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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和 目 的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十 年 內 把 中 學 畢 業 生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的 比 率 增 至 六 成 後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1蓬 勃 發 展 , 不 但 有 新 的 私 營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成 立,公 帑 資 助 高 等 院 校 亦 紛 紛 開 設 自 資 部 門 。 為 達 到 上 述 政 策 目 標,政 府 一 直 推 動 公 帑 資 助 與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並 行 發 展 」, 並 推 出 多 項 財 政 和 行 政 措 施 , 支 持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 有 關 措 施 包 括 向 自 資 院 校 批 出 土 地 和 空 置 校 舍,以 及 設 立 資 助 計 劃 支 援 院 校 的 營 運 等 。

2. 過 去 十 多 年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規 模 顯 著 增 長 , 亦 越 趨 多 元 化 。 我 們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後 的 五 年 內 已 達 到 提 高 專 上 教 育 普 及 率 至 六 成 的 目 標。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學 年,專 上 教 育 普 及 率 更 升 至 七 成, 當 中 學 位 程 度 課 程 參 與 率 達 45%。現 時 約 有 150 項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和 300 項 副 學 位 課 程,而 在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學 年,同 類 課 程 分 別 只 有 大 約 40 和 230 項。開 辦 該 等 課 程 的 院 校 包 括 11 所 可 頒 授 學 位 的 自 資 院 校( 包 括《 自 資 專 上 條 例 》( 第 320 章 )下 註 冊 的 院 校 和 法 定 院 校 )、八 所 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大 學 及 / 或 其 自 資 部 門 或 社 區 學 院 , 以 及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註 冊 的 專 上 院 校 。

3. 然 而,經 過 近 20 年 的 發 展,自 資 專 上 界 別 在 運 作 上 呈 現 了 若 干 限 制 和 可 改 善 之 處,尤 其 在 自 資 院 校 以 至 整 個 自 資 界 別 長 遠 的 可 行 性 和 可 持 續 性 方 面 ( 部 分 院 校 / 課 程 學 生 人 數 偏 低 反 映 此 點 ), 以 及

1 自 資 院 校 指 不 獲 經 常 性 公 帑 資 助 維 持 日 常 運 作 的 院 校 。 就 本 檢 討 而 言 , 專 上 院 校 指 提 供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副 學 位 ( 包 括 高 級 文 憑 及 副 學 士 ) 及 / 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非 牟 利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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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質 素 方 面 (包 括 課 程 設 計 、 開 辦 和 認 受 性 ), 均 令 人 對 自 資 界 別 的 發 展 有 所 關 注 。 與 此 同 時,公 眾 人 士( 包 括 許 多 家 長 和 學 生 )依 然 認 為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的 未 來 只 繫 於 公 帑 資 助 院 校,即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此 外,整 個 專 上 界 別 的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供 求 現 已 飽 和 , 而 中 學 畢 業 生 人 數 將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57 000 人 跌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的 43 000 人 , 這 對 專 上 界 別 ( 尤 其 是 自 資 院 校 , 因 其 可 持 續 性 無 疑 取 決 於 收 生 )帶 來 重 大 挑 戰 。 因 此 , 我 們 有 迫 切 需 要 採 取 措 施 , 使 專 上 教 育 的 發 展 較 趨 均 衡,從 而 全 面 落 實 政 府 促 進 公 帑 資 助 與 自 資 界 別 並 行 發 展 的 方 針 。

4. 在 上 述 背 景 下 , 社 會 人 士 提 出 訴 求 , 促 請 當 局 檢 討 整 個 自 資 專 上 界 別,包 括 界 別 在 高 等 教 育 的 角 色 和 定 位、規 管 架 構 和 社 會 對 副 學 士 課 程 的 需 求 等 。

5. 為 回 應 這 些 關 注 ,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 施 政 報 告 》 中 宣 布 成 立 專 責 小 組,研 究 與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發 展 相 關 的 事 宜。當 局 遂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成 立 檢 討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和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件 A。

原 則 和 方 式

6. 由 於 教 育 在 公 共 利 益 , 創 造 社 會 效 益 以 及 發 展 學 生 潛 能 方 面 具 重 要 作 用,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政 府 在 教 育 上 的 投 資 十 分 重 要。由 於 香 港 乃 一 個 發 達 經 濟 體,並 希 望 發 展 為 優 秀 的 知 識 型 社 會,因 此 政 府 有 責 任 通 過 投 資 教 育 來 支 持 人 才 培 養 和 創 造 新 知 識,以 滿 足 不 斷 變 化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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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需 求 和 支 持 社 會 創 新。同 時,政 府 有 責 任 確 保 向 教 育 界 投 入 的 公 共 資 源 與 社 會 效 益 方 面 的 短 期 和 長 遠 回 饋 相 稱 。

7. 無 論 是 由 公 帑 資 助 或 由 自 資 界 別 所 提 供 , 教 育 都 對 社 會 影 響 力 重 大,因 此 不 應 等 同 商 業 服 務 / 商 品,亦 不 應 讓 市 場 力 量 完 全 主 導 教 育 的 規 劃 和 運 作。專 責 小 組 認 為,政 府 在 尊 重 市 場 需 求 和 院 校 自 主 的 同 時,對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和 自 資 界 別 均 有 規 管 職 能,以 確 保 其 健 康 穩 健 的 發 展 。

8.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是 本 港 專 上 教 育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並 能 與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作 互 補。兩 個 界 別 皆 應 以 為 學 生 提 供 具 質 素 的 高 等 教 育 和 配 合 社 會 需 要 為 目 標 。 專 責 小 組 全 面 檢 視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 旨 在 整 全 地 考 慮 教 育 體 制 中 各 界 別 之 間 的 平 衡 和 持 續 發 展 的 需 要,同 時 希 望 探 討 可 行 的 目 標 和 策 略,以 促 進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在 日 益 多 元 並 在 某 程 度 上 競 爭 激 烈 的 環 境 中 進 一 步 發 展。專 責 小 組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高 度 重 視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學 生 、 教 職 員 和 營 辦 機 構 的 期 望 和 利 益 。

9. 過 去 數 月 , 專 責 小 組 先 後 檢 視 過 以 下 事 宜 : (i)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發 展 情 況 ;

(ii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角 色 ;

(iii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規 管 架 構 和 支 援 ; 以 及 (iv) 副 學 位 教 育 的 未 來 。

10.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 專 責 小 組 曾 參 考 一 些 其 他 經 濟 體 的 經 驗 和 考 慮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意 見。所 有 持 份 者 均 獲 邀 提 交 意 見 書,就 有 關 界 別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表 達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底 前 接 獲 逾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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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意 見 書。此 外,專 責 小 組 亦 進 行 了 多 項 調 研 活 動, 例 如 到 訪 自 資 專 上 院 校、會 見 相 關 機 構 / 院 校 的 主 管,以 及 委 聘 外 間 顧 問 與 持 份 者 進 行 焦 點 小 組 面 談 。

11. 從 這 些 活 動 蒐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為 檢 討 工 作 提 供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資 料,讓 專 責 小 組 能 夠 全 盤 考 慮 檢 討 範 圍 內 的 各 項 議 題。現 時 專 責 小 組 對 檢 討 工 作 的 各 項 議 題 已 有 初 步 看 法,並 希 望 通 過 本 諮 詢 文 件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邀 請 各 界 提 交 意 見 書

12. 公 眾 人 士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持 份 者 ) 可 就 本 諮 詢 文 件 內 的 初 步 觀 察 和 方 案 , 及 / 或 任 何 有 關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未 來 的 事 宜 提 出 建 議 / 意 見。 請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星 期 五 )或 之 前 將 意 見 書 以 郵 遞 、 電 郵 或 傳 真 方 式 送 交 教 育 局 :

郵 遞 地 址 : 香 港 添 馬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7 樓 教 育 局

延 續 教 育 分 部

電 郵 地 址 : taskforce_s fpe@edb.gov.hk 傳 真 號 碼 : (852)3579 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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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來 路 向

13. 專 責 小 組 在 綜 合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的 進 一 步 意 見 後 , 會 敲 定 最 終 改 革 方 案 , 並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年 底 前 向 政 府 作 出 具 體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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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稱 一 覽 表

第 279 章 《 教 育 條 例 》 第 320 章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第 493 章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 守 則 》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良 好 規 範 守 則 》

評 審 局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文 憑 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聯 招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專 責 小 組 檢 討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教 資 會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局

職 專 教 育 職 業 專 才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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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 香 港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的 現 況

