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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有以及規劃中可能用來支援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政策與計畫的基金

於 2015 年7月 1 日正式公告「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之前,我國並沒有一個專門 為了處理氣候變遷議題的國家基金或財務機制,但有不少既有的基金可能可用來支援氣候 變遷的減緩與調適政策,例如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減緩政策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林務發 展及造林基金(例如支援增加碳匯功能的政策或計畫)、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例如促進再 生能源的使用)、能源發展研究基金、石油基金(例如促進替代能源的研發)等,或是可 用來支援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的海洋棄置費(例如用於海洋生態復育)、水資源作業基金、

山坡地開發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部門別的調適政策)等等。此外,目前也有一些規 劃中的立法草案所預計建置的基金,可用來做為支援我國的氣候變遷政策,例如於國土計 劃法草案中預計設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此即相當適合用來支援氣候變遷的調適政策與計

28 UNDP, Blending Climate Finance Through National Climate Fund: A Guidebook for the Design and 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Funds to Achieve Climate Change Priorities, p.18.

畫;此外,溫減法草案於 2008 年立法院第七屆會期進行審查時,依立法委員的建議,增 列溫室氣體減量基金,此為當時規劃成為我國支援氣候變遷減量政策與計畫最重要的財務 機制。

以下先以表 12-22 針對既有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政策的各類基金、以及以表 23-24 針 對規劃中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政策的各類基金,分別就對其法源、主管機關、與氣候變遷 減量與調適政策的關連度、以及氣候變遷財務機制的三大制度要素—資源的取得、資源的 分配、機制管理(更進一步細分為設立目標以及治理)—加以整理。

表 12 我國現行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政策與計畫的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 金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法源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主管機關 環保署

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 適政策的關連度

環保署於 2012.5.9 將京都議定書下所管制的六種溫室氣體(二氧化碳、

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依據空污法施行 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公告為空氣污染物,據此,依據空污法的法律規定,

理論上排放溫室氣體的固定與移動污染源必須繳交空污費、而空污基金 也可直接用於資助溫室氣體減量之相關工作

氣候變遷財務機制三大制度要素

資源的取得 資本化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 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 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 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資源的分配 執行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 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 染改善工作事項。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 污染物檢驗事項。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

輔導及評鑑事項。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 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十一、關於空氣 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 研發之獎勵事項。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機制的管理 目標 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

治理 1.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運作,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

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 分之一

2.技術諮詢小組: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 導各地方政府執行之成效,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遴選專家學者 組成

3.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

表 13 我國現行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政策與計畫的基金:海洋棄置費 海洋棄置費

法源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主管機關 環保署

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 適政策的關連度

二氧化碳進行海洋封存時,若構成「以海洋為最終處置場所」,是否得 徵收海洋棄置費?可用於海洋生態復育或環境保護等工作

氣候變遷財務機制三大制度要素

資源的取得 資本化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海洋為最終處置場所者,應依棄置物質之種類及 數量,徵收海洋棄置費

資源的分配 執行 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生態復育、其他 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使用

機制的管理 目標

治理 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

表 14 我國現行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政策與計畫的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基金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法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

主管機關 環保署

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 適政策的關連度

二氧化碳進行地質封存時,是否會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依照「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已需要繳納 土污費,但不是因為其燃燒所產生之溫室氣體造成土壤或地下水的污 染,若考慮日後進行二氧化碳封存行為可能造成之污染,是否有可能重 新計算其收費費率、亦或是有其他課徵對象?此外,若因二氧化碳封存 行為所造成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可否使用本基金支付整治等費用?

氣候變遷財務機制三大制度要素

資源的取得 資本化 一、對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

係人依規定繳納之款項。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規定繳交之款項。四、

基金孳息收入。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六、環境保護相 關基金之部分提撥。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八、

其他有關收入。

資源的分配 執行 一、各級主管機關依土污法數項條文規定查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監 督、訂定計畫、審查計畫、調查計畫、評估、實施計畫、變更計畫支出 之費用。二、基金求償及涉訟之相關費用。三、基金人事、行政管理費 用、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工作人事費用。四、各級主管機 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工作費用。五、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及 執行成效之稽核費用。六、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之相關費用。七、土壤、地下水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之相關 費用。八、關於徵收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相關費用。九、關於土 壤、地下水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費用。十、土壤、地 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研究、推廣、發展及獎勵費用。十一、關於補助土壤、

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事項。十二、其他經土污法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費用。

機制的管理 目標 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 境,增進國民健康

治理 1.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委員 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環保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環保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其餘委員,由環保署長就各領域專長之 專家、學者遴聘,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管理 會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任期中其所審核之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 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工作。

2. 工作技術小組:得依需要設置

3.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 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與辦理所任事務;均由環保署長自署內現職 人員派兼之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

表 15 我國現行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政策與計畫的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水資源作業基金

法源 水利法第 89 條之 1、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主管機關 經濟部

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 適政策的關連度

可用來支援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與計畫

氣候變遷財務機制三大制度要素

資源的取得 資本化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

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三、中央主管 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四、基 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

資源的分配 執行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二、辦

資源的分配 執行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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