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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對於前述調查結果可以產生什麼樣的總結與討論?大體 上,有關本研究公共管理者風險分擔認知的調查結果,呼應了先前學者(e.g. Bing et al., 2005; Ke et al., 2010)針對英國、中國大陸公私合夥專案所作的風險配置偏好 調查結果。惟若細看描述性統計,公共管理者對於什麼樣的風險應該由哪個部門承 擔及其比例多寡似乎缺乏明確的共識。儘管風險分擔不見得有固定不變之法則,6 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最典型的政治風險為例,文獻建議這是公部門應該獨自承擔的 風險(Forrer et al., 2010: 482),尤其表現在徵收、用地交付、政治反對、政府穩

6 例如,「法律變更」(政治風險)有論者認為應該由公、私部門分擔(Bing et al., 2005:

32),但也有主張應該由公部門獨自承擔(Forrer et al., 2010: 482; European Commission, 2003: 85);又如「不可抗力」(社會風險),有論者認為應該由公、私部門分擔(Bing et al., 2005: 32; Grimsey & Lewis, 2004: 182),但也有主張應該由公部門獨自承擔(Forrer et al., 2010: 482)。

定等層面(Bing et al., 2005: 32),但先前製表內容卻顯示,幾無任何一種採購模 式呈現出政府部門勇於承擔這類政治風險,尤其在 BOT 模式下,仍有高達一定比 例的受訪者,對於政治風險承擔態度落在私部門亦應分擔一些之區塊,似乎值得我 們聚焦討論。藉由相關文獻分析與本研究附帶從事的訪談資料中,作者嘗試尋找出 連結宏觀統計結果的微觀訪談證據。以下,本研究提出初步歸納的討論方向:

(一)公私合夥認識模糊

風險分擔不盡合理很大部分會與公共管理者的上位認知有關,特別是其如何看 待合夥或促參案件的本質。根據私部門廠商的觀察,公共管理者似乎傾向把新興的 促參案件,和那些傳統的委外、發包、承攬關係案件混為一談,這導致結果是:某 些風險不無可能有過度轉嫁給私部門廠商承擔之虞(受訪者 F5、F6)。換言之,

重點在於公共管理者對於公私合夥是否有正確理解,否則面對委外壓力,過度期待 民間業者,風險配置原則將無從落實。茲引述一段話佐證如下:

事務官會趨於保守,事務官就會擔心有沒有圖利、今天有沒有逾越法 條。他們的心態還是以發包的心態來做事情,很多執行都用契約來綁 住廠商,那如果都用契約來作相關的處理跟權利義務的劃分,那變成 就回歸到以往的承攬關係,其實那個意義就跟促參完全不同,…。

(受訪者F6)

(二)層級權威凌駕契約共識

政治風險的確構成長期公私合夥的一大挑戰(受訪者 F4、G3)。無論是在公 私合夥或一般政策議題上,公部門或公共管理者普遍難以抗拒立法機關的監督壓 力,蓋公、私部門之間合作關係必然是鑲嵌在「民主治理」或「官僚控制」的架構 底 下 運 作 , 在 此 情 形 下 , 公 部 門 往 往 可 以 冠 冕 堂 皇 地 透 過 這 類 組 織 正 當 性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的訴求,順勢地將這類風險轉嫁由私部門廠商分擔。

然而,私部門廠商面臨所謂「未來的陰影」(shadow of the future)(Axelord, 1984: 126)—基於雙方長遠合作關係的策略考量,恐不見得足以抗拒這股現實壓 力。對於這種貌合神離的協力態樣,陳敦源與張世杰(2010: 54)以「雙人床的政 治弔詭」(The paradox of double bed politics)生動形容之。茲引述一段話佐證如 下:

政府其實只要扛政策摃估的風險,對於廠商來講扛財務上的風險、營

運上的風險。…改朝換代的風險理論上不應該在私部門出現,改朝換 代、政權更替、行政效率不彰怎麼會是民間來扛呢?這些應該是公部 門可以掌控的事情,應該由公部門來扛這個風險還有成本。(受訪者 F4)

(三)政府中心的締約模式

公私合夥採購契約的規範事項往往偏向於對政府自身較為有利的局面,站在理 性選擇學派觀點當然並不意外。公部門對於私部門廠商的履約責任要求,往往更勝 於政府自身應當負起之責任,實務上,這部分主要表現在契約罰則的規範事項是否 公允,以及政府權威當局是否有過度卸責之疑慮(王寶玲,2005: 67)。有趣的 是,縱使是公部門管理者(如下述)亦不否認這類不公平條款之存在(受訪者 F3、F4、G3)。對此,兩位學者 Teisman 與 klijn(2002: 204)警告,儘管政府認 知到有協力需要,卻未必真心誠意地接受這樣安排,當政府企圖在決策過程中保留

「優先性」(primacy),私部門夥伴自然無法將其知識與作為導入,此舉對於促 成「協力綜效」(Daley, 2008)恐將構成嚴重阻礙。

如果跟委託廠商有爭議的話,那很多東西是政府說了算,因為法規會 在我們這裡,我們也不會故意佔人家便宜,那但是有些條款看起來,

民間會覺得比較不是那麼公平。(受訪者G3)