專 上 教 育 制 度 的 發 展

1.1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 施 政 報 告 》 公 布 , 十 年 內 把 高 中 畢 業 生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的 比 率 增 加 一 倍 至 六 成,以 配 合 香 港 逐 步 邁 向 知 識 型 經 濟 的 需 要,並 追 近 其 他 先 進 經 濟 體 的 水 平。公 帑 資 助 院 校 和 私 營 界 別 紛 紛 開 辦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及 設 立 私 營 院 校 , 以 具 體 行 動 回 應 該 政 策 方 針 。 受 惠 於 政 府 的 支 援 措 施 ( 主 要 透 過 批 地 及 提 供 資 金 / 貸 款 的 方 式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得 以 迅 速 擴 展 。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收 生 總 數 由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學 年 約 15 000 人 增 至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學 年 約 24 000 人 ; 同 期 副 學 位 課 程 收 生 總 數 亦 由 約 13 000人 增 至 約 32 000人 。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教 育 機 會 大 增 的 情 況 , 主 要 見 於 自 資 界 別 。

1.2 二 零 零 零 年 , 學 位 程 度 課 程 主 要 是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八 所 院 校 的 專 利,這 些 院 校 合 共 提 供 14 500個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資 助 學 額2。二 零 一 五 年,學 位 頒 授 院 校 的 數 目 增 至 20所,包 括 11所 不 獲 經 常 性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位 頒 授 自 資 院 校3。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 全 港 共 有 24 000 個 全 日 制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其 中 約 三 份 之 一 屬 自 資 學 額 。

1.3 專 上 教 育 不 限 於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課 程。副 學 位 界 別( 即 高 級 文 憑 及 副 學 士 課 程 )的 蓬 勃 發 展 是 現 時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的 另 一

2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是 另 一 所 學 位 頒 授 院 校 , 並 通 過 民 政 事 務 局 獲 經 常 性 公 帑 資 助 。 二 零 零 零 年 , 該 校 在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外 提 供 約 1 0 0 個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資 助 學 額 。

3 包 括 明 愛 專 上 學 院 、 明 德 學 院 、 珠 海 學 院 、宏 恩 基 督 教 學 院 、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 港 專 學 院 、 香 港 能 仁 專 上 學 院 、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 職 業 訓 練 局( 職 訓 局 )轄 下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科 技 學 院 、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和 東 華 學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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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點。二 零 零 零 年 之 前,副 學 位 教 育 以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為 主。 因 應 二 零 零 零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增 加 專 上 教 育 機 會,香 港 同 年 引 入 副 學 士 這 項 新 資 歷 。 自 此 , 提 供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院 校 和 有 關 學 生 數 目 均 顯 著 增 加。具 體 而 言,在 二 零 零 零 年,只 有 少 數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和 職 訓 局 提 供 少 於 10 000個 副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而 這 些 學 額 大 多 數 獲 公 帑 資 助 ; 到 了 二 零 一 七 年 , 約 有 20所 開 辦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院 校 , 提 供 接 近 35 000個 副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學 年 的 高 級 文 憑 和 副 學 士 課 程 學 額 分 別 為 22 100個 和 12 000個 ), 其 中 接 近 三 分 之 二 屬 自 資 課 程 。

1.4 由 於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 而 他 們 大 多 希 望 進 一 步 取 得 學 位 資 歷,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和 自 資 界 別 於 是 通 過 開 辦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4來 滿 足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新 生 數 目 由 二 零 零 八 / 零 九 學 年 的 4 100人 增 至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學 年 的 12 600人。統 計 數 字 顯 示 , 近 年 有 約 八 成 副 學 士 學 生 和 約 四 成 高 級 文 憑 學 生 畢 業 後 修 讀 學 位 課 程 。

1.5 基 於 上 述 情 況 , 我 們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後 的 五 年 內 已 達 到 提 高 專 上 教 育 普 及 率 至 六 成 的 目 標5, 而 該 比 率 在 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學 年 進 一 步 升 至 七 成 , 當 中 學 位 程 度 課 程 參 與 率 達 45%。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規 模 日 增,課 程 亦 趨 多 元 化,現 時 有 約 150項 學 位 和 300項 副 學 位 程 度 的 自 資 專 上 課 程,而 在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學 年,同 類 課 程 分 別 只 有 大 約 40和 230 項 。 現 有 專 上 課 程 營 辦 機 構 的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B。

4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一 般 稱 為 「 高 年 級 入 學 」, 通 常 是 四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第 三 年 。

5 按 1 8 至 2 0 或 2 2 歲( 適 用 於 計 算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修 讀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的 學 生 人 數 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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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注 議 題

1.6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 香 港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起 蓬 勃 發 展。 主 要 由 三 項 因 素 促 成 : 社 會 對 專 上 教 育 的 實 在 需 求、政 府 支 援 措 施,以 及 現 有 營 辦 者 和 新 加 入 者 的 積 極 參 與。不 過, 鑑 於 學 生 人 口 未 來 數 年 的 變 動 , 自 資 界 別 將 面 對 重 大 挑 戰 。 經 過 近 二 十 年 的 持 續 增 長,自 資 界 別 和 公 眾 均 要 求 當 局 作 出 深 入 檢 討,以 確 保 自 資 界 別 能 夠 健 康 穩 健 地 發 展 下 去。下 文 會 闡 述 專 責 小 組 曾 檢 視 的 一 些 重 要 議 題 。

議 題 一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的 角 色

1.7 過 去 十 多 年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迅 速 發 展 ( 包 括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設 立 自 資 部 門 和 全 新 自 資 院 校 的 出 現 ), 主 要 受 政 府 為 中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更 多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機 會 的 政 策 所 驅 使 。 促 進 公 帑 資 助 與 自 資 界 別

「 並 行 發 展 」 亦 是 有 關 政 策 的 基 石 。

1.8 另 一 方 面 , 即 使 自 資 界 別 蓬 勃 發 展 , 而 界 別 ( 包 括 院 校 和 教 職 員 )亦 投 入 大 量 精 力 , 公 眾( 包 括 不 少 學 生 和 家 長 )認 為 界 別 存 在 的「 質 素 問 題 」仍 然 為 該 界 別 在 高 等 教 育 領 域 的 長 遠 發 展 帶 來 不 確 定 性。相 比 獲 教 資 會 資 助 並 資 源 充 足 的 大 學,部 分 私 營 院 校 艱 苦 經 營 以 求 公 眾 認 同,並 須 錄 取 足 夠 學 生 以 確 保 所 辦 的 經 評 審 學 士 學 位 和 副 學 位 課 程 在 財 政 上 可 行。該 等 院 校 亦 須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或 其 自 資 部 門 開 辦 的 自 資 課 程 競 爭。另 一 方 面,只 要 比 較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供 求 情 況 ( 見 附 件 C), 便 會 發 現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整 體 上 已 幾 近 飽 和 。 一 些 非 專 門 學 科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學 額 「 供 應 過 剩 」, 令 成 立 時 間 較 短 的 院 校 面 對 更 大 困 難。除 非 需 求 方 面 有 改 變( 例 如 進 一 步 開 放 自 資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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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從 內 地 招 收 非 本 地 學 生 ), 否 則 情 況 將 會 持 續 。 與 此 同 時 , 自 資 院 校 必 須 在 學 術 定 位 和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更 具 策 略 , 以 展 現 其 專 精 之 處 。

1.9 基 於 上 述 情 況 , 專 責 小 組 曾 商 議 政 府 應 否 加 強 目 前 支 持 受 資 助 和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並 行 發 展 的 政 策;以 及 受 資 助 院 校 和 自 資 院 校 在 開 辦 自 資 課 程 方 面 的 角 色 應 否 有 更 清 晰 的 區 分 。

議 題 二: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的 現 況 是 否 有 利 於 界 別 的 長 遠 發 展 及 整 個 專 上 教 育 體 系 ?

1.10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現 存 的 模 式 和 營 運 方 式 各 異( 參 閱 第 三 章 ),院 校 之 間 競 爭 激 烈 。 一 般 而 言 ,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類 : (a) 受 資 助 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附 屬 或 旗 下 獨 立 的 自 資 院 校 ; 以 及 (b)獨 立 營 運 並 自 負 盈 虧 的 純 自 資 院 校 。

1.11 資 助 院 校 ( 即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大 學 ) 的 自 資 部 門 在 發 揮 名 牌 效 應 及 運 用 現 有 經 驗 和 資 源 等 方 面,被 某 些 人 視 為 較 自 資 界 別 的 其 他 院 校 有 利。 亦 有 人 認 為 ,資 助 院 校 應 該 更 專 注 於 其 原 本 的 角 色 和 使 命 , 即 提 供 公 帑 資 助 的 高 等 教 育 及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

