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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5 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 年 10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貳、地點: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1014 會議室

參、主持人:郭召集人國文 記錄:吳宙容 肆、出席委員:如附簽到單

伍、宣布開會:(並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陸、主席致詞:(略)

柒、報告事項

一、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 力管理組)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列管案件共計 5 案,案號一建請解除列管;

案號二、三、四、五等 4 案,建請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解除列管。各 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及管考建議,請參見附件 1。

決定:洽悉。案號一同意解除列管;案號二、三、四、五等 4 案,經討 論後,同意解除列管。

二、 外國人在臺工作人數、本國勞工就業情形及製造業定期查核本外勞 僱用人數情形(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 統計 105 年 8 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 1,129 萬人。又外國專 業人員計有 3 萬 61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0.27%,外國專業人 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表,如附件 2)。

(二) 在臺外勞總計 60 萬 5,935 人,另產業外勞在臺 37 萬 4,706 人(與 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3.32%1),其中製造業外勞 35 萬 7,339 人(與 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11.79%2),營造業外勞 6,706 人(與 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0.74%3),外籍船員 10,661 人(與本 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 1.91%4) 。

1產業或社福外勞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外勞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2製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3營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

4外籍船員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船員在臺人數÷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

(2)

(三) 另社福外勞 23 萬 1,229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2.05%),其中 外籍看護工 22 萬 9,280 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 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15%,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 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48%5),外籍幫傭 1,949 人(與本國 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0.36%6,外勞在臺人數與本國勞工就 業人數比率統計,同附件 2)。

(四) 目前本部辦理製造業定期查核之程序作法:

除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雇主自引進符合查核基準規 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3 個月者,應納入本部每年 2 月、

5 月、8 月及 11 月定期查核。而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 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1 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 月份辦理首次查核,第 2 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 理。又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 式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 核則針對雇主取得外加就業安定費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

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 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 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五) 製造業定期查核之執行情形與成效

1. 自 97 年 5 月首次辦理定期查核,至 105 年 8 月已辦理 34 次,

累計查核雇主 60 萬 901 家次,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善 1 萬 7,771 家次,佔查核家次 2.96%(17,771/600,901*100%)。查 105 年 8 月定期查核,計查核雇主 3 萬 2,227 家,發函通知雇 主限期改善 879 家,佔查核家數 2.73%,另屆期未完成改善之 雇主計 103 家,其佔 105 年 2 月定期查核發函通知雇主限期 改善 845 家之 12.19%。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在臺人 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6外籍幫傭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3)

2. 又 105 年 8 月納入內外框查核之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家數計 11,399 家,逾規定經通知改善家數計 502 家。另本期計有 12 家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投資案雇主辦理第一次定期查核,經依 勞工保險局提供該公司 105 年 4 月至 6 月篩選之本國勞工勞 保清冊資料及外勞資訊系統查核資料人工核算,本期計有計 有 3 家雇主未符合查核基準規定。

3. 又自 99 年 5 月起,本部為協助需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雇主增 聘本國勞工,均函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雇主辦理專案 求才。至 105 年 8 月定期查核已完成改善雇主計 742 家,佔 發函通知改善家數 87.81%。

決定:洽悉。

三、製造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部分工時情形及平均薪資(報告單位:勞 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依 105 年 4 月 27 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4 次會議 結論,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本小組下次會議時,提送製造 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之部分工時情形及平均薪資等相關資料供 委員參考。

(二)製造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部分工時情形(製造業聘有外勞雇主 加保型態與人數規模統計詳附件 3-1):依據本部勞工保險局提 供,統計至 105 年 4 月底止,製造業聘僱外勞家數計 3 萬 3,695 家,其中雇主聘僱非部分工時家數計 2 萬 4,661 家,占 73.19%,

廠商規模以 6~30 人(14,829 家)為主;雇主同時聘僱部分工時與 非部分工時家數計 8,985 家,占 26.67%,廠商規模以 6~30 人 (5495 家)為主;雇主全數聘僱部分工時家數計 49 家,占 0.15%,

廠商規模以 5 人以下(30 家)為主。

(三)製造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平均薪資情形(製造業各行業雇主聘 僱本國勞工部分工時人數及平均投保薪資詳附件 3-2):依據本 部勞工保險局提供,統計 105 年 4 月底止,製造業雇主聘僱本 國勞工平均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 7,284 元。依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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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其中本國勞工平均投保薪資以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 製造業最高(3 萬 2,264 元),依序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3 萬 2,048 元)、化學材料製造業(3 萬 1,491 元);另本國勞工平均 投保薪資以木竹製品製造業最低(2 萬 5,064 元),依序為食品製 造業(2 萬 5,077 元)、家具製造業 (2 萬 5,422 元)。

決定:洽悉。並請業務單位調查僅聘僱部分工時本勞之 49 家廠商,於下 (第 26)次會議報告調查結果。

捌、討論提案

一、建請同意建立外籍勞工總額警戒機制,提請審查。

提案委員(單位):勞動部 說明:

(一) 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每年得引 進外籍勞工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 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二) 本部為研擬妥善且契合國家社會發展之跨國勞動力政策,自 96 年 7 月 9 日成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代 表組成,並於第 1 次會議作成結論: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配額 分開考量,各依實際狀況採動態管理。本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

參考失業情勢、就業人數變化及產業經濟發展需求,亦由本部 定期報告產業外籍勞工與社福外籍勞工及本國勞工就業人數與 比率等統計指標變化情形,及定期查核製造業本外籍勞工僱用 人數情形,以動態警戒控管目前外籍勞工人數,定期討論重要 跨國勞動力議題,會商之政策共識為本部擬定跨國勞動力政策 及管理之重要參據。

(三) 本部於 101 年委託辦理「建立外籍勞工引進對國內整體經濟與 社會效益之制度化評估機制」研究計畫,評析我國缺工情況、

引進產業與社福外籍勞工對我國經濟與社會之影響,並建構外 籍勞工總額警戒機制,提供多元參考指標及引進外籍勞工整體

(5)

評估機制,作為政策規劃基礎與檢討調整依據。

(四) 上開研究參考國內外文獻,依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屬性不同,

分別訂定指標項目,產業外勞訂定產業總體指標與個體指標,

社福外勞訂定總體指標及個體指標。另透過德菲法 (Delphi Method),以問卷調查專家學者意見,選擇外勞總額警戒指標及 給予適切權重,並對於加權後總分訂定各正向與負向指標警戒 燈號範圍,最後分別計算產業外勞及社福外勞之綜合警戒指標 燈號分數。上開研究提送 102 年 2 月 4 日第 16 次本小組會議討 論結論,該研究所訂定建議警戒指標,仍尚有不足且欠客觀之 處;續請本部未來訂定指標時,再邀相關權責部會共同研商。

(五) 本部已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完成委託專家學者修訂外籍勞工警 戒指標項目並蒐集更新資訊,於 105 年 3 月 21 日邀集相關權責 部會共同研商討論訂定警戒指標相關項目之妥適性,並於 105 年 8 月 22 日邀集勞動、經濟及長照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召開諮 詢會議,並依學者專家意見,參考學者研究結果、本小組委員 建議,研訂外勞警戒指標,說明如下:

1. 警戒指標建立原則

(1) 指標目的性: 選擇指標應與本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 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 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 4 要件相符。

(2) 指標關聯性:選擇指標應與外勞引進需求或管理直接相 關,且指標應具代表性。

(3) 資料可及性:選擇指標時,需一併考量該指標當前是否 已有政府可提供或公開之可用統計資料,並需考慮其資 料更新或產製公布的週期。

(4) 警戒指標產業及社福分流:產業外勞人數受經濟景氣影 響,並與國人失業、低薪、產業升級速度具有一定程度 關連;至社福外勞人數因涉及國家長照發展及民眾照顧 需求,爰產業外勞警戒指標及社福外勞警戒指標應分別

