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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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13 Q3-5:有關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 14 Q3-6:有關各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班停課之時機,有無參考作法? .......... 14 Q3-7: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僅能一律決定發布全日停止上班上課? ........ 15 Q3-8: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理位置相鄰之 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15 Q3-9: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 事項為何?............................................................................................ 16 Q3-10: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應通報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16 Q3-11: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 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 16 Q3-12: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 17 Q3-13: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 17 Q3-14: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未列入警戒區之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應辦理 通報作業?............................................................................................ 17 【4】人員出勤處理 ............................................................................................................ 18 Q4-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教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18 Q4-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於 規定期限內補休?................................................................................ 18 Q4-3: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 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 18 Q4-4: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解除恢 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18 Q4-5: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 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19 Q4-6: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 以補休或支給加班費?........................................................................ 19 Q4-7: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 19 Q4-8: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 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19 Q4-9: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 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 2.
(3) 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20 Q4-10: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 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20 Q4-11: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地為未 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 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20 Q4-12: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布停止上班, 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 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21 Q4-13: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 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21 Q4-14: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日之請假 應如何處理?........................................................................................ 22 Q4-15: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 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22 Q4-16:有關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適用疑 義? ........................................................................................................ 22 Q4-17: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 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給加班費或補休?................ 23 Q4-18: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 應如何處理?........................................................................................ 23 Q4-19: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所屬教職員工應否到校上班? ................................................................................................................ 23 【5】其他 ............................................................................................................................ 24 Q5-1: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 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24 Q5-2: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人以停 止上班登記?........................................................................................ 24 Q5-3:離島(本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離島),於假滿當日或隔日因天候 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 24 Q5-4: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應 如何處理?............................................................................................ 25 Q5-5: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 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25 Q5-6:連續請扣薪事假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 26 3.
(4) Q5-7: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 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 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26 Q5-8:哪些機關(構)準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 .... 26 Q5-9: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 27 Q5-10: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上午 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 起始時間各為何?................................................................................ 27 Q5-11: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上午 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 結束時間各為何?................................................................................ 27 Q5-12:適逢颱風侵襲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所定「天然災 害發生『後』」之時間點為何?............................................................ 28 Q5-13: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 另有不同規定?.................................................................................... 28 Q5-14:天然災害發生時,有關勞工之出勤原則為何? ................................ 28. 4.
(5) 【1】一般事項 Q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 A: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稱「天然災害」 ,係包括風災、水 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 Q1-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A: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 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 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 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 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又民間企業 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應依勞 動基準法及勞動部規定辦理。. Q1-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A: (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 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二)便於災後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上課, 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Q1-4: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為何? A: (一)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客觀事實需 要,研訂統一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建立全民共識,以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 5.
(6)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為應天然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需,爰明定有 關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及通報作業之處理程序,以使政府機關、 學校及民眾均有所依循。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可使各地區之公教員工及學生於天然災害發生 時,適時聯繫查詢並妥切因應。另由各通報權責機關(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決定並發布所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以收因 地制宜之效。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係基於臺灣地區自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培養公教 員工及機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五)便於預防及搶救: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除可作事先宣 導防範及預防外,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考。. Q1-5: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 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是否為放假? A: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 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且各通報權 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使人員對於天然災害能及時採行事 前預防、事中處理及事後復原等一系列之因應措施,非視同當然放假, 又各機關、學校內部差勤管理仍應以「停止上班」、「停止上課」登記。. Q1-6: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A: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 臨時性緊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 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處理並以「停止上班或上課登記」, 非視同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為期審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前於105年綜整相關法制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各地 6.