1.12 雖 然 部 分 人 主 張 任 由 市 場 力 量 汰 弱 留 強 , 但 須 明 白 , 在 香 港 的 特 定 環 境 下,任 由 資 助 院 校 擴 充 其 自 資 部 門,或 會 窒 礙 有 潛 質 的 私 營 辦 學 機 構 的 發 展,令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與 自 資 界 別 更 難 平 衡 發 展( 同 時 亦 會 淡 化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原 來 的 核 心 使 命 )。 這 種 說 法 並 非 否 定 相 關 營 辦 者 在 滿 足 學 生 對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的 需 求 方 面 所 作 出 的 重 大 貢 獻 。 此 外 ,與 其 功 能 重 疊 而 彼 此 過 度 競 爭, 院 校 在 角 色 上 有 所 區 分, 會 更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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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於 專 上 教 育 的 整 體 發 展。舉 例 來 說,若 大 部 份 自 資 院 校 在 巿 場 上 某 類 課 程( 如 工 商 管 理 和 人 文 學 科 )已 為 數 不 少 的 情 況 下,仍 然 選 擇 開 辦 這 些 成 本 較 低 的 課 程, 則 無 助 於 促 進 課 程 多 元 化 和 創 新 。不 過 ,專 責 小 組 樂 見 部 分 自 資 院 校 近 年 已 較 善 於 掌 握 市 場 需 要,根 據 自 身 專 長 開 辦 專 門 課 程 , 以 補 足 資 助 課 程 未 能 完 全 滿 足 或 忽 略 的 社 會 人 才 需 求 。

1.13 有 見 及 此 , 專 責 小 組 已 就 政 府 應 否 繼 續 任 由 市 場 力 量 完 全 主 導 自 資 界 別 的 發 展,抑 或 更 積 極 地 扮 演 規 管 者 / 促 進 者 的 角 色,確 保 自 資 界 別 可 持 續 均 衡 發 展 , 作 出 考 慮 。同 樣 地, 當 局 有 需 要 正 視 應 否 及 如 何 為 各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營 辦 機 構 締 造 更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再 者,專 責 小 組 亦 察 悉,香 港 作 為 區 內 高 等 教 育 樞 紐 的 地 位,只 會 隨 着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的 發 展6而 日 益 重 要 , 故 政 府 應 審 視 現 行 有 關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營 辦 機 構 錄 取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政 策,讓 自 資 界 別 也 能 在 這 方 面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

議 題 三:如 保 留 自 資 界 別,政 府 應 否 在 規 管 界 別 的 發 展 方 面( 包 括 質 素 保 證 、 財 務 監 察 和 管 治 ) 擔 當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

1.14 由 於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並 不 獲 經 常 性 公 帑 資 助 , 政 府 在 自 資 院 校 的 發 展 策 略 / 規 劃 方 面 一 直 只 維 持 有 限 度 的 參 與。有 人 提 出 政 府 應 否 及 如 何 協 助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建 立 及 推 廣 其 獨 特 地 位,從 而 促 進 院 校 健 康

6 獲 准 從 內 地 招 收 學 生 的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目 前 須 確 保 內 地 、 澳 門 及 台 灣 學 生 人 數 不 多 於 一 成 。 鑑 於 本 港 中 學 畢 業 生 人 數 料 會 在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之 前 持 續 下 跌 , 專 責 小 組 相 信 部 分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會 嘗 試 從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招 收 更 多 學 生 。 香 港 與 大 灣 區 內 其 他 城 市 相 毗 隣 , 政 府 可 考 慮 放 寛 收 生 限 制 , 以 便 院 校 從 大 灣 區 招 收 非 本 地 學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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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 健 發 展 , 例 如 應 否 按 各 院 校 的 專 長 、 學 生 的 興 趣 和 志 向 及 社 會 所 需 , 在 開 辦 某 些 領 域 的 課 程 時 有 所 分 工 和 側 重 。

1.15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政 府 公 布《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 訂 明 院 校 如 有 意 升 格 為 大 學,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準 則 才 會 獲 政 府 考 慮( 詳 見 第 三 章 )。 專 責 小 組 亦 曾 探 討 是 否 需 要 鼓 勵 更 多 有 潛 力 的 自 資 院 校 申 請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若 有 此 需 要,應 否 在 提 供 更 多 支 援 措 施 之 餘,給 予 這 些 院 校 進 一 步 的 策 略 指 引 。

1.16 除 了 以 更 積 極 的 措 施 支 援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 提 高 院 校 的 質 素 和 管 治 亦 同 樣 重 要。此 舉 有 助 該 等 院 校 提 升 自 資 課 程 在 公 眾 心 目 中 的 認 受 性,以 及 開 辦 更 切 合 市 場 需 要 的 課 程。專 責 小 組 已 檢 討 適 用 於 各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的 現 行 規 管 制 度 和 支 援 措 施 ( 詳 見 第 四 章 ), 並 探 討 該 等 院 校 在 質 素 保 證 、 財 務 監 察 和 管 治 方 面 有 否 改 善 空 間 。

議 題 四 :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未 來 發 展

1.17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一 般 通 過 成 立 社 區 學 院 進 行 自 資 活 動 , 而 這 些 學 院 主 要 提 供 副 學 位 教 育。政 府 在 推 廣 副 學 位 時,一 直 強 調 副 學 位 是 獨 立 而 有 價 值 的 資 歷,有 助 升 學 和 就 業。副 學 位 教 育 不 但 給 專 上 界 別 增 添 活 力 , 更 有 助 於 為 中 學 畢 業 生 開 拓 多 元 進 階 路 徑 。

1.18 儘 管 副 學 位 教 育 在 整 個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中 貢 獻 良 多 , 但 專 責 小 組 注 意 到 社 會 人 士 對 其 價 值 的 觀 感 正 逐 漸 改 變。因 此,探 討 副 學 位 課 程 如 何 發 展 下 去 , 是 檢 討 工 作 的 另 一 個 關 注 議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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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一 些 其 他 經 濟 體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發 展

2.1 教 育 局 邀 請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研 究 九 個 其 他 經 濟 體 ( 包 括 澳 洲 、 德 國 、 日 本 、 中 國 內 地 、 新 加 坡 、 南 韓 、 台 灣、 英 國 和 美 國 )的 專 上 教 育 發 展 及 最 新 情 況, 讓 專 責 小 組 了 解 公 帑 資 助 及 自 資 高 等 教 育 界 的 發 展 趨 勢。下 列 段 落 為 該 研 究 的 初 步 結 果 摘 要 。

主 要 觀 察 所 得

2.2 根 據 該 研 究 所 得 , 歷 史 背 景 和 政 府 政 策 是 影 響 上 述 研 究 範 圍 内 的 經 濟 體 的 自 資 界 別 發 展 的 主 要 因 素。除 了 美 國( 其 私 立 院 校 包 括 一 直 被 視 為 聲 望 較 高 的 長 春 藤 大 學 及 學 院 ), 一 般 而 言 , 自 資 界 別 為 應 對 社 會 對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未 能 滿 足 的 高 等 教 育 需 求 而 出 現 。 有 見 及 此,大 多 數 政 府 通 過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及 / 或 規 管,以 審 慎 的 態 度 支 持 自 資 界 別 發 展。雖 然 私 營 院 校 的 性 質 在 研 究 範 圍 内 的 經 濟 體 之 間 存 有 明 顯 差 異 , 但 有 一 些 共 同 特 徵 , 例 如 :

(a) 私 營 院 校 的 出 現 與 高 等 教 育 普 及 化 有 密 切 關 係。

(b) 私 營院 校 以 教 學 為 主 , 主 要 提 供 不 需 要 投 資 龐 大 資 金 於 設 備 或 設 施 上 的 課 程 。很 多 時 私 營院 校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屬 於 其 專 精 範 圍 或 被 視 為 更 「 合 乎 潮 流 」。

(c) 通 常設 有 某 種 形 式 的 公 帑 資 源( 如 學 生 貸 款 )支 援 學 生 修 讀 私 營 高 等 教 育 。

(d) 多 數 私 營 院 校 十 分 依 賴 學 費 作 為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 因 此 更 容 易 因 經 濟 下 滑 而 受 損 。

(e) 除 美 國 外 , 其 他 研 究範 圍 内 的 經 濟 體的 私 營 院 校 往 往 被 認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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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 素 較 差 , 入 學 要 求 亦 較 低 。

(f) 私 營 院 校 對 提 供 高 等 教 育 方 面 的 貢 獻 日 漸 增 加 。

(g) 自 資 界 別 提 供 一 系 列 副 學 位 資 歷,包 括 副 學 士、高 級 文 憑 等 。

2.3 該 研 究 的 初 步 結 果 顯 示 , 有 關 經 濟 體 採 用 多 種 安 排 規 管 自 資 院 校 及 / 或 其 課 程。這 些 安 排 包 括 政 府 許 可、註 冊、自 願 / 強 制 性 評 審、周 年 報 告 及 / 或 檢 討。 如 果 院 校 以 某 種 形 式 獲 發 政 府 資 助、或 政 府 撥 出 資 金 支 援 學 生 , 規 管 要 求 通 常 會 較 嚴 謹 。

