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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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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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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園法治教育

學生手冊 2012

(2)

目 錄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5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8

刑法與人權保障 9

第一部分 校園篇 10

校園霸凌 10

01_買不起的球鞋 (言語霸凌、公然侮辱罪、民事損害賠償) 11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網路霸凌) 13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誹謗罪) 15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17

校園暴力 19

05_球場規則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20

06_不要虐待我 (兒童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 22 07_給我保護費 (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25

08_請妳給我愛 (恐嚇危害安全罪) 27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 (偽造有價證券罪) 28

10_球賽與鬥毆 (傷害罪) 29

性別關係 31

11_兩小無猜有罪嗎 (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32

12_不好笑的笑話 (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33

13_老師,我愛你 (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35

14_走樣的約會行程 (強制性交罪) 37

財產犯罪 38

15_省錢省過頭 美德變缺德 (毀損罪、竊取電能罪) 39 16_遊戲機不見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41

(3)

18_綁架賠一生 (擄人勒贖罪) 44

輔導與管教 46

19_「Nike」小姐的故事 (教師責任) 47

其他類型 49

20_大成的手機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50

21_哲生的秘密 (加工自殺罪、加工自傷罪、自殺輔導專線) 52 22_侵犯隱私 恐負刑責 (妨害秘密罪、散布竊錄內容罪) 54 23_網路交友要謹慎、中輟逃學真是笨 (和誘罪、強迫入學條例) 56 24_偽造請假條案 (偽造文書罪、少年事件處理法) 59

25_收不到的演唱會門票 (詐欺罪) 61

26_校園意外頻傳 不可不慎 (校園意外事件法律責任) 63

第二部分 校外篇 64

幫派犯罪與個人、社會法益侵害之事件 64

27_絕對不能說! (公然侮辱罪) 65

28_你不能看這個! (妨害書信秘密罪) 67

29_你「快樂」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69

30_是不是兄弟? (聚眾鬥毆罪) 71

31_意義是什麼?我只聽過義氣!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73

32_這下火大了! (放火罪) 75

33_KO青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7

34_「尬車」就是「尬命」!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79

兒少福利 81

35_抽一口行不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82

36_不要亂摸我 (強制猥褻罪) 84

37_爸爸不要打媽媽、爸爸不要打我 (家庭暴力防治法) 86

財產犯罪 88

38_不用錢的娃娃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 89

39_拾物不還 惹禍上身 (侵占遺失物罪) 91

40_變調的義氣:結夥竊盜 罪加一等! (竊盜罪) 93

(4)

智慧財產權 95 41_當盜用成為習慣,我們的世界將不再充滿創意 (著作權侵害) 96 42_改編他人作品kuso一下,不忘尊重他人著作權 (合理使用) 98

43_好聽的部落格 (重製、公開傳輸) 100

網際網路 102

44_網路愛情故事 (和誘罪、略誘罪) 103

45_網路聊天援交室 (利用網路促使人為性交易罪) 105 46_「網購高手」的難題 (郵購買賣、消費者保護法) 107

47_寶物蒸發了 (妨害電腦使用罪) 109

其他類型 111

48_工作輕鬆賺錢容易?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引誘容留媒介幼童與人性

交猥褻罪) 112

49_得不償失的工讀 (盜用印章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14

50_不熟悉的機車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116

51_砸人遊戲 (傷害罪) 118

52_被欺負的狗狗 (動物保護法) 120

53_來一根,行不行? (菸害防制法) 122

54_電話與提款機 (詐欺罪、防詐騙專線) 124

55_你可以捐血嗎?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26

附錄一:認識校園霸凌 128

附錄二:霸凌應負起的法律責任 130

附錄三: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132

附錄四:少年事件處理 133

附錄五:電話諮詢專線 134

(5)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校園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不只是要教學生應遵守之法律規定,以及違法時 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知道:不論是刑法的規定或民法的規定,

都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而去規範人 與人間的行為準則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並以每個人的人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 障為理想。因此,校園法治教育其實就是人權教育,而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就 是在校園中建立起對每個人(包括校長、老師、學生、家長及其他人員)都友善 的校園環境。

壹、什麼是人權教育?

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的目的,是要使人們了解「作為人 與保持作為人的權利」(the rights to be human and remain human),並且依 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 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其便是強調「接受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一種人權」(HRE as a human right in itself)。至於人權教育除了將「人權作為教育的內容」在教 育中使同學理解各種人權文獻,例如:世界人權宣言(UDHR)、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以及兒童權利 公約(CRC)等人權公約的內容與意義外,依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 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第 1 項之 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 ….」也都同時強調「教育作為一種人 權」,認為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尤其同學的受教育權利更應受到保障。

我們在校園中實施人權教育的目標,主要在於使同學對人權有覺察或意識,

學習知道有關人權之問題及其起源與緣由,並學習知道有關理想的解決之道與實 際而可行的解決之道,最終使同學願意承諾投入推展人權的志業,並進而在個人 的文化、宗教與政治環境中,付諸合理的行動,而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此即 從意識到學習到實踐的歷程。

為了達到人權教育的目的,校園實施人權教育的實踐策略可以歸納為 5E 原 則,即:

一、講解(Explanation):用理性來檢驗和理解有關人權的事件和問題。

(6)

二、舉例(Examples):提出一些可供仿效的人權行動模範。

三、勸勉(Exhortation):鼓勵依人權原則來協助需要被協助者。

四、體驗(Experience):提供機會以實際行動來改善人權狀況。

五、環境(Environment):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教室和團體文化。

由此可知,友善校園的精神就是要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文化,

來達成人權教育的目標。

貳、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

既然人權教育的實施策略之一就是要建立友善校園,所謂友善校園,就是要 建立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校園文化,希望藉此讓校園成為人人(教師、學 生、家長與行政人員等)相互尊重與關懷的校園,而且友善校園不是只有對學生 友善,而應是對每個人(教師、學生、家長與行政人員等)都友善的校園。所以,

