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邊陲業務,減輕成本負擔;又或是運用「勞動派遣」執行各種短 期需求工作,以解燃眉之急。但是,在此種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廣泛運 用的同時,若缺乏勞動法令進行勞動保護,企業基於追求「利益極大 化」的目標下,則可能導致他們對「企業與雇主責任」的背棄,逐漸 將各種業務以及工作,均改以「委外」或「勞動派遣」方式執行,進 而造成「中間剝削」與「勞動條件下滑」等問題。近年來,登錄型勞 動派遣運用泛濫的日本,已逐漸意識到企業責任嚴重背離的現象,如 早稻田大學於2010召開勞動派遣改革議題之論壇中,常任理事太田正 孝開場所言:「Business is not just making money」,當企業開始無所 不用其極的規避雇主責任,以增加收益,不僅將使勞動市場充滿危 機,更可能讓國家的經濟循環陷入困頓,值得吾人省思。
不同於前述判決,1997 年 X, Y and Z v. the United Kingdom 331 不涉及變更性 別登記,而是涉及跨性別者之家庭,故爭點係 ECHR 第 8 條之尊重家庭生活權,
ECtHR 仍認為英國未違反 ECHR 第 8 條。X 為跨性別男性,與 Y 女以人工生殖 之方式生下 Z,Z 雖然與 X 同姓氏,惟 X 不被允許登記為其父,故 X 主張英國 侵害其家庭權。 ECtHR 指出,於授予跨性別者親權方面,歐洲國家仍未有統一標 準,締約國之間亦不具普遍共同態度,仍須保留國家極大之評斷餘地 332 。就當事 人主張兒童之最佳利益,如若 X 死亡 Z 無法獲得繼承權等,ECtHR 認為若 X 立 遺囑,實際上可以解決問題,而 Z 之移民或國籍問題,則得透過與其母 Y 之連 結解決。至於 Z 之出生證明上父親欄空白,只要 X 及 Y 不對外公開,ECtHR 不 認為於此種情況下兒童或家庭將受到任何污名化,且於在英國並不經常需要出示 完整出生證明,故不賦予 X 父親之地位,對 Z 並無法律上之重大影響 333 。而對 於 Z 之生活,ECtHR 指出就社會意義而言,完全無法阻止 X 作為 Z 之父親,理 由包括兩人同住而 X 為 Z 及 Y 提供情感和經濟支持,Z 亦使用 X 之姓氏,並得
3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may, by order,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the Minister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Minister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m[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