(6)

訂定。

2. 產業外勞警戒指標:產業外勞警戒指標依本法第 42 條精神之 不得影響國人就業、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4 項指標構面,每一指標構面並分以總體面向及開放行業面向 訂定指標項目。

(1) 總體面向:考量勞動市場具有流動性,故總體指標項目,

用以檢視整體勞動市場狀況。指標項目:

總體面向 指標關聯性

產 業 外 勞 警 戒 指 標

就業

機會 失業率 失業率反映本勞失業情勢,指數越高表示勞 動市場情勢嚴峻,應評估是否減少外勞引進 勞動

條件

非專技人員薪 資增加率

薪資反映勞動條件,指數越低表示國內就業 市場情勢不佳,應評估是否減少外勞引進 國民

經濟 發展

工業部門受僱 者勞動生產力 指數增加率

勞動生產力指數衡量勞力運用效率與產業 競爭力,指數越低時表示產業升級狀況及生 產效率越差,應評估是否減少外勞引進 社會

安定

整體外勞行蹤 不明發生率

行蹤不明發生率反映維持社會安定所需付 出之管理成本,指數越高表示管理成本越 高,應評估是否減少外勞引進

(2) 開放行業面向:現行尚非所有行業均開放引進外勞,故 開放行業指標,用以檢視已開放外勞之製造業、營造業 及漁業,其個別勞動市場狀況。指標項目:

開放行業面向 指標關聯性

產 業 外 勞 警 戒 指 標

就業 機會

製造業、營造業 及農林漁牧業離

職失業比率

離職失業比率指失業勞工前一工作行業 別,檢視開放外勞引進產業離職失業者狀 況,指數越高表示勞動市場情勢嚴峻,應評 估是否減少開放行業外勞引進

勞動 條件

製造業及營造業 所僱本國勞工參 加勞保投保薪資

增加率

開放行業所僱本國勞工參加勞保投保薪資 增加率,可檢視已開放外勞引進行業之本國 勞工薪資投保變化狀況,指數越低表國內就 業市場情勢不佳,應評估是否減少開放行業 外勞引進

國民 經濟

製造業受僱者勞 動生產力指數增

勞動生產力指數衡量勞力運用效率與產業 競爭力,指數越低時表示產業升級狀況及生

(7)

發展 加率 產效率越差,應評估是否減少開放行業外勞 引進

社會 安定

製造業、營造業 及農林漁牧業聘 僱外勞之行蹤不

明發生率

行蹤不明發生率反映維持社會安定所需付 出之管理成本,指數越高表示管理成本越 高,應評估是否減少開放行業外勞引進

3. 社福外勞警戒指標:考量社福外勞人數與國家長照發展及民 眾照顧需求有關,以本法第 42 條精神訂定社福外勞警戒指標 有窒礙難行處,爰社福外勞警戒指標將以本法第 42 條立法目 的,加以考量長照體系發展情形訂定指標項目。指標項目:

社 福 外 勞 警 戒 指 標

本國居家服務 使用人數增加

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增加率反映我國長照能量,

指數越高表示長照發展情形愈好,對社福外勞之需 求越少,應評估是否減少外勞引進

長期照護及安 養機構床數增

加率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反映我國長照能 量,指數越高表示長照發展情形愈好,對社福外勞 之需求越少,應評估是否減少外勞引進

非專技人員薪 資增加率

薪資反映勞動條件,指數越低表國內就業市場情勢 不佳,應評估是否減少外勞引進

外籍機構看護 工及家庭看護 工之行蹤不明

發生率

行蹤不明發生率反映維持社會安定所需付出之管理 成本,指數越高表示管理成本越高,應評估是否減 少外勞引進

(六) 建議外勞警戒指標運作原則如下:

1、每年 6 月蒐集相關指標數據,先邀集專家學者分析指標數據,

進行時間比較、總體及開放行業比較,並檢視外勞引進與勞 動市場變化,預擬調整方向之建議。

2、另每年度第 3 季於召開本小組會議時,將專家學者分析資料 送本小組報告各項指標變動趨勢,由本小組委員協商是否調 整外勞政策。

3、倘經本小組委員協商認有調整外勞政策之必要,則由業務單 位提出外勞政策調整方案後再提案至下次本小組協商,倘獲

(8)

委員共識,並經本部評估決策後,於年底前修正相關規定,

並於次年 1 月公告施行。

建議:建請同意將外籍勞工總額警戒機制列入本小組之例行性報 告事項,做為定期檢視整體外勞人數之參據。

決議:

將外籍勞工總額警戒機制列入本小組之例行性報告事項,做為產業 外勞及社福外勞配額動態管理之參據,並於下(第 26)次會議報告 104 年度警戒指標數據資料。

二、建請同意將車體業外勞核配比例提高至 20%以上,以利即時補足企業 人力缺口,提請審查。

提案委員(單位):江委員啟靖(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說明:

(一) 車體打造業因客戶多元要求完全依賴手工逐車逐部一釘一鎚製 作,是一種勞力需求密集且工作環境嚴苛的傳統產業,與一貫 化機械生產線的汽車製造業不同。

(二) 車體打造業是僅存少數純手工的傳統行業,現行從業人員年齡 偏高,且無法機械化生產,無法吸引本國年輕人加入本業,導 致缺工嚴重,外勞比例配置亟需適度調整。

建議:車體打造業不同於機械化量產之汽車製造業,勞力缺乏情形 更甚於任何 A 級產業,卻一併歸屬於 C 級比率 15%顯然背離 產業事實,應提高外勞核配比率至少 20%以上。

權責單位意見:

經濟部工業局說明意見如下:

(一)依 105 年 4 月 27 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4 次會議 決議,再確認車體製造業招募薪資之調查結果;另請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與勞保局提供車體製造業之平均投保薪資資料,以供 本小組會議參考。

(二)經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調查,確認車體製造業之招募員工 薪資為新臺幣 4 至 7 萬元(如附件 4)。

(9)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製造業外勞核配比率經勞動部及經濟部整體考量 3K 行業缺工情 形、產業關聯度及產業 3K 特性不同及經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 詢小組會議協商共識,96 年 10 月常態開放製造業 3K 行業申請 外勞,並於 99 年 10 月調整各業聘僱外籍勞工之核配比率為 10%、

15%、20%、25%、35%等 5 級制(以下簡稱 3K5 級制)。另 102 年 3 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雇主可於 3K5 級制 就業安定費 2,000 元之下,額外付出就業安定費 3,000 元、5,000 元、7,000 元,即可分別提高 5%、10%、15%之比率,最高可達 40%,以因應產業特殊缺工之彈性用人需求。

(二)本部於 104 年 2 月完成「實施 3K 產業外勞新制之影響及效益評 估」之委託研究結果,指出薪資福利偏低、勞動條件與工作環 境不佳為 3K 產業缺工重要因素,如後續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將使企業更依賴外勞,現行 3K5 級制度及外勞核配比率係基於 各產業缺工狀況與產業關聯程度整體考量訂定,應予維持;另 為發揮以價制量效果,目前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 尚屬合理,若現行 3K5 級制所核配之外勞仍有不足,請再循 Extra 機制提出申請,本部亦將持續視製造業外勞引進情形,再 行檢討。並應在維持外勞人數總量動態限業限量控管下,檢討 各行業外勞核配比率。

