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本身也有一個300 公噸日處理量的湖內里焚化廠,但以 85% 的 操作運轉率估算,日處理量僅達 255 公噸,遠不敷嘉義市 312 公噸的日清 運量所需。而都會區地狹人稠,衛生掩埋場的增設勢必遭遇非常大的阻力。
因此需委託其他民間廢棄物清運公司,將為數不少之垃圾送至高雄縣仁武 垃圾焚化廠處理。因此,若能將垃圾運往近在咫尺的鹿草焚化廠代為處理,
將是更符合經濟效益的作法。
但行政疆界的隔閡可能讓咫尺成天涯。嘉義縣市之間的關係看似唇齒 相依,但近年透過合作協定而互蒙其利的經驗實際上非常有限。嘉義市在 七十一年改制為省轄市後,多年來一直由無黨籍的許家班取得地方執政 權,在許家班的影響下,傳統上是由反對國民黨的勢力所主導。相對而言,
嘉義縣雖有傳統派系政治的競爭,但在九十年之前是由國民黨長期執政。
因此,嘉義縣、市之間,長期以來一直都是各自為政。此外,縣、市分家 之後,嘉義縣因大量縣有財產座落於嘉義市,為了財產移撥使用問題,更 造成前嘉義縣、市政府之間衝突不斷,特別是嘉義縣李雅景縣長(八十三 年至九十年兩屆任期)與嘉義市長張文英(八十三年至八十六年)及張博 雅時代(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齟齬最為明顯。47
然而,縣市政府間的關係在八十九年五月市長張博雅入閣、市政由副 市長陳麗貞代理後似有改善的跡象。陳麗貞曾任環保局長,上任後不久即 著手進行八掌溪畔湖內里垃圾掩埋場的遷移計畫。詎料清理出來的垃圾量 過大而發生無處堆置頭痛問題,使市府垃圾處理的需求量突然大增。加上 九十年年底又逢地方選舉,因此對於市府產生很大的垃圾處理壓力。適逢 嘉義縣鹿草焚化廠剛完工,試車運轉需要相當數量的垃圾試燒,不但釋出 相當龐大的垃圾處理容量,而在各鄉鎮市公所尚未完成垃圾供應配合措施 的情況下,湖內里垃圾場清出的垃圾恰可節決縣府的燃眉之急。在此互利 基礎下,九十年六月開始,嘉義縣政府許可部分嘉義市湖內里掩埋場清出
47 對於嘉義市而言,過於緊密的行政合作可能意味著縣市合併的議題再度升溫,而縣市合 併對於嘉義市不但可能有財政分配上的不利影響,也意味著許家班在地方上的選舉優勢 消失。
的垃圾進入鹿草廠焚化處理,以每公噸處理費八百元計,期限至九十年年 底止。48 雖然是試驗性質的方案,非屬兩地方政府之間的常態協定,但已 開啟了日後合作的契機。
除了嘉義市對於垃圾處理的壓力持續存在,嘉義縣本身未能收到足夠 數量的垃圾也是促成合作的主因。嘉義縣的保證進廠垃圾量為每日 432 公 噸,但根據環保署發佈之統計,嘉義縣扣除資源回收、廚餘回收及少部分 仍以衛生掩埋處理之垃圾後,被送進鹿草焚化廠處理之垃圾量平均每日低 於400 公噸。49 因此,嘉義縣仍有約 30 公噸的餘裕量,若能透過協定代 收其他縣市的一般廢棄物,並酌收處理費,將有充實縣庫的實質利益。由 於焚化爐的餘裕處理量仍有支援的空間,故在鹿草焚化廠九十一年一月試 燒期滿之後,仍舊沿襲之前的合作模式,而達成嘉義市政府以每日 50 噸 及每噸處理費新台幣1,000 元的代價(含灰渣處理),把垃圾送進嘉義縣 鹿草焚化廠的協議。50 從客觀數據來看,嘉義縣在這項協議中顯然給予嘉 義市相當大的優惠,因為嘉義市把垃圾送進其湖內里焚化廠,必須支付給 達和的代操作費每公噸也高達 849.2 元,另加灰渣處理費 300 元。51 而其
48 此時的合作顯然是暫時的並且是通盤考量下的結果,因為同時進廠試燒的還有來自南 投、雲林及台南等縣的一般廢棄物。
49 依環境保護統計月報第 185 期(93 年 2 月)嘉義縣採焚化處理之數量為 11,575 公噸(環 保署,2004)。
50 嘉義縣環保局基於嘉義縣鹿草焚化廠營運之需要,同時確立垃圾焚化之處理費用標 準,遂於九十一年三月間發佈「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代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 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管理規定」,作為該垃圾焚化廠代處理垃圾焚化之規範,也對於嘉 義縣、市的垃圾焚化處理模式,提供收費的法源依據。
51 同樣是達和公司代為營運,為何鹿草(234 元)與湖內里(1,350 元)焚化廠的代操作 之處理費有這樣大的差異?主要與各焚化廠的保證量與餘裕量有關,而兩者合計為處 理容量,因此與處理容量也有關係。由於政府支付的費用是「保證量」與「代操作費」
的乘積,而這金額要用來沖銷代操作公司的營運成本,以降低營運風險,因此,在金 額一定的前提下,保證量越大,代操作費就越有降低的空間。此外,代操作公司的營 收也與餘裕量的規模有關:餘裕量越大,其越有彈性處理的空間(如代收一般事業廢 棄物),發電量也越大,收入也越多,因此代操作公司願意降低代操作費來爭取較佳 的營運條件(如代收一般事業廢棄物的量)。這類財務上的本益計算其實為近年全國 焚化廠餘裕量迅速增加的現象提供更合理的解釋:在環保署補助幾乎全額補助的狀況 下,縣市政府當然要爭取更大的容量焚化廠,以取得更有利的議價空間,而忽略了垃
