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有關普及服務的保障方式,無論日本或台灣,都採取以法令明文規定業者保障 公共性的作法。以日本為例,民營化後,根據特殊公司法的規定,賦予特定電信業 者「確保日本全國的電信業務能普遍、安定的供給」之責任,以強制該業者提供普 及服務,並完全承接電信公社時代所負之全國網路的功能,同時,還必須自行吸收 因提供普及服務所產生的虧損,屬於「公共性內部化」的方式。此作法由於課以特 定電信業者提供普及服務之義務,在保障普及服務方面確能發揮實質的功效,使得 日本的電信普及服務不會因電信自由化以及電信公社民營化而受到影響,政府也無

需承擔保障普及服務的義務或是支付相關費用,但因將保障公共性的責任轉嫁給特 定民間業者,恐怕會影響業者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而遭致不合理的批判。如參照表三 資料得知,NTT 東日本與西日本每年所負擔的普及服務支出相當沈重。也因而,該 國於二○○二年導入普及服務基金,希望藉此改變普及服務的保障方式,由相關電 信業者共同分擔其費用,惟因普及服務基金的啟動門檻訂得過高,截至目前為止該 基金尚未正式啟動,形同虛設,僅有象徵性的意義。

表三 NTT 東日本與 NTT 西日本普及服務收支表(二○○六年度)

(單位:百萬日圓)

NTT 東日本 NTT 西日本 普及服務內容

營業收益 營業費用 營業利益 營業收益 營業費用 營業利益 基本費用 480,250 524,206 -43,955 485,553 521,403 -35,850

緊急通報 - 444 -444 - 674 -674

加入電話

小 計 480,250 524,650 -44,399 485,553 522,077 -36,524 室內通話 1,537 3,804 -2,266 819 2,525 -1,705

離島通訊 2 7 -4 3 9 -6

緊急通報 - 1 -1 - 2 -2

第一種 公共電話

小 計 1,540 3,813 -2,273 823 2,537 -1,713 合 計 481,790 528,464 -46,673 486,376 524,614 -38,238 註: 同年 NTT 東日本的其他收益為 107,892(百萬日圓),整體收益為 61,219(百萬日

圓),而 NTT 西日本的其他收益為 62,172(百萬日圓),整體收益為 23,934(百萬日 圓)。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NTT 東日本與西日本網頁資料而成。

台灣方面,自一九九六年實施電信改革以來,我國固定通訊網路因由中華電信 獨占經營,故電信普及服務由中華電信承擔,其因提供普及服務所造成的虧損,則 由市內電話以外之業務以交叉補貼方式彌補。且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 例」第三條規定,中華電信和其他民營業者不同,需以「公平合理之費率」提供

「普遍、持續及穩定」之電信服務。所以,在固定通訊網路業務尚未開放前,我國 和日本一樣,同樣是採用「公共性內部化」的方式,以法令強制規定特定業者提供 電信普及服務。

然而,二○○一年固定通訊網路開放後,我國電信普及服務的保障主要是根據

「電信普及服務制度」的設計。該制度根據「電信法」第二十條規定成立「電信產

業普及服務基金」,同時訂定「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以作為管理電信普 及服務基金之依據。由於電信普及服務制度的設立主要是補助電信產業提供基本電 信服務普及建設之費用,在固定通訊網路業務尚未開放之前,中華電信因仍擁有長 途、國際電話和市話之獨占權,所以仍由中華電信自行吸收普及服務淨成本。但固 定通訊網路開放後,交通部得指定新市內電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並得申請普及 服務基金。然因二○○五年八月以前,中華電信是以「國有國營」的型態經營,故 自二○○二年度實施普及服務基金以來,交通部仍然指定由中華電信提供服務,23 但有關提供電信普及服務所需之費用並非由中華電信獨自吸收,而是由相關電信業 者共同分攤,因此可以將其視為是「公共性外部化」的一種作法。

由以上所述得知,若比較兩種保障普及服務的方式發現:雖然兩者皆能達到確 保普及服務供給以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之目的,惟「公共性內部化」的作法,因由 特定業者吸收提供普及服務所產生之虧損,可省卻成本分攤的爭議,避免業者推卸 責任,較能達到普及服務供給穩定之目的。然若回顧當初電信改革之初衷無非是希 望藉由開放電信市場以及競爭者的導入,來達到經營自主性與競爭力之提升,但

「公共性內部化」的作法因將保障普及服務的成本轉嫁給特定業者,恐造成業者之 負擔而影響其競爭力與所提供之普及服務的品質。若藉由「公共性外部化」的普及 服務基金,應可以解決上述之困境。因此,今後日本所面臨的乃是如何促使普及服 務基金能真正落實之課題。

最後,作者試比較日本和台灣保障電信產業之普及服務方式如表四所示。

23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我國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為電信普及服務業務 之主管機關(詳細請參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 法」)。

表四 日本與台灣保障電信普及服務方式之比較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