(三)又目前國內車體製造業聘僱外勞家數為 62 家,透過外加就業安 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機制引進外勞之廠商,主要集中於 Extra 案核准 5%外勞(共 20 家,佔總家數 32%),Extra 案核准 10%外 勞(共 12 家,佔總家數 19%)及 Extra 案核准 15%外勞(共 4 家,

佔總家數 6%)之家數少,顯示廠商未充分運用 Extra 機制。且 現行 3K5 級制度及外勞核配比率係基於各產業缺工狀況與產業 關聯程度整體考量訂定,故建議外勞核配比率維持為 15%。

決議:

現行 3K5 級制度及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之外勞核配比

(10)

率係基於各產業缺工狀況與產業關聯程度整體考量訂定,已有彈性 機制可由製造業者申請運用,車體製造業之外勞核配比率暫不調 整。

三、建請同意將磚窯業外勞核配比例提高至 25%,提請審查。

提案委員(單位):江委員啟靖(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說明:

(一) 台灣區磚瓦工業同業公會於 102 年 05 月 16 日(102)區磚瓦會易 字第 006 號行文工業總會及勞動部在案。

(二) 101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參 訪本會會員工廠立昌窯業,與會官員、專家學者及產業工會代 表對於本產業工作辛苦與缺工情況知之甚詳。

(三) 經濟部工業局於 103 年 2 月 5 日行文勞動部對本會所請外勞配 額適度調升為 25%一節,認定尚屬合宜。

(四) 磚窯業製程環境中以溫度高達 950℃的高溫燒結,包裝製程中之 疊磚人員須站立於溫度高達 77.7℃的台車上,作業條件辛苦。

(五) 磚窯業關聯原物料及紅磚運輸業、機電維修、水電五金製造加 工及買賣、建築建材與水泥工人等等影響層面甚廣;尤其本產 業協助政府每年去化營建廢棄土、水庫淤泥、自來水廠淤泥、

砂石場泥餅等回收再利用,貢獻極大,同時在產業價值鏈中扮 演很重要之角色。

(六) 磚窯業從業人員平均薪資 30,000~35,000 元以上,但其作業區 域為高溫之不良環境,因此員工召募不易。又其產業是高度仰 賴勞力之工作,但在產業分類表中僱用外勞額度僅適用 B 級(20%)

比例,因本國勞工無意願從事此類高溫作業之工作,相關業者 之人力嚴重不足,敬請協助提高磚窯業之外勞雇用比例至 A 級

(25%),以利維持工廠運作。

權責單位意見:

經濟部工業局說明意見如下:

(一)依 105 年 4 月 27 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4 次會議

(11)

決議,在外勞核配比率最高為 40%下,原則支持檢討調整磚窯業 之外勞核配比率。至於調整方式,請經濟部工業局與勞動力發 展署共同研商調整磚窯業之 3K5 級制外勞核配比率至 25%或增 訂多一級 Extra 機制附加外勞配額可提高 20%之可行性,再提送 本小組下次會議討論,提供紅專業之產業特性評估(評估報告如 附件 5)如下:

1.產業定義範疇:紅磚業(行業標準分類 2322110),依經濟部工 業生產統計產品定義為「建築用普通磚,為以黏土或頁岩為主 要原料,燒製而成供建築用之紅磚。」,目前國內營運中之廠 商家數 32 家。

2.產業製程特性:紅磚業歸類於行政院主計總處「黏土建築材料 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 2322,如陶瓷磚、塊、瓦、煙囪罩、

粘土導管、陶瓷衛浴等)中之細類產品,適用 3K5 級外勞配比 率 20%。其產業特性較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中之磁磚等類之產 製過程更具辛苦,且工作環境與屬 25%等級之「鋼鐵、鋁材、

銅材軋延擠型業及伸線業」中「熱軋」製程,同具高溫作業特 性。除此之外,產製過程中需高度仰賴人工堆疊,爰國人就業 意願不高,缺工情形較同屬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之其他製品產 業嚴重,其概況說明如下:

(1)紅磚流程:

原料土方→配方調整→粉碎研磨→擠壓成型→切胚→疊胚

→乾燥→燒結→冷卻→ 紅磚→打包 (2)磁磚流程:

原料→粉碎→泥漿→脫水→成型(壓出或射出) →乾燥→

上釉(無)→燒成→檢查→包裝入庫 (3)兩者主要差異在自動化程度之不同:

A.磁磚業設廠大都較晚,製程自動化程度高於紅磚業,產 品獲利也遠高於紅磚,更能持續更新設備,同時改用瓦

(12)

斯清潔能源進行燒結提升產品品質與環境品質、並有餘 熱回收再利用設備降低整體廠房的工作環境溫度。

B.紅磚業部分製程自動化始於 60~70 年,但由於製程是黏 土原料,高溫及笨重的成品,事實上許多工序無法自動 化,到 80 年代紅磚業開始蕭條,使得經營者處於觀望期 間,隨後紅磚使用量被新產品如水泥製品大量取代,獲 利衰減下,廠商很多選擇關廠。同時,沿用煤炭粉進行 燒結,造成年輕人不願意進入粉塵與悶熱的環境。

(4) 紅磚與瓷磚之燒結環境比較表

燃煤型(煤炭)—紅磚業界使用 燃氣型(瓦斯/液化瓦斯)—瓷磚業 者使用

燃煤空氣汙染排氣處理 完全燃燒無汙染直接排放 煤灰廢棄物/煤灰之粉塵遍佈於車

台與廠房

無廢棄物 (環境友善之乾淨能源) 燃煤進入上端進料為主,側面為輔 側面、上端皆可

固體燃煤分散不易,會有局部溫度過 高,上、下端溫差大(約 50℃)

氣態瓦斯分散容易,加熱較為均 勻,若經過設計---溫差可控制於 10℃(± 10℃)

窯體較高、較窄 窯體較矮、較寬

生產速度較慢,行程約需 48hr 生產速度較快,行程約需 12hr 無餘熱回收設備/人工控制燒結/環境

惡劣

有餘熱回收設備/自動化/環境佳

(5) 特性說明:另外紅磚製造業之製程與環境在其他非金屬礦 物製品製造業中屬最辛苦、最骯髒、最難自動化的製程,

雖廠商已致力於改善工作環境,針對可採行自動化之產線 段落進行設備更新,惟於自動化後之環境仍無法在有具備 冷氣之中控室工作,操作員仍須在高溫、與煤灰的環境中 操作機器,並搬運笨重貨品,實無法跟其他產業之自動化 工作環境相比。且因紅磚重量單價低,很少自國外進口,

卻又是建築業內需市場中所需要之產品,仍建議提高核配 比率至 25%,以符大眾利益。

3.缺工情形:依 104 年 10 月 19 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 組第 23 次會議」決議,磚窯公會就 28 家會員廠商之缺工情形

(13)

進行瞭解,17 家廠商表示有缺工情形,該等廠家總聘僱員工數 614 人,其人力短缺 90 名,缺工率約 12.78%。短缺職類以操作 工 41 名最多,製造工 37 名居次,再次為組裝工 9 名及修造工 3 名。另其中 9 家廠商表示,其員工平均年齡約 55 歲以上,顯示 未來面臨人力短缺將更為嚴重。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依工業局意見,磚窯業分級可再細緻化,並可將紅磚業重新檢 視級別。磚窯業廠商共 85 家,其中僅 32 家紅磚業嚴重缺工,

