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範應該一般化或個別化的問題上,如果採取規範個別化的立場,那麼接 下來還有一個問題是:規範個別化的程度。
如果認為行為規範在制定上,只須顧及行為人對行為結果的預見可能性,而 不須及於行為人對行為違法性的預見可能性和責任能力。當行為人有結果預見可 能性時,即設下行為規範:行為人應避免結果的發生,而不考慮行為人對不法預 見可能性的有無和責任能力的有無。即使行為人對不法沒有預見可能性或是沒有 責任能力,行為規範仍舊成立,行為人未避免結果而牴觸行為規範,仍舊構成不 法。也就是說,不法層次的避免可能性也就是避免能力,只包含了一種能力:對 結果的預見能力,而不包含對不法的認識能力和責任能力。只要預見能力具備,
即使對不法的認識能力或責任能力不具備,避免可能性仍會成立,行為規範仍會 設立,行為仍可能和規範相牴觸而產生不法。按照這種看法,不法的成立只以預 見能力為前提,不法不包含罪責要素,不法可以脫離罪責而單獨存在,不法和罪 責應予區分。
在這種狀況下,行為規範的發布對象是:對結果有預見能力的所有行為人。
換句話說,對結果有預見能力的所有行為人(不論對不法認識能力的有無或責任 能力的有無),都必須受到行為規範的拘束104。
如果認為行為規範在制定上,除了行為人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還須及於行
104 參見Jescheck / 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T.,5. Aufl.,1996,§ 24 II 23。
為人對行為違法性的預見可能性和責任能力。當行為人有結果預見可能性時,尚 不能設下行為規範:行為人應避免結果的發生,而須考慮行為人對不法預見可能 性的有無和責任能力的有無。當行為人對不法有預見可能性及有責任能力時,避 免結果的行為規範才能成立,行為人未避免結果而牴觸行為規範,才會構成不 法。也就是說,不法層次的避免可能性也就是避免能力,包含了三種能力:對結 果的預見能力、對不法的認識能力和責任能力。必須這三種能力齊備,避免可能 性才會成立,行為規範才會設立,行為才可能和規範相牴觸而產生不法。按照這 種看法,不法的成立以這三種能力為前提,不法包含了罪責要素,不法不能在沒 有罪責的情況下單獨存在,不法和罪責是合一的。
在這種狀況下,行為規範的發布對象是:對結果有預見能力、對不法有認識 能力並且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換句話說,只有對結果有預見能力、對不法有認 識能力並且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才會受到行為規範的拘束。
行為規範個別化程度的問題,也就是不法和罪責應區分或合一的問題,本文 暫時無法處理。
第四節 過失不法和個別行為人的能力
Jakobs 在一九九一年所著的刑法教科書中,也有提及對過失犯客觀標準的批 評:
(1)客觀化的預見可能性是一項不必要的概念,其情形一如由此而產生的
客觀故意概念105。
105 Jakobs,Strafrecht,AT,2. Aufl.,1991,S. 323。
106 文獻上的確有「客觀的故意」這項概念,但指的是故意不以意欲要素為必要,故意應由認知
要素、行為決定或客觀風險的大小等因素來加以客觀確定。相關探討見許玉秀,「客觀的故意概 念-評德國的間接故意概念」,收錄在『主觀與客觀之間』,春風煦日論壇-刑事法叢書系列 0,
1997,頁 45 以下。許玉秀,「區分故意與過失」,收錄在『主觀與客觀之間』,春風煦日論壇-刑 事法叢書系列 0,1997,頁 161 以下。Schünemann,Die Objektiverung von Vorsatz und Schuld im Strafrecht,及其中譯:許迺曼,鄭昆山、許玉秀合譯,刑法上故意與罪責之客觀化,1994,均收 錄在政大法學評論五十期,頁 277 和 52、53。Puppe,Die Unterscheidung von Vorsatz und bewußter Fahrlässigkeit,中譯: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許玉秀譯,均收錄在政大法學評論第五十五期,
1996,頁 303 以下和頁 297 以下。許玉秀,「區分故意與過失-論認識說」,政大法學評論第五十 五期,1996,頁 311 以下。(同篇文章也收錄在許玉秀,『主觀與客觀之間』,春風煦日論壇-刑 事法叢書系列 0,1997,頁 161 以下)。
107 Jakobs,Strafrecht,AT,2. Aufl.,1991,S. 323。
(3)過失犯的不法必須取決於個別行為人的能力,這種標準的個別化符合 刑法的功能。刑法規範並不保障如下的期待: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能力,而是保障 如下的期待:遵守規範的動機108。(原文參照如下)
Diese Individualisierung entspricht auch der Funktion des Strafrechts,das nicht die Erwartung garantiert,alle Menschen seien gleich befähigt,sondern die Erwartung rechtstreuer Motivation.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如果對過失犯能力有無的判斷採取客觀標準,以一般人 的認識能力來作判斷,再按照一般人認識能力的有無來制定行為規範,那麼這種 規範無異於在保障如下的期待:每個人都應有相同的能力,這種期待是不合理 的,因此也不應獲得保障。合理的期待應是:每個有能力的人都應有遵守規範的 動機(也就是避免動機),這種期待才是規範應保障的。換句話說,對過失犯能 力有無的判斷應採個別化標準,完全取決於行為人個人能力的有無,再按照行為 人個人認識能力的有無來制定行為規範,而行為規範的要求內容是:每個有能力 的人都應有同樣的避免動機去避免結果。這段話符合 Jakobs 一向的思路,而清楚 呈現出個別化理論的思想。
第五節 刑法上的不法行為:意念表現和個人避免可能性
學術思想的發展是無止盡的。這不僅在各學科的歷史中是如此,在個別學者 的一生中也是如此。
108 Jakobs,Strafrecht,AT,2. Aufl.,1991,S. 323。
在 1972 年 完 成 了 「 過 失 結 果 犯 的 研 究 ( Studien zum fahrlässigen Erfolgsdelikt)」一書後,Jakobs並未就此停頓他對故意和過失內涵的思索。在 1992 年Jakobs出版了「刑法上的行為概念(Der strafrechtliche Handlungsbegriff)」一書,
在書中他對因果行為論和目的行為論作出檢討,指出其各自的缺失109,並發表自 己的行為理論。
Jakobs的「刑法上的行為概念(Der strafrechtliche Handlungsbegriff)」一書,
一般討論個別化理論的文獻,並未將之列入參考文獻110。作者是因為在台大圖書 館借閱德國刑法教科書時,無意間發現此書(圖書館會將刑法類的德國文獻放在 一起,以利讀者搜尋)(政大圖書館並無此藏書),覺得它頁數不多(原文僅四十 多頁,和個別化理論可能有關的部分只有六、七頁),就帶回家看。結果發現其 中有部分內容涉及到Jakobs一貫的個別化理論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