友善校園的建立應考慮:

一、環境友善:學校的校園環境應該對所有校園的成員都是友善的。例如,無障 礙措施是要對身體障礙者友善、女用廁所的擴增則是對女性的友善。

二、制度友善:學校的制度與規範的建立,應該對所有遵守這些制度及規範者是 友善的。例如,學校處理校務採取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之參與、權益教示、

完善申訴救濟措施等,讓制度對每個人都友善。

三、人彼此友善:便是強調人與人要彼此尊重、相互關懷,因此:(一)待人如 己,設身處地為他人考量;(二)彼此尊重,全力維護彼此的人權;(三)理 性溝通,程序民主並保障弱勢,便是友善校園中人際關係的基礎。

參、友善校園與學生輔導管教

如果要建立友善校園,學校對於學生的輔導管教,應作為友善校園之一環。

輔導管教作為一種學校教育制度,必須在制度上對學生是友善,其必須以教育目 的的實現為首要原則。由於輔導管教涉及教師、學生、家長與學校彼此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在處理這些人彼此間的關係時必須對每個人都是友善的,在法律關係 的處理上,應該同時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權益與立場。但是輔導管教的目標仍 然必須是以維護教育人權,保障多數學生的受教權,但也必須避免侵害受管教學 生的受教育權。尤其必須在輔導管教中實踐人權教育,使學生:

一、瞭解彼此人權之所在;

二、使學生了解自由之意義、自由之限制與伴隨自由之責任;

(7)

肆、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意義

為了在學生的輔導管教中能夠實踐友善校園的精神,並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 園的建立。本次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除了要使學生知道人與人間應該要 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並遵守人與人間行為準則與權利義務及責任的 有關規定之外,並期待教師能在校園中隨時利用本手冊之各種案例,從人權教育 的角度,帶領學生理解人權的重要性,並應強調法治教育的真正目的,是在透過 各種法律規範的適用及法律責任的履行下,才能夠維持社會的正義與和平,使每 個人都能享有更大的自由與權利。也只有在法治的社會中,才能真正建立持久而 穩固的友善校園與社會。

總編輯

周志宏

(8)

│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

(9)

│ 刑法與人權保障 │

為落實憲法對於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的保障,並為 了維護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國家有義務透過民意機關制定刑法 及其他刑事法律,以刑罰手段懲罰侵害他人權利或破壞社會秩序 的行為人。

因此瞭解立法者制定了哪些規範,使我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 安居樂業,是一件重要的事。期望同學們經由本手冊的介紹後,

對於這些規範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更能妥適安排自我的生活。

刑事法規的制定規範人民自由與權利的界限問題,逾越者則 會受到國家的制裁。用殘酷的刑罰來懲罰犯罪人這樣的概念,是 早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代裡,所採取嚴刑峻法的思想,

並不符合當代刑法思潮。

現今多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權與法益,施予的刑罰 必須公正反映出行為人的惡性程度,使其能反省贖罪,有效預防 及矯治犯罪,並且教育社會大眾,產生嚇阻犯罪等功能。

此外,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避免殘酷的刑法過度干預 或剝奪人民的權利,在刑事法中有兩個很重要的原則:「罪刑法 定主義」與「無罪推定原則」。前者指的是「沒有法律依據就不 構成犯罪,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得施以刑罰」,後者指的是「未經 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因此,在被告判決確定有罪之前,他的基本權利即不應該遭 到剝奪,以避免蒙受不白之冤,或是成為輿論審判中的犧牲者。

這是我們在面對刑事犯罪,追求事實真相以及還給受害人應有的 正義的同時,必須念茲在茲的信念。

(10)

第一部分 校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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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小明一家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為了節省家庭費用的支出,小明只能穿哥 哥的舊衣服和舊鞋子。因為如此,小明常常被班上的小華取笑,甚至是幫他取綽 號叫他乞丐。隨著農曆過年來到,疼愛小孩的王爸爸幫小明買了一雙新球鞋。

新學期開始後,小明開心的穿著新球鞋上學去,迫不及待的讓同學們看他的 新球鞋。同學們紛紛讚美小明的新球鞋,只有小華對小明的新球鞋非常不屑,在 旁邊不斷地說「那鞋子也沒有多好看啊!不過就是地攤貨,有什麼好稀奇的!」

無法忍受小華的嘲諷的小明生氣地質問小華:「你為什麼要一直批評我的鞋子?

你只不過是羨慕我有新鞋子穿罷了!」聽到小明的話而惱羞成怒的小華說:「誰 會羨慕你有那種地攤貨穿啊?而且你家窮的要命哪來的錢買新鞋子?我知道了!

一定是你爸當小偷,去偷別人的錢,才有錢幫你買新鞋子!大家快看,王小明穿 的鞋子是用偷來的錢買的!」

聽到小華的話,小明非常生氣地反駁他。眼看小明和小華之間的氣氛十分緊 張,都快打起架來了,同學趕緊跑去找老師,老師急忙趕到後,才解決兩人的衝 突。

 法律分析

霸凌行為通常是以「強凌弱、眾暴寡」的模式進行,但這樣的「弱肉 強食」、是不尊重他人人權的行為,已被現代文明社會所唾棄,並以刑法 等法律明文禁止。教育部目前訂定校園霸凌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 故意傷害的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以 上要件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後,即構成霸凌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小華長期嘲笑小明,以及幫小明取不雅綽號這種藉由 言語傷害、取笑他人的行為,屬於霸凌行為中的「言語霸凌」。所謂「霸 凌」是指「故意、持續的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肢體動作等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實施排擠、欺負或騷擾等行為,致被霸凌人處於劣勢、

(12)

弱勢的地位,並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 動之進行」。「言語霸凌」則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欺侮被霸凌人,例如取綽號、

