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治教育
學生手冊 2012
目 錄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5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8
刑法與人權保障 9
第一部分 校園篇 10
校園霸凌 10
01_買不起的球鞋 (言語霸凌、公然侮辱罪、民事損害賠償) 11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網路霸凌) 13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誹謗罪) 15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17
校園暴力 19
05_球場規則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20
06_不要虐待我 (兒童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 22 07_給我保護費 (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25
08_請妳給我愛 (恐嚇危害安全罪) 27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 (偽造有價證券罪) 28
10_球賽與鬥毆 (傷害罪) 29
性別關係 31
11_兩小無猜有罪嗎 (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32
12_不好笑的笑話 (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33
13_老師,我愛你 (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35
14_走樣的約會行程 (強制性交罪) 37
財產犯罪 38
15_省錢省過頭 美德變缺德 (毀損罪、竊取電能罪) 39 16_遊戲機不見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41
18_綁架賠一生 (擄人勒贖罪) 44
輔導與管教 46
19_「Nike」小姐的故事 (教師責任) 47
其他類型 49
20_大成的手機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50
21_哲生的秘密 (加工自殺罪、加工自傷罪、自殺輔導專線) 52 22_侵犯隱私 恐負刑責 (妨害秘密罪、散布竊錄內容罪) 54 23_網路交友要謹慎、中輟逃學真是笨 (和誘罪、強迫入學條例) 56 24_偽造請假條案 (偽造文書罪、少年事件處理法) 59
25_收不到的演唱會門票 (詐欺罪) 61
26_校園意外頻傳 不可不慎 (校園意外事件法律責任) 63
第二部分 校外篇 64
幫派犯罪與個人、社會法益侵害之事件 64
27_絕對不能說! (公然侮辱罪) 65
28_你不能看這個! (妨害書信秘密罪) 67
29_你「快樂」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69
30_是不是兄弟? (聚眾鬥毆罪) 71
31_意義是什麼?我只聽過義氣!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73
32_這下火大了! (放火罪) 75
33_KO青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7
34_「尬車」就是「尬命」!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79
兒少福利 81
35_抽一口行不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82
36_不要亂摸我 (強制猥褻罪) 84
37_爸爸不要打媽媽、爸爸不要打我 (家庭暴力防治法) 86
財產犯罪 88
38_不用錢的娃娃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 89
39_拾物不還 惹禍上身 (侵占遺失物罪) 91
40_變調的義氣:結夥竊盜 罪加一等! (竊盜罪) 93
智慧財產權 95 41_當盜用成為習慣,我們的世界將不再充滿創意 (著作權侵害) 96 42_改編他人作品kuso一下,不忘尊重他人著作權 (合理使用) 98
43_好聽的部落格 (重製、公開傳輸) 100
網際網路 102
44_網路愛情故事 (和誘罪、略誘罪) 103
45_網路聊天援交室 (利用網路促使人為性交易罪) 105 46_「網購高手」的難題 (郵購買賣、消費者保護法) 107
47_寶物蒸發了 (妨害電腦使用罪) 109
其他類型 111
48_工作輕鬆賺錢容易?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引誘容留媒介幼童與人性
交猥褻罪) 112
49_得不償失的工讀 (盜用印章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14
50_不熟悉的機車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116
51_砸人遊戲 (傷害罪) 118
52_被欺負的狗狗 (動物保護法) 120
53_來一根,行不行? (菸害防制法) 122
54_電話與提款機 (詐欺罪、防詐騙專線) 124
55_你可以捐血嗎?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26
附錄一:認識校園霸凌 128
附錄二:霸凌應負起的法律責任 130
附錄三: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132
附錄四:少年事件處理 133
附錄五:電話諮詢專線 134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校園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不只是要教學生應遵守之法律規定,以及違法時 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知道:不論是刑法的規定或民法的規定,
都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而去規範人 與人間的行為準則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並以每個人的人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 障為理想。因此,校園法治教育其實就是人權教育,而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就 是在校園中建立起對每個人(包括校長、老師、學生、家長及其他人員)都友善 的校園環境。
壹、什麼是人權教育?
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的目的,是要使人們了解「作為人 與保持作為人的權利」(the rights to be human and remain human),並且依 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 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其便是強調「接受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一種人權」(HRE as a human right in itself)。至於人權教育除了將「人權作為教育的內容」在教 育中使同學理解各種人權文獻,例如:世界人權宣言(UDHR)、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以及兒童權利 公約(CRC)等人權公約的內容與意義外,依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 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第 1 項之 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 ….」也都同時強調「教育作為一種人 權」,認為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尤其同學的受教育權利更應受到保障。
