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 108 年市長盃三對三籃球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促使學生及青少年有正當的活動,增進彼此友誼,提昇籃 球運動水準。
二、主辦單位:彰化市公所
三、協辦單位:彰化市體育會、彰化市民代表會、彰化市籃球委員會、佐儀 股份有限公司
四、比賽時間:108年 12月7日(星期六)上午8時30 分;8時 20分前完 成報到手續。
五、比賽地點:彰化縣立彰安國中籃球場。
六、比賽分組:社會組、高中組(限高中在學學生)、國中組(限國中在學學 生)、女子組(不限在學)。
七、參賽隊數:每組限 80隊,以報名順序先後計數,超過者恕不受理;各組 參賽隊伍未達 10隊者,取消該組比賽。
八、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8年11月 25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該組 若有額滿提前截止報名。
九、報名費用:本活動無須繳費。
十、報名方式:本競賽規程及報名請至彰化市體育會網站報名
(http://122.117.97.66/500/)
十一、比賽制度:依比賽隊伍多寡決定比賽制度,規則另訂。
十二、比賽場次:由大會整合報名隊伍後,以抽籤方式訂定賽程表,各隊不 得異議。
十三、獎 勵:依比賽隊伍多寡決定錄取名次,各頒發獎盃3座及獎金(第 1名每隊2000 元,第2名每隊1500 元,第3名每隊1000 元)外,另凡比賽隊伍每隊均可獲贈精美贈品乙份,以資 鼓勵。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十五、比賽附則:
(一) 參加比賽之選手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社男組及女子組,無身分 證者請攜帶可證明身份之證明文件)、學生證(國中組、高中
組)以便大會審查,如有冒名頂替者,則取消其資格。
(二) 每人限報名 1隊,每隊報名3人;如重複報名,擇一參加比賽,
若重複出賽,經對隊抗議,則取消該隊成績。
(三)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投球中籃算兩分、三分球投籃區域球中籃
算三分。
(四) 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之情況下,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其暫 停時間為一分鐘。
(五) 各隊應以大會通知報到時間向大會報到,如逾出賽時間三分鐘以上 者,以棄權論;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必要 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六) 所有發球(不得超過五秒)均需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發球線後開 始比賽。發球時,發球員不得直接投籃,否則喪失控球權。
(七) 每次發球時,均由對方觸(摸)球,但觸(摸)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 鐘(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再犯則獲一次罰球,並繼續獲控球權)。
(八) 投籃不進,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
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得分不算,並喪失控球權。
(九) 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除裁判暫停時間、球員受 傷、或裁決抗議等均需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不得停錶。
(十) 比賽時間終了若得分相同,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先領先一球者為勝 隊。
(十一) 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
為,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十二) 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
(1)延後比賽日期(2)更改賽制或縮短比賽時間(3)取消比賽。若延期或 停止辦理比賽,將於比賽前一天下午 5時30分以前公告於本所網站最 新消息,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十三) 各球員重複報名,並未能於賽程抽籤前確定其歸屬者,該球員即
以第一次實際出賽之代表球隊為其歸屬。若其以同名同姓為提出抗 辯,應自行向大會提出證明,否則大會得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十四) 比賽期間,凡無故棄權者,或任意更改隊員名單,冒名頂替或資
格不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五) 球員資格之申訴: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兩隊進行該場
次比賽前提出,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否則取消該 隊比賽資格,不得參加比賽,亦不受理其抗辯。
(十六) 申訴處理:比賽過程中若有非規則性之問題需提出申訴時,必須
於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並繳交新台幣叁仟元保證金,若 申訴經大會判定屬實, 則退還保證金,否則予以沒收。
(十七) 本次比賽採用彰化縣三對三籃球比賽單行法規。
十六、注意事項:
(一) 球員應著運動服或球衣參賽〈大會視需要,準備號碼衣〉。
(二) 凡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之交通食宿事宜,均由球隊自理。
(三) 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並向記錄臺 報到。
(四) 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鑼鼓及汽笛,以避免影響 比賽進行,加油棒則不受此限。
(五) 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規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