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母法修正的懸而未決,各級地方政府對其各自的都市更新相 關地方法規修訂也只能著眼在技術性、細節性的規範進行補強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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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綜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2015 年共有 5 項新訂定,8 項修訂的都市
更新相關法規,法位階大多屬依職權訂定的行政命令。
法令新訂部份如臺北市為因應個資法實施後,都市更新申請人無 法請領具戶籍地址登記謄本以核實進行鄰地協調通知的情況,因而制 定具體處理方式以利更新單元鄰地協調等程序進行。桃園市則是在縣 市升格後,開始積極完備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訂定了「桃園市市有不 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及「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更新地區面積不小且有公辦都更案推動的新竹市終於訂定 了「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以利實質案件審查,而 臺中市為鼓勵讓民間投資公益設施的遊戲規則更明確,進而訂定「台 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建築容積 獎勵作業要點」。
至於法令修正的部份,因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併入營建建設基金,
後續將由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管理,故內政部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有關基金性質及管理機關條文,並刪除原 基金管理會之相關法條。財政部則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 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除訂定不同實 施方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基準避免爭議外,另增列成果 備查函為申請時適用投資抵減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確保申請實施者 已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延長申請期限至一年給予申請人充分作 業時間。
臺北市政府於年初考量實際建物營造及物價調整情況,修訂「臺 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然而此次修 訂卻也移除鋼骨等級造價的獨立級距,也引發與實務不符的爭議。另 劃定更新單元評估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修正 原三條景觀道路寬度從「逾」40 公尺修正為「達」,讓部分剛好 40 公 尺寬的路段得以適用,而該規定修法程序是同時新訂與停止適用舊規,
或許僅視之為修訂即可。新北市政府則修訂「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 積獎勵核算基準」,首將老人安養、托幼設施及社會住宅具體納入獎 勵內容,清楚的表明容積獎勵要超過法定容積要 30% 需有這些公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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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才行。另針對產權細碎複雜者增訂鼓勵整合的獎勵項目,期望突顯 都市更新獎勵對社會的公益性及貢獻。其餘修正法令重點可詳表 3-5-10。
修正中的都更相關法令仍有很多,例如臺北市對於自行劃定單元 相關規定修正,如廢除獨立程序、指標從嚴修正以及台北市公辦都更 實施辦法等。當然最受關注的還是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修正進 度,期待 2016 年能予以共識凝聚發布實施,讓都市更新推動的法制環 境能盡早正常化。
二、政府在都更的角色更為積極
2015 年公辦都更招商失敗並不代表政府對公辦更新這件事消極 了,相反的是仍有非常多公辦更新案件正在積極籌劃研議中,而已招 商成功的案件也在積極輔導報核及審議。例如內政部營建署除了持續 以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持續加碼補助各地方政府 推動公辦更新外,也直接以中央主導方式來推動公辦更新,例如基隆 火車站、台北市中山女高南側、台北市台電嘉興街宿舍、南港電力修 護處、南港中心倉庫等案,每案皆是數公頃規模的更新事業,這些案 件皆已逐漸成熟。
台北市除了前年招商成功的南港調車場、北投新民段兩案已順利 於 2015 年申請報核審議外,也統整了近 10 個市府主導案件對外辦理 兩次的招商說明,包括市議會舊址、南港生技產業聚落、紹興南街公 辦更新等案,並預期將於翌年陸續推出。甚至市府及其都市更新推動 中心直接跳下來自己推動公辦更新個案,如萬華南機場整宅、大同蘭 州國宅等。不同以往的行動與嘗試難免招致了許多爭議與批評,但起 碼也是個開始。
另外新北市強力輔導的永和大陳義胞老舊社區公辦更新案,單元 面積規模高達 9.6 公頃、數百戶住戶生活在其中,相較於其他產權相對 單純的公辦更新案,其推動過程可謂相當艱辛,連更新處處長都直接 到第一線面對住戶協助協調溝通,而其更新事業於 2015 年達到順利核 定並完成拆遷的里程碑。公私土地夾雜且涉及多個行政單位空間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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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及搬遷運作的新店行政園區計畫也順利於去年報核審議。台南因應鐵
路地下化所規劃的照顧住宅公辦更新案也順利核定而施工中。
至於其他縣市如桃園、新竹、雲林、澎湖、嘉義以及高雄多功能 經貿區數處,都正在著手進行各該轄區的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的規劃作 業,即使難以如雙北市可靠不動產市場驅動實質都市更新事業推動,
但也可趁清淨之際好好思考規劃轄區的整體更新戰略。簡言之,政府 在都市更新的角色的確是比以往更為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