我們在校園中實施人權教育的目標,主要在於使同學對人權有覺察或意識,
學習知道有關人權之問題及其起源與緣由,並學習知道有關理想的解決之道與實 際而可行的解決之道,最終使同學願意承諾投入推展人權的志業,並進而在個人 的文化、宗教與政治環境中,付諸合理的行動,而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此即 從意識到學習到實踐的歷程。
為了達到人權教育的目的,校園實施人權教育的實踐策略可以歸納為 5E 原 則,即:
一、講解(Explanation):用理性來檢驗和理解有關人權的事件和問題。
二、舉例(Examples):提出一些可供仿效的人權行動模範。
三、勸勉(Exhortation):鼓勵依人權原則來協助需要被協助者。
四、體驗(Experience):提供機會以實際行動來改善人權狀況。
五、環境(Environment):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教室和團體文化。
由此可知,友善校園的精神就是要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文化,
來達成人權教育的目標。
貳、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
既然人權教育的實施策略之一就是要建立友善校園,所謂友善校園,就是要 建立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校園文化,希望藉此讓校園成為人人(教師、學 生、家長與行政人員等)相互尊重與關懷的校園,而且友善校園不是只有對學生 友善,而應是對每個人(教師、學生、家長與行政人員等)都友善的校園。所以,
友善校園的建立應考慮:
一、環境友善:學校的校園環境應該對所有校園的成員都是友善的。例如,無障 礙措施是要對身體障礙者友善、女用廁所的擴增則是對女性的友善。
二、制度友善:學校的制度與規範的建立,應該對所有遵守這些制度及規範者是 友善的。例如,學校處理校務採取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之參與、權益教示、
完善申訴救濟措施等,讓制度對每個人都友善。
三、人彼此友善:便是強調人與人要彼此尊重、相互關懷,因此:(一)待人如 己,設身處地為他人考量;(二)彼此尊重,全力維護彼此的人權;(三)理 性溝通,程序民主並保障弱勢,便是友善校園中人際關係的基礎。
參、友善校園與學生輔導管教
如果要建立友善校園,學校對於學生的輔導管教,應作為友善校園之一環。
輔導管教作為一種學校教育制度,必須在制度上對學生是友善,其必須以教育目 的的實現為首要原則。由於輔導管教涉及教師、學生、家長與學校彼此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在處理這些人彼此間的關係時必須對每個人都是友善的,在法律關係 的處理上,應該同時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權益與立場。但是輔導管教的目標仍 然必須是以維護教育人權,保障多數學生的受教權,但也必須避免侵害受管教學 生的受教育權。尤其必須在輔導管教中實踐人權教育,使學生:
一、瞭解彼此人權之所在;
二、使學生了解自由之意義、自由之限制與伴隨自由之責任;
肆、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意義
為了在學生的輔導管教中能夠實踐友善校園的精神,並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 園的建立。本次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除了要使學生知道人與人間應該要 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並遵守人與人間行為準則與權利義務及責任的 有關規定之外,並期待教師能在校園中隨時利用本手冊之各種案例,從人權教育 的角度,帶領學生理解人權的重要性,並應強調法治教育的真正目的,是在透過 各種法律規範的適用及法律責任的履行下,才能夠維持社會的正義與和平,使每 個人都能享有更大的自由與權利。也只有在法治的社會中,才能真正建立持久而 穩固的友善校園與社會。
總編輯
周志宏
│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
│ 刑法與人權保障 │
為落實憲法對於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的保障,並為 了維護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國家有義務透過民意機關制定刑法 及其他刑事法律,以刑罰手段懲罰侵害他人權利或破壞社會秩序 的行為人。
因此瞭解立法者制定了哪些規範,使我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 安居樂業,是一件重要的事。期望同學們經由本手冊的介紹後,
對於這些規範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更能妥適安排自我的生活。
刑事法規的制定規範人民自由與權利的界限問題,逾越者則 會受到國家的制裁。用殘酷的刑罰來懲罰犯罪人這樣的概念,是 早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代裡,所採取嚴刑峻法的思想,
並不符合當代刑法思潮。
現今多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權與法益,施予的刑罰 必須公正反映出行為人的惡性程度,使其能反省贖罪,有效預防 及矯治犯罪,並且教育社會大眾,產生嚇阻犯罪等功能。
此外,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避免殘酷的刑法過度干預 或剝奪人民的權利,在刑事法中有兩個很重要的原則:「罪刑法 定主義」與「無罪推定原則」。前者指的是「沒有法律依據就不 構成犯罪,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得施以刑罰」,後者指的是「未經 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因此,在被告判決確定有罪之前,他的基本權利即不應該遭 到剝奪,以避免蒙受不白之冤,或是成為輿論審判中的犧牲者。
這是我們在面對刑事犯罪,追求事實真相以及還給受害人應有的 正義的同時,必須念茲在茲的信念。
第一部分 校園篇
校
ㄒㄧㄠˋ 園ㄩㄢ ˊ 霸ㄅㄚ ˋ 凌ㄌㄧㄥ ˊ
ˋ 凌ㄌㄧㄥ ˊ
王小明一家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為了節省家庭費用的支出,小明只能穿哥 哥的舊衣服和舊鞋子。因為如此,小明常常被班上的小華取笑,甚至是幫他取綽 號叫他乞丐。隨著農曆過年來到,疼愛小孩的王爸爸幫小明買了一雙新球鞋。
新學期開始後,小明開心的穿著新球鞋上學去,迫不及待的讓同學們看他的 新球鞋。同學們紛紛讚美小明的新球鞋,只有小華對小明的新球鞋非常不屑,在 旁邊不斷地說「那鞋子也沒有多好看啊!不過就是地攤貨,有什麼好稀奇的!」
無法忍受小華的嘲諷的小明生氣地質問小華:「你為什麼要一直批評我的鞋子?
你只不過是羨慕我有新鞋子穿罷了!」聽到小明的話而惱羞成怒的小華說:「誰 會羨慕你有那種地攤貨穿啊?而且你家窮的要命哪來的錢買新鞋子?我知道了!
