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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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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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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11年度「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學校推廣綠色化學」

公開徵求案計畫

一、 補(捐)助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依 據107年4月2日 行 政 院 院 臺 環 字 第1070008670號 函 核 定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目標「知識建立」,為落實 綠色化學教育推廣,希冀藉由公開徵求案計畫活動,辦理綠 色化學原則建立源頭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策略與認知教育推廣,

擴大知識傳遞,建立科學觀念,達到風險溝通、知識建立之 成效,並培養綠色化學種子教育量能,爰訂定本公開徵求計 畫鼓勵民間團體或學校提案推廣綠色化學。

二、 補捐助對象、徵求主題及範疇

(一) 對象:民間團體或學校。

(二) 徵求主題:辦理小學應用或建置綠色化學教材、動畫、

繪本、桌遊,或辦理研習、教育推廣、競賽等活動。

(三) 範疇:

1.

推廣對象為小學師生。

2.

應用本局於107-110年建立之綠色化學小學教材、動 畫、繪本、桌遊等進行教學或研習等推廣。

3.

以綠色化學12原則配合本局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 質為主題於小學開設綠色化學相關課程、編撰教材、

教案、設計實驗、辦理演講、營隊、競賽及相關教 學活動。

4.

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主題專區編撰與綠色化學相關 之小學教育推廣活動,包括編撰教材、教案以及設 計動畫、繪本、桌遊等。

(2)

2

5.

與第1、2屆綠色化學創新及應用獎獲獎單位進行教 學交流。

三、 申請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111年5月2日止。

四、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

五、 補(捐)助計畫內容:須依規定撰寫(附件一)。

六、 補(捐)助金額

(一) 計畫徵求主題、案件數、金額表

主題

原則每案補

(捐)助最 高金額

(萬元)

原則核定 案件數

(件)

總金額

(萬元)

辦理小學應用或建置綠色化 學 教 材 、 動 畫 、 繪 本 、 桌 遊 , 或 辦 理 研 習 、 教 育 推 廣、競賽等活動

9.5 10 95

(二) 本局得依案件實際申請情形及審查結果,於各主題總 金額內,調整補(捐)助案件核定之數量及金額。

(三) 公開徵求計畫細節說明如下:

1.

創意教學

(1) 開設課程須與綠色化學有關,名稱包括相關用

詞或類似名稱。

(2) 進行方式除校內教師開課、教學外,得聘請專

家學者協助教學。

(3) 應用教材以本局產製為主。

2.

創意教材、動畫、繪本、桌遊:編製可應用於綠色

(3)

3

化學教育推廣之創意教材、手冊及講義,亦包含動 畫、繪本、桌遊等。

3.

創意教案:設計與綠色化學相關之議題課程教案。

4.

創意實驗:執行或設計創新綠色化學實驗,配合實 驗設計所需使用消耗性品項。

5.

創意活動(含營隊及參訪):策劃安排綠色化學相 關之營隊及參訪活動。包含校內(外)營隊規劃、

產學參訪、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規劃之 相關活動之校外參訪活動。

6.

創意競賽:規劃校內綠色化學相關議題之競賽活動,

如繪畫創意競賽等。

(四) 補助說明:每計畫案補(捐)助經費以提案計畫活動 規模(人數、場地大小及活動時間長度)及計畫內容 進行補助審查。

七、 申請之計畫數

同1民間團體或學校僅能提出1 案申請(每1教授僅限1案)。

八、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須先至本署「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 平台」-補(捐)助民間團體、機關、學校經費管理 系 統 (

https://bafweb.epa.gov.tw/tcixw/

) ( 以 下 簡 稱

BAF

系統) 鍵入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

認證通過後再登入

BAF 系統(年度別請填寫111),下

拉選擇[計畫類別]點選[管控計畫]選擇申請主計畫名稱 後,再鍵入擬申請之計畫名稱、計畫期間、所需各項 經費等。

(二) 網路申請作業完成後,須檢具公文及申請資料於111

52

日(星期一)(以郵戳日期為準)前函送本局

(4)

