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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契約書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及 (A 單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 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 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 付基準」,提供有關照顧組合表編號 AA01「照顧計畫擬定與服 務連結」之組合內容、編號 AA02「照顧管理」之組合內容。
二、 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為實際居住於本縣,且符合以下 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 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 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 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五)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六) 衰弱老人。
第三條 履約效期
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四條 服務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 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 及居家無障礙)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 3 照顧組合表編號 A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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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2 辦理。
一、 編號 AA01 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 (一) 服務項目:
1. 承接照管中心轉介長照需要者。
2. 至案家與長照需要者或其家屬討論,依其「個人額度」、照顧 問題清單及長照需要者之需求後擬訂照顧計畫。
3. 照顧計畫送照管中心核定後連結服務或資源。
(二) 給(支)付基準:
1. 每 6 個月需進行家訪並重新依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若發 現個案身體狀況改變需重新評估,則通報照管中心進行複 評。6 個月重新擬定照顧計畫及複評時等級改變需重新擬定照 顧計畫,均可申報 1 次。
2. 每次給(支)付 1,700 元。
(三) 申報費用:依照管專員核定之額度擬定照顧計畫,協助連結 長照服務資源,並登錄照顧管理資訊系統後始得申領。
二、 編號 AA02 照顧管理 (一) 服務項目:
1. 依長照需要者需求或長照需要變化調整照顧計畫。
2. 執行服務計畫。
3. 追蹤長照需要者與各項服務之連結情形。
4. 每月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追蹤。
5. 接受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有關長照服務諮詢、申訴及處理。
6. 協助長照需要者或其家屬其他資源連結。
(二) 給(支)付基準:
1. 本組合自使用「AA01 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之次月起適 用。
2. 每月給(支)付 400 元。
(三) 申報費用:應檢附服務紀錄、照顧計畫異動報告或申訴紀錄,
每月於照顧管理資訊系統完成個案服務紀錄登打後始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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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三、 乙方應於每月 10 前,申報服務費用。
四、 乙方所送文件或資料不全者,甲方應敘明理由,通知其限期補 正。
第五條 支付基準之調整
支付基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 約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10日內,以書 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第六條 暫付及支付服務費用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服務費用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暫付事宜,
成數規定如下:
一、 核付紀錄滿三個月以上,且最近三個月經甲方核減申報金額未 滿三次者,暫付百分之____(至少百分之八十)。
二、 核付紀錄滿三個月以上,且最近三個月經甲方核減申領金額達 三次以上,未滿五次者,暫付百分之七十。
三、 未有核付紀錄或核付紀錄未滿三個月者,暫付百分之五十。
■甲方應自受理乙方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服務項目與金額核 定,並支付全數服務費用。
第七條 不予暫付服務費用之事由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不予暫付:
一、 核付紀錄滿三個月以上,且最近三個月經甲方核減申領金額達 五次以上。
二、 經甲方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三、 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四、 歇業。
第八條 服務費用補報
一、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有漏未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 六十日內,檢具第六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
二、 前項補報服務費用,甲方不予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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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服務費用核付
一、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服務費用申報之日起七十五日內,核定服務 項目及金額,並支付扣除暫付金額之賸餘服務費用。
二、 核定金額低於該次暫付金額時,甲方應自下次申報之暫付金額 扣除;無暫付金額可扣除者,甲方應予追償。
第十條 服務費用複核
一、 乙方不服甲方依第十條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時,得於收受撥 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二、 甲方應於收受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核;認其申請複 核有理由者,應即變更或撤銷原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
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追扣
甲方核付乙方服務費用,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追扣:
一、 乙方對個案之服務不屬於本契約之履約標的。
二、 未依第十四條規定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
三、 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 系統。
四、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 申報服務費用。
五、 其他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第十二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 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第十三條 權利及責任
一、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對於個案管理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 辦理考核。
(二) 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 者,應通知乙方。
(三) 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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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獲照會:接受照會或轉介之個案,應於照會或轉介後 7 天 內完成家訪、擬定照顧服務計畫送照管中心核定,並於核定 後 3 天內轉介予 B 單位提供長照服務。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 法於 7 日內擬定照顧服務計畫,應通報甲方。
(二) 接受甲方之監督、查核。
(三) 設置個案管理人員,該員需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 1 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者: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2) 碩士以上學校老人照顧及公共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
2.具2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1)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
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
3.具3年以上相關長照服務工作經驗:
(1)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2)高中職護理或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畢業者。
(3)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包括護士、藥劑生、職能治療生、物 理治療生等。
4.於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修正 公告前(108年6月12日)已任職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
委託或特約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且完成社區整合型服務中 心個案管理人員認證之個案管理人員。
(四) 有關個案管理人員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 定假日等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五) 提供個案管理
1. 乙方提供個案管理,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 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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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案經甲方認定有特殊情形者,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服 務,不得拒絕。
3. B 單位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如遇個案需求改變,乙方可協助 在照管中心原核定額度內異動服務內容。
4. 個案因照顧需求改變導致須變更原核定給付及支付額度時,
應通報甲方照管中心。
(六) 乙方對個案提供個案管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2.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
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3.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4.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5.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三、 其他:
(一) 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 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 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二) 個案因接受乙方個案管理,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 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 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 3 日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第十四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一、 乙方應建立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包含:年度預計服務人 數、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規定、工作與督導 流程、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 懲、契約書及工作手冊、工作倫理與守則等。
二、 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 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三、 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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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
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 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 件。
二、 於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 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 而遲延履約。
三、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 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 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十六條 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甲方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一、 未製作服務紀錄,或未依法保存服務紀錄。
二、 拒絕甲方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三、 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
四、 對於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或長期照顧服務原因消失之情形,予 以隱匿或不為通報。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 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四)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五)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六) 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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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二、 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 介,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由甲 方協助轉介,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 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 成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五、 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六、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 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 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 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 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 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暫停服務。
三、 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者,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本契約附件-彰化縣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級單位(個案 管理)作業須知與本契約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本契約檢附之相關作業須知或辦法如有更動,以最新修正 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 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契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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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甲方: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縣長 王惠美
機構地址:500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機構地址:
統一編號:
聯絡人: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