一定是你爸當小偷,去偷別人的錢,才有錢幫你買新鞋子!大家快看,王小明穿 的鞋子是用偷來的錢買的!」
聽到小華的話,小明非常生氣地反駁他。眼看小明和小華之間的氣氛十分緊 張,都快打起架來了,同學趕緊跑去找老師,老師急忙趕到後,才解決兩人的衝 突。
法律分析
霸凌行為通常是以「強凌弱、眾暴寡」的模式進行,但這樣的「弱肉 強食」、是不尊重他人人權的行為,已被現代文明社會所唾棄,並以刑法 等法律明文禁止。教育部目前訂定校園霸凌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 故意傷害的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以 上要件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後,即構成霸凌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小華長期嘲笑小明,以及幫小明取不雅綽號這種藉由 言語傷害、取笑他人的行為,屬於霸凌行為中的「言語霸凌」。所謂「霸 凌」是指「故意、持續的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肢體動作等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實施排擠、欺負或騷擾等行為,致被霸凌人處於劣勢、
弱勢的地位,並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 動之進行」。「言語霸凌」則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欺侮被霸凌人,例如取綽號、
嘲笑、詆毀、辱罵,或故意諷刺等情形。這一類霸凌的特點是快速不易被 發現,表面上不會造成身體上的疼痛,卻會在被霸凌人內心留下深刻的傷 害。
該案例中的行為人是小華,被霸凌人則是小明。小華明知小明的爸爸 不是小偷,但為了取笑王小明,而在全班同學的面前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 偷,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依據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小華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 事責任。另外,依據刑法第 314 條,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所謂告 訴乃論之罪是指針對某些犯罪,法律規定一定要有權利提起告訴的告訴權 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向檢察 官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來交由法官審判。這些罪在法律條文 上會載明「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 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和它相對的是非 告訴乃論之罪,亦即被害人不論是否有提起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 嫌疑,即得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因此,小華雖然在全班同學的面前 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偷,而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觸犯了刑法第 309 條第
察官就不得提起公訴。
另外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小明的爸爸如果提起告訴,小華除 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外,另外也必須負起民事上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責任;即使小華是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的規定,小華和他 的法定代理人必須一起負擔民事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小華在同學的面前罵小明的爸爸是小偷,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但不必對 於 小明的爸爸名譽受損一事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縱使小明的爸爸沒有提出告訴,少年法院或法庭亦可對小華施以保護處 分 ?
解答:1.X 2.O。
小欣是個熱心、富有正義感的人,只要看到班上同學有違規行為,就會出面 規勸、制止他們。但也因此有不少同學不滿小欣的行為,小美就是其中之一,她 時常在網路上聯合其他同學一起批評小欣,或是故意拍下小欣出糗的影片放到網 路上和其他同學一起取笑她。
某天,小欣看到小美和她的同伴準備蹺課,便上前勸阻,然而小美卻趁機對 小欣進行報復。小美一夥人將小欣帶到校園的角落後,開始對小欣拳打腳踢,造 成小欣全身瘀青,她的手甚至被小美拿石頭刺傷。而這整個欺凌的過程都被小美 利用手機拍攝下來,小美回家後更將整段影片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上供大家觀看。
這一整段霸凌影片在該校園內流傳開來,全校同學私底下互相傳閱影片,這 對小欣而言無異是二度傷害,小欣因為害怕大家的眼光以及流言,而拒絕上學。
法律分析
小美在網路上取笑、辱罵小欣,以及上傳影片,讓不特定人瀏覽影片 的行為,都屬於「網路霸凌」的情形。「網路霸凌」是指「行為人利用網 路或行動手機等電子媒介,傳送或散布文字、圖像或影片等資訊內容,企 圖使他人心生畏懼或感到不愉快、不舒服的行為」。
所謂的「肢體霸凌」是指「故意、持續地以肢體動作對他人為排擠、
欺負等行為,並造成他人處於劣勢、弱勢的地位」。然而本題在肢體衝突 的部分,由於小美和她的同伴對小欣的肢體傷害並非長期性的行為,故不 屬於霸凌行為,應單純從傷害罪的相關規定來作討論。小美和她的同伴企 圖讓小欣受傷,而對小欣拳打腳踢的行為,違反刑法上關於傷害罪的規定,
依據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依照該規定,小美和她的同伴必須 負擔刑事責任。但依刑法第 287 條,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須小欣或她 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且小美及其同伴的年齡需滿 18 歲,才能由檢察 官提起公訴。
在網路霸凌的部分,小美長期在網路上辱罵小欣的行為,妨害小欣的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網路霸凌)依據刑法第 309 第 1 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小美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此外,小美將小欣受到霸凌的經過拍下來放到網路上,她的行為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的規定,同法第 91 條第 4 項規定: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小美需要為她上傳霸凌影片的行為負擔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上的行政責任。
此外,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於小美及其同伴依據民法第 184 條、
第 193 條及第 195 條提起民事訴訟,向小美及其同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 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 回復的適當處分。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
練習題
1.( )小美將小欣的遭到霸凌的經過拍成影片,並將影片放到網路上讓同學觀 看,小美可能會因為自己的行為,同時負刑事責任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 任。
2.( )小美和她的同伴為了給小欣一點教訓,企圖讓小欣受傷,而對小欣拳打腳 踢的行為,不是刑法犯罪行為。