(7) 方政府意見後,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重點在於災害預防與重建,非 視同當然放假,亦非彈性放假再擇日補假之概念,又如於例假日辦理 補班及補課,對民眾之生活作息、公私部門各項活動舉行勢將造成困 擾及不便,且所涉問題層面廣泛,爰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Q1-7: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為何係由各地方政府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 A:天然災害期間,發布停班停課之決定,亟需考量各轄區地形地貌、交 通、人口及致災區域之差異,各地方政府於在地較能全面掌握瞭解, 由各地方政府按各該轄區之地形、地貌之差異性;風力值、雨量值; 及交通、水電供應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以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 較能因地制宜。. 【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Q2-1: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 (一)通案性:綜合考量風力、雨量等因素 1.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 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 2.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 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 1.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 條第1款、第2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 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但仍照常 上班。 2.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 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 7.
(8)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3.停止上班、上課後,該地區因風災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 雖已減弱,未達上開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基準,但須繼續停止 上班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 Q2-2:水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 (一)通案性: 1.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 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2.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 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 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參照風災。. Q2-3:震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 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 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 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Q2-4:土石流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如何運用「土石流警戒基準 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A:. 8.
(9) (一)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 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 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另「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布, 惟因該基準值變動頻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僅作原 則規定,未來水土保持局如修正該基準值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即配合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相關資訊,均即時公開在土石流防災資 訊網首頁/土石流資訊便利搜(網址為 https://246.swcb.gov.tw),請 自行上網查閱,並密切注意相關資訊。. Q2-5: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A: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於99年1月8日修正時已將「各地區雨量 警戒值」列為附表,其訂定之目的如下: (一)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高警覺, 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區所定雨量警戒值及降雨量 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 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上班上課,或由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 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 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 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考量標準之一, 以期因地制宜。 9.
(10) 備註:1.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大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80毫米以上,或時雨量達40毫米以 上)。 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 1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 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 200毫米以上)。 超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0毫米以上) 。 2.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透過 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Q2-6:發生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將提供何種資訊內容? A: 自108年5月1日起,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時,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將於上午1時、4時、7時、10時、下午1時、4時、晚間7時 及10時前,提供影響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等相關資 料。. Q2-7: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A: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天然災害範圍係 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又第8 條規定,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 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已列為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據上,沙塵暴來襲如符合上開情 事時,各通報權責機關得依上開規定發布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 班及上課。. 10.
(11) (二)有關訂定沙塵暴學校停止上課基準一節,事屬教育部權責,學童如 依教育部規定停止上課,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可依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或各類別人員請假規範,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 Q2-8:高溫期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A: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間邀請醫療、法律之專家學者與衛生 福利部、勞動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及其他機關開會研商後,獲致 共識以,因高溫難以明確定義,政府機關現階段尚不宜以法制化方 式規範高溫停班停課相關事宜。 (二)惟考量高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政府應加強相關防護措施,行政院 已於102年10月1日函請各機關依業務特性及職務態樣訂定或精進相 關防護性措施。. Q2-9:低溫寒害可否發布停班停課? A:如因寒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 情況,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發布停止上 班及上課。. Q2-10:天然災害以外之其他災害,是否得準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 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 A: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2目所定災害,或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 災害,於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 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 規定。 11.
(12) Q2-11:如發生霾害等空氣污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A: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4年5月11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獲致共 識,宜採102年間高溫期間之處理模式辦理,爰行政院業於104年6 月29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 衛生防護辦法」,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訂定空氣品質惡化之 相關防護措施。 (二)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停課部分另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空氣 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等規定。. 【3】通報作業 Q3-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 關為何?應注意之作業程序及方式為何? A: (一)通報權責機關: 1、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2、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 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 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4、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 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 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 級機關備查。 (二)應注意之作業程序及方式:. 12.
(13) 1、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 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2、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 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3、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4、於107年3月1日起,通案性(各直轄市及縣【市】、各鄉鎮市區)、 個案性(個別機關、學校)之停止上班及上課均全面採行線上通報 作業機制,又通案性停止上班及上課亦可採語音通報方式。. Q3-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否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將發布停止上 班及上課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 A: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 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 Q3-3: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發布權責 為何? A: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 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爰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長得依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範圍及上開規定自行決定發布其轄區內機 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並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 Q3-4: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 上班及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13.
