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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劇藝術學系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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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經本校 105 年 12 月 14 日

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5 次會議通過

106 學年度

影劇藝術學系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簡章

玄奘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

學校地址:30092 新竹市香山區玄奘路 48 號 招生專線:(03)539-1216

傳 真:(03)539-1288

簡章下載網址:http://www.hcu.edu.tw/

※本簡章無發售紙本請自行至網頁下載列印※

(2)

玄奘大學 106 學年度影劇藝術學系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網路下載簡章 105/12/15(四)

(簡章不另販售紙本,請考生自行至本校網頁下載)

報名日期 106/01/04(三)-106/03/20(一) 准考證寄發 106/03/21(二)

考試日期(面試) 106/03/24(五)-25(六) 錄取名單公告 106/03/29(三)

(公告於本校招生服務處網站)

成績單寄發 106/03/30(四)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6/04/05(三) 正取生通信報到回函截止日

遞補生遞補意願回函截止日 106/04/14(五)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日

諮詢服務:

單位 服務項目 分機

影劇藝術學系 招生學系、修習課程等 (03)5302255 轉 5301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註冊、選課、學籍等 (03)5391227 或 1227、1228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住宿、兵役等 (03)5302255 轉 6110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 (03)5302255 轉 6107

(3)

目 錄

簡章本文

壹、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及考試項目: ... 4  

貳、修業年限: ... 4  

参、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 4  

肆、考試日期: ... 6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7  

陸、錄取公告: ... 7  

柒、成績複查方式: ... 7  

捌、報到及遞補程序: ... 7  

玖、申訴辦法: ... 8  

拾、相關規定及其他事項: ... 8  

拾壹、交通資訊: ... 8  

附件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0  

附件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2  

附件三之一 申訴辦法 ... 14  

附件三之二 申訴申請表 ... 15  

附件四 成績複查申請書 ... 16  

附件五 境外學歷切結書 ... 17  

附件六 錄取生放棄資格聲明書 ... 18  

附表

附表一 報名表

附表二 報名專用信封袋格式

(4)

玄 奘 大 學 1 0 6 學 年 度 影 劇 藝 術 學 系 學 士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壹、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及考試項目:

貳、修業年限:

學士班修業以四年為原則,得延長修業二年。相關規定悉依本校學則等辦法辦理。

参、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手續

報名手續 說明

報名日期

106/01/04(三)-106/03/20(一)

招生學系 影劇藝術學系 招生名額 78 名

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對本系之「舞台表演藝術」

「編導創作」或「影 視攝影與製作」有興趣者,或在歌唱

、舞蹈或表演領域具基礎且有參賽經

驗者。

考試項目 及 佔分比例

考試項目 佔總成績比例

書面審查 40%

面試 60%

書面審查 應繳資料

一、自傳。

二、參賽得獎記錄證明。

三、個人有利審查資料(如:在校期間優良表現、社團或各類活動參與證 明...等。

*以上資料請裝訂成冊*

同分參酌序 一、面試。

二、書面審查。

聯絡資訊 (03)530-2255 轉 5301。

學系網址 http://psa.hcu.edu.tw/。

(5)

準備 報名資料

1.報名表

自網路下載簡章列印A4報名表(附表一),填妥基本資料、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及照片,核對無誤後由考生親筆簽名。

2.學歷(力)證件影本

適用對象 應繳資料

已畢業者 畢業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106年6月畢業)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註冊章須清晰可辨),黏貼於報名表。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依本簡章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繳交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歷報考者 繳交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審查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並符合相關學歷採認規定

請繳交:

(1)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附件五)。

(2)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經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3.書面審查資料:依學系所列項目繳交。

繳交 報名費用

1.報名費用

中低收、低收考生申請報名費減免、全免優待者,請於報名表上勾選符合之身 分並於繳交報名表件時一併檢附各縣市政府開具之中低收、低收證明文件(非清 寒證明)影本供本校審查;若經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律不 予減免,並須補繳報名費用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費繳交:請考生自行至全省各郵局填寫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劃撥,

戶名「財團法人玄奘大學」,帳號「19627388」。

※請考生於劃撥單通訊欄上註明考試名稱及報考學系,繳費收據正本請考生自 行留存備查,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寄回。

3.已參加過本校106學年度任一入學管道報名者免繳報名費。

身分別 一般考生 中低收考生 低收考生 報名費 500 元 200 元 報名費全免優待

寄送 報名資料

1.請考生於報名期間內自行準備信封袋。

2.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格式(限用附表二格式),黏貼於信封袋上。

3.將各項報名表件裝入信封袋內(報名表件與書面審查資料請分開裝訂)。於報名 時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30092 新竹市香山區玄奘路 48 號「玄奘大學招生委員 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項:(請考生務必詳讀)