解答:1.O 2.X。
小光是個認真的學生,在班上的成績表現優異,各方面都很突出,但是他對 於跑步卻不是很在行,每次體育課的跑步考試,他都是最後一名。和小光完全相 反的是小傑,他的成績雖然不是很突出,但卻是班上的運動健將,對於跑步這項 目最為擅長,時常在運動會上拿下不少獎牌。這讓小光非常的嫉妒。
有一天,小傑代表學校出去參加全國性的運動大會,再度為校爭光,奪得第 一名。當小傑開心地接受同學的祝賀時,小光的不滿已經達到最高點,為了要排 擠小傑,給小傑一點教訓,小光到處跟同學說:「我聽說小傑在校外都跟不良少 年聚在一起,他們假日都跑到郊外去飆車,而且他哥哥還是混黑道的!像這種人 我們還是離他遠一點吧!免得惹禍上身。」相類似的謠言在班上傳開,同學們都 不敢和小傑相處,小傑因而受到孤立,不願去上學。
小傑的父母見小傑的情況不對勁,向老師關切此事,才發現是小光四處造謠、
孤立小傑,小傑的父母對此感到十分生氣,打算對小光和他的父母提告。
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的情形屬於「關係霸凌」。「關係霸凌」通常伴隨著言語霸凌 的情形發生,霸凌者透過傳播不實的謠言,試圖讓弱勢者受到團體的排擠 或討厭,刻意疏離受霸凌者,讓他孤立在團體外,得不到社交支援,這對 受霸凌者的心理會造成深遠的影響,擾亂他的人際關係。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關係霸凌的情形並未有清楚的規範,但伴隨關係霸 凌而產生的肢體霸凌、言語霸凌或是網路霸凌,則有可能受到法律的約 束。
以本案為例子,小光為了孤立小傑,明知不是事實,仍向同學散播關 於小傑的不實謠言,影響小傑的名譽,依據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規定,
小光即已牴觸刑法上誹謗罪的規定。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誹謗罪)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此外,誹謗小傑名譽的小光除了先前所說的刑事責任外,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還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小光是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小光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則必須一起負擔該民事 賠償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小光為了排擠小傑,向同學散播關於小傑的不實謠言,已經構成刑法誹謗 罪。
2.( )小光說小傑都和不良少年一起行動,並常去飆車等這種誹謗小傑名譽的話,
除了刑法誹謗罪外,也需承擔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責任。
解答:1.O 2.O。
某天在某高職裡,一名一年級的男生,因講話太直接,被班上同學排擠,某 日於教室外遭 4、5 人手持棍棒圍住走廊兩側,讓他無法離開,並逼迫他做伏地 挺身、交互蹲跳,甚至被帶往頂樓圍毆,還譏笑他:「你這個豬頭,很囂張嘛!」,
校方在獲知後通報教育部,並進行懲處。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加害者於教室外走廊圍堵別人使其無法自由行動甚至心 生恐懼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至於「罰做交互蹲跳」之行為,因為同學之間立於平等之地位,無權命令 受害者做交互蹲跳,故此行為是會構成刑法第 304 條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 強制罪。關於「帶往頂樓圍毆」之行為,「帶往頂樓」除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外,圍毆之行為還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而加害者對受害者辱罵「你這個豬頭」此類「貶損人格價值的言行」,就 可能觸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雖然法律規定,顧及未滿 14 歲的人心智尚未成熟,不會科處刑罰,
但仍須送少年法院或法庭施以保護處分。另外在民事責任上,若造成受害 者身心傷害,還是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家長也必須連帶負責。此外,
學校當然也可以依校規進行懲處。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練習題
1.( )刑法為保護個人不受他人恣意強迫做他不願意做的事,因此對於加害人在 無法律上理由,而以強暴、脅迫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做違反自身意願的事情 時,認定加害人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應負擔刑事責任、受到國家制裁。
2.( )「於教室外走廊 4、5 人圍堵使被害人無法離開」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 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解答:1.○ 2.○。
第一部分 校園篇
校
ㄒㄧㄠˋ 園ㄩㄢ ˊ 暴ㄅㄠ ˋ 力ㄌㄧ ˋ
ˋ 力ㄌㄧ ˋ
05 球場規則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體育課,6 個已經 18 歲的高中同班同學在學校籃球場上進行三對三鬥牛。琝 仔帶球上籃,就被誌隆給拍了下來。
琝仔不滿的說:「打手犯規!」誌隆:「沒有!」琝仔憤憤然推了誌隆一把:
「就是有!」
誌隆也被這樣的舉動給激怒了,用力推了琝仔一把。琝仔不甘示弱猛然一擊,
給誌隆臉部一拳,誌隆一愣,自己也不是省油的燈,也出拳揮向琝仔。琝仔躲不 及背部也中一拳,痛的臥倒在地,接著兩人打成一團。其他 4 人見狀況不妙,趕 緊將兩人拉開。兩人冷靜下來後,發現琝仔臉上有瘀青,但是誌隆因右眼受到重 擊而視網膜破裂,視力大受影響,幾近失明。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除了正當防衛外,無論先動手或是後動手的人,只要有傷 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刑法傷害罪。因此琝仔和誌隆兩人相互毆打,即使 有一方先動手,另一方又加以反擊,兩人都成立傷害罪。
刑法上的傷害罪,還區分為重傷罪或普通傷害罪。
琝仔打誌隆的行為導致誌隆一眼幾近失明,符合刑法上所稱「嚴重減 損一目之視能」的重傷,因此琝仔成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的重傷罪,可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說是非常重的刑責。
誌隆打琝仔的行為,琝仔雖沒有造成重傷,但身體也受到傷害造成瘀 青,因此誌隆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
如果傷害別人是為了要防止別人傷害你,則可主張正當防衛。例如案 例中的誌隆,如果是為了不被琝仔的飛拳所擊中,在琝仔攻擊的同時馬上 推了誌隆一把,阻止琝仔的攻擊,才能稱為正當防衛,才能免除傷害的刑
誌隆仍構成傷害罪責。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不但有刑事責任,未成年學生和他的家長依民法 的規定,必須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此種行為通常都屬於重大違反校 規事件,學校還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真是得不償失!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 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練習題
1.( )同學互相看不順眼而互毆,或是毆打老師,動手打人者均成立犯罪。
2.(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除了有刑事責任,還必須和家長負連帶的民事損害賠 償責任,學校也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
解答:1.O 2. O。
06_不要虐待我