4

(本局地址:10667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351號),並將附件四貼於信封上。

(三) 未至前揭網站完成申報作業者、未檢具公文者或未依 規定期限內函送資料者,均視為資格不完整,本局列 為審酌核定條件。

九、 申請補(捐)助計畫應檢附資料

(一) 申請補助公文。

(二) 計畫申請表1份(附件二)。

(三) 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 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計畫書5份。

十、 審查及經費核定

(一) 申請案受理截止後,將進行初審,再依各案性質審酌 實際需求,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補

(捐)助案單位列席報告。

1.

審查項目包含申請補(捐)助計畫案內容、工作方法、

預期效益與經費需求等項目核定補(捐)助經費,計 畫書之經費合理性,列為重要審酌項目。

2.

個案補(捐)助總額度由本局依提案計畫核定,本局 得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補(捐)助之項目,

及各項目額度。

3.

本局得依案件實際申請情形、件數及審查結果,於各 主題總金額內,調整補(捐)助案件核定之數量及金 額。

(二) 所申請之計畫如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於事後經查證重複補助,應繳回是項補助經費。

(三) 提出計畫單位應審慎評估執行能力,並考量自身資源

(5)

5

條件後,再提出申請;如經核定補助但因故無法執行 完畢,將停止該單位下年度申請補助之權利。

十一、 撥款及結案結報

(一) 各補(捐)助計畫須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補(捐)助 計畫結報原則說明會、成果發表會及填寫有關性別平 等檢核表單(如附件三),並統計分析,如不配合者 下年度不予補助。

(二) 結報結案日:結案結報時間為計畫結束後30天內,不 可逾期,如有逾期者將喪失下年度優先補助之資格。

(三) 受補(捐)助學校、民間團體,須依「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 補(捐)助要點」辦理補(捐)助項目各項憑證結報 事宜,檢具結報憑證日期須以核定補助日期後為限,

並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局備查。

(四) 請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補(捐)

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第 五條「本局各項經費補(捐)助金額之上限規定」編 列各項經費。

(五) 民間團體及私立學校辦理結案結報事宜,需檢附收據、

收支清單結報表「含收支報告表(附件七)、經費彙 總表(附件八)」(正本)送本局審核,各項支用單 據(正本),應按經費項目依序排列彙整成冊歸入本 局檔案室存管。

(六) 公立學校辦理結案結報事宜,需檢附收據、收支清單 結報表「含收支報告表(附件七)、經費彙總表(附 件八)」(正本)送本局審核,各項支用單據,應按 經費項目依序排列彙整成冊後影送本局審核,正本由 受補(捐)助單位自行依規定妥為保存,供本局事後 查考審核。

(6)

6

(七) 結案後,本局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事後審核並作成 相關紀錄(擇選部分補助對象、部分補助事項查核):

1.

赴受補(捐)助單位進行實地查核。

2.

以書面查核方式請受補(捐)助單位將查核項目 之支用單據原件送本局,經本局抽查完竣後送回。

十二、 申請程序與計畫書內容

本補助計畫內容規定如附件一,須由申請單位於申請 期限內檢具公文及計畫書5份(含光碟電子檔),以附 件四格式(寄)送本局審核。

十三、 補(捐)助計畫變更規定

(一) 計畫執行期間涉及內容、經費項目或計畫總經費變更 時,應報請本局同意。

(二) 計畫執行期間已逾三分之二者,不得申請變更。

十四、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不可 使用免洗餐具、紙杯等一次用產品。

(二) 各補(捐)助計畫請將本局列為該活動之指導單位,

另有關核定補(捐)助項目為海報、印刷、文宣、媒 體及網路宣傳等,涉及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 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 理單位名稱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補(捐)助」字樣,結報時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各補(捐)助計畫印製手冊所用紙張應取得永續森林 管理、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等環保驗證,

