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醫療糾紛之成因
醫療糾紛在臺灣醫界文化裏可以涵蓋一切醫病關係的爭執 44 ,舉凡醫療費用 的爭執、醫學倫理的爭執、醫療傷害責任歸屬等。但可以再細分成兩種類型,廣 義的醫療糾紛和狹義的醫療糾紛 45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含有傷害和非傷害的醫療 事件,非傷害的醫療事件例如有醫療機構之醫療設備不足、醫療人員醫療能力有 限、醫療費用的爭執、及醫療失誤或非失誤的醫療傷害等。狹義一點的解釋不包 括醫療費用和醫學倫理等的爭執,而是專指「醫病之間,因醫療傷害所生的責任 歸屬爭執」。在我國文獻與實務討論上,就是病家認為在醫療過程中受有醫療傷 害,向醫療機構、醫師、醫療人員有所主張而言。而醫糾法草案第 3 條第一項內 容也明定「醫療糾紛:指病人認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 構負責所生爭議。」,將醫療糾紛指定是因「醫療行為而導致的不良結果」;另 參考 2012 年 12 月 18 日原行政院版的醫糾法立法草案的立法理由說明「本法立 法目的是以保障病人權益為核心,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亦明定多項促進病人權益 的措施,如病歷證據保全等,故本法指在處理病人對於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之醫 療專業領域之爭議,至病人如單純有關醫療費用收取或醫療態度等爭執,非屬本 法之醫療糾紛,得透過地方之醫事爭議審議委員會予以處理。」 46 ,證明衛福部 是採狹義的醫療糾紛,且此糾紛不限於非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病人及其家 屬,即病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醫療機構、醫師、醫療人員、有關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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