其他 50 餘家瓷磚業因自動化程度高,爰瓷磚業之外勞核配比率 20%已足夠。

(二)至紅磚業因勞力密集,且考量紅磚業廠商已致力產業自動化,

惟部分製造流程如燒結及打包等,機械難以替代人力,自動化 空間有限,且工作環境與現行外勞核配比率 25%之鋼鐵等產業

「熱軋」製程屬性相近,同具高溫作業特性,爰外勞核配比率 可歸類於 25%,惟瓷磚業仍維持 20%,以避免其他業別要求比 照調高,尚屬合理。

決議:

原則同意紅磚業外勞核配比率可歸類於 25%,惟瓷磚業仍維持 20%。

四、乳牛飼育業引進農業外勞試辦方案(包括申請資格認定、外勞核配比 例、就業安定費數額、國內招募合理勞動條件,以及試辦執行成效評 估等),提請審查。

提案委員(單位):方委員怡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3673 號 函送 104 年 10 月 19 日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3 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上開會議決議原則同意乳牛飼育業引進外勞之試辦方案,嗣就申 請資格認定、外勞核配比率、就業安定費數額、國內招募合理勞 動條件,以及試辦執行成效評估等事項進行磋商,業由本會畜牧

(14)

處會同輔導處分別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12 月 30 日及 105 年 3 月 17 日前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該署相關業務單位研議,

達成共識內容說明如下:

1.乳牛場之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

(1)乳牛場均有確切場址、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依每人約可 飼育 30~35 頭乳牛為計算基礎,外勞申請門檻以飼養頭數 達 80 頭(含)以上,持有合法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 登記證(兩者擇一),採自然人登記經營者始可提出申請;

另以公司、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試驗場之法人登記 者則不納入申請資格(經查該等計 19 場)。

(2)申請人以乳牛場負責人為雇主統籌申請外勞,由本會就乳 牛場提送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合格 後並核發認定函,乳牛場再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本 會 已 設 置 功 能 完 善 之 「 畜 牧 場 登 記 管 理 系 統 (http://aris.coa.gov.tw/)」,勞動部可查證畜牧場登記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相關資料。

(3)前項申請應提供乳牛場內國內勞工資料俾進行人數認定,

以提出在該場工作之員工保險資料,包括取得農民健康保 險者(以下簡稱農保)及以該乳牛場為投保單位之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證號者,兩者合計人數作為申請外勞名額 之計算基礎。

A.乳牛場負責人申請時,須提供於該場從事乳牛飼育工作 之人員名冊(包括農保及勞保者)。持有勞保之員工由勞 動部審查,至持有農保之工作人員,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進行查核,並開立證明文件。

B.勞保人數之計算係由乳牛場成立投保單位,以該單位之 1 年平均投保人數計之,未滿一年者以實際投保月份計 列。

C.如申請人同時為 1 個以上之乳牛場負責人,應分別以各

(15)

該乳牛場申辦勞保投保單位,並依各該場之條件提出外 勞申請。

(4)另須依勞動部相關法令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A.以乳牛場申請為勞保投保單位之證明文件。

B.雇主應向外勞工作所在地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

經 21 日無法媒合招募本國勞工,取得「求才登記證明書」

(有效期限為開立日起 60 日有效)。

C.取得乳牛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 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有效期限為開立日起 60 日有效)。

2.外勞核配比率:

(1)經研析乳牛場現場人員近 5 成為農保(自家工近 7 成為農 保,常僱工及臨時工近 2 成為農保),建議以採用畜牧場 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列之乳牛飼養規模計列外勞 核配人數為原則;另為確保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增列規 範乳牛場內含雇主在內之國內勞工(含農保及勞保人數)及 外國籍員工之最低比例。

A.飼養乳牛 80 頭~199 頭者,聘僱外國人以 1 人為上限,且 申請外國籍員工人數不得超過於該場內從事乳牛飼育工 作、含雇主在內之國內勞工(含農保及勞保人數)之 30%。

B.飼養 200 頭(含)以上者,聘僱外國人以 2 人為上限,且 申請外國籍員工人數不得超過於該場內從事乳牛飼育工 作、含雇主在內之國內勞工(含農保及勞保人數)之 25%。

(2)如採前開核配原則,全國酪農計 552 戶,80 頭以下 72 戶 (13%),80~199 頭 262 戶(48%),200 頭以上 218 戶(39%),

扣除以法人登記之 19 個畜牧場不得申請,估計引進外勞至 多約 680 人,應可對目前缺工最嚴重之中型規模酪農戶發 揮人力調節之具體效益。

(3)透過排除法人登記者可提出申請、依飼養規模設定外勞雇 用人數上限,以及對飼養規模較大者採取較低核列比率等

(16)

方式,均有導向以聘用培育本勞擔任乳牛場內工作人員主 體之意涵,亦可保障本勞之就業權益。

3.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依公平正義原則,就業安定費數額比照 製造業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 2,000 元整。

4.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1)聘僱外勞薪資:聘僱外勞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 所訂之基本工資(現行為 20,008 元)。

(2)雇主聘僱外勞前,依現行聘僱外勞流程,應先以合理勞動 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招募薪資以乳牛場一般全職人員之 月薪起薪為 2.5 萬元,依工作資歷可漸增至 3.5 萬元為基 準,設定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每月為 2 萬 8,000 元整,

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依外勞核配 比率提出申請。

5.外勞管理:採用勞動部所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 基準」項下適用製造業、營造業、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及養護機 構看護工者為原則,就住宿部分,由雇主於牧場鄰近區域遴擇 適當處所供其住宿及整備牧場管理室供做日常作業之休憩空 間,應達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規範,並備有消防措施。

6.試辦方案成效評估:本試辦方案執行第 1 年期間,將委託第三 公正單位立場進行成效評估作業,邀集產官學人士成立評估委 員會及進行實地訪視作業,並於執行 1 年後提交成效評估報告 提送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

(三)目前農場主對外勞僱用相關法令及費用負擔已有認知,產業團體 自 104 年 7 月起辦理 8 場次酪農講習活動,特別洽請勞動部推薦 講座,增列「強化雇主責任及勞雇關係相關法令說明」課程,參 與人數逾 360 人,反應熱烈。透過前開講習,牧場主已確知可以 雇主身分並以牧場為投保申請單位,替所僱員工投保勞健保,且 不會影響自身農保權益,有效排除酪農疑慮,牧場主也表達配合 現行法令規定之高度意願,會完備對現有所僱本國勞工之雇主責

(17)

任,俾利後續對牧場內所有工作人員均善盡雇主之責。

(四)另為使乳牛飼育業者先自行檢視自身條件與本(外)勞管理能力,

於正式開放可申請進用外籍勞工前,規劃於 105 年度由本會先行 召開說明會,並邀請勞發署向業者初步說明有關申請資格、外勞 名額計算基礎、應負之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可能之影響,俾使業 者身為雇主應具有事權統一與責任明確之觀念,並參與業者之提 問。

建議:建請同意依上開原則辦理乳牛飼育業引進農業外勞試辦方案,

並據以辦理後續行政作業與修正法規命令。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依引進外勞補充性、不影響國人就業之原則下,應審慎評估開放 新行業引進外勞。查外勞人數自 105 年 6 月已突破 60 萬人,且 失業率自 105 年 6 月起至 8 月分別為 3.92%、4.02%及 4.08%逐月 升高,倘增加乳牛飼育業開放引進外籍勞工,恐引發其他農產業 (如菌菇、蘭花、茶與果樹等)要求比照開放引進外勞而排擠本勞 就業機會。

(二)為解決農業缺工,本部已於 105 年推動「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 就業獎勵試辦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組成農事服務團,目前已受 理宜蘭縣、花蓮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

