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電力設施之開發往往涉及相當廣泛的層面,尤其以核能發電所引發的民 眾疑慮更是當今社會無法忽視的議題。現今,在高科技發展的時代,由於科學知 識有其不確定性,科學技術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限度,這使得「科學家面對日益 複雜的高科技,其預測風險的能力相對降低,而在管理上的疏失往往和科層組織 的流弊相結合,使得高科技產業成為最大可能風險的製造者(顧忠華及鄭文輝 1993,31)。」亦使得一般的民眾對於科技的正面效果及其客觀性產生了相當大 的懷疑。
另外,部份科技專家所謂的「客觀事實」及其所認定的可接受風險,與那些 可能因為這個決定而受到負面波及者,有了相當大的差距(孫治本 2000,
22-24)。如何對「可接受的風險」產生共識,並獲得決策,就是現存社會的一個 重大的課題。Beck(1992)認為我們可能必須重新定位科技進步與文明發展的整 體關係,並將科技決策的決定權回歸於社會,經由社會理性之論述來達成。也就 是說,「可接受風險」的決策是一個結合了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日常理性與專 家理性的共生體,它不能透過個別專業化而彼此孤立,不能依各自理性來發展,
而是必須跨越學科及團體來尋取共識。因此,在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當民眾面對 環境風險時,民主的參與是絕對有其必要,科技的決定必須要併入民主的過程當 中。
那麼在電力設施選址議題上,何時係施行住民投票的時機?理論上,有許多 可能的設計,然而為了讓住民能夠提早參與於公共政策的決定,並讓土地的規劃 能夠真正獲得一般民眾的重視,本文主張可以嘗試在土地使用計畫變更之時來行
使住民投票,而這樣的情形其實已經在美國許多州予以實現,尤其是在加州更是 成為明顯。而為何選擇土地使用計畫變更之時呢?這是因為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 往往是開發案或是電力設施設廠是否能夠通過的先驅,愈早讓地方住民來行使這 個權力,不僅代表著對地方住民的尊重,也能夠大幅度降低後續的行政或是社會 成本。目前美國就有許多州直接賦予民眾此種公民權,在下表中可以發現目前有 二十六個州的州民享有創制權或是複決權。
表二 提供創制權或是複決權的美國各州
州名 創制權 複決權
Alaska * *
Arizona * *
Arkansas * *
California * *
Colorado * *
Florida *
Idaho * *
Illinois *
Kentucky *
Maine * *
Maryland *
Massachusetts * *
Michigan * *
Missouri * *
Montana * *
Nebraska * *
Nevada * *
New Mexico *
North Dakota * *
Ohio * *
Oklahoma * *
Oregon * *
South Dakota * *
Utah * *
Washington * *
Wyoming * *
資料來源:Caves (1992, 14).
美國加州大量的使用住民投票來決定土地使用規劃的方向,根據表三可知,
從1971 年至 1989 年就有 357 次的住民投票,平均每年發生 18.8 次,這樣的頻 率實在是不可謂不高。
表三 美國加州與土地使用相關的住民投票次數
年 住民投票的次數
1971 1 1972 4 1973 3 1974 2 1975 0 1976 1 1977 3 1978 8 1979 15 1980 9 1981 10 1982 18 1983 5 1984 12 1985 17 1986 61 1987 58 1988 109 1989 21
總計 357
資料來源:Caves (1992:42).
上述住民投票所涉及的主題其實是相當的龐雜,而 Orman(1984:2;引自 Caves,1992:41-42)將其分類為底下的九項主題:
1.對於住宅發展的每年成長率設定一個最高的限制。
2.當自來水及下水道的服務範圍擴大時,需要經過住民的同意。
3.對於土地使用的相關議題制訂基本的政策。
4.市議會或是郡管理者制訂的土地使用計畫必須與住民投票的政策一致。
5.對於住宅建築物設定最小的基地面積(尤其是在農業地區)。
6.通過或是不通過發展計畫。
7.對於土地發展或是服務的提供制訂延期計畫。
8.指定特別的地區為發展或是保護區。
9.對於特定地區土地使用的改變必須經過住民投票的通過才被允許。
由此或可見,住民投票已經充分運用於美國加州的土地使用計畫之中,而這樣的 權力也已經成為當地住民的一項基本的公民權,是不能被剝奪的,而也藉由住民 投票的行使,使得土地使用計畫變成了當地社區相當關注的議題,同樣的也使得 土地規劃者的主張較能夠貼近民意,這也造成其地位比較能夠獲得社會大眾的肯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