油墨應為黃豆油墨或環保標章植物性油墨,並於手冊 標示相關文字。

(四) 各補(捐)助計畫本計畫如涉及智慧財產事宜,應取 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如有侵權

(7)

7

情事,概與本局無關。

(五) 各補(捐)助計畫經本局審核後即可公布刊登,另請 至 環 保 署 環 境 教 育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首 頁

(http://eeis.epa.gov.tw)進入,點選「我要發表活動」進

行活動登錄。

(六) 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須符 合環保署訂定「環保低碳活動指引」,並須於辦理前 至 本 署 「 環 保 低 碳 活 動 平 臺 」

(http://greenevent.epa.gov.tw/)完成環保低碳活動自評與

登錄,並申請取得環保低碳活動(LOGO)於辦理活動、

會議、展覽時標示。

(七) 民間團體或學校就本補助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 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 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六),但屬基於法定 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如未揭露 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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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相關附件

附件一:計畫書內容、成果報告內容及格式 附件二:補(捐)助計畫申請表

附件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性 別平等檢核表

附件四:申請案信封黏貼資料

附件五:補(捐)助計畫申請核定流程示意圖

附件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附件七:收支報告表 附件八:經費彙總表

(9)

附件一 計畫書內容、成果報告內容及格式 壹、 計畫書內容必須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或活動宗旨。

三、 計畫期程。

四、 活動地點。

五、 指導單位。

六、 主(協)辦單位。

七、 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八、 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流程)。

九、 人力配置(含人員編組及工作人員職掌)。

十、 預期成果(含量化之績效衡量指標)。

十一、經費預算(含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 機關預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十二、附件: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0)

貳、 成果報告內容

成果報告應包括前言、工作項目及重要執行成果、未來推動建議 以及相關活動成果等照片及說明。

一、 計畫(活動)名稱

二、 主(協)辦單位及承辦單位

三、 成果摘要:1-2頁摘要說明執行成果 四、 內容

(一)目標:願景及年度整體目標。

(二)工作項目及重要執行成果:包括主要工作項目、辦 理時間(期程)、辦理地點、計畫(活動)內容、

活動流程、執行重點、活動效益及具體成果等,需 包含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活動相片(必須呈現出 活動人數、活動內容及活動成果)。

五、 未來推動建議

六、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11)

參、 報告格式

一、 成果報告須上傳至本署網站,總頁數限制為100 頁之內,以 利資料上傳。

二、 版面—紙張上下左右頂端各留邊2.5 公分,版面底端1.5 公分 處中央繕打頁碼,字體大小為10pt。

三、 標題

(一) 依報告內容繁簡擇定所需表現之階層數,字體大小應逐層 遞減,最大以不超過20 號字型,最小不小於16 號字型。

例如章次使用壹、貳……等中文編號,節段編號則配合使 用一、(一)、1、(1)、A、a 等層次順序之中文、阿 拉伯數字與英文字母。

(二) 每段標題與前段文字及子標題間,配合標題之階層大小,

與前段之間距亦由大到小,最大不超過1.5 列,最小不小 於0.5 列;與後段間距則固定為0.5 列。

(三) 新章別應換頁後開始。

(四) 所有編號皆需使用「項目符號與編號」以對齊,打字時讓 文字自動換行,不可直接使用

Enter 手動換行。項目符號

所使用的括號皆為全形。

四、 內文

(一) 中文與併同使用之標點符號字體用標楷體、全形;英數與 併同使用之標點符號字體用

Times New Roman、半形。括

號內同時出現中英文時視為中文,使用全形符號。(若有 特殊需要時可變更字體,但英數字母皆需為英數字體。)

另如(1)等項目符號之()使用全形。

(二) 內文以16 號字體為之,行距為固定行高、20pt,內文段落 與前段間距0.5 列與後段距離6 pt。

(12)

(三) 內文對齊方式皆採左右對齊,但若出現英文過長或是網 頁、電子郵件信箱等例外情形時,需再加以手動調整對 齊。

五、 圖表

(一) 圖表目錄之格式與字體應與主目錄一致。

(二) 圖表應置於報告內文出現之最近處頁次,並置於最上方或 最下方;非緊鄰於出現處之內文中間。

(三) 表格標題必須置於表格上方且置中,與表格距0.5 列;圖 片標題必須置於圖片下方且置中。

(四) 表格內文及標題字體大小為12 號,行距皆為最小行高,

表格內文與前後段為0 間距。

(13)

附件二 補(捐)助計畫申請表

1.

