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4
時間:4月2日 09:28:47
地點:花蓮縣秀林鄉和仁段清水隧道前五十公尺處
事故:台鐵408次太魯閣號遭滑落工程車撞擊發生出軌意外 死傷:49人死亡、216人受輕重傷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32]
主辦機關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 監造單位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管理 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廠商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協力廠商
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東興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立弘工程行
義祥工業社(義程營造)
VCR
東翔工程行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施工期間 2019年04月26日至2021年01月20日
截至2021年03月底實際進度: 99.30% 執行情形:新清水隧道明隧道斜撐施作落後 原因施工變更原因分析斜撐部分原設計為日間施工,為符合鐵路行車安全,要求 承包商改採夜間施工,惟施工時間由原本1日8小時,縮短為1日4小時,已影響工 程進度,相關後續方案已立案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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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機關、設計廠商
施工—機關、施工廠商、分包 (轉包)商
監造—機關、監造廠商
一、轉包與分包
二、品質管制(含工安及勞安 管理)
三、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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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多
規定細
程序繁
執行難
採購說穿了只是民法上工程之承攬定作、財 物之買賣、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為何訂專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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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1-§17)
第二章 招標(§18-§44)
第三章 決標(§45-§62)
第四章 履約管理(§63-§70) 採購核心
第五章 驗收(§71-§73)
第六章 爭議處理(§74-§86)
第七章 罰則(§87-§92)
第八章 附則(§93-§114)
(一)定義:
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 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採§65Ⅱ)
分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採§67Ⅰ後段)
(二)合法性:
轉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採§65Ⅰ);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
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採§65Ⅲ)
→現貨買賣可以轉包,若需經過定製者,則不得轉包
分包: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採§67Ⅰ前段)2021/6/4
(三)限制:
轉包:稱主要部分,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細則§87) (1)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2)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 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分包: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 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細則§89)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
(四)法律效果及責任
轉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 求損害賠償。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 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採§66)→機關發現廠商有違法轉包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採§101Ⅰ(8))
分包: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準用民法抵押權、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對於機關之 價金或報酬請求權。此時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
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採§66Ⅱ、Ⅲ)
→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 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採購契約要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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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
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要項目 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 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
事宜。
施工品質查核(機關)
施工品質保證(監造單位)
施工品質管制(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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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 性負完全責任。(採購契約要點§12)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 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 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採購契約要點§12)
廠商履約施工時,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占用道路、損害 公私財物、污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違反致機 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廠商負責賠償。(採購契 約要點§15)
違反之法律效果:刑事:過失致死(殺人?)、過失致重傷、過失 傷害
期限:限期驗收。
範圍:原則全部,例外部分。
驗收人: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以外之人 且由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 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書面要式: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比對標的:契約、圖說、貨樣
驗收不過之處置: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 作、退貨或換貨。部分不過但非屬重要,其他部 分可先行使用,經機關檢討認確有先行使用之必 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 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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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當之人
• 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 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主驗
• 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 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
廠商借牌、圍標:→採§87~§92、§101
廠商違法轉包→採§101:公告不良廠商(得標廠及轉包商)
→採§66:民事連帶責任
→刑責:偽造文書、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勞工安全衛生法
廠商偷工減料→採§101Ⅰ(3):情節重大
→刑責:詐欺、偽造文書、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勞工安全 衛生法
三級品管不實→刑責:偽造文書、詐欺
機關驗收不實:→刑責:偽造文書、圖利、詐欺、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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