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
108.12目 錄
釋1、教育部歷年對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之釋例。 ... 6
釋2、學校軍訓教官得比照「各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敘獎。 ... 6
釋3、中等以上學校專任合格之護理教師,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 法」自65學年度起推薦請獎。 ... 6
釋4、師範專科學校專任輔導員,且有教師資格者,自65學年度起,得依「各 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推薦敘獎。 ... 6
釋5、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 資未曾中斷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任行政職務之年資不予採 計,前後教師年資可視同連續。 ... 6
釋6、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致贈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金,係政府贈與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 6
釋7、陸軍第一士官學校之專任教師(非軍職)如合於「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可予敘獎。 ... 7
釋8、師專地方教育指導員如具教師資格,得比照一般教師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 ... 7
釋9、教師最近3年考績符合規定,但曾有記過處分而為記功相抵銷者,如符合 獎勵辦法規定,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扺銷,雖經考績晉級或 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獎勵,以符原訂辦法精神。 ... 7
釋10、教師因案停職,經奉准復職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敘獎時,停職期間 之年資不計,停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 7
釋11、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於任內奉調本部軍訓處及省市教育廳局軍訓室服務, 於回任軍訓教官後,未再調任其他軍職者,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 除服務軍訓處、室之年資不計外,其前後之年資視同連續。 ... 7
釋12、國民小學民教部失學民眾補習班任教年資,如任教師為編制內專任且具 教師任用資格者,其年資同意採計。 ... 7
釋13、專任合格教師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如何核計年資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疑義。 ... 7
釋14、師範校院畢業學生實習期滿未受聘前應徵入伍,役畢復繼續任教,其服 役年資應視同連續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8
釋15、公私立各級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之8月底前到職,連續 服務至每年7月底止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准依 規定程序由服務學校報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8
釋16、教師受記大過處分,如合相扺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8
釋17、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 ... 8
釋1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方式:(以86年請頒為例) ... 9
釋19、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審查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摘錄。 ... 9
釋20、「科員」係屬行政職務,於任教師轉任科員之際,其教學年資即告中斷,
須自重任教師起核算其年資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
始得申報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0
釋21、特殊教育學校之試用教師具有一般學校合格教師資格,得採計其服務年
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0
釋22、教師於任教期間應征入伍服役(義務役),後改服4年制預官役(志願
役),退伍後返回原校繼續任教,其服志願役年資,不得併資辦理獎勵。
... 10
釋23、國防部、兵工學院等單位之研究員、技正、技術員等職非屬教學工作,
該年資尚不得併計教學年資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0
釋24、大專校院訓導員係屬行政職務(職員),擔任訓導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0
釋25、因叛亂嫌疑被押期間無教學事實,故應扣除後以被押前後擔任教師之年
資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0
釋26、教師因案未決,其申請服務4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宜俟宣判決確定
後,再依有關規定研處。 ... 10
釋2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上開規定未配合大學法完成修正前,已取 得助教證書並擔任助教之年資,仍得併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1
釋28、教師因資格送審未通過,未具所聘教師等級證書,可否以低一等級教師
證書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及請頒服務獎章疑義。 ... 11
釋29、擔任聯勤總司令部人事署編制外編譯員職務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
教師獎勵。 ... 11
釋30、教師曾受行政處分記過或記大過,但未予記功或大功相互扺銷者,其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宜順延辦理。 ... 11
釋31、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因無服務成績,可否併資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2 釋32、教師於獲頒10年、2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
屆滿10年,不得重覆請頒服務屆滿1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2
釋33、代用教師之後服兵役,可否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2
釋34、軍訓教官退伍後轉任教師,以教官亦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範圍,如其退
伍轉任教職之到離職日相同,得視同連續服務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 ... 13
釋35、教師平時考核曾經記過1次懲處,同學年度又累積嘉獎3次,可功過相
扺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3
釋36、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因辭職改任教師,其前後教師年資不得併計辦理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3
釋37、私立學校教師辭職改任公立學校兵役代課教師,經補實後,其兵役代教 師年資是否准予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3 釋3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起計期間疑義。 ... 14
釋39、曾任鄉公所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4
釋40、取得電工科工廠實習技藝教師證書前擔任該科導工、技士之任教年資(連 續任教)可否併計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4
釋41、幼稚園教師仍需具合格教師資格始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 14
釋42、學校教官因參加進修改隸國防部,原職位開缺;進修完畢又繼續擔任教
官,其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疑義。 ... 15 釋43、自願留營服役年資應予扣除。 ... 15
釋44、教師於90年2月1日年滿55歲申請退休,其於60年1月1日任教職至
90年2月1日退休,服務年資恰滿30年,可否從寬申請辦理89年資深 優良教師。 ... 15
釋45、合格教師由縣府發聘函調擔任聘用督學(佔實缺),職缺留原服務學校
並核支學校教師薪資逐年晉級,該段年資可否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 義。 ... 16
釋46、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最近10年考核其中1年考列4條2款,可否視
同成績優良給予獎勵。 ... 16
釋47、國小教師服務教職29年又11月個月整,辦理退休後再任,可否比照服
務滿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7
釋48、教師於民國91年服務滿30年,服務期間因故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致不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10條規定未予 獎勵,可否准予92年提報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7 釋49、教師因故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
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審查作業,其年資採計疑義。 ... 18
釋50、教師申請辦理服務屆滿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疑義。 ... 18
釋51、○師於民國65年取得合格教師,其於民國62年至64年擔任私立學校教
師年資,可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疑義。 ... 19 釋52、教師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有關年資採計疑義。 ... 19
釋53、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