(兒童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一對 5 歲與 4 歲的姊弟─小娟、小華生性好動、活潑、不受管束,同住的母 親、阿姨及外祖母認為他們調皮、不聽話,常常以「不給他們吃東西」當作懲罰,
也常常毆打他們,未注意到這樣的管教行為已經導致姊弟倆營養不良,也造成姊 弟兩人渾身是傷。
某日,家中友人來訪,發現姊姊小娟已意識不清,身上傷痕累累,因此力勸 家人將女童送醫。醫院進行緊急治療後,通報社會局介入處理。
姊姊小娟因腦部受傷嚴重,住院治療;弟弟小華則在社會局緊急安置下,送 往寄養家庭。
法律分析
如果我們看看「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的規定,可以知道─國家 應該確保兒童免於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特別是父母或親屬,基於他 們自己的地位或想法,施加在兒童身上的行為。並且,國家應盡最大可能 保護兒童的生存與發展,讓每位兒童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下成長。
而這裡所稱的「兒童」,即是指所有未滿 18 歲的孩子。因此,這些未 滿 18 歲的孩子們都可以受到公約的保障。
根據「兒童人權協會」與「臺灣人權促進會」提出的臺灣兒童人權報 告,可以發現,在「臺灣兒童人權問題」中最嚴重的就是兒童虐待。在新 聞報導中,我們經常看到父母帶孩子自殺、凌虐兒童的案例,這種行為可 以說是將兒童當作自己的財產,而隨自己意思決定孩子的生死。
但是,兒童應該是一個獨立受到法律保護的個體,而生命權、身體權 等權利更是不容任何人剝奪。兒童不只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顧,也應該隨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防範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 被害人權益。
案例中,小娟、小華與同住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在法律上 即是屬於「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若 發生相關家庭暴力行為,就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來處理。
如果發生與案例故事中相似的情形時,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 育人員與警察人員等,以及其他有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的人員,在知道事 件發生後,即應該通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最慢不得超過 24 小時。
而一般民眾也應該主動伸出援手,打破「自掃門前雪」的觀念,救助 受虐兒童。兒童自己也可以向師長、親友求救,或撥打電話「113」(全國 婦幼保護專線),24 小時都有專人接聽電話,迅速處理相關事件。
因為小娟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凌虐小娟的行為,已經違反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或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的規定。提醒小朋友們,如果擔 心親人的感受而選擇隱忍承受,這樣做是無濟於事,並且只會讓事情更加 惡化。因此,無論施暴者是誰,虐待別人的行為絕對不能縱容。當自己遭 遇虐待時,一定要選擇求援,向信任的師長、親友求救,尋求立即的幫助,
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看看法律怎麼說
.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第 2 條:「簽約國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
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 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第 1 項)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免 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 種差別待遇或處罰。(第 2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第 1 款)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第 2 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 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 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 逾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 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 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 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 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練習題
1.( )案例中,小娟、小華與同住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因為在法律上 是屬於「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之家庭成員關 係,因此,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來處理。
2.( )當自己遭遇虐待時,一定要選擇求援,向信任的師長、親友求救,尋求立 即的幫助,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07_給我保護費
(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阿狗在下課後常常流連於網咖、撞球館,認識許多地方上的小混混,其中一 位輟學的阿佳跟阿狗特別好,經常在網咖一起打網路遊戲。這天兩個人又相約在 網咖一起打怪。阿佳對阿狗說:「真羨慕你有錢可以買裝備。」阿狗隨口便說:「那 你就去學校收保護費。」
隔天,阿佳馬上去召集一些同學。阿佳對同學說:「我現在需要一些錢,你 們最好乖乖交出來,否則就給你好看。」
往後,阿佳總是在放學後帶著一群流氓,圍在校門口,一個一個地找人收保 護費,同學想躲都躲不掉。不久,阿佳更是變本加厲,直接到每間教室找同學收 錢。
終於有同學無法忍耐,去跟學務主任報告,希望學務主任幫幫他們。學務主 任知悉後,隨即約談了阿佳,阿佳不但否認有這件事,還說大家是自願的。約談 完後,阿佳馬上找了這位做「抓耙子」的同學。
阿佳拿著棒球棍說:「不要讓我知道是誰去偷打小報告,否則我會打斷你的 腿!」大家嚇的噤若寒蟬。
一星期後,就在阿佳收著大家繳來的保護費時,當場被學務主任撞見,學務 主任更發現其中還有許多身分不明的校外人士涉入,立刻通報警察。警察循線將 這群包括阿佳、阿狗在內的混混帶回警局調查,做完筆錄後,依照恐嚇取財罪移 送給檢察官偵辦。
法律分析
阿佳恐嚇同學收保護費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在案例中,阿佳不但有「取得他人財物」的不法所有意圖,且有實際 的恐嚇行為。本案例中,「恐嚇取財」是指為了使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 益,藉由言語或舉動,使他人心生畏懼、害怕。阿佳對同學說要給他們好 看等言語,已經足以讓同學們心生恐懼。
依照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阿佳觸犯了恐嚇取財罪。而其他參與
共同正犯。
另外,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如果打小報告就要傷害他們身體的行 為,也觸犯了恐嚇危害安全罪。根據刑法第 305 條規定,阿佳還要另外負 起這部分的刑事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要求同學交保護費,觸犯了恐嚇取財罪。
2.( )一起與阿佳恐嚇同學的流氓,也共同觸犯了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解答:1.O 2.O。