2.4 與 香 港 不 同 的 是 , 研 究 範 圍 内 的 經 濟 體 中 並 沒 有 公 立 大 學 自 身 或 透 過 其 擴 展 分 部 提 供 自 資 副 學 位或 學 位課 程 。 而 與 香 港 最 相 近 的 模 式 可 見 於 澳 洲。澳 洲 有 部 分 公 立 大 學 設 立 學 院 開 辦 基 礎 課 程,但 這 些 學 院 的 註 冊 和 管 理 均 獨 立 於 所 屬 院 校。在 中 國 內 地,雖 然 獨 立 學 院 本 應 以 獨 立 形 式 營 辦,但 實 際 上 卻 與 公 立 大 學 有 密 切 聯 繫 。 不 過,這 些 獨 立 學 院 的 數 目 近 年 持 續 減 少,或 許 是 因 為 有 關 當 局 頒 布 新 措 施 , 要 求 這 些 院 校 必 須 達 到 一 定 要 求 方 能 成 為 真 正 的 獨 立 學 院 。

2.5 即 使 資 歷 名 稱 相 同 , 副 學 士 和 高 級 文 憑 在 研 究 範 圍 内 的 經 濟 體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也 可 能 不 同。副 學 士 或 高 級 文 憑 資 歷 均 可 用 於 升 學 或 就 業 , 一 些 副 學 士 課 程 有 明 顯 的 職 業 導 向 ( 尤 其 在 美 國 )。 然 而 , 除 澳 洲 外7, 副 學 士 和 高 級 文 憑 兩 項 資 歷 並 存 以 發 揮 升 學 及 就 業 雙 重 作 用 的 模 式 , 在 研 究 範 圍 内 的 其 他 經 濟 體 並 不 常 見 。

7 在 澳 洲 , 高 等 文 憑 (ad vanced dip lo ma ) 及 副 學 士 並 存 為 副 學 位 教 育 , 均 可 用 作 就 業 及 升 學 用 途 。

(16)

第 三 章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的 角 色

3.1 第 一 章 提 到 , 政 府 一 直 奉 行 支 持 公 帑 資 助 與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並 行 發 展 的 雙 軌 政 策,藉 此 為 本 地 學 生 開 拓 更 寬 廣 及 更 多 元 化 的 升 學 途 徑 。

3.2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學 年 , 本 地 專 上 教 育 普 及 率 升 至 72% ; 修 讀 公 帑 資 助 的 專 上 課 程 者 佔 38%( 學 士 學 位 和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分 別 佔 21%和 17%), 其 餘 則 修 讀 自 資 課 程 。 同 一 學 年 , 在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 銜 接 學 位 和 副 學 位 課 程 收 生 總 額 中 , 自 資 課 程 的 學 額 分 別 約 佔 40%、

72%和 68%, 可 見 自 資 界 別 在 提 供 專 上 教 育 機 會 方 面 , 作 出 了 必 不 可 少 的 貢 獻 。

3.3 自 資 界 別 的 院 校 規 模 各 異 , 而 且 其 現 存 模 式 和 運 作 方 式 也 有 不 同 。 以 下 分 析 表 列 出 全 港 28所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的 收 生 額 。

開 辦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院 校 數 目

副 學 位 及 / 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收 生 額

2014/ 15

學 年

2015/ 16

學 年

2016/ 17

學 年

100 個 以 下 4 3 2

100 至 499 個 6 7 10

500 至 999 個 4 6 4

1 000 至 1 999 個 6 6 5

2 000 至 3 999 個 6 5 7

4 000 個 及 以 上 1 1 0

總 數

27 28 28

(17)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和 其 他 資 助 院 校

3.4 值 得 注 意 的 是,每 年 收 生 額 超 過 2 000個 的 營 辦 機 構 大 多 是 公 帑 資 助 院 校 轄 下 的 自 資 部 門。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在 開 辦 自 資 課 程 方 面 各 有 不 同 的 策 略 和 定 位。專 責 小 組 留 意 到 大 部 分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由 於 歷 史 原 因 均 有 開 辦 自 資 副 學 位( 尤 其 是 副 學 士 )課 程,其 中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和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的 副 學 位 學 生 總 數 分 別 逾 6 000人 和 7 000人 。 這 些 院 校 大 多 同 時 營 辦 一 些 自 資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銜 接 學 位 課 程,為 她 們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提 供 充 足 的 升 學 機 會 。

自 資 界 別

3.5 自 資 院 校 之 間 , 無 論 在 規 模 、 學 生 人 數 和 學 術 課 程 的 涵 蓋 範 圍 和 發 展 方 面 亦 各 有 不 同 , 詳 見 下 文 :

(i)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的 前 身 為 香 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 由 政 府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立 法 成 立 , 當 時 主 要 為 成 年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遙 距 學 習 學 位 課 程 。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升 格 為 大 學 , 並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 該 校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首 次 開 辦 副 學 士 程 度 的 全 日 制 課 程 , 並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開 始 錄 取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 其 轄 下 的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專 門 提 供 高 級 文 憑 教 育 和 若 干 非 本 地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現 時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超 過 10 000 人,修 讀 六 個 學 院 / 學 部 提 供 的 多 個 範 疇 的 高 級 文 憑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包 括 銜 接 課 程 )。

(ii ) 現 時 根 據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 第 320 章 ) 註 冊 的 私 營 院 校 有 九 所 , 主 要 提 供 學 位 課 程 , 合 共 有 14 000 名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 九 所 院 校 發 展 程 度 不 一 , 大 致 可 分 為 四 類 :

(18)

– 私 立 大 學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是 現 時 唯 一 一 所 根 據 第 320 章 註 冊 並 已 正 名 為 大 學 的 院 校。該 校 成 立 於 一 九 七 二 年,前 身 是 香 港 樹 仁 學 院,當 時 主 要 開 辦 文 憑 課 程。學 院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獲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開 辦 18 項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自 資 學 位 課 程 , 分 別 為 12 項 學 士 學 位 、 五 項 碩 士 學 位 和 一 項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 學 生 總 數 約 4 500 人 。

– 已 表 明 有 意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的 院 校

(a) 恆 生 管 理 學 院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根 據 第 320 章 註 冊 , 現 時 開 辦 17 項 學 位 課 程,包 括 一 項 碩 士 學 位 課 程,學 生 總 數 約 4 900 人 ; 以 及

(b) 珠 海 學 院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根 據 第 320 章 註 冊,現 時 提 供 17 項 學 位 課 程 , 當 中 包 括 三 項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 學 生 總 數 約 900 人 。

– 學 生 人 數 逾 千 的 院 校

(a) 明 愛 專 上 學 院 ( 前 稱 明 愛 徐 誠 斌 書 院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根 據 第 320 章 註 冊 , 現 時 開 辦 一 項 高 級 文 憑 和 五 項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學 生 總 數 約 1 500 人 ; 以 及

(b) 東 華 學 院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根 據 第 320 章 註 冊 , 現 時 開 辦 五 項 副 學 位 和 10 項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學 生 總 數 約 2 500 人 。

– 學 生 人 數 少 於 一 千 的 院 校

另 有 四 所 根 據 第 320 章 註 冊 的 院 校,分 別 為 明 德 學 院、宏 恩 基 督 教 學 院、港 專 學 院 和 香 港 能 仁 專 上 學 院。該 等 院 校 均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或 之 後 根 據 第 320 章 註 冊,每 所 院 校 開 辦 不 多 於 五 項 學 位 課 程。除 明 德 學 院 有 約 200 名 學 生 外,其 他 三 所 院

(19)

校 的 就 讀 人 數 均 少 於 100 人 。

(iii )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註 冊,並 提 供 自 資 副 學 位 及 / 或 非 本 地 學 位 課 程 的 私 營 院 校 有 七 所8, 學 生 總 數 約 4 000 人 。 當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是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保 良 局 何 鴻 燊 社 區 書 院 , 就 讀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2 000 人 ; 而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則 是 這 類 院 校 中 唯 一 在 副 學 位 課 程 外 同 時 提 供 非 本 地 學 位 課 程 的 院 校 , 學 生 人 數 約 700 人 。

(iv) 另 有 兩 所 提 供 副 學 位 和 非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但 並 非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註 冊 的 私 營 院 校 , 即 香 港 藝 術 學 院9和 薩 凡 納 藝 術 設 計

( 香 港 )大 學 有 限 公 司10。香 港 藝 術 學 院 營 辦 一 項 藝 術 高 級 文 憑 和 一 項 非 本 地 藝 術 文 學 士 課 程 , 學 生 人 數 約 150 人 。 薩 凡 納 藝 術 設 計 ( 香 港 ) 大 學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多 項 藝 術 及 設 計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學 生 人 數 約 500 人 。

《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

3.6 為 督 導 自 資 學 位 頒 授 機 構 的 發 展 , 政 府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公 布 《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 訂 明 院 校 如 有 意 升 格 為 大 學 ,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準 則 才 會 獲 政 府 考 慮 :

(a) 至 少 在 三 個 範 疇 獲 得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b) 展 示 一 定 程 度 的 研 究 能 力 , 並 曾 成 功 在 公 帑 資 助 計 劃 下 獲 得

8 包 括 明 愛 白 英 奇 專 業 學 校 、 明 愛 社 區 書 院 、 香 港 專 業 進 修 學 校 、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保 良 局 何 鴻 燊 社 區 書 院 、 耀 中 社 區 書 院 和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