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等 10 個縣市政府申請試辦,申請補助 505 名農務人員,申請經費約 1.4 億元,共核定補助宜蘭縣、苗 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高雄市等 6 縣市、計 16 個用 人單位、共 398 名農務人員,核定金額約 1.1 億元,截至 105 年 9 月 30 日止已上工農務人員 320 名。

(三)又農委會刻正規劃 106 年度預定辦理改善國內農業缺工措施(草 案)、推動農業勞務人力調度平臺試辦計畫(草案)、以外役監獄 未來更生人改善國內農業缺工試辦計畫(草案)及成立假日農夫 團等方式,改善國內農業缺工。

(18)

(四)綜上,農業缺工應由本部、農委會及地方政府推動所有試辦計畫 及措施實施,並進行成效檢討後,再審慎評估引進農業外勞必要 性。

決議:

請農委會及勞動部加強推動相關計畫以解決乳牛飼育業缺工問題,並 整合農委會及勞動部資源,推動辦理農務人力調度、專業人才訓練及 就業媒合等事宜,並建立平台討論機制,視成效檢討後再審慎評估引 進農業外勞必要性。

五、建請加強外勞行蹤不明查緝,並修法嚴懲非法仲介,提請審查。

提案委員(單位):秦委員嘉鴻(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說明:

(一)外勞離開仲介介紹的雇主,自己去找工作,每月可省下仲介服 務費、勞健保費及住宿餐飲費等,每月至少可省 6000 元,如果 有辦法兼差兩份工作,賺得就更多,外勞逃跑的主要原因是「經 濟」,跑了不用被扣稅、扣錢,口袋內只要有足夠付罰款的 1 萬 元和購買回家飛機票費,屆時就可返國,因此很多外勞紛紛逃 跑。

(二)雇主使用非法外勞,好處是免除煩瑣申請程序,並且隨叫隨有,

但非法外勞除自找工作,多數是源自非法仲介,現行法令對於 聘僱非法外勞罰則雇主得處以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5 年內再 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 罰金。非法仲介僅處以 10 萬元至 50 萬元罰鍰;5 年內再違法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無疑 是嚴懲雇主,輕縱非法仲介,顯不合理。

建議:外勞行蹤不明事件增加,已造成企業廠商困擾,建請加強非 法外勞查緝,並修法懲非法仲介,以保障雇主權益。

權責單位意見:

內政部移民署說明意見如下:

本署自 101 年 7 月起結合國安團隊,共同執行查處在臺行蹤部

(19)

名外勞專案,105 年 1 月起至 8 月止,國安團隊已查或行蹤不明外勞 1 萬 3,894 人,非法雇主 1,308 人及非法仲介 271 人,查處專案將賡 續執行,以達遏阻之效(如附件 6)。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加強非法外勞查緝

1.協調內政部移民署建立常態性查察機制:內政部移民署自 101 年 7 月起,已結合各國安機關等進行聯合查處行蹤不明外勞 行動計畫,透過跨部會通力合作,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勞。

本部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該聯合查處行動,於查察中 如有發現違反本法相關案件,儘速依法核處及予以裁罰。

2.編列查緝行蹤不明外勞團體績效獎勵:為激勵內政部及各治 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

行政院業於 104 年 7 月 7 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 給要點」,本部配合自 104 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治安機關團體 獎勵金事宜,105 年亦已編列 1,500 萬元團體獎勵金。

3.提供民眾檢舉獎勵金:

(1)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本部訂定「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 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核發檢舉違法工作之外勞、

違法雇主、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獎勵金,並設置 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供民眾檢舉。

(2)本部復於 104 年 9 月 11 日修正發布前揭要點,依檢舉查 獲對象及查獲人數,提高獎勵金之額度:非法雇主,如查 獲僱用行蹤不明人數 1 人發給 1 萬元、11 人以上則提高至 7 萬元;非法媒介,如查獲媒介行蹤不明人數 1 人發給 2 萬元、5 人以上則提高至 7 萬元;至行蹤不明外勞,由原 每案發給獎勵金 5 千元,修正為以查獲行蹤不明外勞 1 至 3 人發給 5 千元、10 人以上提高至 2 萬元。

(三)為從重處罰非法僱用或非法仲(媒)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者,

本部前已針對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違法情事修正「處最高罰鍰

(20)

態樣」規定,請各地方政府對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之雇 主,按違法情事中涉有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採級距式提高罰 鍰額度,即非法僱用 1 名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處 15 萬元罰鍰、2 至 4 名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處 30 萬元罰鍰、5 名(含以上)行蹤不 明外籍勞工處 75 萬元罰鍰;另雇主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另非法仲 (媒)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1 名處 20 萬元罰鍰、行蹤不明外籍 勞工 2 人(含以上)處 50 萬元罰鍰;又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 利而非法仲(媒)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為他人工作,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準此,

現行針對非法雇主或非法仲(媒)介亦已有相關刑罰規定。

(四)另為加強嚇阻並嚴懲非法僱用、非法媒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情 形,本部前已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罰鍰及刑罰,

按非法容留(聘用)或媒介人數累計科處,此外,本法第 64 條 第 2 項關於意圖營利而違反禁止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 規定者,亦配合加重罰金 1 倍及提高有期徒刑刑期為 5 年以下。

前揭修正草案業於 103 年 7 月 11 日送立法院審議,惟因未於 會期中審議通過,已於會期結束後退回,本部將重行檢視相關 條文後,報請行政院審議。

決議:

請內政部協調國安團隊積極查察行蹤不明外勞,以減少行蹤不明外 勞人數;另請勞動部研議修法加重非法仲介罰則,並於下(第 26)次 會議報告「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畫」研究成果。

玖、臨時動議

建請檢討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取消 3 年期滿需出國 1 日規定 提案委員(單位):蔡委員圖晉(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

說明:原雇主聘僱外勞,若遇到工作表現不佳者,原規定下只要 3 年 期滿不再續聘即可,若取消 3 年期滿需出國 1 日規定,屆時未續聘之

(21)

外勞且未轉換者,勢必選擇逃跑、要求轉換雇主或提告雇主製造勞資 糾紛而至收容中心,除造成社會問題外,亦使雇主權益受損,故建議 應檢討是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取消 3 年期滿需出國 1 日規定。

決議:

請業務單位就蔡委員所提問題,提供書面說明資料,供蔡委員參考。

拾、散會:下午 4 時

(22)

附件 1、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

號 會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一 20 延長外勞最長

工作年限,並 修訂規定使外 勞獲續聘可不 必 出 境 等 規 定。

陳正雄委 員(台灣 區電機電 子工業同 業公會)

請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賡續配合立 法院委員提案進 行相關修正法制 作業。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一、本部已依立法 院 104 年 9 月 18 日 三 讀 通 過修正就業服 務 法 第 52 條,增列外籍 家庭看護工經 專業訓練或自 力學習,有特 殊表現,符合 主管機關所定 資格,在臺工 作年限可延長 至 14 年;截至 105 年 2 月底 止 , 已 核 准 1,262 件。

二、考量已在臺工 作逾一定期間 以上、具一定 技術之外籍勞 工,因為對臺 灣經濟社會發 展具貢獻,工 作技能已達熟 練,並與雇主 維持良好勞雇 關係,為留用 該外籍勞工轉 為資深外籍技 術人員,經跨 部 會 協 商 共 識 , 及 本 部 104 年 12 月 3 日向行政院報 告後同意本部