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 績優良者為獎勵對象。是以,來函建議採認私立高中職專任教師及公立國 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未取得合格教師證之年資乙節,核與規定不符,尚不宜 從寬採認。 ... 20 釋54、資深優良教師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 20
釋55、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轉任當年度未晉級,其於辦理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服務成績優良認定疑義。 ... 21
釋56、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已請領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金後至退休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其積餘年資併同私立學校 任教年資,重新申請獎勵。 ... 22
釋57、私立幼稚園教師是否適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 22
釋58、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資深優良教
師年資採計疑義。 ... 22
釋59、教師於臺灣省各師範學校畢業任教後,辭職前往師範專科學校(3年制)
進修,畢業後仍任教師,進修前後之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 否視為連續。 ... 23
釋60、有關自私立學校資遣後繼續至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於採計資深優
良教師年資時,其資遣結算之年資應否列入計算疑義。 ... 23
釋61、教師曾任大學助教及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專任教師之年資得否於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時予以採計。 ... 23
釋62、教師依學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暨專題研究辦法」辦理留職停薪國內、
外進修,其進修期間年資得否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 點第12款規定,採計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疑義。 ... 24 釋63、教師因公傷病請公假全年度未到校服務,致當年度考列第4條第1項第3
款者,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24 釋64、有關教師請延長病假,其得否視為成績優良疑義。 ... 25
釋65、有關建請本部研議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
得否比照退休年資採計方式,亦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疑義。 ... 25
釋66、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疑
義(教師辭職進修於6月取得學位證書,學校依聘任程序於同年8月份在 起聘教師,其前後年資是否視為連續?) ... 26 釋67、客座專家年資是否得採計。 ... 26
釋68、2688增置教師年資是否得採計、教師離職到職連續如何認定及私校年資
得否採計等疑義。 ... 27
釋69、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至私校任教,其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方式。 27
釋70、有關教師因考核未過,後續請獎時間;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
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 28
釋71、有關私立學教師未參加私立學校保險之年資,是否可採計至資深優良教
師年資。 ... 28
釋72、有關教師於代課前已取得教育學分證明書,代課年資得否採計。 ... 29
釋73、試用教師之年資採計疑義。……….29
釋74、擔任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之副研究員及研究員年資得否納入資深優 良教師年資採計。………30
釋75、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年資得否採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 資。………31
釋76、函請本部協助認定其試用教師資格一案。……….31
釋77、軍校文職專任教師是否適用本部訂頒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 點」。………32 釋78、教師因故留原薪級,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義。………..32 釋79、另予成績考核能否併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32 釋80、有關教師因學校改制而改聘專任組長期間仍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得否併
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案。專任組長再聘為兼任講師,具有授課事實之
期間,是否可併計為教師年資。……….…..………….……….32
釋81、有關公職行政人員依法擔任校長能否請領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33 釋82、有關本市所屬教師前於104學年度末已屆滿20年,惟自次學年度即留職
停薪迄今,現擬於108年2月1日申請復職並於當日辭職,是否得補辦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33
釋83、有關貴屬○國民小學教師因身體健康因素而命令退休,致服務年資屆滿19
年又1學期而未能屆滿20年,得否從寬請領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33
釋84、為因應新修訂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建請准予從寬認定108年度申
請資深優良教師服務年資標準.…..………….……….33
釋85、師範結業生畢業後其實習之1年,得否採計資深優良教師年資。…………..34
釋1、教育部歷年對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之釋例。
教育部65.7.22台(65)人字第188521號
一、歸國學人在美、加、日等外國大學或研究院任教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師大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開始計算年資。
三、同1年屆之獎勵以不重複為原則,已經接受獎勵者,應再任教10年,方 得給予次1年屆之獎勵。
四、奉派(准)留職出國考察研究進修或應徵入伍之教師應於屆滿當年請假,
並由推薦學校領存後轉發。
五、在軍事學校任教如具有教師名義之服務年資可以採計,惟仍應自本部認可 各該校學籍生效之年月起算。
釋2、學校軍訓教官得比照「各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敘獎。
教育部65.7.29台(65)人字第19526號
學校軍訓教官自64學年度起,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 法」規定,推薦請獎,其年資之計算,以擔任學校軍訓教官或各級學校教 師之連續服務年資為準,其他年資,不得採計。
釋3、中等以上學校專任合格之護理教師,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
法」自65學年度起推薦請獎。
教育部66.7.5台(66)人字第18519號
釋4、師範專科學校專任輔導員,且有教師資格者,自65學年度起,得依「各
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推薦敘獎。
教育部66.7.15台(66)人字第19768號
釋5、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
資未曾中斷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任行政職務之年資不予採 計,前後教師年資可視同連續。
教育部66.9.2台(66)人字第25119號
釋6、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致贈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金,係政府贈與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6.9.6台財稅字第35996號
教育部66.9.16台(66)人字第26616號
釋7、陸軍第一士官學校之專任教師(非軍職)如合於「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可予敘獎。
教育部66.9.19台(66)人字第26766號
釋8、師專地方教育指導員如具教師資格,得比照一般教師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
教育部66.10.17台(66)人字第29976號
釋9、教師最近3年考績符合規定,但曾有記過處分而為記功相抵銷者,如符合
獎勵辦法規定,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扺銷,雖經考績晉級 或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獎勵,以符原訂辦法精神。
教育部66.10.17台(66)人字第29976號
釋10、教師因案停職,經奉准復職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敘獎時,停職期間
之年資不計,停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教育部67.7.12台(67)人字第18502號
釋11、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於任內奉調本部軍訓處及省市教育廳局軍訓室服務,
於回任軍訓教官後,未再調任其他軍職者,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
除服務軍訓處、室之年資不計外,其前後之年資視同連續。
教育部72.11.30台(72)人字第50517號
釋12、國民小學民教部失學民眾補習班任教年資,如任教師為編制內專任且具
教師任用資格者,其年資同意採計。
教育部75.5.19台(75)人字第21062號
釋13、專任合格教師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如何核計年資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疑義。
教育部77.9.3台(77)人字第41265號
各級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如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嗣後復聘(派)任為 專任合格教師未曾中斷者,同意參照本部71年6月5日台(71)人字第
18863號函釋:「凡教師進修深造,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未曾中斷者,除
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外,進修前後之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