9 根 據 《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條 例 》( 第 3 0 4 章 ) 成 立 的 香 港 藝 術 學 院 是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附 屬 機 構 。

10 薩 凡 納 藝 術 設 計( 香 港 )大 學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 第 6 2 2 章 )註 冊 , 其 課 程 一 律 根 據 第 4 9 3 章 註 冊 。

(20)

與 研 究 有 關 的 資 助 ;

(c) 在 緊 接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前 連 續 兩 個 學 年 , 修 讀 其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學 生 人 數 ) 不 少 於 1 500 人 ; 以 及 (d) 已 取 得 評 審 局 賦 予 的 院 校 評 審 資 格 , 以 證 明 有 關 院 校 在 管 治

及 管 理 、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 學 術 環 境 、 質 素 保 證 及 研 究 能 力 方 面 , 基 本 上 已 有 能 力 達 到 一 所 大 學 應 有 的 水 準 。

3.7 專 責 小 組 支 持 採 取 路 線 圖 的 形 式 , 並 認 為 不 應 死 板 地 將 這 類 私 立 大 學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公 立 大 學 作 比 較 ( 尤 其 是 研 究 成 果 方 面 ),

此 乃 鑑 於 後 者 在 不 同 的 運 作 和 資 助 模 式 下 可 得 到 的 財 政 資 源 和 撥 款。然 而,私 立 大 學 在 學 生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活 動 方 面,應 展 現 出 色 的 表 現 。

持 份 者 意 見 撮 要

3.8 根 據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期 間 收 集 的 持 份 者 意 見 書 :

(a)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普 遍 認 同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能 夠 因 應 需 求 , 靈 活 地 為 年 輕 人 ( 特 別 是 無 法 升 讀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者 ) 提 供 更 多 銜 接 機 會 和 途 徑 , 從 而 推 動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多 元 發 展 , 亦 為 本 地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培 育 所 需 的 人 才 ;

(b) 部 分 院 校 表 示 , 發 展 及 營 辦 自 資 課 程 較 資 助 課 程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 因 為 納 稅 人 無 須 為 此 承 擔 經 常 開 支 ;

(c) 部 分 中 學 界 別 的 持 份 者 要 求 增 加 撥 款 , 為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 課

(21)

程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 但 亦 有 持 份 者 要 求 增 加 資 助 學 額 , 而 非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機 會 ; 以 及

(d) 有 專 業 和 商 業 團 體 認 為 自 資 課 程 有 輔 助 資 助 教 育 的 作 用 ; 然 而,部 分 團 體 認 為 有 需 要 按 市 場 需 求,更 好 地 調 整 自 資 院 校 / 課 程 的 數 目 。

專 責 小 組 的 觀 察

3.9 專 責 小 組 承 認 本 港 中 學 畢 業 生 對 專 上 教 育 需 求 甚 殷 , 而 單 靠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無 法 滿 足 有 關 需 求。即 使 中 學 離 校 生 人 數 料 會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跌 至 最 低 水 平 ( 參 閱 附 件 C), 屆 時 資 助 課 程 仍 然 無 法 完 全 滿 足 這 類 學 生 對 副 學 位 及 學 士 學 位 教 育 的 需 求。假 設 公 帑 資 助 教 育 機 會 大 致 不 變,自 資 專 上 院 校 在 提 供 教 育 機 會 滿 足 本 港 學 生 需 求 方 面,會 一 直 擔 當 一 定 角 色。再 者,雖 然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可 提 供 廣 泛 眾 多 的 課 程 種 類,但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會 受 制 於 公 帑 資 助 大 學 本 身 的 運 作 方 式。自 資 界 別 應 發 揮 互 補 作 用,以 提 供 靈 活 選 擇,同 時 為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增 加 多 元 性 。

3.10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在 香 港 採 用 並 行 發 展 的 模 式 有 其 可 取 之 處 。 自 資 界 別 應 在 該 模 式 下,朝 着 互 補 而 非 單 單 輔 助 公 帑 資 助 界 別 的 方 向 尋 求 進 一 步 發 展, 務 求 兩 個 界 別 並 駕 齊 驅 , 一 同 推 進 高 等 教 育。 水 平 相 若 的 其 他 先 進 經 濟 體,大 致 上 也 朝 着 高 等 教 育 界 別 多 元 化,以 及 公 私 營 院 校 互 相 補 足 這 兩 個 方 向 發 展 ( 詳 見 第 二 章 )。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應 確 保 符 合 資 格 修 讀 公 帑 資 助 或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學 生 能 接 受 具 質 素 的 教 育 , 並 讓 他 們 取 得 院 校 及 僱 主 認 可 的 學 術 資 歷 或 職 業 專 才 教 育

( 職 專 教 育 ) 資 歷 。

(22)

3.11 小 組 對 自 資 界 別 未 來 的 角 色 有 以 下 觀 察 :

(a) 在 界 別 層 面,自 資 界 別 有 需 要 進 行「 改 革 」和 走 向「 現 代 化 」,

並 向 公 眾 清 楚 指 出 自 資 界 別 的 使 命 是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一 起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 以 及 促 進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的 多 元 發 展 。

(b) 專 責 小 組 樂 見 部 分 自 資 院 校 ( 包 括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的 自 資 學 院 ) 不 但 往 績 良 好 , 而 且 達 到 相 當 規 模 ( 包 括 學 生 人 數 、 課 程 種 類、校 園 設 施 等 )。這 些 大 型 自 資 院 校 確 有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優 厚 潛 質 。 為 自 資 界 別 制 訂 更 詳 細 的 路 線 圖 , 讓 各 自 資 院 校 按 發 展 水 平 、 規 模 和 專 長 作 出 區 分 , 可 促 進 自 資 界 別 的 整 體 持 續 發 展 。 例 如 部 分 院 校 可 以 成 為 提 供 多 門 學 科 的 私 立 大 學 為 目 標 , 另 一 些 則 可 定 位 為 擅 於 特 定 課 程 範 疇 的 專 精 院 校 。 院 校 自 身 的 投 入 配 以 政 府 的 策 略 指 引 , 他 朝 有 望 發 展 成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以 外 的 「 矚 目 新 星 」。

(c) 在 院 校 層 面 , 應 鼓 勵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通 過 制 訂 及 落 實 策 略 計 劃 , 更 明 確 界 定 各 自 為 配 合 社 會 需 要 而 在 專 上 教 育 領 域 的 獨 特 角 色 和 定 位 , 並 勾 畫 如 何 在 學 術 質 素 、 收 生 和 財 政 方 面 得 以 長 遠 地 持 續 發 展 。

3.12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 自 資 院 校 之 間 如 能 在 角 色 和 定 位 方 面 有 明 確 界 定,再 配 合 適 當 的 支 援 措 施,將 可 提 高 收 生 的 確 定 性、 促 進 教 職 員 發 展、減 少 流 失 ,以 及 推 動 具 質 素 和 多 元 的 高 等 教 育 環 境 ,有 助 自 資 界 別 持 續 發 展 。

(23)

3.13 為 協 助 一 些 私 營 院 校 發 展 成 為 在 個 別 領 域 及 學 科 具 實 力 的 私 立 大 學 及 學 院,政 府 可 考 慮 推 出 適 當 的 支 援 措 施,例 如 提 供 特 定 的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及 / 或 一 筆 過 的 補 助 金 , 用 作 提 升 合 資 格 院 校 的 配 套 設 施 , 以 配 合 其 發 展 。

(24)

第 四 章 : 對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的 規 管 和 支 援

4.1 香 港 的 專 上 院 校 在 本 身 的 規 管 架 構 下 , 高 度 自 主 和 享 有 學 術 自 由。儘 管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並 不 獲 經 常 性 公 帑 資 助,但 社 會 人 士 普 遍 期 望 所 有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皆 可 為 年 輕 一 代 提 供 優 質 教 育,因 此 政 府 現 時 監 管 有 關 院 校 的 政 策 着 重 提 高 透 明 度、加 強 質 素 保 證 和 促 進 良 好 管 治 。 凡 涉 及 公 帑,例 如 支 援 措 施, 則 會 以 合 理 和 相 稱 為 原 則, 制 訂 機 制 確 保 資 源 得 以 審 慎 運 用 和 用 得 其 所 。

4.2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支 持 公 帑 資 助 和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並 行 發 展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有 助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的 多 元 化,亦 為 中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更 多 升 學 機 會。為 推 動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持 續 穩 健 發 展,多 年 來 政 府 推 行 了 多 項 直 接 支 援 院 校 的 措 施,並 為 修 讀 自 資 課 程 的 學 生 提 供 不 同 資 助。現 行 的 重 點 措 施 有 :

院 校 方 面

(a) 批 地 計 劃 — 該 計 劃 向 自 資 非 牟 利 專 上 院 校 , 以 象 徵 式 地 價 批 出 土 地 或 以 象 徵 式 租 金 租 出 空 置 校 舍 。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推 行 以 來,該 計 劃 已 向 合 資 格 院 校 批 出 11 幅 土 地 及 八 所 空 置 校 舍 。