建請 解除 列管

(23)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推動「鬆綁外

籍人才來臺工 作計畫」,針對 已在臺工作逾 9 年以上、具 一定技術之外 籍勞工,規劃 建立「留用資 深外籍技術人 員評點制」,外 籍勞工由原聘 雇主申請轉為 資深外籍技術 人員經採計學 歷 、 工 作 經 驗 、 專 業 能 力、華語能力 及 聘 僱 薪 資 (加分項目)評 點逾 60 點,即 核發資深外籍 技術人員聘僱 許可,使留臺 工作 5 年後,

得申請永久居 留及歸化,銜 接移民制度。

三、本部前已完成 相關法規條文 修正預告,惟 預告期間社會 各界對於本案 甚為關注,經 行政院 105 年 1 月 26 日研商 決定,請本部 再持續蒐集意

(24)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見 並 加 強 溝

通,依共識推 動辦理。爰為 廣泛蒐集正反 意見,本部已 分別於北部、

中部及南部辦 理 3 場次說明 會,惟外界及 各部會對條文 修正草案仍有 不同意見。

四、另 105 年 3 月 16 日 立 法 院 社會福利及衛 生環境委員會 委員提案,基 於國內青年低 薪問題嚴重,

應先檢討改善 國內青年低薪 問題,並針對 鬆綁外籍人才 進行經濟及就 業影響評估,

停止推動相關 計畫及法令,

爰本部暫緩推 動「鬆綁外籍 人才來臺工作 計畫」。 五、為配合政府推

動「新南向政 策」,發展南向 重點產業,善 用目前東南亞 國家來臺工作

(25)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之資深外籍勞

工,本部研議 規劃建立「留 用資深外籍技 術人員評點制 度」,未來如經 評點合格後,

即核發資深外 籍技術人員聘 僱許可;另所 留用之資深外 籍技術人員將 配合國家移民 政策,研議規 劃銜接我國移 民政策,使得 該等人才留臺 工作 5 年後,

得申請永久居 留及歸化,銜 接移民制度為 我國所用。

二 23 建請同意乳牛 飼育業依就業 服務法引進農 業外勞案。

方怡丹委 員(行政 院農業委 員會)

乳牛飼育業之試 辦方案,原則同 意。請農委會與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規劃保障本國勞

工就業權益具體 作法後,併同試 辦方案再提送本 小組會議討論確 認。另請農委會 於試辦方案執行 1 年後,向本小組 會議提送成效評 估報告。

農 委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對於乳牛飼育 業引進農業外勞試 辦 方 案 之 申 請 資 格、外勞核配率及 相關配套細節與農 委會積極研商,並 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12 月 30 日及 105 年 3 月 17 日就 牧場登記飼養規模 及農保認定相關事 宜進行研商,並提 送本次本小組會議 討論。

討論 後決 定是 否解 除列 管

(26)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三 24 建請同意建立

外籍勞工總額 警戒機制,提 請審查。

勞動部 外籍勞工警戒指 標項目請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參考 委員意見修正,

並於下次本小組 會議繼續討論,

若已有共識的部 分指標項目,則 可列入本小組會 議 例 行 報 告 事 項 , 供 委 員 參 考。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為妥適訂定警戒指 標相關項目,本部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邀集勞動、經濟及 長照領域專長之學 者專家召開內部諮 詢會議,並依學者 專家意見,參考學 者研究結果、本小 組委員建議,研訂 外勞警戒指標,並 將各項指標項目,

提送本次本小組會 議討論。

討論 後決 定是 否解 除列 管

四 24 建請同意將車 體業外勞核配 比 例 提 高 至 20%以上,以利 即時補足企業 人力缺口

江啟靖委 員(中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請經濟部工業局 再確認車體製造 業招募薪資之調 查結果;另請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 與勞保局提供車 體製造業之平均 投保薪資資料,

以供本小組會議 參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經濟部工業局依本 小組第 24 次會議決 議,於 105 年 2 月 2 日洽請台灣區車體 工業同業公會調查 車體製造業招募本 國勞工之薪資,確 認車體製造業之招 募員工薪資為新台 幣 4 至 7 萬元,並 提送本次本小組會 議討論。

討論 後決 定是 否解 除列 管

五 24 建請同意將磚 窯業外勞核配 比 例 提 高 至 25%

江啟靖委 員(中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在外勞核配比率 最高為 40%下,原 則支持檢討調整 磚窯業之外勞核 配比率。至於調 整方式,請經濟 部工業局與勞動 力發展署共同研 商調整磚窯業之 3K5 級制外勞核 配比率至 25%或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依本小組第 24 次 會議決議,在外勞 核 配 比 率 最 高 為 40%下,原則支持檢 討並調整磚窯業之 外勞核配比率。至 於調整方式,請經 濟部工業局與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共同 研商。依經濟部工 業局意見,磚窯業

討論 後決 定是 否解 除列 管

(27)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增 訂 多 一 級

Extra 機制附加 外勞配額可提高 20%之可行性,再 提送本小組下次 會議討論。

分級可再細緻化,

並可將紅磚業重新 檢視級別,並提送 本次本小組會議討 論。

(28)

附件 2-1、外勞在臺人數統計(105 年 8 月底)

類別 開放項目別 104 年 8 月 105 年 8 月 與去年同期比較 增 減 %

產業外勞

製造業

341,093 357,339 16246 4.76%

重大投資製造業 507 260 -247 -48.72%

一般製造業 340,586 357,079 16493 4.84%

營造業

6,530 6,706 176 2.70%

重大公共工程 6,082 6479 397 6.53%

重大投資營造業 414 202 -212 -51.21%

一般營造業 34 25 -9 -26.47%

外籍船員

9,814 10,661 847 8.63%

小計

357,437 374,706 17269 4.83%

社福外勞

外籍看護工

222,976 229,280 6304 2.83%

外籍幫傭

2,096 1,949 -147 -7.01%

小計

225,072 231,229 6157 2.74%

合計

582,509 605,935 23,426 4.02%

附件 2-2、外國人在臺人數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時間 外勞人數(千人) 本國就 業人口 (千人)

外國人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

產業類 社福類 白領 產業外勞比率 社福外勞比率 白領比率 97 年底 197 168 27 10,354 1.90% 1.62% 0.26%

98 年底 176 175 26 10,384 1.69% 1.69% 0.25%

99 年底 194 186 27 10,613 1.83% 1.75% 0.25%

100 年底 228 198 27 10,802 2.11% 1.83% 0.25%

101 年底 243 203 28 10,931 2.22% 1.85% 0.25%

102 年底 279 210 28 11,029 2.53% 1.91% 0.25%

103 年底 332 220 29 11,151 2.97% 1.97% 0.25%

104 年底 364 224 30 11,242 3.00% 1.99% 0.27%

105 年 1 月底 363 226 30 11,244 3.23% 2.01% 0.27%

105 年 2 月底 363 228 29 11,231 3.23% 2.03% 0.26%

105 年 3 月底 365 230 31 11,237 3.25% 2.05% 0.27%

(29)

105 年 4 月底 366 230 30 11,242 3.25% 2.04% 0.27%

105 年 5 月底 368 230 31 11,247 3.27% 2.04% 0.27%

105 年 6 月底 372 230 31 11,251 3.31% 2.04% 0.28%

105 年 7 月底 373 230 32 11,275 3.31% 2.04% 0.28%

105 年 8 月底 375 231 30 11,290 3.32% 2.05% 0.27%

附件 2-3、各業別外勞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表

時間

外勞與本國就業人口(千人)比率 製造業外勞

比率 (本國製造

業就業人 數)

營造業外勞 比率 (本國營造

業就業人 數)

外籍船員比 率 (本國農、

林、漁、牧 業就業人

數)

機構及外展 外籍看護工

比率 (本國醫療 保健社會工 作服務業就 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 護工比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業