嘲笑、詆毀、辱罵,或故意諷刺等情形。這一類霸凌的特點是快速不易被 發現,表面上不會造成身體上的疼痛,卻會在被霸凌人內心留下深刻的傷 害。

該案例中的行為人是小華,被霸凌人則是小明。小華明知小明的爸爸 不是小偷,但為了取笑王小明,而在全班同學的面前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 偷,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依據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小華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 事責任。另外,依據刑法第 314 條,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所謂告 訴乃論之罪是指針對某些犯罪,法律規定一定要有權利提起告訴的告訴權 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向檢察 官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來交由法官審判。這些罪在法律條文 上會載明「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 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和它相對的是非 告訴乃論之罪,亦即被害人不論是否有提起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 嫌疑,即得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因此,小華雖然在全班同學的面前 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偷,而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觸犯了刑法第 309 條第

(13)

察官就不得提起公訴。

另外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小明的爸爸如果提起告訴,小華除 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外,另外也必須負起民事上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責任;即使小華是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的規定,小華和他 的法定代理人必須一起負擔民事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練習題

1.( )小華在同學的面前罵小明的爸爸是小偷,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但不必對 於 小明的爸爸名譽受損一事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縱使小明的爸爸沒有提出告訴,少年法院或法庭亦可對小華施以保護處 分 ?

解答:1.X 2.O。

(14)

小欣是個熱心、富有正義感的人,只要看到班上同學有違規行為,就會出面 規勸、制止他們。但也因此有不少同學不滿小欣的行為,小美就是其中之一,她 時常在網路上聯合其他同學一起批評小欣,或是故意拍下小欣出糗的影片放到網 路上和其他同學一起取笑她。

某天,小欣看到小美和她的同伴準備蹺課,便上前勸阻,然而小美卻趁機對 小欣進行報復。小美一夥人將小欣帶到校園的角落後,開始對小欣拳打腳踢,造 成小欣全身瘀青,她的手甚至被小美拿石頭刺傷。而這整個欺凌的過程都被小美 利用手機拍攝下來,小美回家後更將整段影片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上供大家觀看。

這一整段霸凌影片在該校園內流傳開來,全校同學私底下互相傳閱影片,這 對小欣而言無異是二度傷害,小欣因為害怕大家的眼光以及流言,而拒絕上學。

 法律分析

小美在網路上取笑、辱罵小欣,以及上傳影片,讓不特定人瀏覽影片 的行為,都屬於「網路霸凌」的情形。「網路霸凌」是指「行為人利用網 路或行動手機等電子媒介,傳送或散布文字、圖像或影片等資訊內容,企 圖使他人心生畏懼或感到不愉快、不舒服的行為」。

所謂的「肢體霸凌」是指「故意、持續地以肢體動作對他人為排擠、

欺負等行為,並造成他人處於劣勢、弱勢的地位」。然而本題在肢體衝突 的部分,由於小美和她的同伴對小欣的肢體傷害並非長期性的行為,故不 屬於霸凌行為,應單純從傷害罪的相關規定來作討論。小美和她的同伴企 圖讓小欣受傷,而對小欣拳打腳踢的行為,違反刑法上關於傷害罪的規定,

依據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依照該規定,小美和她的同伴必須 負擔刑事責任。但依刑法第 287 條,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須小欣或她 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且小美及其同伴的年齡需滿 18 歲,才能由檢察 官提起公訴。

在網路霸凌的部分,小美長期在網路上辱罵小欣的行為,妨害小欣的

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網路霸凌)

(15)

依據刑法第 309 第 1 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小美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此外,小美將小欣受到霸凌的經過拍下來放到網路上,她的行為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的規定,同法第 91 條第 4 項規定: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小美需要為她上傳霸凌影片的行為負擔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上的行政責任。

此外,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於小美及其同伴依據民法第 184 條、

第 193 條及第 195 條提起民事訴訟,向小美及其同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 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 回復的適當處分。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

(16)

 練習題

1.( )小美將小欣的遭到霸凌的經過拍成影片,並將影片放到網路上讓同學觀 看,小美可能會因為自己的行為,同時負刑事責任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 任。

2.( )小美和她的同伴為了給小欣一點教訓,企圖讓小欣受傷,而對小欣拳打腳 踢的行為,不是刑法犯罪行為。

解答:1.O 2.X。

(17)

小光是個認真的學生,在班上的成績表現優異,各方面都很突出,但是他對 於跑步卻不是很在行,每次體育課的跑步考試,他都是最後一名。和小光完全相 反的是小傑,他的成績雖然不是很突出,但卻是班上的運動健將,對於跑步這項 目最為擅長,時常在運動會上拿下不少獎牌。這讓小光非常的嫉妒。

有一天,小傑代表學校出去參加全國性的運動大會,再度為校爭光,奪得第 一名。當小傑開心地接受同學的祝賀時,小光的不滿已經達到最高點,為了要排 擠小傑,給小傑一點教訓,小光到處跟同學說:「我聽說小傑在校外都跟不良少 年聚在一起,他們假日都跑到郊外去飆車,而且他哥哥還是混黑道的!像這種人 我們還是離他遠一點吧!免得惹禍上身。」相類似的謠言在班上傳開,同學們都 不敢和小傑相處,小傑因而受到孤立,不願去上學。

小傑的父母見小傑的情況不對勁,向老師關切此事,才發現是小光四處造謠、

孤立小傑,小傑的父母對此感到十分生氣,打算對小光和他的父母提告。

 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的情形屬於「關係霸凌」。「關係霸凌」通常伴隨著言語霸凌 的情形發生,霸凌者透過傳播不實的謠言,試圖讓弱勢者受到團體的排擠 或討厭,刻意疏離受霸凌者,讓他孤立在團體外,得不到社交支援,這對 受霸凌者的心理會造成深遠的影響,擾亂他的人際關係。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關係霸凌的情形並未有清楚的規範,但伴隨關係霸 凌而產生的肢體霸凌、言語霸凌或是網路霸凌,則有可能受到法律的約 束。