(14) A: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 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機關、學校首長 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後,通知所屬公 教員工、學生與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者,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Q3-5:有關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A: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 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 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平均 風力7級以上或陣風10級以上)或雨量參考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 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 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 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發布之。. Q3-6:有關各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班停課之時機,有無參考作法? A: (一)為期各地方政府之停班停課決定更為精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05年11月14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於現 行制度下自行決定是否參採以下作法: 1、如於前一日晚間所根據氣象預報資料或災情相關資訊,已明確達到天 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訂停班停課標準時,則於前一日晚 間10時前宣布次日全日停班停課。 2、至前一日晚間10時仍未能明確認定是否已達停班停課標準時,則於次 日上午4時30分前再行宣布是否停班停課。 14.
(15) 3、另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各通報權責機關 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又依本總處109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02441號函略以,為避免 各直轄市、縣(市)間發布之時間落差過大,建議颱風警報期間, 原則宜於前一日晚間9時至10時之間發布停班停課結果。. Q3-7: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僅能一律決定發布全日停止上班上課? A:各通報權責機關宜按各該轄區之地形、地貌之差異性;風力值、雨量 值;及交通、水電供應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是否停班停課,或決定 停班停課之期間,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停班停 課期間包含全日、半日或某個時間區段,已具有彈性,且現行各通報 權責機關運作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仍宜維持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 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 Q3-8: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理位置 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 繫? A: (一)為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 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同時衡酌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 為實際共同生活圈之情形,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 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以提升行政效率,達事權統一之目的。 (二)又依本總處109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02441號函略以,各該共 同生活圈之直轄市、縣(市)平時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發布 颱風警報時確實依前開作業辦法進行協調聯繫,如有預計發布結果 不一致之情形,建議宜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或指定人員) 15.
(16) 直接進行協調,為一致性決定。. Q3-9: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 長提報事項為何? A:為因應汛期來臨,使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明瞭天然災害相關通報作業機 制及規定,以利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作適當之決定,天然災 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課予各通報權責機關 人事主管向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資料及準備措施(如相關法規、 宣導情形及所屬機關回報之停班停課情形等)之義務。. Q3-10: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 應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因部分機關、學校仍有公務上 的活動,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 規定,完全比照非例假日或非放假日之通報機制,發布是否停止上班 及上課訊息,供各界查詢參考。. Q3-11: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 上課之情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 A: (一)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可自行決定之情 形如下: 1.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2.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3.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 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4.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16.
(17) 5.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 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於符合上開情形自行決定後,應於事後陳報 機關、學校首長並檢具相關證明,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 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Q3-12: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A: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網站首頁(網址為 http://www.dgpa.gov.tw)將適時切換為各地區 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畫面,供各界查閱,至颱風以外之災害,則請透 過 本 總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專 區 (https://www.dgpa.gov.tw/typh/daily/nds.html)進行查詢;亦可撥打付 費服務專線0203-001-66,收聽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 Q3-13: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為建構英語友善環境,增進旅居臺灣之外國人查詢天然災害停班、停 課之便利性,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旅 居臺灣之外國人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之「天然災害上班及上 課狀態代碼」英文網頁(網址為 http://www.dgpa.gov.tw)查詢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停止上班及上課狀況。. Q3-14: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未列入警戒區之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 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A: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係透過「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即時播報服 務系統」以及「天然災害個案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系統」,分別以電 話語音輸入及網路作業方式設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相關訊息,又為 利各界查詢參考,爰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未列入警戒區之各通報 17.
(18) 權責機關,仍應至天然災害停班課通報系統,選擇「未列入警戒區」, 並辦理通報作業。 【4】人員出勤處理 Q4-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教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A: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輪班 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 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班(課)登記,不列 入任何假別計算。. Q4-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A: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 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 勤者,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人員, 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Q4-3: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 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或補休假? A:公教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 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Q4-4: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 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A:值日目前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衡酌規定,有關值日人員之補休假等事 18.