人數)

外籍幫傭比 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業

人數)

97 年底 6.50%(2855) 0.76%(808) 0.90%(543) 2.35%(361) 29.42%(535) 0.47%(535)

98 年底 5.93%(2797) 0.49%(778) 1.17%(552) 2.31%(382) 30.62%(535) 0.43%(535)

99 年底 6.28%(2901) 0.44%(821) 1.41%(551) 2.42%(394) 32.64%(534) 0.43%(534)

100 年底 7.26%(2964) 0.46%(842) 1.59%(546) 2.49%(418) 34.45%(538) 0.40%(538)

101 年底 7.73%(2984) 0.35%(856) 1.71%(545) 2.63%(424) 35.00%(541) 0.40%(541)

102 年底 8.86%(2998) 0.39%(872) 1.79%(546) 2.77%(428) 36.20%(542) 0.39%(542)

103 年底 10.48%(3017) 0.55%(889) 1.87%(552) 3.03%(433) 37.43%(547) 0.39%(547)

104 年底 11.47%(3024) 0.75%(899) 1.78%(555) 3.12%(440) 38.00%(549) 0.37%(549)

105 年 1 月底 11.46%(3025) 0.74%(898) 1.82%(556) 3.11%(441) 38.50%(547) 0.37%(547)

105 年 2 月底 11.45%(3022) 0.75%(900) 1.84%(556) 3.11%(442) 41.00%(546) 0.38%(546)

105 年 3 月底 11.50%(3023) 0.78%(898) 1.89%(557) 3.14%(441) 39.01%(548) 0.37%(548)

(30)

105 年 4 月底 11.51%(3025) 0.76%(898) 1.93%(559) 3.13%(442) 39.11%(547) 0.37%(547)

105 年 5 月底 11.58%(3023) 0.75%(899) 1.93%(559) 3.13%(444) 39.22%(546) 0.37%(546)

105 年 6 月底 11.74%(3022) 0.75%(898) 1.92%(557) 3.14%(445) 39.06%(548) 0.37%(548)

105 年 7 月底 11.77%(3027) 0.74%(899) 1.9%(559) 3.15%(445) 39.06%(547) 0.36%(547)

105 年 8 月底 11.79%(3031) 0.74%(901) 1.91%(558) 3.15%(445) 39.43%(546) 0.36%(546)

(31)

附件 2-4、本國失業人數與失業率

時間 本國失業人口

(千人) 本國失業率

98 年底 632 5.85%

99 年底 520 5.21%

100 年底 471 4.39%

101 年底 477 4.24%

102 年底 469 4.18%

103 年底 439 3.96%

104 年底 430 3.71%

105 年 1 月底 453 3.87%

105 年 2 月底 462 3.95%

105 年 3 月底 455 3.89%

105 年 4 月底 451 3.86%

105 年 5 月底 449 3.84%

105 年 6 月底 459 3.92%

105 年 7 月底 472 4.02%

105 年 8 月底 480 4.08%

附件 2-5、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105 年 8 月底)

時 間 專 門 技 術 性

補習班 教 師

學 校 教 師

投 資 事 業 主 管

宗 教 藝 術 及 演

履 約

運 動 教 練 及 運 動 員

總 計 96 年底 15,467 5,983 2,243 1,451 1,792 1,981 39 28,956 97 年底 14,509 5,839 2,356 1,452 1,546 1,575 42 27,319 98 年底 13,380 5,841 2,375 1,503 1,518 1,241 51 25,909 99 年底 13,938 5,640 2,397 1,503 1,699 1,376 36 26,589

(32)

100 年底 13,981 5,715 2,406 1,644 1,685 1,327 40 26,798 101 年底 14,465 5,615 2,445 1,853 1,948 1,269 29 27,624 102 年底 14,855 5,094 2,408 2,010 1,818 1,403 39 27,627 103 年底 15,672 5,040 2,291 2,207 1,962 1,342 45 28,559 104 年底 16,982 5,000 2,299 2,357 1,782 1,719 46 30,185 105 年 1 月 16,605 4,942 2,367 2,344 1,619 1,592 54 29,523 105 年 2 月 16,590 4,910 2,346 2,341 1,445 1,608 61 29,301 105 年 3 月 17,080 5,008 2,569 2,370 2,037 1,641 64 30,769 105 年 4 月 16,911 4,970 2,715 2,354 1,911 1,515 64 30,440 105 年 5 月 16,896 5,059 2,940 2,369 1,636 1,549 68 30,517 105 年 6 月 17,764 5,151 3,210 2,385 1,911 1,520 64 31,402 105 年 7 月 17,319 5,154 2,952 2,402 2,130 1,546 66 31,569 105 年 8 月 17,124 4,945 2,053 2,405 1,818 1,654 62 30,061

(33)

附件 3-1、製造業聘有外勞雇主加保型態與人數規模統計

加保型態 人數規模

聘僱非部分工時雇 主數

同時聘僱部分工 時與非部分工時

雇主數

聘僱部分工

時雇主數 合計 1001 人以上 143/0.42% 53/0.16% - 196/0.58%

501~1000 179/0.53% 62/0.18% - 241/0.72%

301~500 人 269/0.8% 108/0.32% - 377/1.12%

101~300 人 1573/4.67% 556/1.65% - 2129/6.32%

31~100 人 5518/16.38% 2400/7.12% 3/0.01% 7921/23.51%

6~30 人 14829/44.01% 5495/16.31% 16/0.05% 20340/60.37%

5 人以下 2150/6.38% 311/0.92% 30/0.09% 2491/7.39%

總計 24661/73.19% 8985/26.67% 49/0.15% 33695/100%

備註:依勞保局 105 年 4 月勞保資料統計

(34)

附件 3-2、製造業各行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部分工時人數及平均投保薪資

105 年 4 月 行業別 本勞平均投保薪資 勞保總人數 本國籍勞工人數 本國籍部分工時勞工

人數

事業單位 家數 電腦、電子

產品及光學 製品製造業

32,264 79,539 70,374 209 222

電子零組件 製造業

32,048 411,493 344,109 698 1,016 化學材料製

造業

31,491 24,451 20,493 187 271 其他化學材

料製造業

30,639 20,780 18,211 266 394 化學製品製

造業

30,008 9,758 8,810 54 58 基本金屬製

造業

29,436 71,312 54,763 1,204 1,097 電力設備製

造業

28,790 52,427 45,261 439 703 印刷及資料

儲存媒體複 製業

28,742 19,978 16,835 579 649

非金屬礦物 製品製造業

28,672 55,293 44,730 1,204 1,132

石油及煤製 28,598 100 86 1 10

(35)

行業別 本勞平均投保薪資 勞保總人數 本國籍勞工人數 本國籍部分工時勞工 人數

事業單位 家數 資源化產業 28,438 8,211 6,557 278 229 機械設備製

造業

28,128 165,185 137,951 4,039 5,371 橡膠製品製

造業

27,245 38,795 30,047 712 621 其他運輸工

具及其零件 製造業

27,237 43,706 36,122 500 711

紙漿、紙及 紙製品製造

27,203 31,067 25,750 766 683

其他製造業 27,170 38,592 32,787 382 523 紡織業 26,814 96,428 72,934 4,042 1,833 汽車及其零

件製造業

26,618 61,205 49,691 1,035 948 金屬製品製

造業

26,573 345,780 271,574 12,050 10,212 塑膠製品製

造業

26,418 117,721 93,437 4,004 3,216 飲料製造業 26,323 4,736 4,078 80 87 成衣及服飾

品製造業

25,784 25,721 21,459 1,211 458

(36)