婉如自幼即有青梅竹馬的男朋友楷傑。雖然兩人為不同學校的大學生,但是 感情依舊很好。而由於婉如長相甜美,氣質優雅,學長和班上的男同學,即使知 道婉如早就已經「死會」,仍然對她熱烈的展開追求。幸好婉如跟楷傑感情濃厚,
讓這些追求者碰了一鼻子的灰。
唯獨同班同學─文森例外,縱使婉如已經向文森表示,自己現在有正在交往 的男朋友,但他就是不死心,令婉如相當的頭痛。
文森不僅不停的打電話向婉如表達自己的愛慕之意,還經常跟蹤婉如。有一 天,婉如終於受不了了,對文森大加斥責。
不料,文森竟然惱羞成怒。就在那一天,文森在路上把婉如攔下,並且跟婉 如說:「如果妳不接受我的話,我就把妳殺了!反正我得不到的東西,別人也別 想得到!」
婉如一聽到這些話後,恐懼油然而生,趕緊逃離現場。隔天,婉如立刻向學 校輔導室的老師尋求解決的方法。
法律分析
在案例中文森威脅要殺死婉如的話語,使婉如感到十分地恐懼,依刑 法第 305 條規定,文森以危害婉如的生命為手段,威脅婉如當他的女朋友 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愛情的美好是相當令人憧憬的。如果兩個人之間,彼此都有好感,最 後順利的墜入情網,是一件相當浪漫的事。但是感情終究不是一個人可以 決定的,強求不來。文森的作法不但無法贏得佳人芳心,還有可能面臨牢 獄之災,真是不划算。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08_請妳給我愛
(恐嚇危害安全罪) 練習題
1.( )在案例中,文森跟蹤婉如,並對婉如威脅殺害她、使她心生畏懼,如此文 森已經觸犯恐嚇罪。
2.( )文森只有口頭上恐嚇婉如,但沒有真的拿刀或其他物品去威脅她,就算婉 如已經覺得很恐怖,文森也不會成立恐嚇罪。
解答:1.O 2.X。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
(偽造有價證券罪)偉志與裕翔為高中同學,滿 18 歲,偉志最近常常出手闊綽,一下子請大家 吃飯,一下子又帶大家到KTV唱歌,裕翔對此相當羨慕,也很好奇偉志為何會突 然這麼有錢,因為裕翔跟偉志是換帖的兄弟,所以偉志就老實跟裕翔說那些錢都 是他將他爸買的彩券號碼動手腳後換來的。後來店家發現彩券有異報警後,偉志 後悔不已。
法律分析
因為偉志本來的彩券並沒有中獎,但是卻因偉志動手腳後,使店家相 信該彩券跟中獎的號碼一致,也就是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 獎彩券,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所以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另外偉志將偽造的彩券交給店家換取彩金,雖然是欺騙店家的行為,
但是因為偉志只有拿到彩金,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而且這也是偉志偽 造有價證券之目的,因此不需要再加上詐欺取財罪的法律責任;另外,偉 志偽造有價證券並向店家要求兌獎,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此 部分之法律責任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但是「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本身的刑責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前者,是更嚴重的犯罪,基於嚇阻這一類 的行為,所以法院通常會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因此偉志偽造中獎的彩券 並兌獎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01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 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 1 項)
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練習題
1.( )缺錢的時候,可以把沒中獎的彩券加以偽造而兌獎花用。
2.( )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獎彩券,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
就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解答:1.X 2.O。
10 球賽與鬥毆
(傷害罪)美國職棒大聯盟表演賽終於在臺灣開打了,標準棒球迷的博誠,當然不會放 過這個機會。
「舉起你的左手,安打,安打,舉起你的右手,全壘打,全壘打……」加油 聲此起彼落,球迷們熱情的為自己心愛的選手大聲加油,希望看到選手們有美技 表現。
長時間比賽後,博誠想上廁所。才走近洗手間,博誠就聞到一股很濃的味道,
再從外面看進去,有一群不良少年,躲在廁所裡,博誠心裡十分不安,也只好硬 著頭皮,心想:「上完廁所,趕快離開就好了。」可是,當博誠走進廁所後,卻 發現他們是在廁所吸毒。
博誠發現自己看見不該看的畫面,當下決定趕快離開,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 煩,於是拔腿就跑。然而太晚了,博誠被其中幾個人擋了下來,且被拳打腳踢,
還有人帶西瓜刀助陣,博誠的手也被砍斷了。至於其他沒有動手的人,也在旁邊 大聲鼓譟,拍手叫好。這時候在球場負責維安的員警發現這一幕,立刻衝進廁所 逮捕這一群不良少年,帶回警局偵訊。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毆打並導致博誠手被砍斷屬於刑法第 10 條的重傷結果,
因此他們的行為依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論斷。至於在一旁圍觀的不 良少年,他們雖然沒有出手打人,僅僅在一旁加油鼓譟而已。但是立法者 考慮打群架時,由於場面混亂,很難抓到真正下手實施傷害的人,這樣是 無法懲罰到真正的肇事者,所以依刑法第 283 條規定,在鬥毆現場一旁加 油助陣的人,也難逃刑責。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 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練習題
1.( )案例中,毆打並導致博誠受重傷的人,他們的行為觸犯刑法第 278 條的 重傷罪。
2.( )如果有人在打群架,害被打的人手斷掉,在一旁圍觀、鼓譟的人,可能涉 及刑法上的聚眾鬥毆罪。
解答:1.O 2.O。
第一部分 校園篇
性
ㄒㄧㄥˋ 別ㄅㄧㄝ ˊ 關ㄍㄨㄢ 係
ㄒㄧ ˋ
係
ㄒㄧˋ
11 兩小無猜有罪嗎
(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猥褻罪)小治跟小琪都是 14 歲,升上國中後,兩人在同一所學校就讀,也開始交往。
某天,小琪和姊姊小美在閒聊中,聊到兩人一直很想嘗試性行為的事情。因 為小美是律師,小美就告訴小琪這可能會害小治跟她自己都觸犯法律。
法律分析
在現代性資訊氾濫的時代,報紙、網路都充斥著性行為的文字描述,
尤其是在浪漫的偶像劇或是電影情節中,男、女主角或配角間親吻、擁抱,
甚至是曖昧隱喻的性行為演出,在在都加深少男少女對於愛情及性行為的 憧憬。但是在國中、高中生時代就初嘗禁果,在身心靈未足夠成熟面對其 後帶來的衝擊影響下,可能會對身心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
因此,立法者認為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及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 女在性自主方面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從而設計高度的法律責任(最重 10 年以上)以嚇阻該情形發生。由於法條規定是以年齡作為處罰依據,從 而上開年齡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時雖然並無反對意思,但仍會構成犯罪。而 18 歲以下的人觸犯本條,可以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但是仍然是違法行 為。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 1 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 2 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第 3 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4 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5 項)」