視為連續」之案例,從寬核釋為除代課教師之年資不計外,前後專任合格 教師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視為連續。
釋14、師範校院畢業學生實習期滿未受聘前應徵入伍,役畢復繼續任教,其服
役年資應視同連續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78.3.20台(人)字第12042號
依據師範教育法第17條暨師範院校學生實習及服務辦去第10條 規定,師範校院畢業生依法均應服務一定年限,如未受聘,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亦應分發服務,故受聘與否,並不影響前開應分發服務之效力;至入 伍服役,亦係依法盡國民義務,渠等役畢復繼續任教,自應適用「各級學 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實施注意事項」2─(3):「服務期間應徵入伍…」
視同連續服務之規定,予以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15、公私立各級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之8月底前到職,連續
服務至每年7月底止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准依 規定程序由服務學校報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78.6.26台(78)人字第30057號
釋16、教師受記大過處分,如合相扺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79.4.3台(79)人字第14208號
資深良優良教師獎勵係以兼備「資深」及「優良」為獎勵要件。本 部74年訂頒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0 點規定:「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 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上述所指平 時考核受記過以上處分,如係記過處分,仍得適用本部66年10月17日 台(66)人字第29976號函釋,以記功扺銷。如係受記大過處分,依據上 項函釋之精神,仍應以功過程度相當之一次記大功始得扺銷,以符本獎勵 制度之意旨。
本案教師於64年受記大過處分,因該處分已不在獎勵要點所稱之「最 近10年」範圍內,如其最近10年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結果符合獎勵要點 規定,宜准辦理獎勵。
釋17、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
教育部79.6.30台(79)人字第30822號
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奉行政院78年12月21日台78教字第
31599號函核定自80會計年度起調整,調整標準如下:
服務屆滿10年者,致贈新台幣4仟元。
服務屆滿20年者,致贈新台幣6仟元。
服務屆滿30年者,致贈新台幣8仟元。
服務屆滿40年者,致贈新台幣1萬元。
釋1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方式:(以86年請頒為例)
教育部79.6.30台(79)人字第30822號
一、凡76年8月1日至31日到職者,迄86年7月31日止,服務滿10年。
二、凡66年8月1日至31日到職者,迄86年7月31日止,服務滿20年。
三、凡56年8月1日至31日到職者,迄86年7月31日止,服務滿30年。
四、凡46年8月1日至31日到職者,迄86年7月31日止,服務滿40年。
五、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
中斷者,從中斷結束後再任日起算。
釋19、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審查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摘錄。
教育部79.6.30台(79)人字第30822號
一、教師服務期間曾任「助理」、「實習助教」、「佐助」、「助理助教」之 年資,同意採計。
二、任客座副教授年資同意採計。
三、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服務,仍返校義務授課者,其借調年資同意併計。
四、任助理研究員年資不予採計。
五、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六、教官轉調聯絡處或駐區軍訓督導年資,應予扣除。
七、任研究助理年資不予採計。
八、任美國伊利諾大學研究員年資不予採計。
九、任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年資不予採計。
十、任私立學校兒童中心約僱教師及教師,因非編制內教師,未參加私校保險,
年資不予採計。
十一、任退輔會專業人員教育中心教師年資不予採計,
十二、辭聘入伍服役者,其服役年資應予扣除;保留底缺入伍服役之年資方得 併計。
十三、任台灣省交響樂團團員,因非教職,任教年資中斷。
十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28天,年終考核留支原薪,難認服務成績優良,宜 俟最近10年考核均列4條2款以上後再報。
釋20、「科員」係屬行政職務,於任教師轉任科員之際,其教學年資即告中斷,
須自重任教師起核算其年資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
始得申報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79.11.23台(79)人字第58035號
釋21、特殊教育學校之試用教師具有一般學校合格教師資格,得採計其服務年
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79.12.20台(79)人字第63475號
特殊學校之試用教師,如已具備一般學校教師資格,並在規定期間 內登記為合格教師者,該試用教師之服務年資,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
釋22、教師於任教期間應征入伍服役(義務役),後改服4年制預官役(志願
役),退伍後返回原校繼續任教,其服志願役年資,不得併資辦理獎勵。
教育部80.4.22台(80)人字第18917號
釋23、國防部、兵工學院等單位之研究員、技正、技術員等職非屬教學工作,
該年資尚不得併計教學年資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0.12.27台(80)人字第70023號
釋24、大專校院訓導員係屬行政職務(職員),擔任訓導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4.6.22台(84)人字第029124號
釋25、因叛亂嫌疑被押期間無教學事實,故應扣除後以被押前後擔任教師之年
資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4.8.21台(84)人字第041068號
釋26、教師因案未決,其申請服務4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宜俟宣判決確定
後,再依有關規定研處。
教育部84.8.21台(84)人字第041068號
釋2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上開規定未配合大學法完成修正前,已 取得助教證書並擔任助教之年資,仍得併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4.12.23台(84)人字第063733號
釋28、教師因資格送審未通過,未具所聘教師等級證書,可否以低一等級教師
證書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及請頒服務獎章疑義。
教育部85.4.1台(85)人(二)字第85020993號
查本部84年2月8日台(84)審字第005798號函規定:「基於任 用資格公正平等原則,於教育人員任用條實施後,對於教師之聘用均應依 該條例之規定辦理,…於74年5月以前已佔高缺,迄今仍未取得資格者,
限於84年8月1日前須補送著作再審,逾期未送或送審不通過,即回復 原任用等級。」茲以「各級學校資格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
暨「私立各級學校教師請頒服務獎章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教師之請獎資格 為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本案有關送審未通過之教師請獎事宜,於未按上開 規定就渠等所具資格改聘前,宜暫緩辦。
釋29、擔任聯勤總司令部人事署編制外編譯員職務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
教師獎勵。
教育部85.5.10台(85)人(二)字第85035506號
資深優良教師年資之採計與退休年資之採計不同,係以全部任職年 資中之連續實際任教年資為採計標準,故「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 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點規定,公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需連續實際 從事教學工作且成績優良。案內黃員曾任之聯勤總司令部人事署編制外編 譯員職務,非屬教學工作,尚難採計作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釋30、教師曾受行政處分記過或記大過,但未予記功或大功相互扺銷者,其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宜順延辦理。
教育部85.6.4台(85)人(二)字第85043386號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0點規定:
「依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考核辦法,最 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復查本部66年10月17日台(66)人字第29976
號函規定,教師曾有記過處分而為記為相扺銷者,如符合獎勵辦法規定,
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扺銷,雖經考績晉級或給予獎金,仍 不得予以獎勵,以符原訂辦法精神。本案教師受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而未 經扺銷者,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 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推薦請獎。
釋31、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因無服務成績,可否併資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85.6.6台(85)人(二)字第85042119號
查本部80年8月5日台(80)人字第41121號函釋:「專任合格教 師於任教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 師,如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同意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有關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因無服務成績,如何認定其 成績優良一節,請依權責自行核處。