(b)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該 計 劃 為 自 資 非 牟 利 專 上 院 校 提 供 免 息 貸 款 , 以 供 興 建 校 舍 、 重 置 環 境 未 如 理 想 的 現 有 校 舍 , 以 及 提 升 教 與 學 設 施。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在 90 億 元 的 總 承 擔 額 中 , 已 向 18 所 院 校 批 出 39 筆 貸 款 , 合 共 73 億 元 。 此 外 ,

(25)

該 計 劃 的 範 圍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起 擴 大 , 以 支 持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

(c)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基 金 至 今 獲 政 府 注 資 共 35.2 億 元 , 旨 在 (i )通 過 自 資 專 上 獎 學 金 計 劃 , 向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自 資 副 學 位 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傑 出 學 生 提 供 獎 學 金 和 獎 項 ; 以 及 (ii )通 過 質 素 提 升 支 援 計 劃 , 資 助 值 得 支 持 的 非 工 程 項 目 , 以 提 升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的 質 素 。 至 今 , 自 資 專 上 獎 學 金 計 劃 共 向 逾 21 000 名 學 生 提 供 獎 項 / 獎 學 金;而 質 素 提 升 支 援 計 劃 亦 已 資 助 共 52 個 項 目。自 二 零 一 一 年 設 立 以 來,基 金 已 向 界 別 提 供 近 6 億 元 資 助 。

(d)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的 指 定 計 劃 由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提 供 資 助 。 該 計 劃 鼓 勵 並 協 助 教 育 機 構 為 其 開 辦 的 課 程 申 請 評 審 , 以 及 把 相 關 資 歷 及 課 程 登 記 在 資 歷 名 冊 上 。 所 有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機 構 均 可 受 惠 。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 施 政 報 告 》 宣 布 向 基 金 注 資 12 億 元,以 持 續 發 展 及 推 行 資 歷 架 構。基 金 現 時 資 助 推 動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的 各 項 計 劃 / 措 施 、 與 資 歷 架 構 有 關 的 研 究 / 計 劃 和 公 眾 教 育 。

(e)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 政 府 先 後 推 行 七 輪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 協 助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開 拓 不 同 類 型 的 經 費 來 源 。 第 四 輪 計 劃 加 入 自 資 學 位 頒 授 院 校 。 最 新 的 第 七 輪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八 月 展 開 , 並 預 留 5 億 元 供 合 資 格 的 自 資 本 地 學 位 頒 授 院 校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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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研 究 基 金 —政 府 向 該 由 教 資 會 管 理 的 基 金 注 資 3 0 億 元,以 支 援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加 強 學 術 及 研 究 發 展 。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會 用 於 營 運 三 項 配 合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需 要 的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 至 今 已 完 成 四 輪 有 關 工 作 , 合 共 撥 出 約 3.23 億 元 資 助 。

學 生 方 面

(g)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自 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學 年 起 , 資 助 每 屆 約 1 000 名 學 生 修 讀 選 定 範 疇 的 指 定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藉 此 為 人 力 需 求 殷 切 的 行 業 培 育 人 才。每 名 修 讀 實 驗 室 為 本 課 程 的 學 生,每 年 可 獲 最 多 約 70,000 元 學 費 資 助 ; 而 修 讀 其 他 課 程 的 學 生 , 則 每 年 可 獲 最 多 約 40,000 元 學 費 資 助。在 試 行 三 屆 後,資 助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恆 常 化 , 每 屆 資 助 的 學 額 增 至 約 3 000 個 , 同 時 惠 及 選 定 課 程 的 在 讀 生 。

(h) 為 修 讀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提 供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計 劃

自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 在 香 港 修 讀 合 資 格 院 校 開 辦 的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 不 包 括 已 受 惠 於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的 學 生 ), 每 年 可 獲 約 30,000 元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

(i) 學 生 資 助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為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的 學

生 , 提 供 經 入 息 審 查 和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財 政 援 助 。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推 出 後 , 曾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進 行 優 化 , 以 便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可 通 過 經

(27)

入 息 審 查 補 助 金 和 低 息 貸 款 獲 得 財 政 援 助 , 金 額 與 公 帑 資 助 課 程 的 學 生 相 若 。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學 年 ,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向 自 資 專 上 學 生 提 供 的 補 助 金 和 貸 款 分 別 達 10 億 元 和 2 億 元 , 受 惠 學 生 約 佔 總 數 的 三 成 。

4.3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以 來 ,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急 速 發 展 , 學 生 和 公 眾 人 士 對 取 得 專 上 教 育 資 訊 的 需 求 亦 越 來 越 大。教 育 局 和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以 下 各 項 安 排 , 提 升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的 透 明 度 和 管 治 水 平—

(a) 資 訊 入 門 網 站 — 經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資 料 網 (www.i pas s.gov.hk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推 出 , 全 面 提 供 所 有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自 資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資 訊 。 專 上 課 程 電 子 預 先 報 名 平 台 (www.eapp.gov.hk) 提 供 一 站 式 網 上 報 名 服 務 , 方 便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文 憑 試 ) 考 生 預 先 報 讀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聯 招 ) 以 外 的 大 部 分 經 本 地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推 出 以 來 , 該 電 子 報 名 平 台 已 成 為 文 憑 試 考 生 報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作 出 升 學 規 劃 的 常 用 平 台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資 訊 平 台 Concourse (www.cspe.edu.hk ),全 面 提 供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資 訊 和 統 計 資 料 , 藉 此 提 高 自 資 界 別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

(b)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良 好 規 範 守 則 》(《 守 則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頒 布《 守 則 》,

供 所 有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自 行 採 納。《 守 則 》涵 蓋 院 校 管 治、課 程 設 計 及 營 辦 , 以 及 教 職 員 、 其 他 資 源 及 學 生 支 援 等 範 疇 。 評

(28)

審 局 曾 就 自 資 界 別 實 施 《 守 則 》 的 情 況 作 出 研 究 。 研 究 工 作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完 成 , 結 果 顯 示 在 《 守 則 》 頒 布 一 年 後 , 自 資 界 別 院 校 高 度 遵 從 《 守 則 》 規 範 。

(c) 收 生 和 退 款 安 排 — 為 加 強 對 應 屆 文 憑 試 考 生 的 支 援 , 並 使 院 校 能 夠 有 序 和 有 效 地 處 理 申 請 及 收 生 ,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起 , 院 校 在 教 育 局 協 調 下 , 就 聯 招 以 外 的 經 本 地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採 用 一 致 的 申 請 辨 法 和 收 生 安 排,以 處 理 繳 交 留 位 費 和 學 費 事 宜。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的 規 管 架 構

4.4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和 學 術 自 由 。 這 些 院 校 可 按 本 身 的 法 定 架 構 分 為 以 下 幾 類 :

(a) 根 據《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第 320章 )註 冊 的 認 可 專 上 學 院11,以 及 通 過 立 法 成 立 並 以 自 資 形 式 營 運 的 院 校12

(b)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註 冊 並 提 供 經 本 地 評 審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院 校13

(c) 提 供 經 本 地 評 審 自 資 非 本 地 課 程 的 院 校14,其 非 本 地 課 程 須 受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第 493章 ) 規 管 ; 以 及

11 包 括 明 愛 專 上 學 院 、 明 德 學 院 、 珠 海 學 院 、 宏 恩 基 督 教 學 院 、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 港 專 學 院 、 香 港 能 仁 專 上 學 院 、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和 東 華 學 院 。

12 包 括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和 香 港 藝 術 學 院 。

13 包 括 明 愛 白 英 奇 專 業 學 校 、 明 愛 社 區 書 院 、 香 港 專 業 進 修 學 校 、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保 良 局 何 鴻 燊 社 區 書 院 、 耀 中 社 區 書 院 和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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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 過 其 轄 下 自 資 持 續 教 育 和 專 業 教 育 部 門 或 附 屬 院 校 開 辦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受 相 關 條 例 規 管 的 公 帑 資 助 院 校15

4.5 八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和 四 所 其 他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 即 香 港 藝 術 學 院、香 港 演 藝 學 院、香 港 公 開 大 學 和 職 訓 局 )均 受 本 身 的 法 例 規 管。

有 關 法 例 讓 上 述 院 校 在 學 術 和 非 學 術 事 務 上 享 有 高 度 自 主,同 時 要 求 院 校 適 當 地 備 受 公 眾 問 責。由 於 規 管 院 校 的 相 關 法 例 授 權 校 董 會 成 立 學 院 或 公 司 , 大 部 分 法 定 院 校 已 開 設 附 屬 院 校 ( 例 如 社 區 學 院 ), 以 提 供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

