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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文公職 鼎文公職 解題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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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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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文公職 鼎文公職 解題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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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擬答】

本題為法條題。因為核心答案僅有民法第 709-9 條,故亦應稍微寫出其他合會契約相關之規定,以滿足「小題大 作」之需求。

合會契約之相關定義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

亦成立合會。

合會契約所稱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限制,乃依據民法第 709-1 條之規定: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之義務 依據民法第 709-9 條之規定

匯款之平均交付義務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 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連帶責任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遲延給付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 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會首不能處理時之代行處理方式

上述之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二、【擬答】

本題為單純之繼承與代位繼承題型先確定繼承人為何,之後再確定應繼分之範圍即可。

確定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 1138 條之規定,甲既已喪偶,則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乙、丙、丁為繼承人。但乙因故喪失繼承 權,依據民法第 1140 條之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 A 代位繼承;而丙於甲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權,故 B 不合代位繼承之要件,不得為繼承。因此,依據相關規定,A 與丁為繼承人。

應繼分之計算

依據民法第 1141 條之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故 A 與丁依法各得繼承 600 萬元之遺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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