.刑法第 227 條之 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練習題
1.( )有關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並未特別規範性別,故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發 生性行為皆觸犯此罪。
2. ( ) 小治跟小琪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皆觸犯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規定。
解答:1.○ 2.O。
12 不好笑的笑話
(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小麗很不喜歡上國文課,因為國文老師總是喜歡在課堂上,對女同學開黃色 玩笑,這些玩笑讓小麗覺得老師不尊重女性,且讓她覺得精神緊張,全身都很不 自在,但是班上同學卻覺得國文老師既幽默又風趣,幾堂課下來,國文老師發現 小麗總是繃著臉,對他的笑話毫無反應,上課也總是心不在焉的樣子,便在某堂 課上用小麗的女性特徵開了小小的玩笑,班上同學也跟著起鬨大笑,小麗當下覺 得又急又氣,便對老師說:「老師,我不喜歡你上課講的這些黃色笑話,我覺得 這些笑話不但沒有意義,而且耽誤大家上課時間!」老師於是笑著走下臺對小麗 說:「別那麼緊張嘛!這樣才可以讓大家上課有精神一點啊。」說話的同時還用 手搭著小麗的肩膀,並拍她的背,這個舉動讓小麗覺得更加不舒服。
法律分析
在一般校園內,同學之間互相嬉鬧的事情天天發生,然而有些同學的 玩笑卻使某些同學感到不愉快與不舒服,究竟我們該如何去定義一般玩笑 與騷擾的分別呢?一般在學校之內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根據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例中之國文老師於課堂上講黃色笑話且無 視於同學感受,讓同學感到不愉快,且影響到正常的學習,因此這位老師 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適用,也可能有教師法 第 14 條關於不適任教師規定之適用。
看看法律怎麼說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4 款:「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 性侵害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
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第 1 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 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第 2 項):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 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練習題
1.( )男同學好玩掀女生裙子,對女同學雖然造成心理上的不舒服,但因為只是 同學間開玩笑,因此並不違法。
2.( )不論針對何種性別我們都應秉持尊重的態度,不應隨意對他人的性別特質 或特徵有嘲笑或騷擾的行為。
解答:1.X 2.O。
13 老師 我愛你
(與幼年男女性交罪)星星國中新來了一位體育老師,長得高高帥帥,對學生非常和藹可親,和學 生也沒有什麼距離,常常和學生打打鬧鬧,而學生們也很喜歡這位新來的老師。
就讀國一的小文這學期很幸運地被這位體育老師教到,小文是體育股長,因 此有許多機會與老師相處,漸漸的,小文與老師越走越近,慢慢發展出了超乎師 生的情誼。
某日小文與老師相約出遊,在旅館的房間內,兩人情不自禁發生了性關係,
晚間老師送小文回家,兩人在家門口依依不捨的擁抱與親吻,不料卻被剛回家的 小文爸爸撞見,爸爸盛怒之下逼問兩人之間的關係,小文在害怕之下全盤托出,
小文爸爸非常生氣,堅持要告老師性侵害。
小文為了維護自己心愛的老師,緊張地告訴爸爸:「我真的非常喜歡老師,
我們之間是認真的,跟老師發生關係也都是自願的,老師並沒有威脅我!」
老師也緊接著說:「我真的愛小文,我會對她負責的。」
然而,小文爸爸不接受這樣的說詞,仍然堅持要提告,並將此事告知學校。
法律分析
在我們的社會中,男女雙方兩情相悅而戀愛是很平常的事,也常看見 校園內的情侶們出雙入對,但這樣的關係如果發展到了老師與學生之間 呢?
在本案例中,小文為未滿 14 歲的國中生,因此體育老師與小文雖因 相愛,而自願發生性關係,體育老師仍觸犯此刑法規定,比較需要注意的 是,刑法第 227 條是於雙方兩情相悅之情況下方能適用,若為老師強迫未 滿 14 歲學生發生性行為的話,則為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應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有教師法第 14 條關於不適任教師規定之適用。
刑法要有此規定之目的在於,未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展成
熟,對於性行為欠缺完全性自主決定的判斷能力,為保障其性行為自主決 定權,即便該性行為已獲得該未成年人的同意,仍應加以處罰。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7 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教師法條第 14 條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練習題
1. ( )未滿 14 歲的國中生雖然自願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成年人仍應負刑事責 任。
2.( )未滿 14 歲的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只要父母同意,相對人即不違 法。
解答:1.○ 2.X。
14_走樣的約會行程
(強制性交罪)小帆是高三的學生,有個如膠似漆正在念大學三年級的男朋友阿瑞,兩人情 投意合常常出去遊山玩水。一天,阿瑞的爸爸送給阿瑞一臺車當作生日禮物,阿 瑞很高興地要與小帆分享,於是就約了小帆一同開車去海邊看落日,一路上兩人 有說有笑,到了海邊兩人並肩欣賞眼前的美景,不知不覺天色已經暗了,阿瑞回 到車上一時興起,竟想與小帆發生更進一步的關係,但小帆覺得兩人的關係進展 得太快無法接受,便委婉拒絕,沒想到,阿瑞竟然逼迫小帆與他發生關係,同時,
不准小帆跟任何人提起。
法律分析
在平日生活周遭,常常充斥著出雙入對的情侶們,男女朋友相約出遊 並不是什麼特別的事情,年輕氣盛的青少年們,常常因為好奇而想要互相 探索彼此的身體,但有時候許多人並不會因此想要與對方發生進一步的關 係,有很多男女朋友因為對是否要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而有所爭執,甚至在 被對方威脅利誘或者逼迫的情形下,使原本應該很開心的約會行程因而走 樣。
在本案例中,阿瑞未經小帆的同意,逼迫小帆與其發生性關係,已經 觸犯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無論阿瑞與小帆是否為男女朋友,皆不 得未經對方同意即強迫另一方進行性關係,因此阿瑞在此已經觸犯強制性 交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徒刑。」
練習題
1.( )在故事中,就算阿瑞與小帆已經是男女朋友,要發生性關係仍應取得對方 同意。
2.( )只要是男女朋友間發生的性行為,便沒有強制性交的問題。
解答:1.○ 2.X。
第一部分 校園篇
財
ㄘㄞˊ 產ㄔㄢ ˇ 犯ㄈㄢ ˋ 罪ㄗㄨㄟ ˋ
ˋ 罪ㄗㄨㄟ ˋ
15 省錢省過頭 美德變缺德
(毀損罪、竊取電能罪)小益家境清寒,與媽媽相依為命。可惜媽媽每天都要工作到午夜,沒辦法花 很多時間教導小益,於是小益養成了一些不好的個性,但小益認為他做的事情只 要能省錢,就不會錯。
為了學好英文,小益很想要一台電子辭典,但知道價格不便宜,所以為了省 錢,常常和同學哲夫借用。哲夫本來體諒小益的需要,跟小益約法三章說:「當 我需要使用時,請還給我!」但最近哲夫發現小益常常推託再等一下,霸佔電子 辭典不還他,最後發現小益根本不是在查單字,而是沉溺於裡面的遊戲,所以跟 小益說:「我沒辦法再借給你了!」小益認為哲夫太不夠意思,所以在歸還前,
故意把電子辭典用力摔到地上,電子辭典頓時裂成兩半,哲夫真的是氣炸了!
