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品
產地標示要注意什麼?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易服務組 陳舒菁
簡報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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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口貨品產地認定
二、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三、 出口貨品海關查核案例
四、 出口貨品標示不實案件處分原則
一、出口貨品產地認定
出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玖、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五、出口報單類別、代號及適用範圍/註3: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製 造之貨品,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及第5條
「在我國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之規定,如符合
者,為國貨出口「G5」;不符合者,為外貨復出口「G3」。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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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製
• 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 示產地(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或臺灣)。
• 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外貨
• 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外貨復出口者,其 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
• 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2/3)
外貨加工 復出口
• 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在 臺灣加工」字樣:
•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 (2)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 級、分裝或包裝等作業。
•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 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 性造成重大差異。
•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 裝等加工作業。
• (5)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 而未改變其性質。
例外
• 免標: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 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 准免標產地。
• 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內、外包裝上標 示我國產地:
• A.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 示在表明 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者。(案例如下)
• B.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案例: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隨身碟塑膠 外殼供越南客戶組裝成品使用,
申請於外殼標示最終產地。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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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規 & 違規之處分:
常見出口產地標示違規案例
國產品未在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
國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例如標示中國臺灣();
正確應標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臺灣。
進口中國大陸製計算機在臺灣包裝後出口,出口時在外包裝箱上 標示 「Made in Taiwan」字樣,使人誤認該計算機為臺灣製造。
依規 定其僅得標示在臺灣實際進行之工序,即「Packaged in
Taiwan」。
三、出口貨品海關查核案例海關查核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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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貨品海關查核案例海關查核案例(2/2)
四、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二
產地標示不實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三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 貨品,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 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60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0萬元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 並廢止出進 口廠商登記
四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 管理之貨品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 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
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罰鍰新臺幣 48萬元
五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 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 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新臺幣
8萬元 罰鍰新臺幣
16萬元 罰鍰新臺幣
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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