上網登錄案件案號

2.

申請主題

辦理小學應用或建置綠色化學教 育、教材、動畫、繪本、桌遊、

競賽等活動推廣

3. 申請範疇*

4.

計畫名稱

5.

登記立案之單位名稱

6.

立案時間 (大專校院免填)

7.

立案字號 (大專院校免填)

8.

負責人

9.

人力概況

10.

重要事蹟

11.

曾經辦理之環保或化學相關活動 或計畫(包括時間、地點、合作 單位及成效)

12.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本案之經費數

(機關名稱須註明)

13.

計畫主要執行人員

14.

聯絡人

15.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16.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17.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參照以下說明填入號次 1. 推廣對象為小學師生。

2. 應用本局於107-110年建立之綠色化學小學教材、動畫、繪本、桌遊等進行教學或

(14)

研習等推廣。

3. 以綠色化學12原則配合本局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題於小學開設綠色化學相 關課程、編撰教材、教案、設計實驗、辦理演講、營隊、競賽及相關教學活動。

4. 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主題專區編撰與綠色化學相關之小學教育推廣活動,包括編撰 教材、教案以及設計動畫、繪本、桌遊等。

5. 與第1、2屆綠色化學創新及應用獎獲獎單位進行教學交流。

(15)

附件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 (活動名稱) 性別平等檢核表 辦理活動單位:

活動名稱:

活動日期: □平日 □假日(可複選)

活動時段: □上午□下午□晚上(可複選)

活動地點: □都會區□鄉村(1場次以上可複選)

參加對象: 辦理方式:

參加活動人數:男: 人,女: 人,總計

檢 核 內 容

檢 核 項 目 檢核結果(請於50字內說明性 別統計或績效資料)

1-1

活動是否包含蒐集參與活動(或受益人)之性

別統計資料?

□是 □否

1-2

承上題,如是,是否適宜建立長期追蹤資料?

□是 □否

1-3

承上題,如是,是否有下列複分類統計?(可 複選,請將包含項目打勾)

□性別

□族群(如原住民、新住民)

□教育程度

□是 □否

2-1

活動之訊息與宣導是否避免了複製性別刻板印

象?

□是 □否

2-2

活動之訊息與宣傳是否貼近男女或城鄉居民資 訊管道使用之便利性,減少性別落差或城鄉差 距?

□是 □否

2-3

活動之訊息與溝通是否貼近城鄉居民資訊管道

使用之便利性,減少城鄉差距?

□是 □否

3

活動是否包含培育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的社

區與部落女性種子師資或意見領袖?

□是 □否 4-1

活動是否有考量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之需求

差異?

□是 □否

4-2

活動是否有考量弱勢處境參與者之需求差異?

□是 □否

(16)

5

活動是否有下列成效?(可複選,請將包含項 目打勾)

以資源挹注在地、社區化組織的成長

培力民間環保團體的永續發展

結合民間力量,持續推動生活環保的實

環境風險的監督與資訊宣導?

□是 □否

6

活動是否包含推廣農村女性、原住民或其他涉

及生態環境保育的傳統智慧與知識?

□是 □否 7

活動畫之規劃、決策與領導等過程,是否確保

女性的充分參與?

□是 □否

8

活動相關活動之執行過程,是否有具體策略或 原則,讓參與者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 三分之一的目標?

□是 □否

9

活動之執行過程中,是否考慮參與者之托育需

求,提供免費、優質之臨時托育服務?

