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臺中市賽實施計畫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4

Share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臺中市賽實施計畫"

Copied!
1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臺中市賽實施計畫

111 年 1 月 19 日中市教終字第 1110005392 號函頒訂 111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終字第 1110036503 號函修訂

壹、 競賽宗旨:

一、為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加強語文教育,提升研習語文興趣,以期蔚為 風氣。

二、透過競賽之辦理,增進各族語文學術研究風氣,增進族群情感,促進社會和諧,

並收宏揚文化績效。

三、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為市爭光。

貳、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初賽承辦學校:

(一) 第 1 區: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民中學 (二) 第 2 區:臺中市沙鹿區竹林國民小學 (三) 第 3 區: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國民小學 (四) 第 4 區:臺中市豐原區豐田國民小學 (五) 第 5 區: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 (六) 第 6 區:臺中市西屯區惠來國民小學 (七) 第 7 區: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八) 第 8 區: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 三、複賽承辦學校: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

四、臺中市 111 年語文競賽綜合工作承辦學校:臺中市烏日區烏日國民小學、

臺中市南屯區惠文國民小學 臺中市東區樂業國民小學 參、 辦理方式:

一、校內選拔賽:各校先行舉辦校內選拔賽,選拔代表參加初賽。

二、初賽:

(一)各區參賽學校、承辦學校、競賽日期及地點詳如【附表 1】。

(二)競賽組別、項目:

1. 國小學生組:(1)國語演說、(2)閩南語情境式演說、(3)客家語情境式演 說、(4)國語朗讀、(5)閩南語朗讀、(6)客家語朗讀、(7) 作文、(8)寫字、(9)國語字音字形、(10) 閩南語字音字形

(11) 客家語字音字形。

2. 國中學生組:(1)國語演說、(2)閩南語情境式演說、(3)客家語情境式演

(2)

說、(4)國語朗讀、(5)閩南語朗讀、(6)客家語朗讀、(7) 作文、(8)寫字、(9)國語字音字形、(10) 閩南語字音字形

(11) 客家語字音字形。

3. 高中學生組:(1)國語演說、(2)閩南語情境式演說、(3)客家語情境式演 說、(4)國語朗讀、(5)閩南語朗讀、(6)客家語朗讀、(7) 作文、(8)寫字、(9)國語字音字形、(10) 閩南語字音字形

(11) 客家語字音字形。

4. 教師組:(1)國語演說、(2)閩南語演說、(3)客家語演說、(4)國語朗讀、

(5)閩南語朗讀、(6)客家語朗讀、(7)作文、(8)寫字、(9)國語 字音字形、(10) 閩南語字音字形

(11) 客家語字音字形。

5. 上開競賽項目,客家語演說、客家語朗讀、閩南語字音字形及客家語字 音字形以併區方式辦理。

6. 社會組各語各項及各組原住民族語項目直接參加複賽。

(三)參賽名額:除閩南語字音字形及客家語字音字形項目每校各組以 3 人為 限,其餘各組各語各項以 1 人為限。

(四)錄取參加複賽名額及參賽細節請詳閱本計畫第「壹拾壹」點說明。

三、複賽:

(一) 參賽對象: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經初賽錄取晉 級參加複賽資格者。

(二) 直接參加複賽,免經本競賽初賽之組別、項目:

1. 國小學生組:原住民族語朗讀、原住民族語情境式演說。

2. 國中學生組:原住民族語朗讀、原住民族語情境式演說。

3. 高中學生組:原住民族語朗讀、原住民族語情境式演說。

4. 教師組:原住民族語演說。

5. 社會組:(1)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演說、(2) 國語、閩南 語、客家語朗讀、(3) 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字音字形、(4) 寫字、(5)作文。

6. 第 1~4 組原住民族語不分族語每項目每校最多可報 3 人。

7. 社會組:每校(單位)各組各項參賽不限報名人數。

(三) 相關細節請詳閱本計畫第「壹拾壹」條說明。

四、初賽、複賽各組各語各項一覽表詳如【附表 2】。

肆、 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 15 歲之一至五年級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 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