釋32、教師於獲頒10年、2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 屆滿10年,不得重覆請頒服務屆滿1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5.6.15台(85)人(二)字第85042117號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顉服務獎章要點」規定意旨在獎勵 教師連續從事教學工作,故對教師連續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
40年分別予以獎勵。查本案教師前曾請頒服務屆滿10年、20年之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如再基於同一事實給獎,不符上開規定獎勵本旨,爰規定 同一年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不得重覆請頒。
釋33、代用教師之後服兵役,可否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85.6.15台(85)人(二)字第85044865號
查本部76年6月11日台(76)人字第25617號函規定:「代用教 師如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相連續者,其代用期間之年資同意從寬 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復查本部76年6月29日台(76)人字 第2883號函規定:「教師任教期間奉召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其依敘 薪辦法准予提敘或依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成績考核者,…經查本部前頒『各 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助辦法實施注意事項』3─(3)規定『服務期間應 徵入伍』者,視同連續服務,此項規定目前仍繼續適用。」依上開規定,
代用教師之年資既經採認,其服務期間經保留底缺奉召入伍服役年資,同 意視同連續服務,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34、軍訓教官退伍後轉任教師,以教官亦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範圍,如其退
伍轉任教職之到離職日相同,得視同連續服務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
教育部85.6.18台(85)人(二)字第85046479號
釋35、教師平時考核曾經記過1次懲處,同學年度又累積嘉獎3次,可功過相
扺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5.6.24台(85)人(二)字第85050228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嘉獎3次作為 記功1次,…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扺銷。」本案教師於同學 年度累積嘉獎3次,依上開規定,可視為記功1次,與其同學年度所受 記過懲處相互扺銷。
釋36、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因辭職改任教師,其前後教師年資不得併計辦理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5.7.9台(85)人(二)字第85050229號
查本部79年11月23日台(79)人字第58035號函釋:「…按『科 員』係屬行政職務,於任教師轉任科員之際,其教學年資即告中斷,須 自重任教師起核算其年資…。」本案教師經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分發至桃園 縣政府教育局實習期滿畢業後,商調至教師研習中心歷任組員、編審、
組長等職務後辭職再任教師,參酌上開規定,其服務年資已告中斷,不 宜與進修前之任教年資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37、私立學校教師辭職改任公立學校兵役代課教師,經補實後,其兵役代課
教師年資是否准予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85.7.10台(85)人(二)字第85052943號
兵役輪代教師年資前經本部83年6月6日台(83)人字第029231 號函釋,如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規定敘薪有案者,於補實後,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惟以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係著重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故於 採計該項年資時,仍應視其前後年資是否連續。案內李師於76年7月31
日辭職,同年8月28日至78年6月29日任兵役代課教師,78年8月1 日補實,其間年資因未連續,己告中斷,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應自 78年8月1日起算。
釋3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起計期間疑義。
教育部85.7.13台(85)人(二)字第85047772號
查本部78年6月26日台(78)人字第30057號函規定:「公私立 各級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之8月底前到職,連續服務至 每年7月底止屆滿10年、20年、30年、10年成績優良者,准依規定程 序由服務學校報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上開規定係以教師到職日 為起計日期,到職當年如於8月底前任職,則向後推算至請頒當年度7 月31日止屆滿規定年資者,得予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39、曾任鄉公所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5.9.2台(85)人(二)字第85074482號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係規定各級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本案托兒所非屬學校,保育員職務亦非教職,該項年資尚 不得採計。
釋40、取得電工科工廠實習技藝教師證書前擔任該科導工、技士之任教年資(連 續任教)可否併計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87.8.8台(87)人(二)字第8706632號
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方式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 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未具教師資格之導工、技士年 資,因非屬編制內合格教師,尚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41、幼稚園教師仍需具合格教師資格始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教育部87.7.10台(87)人(二)字第87070191號
查本部80年8月5日台(80)人字第41121號函規定略以,專任合 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教師,如其專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同意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據此,國小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於納編前,經縣市政府核備有案之幼稚
園教師,仍需具專任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服務年資始得併計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
釋42、學校教官因參加進修改隸國防部,原職位開缺;進修完畢又繼續擔任教
官,其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疑義。
教育部87.7.23台(87)人(二)字第87068246號
查本部71年6月5日台(71)人字第18863號函釋:「凡教師辭職 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未曾中斷,除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外,
進修前後之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視為連續。」本案宜請比 照上開規定辦理。
釋43、自願留營服役年資應予扣除。
教育部87.8.5台(87)人(二)字第87082163號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一、規定各級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7月底連續實際從事 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 分別致贈慰問金。案內○師47年8月任教職,50年8月至51年8月自願 留營服役,該段年資因非屬「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應扣除,其前後 年資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44、教師於90年2月1日年滿55歲申請退休,其於60年1月1日任教職至
90年2月1日退休,服務年資恰滿30年,可否從寬申請辦理89年資深 優良教師。
教育部89.5.31台(89)人(二)字第89058132號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及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點規定: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7月底連續實 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 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故本(89)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應計 算至89年7月31日止。復查本部82年4月26日台(82)人字第022159 號函釋:「教師服務滿39年4個月即自願退休者,不得辦理40年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案內○師係自願退休,且其年資依前揭規定計至89年7 月31日止,又僅29年6月,未滿30年,自應準用前開函釋辦理,且78 年8月5日台(78)人字第38361號函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合格 教師連續服務屆滿39年又1學期、29年又1學期、19年又1學期,9年
又1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40年、30年、20 年及10年者,因已無受獎機會,准從寬於當年度由服務學校申請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之規定,係以屆齡退休或死亡為限,與本案○師屬自 願退休,且享有加發基數優惠之情況不同,不宜比照。本案仍請依本部 82年4月26日台(82)人字第022159號函釋辦理。
釋45、合格教師由縣府發聘函調擔任聘用督學(佔實缺),職缺留原服務學校