(19) 宜,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日規定辦理。. Q4-5: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 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A:值勤津貼費用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勤有 關規定辦理。. Q4-6: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 可否予以補休或支給加班費? A: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 (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 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上開輪班人員於停止上班期間, 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自行決定核予補休或 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因 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惟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 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Q4-7: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 後補休? A: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 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天然災害來襲生命、 財務遭受損失。故已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 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 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4-8: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 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 19.
(20) 費或補休? A: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天然災害期間,機 關、學校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 時性緊急措施,如因職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 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至於 服務機關所在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 職務者,如確有執行職務之情形,尚宜比照適用上開規定,以期衡平。. Q4-9: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 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 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A:上開情形屬天然災害發生時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奉派執行職務,得以加 班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Q4-10: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 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A: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 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 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亦即不得藉口停止上班上課, 而拒絕出勤。. Q4-11: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 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 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 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必要,尚不得 予以支給加班費或補休。 20.
(21) Q4-12: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布停 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行程, 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公務人員於機關所在地宣布停止上班前如出發前往未停止上班地區受 訓,不生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問題,仍應繼續執行原定行程,且亦 無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問題。. Q4-13: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 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 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 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 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 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 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三)又前開所稱「居住地區」,係指「實際居住地點」,而非戶籍地。至 「實際居住地點」係指當事人之「住所地」(當事人以久住之意思 繼續居住之地)或「居所地」(當事人非以久住之意思,而係因工 作、就學等因素繼續居住之地),而不僅限於一地,並於天然災害 發生之際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四)至當事人因省親、旅遊等特定事由而短暫寄寓之地,並非住所地或 居所地,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惟其如符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 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仍得依該款規 21.
(22) 定予以停班(課)登記。. Q4-14: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 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 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Q4-15: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 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查銓敘部84年11月27日84台中法四字第1215759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奉 准出國旅遊期間,適逢颱風過境,機關停止辦公,得將該颱風日視為 例假日予以扣除,而循例以放假處理,爰公務人員以休假名義出國旅 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日數應 扣除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之日數。. Q4-16:有關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適用疑義? A: (一)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查天然 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各機關、 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員工及其配偶、 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 失時,為處理善後,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 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 人停班(課)登記。所稱「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 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 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 22.
(23) 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 (二)所稱「15日」停止上班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函略以,「15日」之起算日應自 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不含例假日),惟為利受災 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 停止上班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 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Q4-17: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仍照 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給加班費或補休? A: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10月24日90局考字第200782號書函略以, 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 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 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給予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準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 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問題。. Q4-18: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 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 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 (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或公私立托嬰)子 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員工) 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如經發布取消返 校日時,亦得比照停止上課規定辦理。. Q4-19: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所屬教職員工應否到校 23.
(24) 上班? A: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個別發布停止上課時,其所屬教職員工是否仍應照 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5】其他 Q5-1: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 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A:公教員工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 回工作崗位上班,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 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 關(學校)首長。. Q5-2: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 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A: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期間須治療或休養者,仍請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Q5-3:離島(本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離島),於假滿當日或隔 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 害停止上班處理? A: (一)為因應離島之特殊狀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外島服務之意願,准 予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或隔日(係包括休假、 補休假、例假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規範之各種假別)因天候、 24.
(25) 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 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 害停止上班處理。 (二)又審酌如發生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時,無論臺灣本島 返回離島或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兩者之交通狀況通常均受到 影響,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非因公赴離島之本島公務人員得從 寬比照前開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公務人員,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 處理。. Q5-4: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 出勤應如何處理? A: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非因公性質,為免寬濫,並考量 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請休假或事 假辦理。. Q5-5: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 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A:經綜整銓敘部94年10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47368號函意旨,說明如下: (一)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 休假,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 (二)娩假、流產假,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又如停止上班及上 課未達半日以上(例如下午2點停止上班、上課),則仍以半日扣除, 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公假及延長病假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政府舉 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 法定義務出庭作證等,亦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 25.