二、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 18 歲之一、

二年級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未滿 20 歲、

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四、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 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列一至四組所具之身分外,凡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實習教師、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專職族語老師及服務、

就讀或戶籍所在地(至 111 年 8 月 3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於本 市之各界社會人士均可參加,直接參加本市複賽。

註一:詳細參賽資格及限制請詳閱本計畫第陸條。

註二:上開相當於國小、國中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且具有學校學籍 者,得不佔原校參賽名額報名參加初賽;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且學籍設於本局之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依其戶籍所在地行政區,直接報名參加該組該語該項初賽。

註三: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視為一競賽單位,比照學校報名各組各語各項以 1 人參賽為限,且 每人均以參加 1 項為限。

註四: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東莞臺商子弟學校 臺北辦事處、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 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伍、 競賽項目:

一、演說:

(一) 國語(各組均參加)。

(二) 閩南語(教師組、社會組)。 (三) 客家語(教師組、社會組)。

(四) 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每語種分教師組、社會組)。 (五)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表 6】。

二、情境式演說:

(一) 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二) 客家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三) 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三、朗讀:

(一) 國語(各組均參加)。

(4)

(二) 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三) 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四) 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四、作文(各組均參加)。

五、寫字(各組均參加)。

六、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陸、 參加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本計畫「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組各語 各項競賽。

二、學生組、教師組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賽,並應經過校內 選拔程序。

三、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及教師設籍於本市者,應參加校內資 格賽,獲第一名者,依其戶籍所在地於初賽報名期限內,檢附紙本報名表【附 表 5】郵寄至該初賽承辦學校報名,參加該區初賽。

四、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 111 年 8 月 3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服務機 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擇一報名。

五、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每人均以參加 1 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項報名,

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組該項第 1 名、特優或於 106 年度至 107 年度二度 獲得第 2 至 6 名者,即不得再參加本市該組該語該項之競賽;惟學生組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本土語文情境式演說獲特優者,不受上開規範限制,得再報 名參加該組該語情境式演說之競賽。

七、凡獲本市 109-110 年複賽各組該項成績特優前 3 人者(即 109 年、110 年獲特 優前 3 人),得列入本市種子競賽員,限報該語該項競賽,並不占校內報名名 額(即不受限學校該組該語該項僅能報名 1 人之規定),可另行選拔 1 人參加 本市該項初賽。

八、凡具下列資格者,得列入本市種子競賽員,限報名該語該項競賽,並不占校 內報名名額(即不受限學校該組該語該項僅能報名 1 人之規定),可另行選拔 1 人參加本市該項複賽:

(一) 獲 109-110 年複賽各組該項成績特優前 3 人者,且現為國小及國中應屆畢 業生(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三年級),得於本年度直接參加該語該項高一階組 別競賽(即現為國小六年級者報名國中學生組、現為國中三年級者報名高中 學生組)。

(二) 自 108 年起曾獲全國語文競賽特優,得於升學後當年度,直接參加該語該

(5)

項高一階組別競賽(即現為國小學生組得報名國中學生組、現為國中學生組 得報名高中學生組)。

柒、 競賽時限 一、演說:

(一)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初賽及複賽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二) 高中學生組:初賽及複賽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三) 教師組:初賽、複賽(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四) 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複賽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二、情境式演說:

(一)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初賽及複賽每人限 2 至 3 分鐘,再由評判委員 就其表述內容與競賽員對話 2 分鐘。

(二) 高中學生組:初賽及複賽每人限 3 至 4 分鐘,再由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 與競賽員對話 2 分鐘。

三、朗讀:初賽及複賽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四、作文:各組均限 90 分鐘。

五、寫字:各組均限 50 分鐘。

六、字音字形:

(一) 國語:各組均 10 分鐘。

(二) 閩南語:各組均 15 分鐘。

(三) 客家語:各組均 15 分鐘。

捌、 競賽內容及範圍 一、演說:

(一) 國語:本項各組初賽、複賽題目不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 親手抽定。

(二) 閩南語:

1. 教師組初賽、複賽題目不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2 分鐘當場親手抽 定。

2.社會組複賽題目不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 客家語:比照閩南語演說辦理。

(四) 原住民族語:教師組、社會組複賽題目不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當場 親手抽定。

二、情境式演說:

(一) 各語各組初賽圖片題目採事先公布(另案公布);複賽圖片題目不事先公 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

(6)

(二) 各語各組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目之語 別(種)向競賽員進行提問。

三、朗讀:

(一) 國語: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教師組及社會組初賽、複賽均以語體文為題 材,篇目內容不事先公布,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競賽篇目。

2. 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初賽篇目內容事先公布(複賽俟 111 年全國語 文競賽主辦單位公布後另行公告),並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 親手抽定競賽篇目。

(二) 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初賽、複賽均以語體文為 題材,篇目內容於賽前事先公布(複賽部分俟 111 年全國語文競 賽主辦單位公布後另行公告),並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 場親手抽定競賽篇目;教師組及社會組初賽、複賽篇目內容不事 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2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 客家語:比照閩南語朗讀辦理。

(四) 原住民族語:各組複賽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內容於賽前事先公布(俟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主辦單位公布後另行公告),並於每位競 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競賽篇目。

四、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文、語體文不加限制,

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五、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 水 筆 等 , 以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 為 準 , 請 參 閱 :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字之大小,國小 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為 7 公分見方,教師組、社會組為 8 公分 見方(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六、字音字形:

(一) 國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 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

(7)

國字標準字體」為準。

(二) 閩南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限用 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拼音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告之「臺灣 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主(標調部分亦以正式版為主),詳細 內容請參閱:https://bit.ly/2YWqshP 及使用手冊

https://bit.ly/2UcLYve。

3. 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主,詳細內容請 參閱:http://twblg.dict.edu.tw。

(三) 客家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限用 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拼音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臺 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s://bit.ly/2Iog8Jw。

3. 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109 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 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hakka.dict.edu.tw/。

玖、 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

(一)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0。

(二)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 50。

(三) 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四)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 30 秒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 30 秒以 30 秒計 算扣分。

二、情境式演說(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

(一) 內容完整:內容切合主題,演繹完整,舉例生活化。

(二) 表達流暢:口齒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

(三) 深具創意:思維創新,觀點看法有獨特見解。

(四) 從容自信:態度從容,表情自然,侃侃而談,具說服力。

(五) 生動自然:演說生動,肢體動作自然合宜,表現大方自在。

(六) 問答:評判委員依其回答情形予以評分。

(七)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 30 秒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 30 秒以 30 秒計 算扣分。

三、朗讀:

(8)

(一)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 45。(國語朗讀依據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 臺(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含公布「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二) 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5。

(三)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四、作文:

(一)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 50。

(二)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 40。

(三) 字體與標點:占百分之 10。

五、寫字:

(一) 筆法:占百分之 50。

(二) 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 50。

(三)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 寫 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四) 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六、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壹拾、 初賽辦理流程:

一、報名:

(一) 日期:111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3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止。

(二) 方式:

1. 各 組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臺 中 市 語 文 競 賽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https://language.tc.edu.tw),於完成報名後列印出初賽報名統計表

【附表 3】並逐級核章,種子競賽員另需併附相關證明或獎狀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與承辦人職章)

於 3 月 18 日(星期五)前寄至各初賽承辦學 校教務處(郵戳為憑)。

2. 相當國小、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實驗教育型態學生,請學籍寄 放所屬學校一併協助網路報名;相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且學籍設於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參加團體實驗教育及參加機構實驗教育之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學生,於上開報名期限檢附紙本報名表【附表 5】寄至初賽承辦學 校。

3. 未上網報名及郵寄報名表者,即未完成報名手續,視同棄權。

(三) 網路報名期間,如發現資料有誤,可於 3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前隨時 上報名系統更正,逾時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填或更改報名表資料。