若透過達和吸收,算進達和自行處理的額度,則因為達和每噸需繳交1,474 元給縣政府,故達和若希望能夠達到本益平衡,處理費則可能相當高。不 但在價格上相當優惠,更最重要的安排其實是只設定處理上限的條款:協 議中只規定嘉義縣必須提供每日50 噸的處理容量給嘉義市,卻未規定嘉義 市保證提供的數量,由於嘉義市沒有垃圾掩埋場或轉運站堆放垃圾,這條 件給嘉義市相當大的彈性處理空間。但也由於嘉義市進入鹿草焚化爐的垃 圾量並不穩定,因此造成鹿草焚化廠設備利用上的困擾,成為嘉義縣比較 迫切希望處理的問題。
這問題後來透過「嘉義縣市聯席會報」的協商機制來解決。九十年年 底縣市長選舉時,原屬國民黨籍的嘉義縣地方派系林派領導人陳明文加入 民主進步黨,獲得徵召並競選成功,嘉義縣地方執政權首度易幟;而嘉義 市則由許家班支持之無黨籍代理市長陳麗貞(九十二年三月陳麗貞市長也 宣布加入民主進步黨)勝出後,能夠有效整合資源,避免有「各自為政」
及「重複投資」的情形,縣、市政府開始規劃府際公務協調的機制─縣市 聯席會報。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兩位新市長首度召開,之後並順利運 作,每季召開,持續商討縣、市政府間可以彼此協助的事項或共同推動的 政策。
既有的垃圾合作處理模式在經歷將近一年的運作後,在第三次聯席會 報(九十一年十月)中提出檢討。由嘉義市垃圾處理的容量並未改善,因 此市環保局提案請求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於下一年度繼續協助其處理垃 圾焚化事宜。嘉義縣環保局雖因焚化廠尚有餘裕而表示同意,但在第四次 聯席會報時指出,嘉義市一直無法確定進廠之垃圾量而造成嘉義縣的困 擾,因此要求嘉義市政府重新評估進廠需求量,並提出每月保證進廠量。
幾經協商後,縣、市環保局於九十二年三月之協調會中達成協議,鹿草焚 化廠保留給嘉義市的處理容量降為每月300 公噸,即每日約 10 公噸(嘉義 縣政府,2003)。但實際上,跟據嘉義縣環保局進行總量統計粗估,從九 十二年度鹿草焚化廠代嘉義市處理的一般廢棄物,每個月約在 450 公噸上 下,平均每日約有15 噸,略符合縣政府能夠容忍的範圍。
圾供應量正逐年減少的事實。
在此協議之下,市政府當然是贏家,因為其能夠以較便宜的方式處理 垃圾處理容量不足的問題。相較於其於湖內里焚化廠自行處理垃圾的成本 849.2 元加上灰渣處理 300 元,嘉義縣的方案反而更優惠。若能將嘉義市的 焚化廠改收處理費單價更高的事業廢棄物,而一般廢棄物送交鹿草處理,
則無疑將為市民省下相當可觀的市政預算。不過嘉義市並未充分利用這個 有利的協議。九十二年以來,嘉義市一方面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及資源垃圾 回收政策,另一方面把商業區的垃圾界定為事業廢棄物,要求業者自行委 託私人的垃圾清運處理公司收取,而將經手的垃圾量減低到平均每日245.4 公噸的能夠自行處理範圍。52
對於嘉義縣而言,這項協議也可為縣庫賺取相當豐厚的收入。如前所 述,也許是預留垃圾成長空間的考量,縣政府與達和所定的每日 432 公噸 之保證進廠垃圾量有點過高,實際上各鄉鎮市送進鹿草焚化廠的垃圾量已 減低到 400 公噸以下,而持續下降的垃圾量,也讓縣政府為滿足垃圾保證 量而產生不小壓力。達到保證量之前的30 多公噸餘額,不管有沒有垃圾進 廠都需支付固定的處理費,甚至還要加上發電損失。而代嘉義市處理每日 約15 公噸的垃圾,因在保證量之內,並不增加成本,與現況相比,卻能為 縣庫賺取每年約540 多萬元的收入;53 而即便代收量超過嘉義縣承諾的保 證量,達和也承諾第一優先處理縣政府的垃圾,處理費也有優惠的議價空 間。因此,這協議實可謂具企業精神(entrepreneurship)治理之實例。
對於嘉義縣而言,這項協議也可為縣庫賺取相當豐厚的收入。如前所 述,也許是預留垃圾成長空間的考量,縣政府與達和所定的每日 432 公噸 之保證進廠垃圾量有點過高,實際上各鄉鎮市送進鹿草焚化廠的垃圾量已 減低到 400 公噸以下,而持續下降的垃圾量,也讓縣政府為滿足垃圾保證 量而產生不小壓力。達到保證量之前的30 多公噸餘額,不管有沒有垃圾進 廠都需支付固定的處理費,甚至還要加上發電損失。而代嘉義市處理每日 約15 公噸的垃圾,因在保證量之內,並不增加成本,與現況相比,卻能為 縣庫賺取每年約540 多萬元的收入;53 而即便代收量超過嘉義縣承諾的保 證量,達和也承諾第一優先處理縣政府的垃圾,處理費也有優惠的議價空 間。因此,這協議實可謂具企業精神(entrepreneurship)治理之實例。