並核支學校教師薪資逐年晉級,該段年資可否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 義。
教育部90.7.13台(90)人(二)字第90095693號書函
查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以合格、專任及連續為主要條件,復查本 部86年6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法令彙編」肆-三規定,教師借調行政 機關服務,仍返校義務授課者,其借調年資同意併計。參酌上開規定,
合格教師如經借調擔任督學,以督學之工作性質與教師不同,雖職缺留 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薪資逐年晉級,倘無返校義務授課者,因無教學 事實,未符「連續任教」之獎勵要件,該段年資仍不宜併計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但其前後擔任教師之教學年資可視為連續。
釋46、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最近10年考核其中1年考列4條2款,可否視
同成績優良給予獎勵。
教育部91.5.17台(91)人(三)字第91062770號函
一、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0點之規定:「依本 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校教授年 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 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略以:「在同 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俸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1個半月薪給額之一次獎 金…」。
三、本案○師最近10年考核,其中1年考列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者且無其他消極條件,即可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
釋47、國小教師服務教職29年又11月個月整,辦理退休後再任,可否比照服 務滿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91.5.30台(91)人(三)字第91071508號書函
一、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點規定:「各 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7月底連續實際從 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 節分別致贈慰問金。」
(二)復查本部78年8月5日台(78)人字第38361號函釋:「公私立各級 學校專任合格教師連續服務屆滿39年又1學期、29年又1學期、19年 又1學期,9年又1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至服務年資無法屆滿40 年、30年、20年及10年者,因已無受獎機會,准從寬於當年度由服務 學校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本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以服務滿規定年限者為表揚對象,至上開函釋之規 定,主係針對在表揚年度屆齡退休或死亡且服務滿39年又1學期者、29 年又1學期、19年又1學期,9年又1學期,以其受限於年齡或死亡致 無受獎機會所為從寬之解釋,有關教師服務滿29年又11個月辦理退休 後再任並無前開函釋情事,不符請頒服務滿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規 定。
釋48、教師於民國91年服務滿30年,服務期間因故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致不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10條規定未予 獎勵,可否准予92年提報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92.4.3台人(二)字第0920040166號函
一、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0點之規定:「依 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 授年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 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復查本部84年10月23日台(84)人字第051947號函釋略以,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最近3年考核結果,如有1年 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准假機關學校出 具證明者,得視同成績優異。」(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條第3項規定,業已修正為5年)。本部並以70年7月16日台(70)
人字第23240號函釋,教師最近3年因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4條3款
者,准予比照上開細則第6條規定,仍視同成績優良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
二、本案○師最近10年考核結果,其中1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4條第3款,若確係因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准假機關學校出 具證明,將視同成績優良。
釋49、教師因故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
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審查作業,其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92.5.16台人(二)字第0920065379號書函
一、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0點之規定:「依 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 年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 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但受獎前 或受獎後3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刑事處分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31條第7款規定之情形者,推薦學校應即主動報請撤銷之」。
(二)復查銓敘部82年12月24日(82)臺華甄二字第0941229號函規定略 以,公教人員最近10年考績(成)有考列丙等者,若其未受懲戒處分、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之處分,得扣除丙等之考績(成)補足10年考 績(成),認定其服務成績優良,據以請頒服務獎章。又本部85年6月 15日台(85)人(二)字第85042117號函略以,教師於獲頒10年、2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屆滿10年,不得重覆 請頒服務屆滿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教師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獎 勵年資即告中斷,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 定重新起算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年資,且同一年屆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不得重覆請頒。本案教師若符合上開規定,自年資中斷後,重新連 續服務滿20年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50、教師申請辦理服務屆滿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92.6.13台人(二)字第0920081177號書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點規定略以: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7月底連續實際 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 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
二、查本部62年7月28日臺(62)參字第19082號令修正公佈中等學校教 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點規定略以,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登記及檢定,均 依本辦法辦理。凡未依本辦法之規定登記或檢定者,不得充任中等學校教 師。同辦法第7點規定,凡合於本辦法規定資格而未經取得中等學校教師 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或持有登記檢定合格證已失時效者應於受聘後1 個月內申請登記,未經登記合格者不得敘薪。
三、所稱合格教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本案宜請究明○師於任教當時是否符合相關任用法令規定及○年獲頒20年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原因後秉權責核處。
釋51、○師於民國65年取得合格教師,其於民國62年至64年擔任私立學校教
師年資,可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疑義。
教育部92.7.18台人(二)字第0920093739號書函
一、查本部62年7月28日台(62)參字第19082號令修正公佈中等學校教 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點規定略以,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登記及檢定,均 依本辦法辦理。凡未依本辦法之規定登記或檢定者,不得充任中等學校教 師。同辦法第7點規定,凡合於本辦法規定資格而未經取得中等學校教師 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或持有登記檢定合格證已失時效者應於受聘後1 個月內申請登記,未經登記合格者不得敘薪。
二、據上,所稱合格教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者。
釋52、教師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有關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92.7.21台人(二)字第0920106901號書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及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 者為獎勵對象。復查同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所稱連續服務,係指受獎教 師於公私立學校自任職之當月起,連續服務未曾中斷而言,其非因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轉(調)任其他學校服務,前後任職時間銜接者,視同 連續服務。