(四) 學生組之指導老師報名參賽時應以實際指導者為主,以 1 名為限,且編制 內教師不得跨校指導;如逕行安排非實際指導者而日後生其疑義者,由參

(9)

賽單位逕行負責。

(五) 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表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表為主。

(六) 本市初賽倘延期至 111 學年度上學期辦理,各競賽員仍維持代表 110 學 年度下學期報名之原就讀(服務)學校參加該區初賽,如有因轉學、介聘調 校等情形轉至新就讀(服務)學校者,請新校於賽前函文至本局備查修正該 競賽員之就讀(服務)學校名稱及指導老師身分,並請依規核予該員競賽當 日公假登記。

二、領隊暨抽籤會議:訂於 111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假各初賽承辦學校 辦理,屆時請各校派員前往,若無代表出席即由承辦學校 代抽,且不得異議,抽籤結果及詳細賽程表,請逕至本市 語文競賽網瀏覽查詢。

三、競賽日期、地點:詳見【附表 1】,場地配置圖於賽前,由各承辦學校公布於 本市語文競賽網。

四、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 個人獎(客家語演說、朗讀、閩南語字音字形及客家語字音字形除外):

1. 國小學生組、教師組:第一名錄取 1 人,第二名錄取 3 人,第三名錄取 5 人,並依實際競賽成績擇優錄取第四名若干人;初賽成績最優前 3 人(其 中如為種子競賽員,得另增額錄取)代表該區參加複賽。

2. 國中學生組:第一名錄取 1 人,第二名錄取 2 人,第三名錄取 3 人,並 依實際競賽成績擇優錄取第四名若干人;初賽成績最優前 5 人(其中如 為種子競賽員,得另增額錄取)代表該區參加複賽。

3. 高中學生組:第一名錄取 1 人,第二名錄取 3 人,第三名錄取 5 人,並 依實際競賽成績擇優錄取第四名若干人;初賽成績最優前三名(其中如 為種子競賽員,得另增額錄取)代表該區參加複賽。

(二) 個人獎(客家語演說、朗讀、閩南語字音字形及客家語字音字形)

1.客家語演說、閩南語字音字形及客家語字音字形:第一名錄取 1 人,第 二名錄取 3 人,第三名錄取 5 人,並依實際競賽成績擇優錄取第四名若 干人;成績最優前三名(其中如為種子競賽員,得另增額錄取)代表參 加複賽。

2.客家語朗讀:

(1)國小學生組:

第一名錄取 1 人,第二名錄取 2 人,第三名錄取 3 人,並依實際競賽 成績擇優錄取第四名若干人;成績最優前 5 人(其中如為種子競賽員,

得另增額錄取)代表參加複賽。

(10)

(2)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教師組:

第一名錄取 1 人,第二名錄取 3 人,第三名錄取 5 人,並依實際競賽 成績擇優錄取第四名若干人;成績最優前三名(其中如為種子競賽 員,得另增額錄取)代表參加複賽。

(三) 除依上開錄取名額為原則,各組各語各項報名人數在 9 人(含)以下者,

得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優錄取。

(四) 成績未達標準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五) 團體獎:

1. 採計單位、組別:國小、國中、高中團體獎分別採計學生組、教師組各 組各語各項成績。

2. 以各語各項個人名次換算團體積分,第一名 8 分、第二名 6 分、第三名 4 分、第四名 2 分,若同校遇種子競賽員、一般競賽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學生(具有學校學籍)皆獲得名次,則採較優之成績計算積分。

3. 錄取名額:各區各錄取參賽單位總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入),國小、國 中團體獎第一名 1 隊、第二名 2 隊,第三名 3 隊、第四名 4 隊、第五名若干隊。高中團體獎第一名 1 隊、第二名 2 隊,

第三名 3 隊、第四名若干隊。

4. 若積分相同時,以「較高名次」的數量較多者獲勝,依此類推。

5. 積分未達 12 分者,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六) 獲錄取名次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1. 個人獎部分:

(1)學生組:由本局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2)教師組:獲第一名者由本局函知其服務學校依權責辦理嘉獎 1 次,不 另頒給獎狀;列其餘名次者及私立學校教師,頒發獎狀乙幀。

(3)指導獎:凡指導學生獲各組各語各項第一名之指導老師由本局函知其 服務學校依權責辦理嘉獎 1 次,不另頒給獎狀;列其餘名次 者、私立學校教師或非正式教師,頒發獎狀乙幀。

2. 團體獎部分:第一名嘉獎 1 次,第二、三名各頒發獎狀乙幀,第四名頒 獎學校團體獎狀乙幀;前三名團隊獎勵人員第一名 5 人、

第二名 4 人、第三名 3 人(以上含校長、行政及承辦等人 員);嘉獎部分將由本局函知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

壹拾壹、 複賽辦理流程:

一、報名:

(一) 方式:

(11)

1.各組一律採網路報名。

2.經初賽錄取晉級複賽者(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 組),逕由網站系統轉登錄至複賽,各校毋須再次上網報名。

3.得直接參加複賽者(原住民族語情境式演說、原住民族語演說、朗讀)

應於 111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止 上網報名,並列印複賽報名統計表【附表 4】,於 7 月 22 日(星期五)

下午 6 時前寄達或親送至複賽承辦學校教務處。

4.具種子競賽員資格之國小及國中應屆畢業生,應於 111 年 8 月 19 日(星 期五)前,由新就讀學校備文檢附報名表【附表 5】及獎狀證明影本,正 式公文函報複賽承辦學校(副知本局)辦理複賽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二) 學生組之指導老師報名參賽時,應以實際指導者為主,以 1 名為限,且編 制內教師不得跨校指導;如逕行安排非實際指導者而日後生其疑義者,由 參賽單位逕行負責。

(三) 社會組競賽員,請自 111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起至 8 月 19 日(星期五) 止檢附相關報名文件或逕至臺中市語文競賽網報名,並列印報名表【附表 5】併同學生證影本(含最新學籍註冊章)、戶口名簿影本(僅供參賽資格審 查使用)或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寄至本局(420018 臺中市豐原區陽 明街 36 號 4 樓終身教育科),逾期恕不受理。

(四) 本競賽係以選拔全國賽本市代表隊競賽員為目的,倘獲本競賽各組各語各 項全國賽代表者,請務必參與集訓及全國賽。

二、競賽日期、地點:如【附表 1】,場地配置圖於比賽前,由承辦學校公布於本 市語文競賽網。

三、領隊暨抽籤會議:訂於 111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於承辦學校進行 公開抽籤,請各校派員前往;若無代表出席即由承辦學校 代抽,且不得異議,抽籤結果及詳細賽程表,請逕至本市 語文競賽網查詢下載。

四、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個人獎:先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

分別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 70 分者,不列等第。各 等第人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1.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

2.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

3.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

(二)未經初賽,逕行辦理複賽之項目,得依各組各語各項報名人數,依上開等

(12)

第擇優錄取若干名。

(三)成績未達標準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四)複賽各組各語各項報名人數如在 2 人(含)以下者,於複賽當日併同辦理 資格選拔賽,並僅選出參加全國賽代表,不另行敘獎或頒給獎狀。

(五)獲錄取名次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1.學生組、社會組:由本局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如社會組屬校長或 公務人員身分者,將函請其服務單位核予嘉獎(特優 者嘉獎 2 次、優等嘉獎 1 次,不另頒給獎狀,甲等者,

頒發獎狀乙幀)。

2.教師組:獲特優者由本局函知其服務學校依權責辦理嘉獎 2 次,優等嘉 獎 1 次,不另頒給獎狀;甲等者及私立學校教師,頒發獎狀乙 幀。

3.指導獎:凡指導學生獲各語各項特優之指導老師由本局函知其服務學校 依權責辦理嘉獎 2 次,優等嘉獎 1 次,不另頒給獎狀;甲等者、

私立學校教師及非正式教師,頒發獎狀乙幀。

(六)學生組指導老師以報名表所填列為準,報名完成後,除因原指導教師離職、

生病請假或其他特殊原因,須另由其他教師繼任指導工作外,須函報本局 審核,餘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壹拾貳、 競賽員注意事項:詳如【附件一】、【附件二】,並依「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 語文競賽實施要點」及實際情況(競賽時間、地點)隨時修正公告。

