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性別方面
1、不同性別之刑事警察人員,在主管領導、個人人格特質及整體工作滿 意方面有顯著差異(p<0.05),亦即樣本在主管領導、個人人格特質 及整體工作滿意的滿意程度會因性別之不同而有顯著之差異。由各組 平均數得知,男性在工作滿意度的五個面向中,除社會支持外,餘各 面向之滿意情形皆高於女性。
2、本研究認為警察機關受限於勤務形態因素,致男性占大部分比例(約 93.11%)16,刑事警察單位除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外,人數比例更高
,雖然目前刑事警察業務及刑事鑑識人員女性比例有逐步攀升的趨勢
,惟犯罪偵查、爆炸物處理人員受限於偵查作為、勤務型態及體力等 問題,男性仍占大多數,將是未來刑事警察個人和團隊所必須共同面 對和克服的。
(二)在職務方面
1、不同職務之刑事警察人員,在主管領導、社會支持方面有顯著差異(
p<0.05),亦即樣本在主管領導、社會支持的滿意程度會因主管職務 與非主管職務之不同而有顯著之差異。由各組平均數得知,主管職務 在工作滿意度的五個面向滿意情形皆高於非主管職務。
16 資料來源: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人員年齡統計表、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女性員警年齡統計表
2、刑事警察局忝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特業幕僚,職司刑事政策制定、犯 罪預防、偵查等工作,機關主管職務比例約占 20.67%17,除一般行政 及警備隊所屬人員外,餘大多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人員,具一定程度 的專業知能,故在工作滿意度的五個面向滿意情形皆高於非主管職務
。
(三)在年齡方面
1、不同年齡之刑事警察人員,在工作壓力方面有顯著差異(p<0.05),
亦即樣本在工作壓力的滿意程度會因年齡之不同而有顯著之差異。經 以最小差異顯著法(LSD)作事後比較(Post Hoc Tests),可看出
「51 歲以上」與「30 歲以下」、「31-40 歲」、「41-50 歲」的檢定 皆<.05,達顯著水準,表示「51 歲以上」與「30 歲以下」、「31-40 歲」、「41-50 歲」間有差異存在。
2、本研究認為刑事警察局執全國刑事偵防之牛耳,有一定的績效壓力,
惟隨著年齡的增長,體力勢必衰退,故年齡愈高,在工作壓力方面與 其他年齡相比實有差異存在。
(四)在年資方面
1、不同年資之刑事警察人員,在主管領導、工作壓力及個人人格特質方 面有顯著差異(p<0.05),亦即樣本在主管領導、工作壓力及個人人 格特質的滿意程度會因年資之不同而有顯著之差異。經以最小差異顯 著法(LSD)作事後比較(Post Hoc Tests),在主管領導部分,「
21 年以上」與「5 年以下」、「11-20 年」間有差異存在;工作壓力 部分,「5 年以下」與「6-10 年」、「11-20 年」、「21 年以上」間
有差異存在;個人人格特質部分,「21 年以上」與「5 年以下」、「
11-20 年」間有差異存在。
2、刑事警察局除一般行政及警備隊所屬人員外,餘大多自中央警察大學 畢業人員,同儕之間,資質水準相差不多,畢業後均從事治安工作,
以致警察機關首長在提拔人才時多重倫理,按資績計分順序檢討陞職
,故年資長者,任職主管職務比例較高,在主管領導的滿意程度會因 年資之不同而有顯著之差異;至年資短者,因工作經驗之欠缺,在工 作壓力及個人人格特質的滿意程度也會有差異。
(五)在工作屬性方面
1、不同工作屬性之刑事警察人員,在工作壓力、社會支持、個人人格特 質及整體工作滿意方面有顯著差異(p<0.05),亦即樣本在工作壓力
、社會支持、個人人格特質及整體工作滿意的滿意程度會因工作屬性 之不同而有顯著之差異。經以最小差異顯著法(LSD)作事後比較(
Post Hoc Tests),在工作壓力部分,「犯罪偵查」與「刑事業務」
及「爆炸物處理」間有差異存在;社會支持部分,「刑事鑑識」與「
刑事業務」、「犯罪偵查」及「爆炸物處理」間有差異存在;個人人格 特質部分,「刑事鑑識」與「刑事業務」、「犯罪偵查」及「爆炸物處 理」間有差異存在;整體工作滿意部分,「刑事鑑識」與「刑事業務
」、「犯罪偵查」及「爆炸物處理」間有差異存在。
2、本研究認為刑事警察局執全國刑事偵防之牛耳,在重大案件發生時,
面對民眾限期破案的輿論壓力,常排山倒海而至,故犯罪偵查人員工 作壓力亦較其他人員高;另因各業務專業領域之不同,在社會支持及 個人人格特質方面,亦會有差異存在。
(六)在學歷、婚姻狀況方面
1、不同學歷、婚姻狀況之刑事警察人員,在整體工作滿意及工作滿意度 的五個面向中的 F 檢定值均未達到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學歷、婚姻狀 況之刑事警察人員並無顯著差異。
2、本研究認為刑事警察局除一般行政及警備隊所屬人員外,餘大多自中 央警察大學畢業人員,同儕之間,資質水準相差不多,且目前社會因 環境變遷,不再把結婚視為必要之選項,故不同學歷、婚姻狀況之刑 事警察人員並無顯著差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