二、茲因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精神係以鼓勵連續從事教學工作之久任教師為原 則,除留職停薪期間,扣除留職停薪年資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外,其他請獎資格仍須依上開規定辦理。
釋53、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
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 績優良者為獎勵對象。是以,來函建議採認私立高中職專任教師及公立國 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未取得合格教師證之年資乙節,核與規定不符,尚不宜 從寬採認。
教育部95.5.26台人(二)字第0950058220號函
釋54、資深優良教師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95.5.29台人(二)字第0950071035號函
一、所詢疑義分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作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及敘 薪有案之認定乙節:
1、查本部93年8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30088594號函,各級學校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 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者為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對象。茲以上開獎勵要點係獎勵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
爰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得併計曾任 3 個月以 上長期代理教師,且依規定敘薪有案年資,並以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 中斷者為限。前揭規定尚不包含實習教師及代課教師之年資,且係為獎 勵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連續從事教學工作且成 績優良之教師,私立學校之教師自為適用之對象。
2、有關私立學校「敘薪有案」之認定標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私立 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及各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參酌「公立 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訂定之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秉權責核處。
(二)有關私立國民小學教師年資得否適用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及 如何採認乙節:查本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法令彙編」釋96所引之「中 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其規範之對象為中等學校之教師,至私立 國民小學教師年資之採認,應依前開本部93年8月12日台人(二)字
第0930088594號函規定辦理。
(三)有關教師借調至印尼泗水臺北學校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其年資 得否採計作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乙節:茲因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精神係 以鼓勵連續從事教學工作之久任教師為原則,非限於國內學校任教之教 師,教師如借調至海外臺灣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 北國際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馬來西 亞檳吉臺灣學校),期間倘實際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其年資於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時得予以併計。
(四)有關代理教師服務期間無成績考核,其「成績優良」應如何認定乙節: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 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 優良者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對象。復查同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依本要 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 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按:95年1月20日修正為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按:94年10月3日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 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各 校應依相關規定,秉權責核處。
二、案內所提建請本部比照服務獎章條例,修正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於退休時 一併請頒乙節,本部業錄案研議。
釋55、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轉任當年度未晉級,其於辦理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服務成績優良認定疑義。
教育部96.5.29台人(二)字第0960078795號函
一、查本部95年8月1日台人(二)字第0950033733D號函規定略以,為維 護教師轉調學校間之權益,私立學校如已建立與同級公立學校一致之薪 級制度,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其前後在校任教 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併資辦理成績考核(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至 公立學校教師學年度中轉任私立學校教師者,亦得比照辦理。惟案自發 文日往後生效,合先敘明。
二、另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所稱成績優 良,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大學自訂之評 鑑規定或教授年功加俸辦法,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
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案內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轉任當年度因不得併資辦理成績考 核(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致轉任當年度未晉級,應由前後服務學校各 就其請獎年資予以審查,並經各該學校認定服務成績優良,始得據以申 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56、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已請領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金後至退休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其積餘年資併同私立學校 任教年資,重新申請獎勵。
教育部97.3.4台人(二)字第0970029925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略以:自公 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
且未曾接受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 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但已獲贈10年、20年、30年之獎勵者,應自 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爰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 教(年資未中斷),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計算,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即其退休前已請領10年、20年、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後,至退休 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者,其積餘年資得併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重新計 算申請10年、20年、30年之獎勵。
二、另「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教育部業於96年5月3日台人
(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布在案,爰教育部66年7月13日 台(66)人字第19485號函釋併予廢止。
釋57、私立幼稚園教師是否適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教育部97.3.13台人(二)字第0970038085號函
查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略以,獎 勵對象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本部 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 格教師為限,爰本案所詢於核備有案之私立「幼稚園」任教之在職專任 合格教師,尚不得適用旨揭要點。
釋58、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資深優良教
師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3.13教中(人)字第0970502842號書函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略以:「下 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三)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 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上述年資連續之規定尚無涵括教師辭職就讀大 學。惟為鼓勵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以精進、豐富教學技巧及內涵,爰 本案所詢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接續任教師者,其年資可 同意從寬視為連續,惟該段年資仍不予採計。
