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二、組織:成立「109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小附幼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附設幼兒園
代理教師 1 代理實缺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迄日依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辦理或 代理原因消失 )
備取 1 名 國小附設幼兒園
代理教師 1 育嬰留停缺 109 年 9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備取 1 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8 月 3 日至 109 年 8 月 29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cae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 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資格條件
1.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
第一次招考 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 效期間者。
第二次招考
1.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 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三~五次 招考
1.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 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2. 未曾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者,應取得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 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曾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者,應取 得近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未檢附者須於錄取任職 後 3 個月內取得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倘未能取得則 取消錄取資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
六、報名日期
第一招:109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二招: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三招: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四招: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五招: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 幼兒園辦公室(地址:40851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路 109 號 )。 聯絡電話:23894408#770
九、報名手續
(一)繳交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附件一)。
(二)繳驗身分證、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 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 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 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60%(試教時間 10 分鐘,試教題目自選)。
(二)口試:成績占 40% (口試時間 10 分鐘,口試內容含學校實務、班級經營及班級實務 等)
(三)甄選方式:1.考試方式採「試教」及「口試」兩組進行。
2.進行順序由考生當天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甄選日期、時間
第一招: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10 點起。(請於上午 9:30 前到幼.辦公室報到)
第二招: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0 點起。(請於上午 9:30 前到幼.辦公室報到)
第三招: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點起。(請於上午 9:30 前到幼.辦公室報到)
第四招: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10 點起。(請於上午 9:30 前到幼.辦公室報到)
第五招: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 點起。(請於上午 9:30 前到幼.辦公室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試教、口試及休息室地點於甄選當天公布)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 甄選成績如有一科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按成績 高低依序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試教成績相 同時,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口試成績皆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正 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用。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 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 決定減少錄取名額。
2.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第一名成績錄取考生為代理實缺,第二名成績錄取 者為育嬰留停缺;備取者亦以較高成績為代理實缺,較低者為育嬰留停缺。
(二)放榜
第一招: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放榜 第二招: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放榜 第三招: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前放榜 第四招: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前放榜 第五招: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放榜
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 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
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學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 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規 定、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 1 條 各 款 及 第 3 3 條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 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如患有傳染病病 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七) 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應 於 應 聘 1 個 月 內 繳 交 最 近 3 個 月 內 核 發 的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
十五、申訴專線 04-23894408#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附件一)
准考證號碼 應考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現職機 關學校
服役
情形 (請張貼最近 3 個月
內個人彩色正面證件 照 2 吋 1 張)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地址 □□□
學歷
學校名稱 系科 組別 起訖年月
大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報考 資格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 審查人員核章
基本 證件
1 國民身分證
2
未曾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保服務人員者,應取得 1 年內接受基本 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曾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保服 務人員者,應取得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及 於公私立幼兒園服務之服務證明。【未檢附者需於錄取任職後 3 個月 內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請填列畢業學校及所、系、科名稱)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審查人員核章
教師 資格 證件
4
□幼兒(稚)園教師證
□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 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 年資證明文件)
□幼稚園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經歷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備註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1.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2.准考證驗畢發還 報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請將國民身分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
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
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事足茲證明更名之新式戶口名
簿正本佐證。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附設幼兒園代 理教師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 切法律責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 區 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 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 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一者。
四、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應聘前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 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 格表者。
五、 不曾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保服務人員者,未於應聘後 3 個 月內取得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曾於 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擔任教保服務人員者,未於應聘後 3 個月內取 得最近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及於公私立幼 兒園服務之服務證明。
此 致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附設 幼兒園代理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 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