(一)考生報名前應自行先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若考試成績已達錄取標準,但因報考 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二)考生報名繳交資料請自行備份,並於寄送前檢查備妥,經寄送達本校後概不接受任 何理由申請更改報名事項,所繳報名相關資料一律不予退還;如逾期寄送件、資格 不符、報名表填寫不清楚、表件不全等,本校得不受理報名;書面審查資料於報名 日期截止後,恕不接受補交及替換資料。

(三)報名手續完成係指報名費用繳交完成並將報名表件等資料寄送至本校。

(四)如因特殊因素欲申請退還報名費用者

請於規定期限前(106年03月20日)向本校申請
(6)

經審查完成後辦理退費(須扣除郵局劃撥手續費15元)。

(五)凡本校休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及在學生,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違者將取消錄取 資格;本項招生考試不採各項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六)在營服役預、士官或常備兵,須出具106年9月中旬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始准 報考。

(七)依徵兵規則第 29 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規定,考生可檢附相關證 明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因此備取生如已接受徵集入營,視為放棄備取遞補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八)依內政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 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緩徵。

(九)依兵役法第 44 條規定,國民在營服役期間,學生可保留學籍。爰各校學生得依學校 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或辦理休學。

(十)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報考並經錄取者,如因故無法於入學時補繳正式畢業證書或同等 學力證明正本,則依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十一)持境外學歷證件之考生,需於錄取報到時或註冊前繳交已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 記並為教育部認可之原境外學校學歷證件正本及譯本、歷年成績單正本及譯本、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各乙份,以供查驗。

(十二)錄取之新生,須持符合報考證明之文件正本,經查驗無誤後始准註冊入學;如所繳 之證件有不實、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者,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除繳銷其學 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十三)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招生試務作業(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使用)及統計研究外,

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肆、考試日期:

考試日期(面試) 考生擇一場次參加面試,將依實際報考人數調整面試時間 場次一 106 年 3 月 24 日(五)09:00 起

場次二 106 年 3 月 24 日(五)13:30 起 場次三 106 年 3 月 25 日(六)09:00 起 場次四 106 年 3 月 25 日(六)13:30 起

注意事項

一、試場位於本校新竹校本部,詳細試場時間分配表於考試前一日公告於 本校網站。

二、考試當日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或 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以便查驗。

三、考生考試 2 日前尚未收到准考證者,請速與本校招生服務處聯絡。

四、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考試前向本校招生服務處申請補發。

補發准考證,應攜帶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相關應試規定請參閱附件二玄奘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7)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書面審查與面試成績,原始總分滿分皆為100分,各項成績(含總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 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所訂之最低錄取標準,按總成績高低順序分別錄取之正取生至招 生名額為止,並酌列備取生若干名;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次遞補。

三、考生總成績相同且達錄取標準時依簡章同分參酌序辦理,如仍無法比序,則由招生委 員會決定之。

四、正備取生報到後之招生缺額得回流至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管道。

陸、錄取公告:

一、本項招生考試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錄取名單預定於 106 年 3 月 29 日(三)公告於本校網頁,網址:http://www.hcu.edu.tw/。

二、考生成績通知單(含正、備取通知單)於 106 年 3 月 30 日(四)寄出,請考生先行至本校 網頁查詢,並按簡章規定日期完成報到手續。錄取名單以本校公告之榜單為準,不以 成績通知單(含正、備取通知單)寄達與否為要件。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者,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成績通知單(含正、備取通知)請自行妥善保管,以便申請各項獎學金或辦理緩徵等事 項,遺失恕不補發。

柒、成績複查方式:

一、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請於 106 年 04 月 05 日(三)前以郵寄「通信方式」申請 複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一律填寫本簡章所附「成績複查申請書」(附件四)連同考試成績單影本及複查 費(每科目 50 元),可用郵政匯票或小額郵票,匯票抬頭:玄奘大學,以限時掛號方式 寄 30092 新竹市香山區玄奘路 48 號「玄奘大學招生委員會」收,否則不予查覆。

三、申請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要求影印、攝影、照相、調閱或重閱試卷以及成績 相關資料。

四、如成績有誤,本校將依據考生複查後之正確成績予以更正。

五、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以補錄取。

六、成績複查結果,如造成正取生錄取名額多於該學系招生名額,應依複查後成績排序 錄取之,考生不得異議。

捌、報到及遞補程序:

一、正、備取生接到正(備)取通知後,應於106年04月14日(五)前(以郵戳為憑)將「通信 報到回覆函(正取生使用);遞補入學意願書(備取生使用)」寄回本校招生服務處以完 成報到手續,逾期未寄回者,視同無意願入學(遞補),以自願放棄入學(遞補)資格論,