以本案為例子,小光為了孤立小傑,明知不是事實,仍向同學散播關 於小傑的不實謠言,影響小傑的名譽,依據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規定,

小光即已牴觸刑法上誹謗罪的規定。

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誹謗罪)

(18)

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此外,誹謗小傑名譽的小光除了先前所說的刑事責任外,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還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小光是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小光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則必須一起負擔該民事 賠償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練習題

1.( )小光為了排擠小傑,向同學散播關於小傑的不實謠言,已經構成刑法誹謗 罪。

2.( )小光說小傑都和不良少年一起行動,並常去飆車等這種誹謗小傑名譽的話,

除了刑法誹謗罪外,也需承擔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責任。

解答:1.O 2.O。

(19)

某天在某高職裡,一名一年級的男生,因講話太直接,被班上同學排擠,某 日於教室外遭 4、5 人手持棍棒圍住走廊兩側,讓他無法離開,並逼迫他做伏地 挺身、交互蹲跳,甚至被帶往頂樓圍毆,還譏笑他:「你這個豬頭,很囂張嘛!」,

校方在獲知後通報教育部,並進行懲處。

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加害者於教室外走廊圍堵別人使其無法自由行動甚至心 生恐懼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至於「罰做交互蹲跳」之行為,因為同學之間立於平等之地位,無權命令 受害者做交互蹲跳,故此行為是會構成刑法第 304 條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 強制罪。關於「帶往頂樓圍毆」之行為,「帶往頂樓」除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外,圍毆之行為還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而加害者對受害者辱罵「你這個豬頭」此類「貶損人格價值的言行」,就 可能觸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雖然法律規定,顧及未滿 14 歲的人心智尚未成熟,不會科處刑罰,

但仍須送少年法院或法庭施以保護處分。另外在民事責任上,若造成受害 者身心傷害,還是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家長也必須連帶負責。此外,

學校當然也可以依校規進行懲處。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20)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 練習題

1.( )刑法為保護個人不受他人恣意強迫做他不願意做的事,因此對於加害人在 無法律上理由,而以強暴、脅迫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做違反自身意願的事情 時,認定加害人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應負擔刑事責任、受到國家制裁。

2.( )「於教室外走廊 4、5 人圍堵使被害人無法離開」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 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解答:1.○ 2.○。

(21)

第一部分 校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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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5 球場規則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體育課,6 個已經 18 歲的高中同班同學在學校籃球場上進行三對三鬥牛。琝 仔帶球上籃,就被誌隆給拍了下來。

琝仔不滿的說:「打手犯規!」誌隆:「沒有!」琝仔憤憤然推了誌隆一把:

「就是有!」

誌隆也被這樣的舉動給激怒了,用力推了琝仔一把。琝仔不甘示弱猛然一擊,

給誌隆臉部一拳,誌隆一愣,自己也不是省油的燈,也出拳揮向琝仔。琝仔躲不 及背部也中一拳,痛的臥倒在地,接著兩人打成一團。其他 4 人見狀況不妙,趕 緊將兩人拉開。兩人冷靜下來後,發現琝仔臉上有瘀青,但是誌隆因右眼受到重 擊而視網膜破裂,視力大受影響,幾近失明。

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除了正當防衛外,無論先動手或是後動手的人,只要有傷 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刑法傷害罪。因此琝仔和誌隆兩人相互毆打,即使 有一方先動手,另一方又加以反擊,兩人都成立傷害罪。

刑法上的傷害罪,還區分為重傷罪或普通傷害罪。

琝仔打誌隆的行為導致誌隆一眼幾近失明,符合刑法上所稱「嚴重減 損一目之視能」的重傷,因此琝仔成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的重傷罪,可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說是非常重的刑責。

誌隆打琝仔的行為,琝仔雖沒有造成重傷,但身體也受到傷害造成瘀 青,因此誌隆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

如果傷害別人是為了要防止別人傷害你,則可主張正當防衛。例如案 例中的誌隆,如果是為了不被琝仔的飛拳所擊中,在琝仔攻擊的同時馬上 推了誌隆一把,阻止琝仔的攻擊,才能稱為正當防衛,才能免除傷害的刑

(23)

誌隆仍構成傷害罪責。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不但有刑事責任,未成年學生和他的家長依民法 的規定,必須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此種行為通常都屬於重大違反校 規事件,學校還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真是得不償失!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 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練習題

1.( )同學互相看不順眼而互毆,或是毆打老師,動手打人者均成立犯罪。

2.(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除了有刑事責任,還必須和家長負連帶的民事損害賠 償責任,學校也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

解答:1.O 2. O。

(24)

 06_不要虐待我

(兒童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

一對 5 歲與 4 歲的姊弟─小娟、小華生性好動、活潑、不受管束,同住的母 親、阿姨及外祖母認為他們調皮、不聽話,常常以「不給他們吃東西」當作懲罰,

也常常毆打他們,未注意到這樣的管教行為已經導致姊弟倆營養不良,也造成姊 弟兩人渾身是傷。

某日,家中友人來訪,發現姊姊小娟已意識不清,身上傷痕累累,因此力勸 家人將女童送醫。醫院進行緊急治療後,通報社會局介入處理。

姊姊小娟因腦部受傷嚴重,住院治療;弟弟小華則在社會局緊急安置下,送 往寄養家庭。

 法律分析

如果我們看看「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的規定,可以知道─國家 應該確保兒童免於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特別是父母或親屬,基於他 們自己的地位或想法,施加在兒童身上的行為。並且,國家應盡最大可能 保護兒童的生存與發展,讓每位兒童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下成長。

而這裡所稱的「兒童」,即是指所有未滿 18 歲的孩子。因此,這些未 滿 18 歲的孩子們都可以受到公約的保障。

根據「兒童人權協會」與「臺灣人權促進會」提出的臺灣兒童人權報 告,可以發現,在「臺灣兒童人權問題」中最嚴重的就是兒童虐待。在新 聞報導中,我們經常看到父母帶孩子自殺、凌虐兒童的案例,這種行為可 以說是將兒童當作自己的財產,而隨自己意思決定孩子的生死。