此外,小益住在學校隔壁,為了幫媽媽省下電費,小益認為學校的電不用白 不用,於是把延長線拉到學校儲藏室插上插座,因此還洋洋得意自己的「省錢」
事蹟。
請問:上述小益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法律分析
節儉是傳統美德,但為了省錢傷了朋友間的和氣,又觸犯了法律,真 的是得不償失呀!
小益故意摔壞的電子辭典是哲夫的財產,依據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的 規定,本罪是否成立主要以電子辭典「失去其一部或全部效用」為衡量標 準,如果小益把電子辭典燒了,成立「毀棄」;摔壞電子辭典,使電子辭 典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減低電子辭典的可用性,則是「損壞」。所以小 益把電子辭典摔壞裂成兩半之行為,構成「損壞」,成立毀損罪。
至於偷用學校電能的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依刑法第 323 條準用第
16 遊戲機不見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3 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練習題
1.( )小益聽說電費漲了,為了省錢,他把家裡所有可以「充電」的電器都拿到 學校或公共場所充電,小益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竊盜罪。
2.( )如果小益故意把哲夫的電子辭典摔壞,可能成立毀損罪。
解答:1.O 2.O。
嘉嘉和小虎剛升上國中,現年 14 歲,是同班同學。有天,小虎向嘉嘉炫耀 媽媽幫自己買了一臺最新最酷的遊戲機,價值 5000 多元,超好玩的!嘉嘉回家 向媽媽表明也想買那臺遊戲機,可是媽媽認為嘉嘉這學期成績退步了,所以不答 應。嘉嘉很生氣,認為小虎的成績也退步啊!小虎媽媽還不是買給小虎玩!於是 嘉嘉決定自己想辦法,絞盡了腦汁,嘉嘉決定拿出自己過年收到的壓歲錢 3500 元向小虎買那臺遊戲機,小虎心想反正也玩膩了,便高興的答應將遊戲機賣給嘉 嘉。過幾天,小虎的媽媽發現遊戲機不見了,一問之下才發現,小虎把遊戲機隨 便賣給了嘉嘉,簡直是氣炸了!
法律分析
小虎和嘉嘉才 14 歲,在民法上沒有完全行為能力,與他人所進行的 買賣行為如果並非日常生活之必需品(例如便當、文具等)的話,則在法定 代理人承認前,買賣行為都屬效力未定。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小虎的媽媽從 來不曾允許小虎賣掉新買的遊戲機,而遊戲機也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需品,
所以依照民法第 79 條規定,只要小虎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小虎的爸爸 或媽媽,從頭到尾都不承認小虎和嘉嘉私底下買賣遊戲機的行為,那麼小 虎和嘉嘉之間的買賣契約就不生效力,小虎媽媽隨時可以拿 3500 元向嘉 嘉要回那臺遊戲機。
看看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 12 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 1 項)滿七歲以上之 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 2 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 3 項)」
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第 3 項)」
練習題
1.( )只要小虎的媽媽事前允許小虎將遊戲機隨便出售給他人,或是小虎的媽媽 事後願意承認小虎和嘉嘉買賣遊戲機的行為,那麼買賣契約就一定會成 立。
2.( )因為小虎和嘉嘉在法律上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跟他人訂立契約原則 上必須得到家長同意。
解答:1.O 2.O。
17 變調惡作劇
:刺破輪胎變重傷 當心輕罪變重罪!
(毀損罪、傷害罪) 大業是高中生,已經滿 18 歲了,向來與班上數學老師呂老師相處不睦,某 日,大業數學段考成績不佳,呂老師當著全班的面,嘲笑大業是數學白痴,「我 已經忍無可忍了,當老師的這麼沒口德,我要教訓一下他。」大業說。「沒錯!他簡直是認為成績好的學生才是寶,成績不好的學生就是草,你一定要給他一些 教訓!」同學小風鼓勵說。「我實在忍無可忍了,我決定刺破他汽車輪胎,給他 一些警告!」大業越想越氣,於是回家拿尖刀刺破呂老師停在學校車位的汽車輪 胎。呂老師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車禍,身受重傷。警方調出學校監視錄影器,發 現是大業刺破輪胎所致,請問:大業刺破呂老師的汽車輪胎,導致對方車禍受重 傷,應該負起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一、大業故意刺破呂老師汽車輪胎之行為:
大業故意刺破呂老師汽車的輪胎,屬於觸犯毀損罪。
二、大業是否就呂老師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車禍身受重傷而負責:
案例中,大業刺破輪胎是否是呂老師車禍受傷的原因?雖然大業刺破 輪胎時,原意只是想給呂老師一點小小的教訓,並沒有要讓對方出車禍的 意思。只是刺破輪胎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車禍,卻是大業事先可以預見的,
所以大業當然要為呂老師的車禍負責。
三、呂老師車禍重傷,大業應負何種責任?
呂老師車禍重傷,那麼大業除毀損之外,還必須負重傷罪責任,刑法 第 278 條第 1 項的刑事責任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後果十分嚴重。另外,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87 條第 1 項,大業和他的父母還必須對此
18 綁架賠一生
(擄人勒贖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刺破別人汽車的輪胎,對於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的車禍,刺破輪胎的行 為人不用負責。
2.( )破壞他人物品只是輕罪,只需要賠錢即可了事。
解答:1.X 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