、補助訴訟律師費、審核申請案件及其他行政等支 出所需費用:

①為提供便利專業之勞工訴訟扶助服務,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 6 條第 3 項的規定,將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之執行,委由 民間團體辦理,藉助其專業之人力及廣布之服務據點,提高 法律扶助之效率。受委託團體進行審查(包括資力、案情審 查等)、覆議、派案及結案程序所需之行政支出費用每件 1,200 元,預估全年度審查 3,500 件(包含每一審訴訟律師 費用之申請 1,600 件、每一審訴訟裁判費用之申請 1,000 件,以及前揭案件之駁回案件 900 件),編列 4,200 千元。

②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 費、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及雇 主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 多報少等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 需要提起訴訟,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平均 20 千元,預估 1,600 件,編列 32,000 千元。

③補助受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人員費 用,以提供更專業及高品質之訴訟扶助服務,以確實提升本 專案之扶助成效,共編列 6,403 千元。

(2)專案之宣導及查核,確保服務品質,提升專案人員專業知能 等支出所需費用:為提升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之服務品質,辦

(21)

理受委託團體之工作人員與扶助律師教育訓練,印製勞工訴 訟扶助宣導品及滿意度調查等,俾利申請人及受扶助勞工獲 得更完善之服務,編列 500 千元。

(3)建置及維護案件管理系統等支出所需費用:為確保系統運作 正常、管理勞工申請訴訟扶助專案之審核進度所需之維護軟 體程式,以及因應法規修訂所需之建置費用等,編列 800 千 元 。上開費用共編列 43,903 千元,佔總預算 78.22%。

2.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仲裁法仲裁代理扶助計畫:透過提供仲裁 代理酬金扶助措施,使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於訴訟外,透過合 意仲裁之方式迅速解決,共編列 700 千元,占總預算 1.24%。

3.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計畫:針對勞工因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 費或退休金之爭議,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訴訟且非 屬有資力者,提供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 行程序之裁判費扶助,排除其訴訟障礙,同案每人扶助 10 千元,

預計扶助 1,000 件,共編列 10,000 千元,佔總經費約 17.81%。

4.辦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計畫:勞工或工會幹部遇有雇主 基於不當勞動行為動機所為之解僱行為時,得於專業之律師協助 下,透過裁決程序,迅速解決爭議,回復勞動關係之正常發展,

每案每人最高扶助 40 千元,預計扶助 12 人,共編列 480 千元,

佔總預算約 0.85%。

5.推動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為使勞工於訴訟期間無後 顧之憂,於就業之前,扶助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 薪資 60%,共編列 1,044 千元,佔總預算約 1.86%。

四、另有關勞工權益基金 103 年度收支狀況簡述如下,並供參考:

(一)勞工權益基金於 103 年度政府預算捐補助基金 4,900 萬元,及就 業安定基金「協助弱勢勞工爭取權益,落實大量解僱勞工訴訟補 助計畫」捐贈 659 萬元;另 102 年度專戶賸餘款及利息移撥款 1

(22)

億 3,115 萬 0,043 元,共計 1 億 8,674 萬 0,043 元。

(二)103 年度全年度預支數 4,189 萬 6 千元,實支 2,617 萬 7,826 元,

執行率 62.48%。

決議:同意照案提列。

提案五 提案單位: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 案由:有關各單位研提就業安定基金 105 年度來源(收入)概算及計畫

計 154 億 9,664 萬 8 千元整與用途(支出)概算及計畫計 132 億 5,773 萬 8 千元整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有關本部就業安定基金 105 年度概算編列事宜,係依據本部 105 年 度施政重點(前於 104 年 1 月 13 日提經本基金管理會第 74 次會議 已依委員意見修正目標方向,並於 3 月 23 日修正報告資料在案),

並參考 103 年度預算執行狀況研編。

二、就業安定基金 105 年度概算共編列來源(收入)概算 154 億 9,664 萬 8 千元整,用途(支出)概算 132 億 5,773 萬 8 千元整;來源概 算扣除收支併列後計 141 億 9,290 萬 2 千元;用途概算扣除收支併 列部分計 119 億 5,399 萬 2 千元,較 104 年度預算(扣除收支併列)

125 億 3,871 萬 9 千元,減列 5 億 8,472 萬 7 千元。

三、 有關 105 年度概算施政計畫重點、編列預算項目及額度,說明如下:

(一)本部就業安定基金 105 年度概算計有 10 個單位研提 18 項來源(收 入)計畫,計 154 億 9,664 萬 8 千元概算;用途(支出)計畫共計 104 項,由 24 個單位研提 281 支用途(支出)計畫共 115 億 5,446 萬 1 千元概算,另補助地方政府依用途預算扣除收支併列後伸算 10%

(23)

後,並含外籍勞工查察增額人力費用、推動地方政府辦理高風險外 勞、雇主關懷輔導實施計畫及聘前講習計畫及補助各縣市政府獎勵 型計畫(計 17 億 327 萬 7 千元)。總計 105 年度合計共提列 283 支 用途(支出)計畫,金額計 132 億 5,773 萬 8 千元整。

(二)主要業務項目敘述如后:

1.促進國民就業:計編列 102 億 8,250 萬 8 千元,占總經費 77.56%,

其細項如下:

(1)職業訓練:計編列 39 億 8,518 萬 9 千元,占總經費 30.06%,

重點包括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

(8.5 億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3 億元)、辦理特定對 象失業者參訓期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6.5 億元)、健全分 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6.0 億元)、強化勞動力發展創 新效能(3.0 億元)、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2.8 億元)、辦理身 心障礙者多元化職業訓練(1.8 億元)、產業人才投資方案(1.8 億元)等。