(四)官僚制度誘因不相容

風險分擔意向與公共官僚組織的保守特質與複雜運作模式有關。一般來說,公 務人員往往被視為風險規避者,尤其當公私合夥專案本身充滿某種複雜性時,可能 誘發承辦人員產生調職的念頭(受訪者 G3)。先前組織行為研究者(Hackman &

Oldham, 1976)曾提出所謂的「工作特性模式」(job characteristics model),指涉 工作特性(如任務完整性)可能影響員工勇於任事的態度;依此邏輯,如果特定促 參業務異動過於頻繁,不但可能導致與本機關採購經驗相關的組織記憶迅速流失,

也很難期待後續接手的公共管理者會展現出風險分擔意向與承諾。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私合夥過程中,公務人員往往擔心一旦風險承擔或主動對 外協助事項太多,是否可能遭致外界異樣的眼光,特別是牽涉到敏感的圖利他人問 題。事實上,許多類似公私協力之研究都有類似看法,指出「公部門畏懼被冠上

『官商勾結』、『圖利他人』或『利益輸送』之名,而造成過於保守與僵性的作 為」(張學聖、黃惠愉,2005: 51-52),這迫使公共管理者寧可選擇不作為或更謹

慎地作為,並以明哲保身為上策(吳福祥,2007: 73, 79)。換言之,有關公私合夥 政策實務裡制約公務人員工作動機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規範,其實值得我們進一步 加以洞悉。

公務人員很怕事,動不動公務人員都會怕圖利廠商,政府常常跟我們 開一個玩笑說,還好你們現在賠很多錢,要是你們賺錢我們就倒大楣 了!…公務人員心中,存在著很強烈的白色恐怖,我做事就會被說有 圖利罪…公務人員,這些技術官僚,他想的是平安過日子,不要出 事。(受訪者F4)

引申來說,公私合夥要貫徹「風險分擔」理念似乎並不容易,此不見得是政府 部門單方面「要不要」分擔的問題,而是究竟「能不能」分擔的問題。有學者

(Lee & Kim, 2005: 44)曾把夥伴關係比喻為「婚姻關係」而非簡單的「買賣關 係」,但處在金魚缸裡的政府官員必須概括承受所有公共責任,故合夥背後隱含局 外人難以窺探的多元課責壓力,明智的公共管理者往往必須衡平理念與利益衝突的 難題。究其實,政府與廠商之間的夥伴關係不完全是「特定機關說了就算」的問 題,更多時候必須顧慮到外圍「公公婆婆」的意見,特別是社會輿論與外部監督力 量(如立法、監察、司法檢調等)的介入,有些時候甚至連政府內部(如政風、主 計、研考等)也有若干雜音,從組織設計的「分工與制衡」角度來看 (Ting, 2002),這導致與政府作生意的 BOT 廠商必須承受這樣的無奈。換言之,民主國 家從未保證推動公私合夥是唯一的「制度性價值」。就此而言,政府當局熱衷推動 促參政策之餘,或許應該先行評估這樣的婚姻關係本身,究竟能獲得多少外界支持 的嚴肅問題。成功個案是否遭遇及如何克服類似的挑戰,也有必要加以挖掘與展 示。

風險分擔項目除非事前詳加記載,否則日後可能淪為各說各話局面。然而,未 來的權變性卻導致這類文字紀錄的精確性存在某種難度,也間接考驗承諾的履行。

從私部門廠商角度觀察,公部門承諾的協助事項(如用地取得、聯外交通、財源籌 措、相關法令突破等)未必是「可信的」(credible),這類承諾事項事後來看甚 至充滿了模糊的解釋空間(受訪者 F3、F5),對於私部門廠商而言,有時官方宣 稱的協助事項事後證明是口惠不實。

政府…應辦事項大概就不會想要逃避,那協助事項,我就是「協 助」,對不對?「協助」就差很多啦!當初公部門為了要規避這樣的

責任,就故意盡量很多弄在協助這個部份。公部門要協助你,要大大 的協助還是小小的協助?那種誠意比較最重要啦!大家都知道公務員 要依法行政,…那有誠心沒誠心,我們人暖自知。(受訪者F3)

大型促參案件往往牽涉到許多機關共同合作,但機關間政治往往導致這類協調 過程變得異常複雜(Peters, 1998: 297-301),因而延宕協力廠商的執行進度。理論 上,這部分應該由政府部門承擔責任,但諷刺的是,政府部門內部自身往往也搞不 定這類棘手的「跨域問題」,遑論是那些無辜的私部門廠商。換言之,無論是組織 或政策統合本來就是政府部門組織基因的先天弱項(朱鎮明、曾冠球,2010 年 10 月),一旦公私合夥專案內容觸及太多跨機關協調任務,專案績效肯定會遭遇一大 考驗(受訪者 F4、F6、G5)。公部門對此現象可能早已見怪不怪,但私部門廠商 可能就難以忍受這樣的行政效率。

在公私合夥領域裡,公部門某些行動似乎應驗了理性選擇理論家對於官僚風險 規避的預言(Parker & Hartley, 2003),其導致的結果自當是廠商多少被迫接受理 論上不應該由其承擔的風險類型。倘若本研究訪談發現與實務文獻足以代表部分事

在公私合夥領域裡,公部門某些行動似乎應驗了理性選擇理論家對於官僚風險 規避的預言(Parker & Hartley, 2003),其導致的結果自當是廠商多少被迫接受理 論上不應該由其承擔的風險類型。倘若本研究訪談發現與實務文獻足以代表部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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