行業別 本勞平均投保薪資 勞保總人數 本國籍勞工人數 本國籍部分工時勞工 人數

事業單位 家數 皮革、毛皮

及其製品製 造業

25,696 14,590 12,494 308 250

家具製造業 25,422 18,608 14,890 588 548 食品製造業 25,077 134,397 115,476 15,691 2,026 木竹製品製

造業

25,064 10,077 8,028 443 427 總計 27,284(平均值) 1,899,950 1,556,947 50,970 33,695

(37)

附件 4

(38)

38

磚窯業及車體製造業 缺工調查概況

經濟部工業局

(39)

39

「磚窯業」及「車體製造業」缺工調查概況

105 年 1 月

一、依據

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19 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3 次會議」決議,

請工業局提供車體製造業招募本國勞工之薪資、工時與缺工情況辦理。

二、工業局依上開會議,洽請台灣省磚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 公會轉請所轄會員廠填列資料,彙整情形如下:

(一)磚窯業(附表 1)

目前國內場共有 33 家廠家,其中加入磚窯公會有 28 家業者,爰於發放 28 份問 卷中,回收 18 份,回收率 64%。依規模別來看,皆屬 100 人以下之廠場,其中又 以 50 人以下之小型企業 15 家最多,占 83%。

1.招募本國勞工之薪資

依問卷資料顯示,磚窯業之招募員工薪資有 35,000 元至 60,000 元不等(不含 加班費),平均薪資約 42,000 元。

2.工時

(1)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

(2)加班工時:每月 16 至 40 小時不等 3.缺工

(1)總聘僱員工數約 641 人(本國勞工 504 人,外勞 137 人),18 家廠商中有 17 家表示目前尚有缺工情形,人力短缺約 90 名,缺工率約 12.31%。

(2)人力短缺以操作工 41 名最多,製造工 37 名居次,再次為組裝工 9 名及修 造工 3 名。

(3)另有 9 家廠商表示,其員工平均年齡約 55 歲以上,顯示未來面臨人力短缺 將更為嚴重。

4.外勞聘僱情形

(1)磚窯業之外勞核配比率於 99 年 10 月起由 15%調高至 20%,目前 18 家廠商 聘僱外勞人數為 137 人,其中採行 Extra 機制有 11 家(5%共 3 家;10%共 5 家;15%共 3 家)。

(2)其中已採行 Extra 機制附加至 15%後,3 家廠商皆表示尚有外勞員額之需求,

需求數約 3 至 5 個名額。

(二)車體製造業(附表 2)

(40)

40

目前國內場共有 120 家廠家,回收問卷 16 份,回收率 14.33%。依規模別來看,

皆屬 50 人以下之廠場。

1.招募本國勞工之薪資

依問卷資料顯示,車體製造業之招募員工薪資 20,008 元至 40,000 元不等,其 中多屬 25,000 元(不含加班費)。

2.工時

(1)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

(2)加班工時:每月 20 至 40 小時不等 3.缺工

(1)16 家廠商之總聘僱員工數約 275 人(本國勞工 224 人,外勞 51 人),其中有 12 家表示目前尚有缺工情形,人力短缺約 46 名,缺工率約 14.33%。

(2)人力短缺中分別為製造工短缺人力 30 名;操作工 16 名,短缺因數多為國 人就業意願不高。

4.外勞聘僱情形

車體製造業之外勞核配比率為 15%,目前 12 家廠商聘僱外勞人數為 51 人,其 中採行 Extra 機制有 7 家(5%共 3 家;10%共 4 家),惟該等廠商皆尚未採行附 加至 15%。

(41)

41

附表 1-磚窯業回收問卷資料一覽表 編號 本勞

人數

外勞聘 僱人數

是否足額引進 缺工 薪資

(不含加班費)

正常工

平均加 班時數

外勞 需求

EXTRA

否 製造工 操作工 修造工 組裝工 附加 5% 附加 10% 附加 15% 備註

業者 1 6 2 v 2 45,000 8 40 2 平均年齡 58 歲

業者 2 20 3 v 2 2 38,000 8 20 4

業者 3 76 15 v 5 5 5 20,008 15 v 平均年齡 57 歲

業者 4 25 2 v(備註) 訂單不足

業者 5 32 16 v 3 2 50,000;60,000 8 40 5 v

業者 6 26 13 v 3 2 50,000;56,000 8 40 5 v

業者 7 25 7 v 4 3 40,000 8 40 7 v

業者 8 14 5 v 5 3 38,000;38,500 8 v

業者 9 56 16 v 5 5 40,000 8 40 10 v

業者 10 64 18 v 10 35,000 10 v 平均年齡 55 歲

業者 11 18 2 v 2 2 42,000 8 6 4 v 平均年齡 55 歲

業者 12 14 3 v 1 38,000 8 1 平均年齡 56 歲

業者 13 27 10 v 1 2 30,000-40,000 8 1 3 v 平均年齡 55 歲

業者 14 25 5 v 2 27,000 8 28 2 v 平均年齡 57 歲

業者 15 17 3 v 1 1 38,000;40,000 2 平均年齡 55 歲

業者 16 18 3 v 1 2 1000-1500/日 6 至 8 16-30 3

業者 17 12 5 v 1 1 1 40,000-42,000 8 1 至 4 3 v 平均年齡 55 歲

業者 18 29 9 v(備註) 2 4 45,000 6 至 7 6 招募本勞不足

總計 504 137 37 41 3 9 90

(42)

42

附表 2-車體製造業回收問卷資料一覽表

編號 本勞

人數

外勞聘 僱人數

是否足額引進 缺工 薪資

(不含加班費)

正常工 時

平均加 班時數

外勞 需求

EXTRA

是 否 製造工 操作工 修造工 組裝工 附加 5% 附加 10% 附加 15% 備註

業者 1 40 9 v

業者 2 10 2 v 2 25,000 8 20

業者 3

10 0 v(備註) 2 25,000 8 20-40 2

辦理外勞引進程 序;年輕人意願不

業者 4 9 1 v 5 20,008 8 20-40 5 年輕人意願不高

業者 5 16 6 v 3 27,000 8 0-40 2 v 年輕人意願不高;

年長者無法負荷

業者 6 8 2 v 8 20-40 國人就業意願不

業者 7 8 0

業者 8 8 3 v 2 25,000 8 40 2 v 年輕本勞不願學

業者 9 40 12 v(備註) 4 25,316 8 40 4 v 國人就業意願不

業者 10 5 1 v 2 25,000 8 20-40 年輕人意願不高

業者 11 3 0

業者 12 20 4 v 2 25,000 8 20-40 2 v 年輕人意願不高

業者 13 17 5 v 2 1 3 v 年輕人意願不高

業者 14 8 2 V 5 5 30,000-40,000 8 30 10 V 工作環境不佳

業者 15 2 1 V 1 25,000 8 20-30 1 年輕人意願不高

業者 16 20 3 V 10 10

總計 224 51 30 16 4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另外,根據事業單位通報資料,截至 6 月底之勞雇雙方協 商減少工時(無薪假)之事業單位共計 11 家,實際實施人數為 202 人,分別較上月增加 3 家及增加 124 人,較上年同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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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是維持勞動秩序的一種工具,而在勞動法體系中為落實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員工

(一)勞動部於 99 年 10 月實施製造業聘僱外勞核配比率 3K5 級制為 10%、15%、20%、25%、35%,並於 102 年 3 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 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雇主可於

是所有正向指標中最低者;其次是「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固定資 本形成之變動率」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GDP 成長率」,二者 的平均值分別為 5.10 分與 5.13

(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