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99學學年年度度臺臺中中市市立立向向上上國國民民中中學學排排球球專專任任運運動動教教練練甄甄選選簡簡章章
一、甄選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2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3646D 號函。
二、甄選種類、名額:
(一)甄選種類:排球專任運動教練 (二)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三、初聘聘期: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報名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排球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 教練證者。
(二)持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核發之「A」級(含)以上教練證。
(三)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
(四)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附錄壹)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第 33 條者(附錄貳)。
五、甄選簡章公告:
甄選簡章公告自 109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起至 109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止,各項表件請 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網址:http://www.tc.edu.tw/)。
(二)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hsjh.tc.edu.tw)。 六、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
(二)報名時間: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止,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向學樓一樓人事室。(臺中市西區美村路一段 389 號) (四)洽詢電話:04-23726085 分機 600(人事室)。
(五)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正本當場驗還,影本留本校備查,
不得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一,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准考證(如附件二)。
3.專業貢獻(最高等級教練證)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如附件三)。
4.前述各項證件影本(如附件四,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任運動教練證、專業 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
5.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五)。 6.切結書(如附件六)。
7.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如附件七)。 8.防疫健康聲明書(如附件八)。
七、甄選成績計算方式及甄選內容如下:
(一)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20%)。
類別 考試內容
(一) 專業貢獻
及 專業成就 積分審查
(占總分 20%)
1. 近 12 年內(自民國 97 年 6 月 16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15 日止)符合下列 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本人代表參加或指導選手參加下列運動賽事
(排球項目)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2.積分採計以排球項目為限,上列 1~6 項每人可採計每項之最優五次(本人 參加及指導學生合計)賽事成績。
3.積分採計請自選最佳成績獎狀 (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計算)。
4.積分證明文件:指導積分以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國手當選證書或指導學 生獎狀影本(併秩序冊或參賽指導證明)採計積分。(影本皆須正本依序 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5.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6.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議審查小組判定之。
7.本項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序 號
積分 名次 賽 事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1 參加或指導亞運會 15 12 10 9 8 7 6 5 2
參加或指導國際單項運動組織 主辦之各項世界盃錦標賽(世界 盃、亞洲盃、東亞運)
10 8 7 5 4 3 2 1
3 參加或指導全國運動會 10 8 7 5 4 3 2 1
4 指導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含少年、青少年及青年錦標賽) 6 5 4 3 2 1 - - 5 指導教育部主辦之中小學全國
排球聯賽 3 2 1 - - - - - 6 指導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
全國性錦標賽 3 2 1 - - - - -
(二)試教(45%)。
1.試教時間:每人 20 分鐘,依准考證排序應試,唱名 3 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試教內容:應試者依發球、接球、扣球整體進攻及防守訓練進行教練指導法。
(三)口試(35%)。
1.口試時間: 每人 10 分鐘,唱名 3 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內容含運動指導理念與實務、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 力及儀表態度等。
(四)成績以各項原始成績計算再換算比例分。
八、甄選日期:109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請於當日上午 8 時 50 前報到完畢。
九、甄選地點: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
十、甄選錄取方式:
(一)凡甄選總成績分數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總分相同時,依試教、口試、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之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十一、甄選結果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放榜公告:於 109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18 時後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 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知。
(二)成績複查:僅接受查核分數之登記及統計是否有誤,請於 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前親自辦理(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憑甄選證,以書面(附件九)向 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申請複查一次為限。
十二、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三、錄取人員報到:
(一)正取人員應於 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前親自向本校人事室報到(如在公 家機關任職者報到時應另繳交原機關「離職同意書」)(附件十),並於 1 星期內繳交 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體檢不合 格或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取消錄取資 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非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 錄取人員資格由本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十四、甄選錄取人員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 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本簡章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 補充事項,於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公告。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 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
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 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
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 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件一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報名表
運動種類 排球 甄選證編號 (審查人員填寫)(相片黏貼處)
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婚 姻 □已婚 □未婚
身分證字號 現 職
國 籍 □中華民國 □兼具外國籍( 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滿 10 年 □外國籍( 國)
通訊處 □□□
電話
日:( ) 夜:( )
E-mail 行動: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系 、 所 修業起訖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證照
符合報考排球種類之專任
運動教練證 級 年 月 日 第 號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核發之
「A」級(含)以上教練證。 級 年 月 日 第 號
經 歷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離職原因 備 註
繳驗 證件 名稱
︵
審查 人 勾 選
︶
◎應備本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 繳交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2.□符合報考排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 動教練證影本( 級)。 3.□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核發之「A」級
(含)以上教練證影本( 級)。
( 級)。
4.□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及 相關證明文件。
5.□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
6.□切結書(切結無違反報名資格條 件規定之情事)。
7.□報名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8.□回郵信封(寄發成績用)。
證件驗畢發還 簽 收 處
年 月 日
審查 核章
複核 核章
核 發 甄選證
附件二
※注意事項※
1.甄選地點:本校校區(臺中市西區美村路一段 389 號)
2.甄選當日請於上午 8 時 50 分前至本校向學樓 2 樓會議室報到完畢,逾時以 棄權論;上午 9 時起開始試教、口試。
3.應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甄選證。
4.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 考資格。
5.應考人手機及其他通訊器材請關機收妥,並請勿隨身攜帶,違反者依情節 輕重酌予處置。
6.試教及口試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7.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依臺中市政府發布訊息為主,如公布停 止上班,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報名、甄選等相關日期則順延至次一上 班日舉行,相關訊息將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hsjh.tc.edu.tw),
請應考人務必自行查詢,不另行通知。
8.為配合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請考生提前到達考場。
9.若為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請配合留在家中,不得應試。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 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准 考 證
日期 時 間 項 目
請 貼 相 片
( 2 吋
) 109
年 6 月 18 日
8:50
報到
(本校向學樓二 樓會議)
姓名:
9:00~ 試教及口試 類別:排球
甄選證號碼:
附件三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序號:
姓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考生自行 核計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分
) 1
參加或指導亞運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參加或指導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項世界盃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參加或指導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指導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含少年、青少年及青年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5
指導教育部主辦之中小學全國排球聯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6
指導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附件四
109 學年度
臺中市立向上
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黏貼證件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二、請應試人員將下列各項證件(證書)影本依序排列於本附件之後,並用長尾夾或 迴紋針固定之。
(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二)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三)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核發之教練證影本。
(四)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五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巿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 運動教練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 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附件六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考109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 動教練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
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附件七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有事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姓名: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附件八
健康聲明切結書
本人 ,參加【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確定於 109 年 6 月 4 日(考試當日前 14 日)以後未曾前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局公告之二級以上流行地區,亦非屬衛生福利部須「居家 隔離」及「居家檢疫」之對象,倘有不實,願自負相關法 律上責任。
此致
【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
本人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排球專任運動教練 准考證編號
申請複查項目
(請填寫原始成績)
□ 試教(原始成績: )
□ 口試(原始成績: )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原始成績: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持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人事 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排球專任運動教練 准考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 □ 試教 □ 口試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 自行填妥。
附件十
_______ _(機關全銜)
離職同意書本機關_______ _(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排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自民國 109 年
8 月 1 日起離職。
此致
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