考生不得異議。

二、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時,本校將依備取生遞補入學意願及備取名次依序通知限期辦 理遞補報到作業。如未按時遞補報到,取消遞補入學資格。

三、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為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日。

(8)

四、已完成報到程序之考生如因特殊事由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填妥「放棄錄取資格聲明 書」(附件六),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校招生服務處。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 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審慎考慮。

玖、申訴辦法:

本校為維護招生公平性、保障考生權益,如對考試有疑義及糾紛,或有違反性別平等 之疑慮時,悉依本校招生申訴辦法處理(附件三)。

拾、相關規定及其他事項:

一、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除於考試前利用新聞媒體公告通知外 當日並於本校網站公告延期等事宜。

二、有關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修業年限、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學分抵免等學籍相關 規定,請逕洽本校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電話:03-5391227 或 1228)。

三、本校 106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行政會議決議後之正式公告為準,茲列 105 學年度 學士班收費標準如下,僅供參考: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拾壹、交通資訊:

一、搭乘客運:

學制 學系 費用別 備註

學費 雜費 左列費用不含平 安保險費及其他 相關使用費等 日學士班 影劇藝術學系 39,658 11,320

客運 候車地點 班次

苗栗客運(綠線) 新竹火車站對面中正路邊,

苗栗客運候車亭 約 30 分鐘一班 新竹客運(23 路) 新竹火車站旁新竹客運總站 約每小時一班 國光客運

(台北-玄奘) 豪泰客運 (台北-玄奘)

南下上車處:

台北京站轉運站(北二門正對面) 國光 214 月台

豪泰 310 月台 北上上車處:

本校校門口候車處

尖峰時段約 30 分鐘一班 離峰約 1 小時一班 (直達本校校區) 國光客運

(台中-新竹火車站) 經台中水湳、台中火車站 到達新竹火車站後再轉搭苗 栗客運或新竹客運至本校

◎詳細乘車相關資訊請上本校網頁查詢,查詢方式:

進入本校網站(www.hcu.edu.tw)後,點選「行政單位」→「總務處」→「服務台」。

(9)

二、自行開車

(10)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 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 九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

(11)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 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 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 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 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 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及第十項國 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證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 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 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 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 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 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 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 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 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 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 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十二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2)

附件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玄奘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4 年 1 月 5 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0 月 22 日 97 學年度日間學制第 2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1 月 3 日 99 學年度第 2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進出試場規定

第一條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 角,以便查驗。

第二條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實係考生本人無誤,則准予應試,惟至當 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試務中心 辦理申

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第三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三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

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並應檢查試卷、考桌及准考證之座位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否則扣減該科成績十分。

第二章 文具用品規定

第五條 考生除應用文具(含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 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 鈴功能須關閉,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經制止不聽,得加重扣分。

第六條 凡持有視覺障礙手冊或公立醫院依據內政部所定障礙等級所核發之證明者,得攜帶視 覺輔具參加考試。

第七條 答案卷限用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原子筆作答,不得使用鉛筆作答;答案卡限用 2B 鉛筆作答並不得以修正液(帶)修正,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但術科答案卷作答方式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章 答題規定

第八條 答案卷除答案外、不得書寫姓名,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第九條 各科答案卷紙張均足敷實際需要,考生依據各科答案紙張數作答,不得要求增加用 紙。

第四章

試場秩序規定

(13)

不予計分。

第十一條 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 考試資格。

第五章 交卷規定

第十二條 試題卷及答案卷不得攜帶出試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三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停止響時,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 案卷及試題卷,違者扣該科五分,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除收回答案卷外,

再扣十分。

第十四條 考生繳卷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違者扣該科成績十分,如不聽制止者,該科不 予計分。

第 六 章 口 試 規 定

第十五條 考生應遵照監試老師或服務同學之導引,於規定地點等候唱名。

第十六條 考生需按規定時間入場,未到考試時間或遲到逾時五分鐘,均不得入場。

第十七條 考生入場應攜帶「准考證」,如未帶「准考證」扣口試成績五分。

第十八條 口試完畢,考生不得於試場附近逗留或喧嘩,違者扣口試成績十分,不聽制止者,

口試成績不計分。

第 七 章 其 他 規 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二十條 考生於本年度內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本校 得依作弊情節做適當處置。

第二十一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細記 載,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14)

附件三之一 申訴辦法

玄奘大學招生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9011191學年度第1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1114日教育部台(九0)高(一)字第90161472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5122795學年度第3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116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005794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621495學年度第4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維護招生公平性、保障考生權益及處理招生糾紛,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考生對事件結果決定考生是否錄取者、招生簡章規定不明確、有重大行政瑕疵致損 害其權益者、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所列之差別待遇者,業經招生業務 承辦人員處理或提報上級主管協調後仍無法解決者,得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惟 如於招生簡章或相關法令已有明確規範或逾申訴期限或申訴人不適格者,不予受理,