(26) 給公假前往。 (四)如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4時後停止上班,茲舉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 如為1時30分至5時30分,停班停課期間為下午4時至5時30分為例, 其於前開事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即得扣除請假時數1小時;至 於娩假等以半日計之假別,停班停課期間未滿半日,仍以半日扣除, 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Q5-6:連續請扣薪事假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A:查銓敘部62年1月19日62臺為典三字第47308號函釋規定略以: 「已滿規定 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 (如請事假2個月)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 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按:俸薪現改為俸【薪】給)……。」是以, 連續請扣薪事假於停止上班日仍應按上開函釋按日扣除俸(薪)給。. Q5-7: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 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 (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A:查教育部102年6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77060號函略以,天然災 害停止上班、上課係由服務機關學校覈實以「停止辦公」登記(按: 配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修正,應修正為「停止上班」 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教師依規定由服務學校給予停班(課) 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等,事涉地方制度事項,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應秉權責辦理。. Q5-8:哪些機關(構)準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 A: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8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及其 他特殊性質機構,準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 26.
(27) Q5-9: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A:各級學校之性質與適用對象與一般行政機關不盡相同,為兼顧實際狀 況,學校部分得由教育主管機關參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 法,另訂補充規定。. Q5-10: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 「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 上停止上班上課」之起始時間各為何? A: (一)全日:依實務作業情形,如各通報權責機關於前1日晚上10時前發 布明日停班停課1日,則停班停課起始點為隔日零時零分起;如於 當日上午4時30分宣布當日停班停課1日,其起始點則為一般上班及 上課始點(通常為上午8時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 不同) 。 (二)上午:依實務作業情形,如各通報權責機關於前1日晚上10時前發 布明日上午停班停課,則停班停課起始點為隔日零時零分起;如於 當日上午4時30分宣布當日上午停班停課,其起始點則為一般上班 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上午8時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 所不同)。 (三)下午:起始點為下午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下午1時30分起, 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四)晚上: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6年召開之研商修正「天然災害停 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按:現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 業辦法」)會議決議,以晚上6時為起始點。. Q5-11: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 「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 27.
(28) 上停止上班上課」之結束時間各為何? A:各時段停班停課之訖點,除上午原則上為各機關所定上午上班之結束 時間外,其餘各時段(含全日、下午、晚上)原則上為當日結束時間 (晚上12時)。若各通報權責機關對於停班停課之迄點有其他決定, 則依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之訊息為準。. Q5-12:適逢颱風侵襲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所定 「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時間點為何? A:茲以颱風相較於其他天然災害,其發生之期間較長,故於颱風侵襲時,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所定「天然災害發生『後』」 之時點,尚非僅限於颱風過境後,而應指於颱風事實發生後,於符合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各款要件者,即已得依本條 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 Q5-13: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 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A: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8條規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 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爰民間 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 請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處理。 (勞動部免付費電話專線:0800-085-151). Q5-14:天然災害發生時,有關勞工之出勤原則為何? A: (一)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工資給付及出勤事項,勞動部已於98年 6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 點」。此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以上訂有工作規則者,勞動 28.
(29) 部已於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增訂天然災害發生時 之工資給付規定,作為雇主修訂相關規定之參考。另為保障勞工於 颱風天強風大雨外勤作業之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及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已有相關規範,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06年7月28日修正「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為 使勞資雙方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有所依循,勞動部已於官網建置 「 天 然 災 害 勞 工 出 勤 權 益 」 專 區 ( 網 址 :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2/),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 工是否出勤、是否指定特定勞工出勤及相關工資給付事項,應事前 透過勞資會議協商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二)另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8 點規定,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 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 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 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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