(2)就業服務:計編列 42 億 6,596 萬 6 千元,占總經費 32.18%,

重點包括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9 億元)、促進青年就業計 畫(4.9 億元)、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4.7 億元)、促進特定 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3.6 億元)、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 協助計畫(3.4 億元)、培力就業計畫(2.9 億元)、辦理相關僱 用及就業獎助業務(2.5 億元)、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 畫(2.4 億元)、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計畫(2.4 億 元)、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2.0 億 元)、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作業(1.6 億 元)等。

(24)

(3)技能檢定:計編列 16 億 3,353 萬 9 千元,占總預算 12.32%,

重點包括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試務工作計畫(11.5 億 元)、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0.8 億元)、補助特定對象參檢費 及證照費(0.8 億元)、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0.6 億元)、

辦理全國技能競賽(0.4 億元)、推動即測即評及發證業務(0.2 億元)、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0.2 億元) 等。

(4)其他:計編列 3 億 9,781 萬 4 千元,占總預算 3.00%,重點包 括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1.5 億 元)、辦理就業促進等相關資訊業務(0.8 億元)、辦理政策規劃 相關事項(0.1 億元)、約聘及臨時人員薪金等。

2.外籍勞工管理:計編列 7 億 3,319 萬 4 千元,占總預算 5.53%,

主要為配合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1.6 億 元)、辦理就業安定費及外國人收容費收繳等相關事項(1.4 億 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1.4 億元)、 約聘及臨時人員薪金等。

3.提升勞工福祉:計編列 3 億 6,781 萬元,占總預算 2.77%,主要 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2 億元)、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調解勞資爭議(0.3 億元)、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 計畫(1.0 億元)等。

4.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編列 199 千元,占總預算 0.01%,主要為購 置辦公室機械及什項設備。

5.一般行政管理:計編列 1 億 7,075 萬,占總預算 1.29%,主要為 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服務(0.9 億元)、檔案儲存 空間及設備(0.5 億元)、約聘及臨時人員薪金等費用。

(25)

6.補助地方政府:

(1)計編列 17 億 327 萬 7 千元,占總預算 12.84%,係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等業務費用。

(2)有關補助地方政府概算部分,係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按各提列 單位編列總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之 10%至 15%計算補助額 度,各提列單位 105 年度概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查後,

如經行政院、立法院審議預算有所刪減時,補助地方政府概算 額度得依實際通過金額調整之。

決議:同意照案提列。(一)併提案一及提案二決議,「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及「關 廠歇業勞工退還貸款補助計畫」等計畫應持續辦理,並於 105 年 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預算。(二)105 年新增補 助地方政府「績效考評獎勵計畫」,有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外籍 勞工管理、提升勞工福祉等計畫之比重,將鼓勵各縣市政府加強 投入促進國民就業項目。

提案六 提案單位:衛生福利部 案由:有關「105 年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敬請同意列入就業安定

基金新增計畫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103 年失能人口 計 73 萬人,其中 65 歲以上者超過 46 萬人。為提供失能長輩所 需長期照顧服務,衛生福利部業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提供居家服務等多元照顧,惟目前國人對於失能老人之長期照

(26)

顧服務方式之選擇,除長照計畫外,尚有 6 萬 8,229 人選擇機 構式照顧,20 萬 4,733 人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 14 萬 5,101 人多由家屬自行照顧。

二、

有鑑於由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照顧服務指導與諮詢 之需求,行政院於 103 年 10 月 7 日召開研商推動我國長期照顧 制度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應整合現行相關 做法,規劃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對接受外籍看護工 或由家屬自行照顧之失能者受照顧情形,提供關懷訪視及專業 諮詢指導,以維護受照顧者服務品質,相關財源則由勞動部就 業安定基金協助。

三、

承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爰研擬

「105 年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本計畫為穩定並充實我國 照顧服務供給,增進照顧人力職涯發展,進而鼓勵國人投入長 照服務,促進國民就業,規劃結合目前辦理長照服務之居家服 務單位,由居家服務單位聘僱接受過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具 有照顧工作實務經驗 3 年以上之照顧服務員擔任照顧實務指導 員,針對目前未接受長照計畫服務,包含自行提供家庭照顧及 聘用外籍看護工者,到宅提供關懷訪視及照顧技巧指導或諮詢 服務,並適時提供社會福利服務諮詢或協助連結正式及非正式 之家庭照顧者資源,增進整體照顧服務品質。

四、

本計畫預計 105 年度結合 30 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300 名照顧 實務指導員、60 名專業督導,服務 1 萬 6,000 個家庭,補助每 戶每年最多 12 次,每次 1 小時,超過補助時數者可自費購買;

另為有效運用照顧服務資源,爰循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採部 分負擔機制,按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之補助比率,一般戶補 助 70%;中低收入者補助 90%;低收入戶補助 100%。

五、

本計畫運用本國照顧人力到宅提供關懷訪視及照顧技巧指導或 諮詢服務,可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發展多元支持措施,提升家 庭照顧品質;亦有助於提升照顧人力勞動條件及職涯發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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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專業形象及人力分級,提高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意願,促進本 國人力留任及就業機會;進而亦可增加社會大眾對居家服務的 認識,提昇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意願,達成促進我國長照服務體 系發展之目標。綜上,惠請 貴部同意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 本計畫,計畫所需經費包含照顧服務相關費用計新臺幣 7,365 萬 5,760 元、服務及教育訓練單位費用計新臺幣 753 萬 1,125 元,共計新臺幣 8,118 萬 6,885 元整。

辦法: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5 年照 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補助經費計畫准列,並依期程撥付款項。

決議:本案本部將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

陸、散會:下午 4 時 55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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