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諮詢服務原則依據《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設置要點)訂之。
二、教師符合本設置要點第四條無法提供支持服務之情事者,應主動告知教育部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得提供相關諮商輔導資 源以供參考。
三、本中心在教師因應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 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過程中,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並設置電話 諮詢專線。
四、為保障其他教師接受諮詢之權益,每通諮詢專線電話提供三十分鐘的電話諮 詢。時間仍未能解決諮詢需求,本專線可協助教師預約後續諮詢時間,或評 估轉介個別諮商輔導、團體諮商輔導或其他資源。
五、對有自殺企圖、計劃或自傷行為之當事人,優先轉介醫療院所接受協助;若 經評估其危機程度達通報標準時,得進行自殺通報作業。
六、本中心提供教師諮詢前,告知教師相關權利與保密之特殊狀況,提供諮詢服 務時,教師主動提供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事人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及安全者。
(二)當事人涉及法律責任者,如:自殺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
七、本中心不對教師提供任何證明書或診斷書。另外為持續優化服務品質及進行 成果紀錄,本中心將蒐集因專業諮詢服務所取得之相關資料及諮詢紀錄,相 關原則如下:
(一)本中心將使用匿名編碼的方式統計相關資料,並以機密方式納入本中心數 據資料庫,以維護教師之隱私。
(二)本中心資料之處理與使用應尊重教師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
(三)前項資料或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本中心善盡保存責任,已逾保存年限之 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四)如想進一步瞭解本中心資料使用原則,歡迎致電行政專線洽詢:
02-2321-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