但是,兒童應該是一個獨立受到法律保護的個體,而生命權、身體權 等權利更是不容任何人剝奪。兒童不只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顧,也應該隨

(25)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防範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 被害人權益。

案例中,小娟、小華與同住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在法律上 即是屬於「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若 發生相關家庭暴力行為,就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來處理。

如果發生與案例故事中相似的情形時,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 育人員與警察人員等,以及其他有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的人員,在知道事 件發生後,即應該通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最慢不得超過 24 小時。

而一般民眾也應該主動伸出援手,打破「自掃門前雪」的觀念,救助 受虐兒童。兒童自己也可以向師長、親友求救,或撥打電話「113」(全國 婦幼保護專線),24 小時都有專人接聽電話,迅速處理相關事件。

因為小娟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凌虐小娟的行為,已經違反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或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的規定。提醒小朋友們,如果擔 心親人的感受而選擇隱忍承受,這樣做是無濟於事,並且只會讓事情更加 惡化。因此,無論施暴者是誰,虐待別人的行為絕對不能縱容。當自己遭 遇虐待時,一定要選擇求援,向信任的師長、親友求救,尋求立即的幫助,

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 看看法律怎麼說

(26)

.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第 2 條:「簽約國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

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 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第 1 項)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免 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 種差別待遇或處罰。(第 2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第 1 款)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第 2 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 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 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 逾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 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 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 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 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練習題

1.( )案例中,小娟、小華與同住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因為在法律上 是屬於「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之家庭成員關 係,因此,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來處理。

2.( )當自己遭遇虐待時,一定要選擇求援,向信任的師長、親友求救,尋求立 即的幫助,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27)
(28)

 07_給我保護費

(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阿狗在下課後常常流連於網咖、撞球館,認識許多地方上的小混混,其中一 位輟學的阿佳跟阿狗特別好,經常在網咖一起打網路遊戲。這天兩個人又相約在 網咖一起打怪。阿佳對阿狗說:「真羨慕你有錢可以買裝備。」阿狗隨口便說:「那 你就去學校收保護費。」

隔天,阿佳馬上去召集一些同學。阿佳對同學說:「我現在需要一些錢,你 們最好乖乖交出來,否則就給你好看。」

往後,阿佳總是在放學後帶著一群流氓,圍在校門口,一個一個地找人收保 護費,同學想躲都躲不掉。不久,阿佳更是變本加厲,直接到每間教室找同學收 錢。

終於有同學無法忍耐,去跟學務主任報告,希望學務主任幫幫他們。學務主 任知悉後,隨即約談了阿佳,阿佳不但否認有這件事,還說大家是自願的。約談 完後,阿佳馬上找了這位做「抓耙子」的同學。

阿佳拿著棒球棍說:「不要讓我知道是誰去偷打小報告,否則我會打斷你的 腿!」大家嚇的噤若寒蟬。

一星期後,就在阿佳收著大家繳來的保護費時,當場被學務主任撞見,學務 主任更發現其中還有許多身分不明的校外人士涉入,立刻通報警察。警察循線將 這群包括阿佳、阿狗在內的混混帶回警局調查,做完筆錄後,依照恐嚇取財罪移 送給檢察官偵辦。

 法律分析

阿佳恐嚇同學收保護費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在案例中,阿佳不但有「取得他人財物」的不法所有意圖,且有實際 的恐嚇行為。本案例中,「恐嚇取財」是指為了使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 益,藉由言語或舉動,使他人心生畏懼、害怕。阿佳對同學說要給他們好 看等言語,已經足以讓同學們心生恐懼。

依照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阿佳觸犯了恐嚇取財罪。而其他參與

(29)

共同正犯。

另外,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如果打小報告就要傷害他們身體的行 為,也觸犯了恐嚇危害安全罪。根據刑法第 305 條規定,阿佳還要另外負 起這部分的刑事責任。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練習題

1.( )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要求同學交保護費,觸犯了恐嚇取財罪。

2.( )一起與阿佳恐嚇同學的流氓,也共同觸犯了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解答:1.O 2.O。

(30)

婉如自幼即有青梅竹馬的男朋友楷傑。雖然兩人為不同學校的大學生,但是 感情依舊很好。而由於婉如長相甜美,氣質優雅,學長和班上的男同學,即使知 道婉如早就已經「死會」,仍然對她熱烈的展開追求。幸好婉如跟楷傑感情濃厚,

讓這些追求者碰了一鼻子的灰。

唯獨同班同學─文森例外,縱使婉如已經向文森表示,自己現在有正在交往 的男朋友,但他就是不死心,令婉如相當的頭痛。

文森不僅不停的打電話向婉如表達自己的愛慕之意,還經常跟蹤婉如。有一 天,婉如終於受不了了,對文森大加斥責。

不料,文森竟然惱羞成怒。就在那一天,文森在路上把婉如攔下,並且跟婉 如說:「如果妳不接受我的話,我就把妳殺了!反正我得不到的東西,別人也別 想得到!」

婉如一聽到這些話後,恐懼油然而生,趕緊逃離現場。隔天,婉如立刻向學 校輔導室的老師尋求解決的方法。

 法律分析

在案例中文森威脅要殺死婉如的話語,使婉如感到十分地恐懼,依刑 法第 305 條規定,文森以危害婉如的生命為手段,威脅婉如當他的女朋友 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愛情的美好是相當令人憧憬的。如果兩個人之間,彼此都有好感,最 後順利的墜入情網,是一件相當浪漫的事。但是感情終究不是一個人可以 決定的,強求不來。文森的作法不但無法贏得佳人芳心,還有可能面臨牢 獄之災,真是不划算。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 08_請妳給我愛

(恐嚇危害安全罪)

(31)