□是 □否 10

活動是否特別規劃有性別平等工作之創意內

容?

□是 □否

註:為鼓勵活動申請者結合環境教育活動與性別平等思維,請依表列項 目,將性別平等觀念融入環境教育中;如以上各項目均填否,建議活 動內容徵詢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專家意見並修正。

填表人:

連絡電話: 填表日期:

(17)

附件四 申請案信封黏貼資料

10667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檢核清單請勾選(申請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

申請補(捐)助

111年度推廣綠色化學公開徵求案計畫

□ 1、是否已於 BAF

網站完成相關資料登打

案號:

□ 2、公文

□ 3、補(捐)助計畫申請表(須用印)

□ 4、計畫書

□ 5、其他檢附文件:

(18)

附件五 補(捐)助計畫申請核定流程示意圖

流程 內容

補(捐)助審查

核定補(捐)助計畫內容及經費

1. 計畫申請表。

2.

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 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 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 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3.

計畫書。

1. 審查各申請補(捐)助計 畫案內容、工作方法、預 期成果與經費需求等項目 核定補(捐)助經費。

2. 必要時得請申請補(捐)

助案民間團體或學校列席 報告。

1.

核定補(捐)助案額度。

2.

發函通知受補(捐)助之 民間團體或學校。

補(捐)助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流程 民間團體或學校向本局

函送補(捐)助申請

(自公告日至111年5月2日止)

(19)

附件六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第1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2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3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4款

(請填寫

abc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 營利事業

□ 非營利法人

□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 任職務:

□ 公職人員本人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 同生活之家屬。

姓名:

□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 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

媳、女婿、兄嫂、弟媳、

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 負責人

□ 董事

□ 獨立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6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 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20)

※填表說明:

1. 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 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者,則須填寫表2。

3. 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 第1項各款之關係。

4. 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 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 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 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 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 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 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此限: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 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 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 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 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 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1)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 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 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

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22)

附件七 收支報告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補(捐)助計畫收支報告表

計畫名稱:

預定計畫(活動)總經費 所占比率 實際計畫(活動)總經費 化學局負擔經費 %

自籌經費 % 他機關補(捐)助經費: %

(明細詳附表)

所屬年度: 年度

計畫(活動)期程:中華民國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計畫(活動)

支用項目

本局指定補

(捐)助項目 預算金額

實際計畫(活 動)總經費

補(捐)助項 目支用 單據號數

本局實際補

(捐)助金額 備註

合 計

製表人 會計 負責人

說明:1.本表依經費彙總表填列。

2.自籌經費係計畫總經費扣除本局補(捐)助金額及他機關補(捐)助經費。

3.他機關補(捐)助經費指政府機關補(捐)助,不含私人團體或其他財團等。

4.如計畫(活動)支用項目非本局指定補(捐)助項目,只要填列實際計畫(活動)總 經費欄。

(23)

(附表)

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明細表

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

受補(捐)助單位:

NO

接受政府補助機關名稱 實支金額 占總額百分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註:1.接受兩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含化學局),於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本表。

2.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24)

附件八 經費彙總表

經 費 彙 總 表

金額共計: 元正

編號 金額 編號 金額 編號 金額 編號 金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說明:

1.本表請就本局補(捐)助部分實際支出項目,按單據項目編號順序填列金 額(不包括自籌及他機關補助部分)

2.原則上「金額」欄數字應為各單據所載金額,如確應業務需要,單據無法 分割,需由本局及他機關補助或自籌共同支付,則應於單據上詳列個別分 攤金額,並將本局分攤金額填入本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十二、成績複查:請於111年7月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以申請表書面向承辦學校深澳國小教 務處提出申請附件六,逾時恕不受理,本項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總分計算是否正常,不做委 員評分之審查。 十三、正式公告錄取順序:111年7月6日(星期三)14時,凡總成績達70分以上者依成績高低排 序錄取及公布各校本土語文各語言別教學支援人員課程需求節數。 十四、進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