4.6 一 九 六 零 年 制 定 的《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第 320章 ),詳 述 私 營 院 校 必 須 符 合 哪 些 條 件 方 可 獲 考 慮 註 冊 為 專 上 學 院。該 條 例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修 訂,容 許 註 冊 專 上 學 院 在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批 准 後 頒 授 學 位。實 際 上,註 冊 學 院 開 辦 任 何 新 學 位 課 程 前, 有 關 課 程 都 要 先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學 術 評 審( 部 分 學 科 的 課 程 另 須 通 過 相 關 專 業 機 構 的 專 業 評 審 , 如 會 計 和 社 會 工 作 等 ), 再 交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考 慮 。

4.7 《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章 ) 本 身 旨 在 規 管 中 學 或 以 下 程 度 的 學 校 , 但 同 時 訂 明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批 准 學 校 提 供 專 上 教 育 。 不 過 , 根 據 該 條 例 註 冊 的 院 校 不 得 頒 授 學 位,只 可 提 供 副 學 位 及 / 或 非 本 地

14 包 括 薩 凡 納 藝 術 設 計 ( 香 港 ) 大 學 有 限 公 司 和 芝 加 哥 大 學 布 思 商 學 院 香 港 分 校 。

15 包 括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上 學 院 及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及 其 持 續 教 育 學 院 及 國 際 學 院 、 嶺 南 大 學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 香 港 教 育 大 學、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及 其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及 香 港 專 上 學 院、香 港 科 技 大 學 、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及 香 港 大 學 附 屬 學 院 , 以 及 職 訓 局 轄 下 的 四 所 成 員 院 校 , 即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 才 晉 高 等 教 育 學 院 和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科 技 學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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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課 程( 即 學 位 是 由 海 外 院 校 而 不 是 香 港 協 作 院 校 頒 授;後 者 只 負 責 為 該 等 學 位 課 程 提 供 校 舍 設 施 和 部 分 教 職 員 等 )。

4.8 在 學 校 管 理、校 舍 和 收 費 等 方 面,第 279章 對 註 冊 院 校 的 規 定 和 管 制 都 比 第 320章 多,原 因 是 當 局 在 一 九 六 零 年 制 定 第 320章 時,有 意 讓 根 據 該 條 例 註 冊 的 學 院 享 有 大 於 第 279章 所 容 許 的 自 主 , 因 此 除 加 入 合 理 的 管 制 條 款 以 確 保 學 院 運 作 令 人 滿 意 外,特 意 略 去 了 違 反 第 320章 的 具 體 罰 則 , 只 保 留 取 消 專 上 院 校 註 冊 的 最 終 處 罰 。 專 上 院 校 根 據 第 320章 取 得 的 註 冊 資 格 如 被 取 消 , 可 申 請 根 據 管 制 條 款 較 多 的 第 279章 另 行 註 冊 。

4.9 除 本 地 院 校 開 辦 的 課 程 外 , 本 港 還 有 很 多 由 海 外 院 校 獨 立 營 辦 或 與 本 地 伙 伴( 例 如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合 辦 的「 非 本 地 」專 上 教 育 課 程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修 讀 該 等 課 程 所 獲 的 資 歷 是 非 本 地 資 歷,雖 然 受 一 九 九 七 年 制 定 的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第 493 章 )規 管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但 有 關 課 程 不 一 定 經 過 本 地 評 審 。 法 例 規 定,開 辦 該 等 課 程 的 機 構 必 須 採 取 有 效 措 施,確 保 課 程 所 達 至 的 水 平 及 質 素 比 擬 與 頒 授 機 構 在 所 屬 國 家 / 地 區 開 辦 及 認 受 的 相 同 課 程。非 本 地 院 校 為 頒 授 非 本 地 專 上 資 歷 的 課 程 申 請 註 冊 時,須 確 保 課 程 符 合 指 定 準 則 , 申 請 才 會 獲 批 。

4.10 鑑 於 近 期 有 數 宗 事 件 涉 及 在 香 港 營 辦 有 問 題 的 非 本 地 課 程 , 當 局 已 在 第 493章 的 範 圍 内 加 強 執 法 工 作16,並 會 另 行 研 究 進 一 步 加 強

16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中 以 來 , 當 局 為 加 強 執 法 而 採 取 的 主 要 行 動 包 括 :

( a ) 新 增 一 項 註 冊 條 件,規 定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為 新 課 程 註 冊 的 營 辦 機 構 須 在 一 段 指 定 時 間 內,備 存 與 非 本 地 課 程 有 關 的 若 干 文 件。雖 然 已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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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體 監 察 及 規 管 工 作。因 此,非 本 地 課 程 的 相 關 事 宜 並 不 納 入 專 責 小 組 是 次 檢 討 的 範 圍 。

監 管 機 構

4.11 現 時 有 兩 個 機 構 主 要 就 專 上 教 育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概 括 而 言,教 資 會17針 對 公 帑 資 助 界 別,而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18針 對 自 資 界 別 。

4.12 教 資 會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發 表《 高 等 教 育 檢 討 報 告 》。教 育 局 因 應 報 告 內 的 相 關 建 議,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為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成 立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以 便 業 界 通 過 這 個 平 台,討 論 共 同 關 心 的 宏 觀 及 策 略 事 宜,以 及 推 廣 優 良 做 法。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督 導 委 員 會19成 員,以 及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和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的 代 表。

課 程 註 冊 的 營 辦 機 構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才 須 符 合 同 一 條 件,但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同 意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至 九 月 同 樣 遵 從 該 項 規 定 。

( b )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起 收 緊 把 輕 微 觸 犯 第 4 9 3 章 的 個 案 交 予 執 法 部 門 跟 進 的 安 排 , 對 營 辦 機 構 提 出 檢 控 的 個 案 亦 隨 之 增 加 。

( c ) 製 作 定 期 報 告 範 本 , 並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起 採 用 , 以 全 面 記 錄 從 報 章 、 雜 誌 及 網 頁 找 到 及 由 投 訴 人 提 出 的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

( d )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 起 視 察 營 辦 機 構 處 所 。

17 教 資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向 受 資 助 大 學 分 配 撥 款 , 以 及 就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的 策 略 性 發 展 和 所 需 資 源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委 員 會 亦 會 考 慮 國 際 標 準 和 慣 例 , 向 各 院 校 提 供 發 展 和 學 術 上 的 意 見 。

18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要 就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共 同 關 心 的 宏 觀 及 策 略 事 宜 , 以 及 該 界 別 的 質 素 和 發 展 ,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

19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成 立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 獲 政 府 注 資 合 共 3 5 . 2 億 元 , 以 支 持 兩 項 計 劃 : 自 資 專 上 獎 學 金 計 劃(向 修 讀 自 資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優 異 生 提 供 獎 學 金 ) 和 質 素 提 升 支 援 計 劃(資 助 合 資 格 院 校 / 機 構 推 行 值 得 支 持 的 非 工 程 項 目 或 計 劃 , 以 促 進 教 與 學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督 導 委 員 會 就 基 金 政 策 和 相 關 計 劃 的 推 行 提 供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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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除 建 議 成 立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外 , 二 零 一 零 年 發 表 的 《 高 等 教 育 檢 討 報 告 》亦 確 認 了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進 行 自 資 活 動( 特 別 是 研 究 工 作、知 識 轉 移 及 開 辦 研 究 生 修 課 課 程 )的 恰 當 性 。監 察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本 身 的 自 資 活 動 ( 不 論 經 費 來 源 ), 屬 於 教 資 會 的 職 能 。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均 一 致 同 意 不 應 以 公 帑 補 貼 自 資 活 動 的 既 定 原 則。教 資 會 亦 致 力 促 使 受 資 助 大 學 與 其 自 負 盈 虧 的 部 門 或 附 屬 機 構( 例 如 社 區 學 院 )之 間 在 財 務 關 係 上 有 更 高 的 透 明 度,並 確 保 大 學 會 為 自 資 活 動 收 回 適 當 水 平 的 成 本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的 質 素 保 證

4.14 所 有 本 地 專 上 課 程 必 須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 才 可 在 香 港 開 辦 。 社 會 期 望 有 一 個 穩 健、完 善 和 透 明 的 質 素 保 證 制 度,以 確 保 大 專 院 校 提 供 優 質 專 上 教 育,不 論 有 關 院 校 有 否 接 受 經 常 性 公 帑 資 助。香 港 現 時 有 兩 套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4.15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 即 八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 包 括 其 自 資 部 門 )、香 港 公 開 大 學,以 及 在 某 些 學 科 享 有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20 的 院 校 )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 主 要 通 過 院 校 的 內 部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監 督 。

4.16 就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而 言 , 其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有 別 於 其 他 學 位 頒 授 院 校,主 要 因 為 兩 者 的 發 展 程 度 不 同 。 為 確 保 質 素, 不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自 資 院 校 所 辦 的 課 程 須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學 術 評 審。通 過