 練習題

1.( )在案例中,文森跟蹤婉如,並對婉如威脅殺害她、使她心生畏懼,如此文 森已經觸犯恐嚇罪。

2.( )文森只有口頭上恐嚇婉如,但沒有真的拿刀或其他物品去威脅她,就算婉 如已經覺得很恐怖,文森也不會成立恐嚇罪。

解答:1.O 2.X。

(32)

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偉志與裕翔為高中同學,滿 18 歲,偉志最近常常出手闊綽,一下子請大家 吃飯,一下子又帶大家到KTV唱歌,裕翔對此相當羨慕,也很好奇偉志為何會突 然這麼有錢,因為裕翔跟偉志是換帖的兄弟,所以偉志就老實跟裕翔說那些錢都 是他將他爸買的彩券號碼動手腳後換來的。後來店家發現彩券有異報警後,偉志 後悔不已。

 法律分析

因為偉志本來的彩券並沒有中獎,但是卻因偉志動手腳後,使店家相 信該彩券跟中獎的號碼一致,也就是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 獎彩券,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所以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另外偉志將偽造的彩券交給店家換取彩金,雖然是欺騙店家的行為,

但是因為偉志只有拿到彩金,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而且這也是偉志偽 造有價證券之目的,因此不需要再加上詐欺取財罪的法律責任;另外,偉 志偽造有價證券並向店家要求兌獎,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此 部分之法律責任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但是「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本身的刑責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前者,是更嚴重的犯罪,基於嚇阻這一類 的行為,所以法院通常會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因此偉志偽造中獎的彩券 並兌獎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01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 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 1 項)

(33)

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 練習題

1.( )缺錢的時候,可以把沒中獎的彩券加以偽造而兌獎花用。

2.( )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獎彩券,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

就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解答:1.X 2.O。

(34)

 10 球賽與鬥毆

(傷害罪)

美國職棒大聯盟表演賽終於在臺灣開打了,標準棒球迷的博誠,當然不會放 過這個機會。

「舉起你的左手,安打,安打,舉起你的右手,全壘打,全壘打……」加油 聲此起彼落,球迷們熱情的為自己心愛的選手大聲加油,希望看到選手們有美技 表現。

長時間比賽後,博誠想上廁所。才走近洗手間,博誠就聞到一股很濃的味道,

再從外面看進去,有一群不良少年,躲在廁所裡,博誠心裡十分不安,也只好硬 著頭皮,心想:「上完廁所,趕快離開就好了。」可是,當博誠走進廁所後,卻 發現他們是在廁所吸毒。

博誠發現自己看見不該看的畫面,當下決定趕快離開,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 煩,於是拔腿就跑。然而太晚了,博誠被其中幾個人擋了下來,且被拳打腳踢,

還有人帶西瓜刀助陣,博誠的手也被砍斷了。至於其他沒有動手的人,也在旁邊 大聲鼓譟,拍手叫好。這時候在球場負責維安的員警發現這一幕,立刻衝進廁所 逮捕這一群不良少年,帶回警局偵訊。

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毆打並導致博誠手被砍斷屬於刑法第 10 條的重傷結果,

因此他們的行為依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論斷。至於在一旁圍觀的不 良少年,他們雖然沒有出手打人,僅僅在一旁加油鼓譟而已。但是立法者 考慮打群架時,由於場面混亂,很難抓到真正下手實施傷害的人,這樣是 無法懲罰到真正的肇事者,所以依刑法第 283 條規定,在鬥毆現場一旁加 油助陣的人,也難逃刑責。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

(35)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 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 練習題

1.( )案例中,毆打並導致博誠受重傷的人,他們的行為觸犯刑法第 278 條的 重傷罪。

2.( )如果有人在打群架,害被打的人手斷掉,在一旁圍觀、鼓譟的人,可能涉 及刑法上的聚眾鬥毆罪。

解答:1.O 2.O。

(36)

第一部分 校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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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1 兩小無猜有罪嗎

(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小治跟小琪都是 14 歲,升上國中後,兩人在同一所學校就讀,也開始交往。

某天,小琪和姊姊小美在閒聊中,聊到兩人一直很想嘗試性行為的事情。因 為小美是律師,小美就告訴小琪這可能會害小治跟她自己都觸犯法律。

 法律分析

在現代性資訊氾濫的時代,報紙、網路都充斥著性行為的文字描述,

尤其是在浪漫的偶像劇或是電影情節中,男、女主角或配角間親吻、擁抱,

甚至是曖昧隱喻的性行為演出,在在都加深少男少女對於愛情及性行為的 憧憬。但是在國中、高中生時代就初嘗禁果,在身心靈未足夠成熟面對其 後帶來的衝擊影響下,可能會對身心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

因此,立法者認為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及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 女在性自主方面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從而設計高度的法律責任(最重 10 年以上)以嚇阻該情形發生。由於法條規定是以年齡作為處罰依據,從 而上開年齡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時雖然並無反對意思,但仍會構成犯罪。而 18 歲以下的人觸犯本條,可以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但是仍然是違法行 為。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 1 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 2 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第 3 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4 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5 項)」

(38)

.刑法第 227 條之 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練習題

1.( )有關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並未特別規範性別,故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發 生性行為皆觸犯此罪。

2. ( ) 小治跟小琪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皆觸犯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規定。

解答:1.○ 2.O。

(39)

 12 不好笑的笑話

(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小麗很不喜歡上國文課,因為國文老師總是喜歡在課堂上,對女同學開黃色 玩笑,這些玩笑讓小麗覺得老師不尊重女性,且讓她覺得精神緊張,全身都很不 自在,但是班上同學卻覺得國文老師既幽默又風趣,幾堂課下來,國文老師發現 小麗總是繃著臉,對他的笑話毫無反應,上課也總是心不在焉的樣子,便在某堂 課上用小麗的女性特徵開了小小的玩笑,班上同學也跟著起鬨大笑,小麗當下覺 得又急又氣,便對老師說:「老師,我不喜歡你上課講的這些黃色笑話,我覺得 這些笑話不但沒有意義,而且耽誤大家上課時間!」老師於是笑著走下臺對小麗 說:「別那麼緊張嘛!這樣才可以讓大家上課有精神一點啊。」說話的同時還用 手搭著小麗的肩膀,並拍她的背,這個舉動讓小麗覺得更加不舒服。