壹拾參、 集訓:凡取得全國賽資格之各組競賽員,應全程參與本局 10 月至 11 月舉 辦之系列集訓活動(集訓課程及時間本局將另行公告)。

壹拾肆、 全國賽績優選手獎勵方案:

一、優勝獎金:

(一)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特優者,頒發特優獎金新臺幣(以下同)2 萬元,指導學生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特優者,頒發指導獎金 5,000 元。

(二)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競賽獎金之所得者,應依規定 扣繳款稅。」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超過 2 萬元整,應預扣 10%

稅額。

(三) 指導老師應全程陪同學生參與本市代表隊集訓活動,如請假次數超過 3 次(含)以上者,則取消上述獎金(因公務因素確實未能參加者,不在上限 規定,惟應依規辦理請假)。

二、行政獎勵:

(一) 競賽員部分:屬學生者,依各校敘獎辦法本權責核予獎勵,屬公務人員

(13)

或教師者,嘉獎部分由本局函知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 獎,獲特優者記功 1 次,優等者嘉獎 2 次,甲等者嘉獎 1 次;另學生組競賽員獲甲等以上者,其就讀學校校長核予 嘉獎 1 次。

(二) 指導人員部分:由本局函知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指導學生獲特優 者記功 1 次,優等者嘉獎 2 次,甲等者嘉獎 1 次。

壹拾伍、 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 111 年相關預算內支應。

壹拾陸、 附則:

一、凡報名參加本市競賽者,不得重複報名參加外縣市語文競賽,違者取消本 競賽錄取資格,如後查有重複參賽事實,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二、身心障礙人士如需特殊比賽需求,請於報名時向主辦或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三、報名完成後,如競賽員因故棄權,不得臨時派員遞補。

四、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參賽單位主管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

如有冒名頂替者(身分證為憑)取消資格及成績。

五、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實習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專職族語老師及服務、就讀或戶籍所在地(至 111 年 8 月 3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於本市之各界社會人士限報名社會組(且不受同一單位只能 1 人報名之限制),編制內合格教師不得報名社會組,未依規定報名者,取消 參賽資格,如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於錄取優勝後,得由本局函文取消錄取 資格,不得異議。

六、複賽獲特優成績最優前 2 人者,須代表本市參加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若 因故不克參賽,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三】,由 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於 11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局備查。棄權 經核准後,由本局依名次遞補代表參賽。

七、學生組、教師組及社會組各語各項成績未達標準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另 由本局邀請專長人士代表本市參賽。

八、凡參加本競賽之人員(含競賽員、指導老師、帶隊人員及工作人員等)於比 賽期間,皆由參賽單位核予公(差)假乙日登記;如於假日參賽,被指派教 師可選擇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依教師需求以 1 小時為單位,自行選 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其經費來源,由學校超時加班費 預算額度內支應。

九、參加複賽之各級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為單位領隊,若有申訴事件,應由領隊 填具書面申訴單,詳述申訴理由,並於當天(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向大 會申訴組提出(申訴地點:該承辦學校校長室),逾時不予受理。申訴事項

(14)

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講評及其他 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十、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而須延期辦理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布 外,並在本局全球資訊網、語文競賽網站及承辦學校公告。

十一、演說朗讀計分採各評判人員名次加總方式,如遇加總名次相同或有爭議 者,提請該組項評判委員決定名次。

十二、競賽員請依規定報到時間逕向各競賽場地報到,並於該組該項競賽全部 結束後方可離開;逾時報到者,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十三、各組競賽員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各項 規定辦理。

壹拾柒、 承辦本市各初賽、複賽及相關賽務作業之工作人員,由本局函知相關學校 依規定本權責辦理獎勵事宜。

壹拾捌、 本實施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