20 營 辦 者 必 須 在 組 織 層 面 具 備 足 夠 的 質 素 保 證 能 力 和 成 熟 程 度 , 並 在 開 辦 經 評 審 課 程 方 面 有 良 好 往 績 , 方 會 獲 評 審 局 頒 授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例 如 一 些 根 據 第 3 2 0 章 註 冊 並 較 具 規 模 的 院 校 ( 例 如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 珠 海 學 院 和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 便 在 某 些 學 科 範 圍 獲 得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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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審 局 評 審 後 取 得 的 認 可 資 格 均 設 有 特 定 時 限。通 過 評 審 的 院 校 / 課 程 須 定 期 接 受 覆 審 ( 例 如 四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須 每 五 年 覆 審 一 次 )。

院 校 須 持 續 確 保 課 程 質 素,才 可 保 留 通 過 評 審 的 認 可 資 格。當 這 些 院 校 發 展 成 熟,並 取 得 良 好 信 譽 和 地 位 時,可 按 既 定 機 制 向 評 審 局 申 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以 便 自 行 維 持 課 程 質 素。 同 樣 地 ,數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在 早 年 營 運 時 須 接 受 評 審 局( 或 其 前 身 )的 評 審, 但 後 來 已 按 法 例 取 得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

持 份 者 意 見 撮 要

4.17 根 據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期 間 收 集 的 持 份 者 意 見 書 :

對 規 管 及 支 援 自 資 界 別 的 意 見

(a)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普 遍 同 意 政 府 應 向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及 其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實 質 支 援 ; 但 鑑 於 院 校 的 自 主 和 自 資 性 質 , 政 府 不 應 對 院 校 運 作 ( 例 如 收 取 學 費 ) 作 出 過 度 的 管 理 。 部 分 意 見 要 求 (i )政 府 在 開 辦 課 程 方 面 給 予 更 多 督 導 , 務 求 更 好 地 滿 足 社 會 和 人 力 需 要 ; (ii)檢 討 現 時 對 非 本 地 學 位 課 程 的 監 管 ; (iii)加 強 規 管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和 職 訓 局 的 自 資 部 門 ( 而 部 分 資 助 院 校 則 要 求 加 強 規 管 私 營 自 資 院 校 的 財 政、管 治 和 工 作 成 果 );

(iv)設 立 單 一 質 素 保 證 機 構,以 便 所 有 院 校 遵 守 同 一 套 規 定 和 程 序 ; (v) 簡 化 評 審 局 的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以 及 (vi) 檢 討 第 320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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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 學 界 別 的 部 分 持 份 者 認 為 應 就 自 資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實 用 性 作 出 更 多 規 管 或 給 予 更 多 督 導 , 但 部 分 人 認 為 不 應 過 度 規 管 ; 以 及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確 保 自 資 院 校 及 其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符 合 市 場 需 要 。

(c) 部 分 專 業 和 商 業 團 體 要 求 政 府 向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及 其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和 政 策 支 援 , 但 亦 有 人 認 為 , 讓 市 場 力 量 主 導 自 資 院 校 的 發 展 並 無 不 妥 。

對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自 資 課 程 的 意 見

(d) 所 有 獨 立 的 自 資 私 營 院 校 均 認 為 在 營 辦 自 資 課 程 上 與 資 助 院 校 ( 包 括 其 附 屬 機 構 ) 之 間 的 競 爭 環 境 並 不 公 平 。 她 們 認 為 雖 然 資 助 院 校 須 遵 守 不 得 在 財 政 上 補 貼 其 自 資 課 程 的 要 求 , 但 資 助 院 校 享 有 自 身 名 牌 效 應 、 在 評 審 局 規 轄 範 疇 之 外 較 靈 活 的 學 術 評 審 安 排 , 以 及 較 佳 的 政 府 資 助 興 建 的 設 施 等 優 勢 。 這 些 私 營 院 校 均 要 求 政 府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 加 強 規 管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自 資 課 程( 尤 其 是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甚 或 要 求 資 助 院 校 不 再 營 辦 這 些 被 其 視 為 不 符 合 資 助 院 校 既 定 使 命 的 自 資 課 程 。

(e) 獨 立 的 自 資 私 營 院 校 普 遍 認 為 , 政 府 須 制 訂 更 有 利 於 自 資 院 校 的 政 策 和 支 援 措 施 , 以 促 進 專 上 界 別 有 一 個 健 康 公 平 的 生 態 。

(f) 另 一 方 面 , 資 助 大 學 及 其 附 屬 院 校 ( 例 如 社 區 學 院 ) 普 遍 認 為 由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不 得 補 貼 自 身 的 自 資 活 動 , 因 此 競 爭 環 境 已 屬 公 平 。 部 分 院 校 要 求 政 府 擴 大 現 時 各 項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至 涵 蓋 所 有 院 校 , 而 不 必 考 慮 院 校 的 背 景 和 聯 繫 。 現 時 有 關 資 助 計 劃 並 不 適 用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或 其 附 屬 院 校 的 自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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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

(g) 在 其 他 持 份 者 中 , 部 分 人 認 為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自 資 課 程 並 無 不 妥 , 但 有 少 數 人 要 求 清 楚 區 分 院 校 的 角 色 。

專 責 小 組 的 觀 察

4.18 專 責 小 組 十 分 重 視 各 專 上 院 校 的 學 術 自 由 和 自 主 , 並 明 白 自 資 院 校 應 在 相 關 規 管 機 制 許 可 的 範 圍 內,充 分 享 有 策 略 發 展 和 學 術 規 劃 方 面 的 彈 性 。

4.19 專 責 小 組 認 同 , 政 府 對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作 出 任 何 規 管 時 , 要 充 分 顧 及 營 辦 機 構 多 屬「 私 營 」性 質, 其 營 運 模 式 亦 不 涉 及 政 府 的 經 常 資 助 。 不 過 , 自 資 界 別 現 時 由「 巿 場 力 量 」主 導 , 令 人 擔 心 各 院 校 在 開 辦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時 欠 缺 策 略 協 調。舉 例 來 說,不 少 院 校 開 辦 相 類 近 的 課 程 , 並 不 利 於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的 均 衡 持 續 發 展 和 適 當 的 多 元 化 。

4.20 專 責 小 組 對 現 行 規 管 制 度 的 主 要 問 題 和 不 足 之 處 有 以 下 意 見 :

(a) 現 時 自 資 院 校 之 間 極 少 就 各 自 如 何 定 位 和 發 展 以 促 進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的 長 期 利 益 作 策 略 協 調 。 面 對 學 生 人 數 下 跌 , 對 策 略 協 調 的 需 要 將 更 顯 迫 切 。 為 了 整 個 界 別 的 蓬 勃 及 個 別 院 校 的 健 康 發 展 着 想 , 政 府 應 促 進 自 資 院 校 之 間 的 策 略 協 調 , 幫 助 各 院 校 發 掘 和 建 立 具 特 色 的 專 精 範 疇 。 不 過 , 專 責 小 組 同 意 對 自 資 院 校 的 監 管 應 著 重 於 提 高 透 明 度 、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及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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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良 好 管 治 , 而 不 是 進 行 微 觀 管 理 。 凡 涉 及 公 帑 , 例 如 支 援 措 施 , 應 以 合 理 和 相 稱 為 原 則 , 制 訂 機 制 確 保 資 源 得 以 審 慎 運 用 和 用 得 其 所 。

(b) 政 府 通 過 教 資 會 規 管 公 帑 資 助 大 學 的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和 副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而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則 主 要 按 其 所 掌 握 的 市 場 需 求 自 行 決 定 提 供 某 項 學 士 學 位 和 副 學 位 課 程 。 政 府 目 前 僅 以 最 低 程 度 參 與 自 資 院 校 的 發 展 策 略 / 規 劃 。 自 資 院 校 開 辦 專 上 課 程 主 要 取 決 於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通 過 評 審 所 需 的 條 件 。 如 此 無 助 於 界 別 因 應 社 會 和 經 濟 需 要 作 出 策 略 性 的 發 展 。

(c) 現 時 《 教 育 條 例 》( 第 27 9 章 ) 和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第 320 章 ) 的 功 能 重 疊 , 因 為 開 辦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自 資 院 校 部 分 按 前 者 註 冊 , 部 分 按 後 者 註 冊 , 儘 管 兩 條 條 例 對 註 冊 院 校 的 要 求 和 管 制 不 同 。

(d) 非 法 定 院 校 受 第 279 章 或 第 320 章 規 管 , 而 通 過 立 法 成 立 的 院 校 ( 主 要 是 教 資 會 資 助 大 學 ) 則 可 在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管 下 開 辦 自 資 副 學 位 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規 管 機 制 的 差 異 令 當 局 難 以 確 保 開 辦 相 同 程 度 課 程 的 營 辦 機 構 在 管 治 、 質 素 保 證 和 透 明 度 方 面 保 持 一 致 , 而 這 亦 在 社 會 上 引 起 了 部 分 持 份 者 的 關 注 。 事 實 上 ,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副 學 位 和 銜 接 學 位 程 度 的 自 資 課 程 學 額 大 多 由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提 供21

21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學 年 ,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提 供 的 自 資 副 學 位 和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分 別 佔 總 數 約 60 % 和 53 %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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