 法律分析

在一般校園內,同學之間互相嬉鬧的事情天天發生,然而有些同學的 玩笑卻使某些同學感到不愉快與不舒服,究竟我們該如何去定義一般玩笑 與騷擾的分別呢?一般在學校之內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根據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例中之國文老師於課堂上講黃色笑話且無 視於同學感受,讓同學感到不愉快,且影響到正常的學習,因此這位老師 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適用,也可能有教師法 第 14 條關於不適任教師規定之適用。

 看看法律怎麼說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4 款:「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 性侵害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

(40)

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第 1 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 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第 2 項):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 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練習題

1.( )男同學好玩掀女生裙子,對女同學雖然造成心理上的不舒服,但因為只是 同學間開玩笑,因此並不違法。

2.( )不論針對何種性別我們都應秉持尊重的態度,不應隨意對他人的性別特質 或特徵有嘲笑或騷擾的行為。

解答:1.X 2.O。

(41)

 13 老師 我愛你

(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星星國中新來了一位體育老師,長得高高帥帥,對學生非常和藹可親,和學 生也沒有什麼距離,常常和學生打打鬧鬧,而學生們也很喜歡這位新來的老師。

就讀國一的小文這學期很幸運地被這位體育老師教到,小文是體育股長,因 此有許多機會與老師相處,漸漸的,小文與老師越走越近,慢慢發展出了超乎師 生的情誼。

某日小文與老師相約出遊,在旅館的房間內,兩人情不自禁發生了性關係,

晚間老師送小文回家,兩人在家門口依依不捨的擁抱與親吻,不料卻被剛回家的 小文爸爸撞見,爸爸盛怒之下逼問兩人之間的關係,小文在害怕之下全盤托出,

小文爸爸非常生氣,堅持要告老師性侵害。

小文為了維護自己心愛的老師,緊張地告訴爸爸:「我真的非常喜歡老師,

我們之間是認真的,跟老師發生關係也都是自願的,老師並沒有威脅我!」

老師也緊接著說:「我真的愛小文,我會對她負責的。」

然而,小文爸爸不接受這樣的說詞,仍然堅持要提告,並將此事告知學校。

 法律分析

在我們的社會中,男女雙方兩情相悅而戀愛是很平常的事,也常看見 校園內的情侶們出雙入對,但這樣的關係如果發展到了老師與學生之間 呢?

在本案例中,小文為未滿 14 歲的國中生,因此體育老師與小文雖因 相愛,而自願發生性關係,體育老師仍觸犯此刑法規定,比較需要注意的 是,刑法第 227 條是於雙方兩情相悅之情況下方能適用,若為老師強迫未 滿 14 歲學生發生性行為的話,則為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應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有教師法第 14 條關於不適任教師規定之適用。

刑法要有此規定之目的在於,未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展成

(42)

熟,對於性行為欠缺完全性自主決定的判斷能力,為保障其性行為自主決 定權,即便該性行為已獲得該未成年人的同意,仍應加以處罰。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7 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教師法條第 14 條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練習題

1. ( )未滿 14 歲的國中生雖然自願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成年人仍應負刑事責 任。

2.( )未滿 14 歲的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只要父母同意,相對人即不違 法。

解答:1.○ 2.X。

(43)

 14_走樣的約會行程

(強制性交罪)

小帆是高三的學生,有個如膠似漆正在念大學三年級的男朋友阿瑞,兩人情 投意合常常出去遊山玩水。一天,阿瑞的爸爸送給阿瑞一臺車當作生日禮物,阿 瑞很高興地要與小帆分享,於是就約了小帆一同開車去海邊看落日,一路上兩人 有說有笑,到了海邊兩人並肩欣賞眼前的美景,不知不覺天色已經暗了,阿瑞回 到車上一時興起,竟想與小帆發生更進一步的關係,但小帆覺得兩人的關係進展 得太快無法接受,便委婉拒絕,沒想到,阿瑞竟然逼迫小帆與他發生關係,同時,

不准小帆跟任何人提起。

 法律分析

在平日生活周遭,常常充斥著出雙入對的情侶們,男女朋友相約出遊 並不是什麼特別的事情,年輕氣盛的青少年們,常常因為好奇而想要互相 探索彼此的身體,但有時候許多人並不會因此想要與對方發生進一步的關 係,有很多男女朋友因為對是否要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而有所爭執,甚至在 被對方威脅利誘或者逼迫的情形下,使原本應該很開心的約會行程因而走 樣。

在本案例中,阿瑞未經小帆的同意,逼迫小帆與其發生性關係,已經 觸犯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無論阿瑞與小帆是否為男女朋友,皆不 得未經對方同意即強迫另一方進行性關係,因此阿瑞在此已經觸犯強制性 交罪。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徒刑。」

 練習題

(44)

1.( )在故事中,就算阿瑞與小帆已經是男女朋友,要發生性關係仍應取得對方 同意。

2.( )只要是男女朋友間發生的性行為,便沒有強制性交的問題。

解答:1.○ 2.X。

(45)

第一部分 校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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ˋ

(46)

 15 省錢省過頭 美德變缺德

(毀損罪、竊取電能罪)

小益家境清寒,與媽媽相依為命。可惜媽媽每天都要工作到午夜,沒辦法花 很多時間教導小益,於是小益養成了一些不好的個性,但小益認為他做的事情只 要能省錢,就不會錯。

為了學好英文,小益很想要一台電子辭典,但知道價格不便宜,所以為了省 錢,常常和同學哲夫借用。哲夫本來體諒小益的需要,跟小益約法三章說:「當 我需要使用時,請還給我!」但最近哲夫發現小益常常推託再等一下,霸佔電子 辭典不還他,最後發現小益根本不是在查單字,而是沉溺於裡面的遊戲,所以跟 小益說:「我沒辦法再借給你了!」小益認為哲夫太不夠意思,所以在歸還前,

故意把電子辭典用力摔到地上,電子辭典頓時裂成兩半,哲夫真的是氣炸了!