並由試務單位逕予函覆。

第 三 條 本校為處理調查、審查招生申訴案件,招生委員會下設「考生申訴處理小組」

一、招生申訴處理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自招生委員中遴聘。由小組委員互 選一人為召集人,並得就申訴案件之性質,必要時聘請法律專業人員作諮詢。

二、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三、小組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議,除評議結果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定之。

四、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五、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該項招生委員會試務組組長兼任,負責受理申訴案 件,協助調查及審議等行政支援作業。

第 四 條 考生申訴應於本校放榜日起,十五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掛號信函)提出,逾 期不予受理。惟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小組聲明理由,請求受理。

第 五 條 考生以書面提起申訴,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學考試名稱、報考系所組 別、准考證號、聯絡住址、電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及住址電話。

二、申訴之事實、理由及希望獲得之救濟措施。

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訴人簽章、申訴日期。

第 六 條 招生委員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正式收件後次日一個月內作成評議結果,必要 時得予以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第 七 條 申訴撤回:申訴人於評議決定前,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撤回申訴之全部或部份;申 訴經撤回後,就同一事實不得再提出申訴。

第 八 條 評議內容涉及申訴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或招生委員會之機密資料應予保密。

第 九 條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兩次為限。第二次申訴需有新證據,於接獲本 校處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掛號信函)提出,經小組同意後方 予處理。申訴人對以上評議結果不服,得於申訴評議結果送達後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時應檢附學校評議結果,惟未經本校招生申訴途逕向教育 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將依規定將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招生申訴程序處理。

(15)

附件三之二 申訴申請表

玄奘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訴申請表

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入學考試名稱 報考學程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

姓名 電話

住址 申訴之事實

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

補救

備註:請隨文檢附有關之文件、證據及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申訴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評議結果

(由考生申訴處理 小組填寫)

(16)

附件四 成績複查申請書

玄奘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書

申請考生姓名 報考

學系

准考證號碼 聯絡

電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通訊回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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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科目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

考生 簽章

申請

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回覆事項

※注意事項

1.複查成績請依簡章規定期限於 106 年 04 月 05 日(三)前申請,

一律以通信方式辦理(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檢附:

(1)本申請書及原成績單影本。

(2)每科目複查費 50 元,可用郵政匯票或小額郵票,否則不 予受理。匯票受款人請填:玄奘大學。

(3)附回郵信封一個,請自行貼妥限時郵資郵票(12 元)並填 妥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

3.請將上述資料置於標準信封內,於申請期限內以限時掛號 寄 30092 新竹市香山區玄奘路 48 號「玄奘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4.「複查結果」及「複查回覆事項」請勿填寫,其餘欄位請填 寫清楚。

回覆日期: 年 月 日

(17)

附件五 境外學歷切結書

玄奘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 境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學系 聯絡電話 住家:

手機:

境外 就讀 學校 資料

學校地區國別 □大陸地區 □港澳地區 □其他境外地區(請填寫):

就讀學校國別 地點(州別)

學校外文名稱 學校中文譯名

在學就讀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切結書連同相關證明影本請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本人報考玄奘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所持境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並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或註冊前,繳驗下列資料之正式證明文件:

【國外學校或香港澳門地區】

1.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證件正本(含中文譯本)。

2.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歷年成績單正本(含中文譯本)。

3.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正本。

【大陸地區】

繳驗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審查之正式畢業證 件正本(含畢業證書及在校成績單)。

若未如期繳交上述證明文件,或經學校查證此證明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教育部採認標準,本 人願接受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學籍之處分,絕無異議。

此致

玄奘大學招生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18)

附件六 錄取生放棄資格聲明書

玄奘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玄奘大學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錄取學系

本人聲明放棄貴校 106 學年度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錄取入學資格,特此聲明,絕無異議。

此致

玄奘大學 請勾選放棄原因:

□就讀其他學校,學校名稱: ,入學管道: 。

□暫時放棄繼續升學。 □其他: 。

錄取生簽章 聯絡電話 住家:

手機:

家長或監護人 簽章

玄奘大學承辦

單位章及日期 年 月 日

---

玄奘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錄取學系

本人聲明放棄貴校 106 學年度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錄取入學資格,特此聲明,絕無異議。

此致

玄奘大學 請勾選放棄原因:

□就讀其他學校,學校名稱: ,入學管道: 。

□暫時放棄繼續升學。 □其他: 。

錄取生簽章 聯絡電話 住家:

手機:

家長或監護人 簽章

玄奘大學承辦

單位章及日期 年 月 日

---

注意事項:

1.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後,以掛號郵寄至本校。

聲明書第一聯經本校蓋章後,第二聯以掛號寄回考生存查。

2.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審慎考慮。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