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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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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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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4

時間:4月2日 09:28:47

地點:花蓮縣秀林鄉和仁段清水隧道前五十公尺處

事故:台鐵408次太魯閣號遭滑落工程車撞擊發生出軌意外 死傷:49人死亡、216人受輕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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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32]

主辦機關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 監造單位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管理 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廠商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協力廠商

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東興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立弘工程行

義祥工業社(義程營造)

VCR

東翔工程行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施工期間 2019年04月26日至2021年01月20日

截至2021年03月底實際進度: 99.30% 執行情形:新清水隧道明隧道斜撐施作落後 原因施工變更原因分析斜撐部分原設計為日間施工,為符合鐵路行車安全,要求 承包商改採夜間施工,惟施工時間由原本1日8小時,縮短為1日4小時,已影響工 程進度,相關後續方案已立案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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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機關、設計廠商

 施工—機關、施工廠商、分包 (轉包)商

 監造—機關、監造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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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包與分包

二、品質管制(含工安及勞安 管理)

三、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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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多

 規定細

 程序繁

 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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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說穿了只是民法上工程之承攬定作、財 物之買賣、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為何訂專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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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1-§17)

 第二章 招標(§18-§44)

 第三章 決標(§45-§62)

 第四章 履約管理(§63-§70) 採購核心

 第五章 驗收(§71-§73)

 第六章 爭議處理(§74-§86)

 第七章 罰則(§87-§92)

 第八章 附則(§93-§114)

(12)

(一)定義:

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 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採§65Ⅱ)

分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採§67Ⅰ後段)

(二)合法性:

轉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採

§65Ⅰ);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

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採§65Ⅲ)

→現貨買賣可以轉包,若需經過定製者,則不得轉包

分包: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採§67Ⅰ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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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

轉包:稱主要部分,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細則§87) (1)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2)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 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分包: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 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細則§89)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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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效果及責任

轉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 求損害賠償。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 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採§66)

→機關發現廠商有違法轉包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採§101Ⅰ(8))

分包: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準用民法抵押權、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對於機關之 價金或報酬請求權。此時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

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採§66Ⅱ、Ⅲ)

→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 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採購契約要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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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

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要項目 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 並得供驗收之用。

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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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品質查核(機關)

施工品質保證(監造單位)

施工品質管制(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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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 性負完全責任。(採購契約要點§12)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 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 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採購契約要點§12)

廠商履約施工時,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占用道路、損害 公私財物、污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違反致機 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廠商負責賠償。(採購契 約要點§15)

違反之法律效果:

刑事:過失致死(殺人?)、過失致重傷、過失 傷害

(18)

 期限:限期驗收。

 範圍:原則全部,例外部分。

 驗收人: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以外之人 且由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 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 書面要式: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 比對標的:契約、圖說、貨樣

 驗收不過之處置: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 作、退貨或換貨。部分不過但非屬重要,其他部 分可先行使用,經機關檢討認確有先行使用之必 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 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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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當之人

• 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 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主驗

• 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 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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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借牌、圍標:

→採§87~§92、§101

廠商違法轉包

→採§101:公告不良廠商(得標廠及轉包商)

→採§66:民事連帶責任

→刑責:偽造文書、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勞工安全衛生法

廠商偷工減料

→採§101Ⅰ(3):情節重大

→刑責:詐欺、偽造文書、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勞工安全 衛生法

三級品管不實

→刑責:偽造文書、詐欺

機關驗收不實:

→刑責:偽造文書、圖利、詐欺、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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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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