此外,小益住在學校隔壁,為了幫媽媽省下電費,小益認為學校的電不用白 不用,於是把延長線拉到學校儲藏室插上插座,因此還洋洋得意自己的「省錢」

事蹟。

請問:上述小益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 法律分析

節儉是傳統美德,但為了省錢傷了朋友間的和氣,又觸犯了法律,真 的是得不償失呀!

小益故意摔壞的電子辭典是哲夫的財產,依據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的 規定,本罪是否成立主要以電子辭典「失去其一部或全部效用」為衡量標 準,如果小益把電子辭典燒了,成立「毀棄」;摔壞電子辭典,使電子辭 典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減低電子辭典的可用性,則是「損壞」。所以小 益把電子辭典摔壞裂成兩半之行為,構成「損壞」,成立毀損罪。

至於偷用學校電能的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依刑法第 323 條準用第

(47)

 16 遊戲機不見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3 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練習題

1.( )小益聽說電費漲了,為了省錢,他把家裡所有可以「充電」的電器都拿到 學校或公共場所充電,小益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竊盜罪。

2.( )如果小益故意把哲夫的電子辭典摔壞,可能成立毀損罪。

解答:1.O 2.O。

(48)

嘉嘉和小虎剛升上國中,現年 14 歲,是同班同學。有天,小虎向嘉嘉炫耀 媽媽幫自己買了一臺最新最酷的遊戲機,價值 5000 多元,超好玩的!嘉嘉回家 向媽媽表明也想買那臺遊戲機,可是媽媽認為嘉嘉這學期成績退步了,所以不答 應。嘉嘉很生氣,認為小虎的成績也退步啊!小虎媽媽還不是買給小虎玩!於是 嘉嘉決定自己想辦法,絞盡了腦汁,嘉嘉決定拿出自己過年收到的壓歲錢 3500 元向小虎買那臺遊戲機,小虎心想反正也玩膩了,便高興的答應將遊戲機賣給嘉 嘉。過幾天,小虎的媽媽發現遊戲機不見了,一問之下才發現,小虎把遊戲機隨 便賣給了嘉嘉,簡直是氣炸了!

 法律分析

小虎和嘉嘉才 14 歲,在民法上沒有完全行為能力,與他人所進行的 買賣行為如果並非日常生活之必需品(例如便當、文具等)的話,則在法定 代理人承認前,買賣行為都屬效力未定。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小虎的媽媽從 來不曾允許小虎賣掉新買的遊戲機,而遊戲機也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需品,

所以依照民法第 79 條規定,只要小虎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小虎的爸爸 或媽媽,從頭到尾都不承認小虎和嘉嘉私底下買賣遊戲機的行為,那麼小 虎和嘉嘉之間的買賣契約就不生效力,小虎媽媽隨時可以拿 3500 元向嘉 嘉要回那臺遊戲機。

 看看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 12 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 1 項)滿七歲以上之 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 2 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 3 項)」

(49)

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第 3 項)」

 練習題

1.( )只要小虎的媽媽事前允許小虎將遊戲機隨便出售給他人,或是小虎的媽媽 事後願意承認小虎和嘉嘉買賣遊戲機的行為,那麼買賣契約就一定會成 立。

2.( )因為小虎和嘉嘉在法律上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跟他人訂立契約原則 上必須得到家長同意。

解答:1.O 2.O。

(50)

 17 變調惡作劇

刺破輪胎變重傷 當心輕罪變重罪!

(毀損罪、傷害罪) 大業是高中生,已經滿 18 歲了,向來與班上數學老師呂老師相處不睦,某 日,大業數學段考成績不佳,呂老師當著全班的面,嘲笑大業是數學白痴,「我 已經忍無可忍了,當老師的這麼沒口德,我要教訓一下他。」大業說。「沒錯!

他簡直是認為成績好的學生才是寶,成績不好的學生就是草,你一定要給他一些 教訓!」同學小風鼓勵說。「我實在忍無可忍了,我決定刺破他汽車輪胎,給他 一些警告!」大業越想越氣,於是回家拿尖刀刺破呂老師停在學校車位的汽車輪 胎。呂老師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車禍,身受重傷。警方調出學校監視錄影器,發 現是大業刺破輪胎所致,請問:大業刺破呂老師的汽車輪胎,導致對方車禍受重 傷,應該負起哪些法律責任?

 法律分析

一、大業故意刺破呂老師汽車輪胎之行為:

大業故意刺破呂老師汽車的輪胎,屬於觸犯毀損罪。

二、大業是否就呂老師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車禍身受重傷而負責:

案例中,大業刺破輪胎是否是呂老師車禍受傷的原因?雖然大業刺破 輪胎時,原意只是想給呂老師一點小小的教訓,並沒有要讓對方出車禍的 意思。只是刺破輪胎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車禍,卻是大業事先可以預見的,

所以大業當然要為呂老師的車禍負責。

三、呂老師車禍重傷,大業應負何種責任?

呂老師車禍重傷,那麼大業除毀損之外,還必須負重傷罪責任,刑法 第 278 條第 1 項的刑事責任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後果十分嚴重。另外,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87 條第 1 項,大業和他的父母還必須對此

(51)

 18 綁架賠一生

(擄人勒贖罪)

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練習題

1.( )刺破別人汽車的輪胎,對於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的車禍,刺破輪胎的行 為人不用負責。

2.( )破壞他人物品只是輕罪,只需要賠錢即可了事。

解答:1.X 2.X。

參考文獻

Out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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