釋59、教師於臺灣省各師範學校畢業任教後,辭職前往師範專科學校(3年制)
進修,畢業後仍任教師,進修前後之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 否視為連續。
教育部97.3.14台人(二)字第0970037963號函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 3.20教中(人)字第0970560237號書函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略以:「下 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三)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 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為鼓勵早期於臺灣省各師範學校畢業之教師 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以精進、豐富教學技巧及內涵,爰本案所詢專任合 格教師辭職後就讀師範專科學校(三年制),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其年資視為連續。另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亦比照 辦理。
釋60、有關自私立學校資遣後繼續至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於採計資深優
良教師年資時,其資遣結算之年資應否列入計算疑義。
教育部97.6.3台人(二)字第0970097808號函
查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 教師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 工作,其已獲贈10年、20年、30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 獎勵年資。惟上述規定是否包括自私立學校資遣後繼續在公立學校任教之 教師一節,考量教師配合學校改制政策,結算改制前年資並領有資遣費,
於改制後繼續任職,非屬自願,與自願退休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應 有區別,為保障是類教師權益,同意因配合學校改制,自私立學校資遣後 繼續(未中斷)至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者,其資遣結算之年資得予採計辦理。
釋61、教師曾任大學助教及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專任教師之年資得否於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時予以採計。
教育部98.4.7台人(二)字第0980044723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在職專
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為獎勵對象。依前開要點 第3點及第4點分別規定:「前點第1項所稱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 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及「第2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 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 算。」,又依同要點第6點第11款規定,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 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釋62、教師依學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暨專題研究辦法」辦理留職停薪國內、
外進修,其進修期間年資得否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 點第12款規定,採計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疑義。
教育部98.4.16台人(二)字第0980045709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12款規定,專任合格教師 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復查本 要點所稱「帶職帶薪」係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教 師法第23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
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 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 之進修、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 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三、休假進修、
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研 究。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之規定辦理。
二、貴校教師依貴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暨專題研究辦法」規定教師之進修方 式之一為留職停薪國內、外進修,進修期間支給部分薪資,但無考核成績,
該段年資得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仍請上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要點」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釋63、教師因公傷病請公假全年度未到校服務,致當年度考列第4條第1項第3 款者,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98.4.27台人(二)字第0980903002B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所稱成績優良,
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或 教授年功加俸辦法,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 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前項最近 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 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 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第1項最近10年考 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 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規定,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 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者,給予公假。其假別 係屬公假,非屬因患重病請病假或請事病假;考量其傷病係因公所致,爰 同意教師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致當年度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得採計請頒資深優良教師。
釋64、有關教師請延長病假,其得否視為成績優良疑義。
教育部99.6.8台人(二)字第0990072499號函
一、查本部90年9月19日台(90)人(二)字第90126190號書函略以,教師最 近3年因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第4條3款者,仍視同成績優良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復查本部92年5月21日台人(二)字第0920073385號書函略 以,教師因請事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得 扣除考列第4條第3款年資補足10年考列優良年資,據以辦理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合先敘明。
二、教師因病請延長病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者,應屬各級學校資深優良 教師獎勵要點第5點第2項前段項所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仍視為 成績優良」。本部98年4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80043139號函釋自98年 4月22日起停止適用。
釋65、有關建請本部研議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
得否比照退休年資採計方式,亦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疑義。
教育部99.12.7臺人(二)字第0990205148號函 一、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略以,各級公立
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及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7月31日連續實 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 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所稱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且 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審酌上開 規定意旨係為鼓勵專任合格教師長期連續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 心力。
二、 有關貴府建請比照本部99年6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092142號函釋,
放寬採計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一節,以 教師退撫年資與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係屬二事,尚不宜比附援 引。
釋66: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疑
義(教師辭職進修於6月取得學位證書,學校依聘任程序於同年8月份在 起聘教師,其前後年資是否視為連續?)
教育部102.3.26臺教師(二)字第10200038167號函 一、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點規定:
「(第一項)第二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 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 學校之當月起算。(第二項)下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三)專 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 予採計。…」
二、 本案教師辭職進修於6月取得學位證書,學校依聘任程序於同年8月份在 起聘教師,其前後年資,依現行規定視為中斷。基於鼓勵教師進修取得 較高學歷,以精進、豐富教學技巧及內涵;而現行學校多配合學年學期 起迄聘任教師,爰將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研究所畢業後仍任專任 教師,從寬採認於畢業後次一學期仍任專任教師,其年資同意視為連續,
不受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之限制,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釋67:客座專家年資是否得採計。
103年2月25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24100號 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專家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疑義一案,請逕行查明該師於73年8月1日至75年7月31日是否 有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倘確有教學事實,同意其年資採計比照獎勵要點第 6點辦理。
釋68:2688增置教師年資是否得採計、教師離職到職連續如何認定及私校年資
得否採計等疑義。
103年3月7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31420號 一、來函所指甲師代理期間已具有教師證,其代理期間可否併入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年資及其到、離職日非同日等,說明如下:
(一)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第6點之 第10項,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
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 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 計辦理獎勵。復依據第7點之第1項,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 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合先敘明。
(二)甲師於92年擔任2688增置教師年資一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第5條之第3項,
進用人員類別分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 4類。該師任教期間係屬長期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或代課教師,請 貴校 依相關佐證資料逕行酌處。
(三)獎勵要點第4點:第2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 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 學校之當月起算。其明定以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 斷,而非以離職與到職之「日期」,一併敘明。
二、有關乙師前於私校任教之年資得否採計一節,依獎勵要點第2條明定,各級 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 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 分別致贈獎勵金,其獎勵對象並未排除私立學校教師。另依第8條明定,
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
釋69: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至私校任教,其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方式。
103年3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40301號 一、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2款略以,下列年資得採
計辦理獎勵: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 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 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10年、20年、30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 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二、另依本部97年3月4日台人(二)字第0970029925號函略以如下:爰公立
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之年資計算,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即其退休前已請領10年、20年、30年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後,至退休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者,其積餘年資得併 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重新計算申請10年、20年、30年之獎勵。
三、貴校提報40年資深優良教師之資料,其簡介指出○師於96年自國立○○大學 退休,應不符前揭要點請領40年獎勵金之規定,檢還所報資料如附件,請 貴校修正後另案函報本部。
釋70:有關教師因考核未過,後續請獎時間;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
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103年4月2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44497號 一、本要點第10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
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 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10年考核 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 上處分者。...。」
二、復依據本部79年4月3日台(79)人字第14208號函釋略以,本案教師於64 年受記大過處分,因該處分已不在獎勵要點所稱之「最近10年」範圍內,
如其最近10年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結果符合獎勵要點規定,宜准辦理獎勵。
三、貴校來函表示○師於81年8月任職於某校,84年考核丙等,依前項規定及 函釋,倘○師於於85年至94年考核均晉級或發給獎金,應可於94年當年 度由學校審查提報資料報送本部。
四、本部於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各級學校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其第5點第3項規定:「第1項 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 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第8點第3項但書,「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
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復於101年3月6日臺人(二)字第
1010020322C號令修正第5點第4項:「第1項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
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2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 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 教師獎勵。」,爰○師於97年調任貴校至101年3月已無法申請10年之獎 勵金,且至101年7月底已服務滿20年,依規定僅能申請20年之獎勵金。
釋71:有關私立學教師未參加私立學校保險之年資,是否可採計至資深優良教
師年資。
103年4月14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48658號 一、經查69年10月1日起施行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